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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实现路径

更新时间:2009-03-28

行业自律是一种联合体的自律,分为经营者自发组织和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两种形态。相比较而言,行业协会组织比经营者自发组织更严密、执行更严格、参与者也更广泛。〔1〕我国司法鉴定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包括主体、功能、内容、实现路径等多方面,其中最核心的环节是通过什么路径实现自律的功能,完成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责。就路径而言,笔者主张由外而内,通过激励和惩戒手段激发司法鉴定主体的内生动力,通过司法鉴定主体的自我管理,有效实现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目标。

一、以激励手段引导司法鉴定行业自律

“激励机制”是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系统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进而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关系及演变规律的总和。激励的方式有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非物质激励概念源自赫茨伯格的“激励保健”双因素理论,他发现工资福利等因素只能消除员工的不满意,而不会产生激励;而成就、赏识、成长和发展的机会等因素却能对他们产生很大的激励效果。“对‘社会人’的非物质激励方式主要包括组织环境、精神激励和职业能力发展三部分内容。”〔2〕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激励方法包括: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进行本领域优秀人物评选、对优秀人物进行宣传,对本领域的鉴定人进行职称评定、等级评定,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行业地位排名,对不同级别的鉴定人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等。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正面的宣传、积极的评价、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激励,为鉴定人的自我发展指明方向,促使鉴定人严于律己,在本领域中认真钻研、不断进取。鉴定人自我发展方向正确,有利于整个鉴定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以薪酬激励为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必须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与英国、美国专家证人的收费相比较,我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偏低的、死板的。

2001年美国专家证人一小时的出庭费用就相同于普通居民一天的收入或者更高。〔3〕 2001年10月1日,美国“法律服务会”公布了一份美国专家证人收费标准的调查报告,将专家证人分为13类,这些专家证人准备专家报告及出席法庭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会计126美元;(2)工程师126美元;(3)心理学家114美元;(4)人类学家108美元;(5)牙医108美元;(6)兽医108美元;(7)事故分析员65美元;(8)环境专家65美元;(9)技师65美元。据统计2000年美国居民日平均工资才约65美元。英国的专家证人准备专家报告的平均收费标准在2001年为110英镑/小时,2003年为123英镑/小时;出庭平均收费标准2001年为789英镑/天,2003年为893英镑/天。且收费标准仍然呈现上升趋势。〔4〕对于专家证人收费高昂的问题,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说明专家证人的工作含有较高的价值,他们的专业劳动理应得到高回报;其二,反映了市场的需求,“物以稀为贵”,在每个专业中能堪称“专家”的人都是佼佼者,遵循市场规律,因稀缺而昂贵。我国的司法鉴定人与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相对应,收费应体现其价值,“专家”理应体现出收费“高昂”。

司法鉴定人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是用知识或技能解决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司法鉴定人的薪酬激励体系需进行科学设计,因为“发钱的依据比发钱的多少更重要”。薪酬激励包括薪酬战略、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计酬方式、支付形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5〕,司法鉴定人薪酬激励中最核心的影响因素是公平性问题(包括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自我公平)。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对司法鉴定人薪酬激励的公平性,使得司法鉴定人所具备的知识和经验的“价值”恰当体现?鉴定人报酬等级制是首选路径。

对于鉴定人,应当按照“按能定级、按级配岗、按岗考绩、按级付酬”的标准,定期对鉴定人进行包括工作业务量和质量、学术成就、受教育情况、职业道德情况等内容的考核,只有考核合格的鉴定人才能注册。〔6〕笔者在开展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的价格问题感触颇深,如签名笔迹鉴定中,检材没有伪装,且字迹形成时间较短的案件与字迹形成时间长,且有伪装变化的案件,鉴定的难度差别非常大,但实践中收费是一致的。但历史鉴定的案件数量与当下鉴定的准确率一般成正比,资深的鉴定人出具意见的准确率相应较高。如果案件收费不考虑鉴定人的个人情况,则既不能体现对“专家”的肯定和尊重,亦不能很好地发挥正激励的影响力。因此,对司法鉴定人的物质激励,应体现在司法鉴定收费的等级差别制度化。根据鉴定人的职级、行业对鉴定人的诚信等级评价、鉴定人的行业地位等综合确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笔迹鉴定为例,普通的工程师(中级)收费标准为1000元/件,在行业协会诚信等级评定中获得三A级的收费标准为1200元/件,双A级的收费标准为1100元/件,A级及以下的收费标准1000元/件,以此类推。(如表1)

 

表1 司法鉴定收费等级标准举例

  

工程师(中级) 高级工程师(副教授) 高级工程师(教授)行业特聘专家三A 双A 三A 双A 三A 双A 双A 笔迹 1200 1100 1000 1500 1400 1300 1800 1700 1600 2000 1800

(二)精神激励

精神与物质相对,精神激励是非物质激励手段中最有效的形式。精神是一种人人无法回避的现实存在,它是由人在生产与生活实践中不断感悟、不断提炼而生成的。它首先是一种内在的价值判断体系,是对现实中所遇到的各类事件进行意义的判定或者赋予,从而决定行动及其方向和强度。〔7〕(如图1)精神激励是指采用有效的手段,满足人的尊重、成就、自我实现等高水平的需要。精神激励在实践中有权利激励、目标激励、关怀激励、信任激励、情感激励、榜样激励和荣誉激励等七种表现形式。对于司法鉴定人,权利激励、信任激励、榜样激励和荣誉激励这四种方式尤为重要,荣誉激励是重中之重。在具体使用荣誉激励时,可以将荣誉激励与其他激励手段相结合,如荣誉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荣誉激励与培训激励相结合,荣誉激励与晋升激励相结合,荣誉激励和榜样激励相结合,个人荣誉激励和集体荣誉激励相结合等等。

  

图1 精神—行为反应模式

实践中,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评选“司法鉴定年度先进单位”“司法鉴定年度先进个人”“全国首席鉴定专家”“本省首席鉴定专家”“司法鉴定诚信标兵”等方式进行精神激励,同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奖状或奖章,并在协会的网站中设立专门栏目,对评选出的人物事迹进行宣传报道,以影响其他司法鉴定人的目标修正和行为选择。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既要重视公众人物人格修养、行业文化等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泛激励手段,又要重视个性化的激励手段,如在调查投诉事件时,应该做到及时、客观,对于无理纠缠的案件,要敢于及时给司法鉴定人正名,维护其权益,给司法鉴定人情感关怀激励。

精神激励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榜样示范、观念引导,让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首先成为管理自己的主人,让自己听从信仰的指引、客观规律与真理的指挥,最终培养司法鉴定人的自立性,在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帮助下,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提升、自我实现”。〔8〕如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专门设立了宣传推介工作委员会,从行业组织的角度,提倡正确的宣传导向,向社会各界介绍司法鉴定工作。〔9〕借助电台、报纸、网络媒介对专业能力强、诚信度高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正面宣传,也是精神激励的重要环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利用好传统媒体的同时,要注重行业协会自己的网站建设,通过网站宣传行业的价值导向,为司法鉴定人个人发展目标的确立提供依据;通过网站宣传行业管理举措,为行业发展正名;通过网站宣传鉴定典型实例,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

在装饰技法上,现代青花瓷艺术伴随着科技与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改变。无论是青花料颜色上的变化还是承载物体造型上巨大的改变更或者是材质上都会根据陶艺家创作的需要变化。如陶艺家黄焕义老师的作品《桌子NO.2》、《立着的瓶》都是在选取部分材质上的变化以求得对比。

(三)职业能力发展激励

司法鉴定职业是一个终生职业,如中医一样,越老越受欢迎。根据阿尔德弗的ERG理论,成长是一个人发展的内部需要。对于司法鉴定人而言,明晰的职业发展规划、系统的培训学习机会、富有挑战性的职业发展晋升机会、个人潜能的有力激发,都是自我发展欲的内在驱动力。

第二,自然计算表现出一种句法形式,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句法。提出这个假设至少有两个原因。首先,在自然科学中使用计算模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从科学解释中消除“机器中的鬼魂”。如果通过纯粹的机械过程我们能够解释一些行为或认知能力,那么我们有信心不陷入循环论证(例如,“小人论”,在认知主体脑中存在一个掌控其认知活动的“小人”,而这个“小人”极有可能被其“脑”中的“小人”掌控,如此无须循环),并把我们试图解释的事情看作理所当然。第二,为了设计自主的智能机器,我们必须要能够将自然计算简化到纯机械过程,即简化到我们可以设计和构建的系统中,否则无法参与应用的自然计算是没有意义的。

司法鉴定行业具有明显的二次准入特征,司法部经向人事部备案,组建了司法鉴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司法鉴定研究人员、法医学工作人员、物证技术鉴定人员三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但目前司法鉴定还未建立完全独立的职称系列和技术晋升机制,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有学者提出,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与任职资格走向合一将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改革方向。〔10〕在2012年政府职能转移中,广东省政府决定将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能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11〕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立完善科学、公平、透明的职称晋升和行业内部职级晋升机制,能使司法鉴定人明确并且强化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够激发其潜在的工作热情,努力实现自我价值。

2.系统学习

司法鉴定人员的能力获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时就具备的能力;二是进入司法鉴定行业执业后通过培训、自学、研究等手段提高的能力。对于司法鉴定人来讲,通过培训可以获得能力的系统提升,使自己得到发展,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坚持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贯彻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专业对口、按需组织的原则”,“一般司法鉴定人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培训的方式有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两种。岗前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转岗培训;继续教育包括普适培训、专业培训、专门方法培训、设备使用培训等。

3.职业发展规划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把司法鉴定人的个人发展需要与行业发展需要统一起来,重视对司法鉴定人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提高司法鉴定人对职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忠诚度。通过对司法鉴定人职业生涯管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根据司法鉴定人在个人发展各个阶段的特点和需求,为其安排、调整、培训乃至设计,以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能力,将行业发展目标与个人发展目标有机结合为一体,在有效地满足司法鉴定人个人发展需要的同时,实现行业与个人共同发展的双重目标。

(四)工作环境激励

工作环境包括办公条件、人际关系、行业文化、行业形象等。办公环境的整洁优雅、实验室的各种设备运转良好,可以促进司法鉴定人心平气和地稳步开展工作。行业文化把司法鉴定人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行业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上来,通过行业中长期沉淀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以规章制度或职业心理形式,对司法鉴定人的思想、行为施以影响、激励。良好的行业形象能够增进和强化司法鉴定人的自我认同感、职业荣誉感,使其在工作中更加谨慎,珍惜职业荣誉,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司法鉴定工作的外部环境也不容忽视,研究表明,来自社会的压力能够促进行业自律。沃特鲁巴认为:“当行业成员测知市场及其外部顾客看重某种自律行为并会相应地通报这种行为的时候,就会更积极地参与自律。”〔12〕司法鉴定行业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正面形象,亦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树立行业榜样,提升部分优秀鉴定人的社会认可度。

二、以惩戒的方式防控司法鉴定违规行为

建立行业惩戒机制是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划出职业行为规范的底线。一方面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起到自警、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行业惩戒提供具体依据,及时惩处行业中的违纪行为,防止危害结果的无限蔓延。行业自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具备自律规则、信息平台和违规惩罚机制。信息平台是自律惩戒的基础,自律规范是自律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施自律惩戒的根据。〔13〕可见,自律职能的核心是惩戒职能。要实现自律职能,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必须具备一套系统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专门的惩戒机构、可执行的自律规章、便捷的违规审查渠道、有效的惩戒方式等。

治疗前后分别对两组患者的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白蛋白(ALB)、碱性磷酸酶(AKP)、血肌酐(Cr)、尿素氮(BUN)、血清直接胆红素(DBIL)、总胆红素(TBIL)水平进行检测。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同行、客户、法官、检察官等反映的鉴定人违规或失信问题,司法鉴定纪律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及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被诉鉴定人,被诉鉴定人可申请进一步调查。

(一)惩戒机构

没有自我管理,任何管理都不可能成功。司法鉴定的自我管理包括司法鉴定机构自我管理和司法鉴定人自我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管理应以质量为中心,司法鉴定人的自我管理以科学精神的培育为基础,以职业道德的坚守为表象,以职业生涯的发展为导向和激励。

(二)惩戒手段

金和雷诺克斯在对美国化学制造行业协会的“社会公益计划”研究中发现,如果没有明确的制裁,建立自律型的行业治理结构终将沦为机会主义的牺牲品。〔16〕惩戒方式明确具体,惩戒后果及时兑现,明确具体的惩戒方式带来的损失要高于该违纪行为的预期收益,这样的惩戒才是有效的。在有效惩戒机制的守护下,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才能稳步提升。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惩戒可以分为法律惩戒和非法律惩戒两大类。法律惩戒是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在国家权力既定的范围内,对于违规成员的惩戒办法。由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使其经常被授权或委托而享有处罚权,这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目前常见的法律惩戒手段包括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证照、法律起诉等。而非法律惩戒是成员加入行业协会之后的一种权利让渡,会员接受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等相关规定,赋予行业协会在自律自治中的处罚权。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口头警示、书面警告、批评教育、训诫、责令限期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所列惩戒方式来源于《四川省司法鉴定失信行为行业惩戒暂行办法》《上海市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等,这类惩戒的种类较多,而且一般应得到优先适用。从维护行业形象、保护会员的角度出发,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加大对非法律惩戒方式的研究和应用力度。2012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订了《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了七种行业处分种类,具体明确37种行为将予以行业处分。这些违规行为都是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但又未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17〕这种将违纪惩戒行为以条款的形式罗列出来,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为设立“可为”与“不可为”的明确界限,使其知道自己的行为应该止于何处。这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也为纪律惩戒的实施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

(三)惩戒流程

1.信息获取

1.职称晋升

惩戒信息来源有两个路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主发现和当事人投诉。为了加大自主发现的力度,行业协会需利用会员资料设立信用数据库,建立本行业的信用查询系统,细化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行业会员失信行为,将会员守信维护的阵地前移,多设置一道防线,实质是给会员多一层保护。

2.情况调查

调查问卷的设计项目包括人口学特征和地方感特征2个部分。第1部分人口学特征主要是针对受调查留学生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大体了解,包括性别、年龄、月消费水平、国籍、是否华裔、选择云南大学的原因、来华时长,为分析不同类型留学生地方感差异提供原始资料。第2部分地方感特征分为校园尺度和城市尺度2大块,均采用5点Likert量表法,1分表示极不赞同,2分表示不赞同,3分表示一般,4分表示赞同,5分表示极其赞同,按照留学生地方感的维度框架在2个空间层次上分别制定了13个测量项,并针对校园尺度的身份认同与融合、城市尺度的根植意愿各设1个测量项。

3.惩戒意见

以某银行的手机银行B2C 支付功能为例,如图4,确定性有限自动机最初处于未登录的状态,经过一系列交易进入支付模块,用户选择不同的验签方式使得服务器记录不同的交易报文,根据不同的交易名称,确定性有限自动机状态转移到不同的支付分支进行处理,支付完成后返回到共同的交易完成状态,再进行后续交易直至退出,进入终结状态。

图4是将改进的时频域结构与传统的空时结构相结合而提出的空时频域结合抗干扰结构,横向来看是时频域的滤波抗干扰,纵向来看是空时域的滤波抗干扰。

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召集惩戒会议。惩戒会议的一般程序是:听取投诉和调查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会员的陈述意见;对被投诉会员提出质询;委员发表意见;作出惩戒决定。司法鉴定纪律惩戒委员会需要根据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认错态度、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给出惩戒意见。惩戒意见中核心内容是惩戒的方式。协会秘书处制作惩戒决定书,主持惩戒会议的纪律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会长签发。协会秘书处应当将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决定报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载入会员诚信执业档案。

4.救济

从保护鉴定行业会员的角度出发,对于惩戒要给被惩戒会员足够的救济途径。如会员对受到行业惩戒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惩戒决定书规定时日内向协会申请复查,协会秘书处按相关规定受理复查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报请监事长决定是否进行复查。复查由纪律惩戒委员会按相关程序,组织未参加原惩戒会议的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并聘请省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参与的惩戒会进行复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严格对司法鉴定人员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进行考核,并建立长效的鉴定质量跟踪和回馈机制,对鉴定人的现实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力求达到以科学的方式管理科学活动。

三、以自我管理的方式实现司法鉴定行业自律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中有的设立了专门的惩戒机构,有的惩戒职能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代行。设立的惩戒机构名称不一,如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惩戒委员会、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与维权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纪律委员会、青海省司法鉴定协会纪律和维权专门委员会、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等。笔者赞同“纪律惩戒委员会”这个名称。由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纪律惩戒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对于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惩戒会议的召集、惩戒会议记录和惩戒书的制作等日常工作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秘书处负责。实践中纪律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多来自不同部门,如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成员由来自公、检、法、律师和业内资深专家等8人组成。〔14〕青海省司法鉴定协会纪律和维权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管理人员等7人组成。〔15〕这样的构成能体现各部门对司法鉴定行业运行的监督,但实质上使得被诉鉴定人处于不利地位。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应主要来自司法鉴定人群体,其他政法部门的同志可以列席会议,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管理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有两大类:职权类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除了职权类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专职之外,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为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工作人员,他们从事司法鉴定属于兼职。这种兼职的身份客观决定着其在司法鉴定工作上投入精力受限,其鉴定工作的热情和效果也必然受到影响,这种客观实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承担起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管理责任,以管理健全基础、以管理提升能力、以管理确保质量。

1.司法鉴定机构自我管理中凸显的问题

目前关于郁证证候要素的研究相对较少,没有细化和标准化,有的仅仅是为证型研究提供一个参考或者过渡,如唐启盛[6] 对611例抑郁症患者进行中医证候的贝叶斯网络研究,提取病机证候要素9个、病位证候要素4个,然后由中医专家根据证候要素提取中医证型8个。有些研究对证候要素进行了分类研究,如吴崇胜、陈家旭等[7-8]对临床398例郁证中医证候采取证症对应关系的研究,得出的结果是郁证患者的常见证候有5个,分别为:心血虚证、火证、脾气虛证、痰证和肝郁证。很显然这里的中医证候要素研究只是一个过渡,不是研究的重点。

截至2012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由决定实施前的2864家发展到2011年的5014家,增长了75%;在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中,依托优质资源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占74%。〔18〕从鉴定机构的基础和数量来看,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现实中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仍多呈现为不规范。鉴定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可谓乱象丛生,具体有:

(1)利益驱动下的争抢案源。2006年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中,国家全额拨款的机构217个,差额拨款的机构414个,自筹自支的机构913个,分别占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12.2%、23.3%、56%。其中河南省全部为自筹自支的司法鉴定机构。〔19〕实践中,鉴定项目的收费有严格规定,而且明显偏低。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由资深鉴定人组成的社会鉴定机构居然在生死线上挣扎。因经费保障问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被迫陷入逐利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被迫牺牲中立性换取经济利益。在利益驱动下,不仅鉴定机构之间争抢案源 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与社会鉴定机构抢案源,社会鉴定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抢案源,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如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承接诉前鉴定案件,侦查机关内设机构的鉴定人多在社会鉴定机构做案子,获得报酬,但不署名。如:“少数机构超执业范围受理后,聘请‘幕后’挂职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由受理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在鉴定文书上加盖本机构挂名人的印章。”〔20〕,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之间亦存在此现象。有个别资深鉴定人把鉴定中心的同类别案件把持在自己手中,处处显示专家霸权,严重影响了鉴定人的梯队培养,甚至出现“鉴定人也想方设法找案源,案源丰富的鉴定人有资本与能力同鉴定机构就分成比例进行谈判”〔21〕,获得更多收益。让潜心研究的科学家去拉关系找案源,让找到案源的鉴定人获得尊重和好处,显然是鉴定机构发展导向性错误,这样一来,后备鉴定人不再专心钻研专业,而是主动去找人脉、搞关系,鉴定实力会不增反降。

预制光缆及槽盒应在光缆测量长度前确定安装路径,确保光缆测量路径与光缆槽盒路径一致,由于光缆槽盒安装往往受限于电缆桥架,光缆槽盒的路径确定应经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2)惧怕“闹鉴”下的拒绝受理。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最让鉴定机构头疼的是“闹鉴”问题。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就跑到鉴定机构来闹,采用各种方法(甚至以跳楼相要挟)强迫鉴定人修改鉴定意见。当事人因为不满不断闹事,在医疗、监管等行业这种“怪”现象催生了一些“专业组织” 如罪犯在监狱中死亡,这些“专业组织”就会跟死亡罪犯的家属联系,承诺帮其到监狱去闹事、要赔偿,但要与家属分赔偿金(补偿金)。。“闹鉴”也是在此大环境下催生的,可理解、但无法接受。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繁重的教学、科研之余,开展鉴定业务,如果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应付“当事人”的无理取闹,而没有官方机构和人员为其伸张正义,鉴定人宁可放弃对此类案件的鉴定,选择拒绝受理。这就出现了鉴定人在受案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当事人的表现和诉求,来决定是否受理。闹鉴导致鉴定人在法定受理条件下,又增加了一个条款,即:当事人不会无理缠鉴、闹鉴。

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以质量控制体系为指引,以培养新人、提升鉴定能力、提高行业声誉为导向的内部管理机制。

(4)应付检查下的造假管理。现今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是在被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牵着鼻子走,为应付检查而实施相应管理,这种管理是松散的、被动的。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前,突击补一些材料。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案件受理登记制度、鉴定复核制度等均形同虚设”。〔23〕跳出来看,有些鉴定人已经沦为鉴定机构赚钱的“工具”,为节约成本鉴定程序能简化则简化,只要能应付检查、保住鉴定资格的,能造假就造假。鉴定人应有的严谨、诚信让位于关系和金钱。鉴定人被鉴定机构这种逐利的大流夹杂裹挟之中,要么坚持自己,在抵抗中痛苦地舍弃;要么选择妥协,成为鉴定机构逐利的帮凶。

2.以内部质量控制提升自我管理能力

(3)成本节约下的虚化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笔者看到,无论是职权鉴定机构还是社会鉴定机构,实践中往往只有一个鉴定人进行鉴定,另一个或两个鉴定人仅仅署名而已,也许是鉴定机构认为第一鉴定人的错鉴率极低,可以忽略不计?!复核环节的遵守情况也不乐观,如有学者对某市公安局技术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100%的调查对象回答每个鉴定书均有复核人,但并非所有复核人均与复核事项具有关联性。〔22〕审签人的审签也是走一个过场,并没有看到其从形式上的把关,也许是审签人对鉴定人的信任,也许是审签人对审签程序的不屑。老人教导孩子节俭会说:“省下的就是挣下的。”但如果把这种节约观念用在司法鉴定中,为了增加鉴定机构的收益而虚化鉴定程序、虚置第二鉴定人等,就会在无形中层层剥离了鉴定质量的屏障,导致鉴定质量的实质下降。

(1)提高鉴定机构的声誉。司法鉴定机构要本着“以实力赢得同行尊重”的观念,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层次,如鉴定机构的等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鉴定机构实验室的认证认可等。通过各官方评价提升本鉴定机构的行业声誉和社会认可度。

(2)强化鉴定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主要包括:相关制度公示、内部流程管理、司法鉴定人的聘用、内部责任、鉴定复核、财务管理、收费项目标准、档案管理及投诉处理等。〔24〕按照内容和要求构建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司法鉴定入口质量控制,包括确定司法鉴定案件受理责任人制度、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过程质量控制,包括鉴定前的准备制度、鉴定组分工负责制、鉴定过程全程监控制、鉴定标准法定制、鉴定意见复核制、鉴定文书签发制;司法鉴定后期质量控制,包括鉴定档案专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的出庭制度、司法鉴定意见信息反馈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25〕通过对入口、过程和后期质量的严格控制,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

(3)注重鉴定人的梯队培育。任何工作最核心的要素就是人的要素。司法鉴定工作集科学知识与实践经验于一体,一个合格的鉴定人需要从检案实践中慢慢培育,一个优秀的鉴定队伍更需要长期培育。一个鉴定机构若要持续发展,就必须注重人才的梯队培育。鉴定机构的管理者要保证让每一位鉴定人、甚至每一位鉴定助理都有检案的机会,且要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案件,保证鉴定人和鉴定助理能得到足够的锻炼,在检案实践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及时弥补,逐步提升鉴定能力。从而实现由鉴定助理向鉴定人,由普通鉴定人向鉴定专家的自然迈进。这种迈进既是职称上的、现实能力上的,更是内心确信程度上的。

在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中,小面积的渗漏很容易被忽视,而大面积的渗漏通常是小面积渗漏发展而来的,一旦出现大面积深口,就十分容易造成水坝崩溃,最终出现决口。所以,施工团队必须格外注意渗漏问题。就当前来看,应用帷幕灌浆技术,不仅可有效地缓解渗漏情况,还能明显提高水利工程的整体性。

(二)司法鉴定人的自我管理

每个人的自我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基石。没有自我管理,只是接受外部控制,人性就会一直被异化和扭曲。〔26〕

第二个办法就是运动。史密斯·瑞恩表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高强度间歇训练是加快新陈代谢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和有氧运动相比,只需要其一半的时间,高强度间歇训练就能消耗同样的热量。而且,运动之后的热量燃烧能持续24小时,平均达到200-300卡路里。”

通过手机媒介对基层岗位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在推行方式上,要做到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要根据企业实力,选取适宜的模式。另外,要做好E-training,应加强推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做到持续改进。

1.司法鉴定人科学精神的培育

原料经过处理后,采用α-淀粉酶制剂可以快速进行液化,经麸曲糖化后原料利用率提高;液态发酵酒精加入填充料后进行醋酸的固态发酵;醋酸发酵阶段在醋酸池中进行,它的近底处设有假底,假底下的池壁开有通风孔,由于填充料,醋醅是疏松状态,空气可以通过通风孔自由进入发酵池,为醋酸发酵提供了充足氧气;同时醋汁通过通风口流入假底,迅速降温,再回流均匀地洒在发酵的醋醅上,达到降低醅温、调节发酵温度的作用,代替人工倒醅,从而减轻劳动程度,提高生产效率[13]。

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果不具备科学精神,难免在司法鉴定中出现故意错鉴、金钱鉴定、人情鉴定等。因此,对司法鉴定人科学精神的培育至关重要。对于科学精神的培育需要贯穿于鉴定人专业教育、行为管理、专题研讨和激励机制中。

新课改的不断推进,教育中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学校所关注。而生活化教学可以让学生在观察生活中,将所学物理知识运用其中以此来解释某些生活现象,这样的教学模式可以有效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增强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联系生活,也可以提高学生适应生活的能力,有效将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加以体现。

(1)传授专门知识和方法时,将科学精神贯穿于始终。科学知识与科学精神是“形”与“神”的关系。伟大的科学史家萨尔顿曾经指出:“单纯为了传授知识和提供专业训练而教授科学知识,那么学习科学,就失去了一切教育价值。”〔27〕“人们接受了科学思想就等于是对人类现状的一种含蓄的批判,而且还会开辟无止境地改善现状的可能性。”〔28〕在对未来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学历教育 虽然,在我国目前只在高职高专设置了司法鉴定专业,但各公安院校、政法院校中设置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培养的人才多为司法鉴定的后备力量。和对现有鉴定人进行专业培训时,应从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方法上不断传递科学精神中“崇尚真理、唯实求是、锲而不舍、执著探索、善于怀疑、敢于挑战、敢于创新、坚守志业”〔29〕等品质和行为。转变教育理念,将专业知识、专业方法的教育与科学精神的教育有机统一起来。要向鉴定人(包括未来鉴定人)细化解读科学精神,将求真精神、客观精神、理性精神、实证精神潜移默化地植入鉴定人的头脑,成为其惯有思维、基本品质和习惯行为。

(2)在职业行为规范中,凸显科学精神的地位。在职业行为规范确立时,要大力提倡在鉴定实践中坚守科学精神,在具体行为规范中体现科学精神,力求将“口号化”的科学精神与鉴定人的具体行为规范统一起来。鉴定人在按照行为规范行动时,就是在强化、深化对科学精神的理解和认识。在确立鉴定人职业行为规范时,有一条主线即是科学精神。亦对鉴定人行为规范多了一道评判,不符合科学精神的条款应该予以删改,符合科学精神的条款应该予以保留。

(3)在同行共处的环境中,倡导科学精神的维护。鉴定意见需要独立作出,但由于鉴定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鉴定人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需要不断完善与更新。司法鉴定行业会不间断地组织各种各类的学术会议进行交流和研讨,以便共同攻克实践中的难题;鉴定机构也会进行各种互访活动,以便彼此学习、提高;鉴定人还会因为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意见争议而汇集在一起对案件进行“会诊”。在这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部门鉴定人共处的环境中,在主持发言、主题发言、共同研讨中都应有意识、有规划、有组织地积极倡导鉴定人在实践中坚守、维护科学精神。

(4)在激励机制设计中,注重科学精神的弘扬。激励机制是由奖励和惩戒两部分组成的,奖惩并存、奖惩互动才能发挥合力,才可能是一个完整有效的激励体系。对于鉴定人的惩戒是一个较难以兑现的问题。首先,笔者认为对于鉴定活动的评价不能“以结果论英雄”。其次,对于鉴定结果错误的科学评判,至少涉及几个问题:其一,如何确定错误?其二,是什么类型的错误?其三,鉴定人在错误中的责任是什么?具体来讲,要分四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谁有能力、依靠什么确定司法鉴定意见的错误?是法官,还是专家证人?是依靠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是依靠实验证实,还是依靠时间检验?对鉴定意见错误的判断可靠吗?第二步:确定鉴定人的错误类型。鉴定结果错误是疏忽大意的错误,是故意为之的错误,还是能力不及的错误?第三步:分析“能力不及”的原因。“能力不及”是现有科技水平不及,是现有鉴定水平不及,还是鉴定人学艺不精导致的不足?第四步:鉴定人对什么负责?鉴定人对故意为之的“错误”负全责;对疏忽大意的“错误”负部分责任;对学艺不精的“错误”负有限责任。在设计和兑现司法鉴定激励时,要注重科学精神的弘扬,要求真、求实,不怕繁琐,力图分清错误的种类和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在惩戒措施的适用中既要打击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又要竭力保护鉴定人对鉴定工作的热情。

2.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的遵守和内化

每一份鉴定意见都是由鉴定人作出的,外部的规章制度只是对鉴定人的外部约束,只有鉴定人将追求鉴定质量的不断提高内化为自觉的行动,才是高质量鉴定意见的可靠保障。〔30〕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是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划出明确的边界,以防止其行为游离在模糊地带,有违法律和道义。但制定得再完美的规范,它也不能径直发挥作用,还需要将其落实到行动中。以规范约束实践,以实践检验规范,在两者的互动中进一步完善规范。

(1)确立、冲突、融合。司法鉴定人既是科学家,又是诉讼参与人,兼具科学性和法律性。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制定及执行过程中,自然会呈现科学与法律的冲突,科学精神与现实问题的碰撞,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互动。在冲突、碰撞、摩擦、矛盾中反思、沉淀,进而修正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中的条款,在规范的应用和完善过程中逐步减少摩擦,融合矛盾,解决冲突。这也是用理性的思维修正、完善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的有效路径。

(2)领会、遵守、内化。规范形成颁布后,最当紧之事便是需要主体认同规范的内容,认真领会每个条款的精神,在实践中认真遵守,在同行中积极推行,逐步将外在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完成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这是一个由他律向自律转化的过程,在这种有效的自律形成过程中,除了司法鉴定人的求真、求实精神和执着坚守之外,还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激励机制、行业导向作用、发展前景规划等等。其中职业声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和现实激励中,使他们认识到要想在行业中站稳脚跟,得到长足发展,就必须“爱惜自己的羽毛,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31〕以良好职业声誉的确立和维护为主线,长期按照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逐步实现职业行为规范的内化。

(3)自省、自查、自纠。鉴定人基于公益、服务的基本理念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有可能出现过失、错误。故应提倡鉴定人对自己的鉴定行为进行自省、自查、自纠。自省就是自我反省。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鉴定人也应做到“三省”,每天问自己鉴定是否本着求真、求实的精神,鉴定仪器和方法是否可靠,鉴定过程是否严谨。自查,即自我检查。鉴定中的自我复核就是自我检查,检查出问题就进入自我纠错阶段。鉴定错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性的错误,即鉴定意见依据的科学方法、依据、论证、结果存在错误;另一种是形式要件存在错误,即鉴定文书格式、时间、语言文字等存在错误。〔32〕以鉴定意见书是否发出为界,自我纠错存在于两个阶段:发出前阶段纠错容易,是大力提倡的;对于鉴定意见书发出后发现问题的自我纠错,也应鼓励,但要遵循一定的程序。〔33〕建议启动纠错程序的主体可以是法官、当事人,也可以是鉴定人。司法鉴定纠错的复核应采取书面审查与复核检验相结合的方法,对复核后认为原鉴定意见不存在错误的,应维持原鉴定意见,对存在错误的则应以新意见出具鉴定意见书。司法制度的设计“应该从鉴定人的声誉、经济利益、问责等方面鼓励纠错并免责”。〔34〕这既有利于督促鉴定人进行自我监督,又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鉴定人精力分配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金字塔结构:50%的精力用于检案,20%的精力用于再学习,20%的精力用于培养后备力量,10%的精力用于研究。就目前来看,司法鉴定人的精力分配中检案所占比重过大,再学习占了小部分精力,培养后备力量和研究方面的精力投入明显不足。

如前所述,通过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工作,目的是使司法鉴定人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35〕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是自上而下的、被动的,消极的因子相对较多。笔者希望:通过对司法鉴定自律问题的研究,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能主动联手司法行政部门,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导向和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上,深入考虑如何实现司法鉴定人精力分配金字塔,抓住最为核心的主体要素。实现动力转变,由“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由鉴定主体自发、自觉的行为,逐步消解行业运行中的消极因子。增进司法鉴定人的自我发展和司法鉴定专业的有序发展,自然形成司法鉴定队伍中年龄、职称、能力的阶层梯队,主导并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良性发展,积极完成司法鉴定的诉讼使命,增进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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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为霞,孙延庆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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