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虚拟社会治理中的网络强制权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当前,虚拟社会虽呈现持续繁荣态势,但其安全形势却日趋严峻。虚拟社会参与主体愈加多元,风险防范难度加大,新型网络犯罪、暴恐极端主义、无国界黑客等正超越传统风险范畴,对现实社会形成较大威胁。同时,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社会环境开放程度加深,以及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结构向“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过渡,使得各类风险矛盾在网络与现实世界相互交织,对国家的治理能力尤其是虚拟社会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不断完善自己独特的、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监管制度,正充分运用自身优势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体系。

一、网络强制权的属性与内涵

(一)网络强制权的属性

强制权本身是一种利用惩罚和威胁,并依赖于恐惧且以抑制自由意志而存在的权力,国家在行政和司法活动中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产生了强制权。强制权的行使表现为强制行为,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1]能够有效治理网络空间的主体只能是拥有行政权力、庞大社会资源及以国家机器做后盾的政府,因此网络强制权应归属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权,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由于行政强制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拥有并行使的权力,除行政机关外其他主体不得行使,因此网络强制权也只能由特定行政机关行使。

(二)网络强制权的内涵

网络强制权需要实施有关行为才能予以体现,这类行为在我国有时被称为“网络监管”,某种程度上又有“网络审查”之意。约拿·赫尔斯卓在《网络监管与人权》中将缅甸的“切断电缆”(cut the wire)政策和中国的“金盾工程”(公安通信网络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程)视为“网络监管侵害”(internet governance violations)的典型代表[2]。毫无疑问,他给这个技术概念披上了带有政治色彩的外衣。这里存在一个翻译问题,即按联合国网络治理工作组的定义,“Internet Governance”在其官方中文资料里被译成“互联网治理”。而我国政府、学术界及社会大众似乎更习惯使用“网络监管”作为其中译。当前“社会治理”正逐步替代原先“社会管理”的概念,那么“网络监管”被“网络治理”所包含也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削弱“监督”和“控制”的深层表达,反映了执政者执政理念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若从技术层面讲,网络强制权及其行为应被视为治理、监管或审查的具体手段,因而其可被描述为国家网络治理主体为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公序良俗及公共利益,及时发现、预防、制止和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网络空间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必要且合理的行政强制行为的权力。

(三)行使网络强制权的主体

网络治理理论认为,在治理过程中,政府同其他行动者一道共同加入到公共政策过程之中, 政府只是作为行动者之一[3]。如果将行政强制权定义为“行政主体为预防、纠正违法和确保行政法上义务得以履行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制方法的一项权力”[4],那么也只有政府或被授权组织才有权合法行使该权力。我国的网络监管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以工信部和工商部为主的接入端管制部门;二是以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为主的网络媒体安全管制部门;三是以中央和各地新闻办与宣传部门为主的内容管制部门。[5]

2014年,国务院授权重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领导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还涉及到包括中宣部、公安部、安全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商总局等在内的其他单位。

2016年我国颁布实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给予负有互联网监管职责的主体以合法行使网络强制行为的权力是确保政府有效治理虚拟社会的必然需要。我国应建立符合国情的网络行为规范,统筹国家与社会资源,协调政府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提升执法能力以应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等;建立健全能够防范预警和有效处置高级别网络威胁的机制,有效提升如银行、物流等社会基础设施和关键部位的网络可靠性;加强与学术、科技等领域的互通合作,共享、共赢有关市场;借助国际执法交流与协作机制和相关学术论坛,全面提升应对国际间网络风险与威胁的能力。

急性肾衰伤与患者的免疫机制、手术时间、年龄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围手术期给予患者相应的处理措施,例如,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例如,血压、体温等,需要使用降压药物控制患者的血压,另外,手术过程中可以使用去肾上腺素降低失急性肾衰伤的发生。应对患者的体液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体液过多,使患者的机体体液负荷较高而导致急性肾衰伤的发生,还应根据患者的不同疾病,制定合理的手术方案,并应注意手术相关细节,同时应用密切观察患者的各项生理指标,对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使患者发生急性损伤的概率得到降低[3] 。

(四)网络强制权的实施

出于国情和现实考量,我国较为侧重于对网络内容的监管,尤其侧重敏感政治内容的监管,使用过滤技术来屏蔽“有害不良信息”[6]。而关键词设置、通讯截取等具有技术侦查色彩的措施在网络强制行为中也得到某种程度的体现。笔者认为,网络强制权监管的内容应不限于此,作用对象也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还可以包括特定组织乃至国家。

首先,土地石漠化、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广西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势陡峭,再加上乱砍滥伐、开垦荒地等原因,导致水土流失加重,从《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可知:广西石漠化土地面积192.6万公顷,其中:极重度和重度石漠化108.5万公顷,占56.3%;中度和轻度石漠化27.5万公顷,占43.7%,潜在石漠化土地面积229.3万公顷。另外,全区仍有43个县石漠化问题比较严重⑥。

网络强制权的设立实施及时赋予了有关主体法定权力,从制度上保证了诸如屏蔽、禁言、监控等相关措施的合法、有效实施。但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时代来临后,虚拟社会治理面临的难题就是有关措施的“软”和“散”,因此必须抓住下一代互联网建设浪潮的机遇,探索更加符合国情实际需要与社会转型变化的网络强制权实施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曾出现过多次的网络瘫痪、服务器宕机事件不能被视为网络强制权的实施,首先其没有具体且合法的实施主体,仅是一种被动的断网状态,其次也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更没有维护任何国家或个人利益。

总体而言,网络强制权中的各类手段或措施都应具有鲜明的主体特定性、实施主动性。无论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甚至是社会学的学说中都将“支配性或强迫性意志”作为其基本要素,因此作为一项强制权力,它当然具有一般权力的强制性因素。同样,既然将其归为行政强制权中,那么其实施要按照法定程序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被严格遵守。

该文从涌流理论的视角探讨口译研究方向。该文首先回顾了涌流理论。根据涌流理论,涌流体验有九大特点,当满足前三个特点的时候,涌流体验产生。该文接着提出了该理论视角下口译研究的两大方向:译员译时心理体验分析和涌流与口译教学,希望对口译员心理体验的研究提供方向。

二、设立网络强制权的正当性

社会安全与秩序是传统行政权所指向的目的。虚拟社会发展和治理形势对权力扩张的客观需要是十分强大的,在这种情形下,政府权力的扩张被社会默认了。尽管其目的依然是为社会公共利益,但其含义扩大为安全秩序与普遍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当今网络形势的日趋复杂,传统监管手段捉襟见肘,在中国特色的网络监管机制内,政府使用一种事实上对公民隐私、人权都存在侵害可能的行政强制权力,其设定、实施、控权与救济都十分必要。行政权必须以正当性为依据,权力如果没有正当性,就不是政治,而是赤裸裸的暴力。正如韦伯所言:“一切权力,甚至包括生活机会,都要求为自身辩护。”[7]由于网络强制权亦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必然需要强制力,不可避免会有任意专断之弊端,因此其存在和实施就需要相对方的信任、参与、服从与合作,公众对其行动上的接受与观念上的认同实际就是其正当性之基础。

正如美国学者米尔顿·米勒在《网络与国家》中那样写道:“如果国家不参与网络治理,那么问责制度将不复存在,私人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一)保障国家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设立网络强制权的主要理由。面对当前严峻的国际网络斗争形势和民众愈发蓬勃的表达诉求,同时网络霸权主义、网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非传统、非对称威胁也在不断扩张,丧失网络强制权等于丧失维护网络安全的能力。

青浦区是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条例》施行以来,青浦区继续按照《上海市青浦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大纲》及规划,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努力形成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经济结构、节水型工程技术和节水型行为规范等四大体系,扎实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实行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展水平衡测试,实行定额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制度。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并于2011年通过了水利部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中期评估,被评为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优秀单位。

能够解决上文所提出之困难的能力,就是动感。胡塞尔认为,在一切对象构造中“必然涉及两种感觉……第一种是以侧显化的方式构成着事物本身的相应特征”[注][德]埃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的构成研究》,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8页。 ,以及作为第二种感觉的动感:“在对第一种感觉的一切这样的把握中第二种感觉必然参与……后者相应地属于每一种构成的把握”[注]同上,第48页。 ,因此动感就贯穿于诸异质领域之中。

要高度重视技术的双刃剑效应与数据的价值,确保先进技术的可控与数据资源的安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变革世界,机器和程序可以替代大量人工工作且犯错率极低。借助人工智能,可以“毫秒”为单位做出高效的网络强制行为,这其中就存在一定的价值评判风险,一旦失控可能出现技术对人类的“反噬”。此外,海量数据中包含了太多国家秘密、公民隐私、知识产权等,必须认识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要规范数据的存储、使用与监管。

(二)打击网络恐怖与极端主义

网络恐怖与极端主义是当代虚拟社会的毒瘤。美国联邦调查局将其定义为“一些非政府组织或秘密组织对信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所进行的有预谋、含有政治动机的攻击,以造成严重的暴力侵害”。笔者认为,网络恐怖与极端主义就是为达到特定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目的,利用网络技术发动袭击、制造暴力、传播思想,以期破坏现实社会,形成恐慌和不稳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行为:一是将其作为工具开展恐怖极端活动,在线上招募人员并传播暴恐思想和技术,募集资金并策划具体实施,或者直接利用黑客技术破坏目标的网络设施;二是利用网络发起对社会基础设施的攻击,破坏如民航、金融、城市轨道、水利、电力等系统,使基础设施陷入瘫痪并尽可能造成实体破坏和伤亡,制造大规模恐怖氛围。近两年发生在欧美的多起“独狼式”恐袭均与极端势力在互联网的煽动、渗透、洗脑有着密切联系。此外,在一些网络恐袭事件中,还出现了某些国家的影子,其防范与反击难度比传统的恐怖组织或个人更大。因此,构建强有力的网络强制权及配套机制,有效应对网络恐怖与极端主义的扩散,斩断暴恐思想的传播链条,在当前全球安全形势持续恶化及反恐大潮前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三)打击虚拟社会犯罪与治理网络社会失序

毫无疑问,虚拟社会同样存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而发生在我国的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实施的犯罪案件,既有以网络为工具或技术进行的各种犯罪,也有以网络为目标进行攻击的犯罪,还有使用网络进行牟利的犯罪,因此网络强制权就是维护虚拟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综合体现。

网络还是各方意识形态的角力场。例如美国一方面对内有严密且完善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却对外长期鼓吹所谓“互联网自由”,娴熟运用社交媒体与“翻墙”技术,不断干预不同政体和意识形态国家的内政,监听监控重要政治人物。在面对拥有强大网络强制权的对手时,如果一国基础设施、重要通信载体和舆论场都暴露在外,那么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时将处于被动地位。

参考文献:

(四)管控网络虚拟社会舆情

网络舆情集中体现了民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现实中某些影响力较强、倾向性较明显、争议较大的热点事件就易被各种势力利用。近年来,我国网络虚拟社会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几次大规模的热点事件集中爆发,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的网民数以亿计,背后也可窥见各方势力的角力痕迹。有关工作一再表明,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管理、疏导和化解,保证网络舆情环境的和谐与稳定是维护社会整体大局稳定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先后针对各类虚拟社区平台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相关企业也不断加强自查自纠,对传播“暴恐黄赌毒谣”的账号予以坚决关闭。通过加强引导管理,采取果断的强制措施,倡导和构建科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使互联网成为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空间,确保网络舆论功能正常、合理、有序的运转。

羌族的非遗文化掺不得假。我看现在广场上的羌族舞蹈太不恰当了,原来的味道全变完了。我在羌寨跳舞从不主张放音乐,都是唱羌族歌曲的。把沙朗舞视为广场舞来跳的做法,是我无法预料和难以接受的。去年在“北川沙朗节”上,流行音乐刚一放,我觉得整个沙朗舞的味道立马就变完了。我小时候会唱几百首沙朗歌曲。我们羌族女子只要会说话就会唱歌的。网络流传的《羌魂》视频里的沙朗舞曲就是我唱的。我的原生态唱法是从妈妈、婆婆那里学来的。以前农忙时,一座山走一圈要几十公里。那时候对山歌,男女对冒火了,都要打架的,对不上就要整人。晚上两三点做完活路,要吃夜宵,夜宵吃完了,再跳沙朗舞。

三、完善网络强制权的建议

(一)健全有关法律及监督机制

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模式,行为模式又影响行为后果。虚拟社会的治理和监管既要主动出击,又要善于倾听,绝不能一封了之、先“堵”为快。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网络、自媒体等认识欠缺,不懂利用己方平台和优势疏导分流,官方发布套路化、八股化、形式化,简单地认为“政府的话大于天”,低估了网络的复杂性,错过最佳处理期,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运用网络强制权时,要统筹整体与协调局部,对外统一公布经过核实的信息,相关处置要有延续性,公关手段要灵活多样。提前干预防患于未然,及时介入和处置以降低负面影响,公开透明争取主动权与话语权,及时履行前期承诺和计划。政府要认识到,网络强制权的行使依然是公民赋予政府的权力,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广大网民的感受,要能容忍适度的异议和意见,保障合理的表达与诉求。

实务中,有关技术措施的审查批准往往是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的“自侦自审”,强制措施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势在必行。[10]同时,科学合理的网络强制权行使程序也是有效的控权与救济机制,通过实行事前监督,从源头上防止滥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避免公民基本权利被肆意侵犯。

《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对于开启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新篇章,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基础设施保护、创新虚拟社会治理及规范参与主体的行为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50例阴茎鳞状细胞癌患者,均以术后行18F-FDG PET/CT显像检查为起始时间,每隔3个月为随访时间节点进行为期1年的随访。对怀疑复发和转移的病灶行手术切除活检或穿刺活检,病理确诊为阳性的患者结束随访,本研究所选病例均如期完成随访。

(二)善用先进技术与数据资源

先进技术与数据资源为高效便捷地运用网络强制权插上了科技的翅膀。以江苏、上海为代表的“智慧警务”“智慧公安”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正发挥出科技的巨大优势,这种优势正逐步转化成公安机关的战斗力。以关联性分析为例,以往公安机关在分析案情时,需要人工勾勒复杂的关系图网并加以研判,如今只需要输入关键词即可在几秒之内获得相关对象丰富准确的关联报告。要加快利用先进技术的步伐,融合、开放、共享政府各部门间海量的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整合构建国家综合情报中心,全面提高网络强制权在虚拟社会治理中的能力。

HEC-RAS根据模型几何图形自动判断需要设置边界条件的节点。如果节点为上边界,则其边界条件设置为流量边界条件、水位边界条件、水位流量关系边界条件;而如果节点为下边界,则其边界条件除了上边界条件的3种外还有正常水深等。同边界条件相同,HEC-RAS会根据几何资料自动判断需要设置初始条件的断面。除了模型自动判断的需要设置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的断面外,还可以人工给定别的需要设置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的断面。初始条件一般给定断面的初始流量,模型会在开始模拟之前自动进行恒定流模拟并自动计算出相应的初始水位。

下面以机械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例,阐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的规范管理、信息化平台构建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设与实施。

观察来看,在近几年应对域外网络威胁和违法犯罪中,有关部门果断、有效地采取了相关措施,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但在对内处理有些问题时显得有些专断、急躁,片面强调“敌我斗争与敌对势力”而非“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央多次强调,维护网络秩序、加强网络安全,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把握互联网发展和传播、“互联网+”等网络规律,不断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能力、对信息化发展的驾驭能力、对网络安全的保障能力。网络强制权的行使要遵循法治原则,虚拟社会治理者和具体的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与相关规则,必须构建起科学的评判标准、完整的处理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除事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都属“法律绝对保留”事项,须谨慎行之。

(三)改进虚拟社会治理理念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网络强制权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宪法赋予公民之基本权利存在侵犯的可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而要防止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则必须实行权力分立,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否则,权力集于一个人或一个机关之手,“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8]我国立法机关应构建防止有关措施被滥用的程序机制,旨在通过设立严格的审查程序、证据标准以及确立最后手段原则来防止网络监控措施被滥用。[9]

(四)健全网络实名制

匿名性一直以来被视为网络虚拟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主要特点。但在移动互联与自媒体时代,匿名所导致的肆无忌惮的谣言、人肉、人身攻击等正冲击原有社会秩序。部分人通过制造噱头、商业炒作、挑起争端、水军造势等手段,攫取利润;一些网民以匿名身份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甚至违法犯罪。毫无疑问,网络实名既能够震慑此类行为,也为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目前网络实名的主要形式是“后台强制实名、前台自愿实名”,有助于遏制网络暴力、诽谤、网络色情、人肉搜索、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未来,要研究推行公民数字化网络身份验证机制,完善包含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配套制度,以《电子数据保护法》为契机规范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界定相关部门的权责界限,平衡秩序与自由。

四、结语

网络虚拟社会的种种乱象让各国都认识到对其治理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互联网连接每个人,却不受任何监管成为完全的“自由之地”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政府以强制权力治理网络社会,应被视为提供一种公共服务,是其本身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超过50个国家发布了网络安全战略,中央也做出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重要论断。当前,全球正迎来基于IPv6(第六版互联网协议)的下一代互联网建设浪潮,我国也争取到了其中4台根服务器的架设权限,超过8亿国民成为网民,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运用网络强制权治理虚拟社会的意义。这既是国家强制权及其强制行为在网络空间的投射、运用和体现,也是对国家权力运用的考验。加强虚拟社会治理,赋予网络强制权更多的内涵和意义,对发现网络虚拟社会隐患、消除威胁、保障安全、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网络虚拟社会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失序状态。各类虚假的政治、经济、民生谣言丛生,大量低俗、恶俗、媚俗内容遍布,网民之间肆意谩骂、攻击、人肉,还有一些热点案(事)件所引发的线上线下串联活动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思想观念陈旧、技术设备落后等原因,公安机关作为网络监管的主要力量不会、不懂、不能有效地应对社会转型期间虚拟社会所出现的种种乱象。以打击网络谣言为例,经常是“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有关部门落地查人的成本非常大。因此,进一步依法明确网信、公安等监管主体的职责,加快有关信息的互联互通,赋予其必要的强制权具有现实意义。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163.

[2]Johan Hellstrom.WSIS,Internet Governanceand HumanRights Background material[EB/OL].(2017-06-11)[2017-11-09].http://www.kus.uu.se/pdf/publications/Background material.

[3]鄞益奋.网络治理:公共管理的新框架[J].公共管理学报,2007(1).

[4]张婧飞.论对行政强制权的控制[D].长春:吉林大学,2008:19.

[5]钱伟刚.网络媒体的发展与管制[D].杭州:浙江大学,2004:39-41.

实施新经济背景下快递业物流市场营销组合策略新思路,能使快递业更好地为快递用户和销售商家服务,使快递商品能更好地、更完整地到达消费者手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快递商品能在预定时间内完好地到达消费者手中,会促使消费者更多地购买商家商品,从而使社会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6]张卓,王瀚东.中国网络监管到网络治理的转变——从“网络暴力”谈起[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1).

[7][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127.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54-156.

[9]刘梅湘.侦查机关实施网络监控措施的程序法规制——以域外法的相关规定为参照[J].法商研究,2017,34(1):174-182.

[10]龙宗智.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2011(6):43-50.

孙柏霖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