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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成像表演的版权规制 ——以邓丽君20周年虚拟人纪念演唱会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些年来,好莱坞视觉特效团队——美国数字王国(DigitalDomain)通过其独有的虚拟人像技术和丰富的虚拟特效经验已经成功“复活”或再现多位虚拟明星人物进行舞台表演。其中,团队重金打造的亚洲首场虚拟成像表演——《如果能许一个愿:邓丽君20周年虚拟人纪念演唱会》,更是让中国观众交口称誉。这场视觉革命,不仅实现了影像呈现的突破式创新,带来了全新的娱乐体验方式,同时也推动了现有商业模式的发展。但亦真亦幻的美丽背后,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对虚拟成像表演这一新兴事物做出完整准确的规制,其版权问题与保护亟待解决。

幼儿园阶段,家长和教师对幼儿的学习以培养学习习惯和兴趣为主,没有硬性学业要求和作业。到了小学,家长对成绩的过度重视,同学间的竞争,凡此种种,都让孩子感觉到承受的压力大了。

一、虚拟成像表演产生

(一)虚拟成像技术原理

虚拟成像技术主要是指全息投影技术,是利用光学的干涉和衍射原理记录并再现物体真实的三维图像的技术,根据投影技术不同可分为180°、270°、360°全息投影和幻影成像。目前运用较多且技术较为成熟的幻影成像,主要是利用光学反射原理,在有真实舞台的现场,借助相关设备将投影反射到舞台侧边呈45°放置的全息介质上,并通过计算机合成技术、虚拟成像技术等实现真正的裸眼3D,最终呈现出的奇幻表演效果让观众难辨真假。

(二)虚拟成像作品制作

虚拟成像表演从制作到最后呈现,需要借助一系列复杂的制作方法与步骤。一般分为:素材采集、模型重建、动作捕捉、虚拟合成、全息输出,这5个技术阶段。以虚拟邓丽君的创作为例,包括:素材收集阶段,在邓丽君生前留下的海量影像资料中,制作团队需要大量翻看并从中选取有价值的素材和信息,包括形象、表情、动作和演唱姿态等;在模型重建和动作捕捉阶段,需要先构建出人物的虚拟模型,在请真人模仿邓丽君表演的同时,捕捉其面部表情、演唱姿态等动作细节,把收集到的素材数据添加到模型中;在虚拟合成阶段,具体到邓丽君的每个面部细节,包括头发、眼睛、面部表情等,并对颜色、亮度等调试渲染,尽量贴近真实人物;导出阶段,在演唱会现场将虚拟影像折射到舞台上呈45°放置的“全息膜”上,并加以舞美、音响、灯光,最后呈现出如幻如真的虚拟成像表演。

二、虚拟成像作品性质认定

虚拟成像技术目前已广泛应用到科幻电影、电视节目、产品发布会、舞台表演等领域。虚拟人物形象,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种舞台表演或各类场合。那么虚拟邓丽君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引起肝硬化的病因很多,在我国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为最常见的病因,其次为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CHB导致的肝硬化是乙型肝炎发展到终末期的常见表现,常出现肝性脑病、原发性肝癌、感染等严重并发症。

现阶段,虚拟成像技术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即利用现有素材(现有人物的表情、声音、动作等)塑造虚拟人物并进行舞台表演。但虚拟成像表演是否需要获得表演者授权的问题,是目前业界较为关注的一个焦点,这需要具体分析虚拟成像表演所涉及的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首先,就“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一规定而言,虽然虚拟影像转瞬即逝,但它以信息数据和计算机系统为依托,可以反复播放,能够实现有形形式复制。因此,虚拟成像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现阶段虚拟成像作品的产生一般包括:从“无”到“有”,即没有利用现有人物形象而直接通过技术虚构出一个虚拟人物形象,如科幻电影里的科幻形象;和从“有”到“有”,即利用现有人物形象再通过技术虚构出该人物的虚拟形象进行表演。前者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而后者,具体而言又包括:一是,从“虚”到“虚”,即利用现有的虚拟人物形象并以虚拟成像技术再现,如日本的虚拟偶像初音未来的全息投影演唱会;二是,从“实”到“虚”,即利用现有人物形象再通过虚拟成像技术进行虚拟表演,如2015年央视春晚节目李宇春与其虚拟影像表演的《蜀绣》和本文所谈的邓丽君虚拟人演唱会。笔者认为这两类作品同样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因为从前述虚拟成像作品的产生过程来看,在整个制作过程中,不仅涉及多类学科和需要多种技术,还包括制作团队在前期对人物素材的选取、中期加工和后期制作,这需要制作方运用多种技术进行个性化选择并付出智力劳动,属于智力成果。同时,这种颠覆性的技术成果在最后所呈现的作品是独立于原生影像的新作,具有独创性,而不是一种机械的模仿和简单的再现,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为录像制品。如初音未来的虚拟影像制作首先要征得虚拟人物初音未来的原创作者的许可,而后创作出来的虚拟影像及其表演仍具有独创性,制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所以,虚拟邓丽君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胶东半岛位于华北平原东北部沿海地区,山东省东部丘陵区。该区主要为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全年湿度变化幅度大,四季分明,雨热同期。地势大致为中间高四周低,半岛最高海拔位于南部崂山,主峰海拔1 133 m,地貌类型主要为山前平原、海滩、缓丘。河流由中部向南向北流动,源短流急,年流量涨落起伏大。土地总面积约为3万km2,占山东省土地总面积的19%。耕地面积为1.16万km2,以旱地为主,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5%,多用来种植花生、玉米等作物。行政区主要包括烟台、青岛、威海3市,共计33个县及县级市、区,见图1。

三、虚拟成像表演的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问题

从作品类型上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其中,电影作品是以特定技术即电影技术为表现形式。而虚拟成像技术一般是通过计算机绘制编辑虚拟人物形象,后将虚拟影像折射到45°倾斜放置在舞台侧边的全息介质上,并加以舞台剧场等系统完成表演。其次,法律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表述直接来自于《伯尔尼公约》中对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描述,该表述并非强调创作方法,其本质在于作品的表现形式。虽然虚拟成像技术作品并不只是靠摄制完成的,但由于现今的视听作品也可以采用电脑合成等方式创作,并不一定需要“摄制”,而且,对作品共性的描述应着眼于表达形式,而非产生过程。因此虚拟成像技术作品可以作为电影类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虚拟成像技术作品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虽然虚拟影像要通过计算机来收集、合成相关的信息数据制作完成,类似于计算机软件的创作。但在作品生成后期,还要借助光学反射原理形成影像,并辅之一系列相关的舞台技术系统,是一种涉及多类学科的综合技术。因此,笔者认为,把虚拟邓丽君归属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更为恰当。

(一)权利本体比较

从“邓丽君20周年虚拟人纪念演唱会”的整个演出过程来看,虚拟成像表演构成大致包括实景造型、虚拟人物、旁白音乐、舞台灯光等。从法律角度分析:首先,虚拟人物形象的制作一般涉及肖像权,需要征得权利人的授权同意;同时,表演过程中使用的部分背景音乐,只要还在作品保护期内,就要征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使用许可。但虚拟邓丽君对《甜蜜蜜》等歌曲的演唱行为是否属于表演行为、其作为表演者是否享有表演者权、如果表演他人节目是否需要获得表演者授权等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二)具体权利的实践应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权利设置当中,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同置于一个法律文件即著作权法。二者的权利名称虽有一字之差,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一,权利来源不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表演者权是在著作权人将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使用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著作权并不等于邻接权,但二者都是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第二,权利主体存在差异。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我国著作权法的界定的享有表演者权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按照《罗马公约》的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唱者、演奏家、舞蹈家和演出、演唱、朗诵、演讲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第三,权利所指向的客体相异。表演权的权利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具体的表演活动,包括表演者的形象、声音、动作等要素以及要素间的各种排列和组合。且表演者权的物质载体要明显大于表演权,即从单一的作品扩展到作品与非作品,杂技、魔术、民间文学作品也存在着表演者权。第四,权利内容的范围不同。表演权只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表演者权因表演者本身体现了表演者的人格,具有人身性质,是既包含人身性又具备财产性的权利。

首先,表演是表演者通过声音、表情、动作等展示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对原作品公开再现的一种传播形式,表演内容不仅包含原作品,也包括表演者为传播原作品而付出的劳动成果。表演者的表演活动虽不能达到著作权制度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但在整个表演过程中,表演者的表演行为不仅是对原作品进行空间的扩大和观众的拓展,更是对原作内涵解构之后的重建与扩张[5]。表演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认可,并因此享有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即表演者权。其次,对于表演者这一权利主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虽然表演者的范围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把虚拟人物当作表演者的主体。同时,从表演行为这一角度看,不论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都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虚拟人物却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笔者认为虚拟邓丽君对《甜蜜蜜》的演唱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要保护的表演行为且不能享有表演者权。但虚拟邓丽君的制作团队可以作为“演出单位”对虚拟邓丽君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如果虚拟邓丽君演唱他人歌曲,如《青花瓷》,就需要获得歌曲《青花瓷》的词曲作者等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否需要获得《青花瓷》表演者周杰伦的授权呢?依据法律对表演者权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他人表演与表演者相同的作品,即使是高度模仿,表演者也无权限制他人与自己表演同一作品。相反,著作权人因享有表演权而有权允许或限制他人表演自己的作品。因此虚拟邓丽君若要进行演唱,仅需要获取歌曲《青花瓷》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表演周杰伦演唱过的作品。从现有技术来看,虚拟成像作品不属于录音录像制品,所以虚拟成像表演也就不涉及表演者权的问题。但如果虚拟成像表演只是机械模仿和简单再现表演者的表演作品,在未经表演者授权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侵犯表演者的表演者权。

目前,日趋成熟的虚拟成像技术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为人们所熟知。如伦敦Diesel的时装发布T台秀场上利用虚拟成像技术呈现出的虚幻缥缈的烟雾和让人汗毛倒竖的怪兽,为模特走秀增添神秘独特的色彩;再如,2016年9月结束的G20峰会的迎宾晚会《最忆是杭州》中的节目《天鹅湖》,更是将虚拟成像技术完美融合到经典的芭蕾舞表演中。这场颇具创新的前沿技术,不仅带给大众全新的视觉享受,同时也推动着商业模式的多元化发展。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虚拟成像技术可能会超越现有技术水平,不只是利用现有素材塑造虚拟人物进行表演,而是脱离现有素材,或通过扫描虚拟影像生成新的虚拟影像,或直接实现虚拟成像设备间的复制,那时则需要更具体地深入思考其背后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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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雅
《河南科技》 2018年第09期
《河南科技》2018年第09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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