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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微时代”的“舆论审判”现象及规制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结构、社会文化形态、个人价值观念等发生深刻变化,传播技术特别是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等革命性突破不仅使媒介格局全方位被调整,还让新闻传播业态焕然一新。简言之,新闻传播行业进入“微时代”,即以140字以内的短微博为代表的“微内容”聚合的碎片化传播时代。事实上,“微时代”本质上昭示着一个以网络媒介传播活动日常化为特征的新兴媒体时代的到来。在“微时代”,新闻信息产品的内容和结构、传播终端的形态和功能、受众的心理和习惯等都在发生革命性变化[1]。一些涉及社会敏感话题或特殊问题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以网络为主要舆论场,或借由利害相关群体主动发声,或借由媒体报道等方式,借助新媒体手段广泛传播后形成公众舆论。公众舆论对尚未宣判的案件进行民意审判,干扰正常司法程序,影响司法进程。鉴于此,本文拟对“舆论审判”与“媒介审判”作比较,着力剖析“舆论审判”的定义、现状、问题、成因,并提出具体而微的引导措施,以期丰富新媒体的舆论研究。

因塑性混凝土早期强度较低,待Ⅰ序槽浇筑完成24小时后,才可在其#1、#9孔的位置进行Ⅰ序槽与Ⅱ序槽的接头孔施工,接头孔的搭接厚度不小于墙厚的2/3(54 cm)。Ⅱ序槽清孔结束前,清除接头孔壁的泥浆,即用钢丝刷钻头对接头孔进行刷洗,直至钢丝刷钻头不带泥屑,孔底淤积不再增加,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一、 “舆论审判”定义溯源

目前,“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等已成为新闻传播及法律学者经常提及的概念。在国内,对以上概念主要存在两种分法,第一种是将“媒介审判”“新闻审判”“舆论审判”等概念混为一谈,如慕明春教授所言,“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公正[2]。而第二种,则是将“媒介审判”“新闻审判”等凸显媒体意志的概念归为一类,将凸显民众意志的“舆论审判”概念归为一类。

TIC-5213的SP值为115~120 ℃,TE-5213作为温度调节单元的PV值,CP=0.45×PID模块输出值,该CP值作为TIC-5212控制调节单元的SP,该比例系数是1个经验估算值。

事实上,“舆论审判”是新媒体迅猛发展以后逐渐兴起的研究方向,它的理论基础仍是“媒介审判”。作为一个舶来词,“媒介审判”较早见于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媒体发现了受众对刑事案件的高度关注这一规律,出于提高杂志发行量的需要,媒体不得不通过对司法报道的大肆炒作来吸引受众,后这一做法逐渐在西方国家风行开来。由于媒体对许多刑事案件发表了大量带有主观色彩的评论,民众产生了先于司法审判形成的民意判断。这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司法机关无形的压力,让法官在作司法判决时也不得不参考一二,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威胁,如美国的萨姆·谢泼德案。

其中,α∈[0,1]用于控制两种隐式信任对预测评分影响的重要性.特别地,当α=0意味着只考虑信任u的用户带来的隐式影响,α=1意味着只考虑u信任的用户带来的隐式影响.

我国不少学者对“媒介审判”作了解释,如魏永征、陈力丹、慕明春等。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型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一类的情绪”[3]。基于舆论的传播需要专门的媒体进行把关这一传统的操作方式,大多数学者将“媒介审判”同“舆论审判”混为一谈。实际上,传统媒体对于信息的把关权从2003年的“非典”事件以后便逐渐减弱,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出现进一步降低了言论门槛,让更多民众参与进来。

不同于“媒介审判”有专业媒体人作为把关人对信息的真伪进行甄别,“舆论审判”更多地是靠人际传播中的传播者个人对信息的把握。然而,这显然加剧了信息筛选和发布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可靠性。同时,由于国家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大多数公众出于用情理来衡量法理的惯性思维,对于一些涉及贫富差距等社会敏感话题,往往会出于同情而倾向于为弱者发声。部分在刑事案件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正是利用示弱来博取公众的同情心,争取舆论优势。而对案件中的被告方,公众往往会受到重刑思想的驱使,通过舆论对其谩骂甚至上升到人身攻击,如杭州保姆纵火案中的被告人莫焕晶被网友铺天盖地的骂声包围,以至于其人格权也被侵犯。

秦安县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劣,干旱缺水是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生态系统,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加大花椒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引进先进花椒品种及栽培技术。增建节水灌溉设施、增施有机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等耕作技术,调整当地种植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耕作制度,推广地膜覆盖、设施栽培技术,充分利用天然降雨,减少地下水的使用,制定立体高效生态林果业等一系列措施,控制生态系统的恶化,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 “舆论审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目前新闻传播行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微时代”。在大数据驱动媒体生产方式变革的宏观背景之下,它具备了传播方式个性化、传播载体智能化、传播内容碎片化、传播渠道关系化、传播过程交互性和传播格局去中心化—再中心化等特点。在“微时代”,受众也从原先被动接收信息转变为主动寻找、挖掘甚至发布信息,受众彼此之间的联系借由新媒体工具得以加强。一系列变化让受众在面临重大刑事案件议题时,变得敏感和不可控,舆论往往出现一边倒现象。具体而言,“微时代”背景下的“舆论审判”最突出的表现如下。

目前大部分国内项目都是委托咨询机构开发,咨询机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CDM项目开发的质量和速度,其开发运营管理能力建设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后续项目注册的成功率。

(一) 公共舆论失控,增加政府治理难度

同时,处于传统媒体转型、新旧媒体融合拐点的媒体从业人员,经历着较深刻的迷茫期,他们面临的传播环境、使用的传播技术,都是前所未有的。虽然媒体昔日把关人优势地位已经衰落,但这并不妨碍媒体从业人员在面对受众关心的社会案件时利用手中的传播权扩大事件影响,为媒体带来流量和关注度,为“舆论审判”助威,较少能够自发地为缺乏理性的舆论降温。事实上,在缺乏大量调查和考证前提下,新闻媒体利用自身公权力指责司法机关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其舆论监督功能的亵渎。

面对敏感性的社会话题或特殊事件,公共舆论很容易造成失控的地步,甚至公共舆论自发走向两极化。对于涉及社会道德、价值观层面等深层次社会问题的案件,公众很难理性对待,加之公众媒介素养和法律素养皆存在真空区,这也导致网络上的“集合行为”频频出现,如2017年泸县太伏中学学生死亡事件。关于该中学学生赵某在宿舍楼外的死亡原因,网上流传最广的版本即他系未交“保护费”“被五名校霸殴打致死,凶手包括当地政府官员的儿子”。由于官方媒体回应存在滞后性,公众活跃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可以充分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受匿名性心理的驱使,肆意发表未经核实的信息,甚至歪曲事实,一时间谣言四起,民间的舆论场和官方的舆论场几乎走向了对立。虽然警方出具了该学生的死亡证明,惩治了造谣、传谣的人,但是媒体在此事上公信力缺失、公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观之,在言论自由最大化的“微时代”背景下,辟谣成本节节攀升,政府的危机公关稍有滞后,便会使公众产生更多的质疑和不信任感。

当然,面对新媒体和媒体融合向纵深方向发展,政府的治理能力仍有提升的法律空间。特别是“微时代”中暴露出的谣言、官方和民间两个舆论场的对立等问题让政府意识到了法律治理尺度。2017年6月我国第一部关于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同时出台多部关于整顿互联网环境、加强网络空间法制建设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二) 话语体系极具草根特质,人人皆可拿起言论“屠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同时,作为社会大多数的草根阶层出于“使用与满足”心理,渴望在精神上得以表达自我、实现自我。而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体,成为他们的主要聚集地,可以了解到社会热点和最新时事。当然,他们可以对涉及社会敏感话题或特殊领域的刑事案件进行意见交流、整合并最终形成舆论。草根阶层逐渐成为“舆论审判”的主体,这充分激发了他们的话语创造能力,简短化、个性化、网络化的语言不仅可以出现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客户端上,甚至也被吸纳进了新闻报道之中,如“林爸爸事件”“江歌案”,短短几个字,就可以表达出新闻重点所在,受众也能准确意会。

  

图1 林爸爸上诉内容的微博截图(图片来源:@老婆孩子在天堂的微博图片)

  

图2 林爸爸上诉内容评论区的微博截图(图片来源:@老婆孩子在天堂的微博图片)

与此同时,草根阶层娱乐化、情绪化倾向也暴露无遗。加之国人同情弱者的传统心理,在看到刑事案件中的弱者时,公众情感上的明显倾向就是同情、声援他们,同时对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一方进行批驳,民恨和民愤心理导致了不少的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如在2017年6月发生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中网友对纵火者莫焕晶的辱骂。作为受害人家属的林爸爸(微博号@老婆孩子在天堂)常常利用微博,传递着此案的最新进展和个人心路成长历程。仅以2018年2月24日林爸爸发布关于上诉的微博内容(如图1)为例,截至2018年3月20日,点赞数12万次,评论9 368次,转发7 721次。浏览评论区(如图2),不外乎是对受害者家属林爸爸的同情和安慰以及对纵火者莫焕晶的辱骂,“恶人”“人渣”等充满感情色彩的评论表明网友对莫焕晶的态度。作为一个保姆,为了一己之私纵火而罔顾雇主性命,莫焕晶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指责,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然而,作为一个公民,莫焕晶的人格权遭受网络暴力,却没有一个辱骂过她的网友向她道歉,这是因为网友们往往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俯视她。

在“微时代”,以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将舆论带入“微内容”传播阶段,在更加复杂多变的传播环境中,网络舆论具有个性化、匿名性、非理性化、真实性差等特质,这也使得网民个体的舆情表达更容易偏离重点甚至变得扭曲。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环境不是对客观世界镜子式的再现,它是由集体塑造的拟态环境。面对一个极具争议的社会话题,网友热衷于在其朋友圈内广而告之,而不是辨别消息的真伪。何况他们面对的是涉及道德伦理或者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刑事案件,更要追求一种轰动式的情感体验。

无独有偶,“江歌案”中一直想逃避公众视线的当事人之一刘鑫,在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通过澎湃新闻客户端旗下的“局面”视频来回应,她坦言自己及家人遭受了难以承受的网络暴力。姑且不论刘鑫人品如何,但她的确是一个公民,她的人格权应该得到其他公民的尊重。网友出于一时义愤对其大加挞伐,得到的只是一时的快感,但带给当事人及家庭的,可能是一生的心理阴影。设想一下,如果某一天,举着“屠刀”的网友成了下一个莫焕晶和刘鑫,被迫承受着网络上的狂风暴雨,他们还会觉得网络暴力这把“屠刀”好用吗?“微时代”下舆论泛滥一方面为公众伸张正义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不能忽视的是,“微时代”也使我们处于一个新闻“后真相时代”(post-truth),“新闻反转剧”时常发生。而公众的一时义愤轻则会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带来网络暴力的伤害,对刑事案件造成过度的“舆论审判”,会影响法官对其量刑,导致案件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判决。

(三) 舆论压力影响公正司法

采用穿墙螺栓将镀锌钢板和镀锌角钢固定在结构墙体上,穿墙螺栓穿过墙体,焊竖向槽钢与角钢连接。按水平线焊横向角钢次龙骨,在角钢上打孔,安装不锈钢挂件。

在新媒体传播环境中,像滚雪球一般的舆论经过不断延伸、聚合、裂变、扩散,最终会将网友们都卷进来,经过几轮意见交锋后,舆论主流凸显出来,而其余的声音在沉默的螺旋机制影响下,变得越来越弱,直至被淹没。经过裂变式传播的内容,与事实本身相去甚远,甚至面目全非,网络上充斥着情绪、流言等不良信息。并且,自古以来便有民意大过天的说法,对于民意,向来是不可违的,司法人员稍有行差踏错,就会引发“群体极化”现象。这也让司法人员在量刑时如履薄冰,心中始终绷紧民意这根弦,换句话说,舆论走向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不小的干扰。

较典型的例子是“于欢案”——原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一个普通刑事案件。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官方微博上发表《刺死辱母者》一文,文中涉及对催债人员脱裤侮辱于欢母亲苏玉霞、把头摁进马桶等细节的报道,迅速成为舆论热点。由于中国传统价值观中对孝悌的推崇,公众对于欢大多持同情态度。在主流媒体充满感情色彩的报道之下,舆论倒向于欢,对死者杜志浩生前侮辱于欢母亲苏玉霞的行为进行谴责。2017年2月17日负责审理此案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显然与要求轻判于欢的舆论相左,公众大多表示无法接受。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入后,5月27日二审时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实时通报庭审相关信息,最终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他有期徒刑5年。于欢的轻判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网友缺乏法律意识的感性认知,迫使司法作出让步,那么会不会催生出下一个“于欢”?公众追寻公平和正义并没有错,前提是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判断和知晓一定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之下,只有情感的、朴素的公平正义是站不住脚的。

三、 浅析“舆论审判”的成因

“舆论审判”的出现不是偶然,事实上,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昭示着社会大众参政议政意识的觉醒和公民主体地位的提升。它不仅是媒介审判在“微时代”背景下的变体和延续,更是新闻传播与司法关系的交汇处。而促使其产生的原因,是来自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法律问题凸显

1949年之前,我国长期处于一种人治社会状态,即社会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政者个人是否贤能。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进入了转型时期——从人治社会过渡到法治社会,这也带来了所有社会转型都要经历的通病:社会现存的许多制度跟不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公众的思维也存在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从传播学角度看,处在环境急剧变化之中的公众,心理上常常会出现认知不协调的状态,他们迫切地想要通过通信工具,如手机、电脑等或借助社交媒体软件等各种渠道去获取和了解信息和最新社会变动,重新达到认知平衡状态。同时,在网络平台上畅所欲言,充分展示自我,这是过去从未有过的事情,所以公众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借助媒介工具恶补自身缺陷,企图缩小与他人知识和信息的鸿沟。不仅如此,公众在延续了“媒介审判”时期对涉及社会敏感话题或特殊事件的刑事案件的特殊关注的前提下,其知情权和话语权极大丰富,在传统的把关人缺位的情况下,大多数公众选择了感性代替理性,直觉代替逻辑,最终导致了“舆论审判”。

2017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了监管工作指导力度。然而,法官在审理涉及社会敏感话题或特殊事件的刑事案件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首先,因为案件社会意义重大,必然引起上级机关高度重视。其次,公众对案件当事人的评价如果没能在审判结果上得到回应,法官也会遭到口诛笔伐,稍有不慎,便会身处舆论的漩涡之中,无法自拔。除此之外,从法官心理角度看,出于追求审判效率和数量,或者顺应民意的心理诉求,部分素质低下的法官往往难以坚持自身正确主张,理性判断案情,这无疑助长了“舆论审判”的苗头。

(二) 媒介深度融合中的盲点:素质不高的媒体工作者

而对于法律素养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媒体从业人员自身更要绷紧遵纪守法这根弦,从同行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多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咨询法律专家,避免因不懂法律知识而摔跟头,如在报道法院尚未宣判的案件时,对其定性、用感性语言报道或立场偏向审判的一方,对舆论进行错误引导。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原本处于社会中下层乃至社会边缘的民众得以有成为内容生产者的可能,新闻文本由封闭式的可读性文本也逐渐过渡到开放式的可写性文本,甚至导致了公民新闻的出现。“人人都有麦克风”“全民记者”观念在进一步凸显,但这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网络舆论的不明信源增加,“把关人”弱化,以及网状拓扑式结构等,为谣言的传播准备了通道;另一方面,虚假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降低,传播效率提高,各种主观臆断,猜想的信息都可以不经审查而出现在公众舆论之中[5]

此外,面对业绩考核的压力,有些媒体从业人员自降品格,单纯追求新闻数量和效率,很少对新闻信息的真伪进行核对,甚至有时出于对发行量和流量的追逐,在司法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对案件进行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以“罪犯”称之,违反了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时甚至侵犯了他人的公民权利而不自知。

(三) 公民法律素养欠缺,不够成熟理智

为了进一步厘清“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的关系,本文作了如下比较:一是信息或消息的流通和传播过程中是否必须有把关人的存在。“媒介审判”强调媒体不可替代的新闻把关人地位,媒体致力于运用舆论监督权去推动司法案件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舆论审判”体现普通民众的意志,往往表现为信息不需要把关,便能够进行流通和传播,这也增加了流言、谣言出现的可能性。二是民众是否有独立思考的意志。“媒介审判”中媒体意志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民众往往是被媒体的立场和观点所引导甚至操控,对媒体依赖性较强,自身思辨能力偏弱;“舆论审判”着重展现民众个人的思想意志,即民众在不受媒体既有观点和立场影响下能够畅所欲言,甚至能够提出与官方舆论相左的意见,质疑权威。三是冲突是否社会化,正如学者茨·施耐德的“冲突理论”认为,对冲突的直接参与者来说,处在优势地位的一方总是试图将冲突保持在公共权威的规约之外,这种图谋可以称为“冲突的私域化”;而弱势的一方则竭力诉诸公共权威,使冲突的范围扩大,这种企图则称为“冲突的社会化”[4]。“媒介审判”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行为主体大多利用媒体来为自己发声,很少会直接动员社会的力量;但“舆论审判”中,当事人不管是居于弱势地位还是强势地位,都不得不利用新媒体等信息传播手段为自己争取舆论的支持,进而导致社会冲突的范围扩大化。需要指出的是,“舆论审判”应指在新媒体发展背景下,公众在关乎公共利益或特殊事件的刑事案件面前,推动社会舆论超越司法程序,甚至干预、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冲突社会化的现象。

不仅如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为了一己之私擅自发布、传播一些毫无根据却又极具煽动性、蛊惑性的内容,助长网民的负面情绪,推动网民采取行动促成其目的的实现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者甚至危及社会稳定。正如发生在泸县太伏中学学生死亡事件——在死者死因未明的情况下,网上出现大量谣言,负面舆论频频,导致民众情绪激动,政府的公信力受损。总之,在公众缺乏法律素养的前提下,舆论反映出的民意是缺乏可信度的,如果司法审判受到其干扰,最终受到影响的,不仅有案件当事人,还有中国的司法进程以及每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公民。

姜淑梅出生在山东巨野,1960年跑盲流,在黑龙江落脚。她六十岁学认字,七十五岁学写作,至今已出版四本书,其中《乱时候,穷时候》《苦菜花,甘蔗芽》《俺男人》都属于非虚构写作。她以个人史为圆心,逐渐向外辐射,先后写出家族故事、村庄故事和山东、东北地域几十个家族的发展变迁。其中,《乱时候,穷时候》《苦菜花,甘蔗芽》分别入围2013大众最喜爱的图书和2014中国好书。

四、 如何让“舆论审判”走向成熟和理性

卡尔曼滤波和BP神经网络技术都是现如今比较成熟的技术,但是单独使用又各有不足,在卡尔曼滤波中,GPS接收机极易因为遮挡或电磁干扰导致信号失锁,造成卡尔曼滤波器发散,解算精度迅速下降[1-3]。BP神经网络本身具有自学习能力,但单独使用在导航中,精度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对精度的要求。本文采用BP神经网络辅助的方法解决了由于GPS信号失锁导致的定位精度迅速下降的问题。

(一) 司法机关要树立“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象

在重大影响的社会案件面前,司法机关不仅要引导好舆论,更要树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形象,加强同公众的沟通交流和互动。首先,公众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政府的行为,而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政府部门,在不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及工作人员应该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利用新媒体手段公开信息,让公众对相关案件形成基本的法律认识。其次,在与公众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要提升自身媒介素养,加快与新媒体接轨的步伐。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司法机关要有为自己发声的意识,转变官本位思想,借助新媒体工具及时同公众沟通,增进互信和了解,广纳民智,促进协商民主,赢得公众信任,树立权威。

近年来,“舆论审判”现象频仍,甚至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面对“舆论审判”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适度引导,让其步入正轨,走向成熟和理性。

(二) 政府要加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

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指出:舆论是政府的唯一基础,这一格言对于最专制的、最军事化的政府,以及最自由、最受欢迎的政府,同样适用[6]。政府与其一味地追求高压控制舆情来保证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还不如在充分听取公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之上,依法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对网络空间安全进行治理。

Brookings:拉美与亚洲经济关系处于重要转折点。近日,布鲁金斯学会发文称,美国退出TPP给拉美邻国造成的不确定性上升,而亚洲作为经济发展速度最快区域的溢出影响不断加强。经过近20年的发展,亚洲已成为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国家与亚洲的经济关系正处在重要转折点。

首先,要让网络空间天朗气清,政府要大力引导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网,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培育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用优秀的网络文化熏陶人,做到以德治网,潜移默化中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网络内容生产者及网民的素质。正如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的,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最后,政府要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占领技术高地,以技术治网,掌握核心科技。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增强网络安全性的基础上大胆进行创新网络技术研发,同时要针对网前准入、网中监督、网下反制这三个环节搭建网络空间准入技术、内容获得识别技术、行为分析技术与身份识别技术于一体的完备的信息技术工具体系。

(三) 媒体要重塑把关人地位,媒体从业人员要提升自身素养

作为社会的良心,媒体应该对“舆论审判”中自身的把关人地位衰落的原因进行反思,重新发挥媒体把关作用,积极引导舆论。首先,媒体从业人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扎实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对新闻事实和信息进行核实,不报道缺乏可信度的新闻,立场公正客观,不偏不倚。其次,新闻传播行业要严格准入制度,针对个别媒体或记者的错误行为进行批驳,并联合所有媒体共同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让媒体从业人员有所敬畏。再者,新闻媒体单位要定期举办关于媒介素养方面的教育,开展“新闻职业素养标兵”演讲、征文等形式的宣传活动。

在新闻传播行业的大变动、大发展时期,传统媒体的优势逐渐下降,新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逐渐成为公众周知的信息、沟通交流与参政议政等活动的主要渠道。而兼具传统媒体要求的业务能力与新媒体要求的技术能力的人才并不多见,这也使得新闻行业准入门槛降低,越来越多并没有接受过新闻素质教育的人员进入行业之中。虽然他们在业务能力上与受过系统训练的记者并没有差别,但是却缺乏基本的职业素养教育。

(四) 公众要理性发言,不能盲目宣泄情绪

事实上,从根本上解决“舆论审判”带来的不良影响,关键还要从公民的素质着手。众所周知,网络环境十分复杂,如果公民作为网民时不能克制冲动,就会被他人当“枪”使,严重的话会给当事人带来网络暴力的伤害。由《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固然神圣不可侵犯,但在“微时代”大背景下,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势在必行。

首先,公民要树立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有法律素质的公民。其次,在一个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或特殊事件的刑事案件舆论形成过程中,公民要在充分参考相关专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言论评价。再次,在关注刑事案件时,网民要保持中立和理性,不能出于私欲恶意造谣、传谣,对案件当事人甚至司法人员骂脏话等,影响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最后,每一个公民的成长发展必然离不开学校的教育。所以学校要紧贴时代发展,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和媒介素养教育,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采取以普法宣传片、模拟法庭等形式来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那么公民的素养将会有所提升。

五、 结 语

“微时代”背景下,“舆论审判”较“媒介审判”具备个性化、交互性等更多新的特质,但同时给公正司法造成了更大的舆论压力。其本质是公民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如果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引导,不仅会推动司法改革进程,还能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通过对“舆论审判”现状问题的深入剖析,我们认为要减少“舆论审判”的负面效应出现,需要政府、媒体、公民等多主体的合力——不仅要完善立法,让司法运行于阳光之下,还要让媒体从业人员谨守自身立场,不滥用手中的公权力,同时,要全方位提高公众的素质,让其更加成熟和理性地参与,尊重法律,捍卫自由,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一次,我发现亚山的脸上文着一个太阳能热水器的广告,以为贴上去的,一问,刺上去的。“你怎么这样?”我气了起来。

注释

[1] 杜建华:《“微”时代表现、特征及传统媒体的着力点——以纸媒体为例》,《新闻大学》2015年第2期。

[2] 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现代传播》2005年第1期。

[3]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134页。

[4] 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7页。

[5] 匡文波:《新媒体舆论模型、实证、热点及展望》,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8页。

[6] H.David.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terary,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p.15.

 
周燕,刘大明
《华中传播研究》 2018年第02期
《华中传播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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