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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公共性诉求及其实现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问题提出:公共性转换

学界对公共性诠释不尽相同,交往互动层面上、制度层面上、价值观层面上的公共性,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上的公共性有不同的指涉,但都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和共有性、共享性、共同性等特性。公共性在社会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既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又是其支撑性条件之一”,还是促成“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1]作为社会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新型城镇化是城乡公正、共同发展的建设工程,不仅要求传统农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而且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发展理念,将“公共性”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依存条件,着力推进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进而保障广大农民尤其是进城农民充分享有城镇公共利益和现代文明。然而,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仍旧牢固,农村公共性与城镇公共性还没有完全实现互通、共融,以至于新型城镇化因城乡公共性断裂而难以良性发展,城镇化中的人问题依然复杂、尖锐。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城乡一体化公共性支持。自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理论付诸实践以来,普世契约论逐步走向式微,与此同时,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带来了公共性扩散,许多社会构成要素具有了公共性内涵。尤其是,强调社会和谐共生、均衡发展的新发展主义兴起,否定了片面重视经济发展的单一目标和牺牲人类公共利益、忽视公平公正价值理念的“极端发展主义”,呼吁依照社会发展公共性建立公共秩序。籍于此,很多学者从不同学科对公共性进行广泛、深入研究,建构了公共性理论体系,并将公共性理论成果应用到相关实践研究中。但是,公共性应用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公共管理、公共经济上,而将公共性运用到城镇化或对城镇化发展公共性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少。

尽管有研究看到城镇化发展的公共性问题,如公共性不足、公共性形态差异等,但这些研究没有揭示城镇化尤其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公共性本质,更缺少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建构、完善公共性。如有学者发现,传统城镇化模式忽视了公共性,而“‘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建设思路的提出则是公共性的价值回归和直接体现”。[2]这应该算是“新发现”,研究将公共性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联系起来,拓展了公共性和新型城镇化研究领域,对提升公共性和发展新型城镇化都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尤其是,对新型城镇化发展公共性不足问题的研究不乏应用价值:研究从政府、市场和社会角度检视了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公共性问题,即政府引导错位带来公共性引导不足,市场承载失位导致公共性价值的泛化,社会参与缺位致使公共性条件不足;研究还从有效的制度供给与公共性的规塑、公开的政策议程与公共性的扩散、转型的社区治理与公共性的成长三个方面探讨了公共性培育路径。但遗憾的是,这一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公共性研究主要是“就事论事”,从静态视角对城镇化发展中的公共性做一般性探讨,没有、或者说没有很好地结合新型城镇化特点和内在变化规律阐述公共性不足和公共性培育途径,更没有研究城镇化发展对公共性的不同要求和变化。换言之,研究关心的是当前“共时”问题,几乎没有涉及过去的、未来的“历时公共性”,以至于研究的“新发现”主要是“实然性”的,而缺少“应然性”。

相比较而言,“流动的公共性”概念提出对城镇化发展公共性研究具有建设价值。流动的公共性是从公共性中剥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动态公共性,视域跨越农村和城镇边界,即在城乡共同空间上建构公共性,探究的公共性对游走在城乡间的农村流动人口更有意义。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对人口流动、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存在较大的结构力,不同地域空间的人获得公共性保障受到城乡、不同地域的限制,作为整体性的公共性还没有向所有人开放,不同空间的公共性是断裂的,缺乏有机对接,更没有并轨为统一的公共性,致使一些流动人口不能将户籍所在地的公共性带到居住地,并且,居住地的公共性是市民的,流动人口不能享有居住地的公共性,这导致广大进城农民始终徘徊在市民化路上,而难以实现人的城镇化。如此,彰显公共性的动态性和跨域性,有助于打破公共性空间限制,让公共性流动起来。[3]流动的公共性认为,城乡居民在城乡共同发展中存在共同利益,并且流动人口包括进城农民的利益需要在流动的空间、时间的框架中去实现。正如田毅鹏说的,流动的公共性“特指在现代城乡关系转换的进程中,为保障往返于城乡之间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而拓展和创生出的公共性形态”,[4]它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二元公共性不平等提出转换乡村公共性构造,使流动农民权益有流动的公共性支持,进而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现代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权利。应该说“流动公共性”体现了中国乡村的城镇化发展趋势要求,回应了农民在城乡间流动的权益如何保障问题,有利于国家政策的公平性、平等性建设。但流动公共性主要针对的是流动人口权益,冀望通过公共性流动来维护流动人口的权益,没有很好地回应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也没有指出公共性流动与人的城镇化发展关系。进言之,流动公共性对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新型城镇化发展适用性有限,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有全新的公共性支持。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是中国城乡结构一体化发展,担负消弭城乡二元差距、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使命。就此而言,农村人口流动进城、实现市民化,仅有流动的公共性支持是不够的。严格意义上说,流动的公共性充其量只能解决人口在流动过程中暂时的、当前的问题,防止或减少流动人口的权益流失,但要使流动人口在城镇住下来并转身为市民,还需要更高层次、更广泛内涵的公共性。如此,本研究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要求,结合当下社会发展中公共性诸多问题,将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公共性称之为“城乡一体化公共性”。

在以往研究中,无论是西方国家学者还是东亚如日本、韩国等国学者都看重公共性的“开放、差异与共在、共生”的特征,[5]以及在人的“类特征”或“能群”社会特质上的“扬弃个体利益而考虑他人利益的公共理念”和互相照顾、关心的一种生活状态,[6]很少有人将公共性划分农村公共性和城镇公共性。但中国的具体国情不同于欧美和东亚的一些国家,自1950年形成城乡二元结构形态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就一直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实施,国家、社会的公共性在城乡呈现不同,并一直延续至今。新型城镇化是要发展城镇社会、扩大城镇人口,但毫无疑问,新型城镇化不是、也不能消除农村,需要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发展,如是,只有整合城乡公共性,才能促使新型城镇化在城乡一体化公共性上前行。

二、“物的城镇化”发展:公共性的断裂

中国城镇化发展道路坎坷、曲折,所依赖的公共性是缺失的、不足的。改革开放前,国家将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城镇,城镇居民的工作、生活都由国家、政府和用人单位全权负责,享有了“超国民”待遇,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大大高于农村。但是,国家为了在自己能力可承受范围内把城市居民更好地“养起来”,利用行政强制手段限制城市扩大规模,并利用户籍、粮食统购统销等制度禁止农民向城镇流动。不仅如此,国家还为了减轻城镇就业压力和政府的经济负担,采用“逆城镇化”方式将大批知识青年下放到农村,以至于中国城镇化发展极其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从公共性视角看,在改革开放前30多年里城镇化发展的公共性严重缺失,不仅农村人不能享有城镇公共性,他们被一系列制度排除在城镇空间外,而且城镇化自身的公共性对城镇居民也不公平、不公正,人们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业的工资、待遇不同,享有的福利也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城镇公共性局限于城镇空间,生活在农村的人基本上与城镇公共性无关,并且,城镇自身的公共性也存在一定问题,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城镇居民不能共享“公共性”。城镇的公共性范围有限、程度不高,没有向全社会、全体居民全面开放,城乡间、地域间、不同群体间的公共性不同,造成不同居民不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同一、统一的公共性,更难以做到“共生”“共享”“共赢”。

学界的“新公共性”在欧美一些国家指公共性的多元形态,而在东亚一些国家则指改变公共性主要由“公家”的政府承载、市场力量与政府交织在一起、社会力量发展不够成熟的现象,着力培育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政府公共行动。[9]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新公共性”内容宽泛,兼顾多元公共性,既含有多元主体又涉及多元形态。

1. 多元参与。传统城镇化是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政府是城镇化的主导者,而城乡居民、各级各类组织包括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只是一般的响应者、服从者,他们必须执行政府的城镇化意志,进行相应的城镇化行动。政府在城镇化发展中角色是公共利益唯一代表者,全权处理不同利益主体的城镇化利益诉求。但是,政府也是理性人,除“公利”外还有政府的“私利”,它与其他主体一样也会出现“失灵”,造成城镇化在某个时期或某些地方违背整体利益、长远利益而丢失公共性问题。譬如,地方政府在物的城镇化发展中推崇土地财政,提高了城镇化成本,造成城镇发展快、农村发展慢,以及进城农民买不起城镇住房等一系列问题。城镇化是需要全社会参与的浩大发展工程,政府不能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维护者自居,全权包办城镇化发展,需要动员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和广大民众参与城镇化发展——不同主体都要参与城镇化建设,在规划设计、制度制定等方面听取不同主体意见,使新型城镇化具有更多“公意”,更好地满足不同建设主体的共同需求,进而最大程度地提升新型城镇化的公共利益。

总之,“共享经济”实质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它是人们既担任“消费者”又充当“拥有者”,它把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并实现二者的相互转化,赢得更高的规模效益。它通过对消费者需求的分析进行资源配置和需求匹配,以最高的精度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发挥资源自身的价值。“共享经济”平台的运行是一个取代了传统中介机构,基于自身庞大的供给资源和需求客户实现再中介化的过程,它持续健康发展的成本收益性也是它利润的最主要来源。“共享经济”的运行机制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新的方向和动力。

1990年代尤其在党的十四大后,城市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并在市场机制激发下向农村、农民开放,农民可以自由地进入城市打工。越来越多的农民突破城乡藩篱进入城市打工,成为了居住在城市、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工。城市政府准许农民进入城市,城市企业和社会也为进城农民提供大量就业岗位,但一直以来城镇接受的是农民劳动力而不是农民劳动者。农民劳动者为城镇建设和发展支出劳动力,得到的却是比城镇正式职工低很多的工资,并且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面对城镇的公共性歧视,第一代农民工几乎是“沉默的羔羊”,很少有人意识到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更不要说为正当的劳动权利去抗争。多数农民工对城镇社会的要求就是允许他们留在城镇做工,至于工资的多少、保障的有无,他们较少关心。因为在1990年代城乡劳动收入差距大,进城农民的非农工资收入普遍高于农业劳动者的农业劳动收入,他们只要能在城镇谋取到职业,无论劳动条件、工资收入都好于农村,籍此,他们几乎不对企业提出权益要求,也不向城镇政府主张市民要求——不少进城农民把自己看成为城镇的闯入者、局外人,认为城镇不给他们市民待遇是在情理之中的。进城农民的自我评判对城镇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事情,可以最低成本地使用农民劳动力建设城镇社会,发展城镇经济。中国城镇在改革开放后尤其在1990年代中期能快速发展,与城镇低成本使用进城农民有较大关系,正是农民的奉献与牺牲成就了城镇发展和繁荣。

进城农民的弱势和城镇社会“不公正”成就了中国“物的城镇化”快速发展,城镇规模成倍扩大,城镇面貌也日新月异。但是,物的城镇化发展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不仅城镇出现了交通拥挤、空气污染等城市病,而且农村也因农民大量流出而出现空心村庄、土地撂荒、治理主体缺乏,以及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等一系列问题。与城镇化快速发展相伴随的是城乡差距扩大,即使在2006年后国家推行新农村建设,城乡差距也没有得到明显缩小,城市像欧洲、农村似非洲的图景在不少地方都能看到。“物的城镇化”发展失误,既有国家、城镇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进城农民方面的原因,即:国家的城镇化政策不公正,政府按照城乡二元政策逻辑进行城镇化建设,致使进城农民难以获得市民待遇;城镇社会对进城农民不开放,他们只接受农民劳动力而拒绝接受农民“人”,致使进城农民成为城镇社会的二等市民,不能享有城镇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保障;进城农民也有一定的责任,他们中不少人尤其是第一代农民工不积极主张平等权益,致使国家、城镇社会敢肆无忌惮地“亏待”进城打工者,不给他们公正的待遇和福利,不积极解决他们的市民化问题,以至于“物的城镇化”越走越远。

以土地城镇化、空间城镇化为主要内容的“物的城镇化”是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镇化量的扩张,它造成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空间城镇化不协调,导致“人的城镇化”严重滞后于“物的城镇化”。城镇化发展中人与物的矛盾已经折损了城镇化发展质量,使中国城镇化发展呈现出“半城镇化”特征。不彻底的“半城镇化”初步解决了农民流动、进城和工作问题,但没有解决进城农民向市民转身的“人的城镇化”问题,绝大多数进城农民还是农民身份。检讨城镇化发展偏差和工作失误,不仅要减缓土地、空间城镇化扩张,加速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优化城镇化发展的“人—物”结构,还需要让农村公共性对接城镇公共性,努力在城乡一体化公共性上保障进城农民获得市民权益,进而使居村农民、进城农民和城镇市民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当前中国城镇化已经进入中后期发展阶段,公共性问题随着大量农民流动超越了城乡边界,“触角几乎伸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7]并且突出表现为“人的平等问题”。[8]如是,新型城镇化发展对公共性要求比“物的城镇化”更高、更广泛,除了要弥合城乡公共性断裂,实现公共性的城乡融合,还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人的城镇化需求建构新公共性。

毫无疑问,造成中国城镇化发展忽视农民权益和进城农民转变市民身份难的“物的城镇化”主要责任者不是进城农民,进城农民善良、勤劳、乐命的品质没有错,关键在于国家和城镇社会欺负了“好人”,没有赋予、或者说侵犯了进城农民的正当权益,致使几亿进城农民长期徘徊在市民化道路上而不能市民化。从公共性视角看,这是国家在30多年的“物的城镇化”发展中没有统一城乡公共性导致的,如:在城乡关系上,国家支持城镇低价征收农村土地,而农村几乎难以分享城镇资源,即使国家实施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政策,农村的土地、财富资源还是源源不断地流向城镇;在公共设施上,城镇的公共设施,如道路、交通、医院、学校等都好于农村,一些农民尤其是年轻农民想进城主要是为了获得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在权益保障上,城镇居民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享有高层次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服务,而农民包括进城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全面,保障层次低,甚至还有诸多保障盲区,进城农民看病得不到医疗保障,失业得不到失业保障,生活困难的进城农民在城镇也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

[2].金太军.中国城镇化推进中的公共性不足及其培育[J].社会科学战线,2015(1):.170-177.

三、“人的城镇化”:建构新公共性

2.对每个工作步骤进行场景化分析,场景化分析可以从人员要素、工作特征要素、工作环境要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每一个要素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和内容见图5。

建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公共性可以选择两个着力点,即在形式上拓展公共性空间,在内容上培育多元公共性。

(一)在形式上: 拓展公共性空间

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公共性彼此封闭、相对独立,居民生活在城乡两个不同的公共性下过着城里人和乡村人两种不同的生活。时至今日,农村公共性空间与城镇公共性空间呈现的图景还有较大差别。在农村公共空间里,公共设施少、层次低,道路、水渠和公共活动场所,如商店、学校、卫生院或诊所等仅能维持村民日常生产生活最基本的需要。虽然新农村建设开展后,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农村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投入,农村公共空间的公共品数量与质量都有所提升,但由于多数农村人口外流进城,农村公共空间里的公共品呈现总量不足与部分闲置或荒废并存状况,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公共品损坏的严重问题。而在城镇公共空间里,道路、水电管线、电视和通讯等公共设施齐全,学校、医院、商场、市场、服务中心等机构配备到居民家门口,居民可以享有较高水平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尽管如此,但由于大量农民涌入城镇空间,一些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出现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过度消费或拥挤,城镇居民的公共生活、甚至个人生活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城镇空间的公共性问题愈发突出。就此看,尽管城镇公共空间里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好于农村,但城镇公共空间与农村公共空间一样也存在一些公共性问题,公共品短缺及其发展失调问题普遍存在,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公共空间缩小、公共设施不足的公共性危机。

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所老年大学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老年教育拉开了序幕。纵观国际老年教育发展,我国老年教育兴起后发展速度很快,这种蓬勃的发展速度为世界老年教育界所瞩目。

式中VADC_range为A/D转换芯片的测量范围,Vin_range为二级放大滤波电路的输入电压范围。通过选取合适的增益,可以充分的利用A/D转换芯片的有效测量范围,获取更高的分辨率。

新型城镇化发展除了要打破城乡空间结构的公共性限制、促进农村公共性空间与城镇公共性空间对接外,还要拓展农村公共性空间和城镇公共性空间,让城乡两个公共空间互通、共享。一方面,拓展农村公共空间,国家要把公共事业发展重点和公共设施建设重点放到农村,提高农村公共空间服务水平,确保居村农民能方便、高效地享有均等化服务;另一方面,拓展城镇公共空间,国家和城镇政府要主动将进城农民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规划与发展计划中,将进城农民视为市民而不是“新市民”或“准市民”,真心实意地为进城农民提供与市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当然,由于公共性空间还包括无形公共性空间,新型城镇化发展也需要拓展无形公共空间,如:城镇的现代文明向农村覆盖;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城镇资本下乡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以及农村人能方便到城镇就业、看病、就学等。再者,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公共性空间拓展是双向的,农村公共性空间拓展与城镇公共性空间同等重要。甚至,由于越来越多的城市人想逃离拥挤的城镇空间,希望到农村过田园生活或休假,农村在城镇化进程中不能简单地一味缩小公共空间,有些地方还要强化公共性空间建设,以吸引更多的市民到农村居住、生活。

(二)在内容上:培育多元公共性

随机选取法选取2016年6月-2017年12月期间入住我院治疗的94例卵巢良性肿瘤患者,患者无心、肝、肾、脑等脏器功能器质性疾病;患者认知功能、精神功能正常;自愿参加研究;根据随机数字分组法分为两组,对照组47例,年龄范围:30-65岁,平均(45.27±8.96)岁;肿瘤直径:1.24-14.37cm,平均(6.82±0.74)cm;观察组47例,年龄范围:30-68岁,平均(46.10±9.01)岁;肿瘤直径:1.26-14.42cm,平均(6.90±0.76)cm;两组患者的基线资料比较并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进行比较。

这本书讲的是1946年冬天,东北民主联军一支小分队,深入林海雪原剿匪。侦察英雄杨子荣打进威虎山内部,探得敌情,配合小分队里应外合全歼座山雕匪帮的故事。在上山时,杨子荣利用座山雕急于扩大实力、扩展地盘的心理,献上敌匪地下先遣军联络图。巧斗胡彪,舌战小炉匠,得到座山雕的信任。在宴会上,匪徒们喝得烂醉如泥时,小分队及时赶到,全歼威虎山顽匪,赢得全面的胜利。这本书我读得津津有味。

1980年代,中国城镇化发展进入小城镇快速发展时期,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苏南利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利好”政策兴办乡镇企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纷纷进厂、进城,成为了乡镇企业的员工。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为终日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打开了一扇通往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的大门,一些农村人可以进城分享城镇公共性待遇,但上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的城镇对农民开放非常有限:一是国家“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城镇化发展政策不支持农民跨地区流动,也不允许他们到城市;二是部分农民进城到企业上班,成为企业正式员工,但他们的农民身份并没有改变,不能享有城镇居民的粮油等副食品补助待遇;三是小城镇在农村地域内,与村庄联系密切,即使农民进入乡镇企业工作,他们也没有进行城镇化,更没有被城镇接纳,即在小城镇工作的农民拥有的仍是农村公共性,而不是城镇公共性,城镇给予进城农民的公共性极其微弱。

[6].周志山,冯波.马克思社会关系理论的公共性意蕴[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4):55-58.

3. 多元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不是单元发展,需要多元发展。首先,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公共性不再是政府垄断的一元公共性,而是多元公共性,是面向广大民众开放的扩散了的公共性。[10]新型城镇化“呈现出了走向合作治理的必然性”,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11]因此,进城农民不仅是治理对象,更是政府公共服务和城镇社会服务的对象,政府和城镇社会应该允许那些暂没有城市户籍的进城农民参与城镇治理。其次,新型城镇化发展并非单纯的做强、做大城镇,它还要求农村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变成为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强富美高”的社会,即新型城镇化应该是城乡双向共同发的展城乡一体化社会。居民根据自己意愿在城乡间自主地进城、返乡,独立选择过城市或乡村生活,并且,国家还要充分尊重公民选择,保质保量地为他们提供公共服务。再次,新型城镇化是包容型发展,是以人为中心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共同、和谐的发展,需要在发展中体现权利公平、规则公正、成果共享、利益共容,[12]确保新型城镇化发展为了人民,不让一个人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掉队,并且要让人民群众在新型城镇化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走共同富裕道路,共享新型城镇化发展成果。

四、在城乡一体化公共性上推进新型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最大不同在于,传统城镇化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镇空间扩张的城镇化,进城农民暂留在城镇空间中,但转身为城镇正式居民的比较少;而新型城镇化是在城乡一体化结构下实施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和让居村农民享有城镇文明的城镇化,要求消弭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平权、同权”。尽管城乡一体化结构尚在建构中,城乡多种资源要素还没有做到互通、实现共享,但新型城镇化必须且只能在城乡一体化前提下推进,它所依赖的公共性既非城乡断裂的公共性,也非流动的公共性,而是城乡一体化公共性。尽管有些农村公共性随着流动农民进城而进城,驱使进城农民按照农村生活方式生活,但农村公共性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公共性,移植到城镇有机体会出现水土不服,不能支持进城农民进行城镇化行动。城镇公共性也是如此,只顾城镇老居民而不顾进城农民需求的公共性违背了以社会公正为最高价值目标的“社会公共性”本质,[13]不符合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要求。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城镇社会全面向农村和进城农民开放,并且要根据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改造、升级公共性,即城乡一体化公共性。

(一)在国家层面上,城乡政策要一体化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大、城乡居民享有的国民待遇不一样,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制度政策不公平、不公正,户籍、粮油、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政策都将城乡区别开来,农村资源被城镇不断汲取,最终造成城镇居民“九天”、农村居民“九地”。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与政策要体现公正性、公平性、共有性、共享性,即制度政策要公平、公正,经得起公共性检测,绝不能重城镇、轻农村和重市民、轻农民,并且,制度政策还要保障城乡居民能共有城乡资源,共享城镇化、现代化发展成果。制度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要体现整体性、开放性和普惠性,维护城乡社会每一位成员尊严和正当权益。

(二)在政府层面上,城乡治理要一体化

政府在城乡基层治理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城镇是“街区”体制下的居民自治,而农村是“乡政村治”体制的村民自治,但城镇化发展使城乡治理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城镇,政府在治理上投入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了现代化,但城镇治理没有将进城农民完全纳入进来,或者说城镇政府主要将进城农民视为管理、控制对象,很少为他们提供市民化公共服务,也几乎没有将他们视为治理主体,主动让他们参与城镇治理。在农村,政府因农业税取消而处于悬置状态,治理能力比城镇弱,治理水平比城镇低,更严重的是,由于城镇化发展带来大量农民进城,尤其是中青年农民离开农村使农村治理出现无人治理状态,甚至在一些地方,越来越多的农民将生活预期转移到城镇,他们不愿意参与农村治理。鉴于此,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国家以城乡融合发展、城乡治理一体化为理念实施城乡治理:一方面让城镇治理向农村延伸,促进乡村振兴,提高农村治理水平,另一方面促使农村治理面向城镇,努力让农村治理对接城镇治理。[14]

(三)在社会层面上,城乡服务要一体化

城乡服务一体化是城乡公共性一体化最显著的表现形式,指城乡居民在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和互助服务等方面能获得等值化服务。中国城乡差别不仅表现在城乡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生活条件上,还突出表现在服务上,农村整体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低于城镇。城镇化前,农村人极少流动,是一个熟人社会,充满脉脉温情,互助服务比较发达,村民能够从邻里、亲戚、朋友中寻求所需的帮助。然而,城镇化发展不断冲击农村,农村一些服务资源随着农民进城而减少、甚至消失,村民生产、生活困难只能依靠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市场提供的经营服务。遗憾的是,公共服务和经营服务在农村地区十分薄弱,即使新农村建设后政府加大了公共服务下乡力度,市场经营服务也在农村加大供给,但仍落后于城镇社会,不能满足农村人基本需求,普遍存在服务数量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进一步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进城居住生活,城镇社会需要提高服务能力,扩大服务受众面,主动将进城农民纳入服务范围内,为他们提供与市民一样的服务。还有,农村不能因为农村居民减少而减少服务供给,相反农村更需要加强服务:农村中青年人流出农村,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和养老问题更多、更严重,需要养老服务支持;农村劳动力减少,土地规模化、现代化经营,需要有关部门和机构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保健、医疗等方面服务要求增多,需要医疗卫生部门提供优质的卫生健康服务;等等。

(四)在个人层面上,城乡居民权益要一体化

在利益权上有两个关系需要处理,一个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还有一个是城乡个人利益关系。在第一个关系处理上,有人如布坎南基于虚幻公共性指出,公共决策不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选择过程,而是存在的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15]公共利益的实现不是要满足每一位社会成员利益要求,而是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对此,学界基本形成共识,政策或决策的公共性要求在尊重或维护个体利益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在第二个关系处理上,理论上没有多少争议,城镇人利益与农村人利益都需要维护。但在实践上,中国城乡居民利益没有被公正对待:城镇化前,国家通过一系列不合理制度造成农村人和城镇人利益不对等,农村人利益一再受到侵害;城镇化中,农村人利益仍然没有得到维护,政府和城镇社会歧视居村农民、进城农民,他们的利益获得比城镇居民少。新型城镇化是增强农民市民权益的过程,国家和政府需要赋予城乡居民同等的利益权,要多予农民利益,不要让农民在城镇化中流血、流汗又流泪。

“行胜于言”这四字它所表达的意思有两层,一方面,“行胜言”是说“做比说强”,鼓励我们要踏实、要实干;另一方面,“行胜于言”是说不能只埋头苦干,还要会“说”,要会表达。总之告诫我们行动是精髓,也是我们能否实现目标的关键,在做人做事方面都要务实。

参考文献:

[1].李友梅,等.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J].中国社会科学,.2012(2):125-139.

综上,“物的城镇化”发展中的公共性是断裂的。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被一系列不平等制度区隔为城乡两个单元,农村资源不断流入城镇,而农村人口却被限定在农村,不能随意进城,更不能转身为市民。如此,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分为城乡两个公共性:农村公共性不同于城镇公共性,国家为城乡居民做出的制度安排不尽相同,国家从农村提取的多,而赋予农村的少,城镇则相反,可以从国家、甚至可以直接从农村提取资源;城镇的公共性程度高于农村,国家几乎包揽城镇居民的一切基本需求,而农村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水渠、学校、医院等都是农村“私事”,需要农民自己解决,国家一般不提供,甚至国家还将农民集资兴建的道路、水利设施等升级为“公共产品”。在改革开放后,“物的城镇化”发展除了保留城乡不同的公共性外,城镇社会还因大量农民进城而从城镇公共性中剥离出针对进城农民的公共性。尽管针对市民与进城农民的两个公共性不再像城乡区间的公共性差别明显,没有交集,但城镇社会自身的两个公共性驱使城镇社会名正言顺地将进城农民从市民中区别开,利用差别化公共性公开歧视进城农民,少给他们劳动报酬和福利。现实中,进城农民与市民居住、生活在城镇空间,已经形成谁都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但城镇社会的两个公共性将市民和进城农民隔开,市民在城镇公共性下生活,进城农民只能在城乡交叉的公共性下生活。进城农民拥有的公共性既不同于城镇公共性和农村公共性,又兼顾城镇公共性和农村公共性,是“物的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滋生、成长出来了另类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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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家长开法拉利跑车接送孩子上学,老师在家长群中提出不要再开跑车接送孩子,以免引发攀比,不利于教育。这位家长辩驳了几句,结果很快被踢出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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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元利益。城镇化是制度化行动,公共性更多体现在制度“公性”上,强调维护公共利益,并且,城镇化发展中的“公”是兼顾多元利益主体的主体性的“共同”“共性”的“动态公”。为了多元主体在城镇化中能共生、共赢,城镇化发展需要以个体自我实现为前提,在制度、政策的“公”与不同个体“私”之间寻求平衡,即城镇化发展的“公”要在体现或维护个体“私”的前提下实现。然而,一直以来,中国城镇化发展重视“公”而忽视或否定个体“私”,过于强调国家和政府的公性,要求个体包括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城镇化制度安排。如: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漠视农民个体进城要求,严禁农民进城;在物的城镇化发展阶段,一些地方不顾农民意愿和利益要求,强迫农民进城、上楼。如此,新型城镇化的公共性要以“个体主义”为依托,自觉将城镇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延伸至参与城镇化发展的每一个个体中,既不能切割城乡公共空间,也不能限制个体需求,让城镇化的制度安排建立在充分尊重个体利益基础上,并精准为不同个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当然,要求新型城镇化发展尊重多元主体利益并非要推行“原子化的个体主义”,任由每一个体不择手段地谋取私利,而主要是指新型城镇化制度、政策要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主发展、自我发展,以及维护个体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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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第一”也养成了毛泽东重视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的工作习惯。如在长征途中,毛泽东利用一切机会了解地方实际情况,包括路过少数民族区域时了解该地方的风土民情和政治经济。到延安后,毛泽东更强调要到实际中去搞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这一习惯的养成,无疑与他在湖南一师就学过程中深受的湖湘学派 “力行第一”的熏陶息息相关,更为他创作《实践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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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绘本时,还可以进行分角色表演。不同的角色语言表达的内容与方式不同,语气、语调、轻重缓急也各不相同,只有了解了人物,正确把握了人物的特点,才能把人物演得惟妙惟肖。走进人物的内心世界体察人物对孩子们心灵的成长至关重要。

在GeoIPAS软件平台支持下,以地球化学图为依据,结合区内各元素分布分配特征和地质构造条件,确定单元素异常下限并圈定单元素异常。异常下限计算采用对数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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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业苗
《湖湘论坛》 2018年第03期
《湖湘论坛》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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