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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基础环境研究——以法治社区构建为视角

更新时间:2009-03-28

在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引导下,社区矫正开启了我国刑罚执行多元化和刑罚执行社会化的新纪元。以社区为基础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也成为了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经过实践甄别之后所选择的社区矫正的主流形式。以什么样的社区为基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环境是需要厘清的。笔者试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以构建法治社区为视角,探讨社区环境之于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和完善措施。

基于C型环结构的环偶极子超材料设计与仿 真 …………… 赵崤利,王 爽,朱剑宇,王 松,李 泉(11)

一、社区矫正与社区环境

(一)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

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区矫正的适用数量持续增长,自2003年7月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至2015年5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42.9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69.6万余人。〔1〕正所谓“木水之有本源”,“本源”有根底、基础的意思,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法,其执行之“本”则在社区。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外的社区矫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秉承着“社区矫正应在社区中进行,并且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和支持传统犯罪矫正之功能”。〔2〕之所以重视社区的作用,是因为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基本场所是社区,社区环境与社区居民的行为之间会潜移默化地相互影响,社区可能微妙地促成或抑制了犯罪的产生,而同时社区及居民也可能成为犯罪的受害者或者和谐社区的受益者。

根据美国现代著名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的“差异交往理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在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在交流的互动过程中习得的,处于违法观念较强的环境中容易加大一个人参与犯罪的几率。可以说,社区作为塑造人格的微观社会环境,存在着促使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犯罪行为是在社区中发生,而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行为人又需要在社区中矫正,厘清社区与社区矫正的内在关联,将有助于推动社区矫正向纵深发展。

社区矫正以保护社会、预防犯罪为目的,力求避免监禁刑弊端,将犯罪人放在社区中加以惩罚性的教育改造,其工作方式是将具体矫正措施置于社区中实施;其手段是运用社区资源综合矫正罪犯行为恶习;其动机是为了消除社区中的犯罪诱因;其目的在于修复已然犯罪、预防未然犯罪,从而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社区进行保护。由此可见,社区与社区矫正关系密切,社区是社区矫正的前提和社区矫正赖以生存的大环境,社区矫正则通过矫正手段达到修复罪犯与社区之间的关系,进而维护社区秩序。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若是单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广,没有基层民众的理解、支持和呼应,难免会被认为是官方自说自话,而难以全面展开,并达到预期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矫正的长远发展必须有基层视野,其成熟的关键也在于基层社会。换句话说,社区矫正是国家与社区联合进行的矫正,离开了社区,社区矫正就失去了生存之土壤。基于此,消除和预防犯罪行为,使犯罪人改造成为善良公民,只有塑造社区的和谐环境,方可消除社区中的犯罪隐患。

(二)社区矫正需要的社区环境

什么样的社区环境才能承载矫正犯罪人人格,修复“加害与被害”关系并维护社区秩序稳定呢?这需要从社区的建设着手。西方从市民社会理念的提出到当代欧美国家市民社会的成熟,几百年的时间里,社区已成为市民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的影响下,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学术界也形成了一股有关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应用的讨论热潮。 如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治理与善治》;何包钢:《中国市民社会的民主意义》;袁祖社:《权利与自由——市民社会的人学考察》等,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市民社会在中国的适应可能性及其发展路径。市民社会理念在中国的讨论对我国的社区治理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最重要的影响之一是社区的独立性得到重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单位制出现松动,社区建设逐步展开,城市社区成为与国家相分离的城市生活共同体,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的“社区制”逐步开始建立,在农村则形成了以村民委员会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民自治制度。

由此,国家与社会开始逐步走向分离,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上不再是单纯的国家管理模式,而是倡导国家与社会共同管理社会事务,倡导市民的参与性。社区的自治性开始凸显,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出现了一些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他们开始尝试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甚至介入刑事司法领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成为社区矫正队伍中两支重要的参与力量。在社会观念上,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开放的多元化文化思潮的冲击,人们的思想相对于改革开放前的封闭保守而言渐趋多元化,更具包容性;伴随着法制新闻报道的增多和法学教育的引导,人们在对待犯罪人的态度上也不再只有“严厉惩罚”这一种声音,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逐渐改变与犯罪人“不共戴天”的对立思想,也开始尝试用理性的态度认识犯罪的发生过程,并愿意看到犯罪人接受更加轻缓化的刑事处罚。社会大环境的变化为社区矫正的发展和成熟提供了契机。

所谓自治,是指某个人或集体(不受外部的强制)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7〕可以说自治的核心是自我管理,是自治主体在自治区域内通过内在的力量实现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决策,并自我担责。社区矫正需要的法治社区强调良好秩序的建立,其应当是社区居民按照“自理、自治、自律”的原则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社区。拥有自治理念,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宣传才能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认知,从恐慌排斥渐进到接纳融入,从而实现自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要实现社区自治,需要社区居民对社区有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就是要有社区居民认同的共同价值,这是决定社区凝聚力和社区参与度的关键因素。

二、社区矫正与社区现状的矛盾与冲突

在我国,社区矫正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从六省市试点到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都由国家主导,这种国家推进的模式带来的矛盾是社会大众的茫然以及社区与社区矫正的脱节。归根结底是由于社区的发展尚未达到可以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融入社区矫正的执行中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社区治理虽然逐步推进,社区自治有所发展,然而,当前各地社区的发育程度参差不齐,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归属感还没有完全建立。尤其是近年来新建小区多,社区居民的相互往来、社区互动几乎难以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非常低,国家在社区治理和社区矫正的执行中仍占绝对主导地位,社区自治仍举步维艰。在具体实践中则表现为:

(一)社区矫正行政色彩浓重,难以体现社区在其中的作用

2.注重管理服务,居委会、村委会去行政化

(二)社区成熟度不足,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生长空间有限

社区矫正工作是法律工作与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依托社区的各种资源和社会服务力量,这既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根本区别,也是社区矫正较监狱矫正最大的优势。〔5〕因此,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至关重要。从西方国家社区建设的历史来看,社区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社区建设,社区的设立主要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社区对于社区成员而言尚不具备内在的吸引力与凝聚力,社区居民之间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集体互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力量也极少介入社区矫正中。总体而言,我国社区目前仍然停留在居民居住区的层面。正如有学者所言,社区矫正在中国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障碍来自其社会基础。〔6〕我们还没有完全的或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而且社会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力量薄弱。当前民间社会组织主要参与的领域为扶贫开发、教育、环保等领域,介入法治实践活动的机会少,即使偶有参与,也还停留在普法宣传、困难救助等方面,尚难大规模进入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社区矫正等国家权力控制较强的领域。在运作方式上,与西方国家管理社会团体的方式不一样,中国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主要是通过国家审批的方式成立,当前少数介入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是在接受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官民二重性的特征,使其难以按照专业要求独立开展工作。另外,社会团体本身的公信力不高、独立性不足,内部运行缺乏民主,生长空间有限,也难以发挥其在社区矫正中的中坚作用,无法切实解决社区矫正的社会性、专业性和复归性难题。而社区矫正所要求的法治社区恰恰需要的是广泛的自治性,需要在民主自治的基础上,如雨后春笋般成长壮大的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

三、社区矫正与社区构建相互促进的具体路径

(一)落实矫正理念:以社区为基础

依据我国《宪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主要是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办理本社区自治事务。作为在社区中存在时间长、社会认知度高、群众基础广泛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本应在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的组织和协调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俨然成为了政府的“行政附属”机构,难以体现其独立性和自治性。而之所以造成如此尴尬的局面,是由于其实际承担着行政事务与自治事务的双重职能的角色冲突。因此,若要发挥居委会与村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独立职能,必须去掉其行政化运作模式,即将政府与居委会、村委会之间的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改变为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回归其本身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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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执行者须从主观上真正认同并执行以社区为基础之理念

作为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以社区为本”的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常驻心中,才能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本位意识和行政干预作风,做到立足社会、依靠社会,实现矫正机关的角色转变,重视刑罚执行的社会基础。以香港为例,20世纪80年代,香港政府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上就遵循以“社区为本”,强调宽容与感化的理念,推行了一系列以“社会为本,辅导为主”的社区矫正措施,如社会服务令、感化令等,在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效果。因此,执行者对以社区为基础理念的认可,是对社会大众宣传和引导的前提。

2.以社区为基础的理念要以保护社区为前提

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目的是为了通过专业矫正改变服刑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犯罪人与社区居民之间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但是基于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普遍关注,矫正目的的实现要以社区自身的安全为前提,因此评估罪犯对社区的风险是社区矫正适用前优先关注的事项,即根据犯罪的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予以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适合社区矫正以及对其约束和限制的程度,切实保障社区的公共安全,这也成为欧美国家适用社区矫正前首先评估的内容。也只有做到保护社区才能消除居民对社区矫正的抵触心理,进而渐进地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到关注和帮助被矫正者。

3.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大众理解和接受社区矫正

基于我国当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与城市的社区自治路径应有所区别。农村社区凭借天然的自然资源和各地传统文化,其社区建设应当发掘历史文化,营造共同的社区愿景,进而促进本地居民的文化认同,重拾共同信仰,继而以点带面形成社区全方面发展。比如安徽皖南山区徽风皖韵,历史文化传承千年,徽州文化影响深远,政府和居民都以其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在社区建设上均围绕徽州文化为主线,打造精品社区〔8〕,这种方式既实现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推广,又带动了旅游、养生、手工业等产业的经济发展。社区文化与社区产业相互促进,有效地调动了当地居民的参与积极性。在形成了当地社区文化认同,且全民参与的氛围下,如果加上政府、村委会以及社会组织在法律方面的宣传和引导,使居民能注重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那么社区矫正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将更容易为居民所接受。城市社区则可以侧重于以社会生活为基本点,创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平台,形成参与氛围,共建社区情感。通过各类社区组织开展利益维护活动、情趣文体活动以及公益保护活动。比如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带动社区居民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凝聚社区团结的精神;在居委会或文艺团体的倡导下,开展音乐美术、体育锻炼、国学诵读等各种文体活动,通过交流互动建立社区认同,打造社区精神。无论是农村社区抑或是城市社区,通过自治凝聚社区居民,建立社区认同,再展开相应的法律宣传,能够引导民众逐渐宽容接纳,纠正重刑主义文化传统和报应刑思想,进而增加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与认同,实现自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二)法治社区的构建:公私合力共建自治社区

从世界范围看,二战后,社区建设越来越得到重视,联合国提出“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发展”计划,主张运用社区民间资源、发展社区自助力量,积极引导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并在1952年成立了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小组,旨在推动社区发展工作。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城市社区的同时也开始重视农村社区建设,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详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意味着由居民深度参与、法治保驾护航的中国社区建设正在大力推进,而这对于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针对当前社区矫正与社区环境的矛盾与冲突,法治社区的建设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中美贸易战肯定会对中美贸易带来一定影响,并且会对全球贸易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作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承载者,航运业也因此备受关注。在贸易格局变化中,航运业无疑将受到冲击。在冲击与变化中,航运企业究竟何去何从?

烟台大学药学院最大的办学特色是校企联合,该院由烟台大学与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联合创办,学院多数教师在绿叶制药兼职,这就给学生提供大量去企业学习的机会,了解企业发展以及所需员工的基本要求,能够通过实践,增强其自身的实验动手能力,增加学生的实习经验,为学生毕业后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参照世界各国社区矫正的优秀经验并总结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我们发现社区的成熟与否是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成熟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滞后的社区环境则阻碍社区矫正的发展。依据市民社会的理念,成熟社区是具备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社区,是市民积极关注社会事务、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社区。就中国而言,具备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社区构建不应当是对国外经验的简单照搬,更不应当是忽略中国实际的纸上谈兵,而必须结合当下的政治与社会背景做因地制宜的社区构建。毋庸置疑,“法治”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并成为了经济、社会等重大社会问题解决的风向标。〔3〕在当前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大环境下,社会建设与法治建设并驾齐驱、相互促进已成为一种时代共识和努力方向。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法治既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法治更成为各地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切入点——社区建设的根本保障。〔4〕因此,独立和自治的社区应当是“依法独立”和“依法自治”的社区,说到底是法治社区。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环境即是以法律为指引的、开放的、自治的社区,是居民普遍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热情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社区。

在信息化时代,如果还是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陈腐观念,恐怕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的理解需要的时间不只是十年、二十年,而是需要上百年或更久。我国在社区矫正的推行过程中,从在六省市设立试点到全国范围展开,包括相关文件、试点进程以及经验总结都进行了相关报道,这是社区矫正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认为目前的宣传报道仍然不够,除了借助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还应当通过当前流行的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新媒体多渠道、持续性地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使社会大众了解社区矫正,消除安全顾虑,缓解不安心理。比如可以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制作动漫宣传片、微博微信新闻推送、微电影、甄选优秀案例等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作用以及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等方面予以宣传,以文化直觉的方式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日子对于阿里,似乎有些变化,又似乎没有。如果有人提到姆妈,阿里会认真地告诉他们,姆妈睡觉了。只要姆妈在家里睡觉,阿里的心便是安然平静的。

根据2012年“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以司法所为主的行政力量和以社会工作者为主的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力度差别很大。以在全国范围内最著名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来比较,我们发现,“北京模式”的工作主体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部分监狱民警组成的专业矫正队伍,社会志愿者作为补充力量参与其中,这种模式注重监管和教育改造,有利于体现其惩罚性,但因行政性较强,难以实现矫正的个别化和社会化;“上海模式”采用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模式,以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政府作为领导和监管主体,做到了工作主体与执行主体的相互配合,强调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这种模式与社区矫正所倡导的行刑社会化理念相暗合,值得肯定,但因社会组织和社工的认可度还不高,其发展还需要解决相关难题。从全国范围来看,类似“北京模式”这样的依靠传统行政方法施政的理念仍占主导地位,虽然引入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但这些组织实际上还是由政府设立并接受其管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难以体现,其专业性也未得到广泛承认,总体而言,国家仍是社区矫正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管控方式而非教育帮扶方式。正是因为社区矫正行政色彩浓重,所以以社区作为社区矫正的载体,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法治理念尚未完全建立。另外,由于居委会、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社区居民与居委会、村委会处于相对对立的状态,对其组织的社区活动与宣传的社区事务处于漠不关心的状态。民众对社区矫正大多处于尚未认知的状态,或者在知晓后处于排斥抵触的状态,这反映了当前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尚未建立,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尚不能完全接受。

对于不是急症手术的肝胆部手术患者,对于严重的肝病患者,手术之前需要纠正临床及实验室的各种异常为主,加强营养,改善凝血功能,血浆蛋白低者术前积极准备必要时给予输血浆或白蛋白,有腹水者进行腹腔穿刺,改善呼吸功能。根据手术切除范围,做好术中用血的准备。

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理念强调在保护社区公共安全和被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给社区服刑人员更多的关怀和帮助,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在对其犯罪行为做到惩罚的同时,使其尽早地摆脱犯罪阴影、重塑人格,创设和谐人际关系,重新融入社会。当前我国社区矫正行政色彩浓重,恰恰是因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理念尚未真正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如果说社区矫正入刑是通过某种外力达到刑罚执行方式的转变的话,那么社会大众对非监禁刑理念的接受只能通过“攻其心”来实现刑罚执行理念的转变。

1.突出自治理念,强调社区的共同价值

与前述突出自治理念、培育社区精神相衔接,居委会与村委会应当强化其自治职能,在政府政策的指引下,为社区成员提供良好的自治平台,在重大问题(包括在本社区进行的社区矫正)上组织社区听证会、社区居民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及时了解群众需求,针对社区内不同群体的具体需求,在医疗、就业、青少年心理健康、优抚救济等方面提供帮扶救助措施和便民互助服务;组织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及文体娱乐活动,以营造社区文化氛围,增强居民归属感和整个社区的凝聚力;实现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及时反映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向社区居民传递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要加强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法律宣传,积极主动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支持。

3.注重资源整合,构建信息化社区

社团成员间缺乏信任,彼此间存在非良性竞争,多顾忌,老带新须加强;与成员初期设想差距较大,会议较多、虚泛空洞事宜较多等问题,导致部分成员中途退出;社团的设施设备需进一步完善,硬件的完善,传承性才能更好的提高。

自治社区的理想状态应当是社区成员之间信息共享,互帮互助,且社区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能够有效衔接与整合。信息化时代浪潮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为信息化社区的建设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等各方面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的理念与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延伸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宗旨一脉相承。信息科技手段将在社区内部成员之间、社区与社会资源之间、社区与政府部门之间架设沟通之桥,形成纵向与(市、区、县)政府各部门衔接,横向与本地公司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互动,从而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灵活、便捷、切实有效的服务。通过对社区人口的梳理,确定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的动态数据,构建社区人口基本数据库,构建智能化、信息化社区。以网络为连接枢纽,建立社区网络,实现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的虚拟化与真实化相结合,扩大居民对社区事务参与的积极性与多样化。信息化社区的建设将逐渐改变人、事、物之间的时空格局,拉近社区成员彼此的心理距离,并使得社区成员与社会及政府形成良好互动,了解社区和政府动态,参与社区活动。这种参与会建立社区成员对本社区的信赖感并愿意主动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之中,进而促进对本社区法律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培育法律精神,形成法治社区。

当前社区矫正难以在社区扎根,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共享难以实现,各地社区矫正信息化系统处于相对闭合状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监所以及民政、工商等部门尚未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居所变化、社会关系变动等动态变化,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监控与追逃。〔9〕打破沟通壁垒,运用信息化手段在立法、司法、执法各部门之间,在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之间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也有利于社会大众的监督,实现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到位、社会组织管理有效、社区成员心中有数,营造大帮教的格局,改善犯罪人人格,修复“加害与被害”关系,重构和谐社区。因此,以社区管理和服务为核心,以现代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构建信息化社区,能够促成智能化管理和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居民之间、社区与政府之间信息互通共享,既能够加强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助,又能够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多样化,有助于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化监管。

4.扶持和依法治理社区社会组织,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矫正”,这就要求工作主体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还需要拥有矫正犯罪人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知识、矫正技术和矫正能力。以上素质仅凭为数不多的司法行政人员和其有限的专业背景是很难胜任的,精通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必不可少。可以说,社区矫正既是一项法律工作,也是一项社会服务工作。依托社区的各种资源和社会服务力量,这既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根本区别,也是社区矫正较监狱矫正最大的优势。〔10〕当前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带动居民作为志愿者参与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就业培训、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工作中,在社区和谐、居民参与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如前所述,我国的社会组织虽然有所发展,但其社会承认度和发展的速度及规模还远不能适应我国当前蓬勃发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因此,大力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壮大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并对其依法治理,既符合当前社区建设的大趋势,也有利于缓解社区矫正行政化色彩过强,形成专门机关与社会组织的有效配合。

在发展策略上,首先是对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及矫正社会工作者身份的承认与肯定。当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社会工作者有8万余人〔11〕,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民间主体,这个数字相对于目前70余万的社区服刑人员而言,数量仍然紧缺,且存在区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因此,扶持和发展社区矫正类社会组织刻不容缓。2016年8月,中央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其中设立专章对“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作出说明,从登记程序的简化,到政府购买服务,保证项目资金、资助活动经费,创设孵化机制等多方面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这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设立具有独立意义的民间社会组织,带来了发展机遇,也为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吸纳更多的有志之士参与社区矫正。

其次,以矫正社会工作者为日常矫正工作的主体,有必要建立健全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化体系。由于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是自愿和无偿的,由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员的流动与不稳定性,这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要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者而存在。因此加大对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宣传,通过职业水平考试规范其专业性并给予充分的工作保障,将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大中华传统美德的宣传和西方义工和志愿者的宣传力度,让更多愿意无偿奉献自己的义工、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在这样的大帮教氛围中,社区走向自治、成熟、法治化,社区矫正也可以更好地在法治社区中扎根生长。

近30年来,宽甸县的降水量、气温和日照时间呈周期变化趋势。20世纪90年代,宽甸县降水量偏多;2016年开始,宽甸县的气温开始回升;日照情况较好,有利于作物生长。

参考文献:

〔1〕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5-07/13/content_6167477.htm?node=72655.

〔2〕林茂荣,杨氏龙.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224.

〔3〕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A〕.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南京市、德阳市、绵阳市等城市相继展开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为背景的社区建设〔EB/OL〕.http://news.longhoo.net/nj/njxw/content/2013-06/06/content_10716222.htm.

〔5〕〔10〕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2011(3).

〔6〕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3).

〔7〕〔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93-694.

〔8〕巧借徽州文化,打造精品社区〔J〕.社区,2015(36).

〔9〕曲可.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探索〔EB/OL〕.http://www.njsfj.gov.cn/30175/201412/t20141225_3111200.htm l.

〔11〕司法部.8万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EB/OL〕.http://news.youth.cn/gn/201701/t20170115_9038780.htm.

 
张磊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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