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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应急处置模式对中国应急警务建设的启示

更新时间:2016-07-05

随着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社会存在着许多矛盾、不稳定因素和潜在的风险,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各类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这些突发事件严重阻碍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也对我国传统的应急警务处置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研究发达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模式,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对加快我国的应急警务建设,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安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一)应急处置法律体系不完备

在应急处置法律体系建设上,法律适用混乱与立法空白问题较为突出。我国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种类繁多,各基本法、单行法、法规、规章之间法律位阶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可能因为适用法律的选择、可操作性等问题,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特别是作为应急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性警察权力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和规制。较为完整的警察应急法体系应包括统一的突发事件处置法以及涉及调整人民警察职权范围及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1]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但其中却没有公安机关应急处置中警察权的合理运行等问题的具体规定,而《人民警察法》中仅有两个条款《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和职责。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随着警察权的扩张,必然导致公民的某些权利甚至人身权利被限制,即便这是警察权合理扩张的范围,但就公民权利被限制的合理范围、限制权归属、限制后的救济措施等问题却在法律中没有得到体现。

2.2.5.2 病原。子囊菌亚门的豆科内丝白粉菌(Leveillula leguminosarum Golov.)。

(二)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警

从近几年我国发生的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群体性事件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监测预警方面重视程度仍有不足,重事后应急轻事前预警的问题十分严重。

“我还睡不着,不用管我,娘先睡吧。”阿强躺在床上,眼睛却睁着。见儿子这么说,张大娘也不好多说什么,掩了门回到自己房里。

1.预警意识的弱化影响应急处置效果。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往往还停留在“哪里有冲突警力就往哪里扑”,不太重视事前预防。但是突发事件发生之时,如果公安民警心理准备不足,主观上容易产生心理紧张甚至恐慌,导致处置应对时手足无措,这种“救火式”的思维产生的后果往往是“火越救越大”。

2.信息的不对称影响情报的搜集与整合。我国各地虽然成立了“110、122、119三台合一”的应急指挥中心,某种程度上加快了警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常因为部门之间的限制或者其它因素,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甚至公安机关内部有时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使公众无法及时掌握必要的真实信息,而仅凭自身能力又无法客观判断,从而导致信息的扭曲和扩散,如果媒体再大肆渲染,误导公众,则可能酿成更大的危机。

3.预警理论的缺失阻碍预警机制的建设。我国公安机关预警能力不高,主要原因在于办案“凭直觉”,讲求经验主义,对案件的发生规律缺乏深入研究。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但在辅助决策方面仍有很大局限,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数据和信息的挖掘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盲目决策、凭经验判断、“拍脑袋”现象时常发生。

(三)应急预案准备不足

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下,各级公安机关也分门别类制定了各种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是可操作性不强,培训演练不足等,给公安机关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带来了极大阻碍。

1.应急预案编制有缺陷。一是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不强。可操作性强是指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实战需要,其应对原则、处置方法等在实战中能够具体实现,非指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细化到无所不包,但也不是说应急预案可以大线条,只规定原则性的内容。作为应急处置的依据,如果预案不能具备这个指导作用,就无法实现制定预案的初衷。纵观各地公安机关编制的应急预案,其操作性多数尚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二是应急预案编制缺乏针对性、独创性,抄袭情况较为严重。大多数情况,下级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不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是照抄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草草了事,制定的应急预案往往“大而全、大而空”以及“一级抄一级、上下一般粗”。[2]三是站位不高,协作意识不强,缺乏跨区域的联合应急预案。目前公安机关的应急预案大多是针对本省、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忽略了事件的流动性和蔓延性。且突发事件本身涉及面广,具有复杂性,应急响应的部门不只有公安机关一个,迫切需要制定包含各部门协调配合的专项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宣传不到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而实际情况是,大多数部门只是把应急预案放在官方网站上,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的不多。

3.应急预案评估有待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制定应急预案的初试阶段,应急预案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尚未制定出各项科学、系统的评估指标,即使有,也只是原则性的,比较粗糙,很难用于指导、评估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再者,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主客观因素都在变化,应急预案应该及时修订,否则彼时制定的应急预案则难以完全适用于应对此时的突发事件。

(四)指挥机制不顺畅

1.出台《紧急状态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均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这一时期,中国经历了历史上少有的持续性繁荣,同时也处在社会转型的临界点。恰如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所言:“一个处在急剧变动、体制转轨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不言而喻,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高风险社会”,维护稳定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尽管还未出现全面性的重大政治事件,但是局部突发政治事件时有发生,当国家无法运用当前的法律来应对危险时,那么《紧急状态法》就会应运而生。且目前的《宪法》《反恐怖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提供了法律链接,也为《紧急状态法》的出台做好了铺垫。

2.应急指挥人员自身素质影响决策成败。应急指挥人员对形势的判断能力、对事件的敏感度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极为重要,特别是前期处置。如2008年的瓮安“6·28”事件中,如果最初指挥员紧急调动警力,将冲进县政府打、砸、烧的少部分不法分子制服,制止其不法行为,绝不会造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被点燃引火的重大损失。[3]细数此类惨痛的教训,不得不承认指挥人员的应急心理素质和应急指挥能力亟待加强。

3.应急指挥效率低下。有人曾戏言:“美国人用1%的时间决策,99%的时间来执行,但中国却恰好相反。”在突发事件处置之初,传统的处置流程是自下而上,层层上报,再自上而下层层传达处置命令。这种传统的应急指挥模式不仅造成巨大的行政成本浪费,亦反映了我们的行政效率低下问题,其结果必然是贻误处置时机。

(五)信息公开与传播机制不健全

公安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某些重要信息的保密责任,在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应急信息公开也表现出诸多不足:

应急指挥能否真正发挥效能,关键取决于其合理的组织结构及顺畅的运行机制。一个高效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要有精细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快速联控的运行机制。就应急指挥的组织结构和基本职能而言,应建立包括政府、公安、新闻等部门的集中统一、垂直领导的应急指挥中心,明确各部门地位和职能,不断搜集情报信息,科学研判,及时快速指挥现场处置。上海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方面,采用了授权模式的理念,在以公安指挥中心为基础的前提下,横向整合了公安、消防、交通、民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构建了应急联动中心,直接接受全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以上海为代表的授权模式,更为适应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的统一化建构要求,应当成为未来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统一化建构的发展趋势。

2.有效的信息供给与公共信息需求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应急信息披露不及时、披露的信息可信度不高以及信息披露量和详细程度不能满足公众对事件了解的需求。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反差,为“谣言”的传播预留了较大空间,极易导致应急主体处于舆论旋涡中,十分被动。

1.应急信息公开法定化。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信息公开不是权力机关的一项道德义务,而是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 应细化《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法条,可附附则明确阐述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限、方式、职责等问题,避免权力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的随意性和滞后性。

由表3和表4可知,7个萤石试样中全钙的测定值与标准样品认定值或标准方法GB/T 5195.1—2006测定值相符,相对标准偏差(RSD,n=5)在0.11%~0.23%之间;7个萤石试样中碳酸钙的测定值与标准样品认定值或标准方法GB/T 5195.2—2006测定值相符,碳酸钙质量分数不小于0.30%的试样,相对标准偏差(RSD,n=5)在4.9%~7.6%之间,碳酸钙质量分数小于0.30%的试样,相对标准偏差(RSD,n=5)在12.6%~28.1%之间。由表5可知,本方法测定的氟化钙含量与认定值或上述两种标准方法测定后计算所得值基本相符,相对误差不大于0.40%。

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在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他们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标准化的应急指挥体系,注重舆情引导与社会参与。

(一)较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依法应急是关键。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西方国家将法律摆在基础地位,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建立了一套上至宪法下至各单行法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各类应急预案制定齐全。早在1976年,美国就制定了《国家紧急状态法》规定了总统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权力;1992年制定《美国联邦紧急救助法案》;2004年制定了《国家应急反应计划》,进一步完善了联邦应急法律体系。[4]

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较早就制定了防灾的应急法律。1947年出台了《灾害救助法》,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对灾害时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紧急状态下对物资的征用权限等。1965年、1978年和1980年分别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备荒储备法》。这些法律法规都有配套的行动计划,共同构成日本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依据。[5]

从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首先,各国都非常注重依法应急,遵循法治原则,且立法层次高、范围广,绝大多数的应急法律均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且内容涉及到从自然灾害到人为事故的应急活动;其次,相关法律对应急过程的各个环节如预防、预警、响应和恢复都有比较详细而科学的实施计划;再次,各国针对很多具体的突发事件出台了相应的单行法,使得现行应急法律趋于专门化和专业化。

(二)标准的应急指挥体系

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时刻受到媒体及民众的关注,处置稍有不慎,则可能酿成更大的危机,所以,组建一个临时高效的应急指挥机构尤为重要。

这天,皇上下了圣旨,说朝廷连年打仗,国库再也拿不出银子,秀容兵也累了,须好生休养,就把秀容月明召到京城,削去兵权,封少保。皇上对秀容月明说,你呀,打了这么多年仗,该歇歇了,酥城风光不错,你就去那吧。你去酥城,路过房州,不妨回家住一宿,看看你的家人。

美国于1970年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ICS),主要由现场指挥官、三个指挥人员(新闻官、安全官、联络官)和四个作业组(行动组、计划组、后勤组、财务组)组成。[6]现场指挥官是现场处置的领导者,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一个现场指挥所,统筹各小组工作,与各单位互通,直至宣布处置救援行动结束及协助灾后重建及调查。现场指挥官的人数视事件规模大小而定:如果是小规模的突发事件,通常一名指挥官及若干人员就能灵活应对;如果事件升级或者规模很大,现场指挥官则需要其他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协助共同应对。新闻官是应急处置现场与外界沟通的渠道,负责建立新闻发布部门并定时发布现场处置情况的消息。安全官是负责确保事件现场的秩序以及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安全。联络官,主要负责不同单位或区域人员的联络和接洽等事宜。行动组负责执行应急行动计划;计划组负责根据人力、物力和情报制定计划,同时负责文书工作和技术专家事务;后勤组主要负责应急设备、通讯、医疗、食物等事宜;财务组主要负责采购、补偿和成本核算等事务。[7]

德国各州内政部下的消防队是处理突发事件的主力。总的来说,德国的应急指挥部是由四个部门组成,分别为事件总指挥和人力资源部、灾情与计划部、救援部、物流部;另外,可以根据需要设置额外的功能部门,如新闻与媒体、通信与输送电部。另外,根据事件的性质,可考虑邀请专家与机构代表部门加入。指挥层级的设立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而定,一般设置四个指挥层级。不同层级的指挥部不能超过以下规定:三至五个下级单位;两个9人下级团队,或者三个3人下级团队。

一方面,传统的数据库实验教学,一般采用教师先行讲授理论知识,学生再上机练习的模式。理论与实验学时分开进行,表面上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但是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后,没能及时地进行上机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会为后续的上机操作制造困难,降低整体的学习效率。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实验内容与理论内容同时进行,每节课都要留出适当的时间,让同学们进行实践操作。

从美德两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组织结构来看,美国的ICS模块化的组织思想利于整合相关应急资源,且各级政府不会因配合ICS而改变原有运作机制;而德国的标准化应急指挥模式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从指挥层级来看,两国均采取一元化分级指挥:美国规定每个指挥员指挥三至七人,下级不能越级报告;德国要求每三至五个下级单位只有一位指挥官。但是,美国模块化组织模式忽视了志愿者的位置,看起来更像是准军事化组织,而德国的组织模式在面临小型的突发事件时应能处置得当,但面对重大的突发应急事件时,其处置效果还有待检验。

把脱贫攻坚与推进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大力发展西兰花、浅水藕、大葱、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镇镇规划建设特色农业园区,通过“区中园”、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能人大户“四带动”,把低收入户融入优势特色产业链,实现农村发展、农民致富、低收入户增收脱贫。今年全县西兰花种植面积将达到10万亩,成为全国西兰花发展第一县,年可带动2万多名农户增收致富,其中2000多低收入户、4000多名低收入人口将稳定增收脱贫。

(三)培训专业的应急力量

西方警界十分注重警察的专业化训练,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需具备专业的警务技战术能力,这不是简单的一两次训练就可以达到的,必须通过长期的,不间断的培训予以强化和提升,才能练就高强的专业本领。

美国德克萨斯州工程拓展服务中心(TEEX)主要由灾后之城、史密斯布雷顿消防训练场和紧急事件应变训练中心组成。紧急事件应变训练中心主要负责培训和提高州、市、郡的高级警官以及高级官员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不同案情,设置各种情景,由官员提出处置指挥方案,然后进行小组讨论。该中心还编制了应急指挥软件,供学员学习,提高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同时,学员还必须模拟应急指挥现场场景,组织新闻发布会,提高官员对媒体的应变能力。[8]

在粮食仓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当中,需要仓储能力和设备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15],只有在提升粮食库存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才能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创效能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加强对新型永久性仓库的使用力度,在当前的仓储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再提升,避免粮食的露天存放或不合理存储,减少粮食方面的损耗,提升企业的粮食仓储能力,降低粮食存储成本,提升企业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

德国警察则十分注重对警察自我防护意识的培训,并将之纳入终身培训的课程,目的是尽量减少警察应对突发状况过程中造成的伤亡,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自我防护意识、自我防护能力、团队配合的培训。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

西方国家极为重视与公共媒体的关系,也擅长应对新闻媒体。例如美国,1966年出台的《信息自由法案》不仅确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标准,还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决定不公开信息时,必须报国会说明理由,促进了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在处置突发性事件问题上,联邦、州、地方政府和机构都很重视应急处置公开化、透明化。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均设置媒体工作室,架起处置现场与社会之间沟通的桥梁,及时向社会公开应急处置的对策和进程,同时认真地回答公众所关心的问题。作为拥有高度发达的公共媒体的美国社会,美国政府十分依赖媒体,各级政府应急机构也非常注重利用媒体来收集应急基础信息和相关信息资源的分享,通过媒体整合和发布应急进程的信息,做到对社会的公开透明。此外,即使在电力和通信中断的情况下,在电力恢复前,美国也会把电台作为最有效的沟通手段,而纸质媒介会作为人员聚集区的主要信息沟通手段。

相对于美国与媒体的公开合作关系,日本信息公开起步较晚。日本在各地方行政机关设立信息公开中心,并在首相官邸的地下一层建有先进的多媒体信息通信系统,能够汇集事件发生前后的所有国内外信息情报,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同时,日本政府十分注重舆论引导工作,在危机来临时,由首相、官房长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民提供确切信息,消除公民的不安情绪,还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中介回答公民疑问。[9]

三、我国应急警务建设的具体对策

第一,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业品牌层次是提高产业档次、拓展市场的重要手段。政府应该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培育优秀的产品和优势品牌,做大、做强拥有特色的优势品牌;积极宣传、输出具有浓郁地方特色、文化底蕴的著名品牌,创建“一村一品”“一镇一特”的原产地品牌[5],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强化政府的政策扶持,积极开展宣传和推介活动,切实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完善相关法律

应对突发事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做指导,各相关部门才能依法展开处置与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因为应对的是紧急情况,所以较之一般法律应有一些特殊之处:一是应体现对象的特定,突出体现处置主体、应对客体和其他一些参与力量;二是处置权力应集中,处置主体能够有一定的调度能力、一定的物资供给、一定的救援力量甚至一定的媒体影响力等;三是应体现处置应对的科学性,即处置应对要做到因地制宜,高效应对;四是应彰显权利救济理念,因为权力主体为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必要时个体利益可能受到限制,所以法律应体现公民权利在被限制时的救济途径。我国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体系建设较晚,相关法律较为分散,存在很多法律空白,有些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不便于操作和执行,甚至在法律衔接上出现漏洞或相互冲突。所以,加强法制建设尤为重要。

1.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不完善。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一般涉及公安、消防、武警、医疗等各类应急处置与救援力量,容易出现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扎堆的现象,造成“越救越乱”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作为应急处置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在统一的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采取积极行动,而不能“各自为政”。

2.合理规制突发事件中的警察权。突发事件中警察权都带有一定的扩张性,通常表现为概括授权和程序简化,目的是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负面性在于极易导致应急状态下警察权的恣意扩张,滋生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平正义的后果。因此,权力运行首先要做到职权法定、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其次,权力运行应当合理,即警察行为不仅应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还应秉承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规定警察活动的全部范围,特别是在突发事件中,警察权扩大,权力运行的合理性要求就更加困难。再次,权力运行必须体现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上,表现为对每一个处置对象和救援对象的平等对待,不应有枉法徇私行为。

(二)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

频繁的突发案(事)件让拥有有限警力的公安机关必须转变工作理念,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预防,积极发掘扰乱正常状态的因素,发现引发非常态状况的因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一个完整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视特定环境中的每一个细微的不良变化;对产生该变化的原因及其后果进行细致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

1.广泛搜集情报信息。信息搜集的渠道可分为三类:一是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二是来自新闻媒体等的媒介舆论;三是专门研究机构所发布的信息。这三种渠道各有其优缺点,在第二步信息研判中需要公安机关仔细鉴别,应成立专门的危机信息主管部门,以信息共享为理念,实时关注可能引发突发性案(事)件的危险因素,提高预警能力。

2.科学分析与研判情报。明确信息价值的重要阶段是信息的科学研判,这是整个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分析情报要注意早期预警和不间断的情报信息采集,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与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影响问题产生的相关要素及其影响程度。特别是研判情报信息需要注意“三性”:真实性、时效性和实用性。判断情报真实性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分析来源,二是分析原委。情报的时效性是指及时和准确。如果不能实时掌握第一手情报,则可能会错过最佳处理时机。情报的实用性在应急警务中表现为检验行动效果和实现情报共享,能否实现情报共享是情报实用性的重要体现。[10]

3.注重预警理论建设。以情报为主导的预警机制要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树立牢固的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积极搜集和重视情报,把握信息的来源和可靠度,主动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所以,要提高预警能力,必须从理论上重视预警机制研究。突发事件的诱因多种多样,预警识别有其内在的一些基本原理,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原理是进行监测预警的前提。

一是相关性原理。事件发生前,在各种诱发因子的作用下会出现一些征兆,有的征兆比较明显,有的则不太明显。这些征兆及其变量与突发事件的发展速度及其破坏程度呈现一定的相关性,因此,通过对征兆信息与事件发生、发展、演变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寻找到前征兆变量指标,并实施有效的识别和监控。

二是案例推理原则。其核心是通过对先前的类似案例进行类比推理,研究其规律,发展新思路。同一性质的事件往往具有类似的发展规律,通过对已发生的一类事件的研究,积极捕捉未来可能引发事件的诱因,实现有效的预警识别。

(三)编制常态化应急预案

公安机关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应制定相应的各类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指挥效能。应急预案凸显了“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应急管理理念,通过对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11]

1.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一是要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使其内在逻辑关系清晰、内容完备。预案内容应明确规定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限以及社会大众在应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和应急事件处理的程序,确定应急事件处理前,处理中和处理后的相关事项,从而做到有预案可依。二是要制定区域联动应急预案。针对目前突发事件的复杂性和蔓延性,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害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辖区内,而是不断扩大,甚至跨省跨界,因此必须制定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联合应急预案。

2.加大应急预案宣传力度。应急事件处置是关乎社会大众、关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必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积极参与,所以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应急预案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应急事件的有关知识。其宣传形式可以是传统的板报、宣传栏、手册,也可以是互联网广告、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还可以通过社区举办应急事件处置知识竞赛、讲座等。

3.强化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力度。培训是强化宣传效果的有效途径,而演练则是检验宣传和培训的重要举措。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积极开展应急预案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等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大众的应急事件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2.建立高效联动的应急指挥中心。目前我国有以南宁为代表的集权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授权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代理模式以及以柳州为代表的协同模式。

(四)构建灵敏顺畅的应急指挥体系

1.明确应急指挥的基本原则。突发事件能否得到控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急指挥工作效能,由此说明,应急指挥是公安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应急指挥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要坚持党委领导原则;其次是坚持统一指挥原则;再次是分级分类实施原则;最后是属地指挥为主原则。

4.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一般情况下,一旦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变动,体制、机制有所调整,组织机构、结构有所变化,技术、设备有所更新,势必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要正确修订应急预案,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评估标准。一般而言,按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应急预案的评估主要有编制评估、演练评估和实施评估三项内容。编制评估主要是指应急预案在编制的过程中应考量的标准,例如预案的内容格式、可操作性以及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性等。演练评估主要包括参与人员的演练报告和评估小组的审查报告。实施评估主要是指应急预案在具体地应对突发事件中所发挥的作用,例如现场处置状况、后勤保障情况以及后续恢复工作等。科学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再指导实践,所以必须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理论研究,如此方能在进行应急预案评估时做到科学有据。

1.信息公开意识滞后。警务信息不公开大部分是由于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排斥公开心理造成的,认为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事,无须告知公众。如瓮安事件,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沟通渠道不畅,因而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导致谣言四起,事件逐步升级,最终酿成一场恶性群体性事件。在事件发生之初,公安机关如果能及时就死者自杀原因做出官方的权威发布,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社会公众绝不会盲目同情死者家属,参与到游行的队伍中去。

3.健全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突发事件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且具有紧急性和危害性,所以建立灵敏、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相当重要。这就要求建立与之配套的应急启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科学决策机制和问责机制。应急预案何时启动,启动何种应急预案,必须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规模,适时组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信息共享无论是在事件发生前还是事件发展过程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事件发生前,情报信息共享能起到很好的预警作用;而在事件发展过程中,信息共享能让指挥者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化被动为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科学的决策机制是指在充分地整合各类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适情、有效的判断,是应急指挥智慧的重要体现。问责机制不健全,很可能导致应急处置不及时甚至出现偏差,它好比应急处置全程的“电子眼”,监督指挥人员依法处置,如有违法,必将留下铁证并为此付出代价。

4.提高公安机关的应急指挥能力。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对公安机关各级指挥人员无论在心理上还是能力上都是极大的考验,“临阵退缩”“以暴制暴”都不是一名优秀指挥员的应然表现, 而“临危不惧”,以暴力支持下的非暴力形式达到处置目的方显一名优秀指挥员的综合素质。所以,加强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是应急警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从长远来看,应注重相应的学科体系建设,为国家和社会源源不断地输送专业性人才。另外,就在岗民警而言,注意分级分类培训,领导人员与一线应急处置人员要区别对待,分级分类进行干部培训和轮训。

(五)公开信息有限度

信息公开并不是无限度地公开,必须把握一些基本原则,如公开为主、保密为辅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3.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完善。一是少有专职新闻发言人。目前,公安部设有专职的新闻发言人,但是在各地方公安机关少有专职新闻发言人。二是新闻发言人的专业性不够强。我国的新闻发言人一般由政府部门内部中上层领导担任,新闻发布会上,发言技巧不足,尤其涉及到敏感问题时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真相,往往置公安机关于不利地位,例如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2012年的甬温动车事故等。

我国的应急警务是公安机关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而展开的,实践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在借鉴国外应急处置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安工作实际,提出一些具体对策。

2.信息发布机构专门化。应成立专门的应急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常态化信息的采集和研判工作,加强预警;非常时期,应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做好舆情引导。但是,应急信息公开不仅与应急信息发布机构有关,亦与全体民警都有关。所以必须树立“全警公关”理念,即全体民警都要学会如何面对新闻媒体、如何掌握信息传播技巧、如何提高危机舆情能力。

柑橘缺镁症状。缺镁时果实附近的叶片和老叶首先出现症状。缺镁初期,叶片先沿叶脉两侧产生不规则的黄色斑块,逐渐向两侧扩展,使叶脉间呈肋骨状黄化。后黄斑相互联合,叶片大部分为黄色,仅中脉及其基部的叶组织保持一块倒“V”形的绿色区。严重缺镁时,全叶变黄,遇不良条件时容易脱落,落叶枝条常在第二年春天枯死。症状全年均可发生,但以夏末或秋季果实近成熟时发生最多。缺镁在老叶上发生,叶片黄化呈肋骨状,叶片基部常保持较久的绿色呈倒“三角型”。柑橘缺镁时,冬季落叶严重。

3.应急信息发布责任化。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问责机制来规范应急信息的发布,消除以往突发事件中新闻发言人面对记者提问闪烁其词、敷衍了事等现象。这套问责机制应具备可操作性,明确问责主体、客体及程序等。切勿出现“事实让位于观点”的现象,及时地公布真相、疏导公众情绪是应急信息发布机关的重要责任。

蚊媒吸血行为涉及受蚊媒本身因素、环境因素以及宿主因素的综合影响,本研究可为预防蚊虫叮咬和控制按蚊传染病传播提供一定的实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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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文光,李尧远.应急管理案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99-215.

随机选取我院从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收治100例医院手术室接受手术治疗患者分为两组,对照组50例,男30例,女20例,年龄为20-53岁,平均年龄为(36.2±4.0)岁,手术类型:骨科手术15例,普外8例,神经外科9例,妇科10例,泌尿外科8例;观察组50例,男28例,女22例,年龄为22-55岁,平均年龄为(36.0±3.8)岁,手术类型:骨科手术14例,普外7例,神经外科10例,妇科9例,泌尿外科10例。两组经比较组间数据资料无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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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永兰母亲李玉说,林雪川在事后第一时间隐瞒了真相,试图以意外来掩饰故意,这是不悔罪的表现,从事发到被抓,三天的空档时间,林雪川也有机会将不利的证据毁灭,这都应该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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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烟农选择农药缺乏安全考虑 调查显示,在农药品种的选择上,烟农对效果和价格比较敏感。特别是在烟田暴发病虫害时,烟农急于控制病虫害,减少经济损失,在农药选择上会更加倾向于见效快的化学农药,而这类农药通常残留量都较大,严重影响烟叶的质量安全。

陈立昂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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