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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依规治党的治理理念与逻辑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依纪依规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跨时代的系统性伟大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既高度强调了“党的领导”和法治国家建设,又把“党的建设”作为加强党的领导和健全法治的极其重要方面与具体的制度抓手,特别是,将建设健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并实现党的建设法治化十分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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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彰显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鲜明特征,就体现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两大体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体两翼”。这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发展特征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前提。同时,作为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党,要使党内法规体系有效发挥管党治党的引领作用,完备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是其最坚强的后盾和基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党建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值得重视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强调制度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和地位的同时,也特别强调了思想建党和党内的政治文化的重要性,指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同向发力。”[1]这充分表明,制度固然重要,但“徒法不能以自行”。中国古代如此,西方也如此。西方法文明的形成,不能单看其表象,其背后的内生机制与文化传承更是我们必须研究与关注的。同理,我们国家要推进法治尤其是实现管党治党的法治化,也要注重自己的内生机制和文化传承。中国法治的内生机制是什么?答案或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思想建党、培育党内的政治文化,是非常重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生机制。

二、依规治党理论建设须首先破除对西方法治的“迷信”

历史经验一再证明,“迷信”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桎梏。从西方近代以启蒙运动为代表的思想解放到以遵义会议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确立自主发展道路,均是以破除迷信反对盲目的文化崇拜、理论崇拜、制度崇拜和道路(路径)崇拜等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开放之路亦是如此。而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也只有首先破除对西方“法治”的迷信,才有可能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之路。

建设法治社会,从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依法行政成为政府的行政指针,再到力倡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无疑都是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为先导。在这个意义上,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立法制度建设成绩有目共睹。但值得反思的是: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治建设很大程度上将依法治国简单视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导致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主义至上,并且立法过程中法律制度移植倾向严重。究其思想根源,在于迷信西方式的“法治”治理模式,忽视了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抑或文明模式的体现。由此导致在对现代“法治”的认知上,简单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伦理规范及其德治文化、礼治传统视为不合时宜的陈规陋习,简单将党历史上很多优良的治党治国理政经验归结为西方语境之下的专制集权。因此,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及其法治社会实践如果不能首先在观念上进行拨乱反正,破除对西方“法治”的迷信,很可能会形成另一种“全盘西化”,从而走向“法治”的误区甚至反面。

中国法治建设从改革开放之初为争取“所谓的进步的法律”之生存权而奋斗,到今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历程曲折。但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深刻的社会问题,典型的如贪污腐败问题、假冒伪劣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社会矛盾冲突问题等等。尽管说这些社会问题有着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转型期某些难以完全避免的“发展阵痛”,但法律制度在这些矛盾面前所表现出的无力感却不免带来某些制度怀疑。而在一些思想界人士看来,习惯于将之归咎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而非法律制度自身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强调同时构成了新时代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一翼。在十九大报告中,共计55次提及“法治”,表明党的领导是在继续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前提下进行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体两翼,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惟其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目标才可能达成。

鲁迅在儿童文学翻译作品的选材上没有选择格林、安徒生、王尔德等,而是选择了爱罗先珂、望.霭覃等。这固然与鲁迅喜欢独辟蹊径有关,但是,这种选材无疑发自内心。鲁迅在儿童文学翻译上关注个性与博爱、童心、童趣其次非常重视儿童话语权。(秦弓,2004)[6]他的翻译作品中多以白话文为主,所以他主张直译。鲁迅的翻译也启迪了其儿童文学创作,如《社戏》、《鸭的喜剧》、《兔和猫》等。

作为西方现代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仅是西方历史发展进程中一次次与各种形式的“迷信”斗争的产物,是建立在西方基督教文明基础之上并最终冲破基督教蒙昧主义桎梏的历史发展之必然,它同我国的德治、礼治、精英之治等的社会治理方式一样,有自己特有的哲学认识论基础和路径依赖。西方式的法治虽有其优点,但并不是完美无缺,更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和终极真理。

传统治理意义上的“礼”不能理解为当今意义上的礼仪或道德,而是从古代奴隶制社会延续发展下来的一系列社会规范乃至国家制度的总称。它以家庭关系为主轴,下至家庭规范中的父子关系,上至国家秩序中的君臣关系,均由“礼”来规定。抑或在一个宽泛的意义上看,国家就像一个大的家庭,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主干的“三纲五常”之伦理内核构成了下自家庭(家族)上至国家(皇权)的秩序规范。礼就是人们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法律亦需依此而定。

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之所以不免误入对西方“法治”的迷信,一方面是对西方的制度崇拜是后发达国家在西方强大话语权影响下的一个普遍倾向;另一方面是急剧的社会转型导致改革开放之初,国人尤其是知识界由于信息不对称、文化了解不透彻等因素的影响,对西方文明及其法治的历史文化基础缺乏完整准确的认知,很容易将其视为普世的、终极性的真理化概念,简单将法治等同于立法,更简单等同于西方式民主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制度。因此,导致立法至上和法律移植倾向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事实上,中国传统社会秩序之维系,以“礼法合治”进行描述更为贴切。中国传统社会之特征,既有儒家的礼治传统,亦有法家的法(刑)治传统。礼治所规范的是个人在社会上的身份地位及其社会角色,并以其不同社会的地位主张不同的行为模式,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同至夫妻、兄弟,均依其身份地位行使不同的权利义务,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妻贤夫至、兄弟和睦成为礼治文化的核心诉求。法家更偏重于强调法律、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们反对儒家学说以仁义道德作为社会制度维系的秩序规范,强调权力及其维护权力的法律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法家与儒家最大的不同在于对人性的认知上。法家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逐利的,没有什么道德标准可言,因此,国家的统治、社会秩序的维系,一方面需要靠利益进行诱导,另一方面要靠严苛的法律(刑)进行约束。同时法家强调皇权统治之“术”也就是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统治“艺术”,其主张可概括为“以法(刑)治国、以术驭臣、以势制人”。显然,这与儒家所倡导的“仁政”在认知出发点上是具有本质区别的。

三、依规治党的治理哲学及逻辑演进:从礼法合治到德法兼修

与法治、德治、人治等社会治理模式相比照,中国传统社会治理通常被定义为“礼治”,即“依礼而治”之意。所谓“礼”即是指社会生活中由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仪节及政治秩序规范的行为准则。

改革开放之初,尤其是近20年来,在西方思潮所主导的强大话语权影响下,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思潮普遍将传统的“德治、礼治、精英之治”简单贴上“人治”的标签,并将“姓法(治)姓人(治)”之分当成检验法治实践之政治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究其实质不过是当年的“姓资姓社”意识形态之争的翻版。而反观中国改革开放之历程,正是因为跳出“姓资姓社”的无谓意识形态之争方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历史的经验教训再一次提醒我们,实事求是,破除“迷信”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群体概莫能外。同理,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只有首先破除对法治的“迷信”,才能取得依法治国的实质性进步,并为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等方方面面的改革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当然,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必然依托于其深厚的社会基础,法治亦然。如果仅从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在基因而言,以礼治为特征的中国文化传统固然缺乏,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市场要素所内在要求的契约精神、法制特征亦在市场机制的完善过程中不断得以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治理法治化进程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法治化思维都有了明显提升。伴随着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市场体制、社会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中国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和现代化都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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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意义上看,传统社会中的礼并非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道德约束,而是带有一定的法特征。但它毕竟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因为法是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进行维系的。而在一个缺乏宗教传统、国家地位不高的“乡土社会”中,要实现人自身的道德自觉,由伦理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所实施的约束是一种管理成本最低的方法,因此周孔礼仪便转化成为社会教化的基本功能,理性(道德)和礼俗成为社会秩序维系的主要方式,并通过舆论民情实施相对有效的社会监督。这种文化形态适应了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基本特征。历史上,中华文明与西方文明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缺乏宗教传统尤其是强大的宗教权威,没有形成宗教权力与国家(皇家)权力相互间的制衡与制约。同时,广袤的国土之地理特征决定了以皇权为核心的政治国家其政治权威和直接权力很难深达民间,教权与皇权这两大权威的缺位及限制就只能通过礼俗秩序、伦理教化进行补充。并且,农耕文明的生产与生活特征决定了人们的流动范围十分有限,在“熟人社会”的交往文化中,以舆论民情作为社会监督的实施工具也相对有效。

尽管认同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治”特征,但常常有观点将之归为“人治”而与“法治”相对立。事实上,“礼治”中体现出的秩序因素固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它也绝不属于“人治”。原因在于,法治的本质在于“依法而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由法律来规定并维持的,但法律之背后依然需要权力的支持,并通过具体的人来执行,也就是“人依法而治”之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样也可以说礼治乃“人依礼而治”而非将之简单视同为“人治”,乃因人治所指称的意思通常是权力者任凭一己之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与人之关系,这样的社会关系在历史上几乎是很难出现的。因此,人治与法治之别,不在于“人”与“法”这两个字上,而在于维系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其规范的性质。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既定的、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也是实现社会繁荣和持续进步的关键。从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国的改革之路走的是一条在破除盲从与迷信的基础上,解放思想,逐渐摸索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同理,与此相适应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依然需要在破除对西方法治的“迷信”基础之上,找寻一条切合国情与文化的法治文明之路。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中国社会之“法”虽然也具备法律之形式特征,但与现代法治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其一,历朝历代的“法”体现的是君主的意志,因此多限于“以法治民”和惩治官员的刑律。法即刑、刑即法是古代法律的基本形态,远非当代节制权力意义上的“法治”,涉及民法的内容虽有体现,但远非法律形态的主体。其二,从政治安排上,历朝历代的制度设计中虽不乏对官员、地方间权力相互制衡的某些安排,甚至这种设计体现出较高的政治智慧,但其出发点同样是为巩固皇权服务的,是皇权意志的体现。同时,文官制度建立以后,官僚作为利益群体直接参与国家治理,因此从政治安排上,文官制度对皇权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的,但它依然体现出的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政治特征,与制度化的法治仍存在本质的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我们只能在尊重历史、思考历史、吸收5000多年中华文明历史精华的基础上进行,这才是中国共产党人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核心体现。

中国传统文化重“德”轻“法”的历史积淀对于当今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固然有其偏失,正因如此,因应时代发展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性选择。但是,对于具有数千年“礼治”文化传统的中华民族而言,法治国家的建设绝不仅仅意味着静态“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更主要的是立基于法治文化的培育特别是法律信仰的养成。其中不仅包含着对法律精神的认知,同时亦包含德治内涵的弘扬。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延亘数千年的治理传统,“礼法合治”中的“礼治”契合了中国农业文明社会的基本特点,也与封建文明对等级尊卑秩序的肯认相吻合,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体系的基本稳定。就其思想本质而言,儒家文化传统中重“德”轻“法”的思想脉络在社会治理中的体现是值得肯定的。“德主刑辅”“为政以德”“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等等都能给今天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提供重要的启示。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上所体现的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衡及对人权的尊重,或者在更通俗的意义上理解与传统“法制”的区别,它尤其强调法律制度由“治民”向“治官”的转换。它是以顺应历史上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变革的需要为前提,并顺应市场经济对民主政治等当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法治对程序化、公开化制度体系的倚重和强调,也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文化精神及平等意识,特别是现代法治更注重于对国家公权力的制衡与节制。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意义上的“中华礼治文明”向现代“法治文明”的转型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就文化积淀而言,西方历史上的基督教文化内核淡化了他们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背景,进而较早孕育了契约文化观念,使得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中更加注重用法律的手段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中华历史文明的礼治传统、皇权政治等文化特征在历史上就不易发展出节制公权力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华文明培育法治文化过程中历史积淀的不足。

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治包括两方面内涵:其一,礼治的内核是伦理;其二,礼治的外在规范为仪节秩序。伦理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来源,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和文化形态的主要方面。所谓伦理,意指人与人、人与社会相处的各种道理和准则。中国古人对伦理之理解,来自于他们对自然法则即天地之道的理解,和谐成为其基本要义。因此也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始终将和谐作为主要诉求。在这种伦理观之下,家庭伦理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中心,远近亲疏则依照这个中心向外延伸,不断扩展,形成梯次型结构,并由近及远适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伦理道德准则。在最核心的伦理关系即家庭关系中,父子关系是主轴,“父子间的关系不是基于天生的慈爱,而是像诸侯与其臣僚间的盟约”[2]174,“孝”则成为家庭伦理的基本依托。而在社会关系中,“礼”则是维系权力秩序的基本规范,君王占据了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因为在古人看来,君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他作为先知以及作为世俗世界与神圣世界之间的媒介所获得的权力”[2]30,因此可以被称作“天子”即“天帝之子”。在君王之下,则依次是王族诸侯、大家族首领、贵族、普通的仆役及武士阶层。这样一种权力结构来自于古人对自然秩序的认知。

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加强城乡水源地保护和雷州半岛等地下水超采区修复,特别是做好具有饮用水功能的大中型水库的水资源保护工作,合理布局和规范取水点,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目标,使减排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因素。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历程来看,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立,更离不开法治体系之完善。而制度化的法治文明毕竟发轫于西方,因此研究、学习、借鉴、汲取西方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是有益的。但必须深刻认识到,法制不代表法治,法治文明也不简单是法律制度的总和,法治文明的发生与发展均蕴含着特殊的文化语境,并内涵着特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传承。只有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正确对待中华文明的历史文化传统,特别是国家与社会治理中那些被历史证明比较有效的德治文化、礼治传统与法制规范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进程中治国理政的诸多优良传承,扬弃与继承中华文明几千年来治理文明的精髓,深刻认识“礼法合治”的治理思想在社会发展历史上的有益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价值引领才能够更好地契合中国的国情与民情。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法治的“本土化”过程,“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3]。正如有学者所言:“以德治国”是在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基础上提出来的治国方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义在于法德兼治。[4]

芍药苷对6羟基多巴胺诱导的PC12细胞损伤的保护作用研究 …………… 顾晓苏,王芬,胡丽芳,等 283

四、新时代依规治党的基本原则与思考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根本宗旨

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所作的十九大报告中,不仅再次重申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更将党的领导摆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中一些提法是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的,特别是对党的最高领导地位的强调。报告指出:“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摆在最重要位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中,摆在第一条的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其中政治领导力摆在第一位;报告同时明确指出了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1]

不难看出,十九大报告对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的政治领导力、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等提法的强调,将党的领导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充分表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与核心所在。

(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体两翼的辩证关系

前苏联、东欧国家及其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社会转型的前车之鉴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文明传统及其与之相适的治理模式并不是依法治国的敌人。相反,恰恰是因为过早地抛弃内生于自身文化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盲目照搬被西方强大话语权所设定的民主、自由、法治、人权及其制度模式,从而导致社会长期陷入动荡与混乱。原因在于旧有的规则体系被匆忙打破,新的规则在缺乏与之相适的文化底蕴的前提下“徒法难以自行”,社会无所适从。事实证明,脱离固有传统而建立任何所谓的“美妙制度”只能是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九大对依法治国的强调再次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即“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党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问题,充分表明对宪法权威的强调与维护是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宪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大战略举措。“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将带来法治建设领域的深刻变革,有利于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真正落实,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瓶颈问题,为宪法权威的维护及国家法治的统一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合宪性审查是宪法权威的最重要体现,也是国家法律精神的最明确表达。将之写入党的报告之中,对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是全面并深化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重大举措。可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同样必须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方针与原则,党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必将成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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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时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在关于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需要关注的是长期以来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理论与实践命题及争论。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两者之间不具备可比性,将之进行简单的比较,就是人为地将党与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与法也是高度统一的。因此,简单去论述党大或是法大,只能是一个伪命题。“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国家建设关系的基本命题,深刻地诠释了党与法之关系的本质。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5]有些学者将现代法治与西方多党制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简单等同,因而主张现代法治应当是一种脱离政治的法治,其本质是将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及其特定的政治模式视同为普适的,从而主张资本主义法治的普世性。这种看法事实上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念与道路的误判。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议题和崭新课题。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正确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与理论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治的中国特色与普遍规律的关系,法治的长远发展与阶段过程的关系,法治的目标战略与实施战略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等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在理论上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更是未来一段时期法治建设实践中必须逐步探索的问题。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正是在这样一个制度背景下不断推进并逐步完善的。

板柱节点应进行冲切承载力的抗震验算,且应计入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为了防止强震作用下楼板脱落,穿过柱截面的板底两个方向的钢筋的受拉承载力应满足该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力设计值,一般来讲,抗剪栓钉的抗冲切效果优于抗冲切钢筋。

参考文献:

3.发展中国家应对BEPS的弱征管能力寻求中国的帮助。BEPS是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产物,AP-BEPS是多边框架,实施AP-BEPS,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共同协力合作,才能形成全球税收征管合力,维护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的税收利益。发展中国家征管基础薄弱,应对BEPS的征管能力相对较弱,AP-BEPS的实施成本较高,迫切需要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帮助其征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其应对BEPS的征管能力。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DB/OL].(2017-10-27)[2018-01-09]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

基于“学习产出”(OBE)教育理念的化工原理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初步探索 邵友元,黎慧红,李永梅,何运兵,陈忠明,黄卫清(109)

[2][英]凯伦阿姆斯特朗.轴心时代[M].孙艳燕,白彦兵,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10.

[3][英]格林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M].高鸿钧,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7.

[4]李交发,李天助.“以德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J].湘潭大学学版: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141-146.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多重比较采用LSD和Dunne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5]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02(2).

 
王建芹
《湖湘论坛》 2018年第03期
《湖湘论坛》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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