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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初探

更新时间:2009-03-28

从元初到雍正六年,绵延600多年的老司城土司王府,是古溪州政治、经济、文明的重心,是湘西土司集团世居治所最长、社会治理最成功的鼎盛辉煌阶段,所谓巍巍乎五溪之巨镇,郁郁乎百里之边城。一个身处深山幽谷的地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何以有如此漫长的盛世社会?除了其富有特色的政治制度、天然屏障的军事防御及宜居的自然环境外,在老司城土司社会内在脉络结构中,土司法律制度与土司地方治理存在怎样的内在机制联系?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田野实地调查,采用法理分析的方法对老司城土司法律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分析了老司城土司法律制度研究缺失的原因及研究意义,从公法和私法分类角度对老司城土司时期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在老司城土司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体现和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借鉴价值。

一、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研究缺失的原因及研究意义

随着老司城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土司研究已经成为学界热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术界对土司制度进行了大量的人类学、政治学、历史学、建筑学等方面的研究,但鲜有人从法学视角对老司城土司时期文化进行专门性研究,导致土司时期法律制度的专题性研究出现了凤毛麟角的学术遗漏。通过对老司城遗址的实地考察,笔者发现,在土司建筑遗址中,承载土司时期司法文化的老司城司法区(当地村民称之为“监钦湾”和“察老院”,是土司审理案件和关押犯人的地方)还处于发掘和研究的空白状态。目前此地方只做踏勘,没有深入进行考古挖掘,其承载的土司时期法文化有待进一步调查和研究。仅从建筑形制上看,老司城衙署区以衙署头门为中抽线,规范统一,布局严谨,公廨建筑左右互衬,四势均和,彰显出老司城土司方正公平的司法理念[1]。在规模宏大的老司城博物馆里,无论是物品陈列或是文字表述,都鲜有提及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笔者阅读了2016年国际土司文化研讨会上的几百篇论文后发现,竟然没有一篇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方面的专门文章,只在几篇土司政治和民族文化研究中发现一些零星的文献和观点,不得不说,作为“世遗”,这是重大的缺失和遗憾。

笔者认为,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研究缺失的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中国传统观念缺乏西方的法文化意识,把法文化混同在政治文化、宗教文化及民族文化等当中。通过走访、查阅文献及对土司时期的文物考察,我们发现老司城土司时期并非没有法文化,相反,老司城土司时期的法文化相当丰富,只是以不同于西方的形态存在于政治、经济、宗教及其他土司文化中,没有被提炼出来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的定性和研究。土司时期的法文化、法形态与法现象以天道、天理、人情并举等独特的方式存在,具有本源性、政治性、宗教性、伦理性和宗亲性,但其许多内在的精神理念与西方法是相同的,西方一些经典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在老司城土司时期早已存在并且有所超越。第二,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发掘和研究具有一定的难度。老司城土司时期民商法律制度几乎都是习惯法,发掘和研究最大的难度在于物是人非,无法通过人物采访获取历史真相。土改归流后,末代土司彭肇槐携家眷回到江西吉安老家安居,原居于老司城的彭氏后人被迫向周边地区遣散,他们或迁往颗砂,或迁往太平山坡的新庄,以向姓为主的土著和外来者居住在了老司城。走访老司城内外的几个村落后我们感到非常失望,这些村落已经成为空巢村,老司城土司时期的习惯法几乎已经消失在民间。发掘和研究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只能从老司城遗址中的各种文物中去获取,这给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研究带来很大的难度,需要专业团队长时间才能完成。

法治不是一个可以在短期内就能实现的制度构想,而是对社会普遍的正义、平等、自由的一种理想社会管理模式,截止现在,法治依然是各国所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法治生长的土壤具有空间地理和文化情感的差异,因而法治图景具有多样性。萨维尼认为“对于法律来说,一如语言,并无绝然断裂的时刻;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般,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此种发展,如同其最为始初的情形,循随同一内在必然性规律。”[2]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多民族的中国,应立足于本国的空间地理特性和文化情感特色,追求一种依附于本土的法治理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老司城土司时期法文化是不可忽略的本土法治资源,研究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法治长时期具有浓重的西方色彩,我国法学界对少数民族法文化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努力挖掘中国本土法治资源,继承与超越少数民族优秀法文化,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法治的具体落实,并不依赖国家出台一定的法律对传统的一些东西取代,而是能够将法律、法治的信念与人们的思想观念深深融合,能够切实与传统实现融合,从中华民族历史中吸取丰富的法文化底蕴,并充分运用到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老司城土司时期法文化底蕴丰厚,有自己独到的一面,研究老司城土司时期的法律制度可为我国如何建构地方治理系统输出可行性法治参考方案。

二、老司城土司时期的公法制度

元明清时代强调以法治天下,制定有较为完备的律例与典例体系,《大明律》、《大诰》四编、《大明会典》、《大清会典事例》这些全国性的法律,都亦涉及到对土司地区的控制。元明清都将土司问题与统一全国稳定社会秩序联系在一起,既表达出秉承天命统一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同时对土司的法律规制也表现出一定的宽容性。总体来说,中央政府对老司城土司地区采取“刑政殊于华夏、怀柔远人”的态度,采用了“土流参治”、内外不同、文武有别、刚柔并济的公法制度。

此外,在刑罚方面,老司城土司时期提出了“易杀戮为鞭扑而犴狴”,主张取消死刑代之以鞭刑,可见老司城土司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和政策的宽松。

第二,中央制定法对老司城土司地区官员的直接规制。中央政府牢牢握住一部分公法领域的立法权和司法控制权,中央制定法直接对流官、武官和较高官职的土官进行管控,规范其行为。流官、武官和较高官职的土官犯法后,不允许土司司法机关按照土司地方刑事规范进行处置,必须贯彻按中央制定法惩处。据《溪州铜柱铭文》云:“其五姓主首、州县职掌有罪,本都申上科惩。若有违誓约,甘请准前差发大军诛伐。一心归顺王化,永事明廷。”即彭氏是其他五姓的首领,州、县的官员如果有罪过,土司都会申报并请求依中央制定法规定来惩罚。职掌即职务、职官。科是指法律条文,科惩是依法惩治。如果违背誓约,即违法,愿按照前一次的办法,请发兵前来讨伐。表明土司政权一心遵纪守法,永远按照中央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

第三,文职土司模式下的土府、土州、土县等一般土司官员,其法律控制自成内部体系,因俗而治,不受中央制定法的直接规制。根据溪州铜柱铭文可知,楚王明确规定,溪州地区溪峒蛮酋和州县职掌等犯罪我们不科惩判罪,也不要你们服徭役,由自己根据罪行大小进行判处。土司犯法后,可以削减领地。土司可以自行委任下属官员,也就是所谓的自署“职官”,可以在其领地内按照习惯法而治,不一定照搬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4]。《清圣祖实录》记载,卫既齐不能因俗而治受到皇帝批评。卫既齐疏言:土官卢君宠扰害苗民,肆行凶恶,应请革职。其长子卢大干素行不法,不便仍准承袭,应以次子卢大晋承袭。康熙帝谕大学士等说:“土司习俗各异,必顺其性而抚治之,方为得宜。卫既齐每拘泥书本办事,欲强土司屈从其性。”在康熙帝看来,土司之事,地方官应进行抚慰,以免生事,遣官兵进剿属轻率行为。

土司婚姻关系带有一定的政治性,采取“诸司联姻、以亲九族”。沿着灵溪河右岸的历史小径逆流上溯途中,一面陡峭的石壁上刻着,“正德三年余与嫁酉司妹同游时水泛故记”,记载了永顺土司与四川的酉阳土司的联姻。永顺土司不仅与四川的酉阳土司联姻,还与湖广保靖土司、桑植土司和本司下辖的三知州、六长官都有联姻,并且维持了长期的姻亲关系[6]。受中国古代亚血族婚的影响,土司时期诸司联姻在土家族地区一直认为亲上加亲的累世联姻可以巩固土司大家族的双边共赢,他们组成强大的部落联盟,以稳定的所辖区域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亲九族的累世婚姻后来演变成土家族的“骨种婚”。

老司城土司时期调整普通民籍婚姻关系的习惯法规范主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采取了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重视妇女权益和地位,坚持男女平等。在恋爱婚姻方面,可以自由选择对象,青年男女多以歌相识,以歌和木叶传情。土改归流后,清政府将土家族这种自由恋爱婚姻以陋习加以取缔,中原的封建包办婚姻传进土家族聚居区。土司时期重视妇女的地位,崇拜女性,认为只有女性才具有生育能力,完全把男性的作用排斥在外,受土家族的女神崇拜信仰的影响,土家族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土司时期土家族妇女不但在生产生活中居重要地位,且在婚配中有一定自主权。土家妇女不仅与男子一同从事农耕生产,还肩负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在日常生活中,尚未形成严格的男女区分的观念,嘉庆《龙山县志》卷十六、卷七载:“服饰不分男女,一式头裹刺花巾帕,衣裙尽绣花边”。二是在男女交往方面,乾隆《永顺府志》卷十载:“土司地处万山之中,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无拘亲疏,道途相遇,不分男女,以歌为奸淫之媒,虽亲夫当前无所畏避”;乾隆《鹤峰州志》载:鹤峰“向来土俗,无论亲疏,即外来行客,一至其家,辄入内室,甚而坐近卧榻,男女交谈,毫不避忌”。土司时期普通民籍这种自由婚配的婚姻关系并不十分牢固,已婚妇女悔婚并不鲜见,但土司婚姻习惯法允许离婚自由,所以退婚、离婚并不十分困难,也不受歧视。乾隆《鹤峰州志》载:“旧日土民妇女,以夫家贫寒,或以口角缘故,背夫逃回,而女家父兄不加训诫,以女为是,收留经年累月,纵其所为,甚至背义悔盟,妄趁改嫁。”这说明当时土家族地区的婚姻自由而简朴,正如土家情歌中唱的:“豆腐开浆靠石膏,纸糊灯笼靠篾条,新打木桶靠竹筲,土家成媒靠歌谣。”

老司城土司时期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分为两大类,即调整土司婚姻关系的规范和调整普通民籍婚姻关系的规范。

第一,制定“根本法”作为老司城土司时期社会的治理依据。至今仍然完整无缺的《溪州铜柱铭文》是老司城土司时期社会法律制度的实物见证,也是研究老司城土司时期法律制度的第一手原始材料。溪州铜柱铭文总字数为2614字,其本身就是一部“成文法典”,包含诸多的法治理念、法律思想和具体的法律制度。依据溪州盟约,中央政府和土司都要无条件地按照“成文法典”办事,绝不能违背“成文法典”之规定。溪州铜柱铭文既是中央政府对土司进行统一公法治理的依据,也是老司城土司在公法治理领域享有一部分高度自治的依据。《溪州铜柱铭文》云:“因六子以(已)分居,入五溪而聚族。上古以之‘要服’,中古渐尔‘羁縻’。洎帅号精天(夫),相名姎氏。”说明老司城土司地区是直接受皇帝管辖,要按法律办事,否则依法惩处。但老司城土司地区也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国防力量,发展自己的民族事业,实行自己的民族统治。溪州铜柱铭文是能决定土司政权性质、民族是否自治、民族是否能发展的根本大法,溪州盟约维护老司城土司600多年的统治,既是民族政策的胜利,也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光辉彰显,时至今日仍然像溪州铜柱一样闪闪发光[3]

三、老司城土司时期的私法制度

在私法领域,老司城土司时期采用的完全是“因俗而治”、“以夷制夷”。国家立法、司法权不触及土司地区,土司政权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按照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规制本地区的民商事交易活动、处理民商事纠纷,现代法治中的人本主义、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早已寓于老司城土司时期私法文化之中,老司城土司时期私法文化可谓与现代法治理念殊途同归。

历史学习有着一定的时间限制,由于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对较远,学生对当时的社会状况缺少一定的认识,不能对历史进行充分理解。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信息技术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历史视频与音频资料。例如在学习中国抗战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课程内容时,教师可以通过视频资料的播放,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祖国的伟大胜利。

(一)老司城土司时期的婚姻法

路边的树木窸窸窣窣地抖着叶子,像一群变魔术的孩子,光怪陆离的影子斑驳地投射在平坦的柏油路上。我小心地踏着它们的影子,背上的小书包发出咣当咣当的声音,我幻想我是一列小火车,妈妈的手是火车的动力,只要妈妈在,我就不会在那些红绿灯路口徘徊,而是直奔自己的方向。还记得那些下雨的日子,我趴在爸爸的背上,雨滴敲打小书包,好像催眠曲,往往还在梦乡里嬉戏,就到家了,我就开始生气:这条路怎么这么短。到了下雪的日子,爸爸紧紧地牵着我的手,慢慢地走啊走,不时还会摔一跤,我就开始生气:这条路怎么这么长。

第Ⅱ含矿带赋存于太白向斜南翼即石闫背斜北翼,分布于第Ⅰ含矿带以南150~280m。上桃园以西出露长度约14km,向东被沉积盖层覆盖。小闫庄铁矿以西尚无工程控制,其沿倾向控制延深规模,与第Ⅰ含矿带基本一致。矿带在东石门断层以东核部被剥蚀,仅发育翼部矿体,上桃园断层以西倾向S,SW,以东倾向N,NE,倾角一般为50°~70°。该含矿带中矿层一般为2层,矿层总厚度在东石门断层以西较厚为23.50m,东石门断层以东,总厚度多在5.77~12.02m之间。

第四,对刑事犯罪的惩罚采取不受时效限制的原则。现代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采用的不受时效限制的原则,在老司城土司时期也采用过,老司城土司时期刑法对严重犯罪进行刑法惩罚不受时效限制,无论何时何地发现,都可以将其逮捕,进行刑事审判。如老司城土司时期非常重视各级官府营造工程问题,制定了严格的《营缮法》和《营造法式》来规范各级官府营造工程,如有逾越者即属犯法,轻者强行拆改,重者招来诛灭之祸。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清政府为了在改土归流前作准备,给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罗列的十大状,第一条是“居设九间五层,坐向子午”,第二条是“私割阉人”,第三条是“妄制炮位”,第四条是“构然邻司”。四大罪状中,其中两条罪状是违反建筑规制的大罪,雍正十三年(1735),大兵压境,田旻如逃避于平山堡寨府自缢身亡,仍然被清军“开棺戮尸”[5]。由此可见,老司城土司时期刑法对地方官员的规制是非常严重的。

该款新型催化剂的首次工业应用诞生于一家亚洲石化生产商的台湾苯乙烯生产工厂。生产方是一家年产能24万t的完全集成化苯乙烯单体生产公司。2016年5月安装新型催化剂后,工厂迅速达到了满负荷生产,并以比以往作业更低的温度很快达到了苯乙烯单体的设计生产速率。此外,与之前使用的催化剂性能相比,新型催化剂选择性提升0.4%,且比业内对标的催化剂展现出更高的稳定性。

老司城土司时期婚姻习惯法有其精华部分,因为时代背景问题也有其不为现代婚姻法所允许的部分。在今天看来,“同姓为婚”、“转房”、“填房”等婚姻习惯法都属于陋习。老司城土司时期的土家族地区,盛行“同姓为婚”的习俗,如忠洞土司田氏与容美土司田氏,在明末清初时,世代通婚,忠洞土司十三世田大丰、十四世田楚祯、十五世田桂方、十六世田雨公、十七世田光祖,他们的妻子均是容美田氏。容美土司田霈林的妻子又是忠洞土司田氏。一些史籍和地方志中有许多关于“同姓为婚”的记载,如永顺土家族“同姓为婚,嫁娶背负”;保靖土家族也曾“同姓为婚,婚嫁不用轿,背负新人”;鹤峰“土司娶亲,不论同姓,或不凭婚约”[7]。“转房”即兄死后,弟可娶其嫂,“填房”即妻死后,又续娶其妹。据《永顺府志》记载:土家“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谓之坐床,或曰填房”。长阳土家族也有“兄亡而弟就,或姊亡而妹填”之习俗。这种“兄死弟娶寡嫂,弟丧兄纳弟妇”之风,反映了普那路亚家庭姐妹共夫、兄弟共妻的一种婚姻关系,是原始社会晚期氏族内婚制的残余。

(二)老司城土司时期的商事法

江山在《中国法理念》一书中认为,法是一种规范形态,它的意识等级跨度很大,从技术体系到科学体系到哲学体系,它与其他文化形态,如自然科学、人类学、历史学一样,同一来源,同一去向。中国法文化是一种以人身关系的规范形态为主体的文化结构,称“中国人身法文化”,而西方的法文化则主要是契约法文化。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老司城土司时期的法文化,并不单单是一种人身关系,老司城土司时期的商事成文规范和商事习惯法都蕴含了很强的契约精神,重质量、讲诚信。

老司城土司时期的契约是以发生“私法”上之效果为目的,二人以上双方同意订立之条款曰“契约”或“誓约”。有双务、片务、有偿、无偿、要式、不要式、口头、书面等种类。溪州铜柱铭文本身就是一种“契约”之类的书面文件,规定了楚、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的是有偿的,有的是无偿的。如:“当都愿将本管诸团、百姓、军人及父祖本分田场土产,归明王化。”可以说,“溪州铜柱铭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条款。谁要侵犯、违反溪州铜柱铭文,谁就要负“毁约”的法律责任,并犯了欺君之罪,那是要斩首的。溪州铜柱铭文还包含了许多商事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溪州铜柱铭文》云:“凡是王廷差纲,收买溪货,并都幕采伐土产,不许辄有庇占。”即凡是王廷派遣差人,收买地方土特产,以及王廷下属的文、武官员采集砍伐山产,不许管界之人包瞒和占有。货物要讲质量,讲信用,有诚信,不能弄虚作假,不准欺骗别人。这些都是有利于地方民族经济发展的“商事法律”条规。这样做,包括王廷差纲与外地商贾都络绎不绝地前来湘西购买溪货和各种土特产品等。原来此地交通闭塞,运输不便,使大量货物积压霉烂。现在有外商上门购货,其价亦便宜,质量好,数量足,大大刺激了手工业、农业、商业的发展。当时王村古镇便是桐油、木材、竹子、药材和各种建筑材料的集散中心,货物通过酉水、沅江可运到长沙、洞庭湖、武汉等地。

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管理体制的完善、文化法治建设的加强、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华谊进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活力和动力,政策基础的支持有利于华谊对内自身完善、对外拓宽市场。

老司城土司时期的商事习惯法坚持公平、讲究诚信,注重产品质量。在老司城遗址,从那些规整坚实的鹅卵石道,我们可以勾勒出当年的繁华商业市场。老司城分内罗城、外罗城,城里有东西南北4个城门,有左街、中街、右街、上街、河街、五铜街、渔渡街、紫金街等纵横交错的八街九巷,人户稠密,市店兴隆。街道全由红褐色花纹卵石砌成图案,匀称精致,颇具民族特色,印证史书“城内三千户,城外八百家”的记载。大山深处的土司城能够拥有如此繁华的商业交易市场,这必然与当时健全完备的商事习惯法分不开,老司城土司居民依据商事习惯法与城外居民进行频繁的商业交易往来。《永顺土司志》云:“永邑山多田少,刀耕大种,食以小米,掺子为主。稻谷多仰永定卫、大庸所两处。”老司城遗址周边土家族村落粮食供应基地主要有万坪、高坪、塔卧等地。粮食作物主要有小米、燕麦、玉米、掺子等,采集类产品有茶油、桐油等。老司城遗址周边土家族村落还盛产一些山野珍稀特产如麝香、虎骨、虎皮、灵芝等。从老司城沿伸开来的官道,把老司城与外面的世界如桑植、湖北来凤、大庸、辰州、常德、四川等地连接起来,从外面运输过来的货物有:棉花、食盐、布匹、五金、丝绸、瓷器等。如河沟里是官道的重要地方,是通桑植、湖北来凤、永定卫大庸所的交通要道,大庸、常德、慈利等地的客商把食盐、棉花等运到湘西,又把湘西的茶叶、茶油、桐油等地方产品经过河沟里销往外面各地。为了满足老司城的需要,老司城周边土家族村落在经济上也形成了一套类似于“专业化”的分工合作服务体系,这种专业分工包括:粮食生产、建房造瓦、货物运输等。老司城的建房造瓦的材料包括青岗包和瓦窑,青岗包是土司时代专门为土司王烧制浮雕花砖窑址,位于老司城狮子口顺小河进一华里处。据说那时为了确保产品质量,还专门从西安、杭州、苏州等地请来了很多专业技术人员[8]。土司时代有专门的铜铁厂,生产铜器、铁器等。土司时代已经有了一系列有关工厂生产习惯法规则,如明确规定禁止外来人开采铜矿、铁矿;有的村庄则专门以捕鱼为生,如秦家村人,历史上就曾称“捕鱼人”,民间口传中流下“秦家人捕鱼三年,有执照”之说[9]

中央政府对老司城土司时期公法领域采取“土流参治”的法治原则,保障了中央制定法是建构土司时期社会法律体系基本价值秩序的根本法,具有崇高的身份与尊严,是一切其他规范的效力源泉,得以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安定团结。中央政府对老司城土司时期私法领域采取“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又使老司城土司时期的民商事习惯法在规范调整本地区的民商事关系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维护了本地区的民商事关系和社会的安定。法律具有很强的地理属性和民族属性,正是中央政府对老司城土司时期采取的严格控制而又留有余地的法治原则,使得在中国朝代变更的社会剧烈动荡中,封闭自守的老司城土司统治却始终偏安一隅,溪州人民得享600多年的相对安定有序的生活。20世纪初重见天日的被称为“中国的马丘比丘”的老司城遗址,其价值不仅仅在于揭露老司城土司时期土家族生活聚落,也不单单见证高超的石质建筑技巧,从法学层面来说,老司城遗址的价值在于透过其承载的古老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追寻多元的法文化体系、挖掘中国本土法治资源。

参考文献:

[1]雷家森.老司城与湘西土司文化研究[M].长沙:岳麓书社,2014:32.

[2][徳]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8.

[3]溪州铜柱及其铭文的法律思想——中国土司文化研究http://www.zgt swhyj.com/NewsDetail.aspx?ID=545.

[4]杨庭硕,彭兵.对土司制度终结的再认识[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7(5):1-11.

[5]雷家森.老司城与湘西土司文化研究[M].长沙:岳麓书社,2014:35.

[6]瞿州莲,瞿宏州.从土司通婚看土司之间的关系变化—以湖南永顺老司城碑刻为中心的考察 [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4(2):80-87.

[7]朱世学.土司时期土家族原始婚姻形态残余探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12(4):46-50.

[8]向胜福.老司城民间故事集[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0:186.

[9]陆群,苏胜平.老司城遗址周边土家族村落的人类学调查[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3):108-113.

 
戴小冬
《怀化学院学报》 2018年第03期
《怀化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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