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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问题研究——以云南边境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特殊群体的界定

特殊群体亦称特殊人群,其并不是一个固有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律工作人员在禁毒实践工作中根据需要,提炼总结出来的一个“特定术语”。根据公安部填制的《抓获本国涉毒特殊人群情况》和《抓获外国籍涉毒特殊人群情况》统计表格可知,当前我国特殊群体的人员组成包括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艾滋病携带者、急性传染病传染期人员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特殊群体之所以“特殊”,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生理上的特殊性;二是法律上的特殊性。

(一)生理上的弱势是决定其特殊的本质属性

从公安机关相关文件中体现出的特殊群体人员组成来看,其很大程度上与弱势群体的组成是相同的。从生理学角度讲,“特殊群体”生理上的特殊性主要是指与身体健全的正常人相比,其机体功能从生理到心理发育尚不完全或者发生改变的一类人群,其特殊性主要是由其生理性的弱势所导致。按其生理特性可分为生理上疾病缠身的人,如艾滋病携带者、急性传染病传染期人员;身体机能不健全的人,如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处于特殊生理期的人,如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生理和心理未发育成熟的人,如未成年人。因为其生理上有别于正常健康人群,需要国家、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于是世界各国都对保护弱势群体达成了基本共识。可见,生理上的弱势是决定其之所以成为特殊群体的本质属性。

(二)法律上的特殊规定是其本质属性的外在体现

我国在立法和法的实施过程中都有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规定。从宏观上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同国情相符的多层次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机制。首先,《宪法》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条款;其次,在各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对弱势群体权益予以保障的相应条款。从微观上来说,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在外国籍特殊群体涉毒案件的侦办审理上,既要严格遵守我国基本的诉讼原则和程序,又要遵守我国法律在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上的一些特殊规定。在严格依照我国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同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还要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在我国刑事责任的规定上,《刑法》第17条、第49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监视居住。在关押的实施上,《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了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况,主要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特殊群体既包括了本国籍特殊人群又包括了外国籍特殊人群,主要是指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艾滋病携带者、急性传染病传染期人员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等生理弱势,且有别于其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适于刑事羁押的法律上有特殊规定的人群。

当前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态势及原因分析

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于20世纪80代末在云南省境内初现端倪,后呈现逐年上升、并向内地省份蔓延的趋势。据公安部2012年填制的《查破特殊人群涉毒案件总体情况》报表显示,2012年全国共查获特殊人群涉毒案件4 047起,仅云南省就查获1 368起,约占全国查获特殊人群涉毒案件的34%,比2011年的446起增长了三倍多。而2012年仅云南公安边防部门在保山、德宏、临沧、普洱、版纳边境地区查获的特殊人群涉毒案件433起,远远超出四川、湖南、重庆等省份查获的案件数。当前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数量不断上升,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

(一)根本原因:国际国内毒品消费市场不断升级

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估计,在过去十年全球吸毒人数总量呈增加之势,从1.49亿增至2.72亿,吸毒人群遍及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 000亿至1万亿美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约114万人,截至2016年底增至约250.5万人,此外还有不少隐性吸毒人员。随着吸毒人群的增加,国际国内毒品市场需求扩大,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制、贩、运、销毒品犯罪活动激增。而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往往利用特殊群体的特殊性,教唆、胁迫、哄骗、利诱他们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既逃避了法律制裁,又从中牟取了暴利。吸毒与毒品犯罪同消共长,彼此恶性循环,这是毒品问题和毒品犯罪的内在规律。

首先,要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综治工作体系中,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协作,坚持治毒、治乱、治穷多管齐下。国家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济保障机制,加强帮扶,确实帮助特殊群体解决生活保障、改善生活、人格尊重、心理救助等诸多现实困难,使其权利和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其次,积极发展经济,改善民众生活,加大文化教育和禁毒知识宣传力度,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人们自觉抵制毒品犯罪。再次,特殊群体流出较多的省份要加强社会管控,做好相关信息采集、登记工作,特别是有涉毒犯罪史的特殊群体要纳入重点管控的范畴,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地区反馈,打牢预防犯罪的基础。最后,据概略计算,在实际办案中每抓获1名涉毒特殊人群,尤其是怀孕、哺乳期妇女,办案部门要开支800~900元,根据不同情况还有额外支出,如婴儿在民政部门的寄养费、聘请翻译费、丧葬及其他费用。如果延伸侦查则周期更长、花费更多。由于没有专门经费保障,禁毒部门只能用工作经费垫支,给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因此,加强打击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关键在于国家、地方财政要加大投入,建立专项经费,保证案件需要,为禁毒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

(二)主要原因:社会转型期间社会问题交叉影响

2.13 论文所涉及的课题如取得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或属攻关项目,应在首页作者单位下加脚注,如“本课题受××基金资助(基金编号×××××)”,并附基金证书复印件。

如前所述,由于特殊群体生理上的特殊性,国家在法律制定和实施时对其予以一些特殊保护。但受执法条件限制,取保候审、监视居在实际实施中遭遇困境,造成了“抓了也关不了,关了也处理不了”的局面。毒贩在组织此类特殊群体进行毒品犯罪时又渲染夸大了这种情况,如把“符合逮捕条件,应当逮捕可以不逮捕而采用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成“不能逮捕”;同时人们往往将法律规定“可以”与“应当”“必须”相混淆,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又符合逮捕条件的,也是“可以”予以逮捕的。实践中一些特殊人群就利用这种条件,反复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公检法机关对他们的打击也缺少应有的惩罚力,有时会对其他特殊人群产生负面示范作用,这也导致云南边境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不断加剧。

农村产业融合是一场新的产业技术革命,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1]。近年,东营市作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迅速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初具规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但是,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遇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亟需解决。加快东营市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三)直接原因:法律制定与实施上的漏洞以及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

此外,社会流动性的增强无疑成为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高发的另一有力推手。对外而言,由于云南与周边国家山水相连,有着特殊的地理环境,当地少数民族跨境而居的现象较普遍,往来也较方便。近年来随着把云南建成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昆曼公路、湄公河航运的开通,各地州及边境县、市公路建设的迅猛发展,边境地区的通行条件得到极大提高,云南省与周边国家的边贸往来、人员流通也更方便,外籍特殊群体利用这种便利进出边境从事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更为频繁。对内而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国家对社会居民的管控从“严格”到“半开放”式,人口自由迁移的外部约束弱化,人口流动性增大。而政府由于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模糊不清,无法像以前那样大包大揽,这就为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

预防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的法律对策思考

近年来,全国范围的特殊群体涉毒案件数居高不下,大批特殊群体从省外、境外流入到云南肆无忌惮地参与毒品犯罪。种种迹象显示特殊群体涉毒已不仅仅是一个刑事犯罪问题,更不是云南省独有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仅靠云南一省之力或是公安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我们把预防特殊群体涉毒犯罪放在社会综合治理的层面进行全盘谋划,着眼大局,加强协作,形成全国、全社会的打击合力。

(一)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随着云南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贩毒分子利用特殊群体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危害极大,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利用特殊群体贩毒问题极为紧迫。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城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发展处于转型关键期,各种社会问题凸显,如贫穷问题、教育问题、保障问题、流动性问题等,以及它们之间的交叉影响,都成为云南边境特殊群体涉毒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其中贫穷是诱发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最关键因素。通过对涉毒特殊群体的身份调查,发现在这些人群中外国籍特殊群体多来自经济发展远落后于我国的缅甸、越南等国;本国籍特殊群体则多来自新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等西部省份中一些比较贫困的地区,如四川凉山的外流毒贩多来自昭觉、布拖、普格、金阳和美姑五个国家级贫困县。这些地区大多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社会经济基础薄弱,当地群众生活极度贫困。又由于特殊群体所在地(所在国)的教育十分落后,他们往往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文化层次较低,谋生技能较差,加之受到身体条件或者其他因素的制约,无法同其他正常人一样参与社会竞争。除此之外,由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他们还未能获得更多的国家和社会救济,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生活来源,在某种意义上讲,大多特殊人群根本无法区分社会的美与丑、善与恶,更不懂法。于是为了改变自身物质生活需求匮乏的实际,在毒品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他们做出了最直接和本能的选择——加入到付出劳力、脑力少,获取利润高的贩毒者行列。

在插秧机仿真实验平台保持水平静止的情况下,通过调节插秧部工作台倾角,改变插秧机两侧浮舟的高度差,驱动插深自适应调节系统,使秧盘随浮舟高度差进行倾斜角度调整。该调节系统静态性能实验数据分析如表1所示。

(二)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执行

在加强防控的同时还要紧抓专案侦查,增强打击的精度和力度,坚持公秘结合,通过情报调研和对涉毒特殊人群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深挖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依法从严打击,最大限度的办大案、办精品案,确保打击实效。对查获的涉毒特殊群体始终坚持该移交的移交、该依法处理的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法律的威严,有效震慑毒品犯罪。

(三)依靠科技加强管控,防打结合

云南公安边防应发挥国际联合执法优势,加强对毒品源头的打击。同时以“三江”(怒江、澜沧江、红河)和“三路”(320、213、214国道3条主要干线及沿线)为主线,组织“三道防线”(边境一线严堵、进入边境管理区的二线双向24小时查缉、三线即在边防辖区开展网格化管理、查缉),构建“点线面结合,查堵截并举”的立体禁毒网络。继续坚持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从特征、来源地、户籍地及近期查获贩毒人员情况的变化或近期贩毒活动情况、活动地点等发现疑点,突出查缉重点;对外籍人员,特别是特殊群体,只要无合法进入内地证件的,即使在检查后没有携带毒品,也要坚决予以劝返;对新疆、四川凉山等重点地区人员,除在进入内地时严格查验外,对未持身份证进入边境地区的人员严格进行控制;针对部分特殊群体绕关避卡现象,适时加强对口岸两侧的设伏堵卡,依托大数据科技系统,将信息化成果充分运用于边境管控,构建完善边境技防系统,加强网上巡查、数据分析,改进管控手段,提高管控能力。

打击特殊群体贩毒,不仅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更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各国在制定法律时都会在不同程度对特殊群体予以一定的照顾。如我国法律规定“看守所对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依法不予收押”,而贩毒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肆无忌惮地利用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反复进行毒品贩运活动。对此,笔者认为一是对《看守所条例》第10条进行修改完善,表述为“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但案情重大复杂的除外”,使之与《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选择性规定相呼应,这样既坚持了羁押的必要性,体现了法的权威性,又兼顾了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二是确保现有制度的严格落实,增强执行的效力。当前针对特殊群体适用较多的强制措施就是监视居住,但在实际适用中常常出现脱控漏管的现象。因此建议加大资金投入,依托高科技,加快相应技术设备的研发和配置,改进落后单一的监视手段。在被监视居住人身上或住处内安装电子定位装置、电子追踪器等,实现监控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防止被监视居住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是要加快健全羁押场所。现阶段我国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之所以对这些特殊群体不予收押,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经费不足导致羁押条件不配套。因此,建议国家、地方财政划拨专项经费,对现有羁押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开辟出用于关押特殊人群的区域;也可以设立集救治、改造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场所,并健全制度规范,使这些人可在刑事拘留期间即接受调查,方便案件办理。

综上,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云南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我们要坚持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加强辖区阵地控制,创新社会面管控,多方联动,持续深化以“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为目标的攻坚战,对毒品犯罪坚决予以迎头痛击,筑牢禁毒线上的钢铁长城。

所以,在乐善秦腔中,唱念互为补充,并与剧情紧紧结合在了一起。在唱念的表演中,首先要做到字包音;其次要让演员的唱腔盖着乐器,而不要让乐器盖过演员嗓音,正如内行说的“盖着唱”;再次就要字正腔圆,所谓“字是骨头、腔是肉”,腔宏音亮,这样表演才能感人,人物的形象才能立显。可见,二者缺一不可。

注释

A comparison of the turn-off waveforms of the SiC GTO and SiC ETO under the same gate drive current and DC bus voltage test condition in the pulse discharge experiment is shown in Fig. 9, in which the DC bus voltage is 500 V and current is 1 A.

①目前,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6.7万公里,高速公路1 518公里、一级公路259公里、二级公路达到3 267公里。农村51%的乡镇已通沥青路,84%的建制村已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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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伶俐.弱势群体刑法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2]崔敏.毒品犯罪[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2004.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等配套规定[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4]张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5]胡春莉.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李莎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年第04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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