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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自主性及其限度

更新时间:2009-03-28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首届乌镇互联网大会提出要“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自主性和独立性是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公正、民主和透明的保障。为促进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公正、民主和透明,近年来国际社会一直强调和争取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独立性。2016年10月美国宣布不再续约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组织,ICANN正式成为独立机构,这一诉求似乎已成为现实。有人开始欢呼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实现了独立性,也有学者质疑美国能否做到全身而退。本文通过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自主性的整体考察,分析其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独特性,解剖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自主性来源及表现,并探究其自主性的限度。

一、国际组织的自主性理论

早期学者在研究国际组织的过程中,已注意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并非完全被动地执行成员国意志和命令,而是存在不受主权国家约束的独立自发的行为,学者将这一行为称为自主性行为(autonomous behavior)[1],这一议题受到学界的关注且持续研究。到目前为止,学者从两种理论路径来解释国际组织的自主性行为:一是委托—代理解释路径。该理论认为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是通过契约或条约确定双方的职责和关系,成员国委托国际组织实现其国家利益,同时在“自行决断的范围内”自主行动。因此可能对其委托方带来“代理损耗(Agency Loss)”或“代理懈怠(Agency slacking)”,对决策结构施加自主性影响可参见Kenneth.Abbott,Duncan.Snidal..Why.States.Act.through.Formal.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J].Journal.of.Conflict.Resolution,Vol.42,No.1(1998);Lisa.Martin..Coercive.Cooperation,Explaining.Multilateral.Economic.Sanctions[M].Priennceton:Prenceton.University.PRESS,1993;Andrew.Cortell,James.Davis.How.Do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Matter?The.Domestic.Impact.of.International.Rules.and.Morms[J].International.Studies.Quarterly,Vol.40,No.4(1996);Mark.Pollack.Learning.from.the.Americanists:Theory.and.Method.in.the.Study.of.Delegation[J].West.European.Politics,.Vol.25,No.1(2002)..。在委托-代理的解释路径中,国际组织的自主性是因为其成员国家主体有效监控难以实施,国际组织表现出了不符合成员国偏好和利益的行为。[2]二是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路径。该理论将国际组织视为官僚机构的一种,认为国际组织的官僚化有助于国际组织形成独立于成员国主体之外的利益、权威和权力,从而获得自主行动的能力。迈克尔·巴特尼(Michael Barnett)和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提出了国际组织自主性行为研究的社会制度理论,认为国际组织坚持中立行事的原则、“保护与追求国际社会广泛共享原则的道德取向,以及拥有的实现治理目标的专业知识,是其权威与自主性的来源。”[3]

冷伍明等[12]研究了预制管桩桩身应变计的埋设工艺,并将其应用在PHC管桩静载荷试验中,研究了PHC管桩的荷载传递机理.付贵海等[13]也将应变计安装在PHC管桩桩身表面预留槽内,进行了深厚软土地基预制管桩荷载传递试验,该方法因桩身表面预留孔槽内填充高模量环氧树脂和导线出线方式工艺都较为复杂,而没有广泛推广使用.蔡健等[4]将带应变计的附加钢筋预先埋入到钢筋笼里面,准确分析桩顶荷载在桩身内的传递规律,该方法克服了PHC管桩高速离心的生产工艺带来的弊端,大大提高了测试的精度,但由于应变计无法适应PHC管桩高温养护的条件,故而需大大增长养护时间.

笔者认为,在考察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这一类非政府组织时,学者不应局限于原有的自主性理论的条件和结论,而应关注其原则和方法。一个组织的自主性应体现为不受自外于自身其他因素的限制能独立自发采取行动的能力。这种自外于自身的力量,既可以体现为国家,也可以体现为官僚组织的异化因素。以传统的自主性理论衡量,非政府组织可以界定为自主性程度最高的一类组织。如果仅此作出结论,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是自主性程度最高的组织,则过于草率,因为其没有看到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明显差异性,其自主性体现也有所不同。

(一)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自外于国家的独立性表现不同

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内部结构、机制创制和运行模式有所差异。大多数非政府组织仅是对政府间组织的职责和功能的一种补充。在全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通过国家的中介才能参与,而且也只是对政府间全球治理的补充和完善、促进和监督而已,其功能和角色较为边缘化。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与其他非政府组织等完全不同,它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也独立于其他国家(2016年之前除美国)之外,无须通过国家的中介。另外,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并非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的补充,而是行使国际互联网治理的主导组织。因此,国家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权力干涉既不是通过契约(除美国的干涉外)来实现,也非强制性参与,而是博弈和观念共识的产物。国家对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行使权力的空间有较大弹性,其大小取决于观念共识形成和权力博弈的力量对比。

(二)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自主性体现在不是追求组织的自主性,而是追求参与个体的自主性

2.国际互联网治理的公共性与互联网商业性发展之间的矛盾。早期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和专家将互联网看作全球公共物品,认为互联网技术应为全世界所共享。因此网页的发明人Tim Berners-Lee将专利公开,无私交由全世界使用,而Jon Postel 则无偿管理根服务器和数字地址。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互联网技术商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网络技术人员和企业看到了互联网的商业性价值。当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组织和个人将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利益放置于互联网发展之上,自然会带来互联网治理公共性的异化和弱化。商业化使得某些互联网公司富可敌国,所在国家互联网经济发达,而另一些国家则处于经济被操纵,互联网基础设施欠缺等境地,国与国之间的“数字鸿沟”差距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可超越的,互联网发展受制于它国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和不平等。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中,许多组织都将“自由”当成组织的核心文化,IETF强调开放和技术的核心价值[9],ICANN也强调开放与自由的价值。[15]这一理念在互联网商业化的当下,显得苍白无力。许多处于互联网发展劣势的国家和民众迫切需要的不是“互联网接入”的自由,而且“互联网接入”的自主能力和机会。在此情况下,谈互联网治理的独立性和“互联网自由”是虚伪的。要缩短“数字鸿沟”,必须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因此,国家责任越来越重。如果不消除不平等,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所强调的自主性变得毫无意义,甚至会走向治理初衷的反面。

二、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自主性形成原因及表现

笔者将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分为互联网资源分配体系、互联网标准制定体系以及互联网治理协商体系三类。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负责主要互联网资源的分配,这些资源包括:域名的分配(the Assignment of Domain Names)、IP地址的管理以及对于根服务器(Root Servers)的控制等等。互联网标准制定体系主要由互联网工程任务组(简称IETF)、万维网联盟(简称W3C)、国际电信联盟通信标准化组织(简称ITU-T)及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简称IEEE)等机构负责,而互联网协会(简称ISOC)、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简称WSIS)以及互联网治理论坛(简称IGF)等属于互联网治理的协商机构,无决策权和分配权。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互联网工程任务组及万维网联盟是原生性互联网治理组织,其萌芽和产生可追溯于互联网诞生时,且是互联网治理的主要机构。其他机构要么是久已有之,在互联网出现后除主要业务外承担了一部分互联网治理职责,如ITU-T和IEEE组织,要么是后期派生组织,如ISOC、WSIS、IGF组织。从考察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完整性来说,对原生性及主导性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进行整体性和历时性分析,将更有利于对互联网治理组织进行自主性探讨。

(一)早期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去国家化”

1.互联网“认知共同体”对国家与政府管制互联网的主动排斥。“认知共同体”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公认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业群体,对此领域或议题范畴内与政策相关的知识拥有权威性主张”。[5]互联网治理组织是一个具有高度理念认同感和技术性的“认知共同体”。这一 “认知共同体”开始是由纯粹的研究机构、学校的计算机或网络科研人员组成,虽然后来其成员已扩大到以企业科研人员为主,但仍有着极强的专业性。互联网产生之初,应用范围有限,很难确定互联网资源分配的正式机制,“认知共同体”成了规则制定的重要力量。[6]技术专家们深信技术对网络管理的终极价值。他们认为可以以纯技术手段即他们所称“代码原则”来解决互联网治理的难题。他们不仅坚信网络能够实现自我管理,而且坚持互联网不需受国家或宥于国家的管制。《虚拟空间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是这一理念的反映。宣言称“工业世界的政府们……我要求你们放我们一马。我们不欢迎你们,你们无权管辖我们的世界……也没有任何强制的方法让我们害怕。”[7]在原生互联网治理组织中,组织成员构成也体现了去国家化的特征。如ICANN组织规定其成员不能是某个政府的官员。IETF组织宣言规定,IETF是由个人志愿者即参与者组成的组织。2008年前IETF只显示参会成员所属组织的名称,如企业或研究机构等,不标明其国籍。

第一时间,党和国家发出了最高指令——“全力解救处于灾难中的人民群众!”它成为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驰援玉树的总动员令。

2.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职责不以满足国家或其他组织利益和偏好为目标,只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依归。ICANN谋求“公开和透明的政策发展机制”[8],IETF组织则寻求“使互联网运行得更好”[9],W3C希望发展“确保互联网长期成长的开放标准”[10]。这些组织的宗旨没有体现各国的国家利益和偏好。另外,打破国界的局限设置机构。如ICANN在全球成立了五个下属的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五个机构都以地区而非国家为划分原则。突破国界,实现互联网去中心化去国家化是其最初设想。

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先是计算机专家之间的自治组织,后来演变成超国家治理组织,其结构和功能与早期相比变化较大。当互联网治理组织从小型机构和专业性机构发展成为全球性和跨专业机构时,组织的自主性性质和程度也必将发生改变。

(二)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去官僚化”

1.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形成之初,只存在非正式的组织结构。即使后来形成了正式组织,但摒弃了科层制的制度安排,而是采用较松散、且自下而上形成的基于技术讨论的扁平化的协商组织形式。如ICANN组织内部关系中,三个主要机构通用名称支持(gTLD)、国家和地区名称支持组织(ccTLD)和地址支持组织之间,并没有上下级关系,每个机构创制议题、收集信息,决策完成,都以促进自下而上和共识为导向。其成员权力结构中,也不体现上下级关系,负责人只是会议的召集人和执行人,对成员不具有强制权力,也没有最终的投票决定权。

2.运行机制强调“个性化”。官僚制抹杀个体意志,强调服从和组织利益,而在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中,体现了创立者对“个性化”关注的设计理念。现代官僚制建立以来,“多数决定”成为决策实施的主要方式。在国际社会中,则体现为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如“一国一票制”“加权计票制”等。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认为多数决定和“一国一票”“加权计票”等投票方式容易压制少数意志,已经过时。他们创新投票方式,以摒弃官僚制带来的弊端。如IETF组织,该组织在讨论标准制定时,不需要正式的投票表决,以“大致共识和运行代码(Rough consensus and running code)”的原则进行。“大致共识和运行代码”的原则是指标准通过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能得到成员的认同以及是否能有效运行。[13]决策时不以举手等投票机制和点数计票方式等形式进行,而是在电子邮件讨论组或会议上,大致了解支持程度,以不计票的方式来决策。采用大致同意原则保障了决议的民意基础,而运行代码原则维护了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两者确保其标准通过的合法性。互联网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去官僚化营造了组织成员平等协商的氛围,最大限度保障了技术人员个体意志的贯彻和执行。

三、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自主性的限度

3.民族国家消极对待互联网治理,为去国家化提供了外部条件。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国家和政府没有注意到其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并不重视互联网管理。虽然互联网的发展得益于美国政府的支持,但直到1990年代中后期,美国都没有将互联网作为战略资源来管理。1990年代初,美国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和电子政府等政策规划,此设想仅是将网络作为提高政府效率的工具而已。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默认技术人员对互联网的自治管理,1990年代中期各个国家对互联网和相关治理议题都没有显示出具体的关心,[11]欧盟在1994年曾推出“Bangemann Report”,在该报告中提到了要加快欧洲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但是认为其主要推动力量应该是私人部门和市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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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互联网治理组织自主性程度的原因

[4]查尔斯.T.葛德塞尔.为官僚制正名——一场公共行政的辩论[M].张怡,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4

对于表 1所列地震的计算结果,MS和 MS(BB)的对比情况如图2所示。图上可以看出,MS震级整体比MS(BB)大,相减之后的结果统计如图 3。MS和 MS(BB)的差值分布在0.0和0.3之间。差值在0.2的地震个数最多,为28个,占到总数的66.67%;差值在0.3和0.1的地震共有12个,占总数的 28.57%;差值在 0.0的地震共有 2个,占总数的4.76%。平均差值为0.195。

目前的自主性理论忽视考察官僚组织对国际组织成员个体自主性的侵蚀。官僚制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范式。以往研究表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官僚组织化有利于国际组织自主性的形成。对于非政府组织来说,官僚制是否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在以民族国家为基础形成的国际组织中,国际组织代表的是民族国家利益,组织成员也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因此个体自主性和个体意志并不重要,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这样的非政府组织来说则另当别论。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不体现国家意志,甚至不体现组织意志,它更强调成员个体的意志表达。它由成员个体组成,是个体意志的集合。对个体意志的表达和尊重是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官僚化造成对组织内部个体的异化,对某些个人意志的背离,削弱了组织内个体的自主性[4]。另外,组织的官僚化也会造成功能偏离,结构膨胀,直接损害了国际组织的效能,消解了作为个体的自主性强度,是损害国际组织个体自主性的隐性因素。以往自主性理论在关注个体意志的独立性方面存在理论盲点,忽视了组织内部个体意志的独立性问题。因此,在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自主性考察中,对官僚化的程度的考察也是权衡其自主性程度的重要因素。

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就是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或者说是公民及公民社团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建设有限和有效的政府。弱化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强化协商、合作的现代治理方式,实现一个可问责的自主与自助的社会。就城乡规划而言,不能完全解释为一项技术或科学活动,而应当理解为规范性和政治性的活动。因而规划必须充分体现政府、市场和社会利益主体的平等诉求。规划是多元利益博弈的舞台,要实现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推进各种社会组织的建设,构建形式多样的社会组织体系,彻底改变单向度的政府管理体制,实现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多元治理模式。

3.互联网治理组织乌托邦式管理与组织扩张后的官僚化之间的矛盾。早期互联网治理组织的治理理念带有乌托邦色彩,但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各互联网治理组织不断扩张,组织层级增加,组成人员膨胀,运行机制复杂。曼瑟尔·奥尔森曾区别小集团与大集团,认为小集团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而在大集团则正好相反。[16]互联网治理组织由最初的乌托邦式的管理发展成为大集团的管理时,官僚化不可避免,这不仅背离组织的共同利益,也背离其个体的意志。

(二)互联网治理组织自主性限度的表现

1.国家参与强度增加。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中出现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利益诉求,互联网管理开始发生转向,国家利益成为互联网治理组织考虑的重要因素,互联网空间的主权化趋势加剧。虽然美国在早期放任互联网自治,因ICANN与美国商务部签有合同,也即是说ICANN是美国控制下的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且美国在1998年后开始加强了对ICANN组织的管制。全球互联网组织接受美国一国控制,但职责却是为全球分配互联网资源,许多国家开始不满于这一不平等和不合法的分配体系。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等发达国家都提出异议。因此,ICANN的不透明和不平等长期被诟病。如果说ICANN有自主性的话,那只是独立于非美国国家之外的自主性,它体现的是美国的利益。21世纪后,许多国家开始努力寻求使互联网摆脱美国一国的控制。自本世纪初以来,国家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影响力增强,主要表现在:

治疗组及损伤组小鼠治疗前S O D水平(61.97±13.29 U/mg)(62.86±12.48 U/mg)均明显低于对照组正常小鼠(131.43±21.37 U/mg),治疗组小鼠治疗后SOD水平(101.58±18.23 U/mg)较治疗前明显升高(t=7.852;P=0.000),治疗组小鼠治疗后SOD水平明显高于损伤组(60.47±9.79 U/mg),但低于对照组。

(1)传统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内部结构调整,国家因素出现并加重。2005年,ICANN组织内部设置了“政府顾问委员会”(简称GAC)机构。GAC的成员包括有各国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等,它与董事会保持密切联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影响董事会的决定。GAC虽然没有决策权,也不能代表ICANN,但可就ICANN的重要事项发表看法,提出建议。他既有“直接向董事会提出问题”的权利,也可对过去政策或将要制定的政策提出修改建议或具体的对策建议。另外,ICANN的通用名称支持(gTLD)、国家和地区名称支持组织(ccTLD)和地址支持组织等就域名和数字地址进行决策时,必须就该决策知会GAC,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17]而IETF组织,则从2008年开始,在参加会议名单中列明国籍,以显示其政治性。互联网治理组织不再是“去国家化”全球治理的试验场,而变为世界各国参与互联网治理和角逐互联网空间的舞台。

(2)以国家为参与主体的互联网治理会议竞相涌现。在传统互联网治理组织之外,联合国主导设置了以政府代表团为主要参与者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2003年)以及互联网治理论坛(2006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和互联网治理论坛由各国政府轮流举办[18],已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它稀释了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权力,引入了国家作为互联网治理的主要主体,改变了互联网治理的非官方化进程。各国除了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治理会议外,也积极参与或主办互联网大会,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获得更大的影响力,从而影响互联网治理的决策。如我国每年组织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以及中美互联网论坛,中国-巴西互联网大会等。在国际交往中,互联网治理成为双边或多边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和关切点。

2.组织官僚化趋势明显。如前所述,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管理模式摒弃科层制,官僚化,多采用强调个人参与、协商和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21世纪后,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已越来越向官僚化发展。表现在:

(1)个体意志和个体参与力量被稀释。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已从过去的“认知共同体”演变成多角色和多学科参与的组织。国际社会以“多利益攸关方”来概括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个人参与特别是技术专家的参与已不再成为主体。“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认为政府、私人部门等是互联网治理的主体,虽然ICANN 组织仍为个人参与留有空间,IETF组织仍主张个体身份参与,但因其参与成本较高,力量薄弱,已无法抗衡权力和资本的侵蚀。不论是传统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还是新成立的世界信息社会峰会及互联网治理论坛等机构,个人参与已成为非常小的力量。个体被强大的国家和企业所掩盖,其影响力可忽略不计,不足为道。如IETF组织中个人都是作为成员参与公司和研究单位的标准制定,很难再在官僚化组织中发挥个体自身的影响力。从其每年出版的标准(RFC)来看,个人几乎不可能提出标准并获得通过。

(2)组织结构复杂化,扁平化向科层化转变。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组织结构从过去的几人或几十人的扁平式小机构而演变成几千人参与的科层式大机构,其组织结构不断扩张。如1980年代的IETF会议,只有20来人参与,没有常设行政人员,而今天其已演变成每年3000多会员,并有许多常设机构和行政人员的庞大组织。而ICANN从90年代末一人治理扩张到有380名员工,且其内部由众多的董事会和委员会组成的大机构。

式中:ρ(Ca2+)0、ρ(Ca2+)1、ρ(Ca2+)2 分别为加阻垢剂、空白1、空白2溶液中Ca2+的质量浓度,mg/L;V 0、V 1、V 2分别为滴定加阻垢剂、空白1、空白2溶液消耗EDTA标准溶液的体积,m L。

[14].Lee.A..Bygrave.and.Terje.Michaelsen..Governors.of.Internet[C].//Leea..Bygrave.and.Jon.Bing,Internet.Governance:Infrastructure.and.Institutions.Oxoford.Universtity.Press,2009:118.

四、美国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隐性影响力

美国虽然不再与ICANN组织续约,放弃了对ICANN组织的法律控制权,但并不意味着美国与其他国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一样,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中拥有相同的权力。网络空间还远不是一个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的空间。影响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国家之间在互联网经济和技术上的先天不平等,使互联网治理中的博弈更加激烈。其中像美国这样的网络强国对网络空间的控制力最大。因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自主性越来越受到限制,国家因素和官僚化因素对治理结构、过程等有很大的影响力。虽然美国对ICANN及其他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影响已趋隐性,但仍是压倒性的。

(一)美国人控制着重要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关键性岗位和话语权

虽然说目前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都普遍采用的是“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鼓励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合作参与治理。但地区不同三者之间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是非常不一样的[19]。依技术的优势,美国人一直占据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关键岗位,在主题确定、议程设置、决策创制等方面都有较大影响力。如目前ICANN中的政策发展支持团队由28个来自世界各国的杰出专家组成,其中美国占了14人,法国4人,土耳其2人,英国1人,德国1人,秘鲁1人,哥斯达黎加1人等,而亚洲国家甚至没有代表。[20]IETF的AD负责人,几乎都是美国人,中国到目前为止,只有两个来自中国公司的成员担任过AD负责人。虽然专家并非一定会为本国利益服务,但民族和国家认同的作用无法抹杀。有学者指出:“一些网络自由主义者甚而最终转变成了国家主义的秘密支持者,因为只要被挑战的国家是他们的祖国,他们就转而为美国辩护,允许其控制和主导互联网。”[21]

(二)互联网治理组织仍受美国法律管制

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总部大多设在美国,受美国法律管制,其行事理念和利益倾向更容易符合美国利益。美国极力反对互联网治理组织成为联合国治下的治理组织,防止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变成为政府间组织,摆脱对美国的依赖。虽然他们认为“任何想将它的权力转移给联合国的作法都将威胁到互联网的民主自由、私人部门的参与以及基础设施的平稳运作。”[22]其实质则在于,互联网治理组织一旦变为联合国组织的组成部分,首先,它将直接摆脱美国法律管制,而与联合国其他机构一样,不属于哪个国家,不单独接受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控制。另外,联合国的一国一票制度将削弱美国对互联网治理的决策创制、议程设置等的压倒性影响力。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美国虽然放弃了契约控制,但是并没有放弃对其的法律管制。

(三)互联网经济的美国独大,是美国施加隐性影响力的物质基础

[2]刘宏松.国际组织的自主性行为—两种理论视角及其比较[J].外交评论,2006(6):104-111.

 

表 1 世界前十社交媒体活跃用户统计表

  

数据来源: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272014/global-social-networks-ranked-by-number-of-users/,2017年4月2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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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全球前十互联网公司市值排名

  

数 据 来 源: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277483/market-value-of-the-largest-internet-companies-worldwide/,2017年4月29日访问。

 

排名 公司名称2016年市值(截止5月)(亿美元)所属国家 排名 公司名称2016年市值(截止5月)(亿美元)所属国家1 谷歌 5100 美国 6 Priceline.com 630 美国2 亚马逊 3410 美国 7 优步 630 美国3 脸书 3400 美国 8 百度 620 中国4 腾讯 2060 中国 9 蚂蚁金服 600 中国5 阿里巴巴 2050 中国 10 Saleforce.com 570 美国

五、启示

以上分析可看出,美国虽然已从契约合同上失去了对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显性控制权,但其隐性控制仍无所不在。互联网治理组织并未获得更大的独立于美国或其他国家之外的自主性。国家化和官僚化趋势加强,美国仍在隐性地发挥着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绝对影响力。[25]公平平等的互联网治理新秩序的建立仍任重道远。在现有国际格局的影响下,国家将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国际互联网治理无法摆脱既有国际秩序框架的影响,主权国家在互联网国际事务治理权的斗争中将承担主要角色,各国之间在互联网治理领域中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

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面临互联网治理的国内外挑战时,既可以借助于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自主性,获得与美国等国家平等的相抗衡的互联网治理参与权和话语权,又能通过增强自身互联网实力,利用国家参与不断增强的事实,加强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消解美国的影响力,促进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倡的构建“多边、民主和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早日实现。参考文献:

[1].Robert.Cox.,Harold.Jacobson..The.Autonomy.of.Influence:Decision.Making.i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M]..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73.

美国互联网经济在全球遥遥领先,占据绝对优势。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和流量经济,从美国的社交媒体的活跃用户全球份额可看出美国互联网经济的强大基础,社交媒体活跃用户前十名,美国占据七席,且活跃用户总数远超其他国家。表格显示,世界前十大互联网公司,美国拥有6家,美国谷歌一家公司的市值就超过第四和第五位中国公司市值的总和,可见其实力的强大。强大的网络经济影响力保证了美国对互联网治理组织的隐性控制力。这种隐性控制力是通过捐助和技术开发参与来实现的。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属于社会组织,长年接受社会捐助,捐助金额与数量决定了会议举办权、议程设置权和参与深浅程度。学者研究表明:组织或个人对互联网治理组织捐助的数额大小影响甚至决定了捐助者在互联网治理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的大小。[23]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时代,权力与资本的结合更为紧密,网络政治是权力—资本结盟的政治[24]。那些拥有网络构件生产手段的公司与政府能够决定网络大厦的构成部件并以此来规制人们的行为。

[3]玛莎·芬尼莫尔.国际组织是国际准则的指导者:.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与科学政策[C];迈克尔·巴特尼,玛莎·芬尼莫尔.国际组织的政治、权力和病症[C]..//引自[美]莉萨·马丁,贝思·西蒙斯.国际制度.黄仁伟,蔡鹏鸿,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65-89;457-486.

1.互联网的跨界性与现实国界管理的相对封闭性之间的矛盾。理论上来说互联网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实现全球的自由流动和连通。但互联网并非乌托邦,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不能割裂分立。相反,网络空间只是现实世界的延展,是现实世界的折射,它离不开现实地域、法律等的限制。特别是在网络安全、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等法律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当下,互联网治理的国家角色日益不可或缺,甚至更为重要。当互联网的跨界性遭遇现实国界的限制时,只能妥协于国界的壁垒,接受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限制。2000年雅虎公司在法国的诉讼案已为此提供了答案2000年,美国雅虎拍卖网站进行包括与纳粹党有关的战争纪念品拍卖活动,法国两个民间组织试图试图阻止法国人拍卖或竞拍雅虎网站中的纳粹物品的行为,以违反法国法律为由起诉雅虎网站,法国法院支持这一诉讼,要求雅虎网站禁止法国公民参与这一拍卖。详情参见Jack.Goldsmith.and.Tim.Wu..Who.Controls.the.Internet?.illusions.of.a.Borderless.World,.New.York:.Oxford.University,.2006.。虽然早年互联网治理组织有去国家化的倾向,但国家的影响一直存在。有学者将互联网比喻为汽车,虽然政府(特别是西方政府)通常只是坐在乘客座位上,但随时准备拉手刹。[14]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对国际互联网治理干预在所难免。

[5].Peter.M..Haas,.Knowledge,.Power,.and.International.Policy.Coordination[J]..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6,.No.l,.1992:3.

[6].Risse,T.Global.Governance.and.Communicative.Action..Government.and.Opposition39(2),pp.311.

[7].[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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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取合适的声发射传感器,不同种类的传感器之间差异性体现在哪里,不同传感器对相同实验的规律性是否一致,以上问题还需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模拟实际工程中因巷道开挖、应力重新分布造成局部应力集中而产生的围岩失稳状态,对含孔花岗岩进行双轴加载,选取两种不同类型的声发射传感器,分别从声发射基本参数和声发射波形分析两方面入手,对比两种传感器接收的声发射信号,以期总结出声发射传感器的选取原则,对室内实验在传感器选择上提供一定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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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的国家烙印明显,且官僚化程度增强,很难保有如原生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那样的自主性,其治理行为将受到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所左右,而其纯为互联网更好运行和发展的技术行为受到诸多限制,也即为其自主性行为设置了限度。

第二,从聆听上对色彩进行感知。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聆听如《斗牛曲》等带有色彩的音乐,让学生在聆听音乐过程中,跟随着音乐感受其中的色彩。在此过程中学生能够跟着音乐感受到旋律的变化,并从中感受到不同的色彩变化,能够使其在享受色彩魅力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快乐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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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于4个250mL具塞锥形瓶中加入无改性活性炭0.08g,分别倒入150 mL 10.0 mg·L-1的DBP溶液,以1mg·L-1 HNO3溶液和1 mg·L-1 NaOH溶液调节 pH 值,使其分别为 5.0、7.0、9.0、11.0 时,将锥形瓶置于30℃、150r·min-1条件下的气浴恒温振荡器内振荡3h。实验结果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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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啧啧,不愧是与云织星人成对出现的猎影星人,小小年纪就懂得舍命相救。”喵星飞鼠大使鄙夷地叫道,“能帮她挡住拳头,那你还能帮她挡住这个吗?”喵星飞鼠大使说着,左手一挥,一支飞鼠小队从他身后闪出,在空中架起一个大号导弹发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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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举国震惊。

毋庸置疑,监控管理平台软件已经树立了在系统中的核心价值,并得到从用户、工程商到厂商的广泛认可,特别是以IP监控和行业解决方案为市场战略的今天,很多硬件生产厂商纷纷开始重视平台软件产品的配套,或合作或自研,以提高前后端产品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黄旭
《湖湘论坛》 2018年第03期
《湖湘论坛》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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