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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大效果向度透视职务犯改造工作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三大效果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评估排序

(一)概念

效果是指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1〕法律效果就是法在社会中运作所产生的社会现实状况和社会现实效应,也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期待和要求社会应当达到的一种预期状态。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2〕社会效果则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适用的结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政治效果就是指法律作用的结果能体现国家利益和意志,与国家形势发展相吻合。

在推特上,普通人拥有的潜在影响力不亚于政治人物、官方机构和传统媒体。据统计,推特上关注度排名前20的账号中除去身为政治人物的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和现总统特朗普,15个是个人账号,包括演艺明星凯蒂·派瑞、脱口秀主持艾伦·德詹尼斯、足球运动员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等,关注数均在7400万以上,远高于新闻媒体账号中关注数最高的前两名“CNN突发新闻”(关注数5510万)和“纽约时报”(关注数4231万)。虽然上述个人均为公众人物,但反映出个人推特的传播力丝毫不逊于传统话语“建制”。

对于监狱改造工作来说,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准确地运用于具体的刑罚执行过程中,使人民的意志在罪犯改造中得到实现;社会效果是指通过刑罚执行,使罪犯在监狱内得到应有的惩罚与改造,进而确保社会秩序和正义,使社会认同监狱工作;政治效果就是监狱通过改造罪犯,能达到国家刑事政策制定的目的。

(二)相互关系

在监狱工作执法中,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之间应该是互为联系、缺一不可的。首先,法律效果是监狱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法律效果应是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效果根本谈不上社会效果;而社会效果则是法律效果的社会现实效应,是检验法律效果的基本标准。其次,执法工作的重要目的是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源于社会也必然回归社会。因此,在监狱执法中,如果不注重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就不仅不能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一些社会稳定的问题。再次,三者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三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发展。法律效果是根据法治精神和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运用法条和法理,严格、公正地执法取得的;社会效果是监狱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尽可能地让党和人民满意取得的;政治效果是严格执行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法实践中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取得的。

第二,提高收入水平是提升居民主观社会地位评价的重要途径,从而要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打破户籍限制、社会关系等门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同时,居民的社会地位评价还会受到物质资本、性格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提高个人教育水平的同时要引导居民树立积极健康的心态。

但在实践中,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监狱执法活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时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冲突的情况。

(三)对职务犯改造的三大效果评估排序

1.从职务犯层面看

二、目前职务犯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狱执法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载体,是展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平台。那么在职务犯的改造中,三大效果向度下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从法律效果向度看:因其身份、能力而显得较为特殊

1.认罪悔罪

职务犯在改造中期,大多易被评上较好等级。从上海监狱系统看,比起其他案由的罪犯,除极少数不认罪外,大多数职务犯能在进入中期改造后,顺利地“晋升”到深刻悔罪级(一级)、悔罪级(二级)和认罪级(三级)。 见《上海监狱管理局对罪犯改造认罪悔罪的评估方法》。

崔:我想到了“音乐意识解决技术难点”的一个案例,阿格里奇曾说过,当演奏肖邦《练习曲》(Op.25,No.6)时,如果演奏者时刻对双音部分保持密切关注,所获得的效果一定适得其反。而如果在演奏时反其道而行之,通过塑造另一只手上的旋律,反而能使此曲的技术难点“感觉并不艰深”。

2.行为表现

职务犯易成为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的典型。该类罪犯群体整体素质较高,又好面子,因此在平时的改造生活中,他们不仅能严于律己,而且能较快领悟监区民警意图,配合做好协助工作,较快成为民警心目中的“改造积极分子”。

3.学习教育

从总体上看,对职务犯的矫正和教育缺乏针对性。除一部分职务犯主观恶性较小外,监狱虽然知道该类罪犯犯罪主观上的性质恶劣,心理隐蔽深,但如何对他们设置有效的教育内容,采取何种教育形式等,几乎一筹莫展,更多只是把他们归类于老病犯来对待。

门上的草帘要进行加固,及时修补漏洞,对门的覆盖做到严丝合缝,起到应有的保温作用。晚上临下班时可以用泡沫板等把猪舍的前后窗户在舍内临时封堵,也能起到很好的保温作用,待第二天早上再去掉。根据猪只的大小及舍内的空气质量及时的封堵通风孔,以避免温度的不必要损失。

4.劳动改造

对职务犯在劳动改造方面的整体状况是惩罚性力度不够。改造中,职务犯不是管理犯(特岗罪犯),就是监狱需要关注的老病犯人群,只有不多的人才真正体验到监狱劳动的惩罚力度。而他们中的很多人,恰恰就是因为过去信奉不劳而获所以进行权钱交易导致犯罪,因此入狱后,其改造策略不仅不能减轻劳动量,而且应增加劳动量。而现实情况却与之相反。

5.刑罚执行

基于职务犯的复杂性,在执行刑罚时宽严把握不准。国家的刑事政策,如何在职务犯身上来落实,在现实中有一定的难度。尽管“严”已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上得到体现,那么“宽”字如何体现,他们本人和家属就对此产生质疑,认为法律不公平。

3.确保人人过劳动改造惩罚关

(二)从社会效果向度看:评价和认可主体非常单一

1.狱内评价和认可为主

职务犯在狱内改造表现如何,由谁来评价?传统的做法就是监狱说了算。监狱按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最后就兑现为是否达到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其间,除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履行监督职责外,职务犯、所在监舍的罪犯、主管民警、监区领导、监狱层面的领导,都是评价环节中的参与者。

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公正防线,监督对监狱执法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监狱之所以在发生事件的时候被高度聚光,原因可能还在于被监督得不够。实践中,监狱欢迎社会监督监狱工作,但监督是否流于表面形式,深度、广度等方面还是值得怀疑。职务犯有着特殊的“能量”,这也就是为什么最近几年来监狱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丑闻,“打闷包”现象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对监狱执法的公平公正上,新闻媒体也是处于被动的接受状态。

职务犯在狱内改造,是否需要社会层面对其改造表现进行评价,在实践中是没有先例的。问题是,如果他们的改造没有社会效果的评估,是不是缺了什么?正如近年来,多起官员入狱后保外就医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民众担忧保外就医成为贪官逍遥法外的通道。

(三)从政治效果向度看:取得的目的值得质疑

1.“打招呼”的现象没有杜绝

政治效果就是看当前的职务犯改造工作是否达到了国家刑事政策制定的目的。曾经声名显赫抑或位低权重的职务犯虽然身陷囹圄,但依然拥有较大的“能量”,是社会高度关注和警惕的“有权有钱人”,监狱稍有执法不当就会给人留下“黑箱操作”“特殊关照”的嫌疑。因此,监狱对职务犯的关押及改造是衡量执法公平公正的标杆之一。

2.惩罚的力度和深度没有到位

虽然从政策制度的角度控制了他们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但除此之外,他们的内心是否受到真正惩罚,还是值得质疑。如要求他们在警示教育中现身说法,监狱事先还得征求他们的意见,而不是强制的,实践中,大多数职务犯感觉不到“痛或难受”。

三、从三大向度剖析问题原因

(一)法律效果: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难以体现

对监狱来说,根据长期改造工作规律来看,改造罪犯工作必须呈现出三大效果,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于普通罪犯的改造,其效果的排序一般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但对当前职务犯的改造,随着国家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变化,特别是中政委〔2014〕5号文的出台,改造效果排序则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是政治效果,其次是社会效果,最后才是法律效果。

一是防御心理和隐蔽性强。职务犯的生活阅历丰富,见多识广,注重面子,对外界保持高度警惕,不轻易表露心声,更不愿与其他罪犯和民警深入交流,不容易建立信任关系。二是犯罪归因多为外在因素。犯罪归因反映的是罪犯对自己犯罪意愿的认识,是改造的起点。若将犯罪完全归咎于社会或他人等外在原因,则罪犯的认罪悔罪就是浅层次的,行为的改变则很困难。除少数归因于自身外,大多数总会强调自己一时糊涂,更多的是归咎于客观原因。三是接触民警机会较多,对民警的需求了解较多,容易在罪犯中形成特殊圈子。

2.从监狱层面看

一是轻管理,重使用。监狱往往认为他们素质高,管理能力强,因此对他们提出以自主管理为主,挑选他们作为特岗犯使用,并赋予一定的权力,相对的严格管理就较少。二是轻分类,重形式。相对于其他罪犯群体,监狱认为职务犯具有文化程度较高、年龄偏大、体质较弱、维权意识较高、社会背景复杂等特点,不需要民警对他们“过多教育”,有形式即可。三是轻效果,重统一。当前的劳动改造项目大都出于经济效益考核,较少顾及罪犯群体分类。因此鉴于职务犯的特殊性,如何引入适合的劳动改造项目,组织他们开展劳动等,已成为监狱管理工作的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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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民警层面看

1.数据库:利用2016年以前的国家专利局中国专利文献数据库和七国两组织数据库及欧洲专利局数据库有关关键词检索,获取潜水医学相关的国内专利申请文献,运用智慧牙专利分析软件对这些专利进行分析。

一是现有的固定改造思维模式。当前,监狱对职务犯的改造,更多地侧重于考虑如何集中管理,却相对忽略了如何对他们进行教育,由此也致使民警认为,这类罪犯用不着去管,让他们自己管自己,不就万事大吉了吗?二是民警对职务犯研究较少。根据资料搜索,目前研究职务犯改造的成果寥寥无几,他们在监狱改造的心理表现如何,如何评价他们,几乎难以找到。三是民警对职务犯改造能力不够。面对职务犯理论修养较好,生活阅历丰富的整体情况,民警总体上不够有底气、有自信,更多的是靠法律权威支撑,而缺少人格魅力的权威。这很难使职务犯从心里真正服从管教。

(二)社会效果:执法的公平正义、公正的普遍认同难以体现

1.监狱对社会宣传不够

因职务犯的犯罪对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故社会大众非常关注他们的狱内改造情况。然而我们的监狱似乎已经习惯保持“神秘”的色彩,尤其是那些敏感人物或敏感事件,只是默默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责,不愿对外发出一点“声音”。如果社会公众,包括被害人、被害单位想了解一些情况,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事情。监狱对罪犯改造工作的评估,就是以“我”为主,往往认为外面的人没有什么资格来参与,几乎成为“一言堂”。至于罪犯是不是真的认罪悔罪,社会公众无法得知。

2.监狱接受外面监督不够

1)专业建设确立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以软件企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符合工程认证标准为准则,以软件能力培养为特色,形成特色鲜明的品牌专业。

2.狱外评价和认可几乎空白

(三)政治效果:执法的政治方向(意图)和平等价值难以保证

1.国家刑事政策不能被较好地贯彻

管理上,要体现法律的尊严,从严惩罚。中政委〔2014〕5号文下发后,监狱对职务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合法性审查尤为严格,尤其把他们集中关押在一起,互相竞争,互相比较,我们的执法尤其要公平公开,所以对报请表扬、积极分子等奖励的资格审查更加关注。但同时,教育上,要体现人文关怀,鼓励他们加强自我教育,注重亲情教育,从心灵上去感化他们;还要注重保护他们的权利,比如罪犯的健康权、生命权。

2.监狱惩罚的平等价值得不到体现

惩罚作为一种体现剥夺性事件痛苦的监狱行刑机能,管理者们在实现此具有权力性质的机能时,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而平等地对待犯罪人是应有之义。〔3〕相反,如果因任何犯罪人入狱前或入狱后所形成的特殊身份或个人的政治地位而造成差异,那么惩罚的正义就无法现实兑现,平等就难以保障。职务犯改造一旦表现出特别之处,其改造的政治效果就难免被质疑。

四、解决问题的推进路径

(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统一的原则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把握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该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坚持现实与未来的统一,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价值要求,不能迁就某一方面的价值或要求。〔4〕对待职务犯改造工作,我们也应该做到如此,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又要大方接受社会监督,呈现平等正义。

(二)强化服刑意识,使其从内心接受监狱的惩罚

1.增强身份意识

通过入监教育消除他们要求特殊待遇的思想,使他们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就必须接受法律惩罚,逐渐树立服刑意识、改造意识和身份意识。要组织他们学习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他们的生活、学习、劳动及文明礼貌。同时,要时刻提醒其是职务犯,更应该有自我约束和控制的能力,即使被安排为特岗犯,管理别人时,前提是自己首先要做得好。只有职务犯能从内心放下架子,认同、接受监狱的政策,执行起来才比其他罪犯要好。

2.加强认罪悔罪教育

职务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要不在于缺乏法律知识、文化修养,而在于他们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化。因此,必须抓住职务犯的群体特征,引导他们算算几本账,尤其是亲情账,如职务犯被捕入狱后,经历的是从天堂到地狱的过程,精神世界崩塌,家庭和亲情成为唯一的精神支撑,多数人以前基本没有时间与家人沟通,入狱后才感觉到“家书抵万金”。应经常性开展针对性教育,如党史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让他们悔罪能悔到内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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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职务犯资源多、人脉广,监狱经常会遇到“打招呼”“找关系”的执法风险,职务犯也更容易享受特殊处遇。

职务犯一般年纪比较大,监狱会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安排一些相对适合他们的劳动。但对职务犯进行入监教育后,应安排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时间至少在半年以上,同时,他们不得在监区担任小组长等职务,也不能参加非生产性劳动,目的在于让他们体会到劳动的艰辛,否则他们会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产生误解,不利于消除他们头脑中的特权思想,也容易对其他类型罪犯的教育改造产生消极影响。

(三)在管理上刚柔相济,确保惩罚与权利保护相平衡

1.把握好严格与文明之间的度

根据职务犯的现实改造表现,有人提出可以分为“积极悔罪”型、“消极度日”型和“抱屈含冤”型。结合职务犯的特点导致职务犯在改造中容易产生消极优越意识,相比较而言,监狱民警在文化程度、知识阅历等方面也很难比职务犯高,也不能很好地领会并执行国家刑事政策。监狱对职务犯的改造,也因其身份的特殊而显得格外谨慎,甚至是僵化地执行相关的刑事政策。这样一来,往往会在职务犯面前出现强制或强硬的形象,反而弱化了执法的政治效果。

本研究中,与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肺功能FEV1、FEV1/FVC、PEFR均显著提高,且没有统计学差异,这与Akram、Lal、Santra等的研究结果一致[11‐13],多索茶碱和茶碱均能显著改善肺功能参数,但两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明多索茶碱与茶碱的疗效近似。此外,还考察了多索茶碱和茶碱的安全性,结果发现两组患者耐受性好,均无因治疗退出本研究的病例。然而,对照组患者的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率显著高于观察组(P<0.05)。其主要机制有:多索茶碱特异性强,对心肌细胞该通道影响较小;多索茶碱不影响睡眠节律,胃分泌物,心率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14‐15]。

2.建立一支专管民警队伍

监狱要挑选各方面素质高、业余生活比较简单、人脉不算广的民警,从源头上规避执法风险;要鼓励民警加强对职务犯改造的研究,组织研读国家刑事政策,探讨如何向职务犯做好统一口径的宣传工作。同时,要教育先行,筑牢民警的思想防线,切实增强民警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利用身边的典型及各种案例选编,重点对当事人违法违纪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做到以案明法、以案析理、以案警示。

(四)深化狱务公开,发挥执法监督功能

1.强化狱内监督

从严把握职务犯的管理使用,做好选、用、管,并定期进行考核和集中整训,对使用不当或职务犯违规违纪的行为,其他罪犯都可随时检举报告。在刑罚执行方面,特别是在开展为职务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工作时坚持“四公开”,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在监督体系上,突出重点监督对象,主要是监狱领导和监区长、专管民警。拓宽监督渠道,主要通过监狱长接待日、举报电话和信箱、驻监检察室、司法网等途径。在监督方式上,要经常开展教育,进行诫勉谈话、警务督察等,进行超前预防。

农产品价格的波动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CPI的波动。根据凯恩斯理论,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包括成本、自然灾害及疫病、农业信息不对称、国际市场等;影响CPI波动的因素主要是成本、市场供求、货币发行量、经济结构等。可见农产品价格和CPI的影响因素存在交叉重合,并且通过传导机制的分析可知,农产品主要是通过食品价格影响CPI,因为食品类在CPI权重中占据第1位。此外,农产品还通过PPI、其他行业、通胀预期将价格的波动传导至CPI。

2.加强狱外监督

为增加职务犯改造的透明度,监狱可通过狱务公开方式和活动载体,积极主动向社会媒体和各界人士宣传依法惩罚罪犯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正义性,主动地向执法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绍职务犯改造的情况,这样不仅使社会能理性地认识监狱,也能使罪犯家属支持罪犯改造工作。

(五)引入多元评估模式,增强三大效果实质

1.扩大评估主体

每次回到台北,父亲都会广邀亲朋好友来家中做客,他也很喜欢帮助别人解决问题。左邻右舍如果有什么事情,他都会去帮忙。父亲常说: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

鉴于监狱对职务犯的评估以狱内评估为主,建议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社会力量的加入。如对职务犯认罪悔罪评估时,不仅可安排其监舍的罪犯、其他小组的罪犯、罪犯改委会代表参加,还可邀请监狱的执法监督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媒体代表参加旁听,这样可以改变监狱“一言堂”现象,增加职务犯改造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2.改进评估标准或条件

当前对职务犯改造情况的评估要求与其他类型罪犯评估无任何区别,而职务犯分数很难兑现成减刑、假释,致使他们内心对法律政策有不满情绪。对此,建议监狱对职务犯的司法奖励设置必要条件,如每年必须参加至少一次的对外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每年必须与一名罪犯结对来帮助提升他某一个方面的能力,每年必须为所在监区的罪犯开一次课,每年必须至少接受一次外来媒体的采访工作,以此实现对他们内心改造的评估。

机械压力机噪声主要由传动系统(包括电机、皮带、齿轮、轴承、曲柄连杆、滑块等)产生的机械噪声;离合器及制动器动作产生的噪声;附属系统(如平衡缸及气垫)工作时的噪声等几大部分组成。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271.

〔2〕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04.

〔3〕刘崇亮.本体与维度:监狱惩罚机能研究〔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164.

〔4〕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J〕.中国法学,2009(3).

 
王毅,余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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