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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服功能论

更新时间:2016-07-05

任何现代文明国家都有警察机构和警察人员,而警察是履行国家权力的重要公务人员之一,是政府机构中有权控制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务人员,这是其区别于其他公务人员的关键职能。鉴于警察拥有最特殊的公权力,为了避免警察权力扩张,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所有国家都为警察制定专属的特定制式服装(以下称为“警服”),既正向要求警察从事职务工作必须着装,又反向要求其他非警察人员禁止使用警服。所以,人民警察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法治功能,在形式外观上是通过警服发挥体现的,这实质上是警服配置诸多功能全面应用于人民警察职业领域的综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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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服的物理基础功能

警服是国家定制的人民警察专属使用的制式服装,是其履行职务的专业特殊服装。国家定制,使警服区别于非公务人员的企业类型的制式服装;人民警察专属使用的专属性,则使警服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制式服装相区别。警服除有国家属性之外,还有前置性基础功能,能够配置若干物理功能,为后续专业性功能奠定物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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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理自然功能

从物理视角来看,警服的本体仍然是服装,能够产生保暖的自然功能,这是所有服装的物理基础功能,警服也不能例外。警服发挥特有功能依托于物理传统的自然功能,依赖于服装对人们的生物自然保暖功能,这属于不能被“抛弃”的物理基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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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理专属功能

警服配置基础性物理功能在于其生物自然功能,但物理保暖功能不是警服的专属特征,还需要物理专属功能提供配套。警服的物理专属功能依托其自然功能突出其专有属性功能,体现国家属性,履行国家职能。所以,警服成为公安执法工作的特定专业制式服装,既提供职业性专属服装,又外观表达执法的职务身份,还直接突出人民警察的国家职务形象,这些取决于警服的物理专属功能效用。

(三)物理形象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特定职业服装,既是从事公安工作的基础服装装备,又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还是人民警察的职务形象载体,原因在于警服从物理载体上发挥国家执法功能,外观代表国家在特定领域执法,直接体现人民警察的职业形象,间接体现人民警察的职权根据。所以,人民警察执法必须着装警服,着装即代表着国家存在,主动避免发生不符合国家职务标准的个体性行为。

根据不同水平段长度累产油量数值模拟结果,随着水平段长度的增加,单井累油量始终呈增加趋势,但增幅逐渐变缓(图4)。另外,根据完井压裂对水平段井筒质量的要求(要求水平段全角变化率<6°/(100m),井眼扩大率<5%),完井工具的顺利下入要求轨迹自A至B靶点为单斜构造形态(图3)。义123块呈“锅底状”构造,将区块划分为两个井区部署,综合考虑储层展布范围及A靶点中靶厚度要求,设计水平段长度为900~1 700m。

(四)物理配套功能

人民警察的直观形象依托于警服,这是不需要其他辅助要素辅助即能独立表达行政职务身份的,这在于警服配置技术功能创新专业发展之路,在于是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法治载体,在于是人民警察依法执法的法治技术标准,在于是规范人民警察执法并且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8]胡利明.论创新构建统一战线法律体系[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7(1):64.

二、警服的工作标记功能

国家设置警服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特定制式服装标记人民警察的职业身份,警服成为人民警察专属定制的职业服装,属于从事职业工作的特有标记,即着装警服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为人民警察,反过来说,非人民警察不能着装警服,这表明警服是人民警察的工作标记,将配置职业职务工作职能,代表特定的工作标记,属于相对前端的功能效用要素。

(一)工作场所功能

人民警察的警种繁多、警务繁杂、警力多样,必然会有各种各样的“工作场所”与之配套,既有传统的行政单位的办公室场所,又有无固定“形状”的工作场所,尤其是一线人民警察不可能有固定的室内工作场所,经常以社区、街道、单位或者其他非固定空间为工作场所。可知,人民警察着装制式服装从事职务相关工作,通过警服向相对人直观表明工作场所,相对认知为人民警察的工作场所。所以,人民警察基于工作需要着装即表明所在地即为工作场所,间接表明警服配置工作场所功能,通过工作场所表达职务工作标记。

(二)工作时间功能

权力是国家存在的直观形象,权力运行要求有序,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操作是最重要的法治规则,即权力配置程序功能。其实,程序是人们规定的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实现一定目的的过程。[13]具体来说,法律程序是法治的重要物质载体,属于实在法范畴的程序规则。[14]据此分析,警服配置权力程序功能,属于程序性存在范畴,属于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行为的程序事项,既是人民警察权力的外观表达,又是依法律程序实践出来的权力规范成果,还是权力遵循程序和程序规制权力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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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工作的反向功能

人民警察是国家特定行业的公职人员,是被法律授权唯一能够执行合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有从事普通职务工作应当着装的通用要求,又有执行人身自由执法工作必须着装的特殊要求,间接表明非工作状态、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地点反向要求不得着装。目前,人民警察上下班途中不愿意、不会着装,到单位着装警服上班,换便装下班或外出,这表明警服配置非工作的反向功能。

(2)配合使用高密度钻井液固相清洁剂降低固相含量,清洁钻井液。通过加入清洁剂,一方面可以降低钻井液中的无用固相,保证钻井液的清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抑制泥页岩地层水化膨胀分散,增强钻井液防塌抑制性和抗盐水污染能力[1]。

(四)职务工作的例外功能

人民警察着装工作是基本的工作要求,在工作单位办公场所上班要求着装,在非固定工作场所上班更应该着装,在“客户单位”维护治安秩序或者执法应当着装,在社区街道巡逻维护社会秩序应当着装。可知,人民警察从事职务工作必须着装,但有时基于特定目的、特定情形或特殊原因从事“便衣执法”,这表明警服有特定的从事职务工作的标记功能,但在特定情形下能够配置例外功能。

由此可见,警服是人民警察从事职务工作的重要标记,按规定着装表达为工作状态,既定位特定的工作场所,又标识执行职务的工作时间,还反向表达不着装的非工作状态,在特定情形下配置发挥职务例外功能,诸如此类的现象或者行为共同取决于警服的工作标记,在于警服标识特定的职务工作。

三、警服的职权资质功能

人民警察在国家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现实地位,是无同类“替代品”的公务人员,其特殊之处在于人民警察是依法有权搜查、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依法行政的技术原理,既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规范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还为国家机构依法行政确立法治标准,就必须要求人民警察着装执行职务行为。这体现了警服的职权资质功能。

(一)职权法定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职业服装,成为警务工作的必备要件,是履职行政职权的重要法治外观,属于符合行政职权法定的重要范畴。其实,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权能。[1]更具体来说,行政职权是基本资格性的法定职权,技术上不得违背职权法定规则,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职权法定规制公权力运行。所以,职权法定的核心要素是一切行政机关都不能自我设权,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行政权的膨胀,是行政法定原则的第一性要求,它是行政源于法律的真实写照。[2]据此原理分析,警服是行政职权的重要外观表达,是人民警察行使国家权力,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必备职权性要素,既有行政职权的前提基础,又有职权法定的物质载体,还能有效避免行政扩权、设权的权力屏障,原因在于警服配置职权法定功能。

(二)职权行为功能

公权力本来是任性的国家权力形态,而主动遵循法律规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是公权力的行为规范。公权力行使者既需要前置行政职权资质,又需要主动运行权力规范,还需要主动遵循权力规则,原因在于: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3]。可知,警服是人民警察的行政职权的物质外观载体,属于公权力运行的法治范畴体系,既主动引导权力运行方向,又规制权力运行轨道,还是指导人民警察如何行为的法治性规范,配置发挥行政职权行为功能。

(三)职权资质功能

人民警察的外观标志是警服,内在证件标志是“人民警察证”,法律标志是人民警察的行政编制,它们共同构成人民警察的行政职权资质。其实,有法律依据时行政主体才具有合法行使管理权的资格[4],人民警察是国家非常特殊的公务人员,既要有与其他公务人员基本相同的行政编制(一般条款),更要有独特的警服载体(特殊条款);既不能缺少一般条款的基本资质,又不能缺乏特殊条款的警服资质。可知,警服配置行政职权的法治功能,将成为人民警察行政职权的“特殊条款”,为警察职务专业功能奠立基础功能内涵。

由此可见,警服是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必备要件,实际上也是人民警察行使职务行为的职权根据,提供行政执法的基本资质,发挥职权资质的法治功能,既有抽象层面的职权法定功能,又有外观上的职权行为功能,还配置职权资质功能,共同构筑人民警察职务工作的职权根据,成为限制人民警察公权力的有力武器,成为保护人民警察的法律根据,成为向相对人公示国家公权力的物质载体。

四、警服的职务专业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职务权力的外观标志和物质载体,既是人民警察代表国家执法的外观标识,又是向其他人宣示为公安警察队伍的“直接证据”,还是履职警察职务的专业资格,发挥行政职务的专业功能,重点“履职”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

(一)专业基础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行使权力的基础素材,为配置职务专业功能奠立必要的权力基础,成为有效规制公权力的实体要素,这会涉及到权力、权利和法律的关系。例如,法律是权力的“汽油”,权利是权力的“机油”,法治原理是法治社会的“助力油”。[5]据此分析,警服有助于人民警察从事专业工作正确履行职责,是国家为人民警察设置的专业制式职业服装,是法治原理在人民警察职务领域的法治实践,有《人民警察法》的成文法律根据,间接目的是规范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直接目的是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侵害和落实保障民众权益,这些取决于警服的专业基础功能。

(二)专业手段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履行职务职责的基础工具,还继续发展为权力控制性的专业手段,原因在于警服是人民警察领域内的法治载体,不是任性权力的特征,而是履行法治职责的专业手段,通过专业手段控制公权力运行,有效避免公权力滥用。例如,权力不是控制法治的工具,即权力必须满足法定性要求,必须服从于法律的控制,反过来说,法治是权力控制手段。[6]可知,警服不是控制法治的工具,而是受制于法治的手段,是行使警察权力的必备要件,是促进权力合法运行的形式载体,必须受制于法治精神,必须规制于法律规则下,通过警服的专业手段功能自行控制权力运行,为警察权力充实专业素材,有效规制可能任性的公权力。

(三)专业技术功能

人民警察之所以着装工作或者执法,最重要原因是人民警察被法律授权执行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这又是不可恢复或者弥补的权利,迫切要求提高对人民警察的专业技术要求,促进其以更严格的标准依法行政,既要规制人民警察的职务权力,又要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间接突出警服的专业技术功能。例如,依法行政是法律对行政权的一种约束,体现法理公正的被动性质。[7]所以,人民警察着装警服既有通用工作的必要性,又有行政执法的专业技术压力,重要原因在于人民警察按照依法行政标准从事执法工作的衡量工具为“警服”,这是人民警察执法专业技术要素,间接表明警服配置的职务专业技术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基本装备,既正向要求履职时必须着装,又反向要求非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理由着装,还根据权力制约规则主动外观公示警察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具体而言,警服是人民警察主动遵循权力法治的先期设置,既有执法的专业技术要求,又有权力法治的本体功能,还有权力禁止补办程序的例外功能。

五、警服的执法技术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职业制式服装,服装性是基础属性,专业性是本体属性,国家性是直接属性,这要求扩张警服的物理范围,既有人民警察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有特制的“警察”标识,还有若干附属服装配件构建完整配套系统。同时,警服作为特定的国家制服,既不能与普通服装“套码”使用,又不能由非人民警察人员着装,还不能相互之间借用或租用,更不能有偿出价转让,表明了警服配置物理配套功能。

(一)行政执法资质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必须主动遵循程序规则,必须提前设置程序资质,即行政资质是构建执法的程序技术要素,原因在于:程序是法治的重要范畴,既是法治的程序规则,又是法治的程序指引,还是法治的程序精神,更是法治的物理护栏。[8]可知,行政执法有程序的资质要求,通过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托程序控制执法任性,借鉴程序规制执法扩张,既形成程序的法治规则,又形成法治类型的程序载体,还形成特殊的法治程序,以程序精神规制行政执法,而警服是人民警察执法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依法执法的程序载体,是保障依法执法的程序项目,依托程序效用构筑执法的前提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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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执法标准

人民警察是国家机器中拥有最大权力的公务人员,特殊之处在于唯一性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相对人处于劣势地位容易被警察权力所侵害。但是,权力的本性是恣意,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威胁,必须通过理性的程序来控制权力的行使,才能克服权力的恣意,确保个人自由。[9]据此,人民警察必须着装警服执行职务行为,最重要目的是依托警服主动规制权力滥用,压缩权力扩编的空间,缩减权力恣意的幅度,这取决于警服的程序效用,积极避免权力恣意的可能性,最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警察执法的程序技术标准。

洋桔梗喜温暖,生长适温为15~28 ℃,当温度为18~25 ℃时洋桔梗生长最适宜[2]。其幼苗生长最好在20~23 ℃的日温、15~20 ℃的夜温。如果夜温超过25 ℃时会出现莲座(即簇生现象,表现为叶片为椭圆形,节间变短,生长缓慢)[5]。夜温20~23 ℃、日温28~30 ℃是莲座发生的临界温度。一般情况,夏天高温季节在温室内种植,通过启动水帘风机等设施,白天可控制在28 ℃以内,夜间控制在18 ℃左右,基本适合洋桔梗生长;如在连拱大棚内种植,白天通过卷起边膜、遮荫等措施温度虽可降至35 ℃左右,但对植株生长有一定影响,部分发生莲座现象。

(三)警察执法技术功能

人民警察执法不同于其他政府公务人员执法,需要相当特殊的专业技术水准,毕竟执法之后没有补救措施可使用,人身自由是任何物质方法都无法补偿的。所以,人民警察执法是法治专业技术,需要程序规制执法,程序融于法治,法治贯穿于法治过程。其实,法治设置程序的目的在于控制任性的权力行为,而权力任性是法治的天敌,要求程序积极控制、规制权力任性。[10]可知,人民警察执法是程序性的专业技术措施,警服是构建程序性要素的物质载体,依托警服控制人民警察滥用权力,最大程度压缩权力任性空间,将警察权打造为有特定专业水平的国家公权力。

由此可见,执法是公务人员的主业,着装执法是人民警察的“主营业务”。人民警察不同于其他公务人员执法的重要标志在于必须着装警服,这是国家设置的法定制式服装。所以,警服既是人民警察执法的行政资质要素,又是人民警察执法的初步衡量标准,还是配置警察执法技术的专业功能要素。

六、警服的职责义务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的专业性、职业性的国家制式服装,着装警服即意味着人民警察的行政职责,必须依法履职警察责任,必须积极依法执法,必须避免消极行政不作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避免选择性执法,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职务责任。

(一)行政职责要件

行政资质是行政主体履职行为的基本资格,行政职责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行政行为,具体来说是行政主体不能依法行使权力时应当承担的职务责任。其实,行政主体承担职务责任在于权力的任性滥用,原因在于:权力既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又具有不按权力轨道运行的天性,还有自我设置权力的利益冲动,更有权力越界的现实冲动。[11]据此可知,人民警察按规定着装国家制式服装,既正向代表国家权力,又主动规制公权力运行,还承担不能履职行政职责的职务责任,进而表明警服构建人民警察执法的基本职务要件。

(二)职责确定功能

人民警察是范围广、数量多和执法情形多的公务人员群体,特殊之处在于从事行政行为时必须着装,尤其是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时更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警服规范执法行为和规制执法滥用行为,主动避免选择性执法,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基于多种原因针对同种法律事实有的作为而有的不作为的法律现象。[12]可知,警服是人民警察的必备职务执法服装,提前确定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促进缩减选择性执法的权力空间,原因在于警服配置必要的职责确定功能,为人民警察反向设定职务责任。

(三)责任义务功能

警服的专有属性禁止其他公务人员着装,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其他公务人员主动遵循《人民警察法》的结果;从公务性角度来说是排他性禁止使用警服的要求;从职务性角度来说,警服的排他功能还禁止公安机关内部的辅助人员(文职、辅警、协管员或其他由公安机关使用的人员)使用警服或者近似制式服装,既不能外观上类似于警服,又不能使用与警服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还不能套用警服的款式风格,更不能使用警服的特有配套装备。可见,警服是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凭证,在公安机关内部发挥职务性排他功能,以维护警服的国家专有特征。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依托于警服从事职务工作,常务性日常工作依赖于警服表明处于工作状态,专业执法也依赖于警服表明执法的专业技术性,既有行政职责要件的前置标准,又能够配置职责确定功能,还能够发挥责任义务功能。所以,警服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规制人民警察的不合规范的滥用行为,进而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警服的权力法治功能

由此可见,警服是人民警察从事职务工作的必备硬件,依托于警服的资质基础功能,发展于职务专业技术功能,尤其是从事技术性执法工作,特别是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取决于警服配置出的专业基础功能、专业手段功能和专业技术功能。

(一)权力程序功能

警服配置工作场所功能还能同时表明特定工作时间,既有正常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着装警服的要求,又有非传统工作时间执行职务必须着装的要求,还有所在单位安排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着装工作。据此反推,警服配置发挥工作时间功能,人民警察着装上岗工作即表明处于工作状态,属于人民警察的工作时间,着装即表明处于工作时间,意味着处于特定的工作状态。

(二)权力根据功能

权力是法律的产物,既来源于法律,又主动遵循法律程序规则,还寻求权力根据,而警服是人民警察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外观根据,原因在于: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根据。[15]可见,人民警察是行使国家公权力,除了传统法律根据之外,警服将成为人民警察行使权力的外观“法律根据”,表明警服配置权力根据功能,全面增量人民警察权力的法律根据,有效外观公示警察权力的客观存在。

(三)权力公示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行使权力的“法律”根据,反过来说,人民警察依托于警服载体主动向社会公示国家权力,尤其是执法时人民警察着装警服表明是国家的“授权代表”,既有传统的法律根据,又有警服的存在根据,还有权力公示根据。集中起来说,警服是人民警察权力的公示性要素,将配置权力公示之功能,有效规范人民警察的职务权力秩序,有效促进人民警察规范高效执法,有效避免人民警察侵害相关主体的法定权益。

(四)权力禁止补办功能

权力是国家的专有职能,具体由公务人员行使,既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又有既定的法定程序规则,还受制于程序禁止补办功能,毕竟行政权力是不得再次设置的程序事项。其实,行政程序具有即时性、当时性和一次性特征,不得事后补办,否则将构成行政程序违法,此即“行政禁止补办程序”[16]。警服是特定的程序性要素事项,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行为必须提前按规定着装,没有按规定着装从事的职务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不得事后补办着装程序,这表明警服配置权力禁止补办功能,通过规范人民警察行使权力,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警服成为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行为的物质载体,既是人民警察行使权力的法律标记,又是主动遵循法治规则的重要动力,还是权力法治生态的物质源泉。具体来说,警服是程序性事项,配置发挥权力程序功能是前置,权力根据功能是关键,权力公示功能是主业,权力禁止补办功能是反向规制要素。

八、警服的排他禁止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依法执法必须装备,属于履职职务行为的程序性事项,属于正向的法治性项目,成为人民警察的专有、专属和专用的国家制式服装。从相反的视角来看,警服是任何非人民警察群体不得着装的制式服装,如果随意着装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警服配置排他性禁止功能。

(一)公务性排他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从事职务工作、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时不可或缺的制式服装,人民警察着装警服即意味从事公务行为,非公务行为状态中不得着装,进而表明警服发挥公务性排他功能。从正向视角来说,警服是人民警察的专属性、唯一性和无替代性的国家层面的专业制式服装;从反向视角来说,警服对人民警察的专有性,排他性地禁止非警公职人员着装。可知,警服是人民警察的公务性装备,依托警服的专有属性排他性禁止其他公务人员着装相同或者近似服装,以保持警服的法治神圣性地位,促进提升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

南水北调受水区总体情况是,构成供水成本中主要成本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甚至一些县市还未征收水资源费,没有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价值。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现状供水合理水价及变动趋势研究》项目数据,受水区各省(直辖市)2007年年末各类水源供水价格总体情况见表1。

(二)职务性排他功能

人民警察是公安行政机构的专业工作职员,行政责任是前提资质,依法设定行政职责是具体手段,依法承担不履职或者不完全履职的行政责任是义务功能,强化行政职责的义务效用。警服是人民警察的物理标志,配置行政职责功能,既确定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又确立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还发挥职务义务功效并且承担警察职务责任。

(三)保安禁止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从事行政行为、行使职权和履职行政职责的“法律根据”,既排他性禁止辅助警力人员类似性着装,又要排他性禁止容易被民众误解的保安相似服装,更要禁止保安使用警服的特有标志或者标记。事实上,保安是中国社会仅次于人民警察的非国家正式安保力量,但经常“借鉴”或“模仿”使用警服作为工作服装,容易被民众误认是人民警察,给人民警察带来不良影响。据此,各单位或者保安公司应当主动遵循国家法律,主动确立警服的法律权威,主动实践警服的国家属性,全面发挥警服的法治功能,全面落实警服的法治功效,全面禁止保安“借鉴”人民警察着装,主动给警服以法律尊严。

(四)公众禁止功能

警服是《人民警察法》确定的国家法定服装,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行使国家权力,既有排他的唯一属性,又有法律权力的来源,还有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物理凭证功能,原因在于:行政权只有经过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设定才具有合法性,才成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权力”。[17]根据法律原理,警服是人民警察合法行使权力的法律凭证,有《人民警察法》的直接根据,进而反向要求公众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警服或者与之容易混淆的服装,也不得将警服使用于非警务事项,更不得在私人事务中(变相)使用警服,这是警服发挥公众禁止功能的结果。

由此可见,警服不是一般的制式服装,而是专属于人民警察的职务服装,具有国家法律属性,既发挥通用公务性排他功能,又发挥专业职业领域内的职务性排他功能,还发挥准同行的保安禁止功能,更要发挥普遍性的公众禁止功能,共同构建排他性禁止功能。

综上撰论,中国国家社会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运行国家治理思维,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的法治实践,全面要求人民警察依法执法,必须依托于警服表明人民警察的职务身份。所以,警服是人民警察履行职务的必要装备,发挥或者配置诸多功能性,既有通用性普通功能,又有职务性专业功能,还有技术性的专业功能,在现代法治环境中自觉蕴涵法治内涵,全面突出依法履职、依法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诸多功能。警服是人民警察的外观标志,是具有法治涵义和法律价值的职业性、专业性、职务性和国家性的公职服装,是人民警察控制、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可或缺的必备要件,是人民警察代表国家从事职务行为的常用装备,是国家承担人民警察职务责任的法律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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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颖.行政哲学研究[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1:196.

由此可见,警服的物理性基础功能是事实前提,尽管这不是警服的本意所在,但却是发挥其他功能所不能或缺的前置要素。其实,上述若干物理功能是为其他功能提供基础,传统自然生物功能是必须面对又不能忽略的重要功能。可见,物理专属功能体现专有属性,物理形象功能代表国家职业人员,物理配套功能协调相关要素。

近年来我国农村空心化、留守化、衰败化的问题比较突出。交通不便、教育水平有限、医疗卫生欠缺、就业形势严峻、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使得乡村越来越难满足现代人的生产生活需求。不少乡村劳动力外流,只有老人、小孩留守家园。另外,传统社会维系邻里的乡贤宗法体系、农耕劳作体系、风水匠作体系已趋瓦解,在当下重构民主管理、团结互助、和睦友善的邻里关系迫在眉睫。

[9]谢佑平.程序法定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18.

[10]胡利明.保安守门的法治衡量[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6(5):108.

图4为区域B的CFAR检测结果,Pfa表示虚警概率.可以看出,恒虚警概率为10-4时,图4(c)~(e)、(g)中均可以检测出全部9个舰船目标,而图4(f)中仅可以检测出7个目标,漏警较严重.图4(c)~(e)中的虚警区域数量较少,杂波抑制效果好于图4(g).降低恒虚警概率为10-6,图4(h)中仍可以检测出全部9个目标,但是图4(i)中只能检测出7个目标,图4(j)中只能检测出8个目标,图4(k)中检测性能严重下降,仅能检测出2个目标.此外,图4(l)中虚警点数量大大减少,同时未出现漏警情况,但虚警点数量仍多于图4(h).

[11]胡利明.论便衣暗访[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3):24.

[12]江燕.选择性执法及其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9.

[13]曹刚.道德难题与程序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01.

[14]胡利明.论统一多民族的中国特征[J].甘肃理论学刊,2017(1):9.

[15][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3.

[16]胡利明.关于“钓鱼执法”的法治分析[J].枣庄学院学报,2016(6):85.

2018年11月的第一天,对占中国企业总数超过90%的民营企业来说,又是一个“必须载入史册”的重要时刻。

[17]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律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92.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关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提前介入涉河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在具体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时,凡未按《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及涉河建设方案的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许可申请。在具体批复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审核涉河方案控制坐标,要求业主单位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特别是要对汛期施工及遗留物处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胡利明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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