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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和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越发常见。而在这过程中,不乏有人披着维权的外衣,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来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虽然国家目前已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2012年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均体现出国家对虚假诉讼的治理给予了高度关注,但这些举措仍无法阻止少数人为了谋取私人利益、利用诉讼权利和法院审判权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诉讼监督的重要任务,在打击虚假诉讼过程中能够弥补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因此,探索并强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既顺应了治理虚假诉讼的现实趋势,也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

一、虚假诉讼概述

(一)对“虚假诉讼”定义的界定

关于虚假诉讼的定义,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绝大多数学者都将虚假诉讼仅定义为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1]从相关规定看,《民事诉讼法》未明确定义虚假诉讼,但其第112、113条规定要求当事人或被执行人恶意串通,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第190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规定处理”,这是法律规定中首次提及“虚假诉讼”。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为《指导意见》)中将“恶意串通”作为虚假诉讼的要素之一,并未提到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导意见》在“要素”之前用了“一般包含”的字样,本文认为这一措辞为“将当事人单方虚构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空间。同时,通过总结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发现,虚假诉讼虽然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为主,但也存在当事人一方通过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等方式,甚至是与审判人员相勾结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江苏省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下文简称为 《规定》)第2条将虚假诉讼认定为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件,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本文认为,虽然这一规定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颁布时间早,但其对“虚假诉讼”的界定仍然更加符合办案实务,应当为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办案所借鉴。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是许多国家都存在的国际性、普遍性和长期性资金短缺难题,即存在“麦克米伦缺口”(Macmillan Gap)现象,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生产经营资金,特别是长期融资艰难而制约企业发展。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中小微企业(本文主要论及小微企业)也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所引起资金短缺的特殊性、艰巨性、多样性和动态性难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的怪瓶颈和高质发展的拦路虎。本文在分析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所致“麦克米伦缺口”的重要性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并探寻治理的可行性对策建议。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

1.虚假诉讼隐蔽性强

对于部分规模较为庞大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有一批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管理。但是部分企业的管理队伍素质有较大缺陷,多数管理人员学历较低,长期沿用传统的管理手段、管理制度,缺乏理念和策略上的创新,更缺少相关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一旦施工现场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对现场进行控制和调度,影响施工管理。

1.监督时间较为滞后

由于法律法规尚未对虚假诉讼的定义、类型、方式等要素做明确界定,因此目前也没有关于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案例来看,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是从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入手,进而对已经结束的诉讼活动进行倒查式的监督,而《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大势所趋,符合实务需要,实践中也被列为民行部门案件清单之列。同时,相较于职能范围主要涉及刑事犯罪领域的公安机关来说,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刑事领域,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也是其重要职能之一,因而检察监督更有利于对于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虚假诉讼进行纠正,维护受损法益,重树司法威信。

1.检察机关自身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使然

魔刀带刀手围杀灰衣人。二十把快刀沾着入院搏杀时的点点血痕,那血痕犹如地狱魔鬼之眼在狰狞地眨动着,刀卷起仇恨、带着快意在空中狂舞。

2.监督效力缺乏刚性

江苏省2013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十三种虚假诉讼高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指导意见》第4条也指出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等纠纷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类型。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其中以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分析家产纠纷等领域尤为显著。一方面,虚假诉讼的目的是借助司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此类案件有利可图与虚假诉讼的趋利性不谋而合;另一方面,财产性纠纷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容易虚构与伪造,进行虚假诉讼的成本较低且“收益”较高,这也导致少数人愿意铤而走险,通过虚假诉讼实现确认财产权或逃避、转移债务的目的。

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国家对虚假诉讼重拳出击是因为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既损害了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深层次的是动摇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于诉讼活动具有监督权,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尤其是民行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近些年来,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频发,它像一把利剑肆意破坏着司法秩序的公正与稳定,这对我国现有民事检察监督体系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更突显出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必要性。

(一)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作用分析

1.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有助于维护受损法益

麻城隶属湖北省,是黄冈市下辖的县级市,位于长江中游北岸的大别山中段南麓,鄂豫皖三省交界处。麻城奇山秀水,花色似锦,“人间四月天,麻城看杜鹃”,杜鹃花海蔚为壮观,麻城同样也是革命老区,是红四方面军和红二十五军、红二十八军的发源地。

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至2014年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6000余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4000余件,且纵向来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从我院办理虚假诉讼的情况看,2013年以来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5件,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法院改判9件,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5人受到司法处罚,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从办案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决定再到法院改判的周期时间较长,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但通常帮助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案外人挽回或避免的经济损失也较大。更重要的是,我国当前司法资源仍然比较紧缺,虚假诉讼占用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可能导致其他主体的正当诉讼无法得到及时解决,进而可能加剧民众与司法机关间的紧张关系。[3]因此,每一次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都是为了让被破坏的司法秩序得到规正,这使得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效力得以充分发挥。

2.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有助于弥补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处于中立、被动的地位,只要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不违法,法院一般均采纳,这从客观上为少数钻司法空子的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从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发现阶段来看,试图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识别出虚假诉讼并将其清除,难度非常大,甚至可以说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纯粹由法院防止虚假诉讼显然不符合实际。[4]虽然法院内部也有一定监督机制,但对于虚假诉讼这类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甚至往往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的诉讼活动,缺乏必要和实质上的审查和监督。因此,虚假诉讼并非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而是对案件本身的监督,目的就是为了弥补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通过审查揭开诉讼真实的面纱。

(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可行性分析

一般来说,行为人为了避免虚假诉讼行为被发现,都希望尽早结束法院诉讼程序。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下,通常会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调解优先,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定纷止争,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而这也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提供了可趁之机,双方会“配合”地接受法院的调解工作,从而使得诉讼“顺利”结案。在虚假诉讼中除了调解之外,被告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会放弃质证权、辩论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盘认可,或原、被告只委托代理人出庭答辩,庭审中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从而推动诉讼“顺利”进行。即使在单方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下,由于已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虚构的事实有足够的证据加以支撑,而对方当事人或缺席判决,或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加之目前法律对证据的本质属性没有相关规定,导致虚假诉讼者往往能够轻易得逞。

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有其宪法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具有监督职能。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4条赋予检察院对整个民事诉讼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利;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已生效的裁判结果以及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都有监督权。因此,虚假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种类之一,正因其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更应被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之内。

常书铭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措施保障,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新时代对水土保持提出许多新要求,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扛起水土保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政治责任,围绕新时代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层层落实责任;要增强本领,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自律,持续改进作风,全力推动全省水土保持再上新台阶。

2.实践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监督使然

虽然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有其理论上和实务上的必然性与正当性,但在线索发现和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因虚假诉讼本身具有较强的伪装性,加上目前法律法规对于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导致监督时间滞后,监督效力缺乏刚性。

2.虚假诉讼审理周期短

三、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

在对语料进行加工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下以下原则:第一,适量性。在对语料进行加工的时候,讲究适量原则,建立“学生友好”原则,信息不要太多,信息太多,反而会让学生产生“畏难”情绪,不利于激励学生继续学习。第二,开放性原则。语料是不断变化的,是有生命的,是活动的,因此,语料的加工要随时增补一些贴近时代的语料。第三,教育性。语料的加工处理要具备一定的教师育人目的,给学生带来正能量,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与提高。

(一)现有困境

从办理的案件看,虚假诉讼通常是一方当事人或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自导自演的 “一场戏”,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有备而来。为了使诉讼过程更具有真实性,涉案行为人通常在诉讼前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一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串通一气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伪造了合同,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另一起案件中的当事人伪造了一张包括落款处的署名在内与真实借条内容一模一样的借条,真假借条放在一起足以以假乱真。这些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甚至收买证人作伪证的行为都为诉讼披上了 “合法的外衣”,因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同时,许多虚假诉讼当事人是亲戚、朋友或有其他利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得其在进行虚假诉讼前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在诉讼过程中能够配合默契,从而轻易逃过法官的眼睛,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也难怪三喜如此心忿难平,这既然是涉及面子和荣誉的大事情,岂能等闲视之。小地方的小人物虽不知道中世纪欧洲骑士为了荣誉、面子会与人决斗,把荣誉、面子看得比生命还重,可毕竟也是要面子的。像他这样将面子丧失殆尽,怎么能在村里走来晃去,活得像个人物?

私法自治边界通常较为模糊,诉权本身具有主动性、积极性,检察监督权则具有事后性、谦抑性。[5]加之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迷惑性,常见情形是当事人之间“手拉手”恶意串通,合意滥用诉权;即使是当事人单方虚构事实、提供伪证,也会导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识别能动性,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亦难以察觉,通常只有在案外人申诉的情况下,才能了解情况并对案件展开调查。目前,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尚未搭建案件信息沟通平台,检察机关通常难以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诉讼过程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因此无法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而事后监督自身的效力滞后性使得检察监督对于预防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的生效无能为力。司法实务中,如2013年江苏省海安县范某等诉丁某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2014年江苏省宜兴市吴某等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2016年陈某祥等86人与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抗诉案,这些典型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发案时间早、审理期间短、结案速度快,检察机关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并介入时已是裁判生效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将甚至已经受到损害,此时再由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虽能起到抑制事态恶化的作用,但比起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机制,其效果仍不甚理想。

3.虚假诉讼集中发生于财产性纠纷中

目前,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抗诉和检察建议。其中,抗诉必须遵循“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检察院一旦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检察建议则发生在同级之间,且不仅可以对法院生效文书提出,也可以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但与抗诉的法律效力在于引起法院再审不同,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在于敦促法院对原生效裁判和调解书进行审查,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07条后新增加一条作为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是否被采纳,最终仍由法院决定。此外,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07条后亦增加一条[7]被当作虚假诉讼入刑的标志,但法律并未对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类型化规定,使得其犯罪构成要件过于抽象,不利于对虚假诉讼的有力打击。因此,尽管法律法规已做了修改和完善,但其实质上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威慑力和惩罚力仍然较弱,虚假诉讼却因其违法成本较低而受益惊人,实践中相关案例频发,甚至已成泛滥之势。

(二)原因分析

1.虚假诉讼的特点导致其发生和危害较为隐蔽

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或者具有亲戚朋友关系,或者存在债权债务往来,当事人之间密切的关系,使得进行虚假诉讼的操作成本较低、风险较小,且双方合意性较高。[7]若是单方虚构的虚假诉讼,则当事人的前期准备工作较充足,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一般比较充分,有些再由律师或代理人等一下专业人士的包装指导,其外在形式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无论哪种形式,对于一起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容易被看似真实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材料所蒙蔽,结案后受害人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所察觉,有些案件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很长时间,甚至是到了执行阶段或者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因此,虚假诉讼自身的隐蔽性特点,导致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发现渠道不通畅,对其监督往往较为滞后,固定案件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难度较大。

2.检察权的谦抑性要求检察监督不能过度干预法院审判活动

检察权的谦抑性旨在强化检察监督的精准定位,避免权力过分膨胀或被滥用,尤其是对于法院的监督,《宪法》第126条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因此,检察监督更应当在保证法院独立审判的前提下进行。为了防止检察权的过度扩张,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诉讼活动无法实现全程监督,而虚假诉讼原本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精心策划的一场戏,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通常也被蒙蔽其中,在诉讼过程中很难识别虚假诉讼行为。由于与法院之间尚未建立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检察机关摸排出虚假诉讼线索的渠道通常是依利益受损害人的申请或在办理关联案件中发现的端倪,这时距离虚假诉讼的发生、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生效已过去一段时间,监督时间的滞后性显然已无法避免。

四、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途径探析

(一)积极提升监督敏锐性

由于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监督主要为事后监督,时间滞后性往往削弱了监督效力,因此,在监督过程中应当根据虚假诉讼案件特点和高发领域,建立审查防范长效工作机制。

当靶板中的应力波衰减到不能使靶板继续进行塑性流动时,靶板内将发生弹性或非弹性作用,导致坑体自由表面出现较小的膨胀、坑壁表面的层裂及坑内材料的再结晶等情况。研究表明:超高速柱状弹丸对厚靶的侵彻成坑具有以下特点:

1.转变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应当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审查,将诉后监督提前至诉讼过程中,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合作,在不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的前提下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双方各有资源;同时要求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多元化,将协商、检察建议等柔性监督措施与抗诉、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方式有机结合。

2.掌握虚假诉讼典型类型。有学者对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做了归纳,包括不动产交易领域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合同领域中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件、劳动关系领域中损坏案外人利益的案件、共有领域中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案件、驰名商标认定领域中的案件。[8]因此,对商品房限购领域、拆迁安置补偿领域、民间借贷领域、追索劳动报酬领域、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等虚假诉讼易发高发领域加强审查监控,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调阅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证人、向有关单位或组织调取案件证据等方式,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检察监督相对于法院审理更能突破结案率、调解率等限制,通过运用调查核实权对案件进行更加深入地查证,从而寻找出案件的诉讼疑点。[9]

3.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发现难”是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首先遭遇的难题,尤其是对有价值的虚假诉讼线索的甄别和筛选。从办案实践看,我院近几年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中,最终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尚不足五成,多数案件均以终结审查结案,这不能简单认为是虚假诉讼案件减少,只能说明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较少,有些申诉人滥用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权,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线索发现机制,如加强民行工作宣传,鼓励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积极提供案件线索,与本院侦监、公诉、自侦、控申、案管等部门构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从而通过多向“线索流”全方位、多渠道地搜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二)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方式

虚假诉讼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要求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应当多样化,若手段过于单一将不利于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因此应当刚柔并济,综合运用民事和刑事等多种监督方式,共同发挥对虚假诉讼的震慑作用。

2、落实教育扶贫政策,阻隔贫困代际传递。除了国家规定的对经济困难学生免缴学杂费,谷城县财政按现行标准直接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外,另执行襄阳市政府教育扶贫政策,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2000元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三年来上述两项政策共资助贫困家庭学生3273人。高等教育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人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补助已经成功申报370人,标准按每生每年3000元发放。

1.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目前,抗诉和检察建议是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最主要的监督手段,只有充分运用好这两种手段,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其他监督手段的有效衔接,才能使各种监督手段发挥整体效能。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再审程序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不符合再审程序,但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以保障法院的监督纠正程序及时启动。

2.灵活运用司法强制措施等惩治方式。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若其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法院及时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若涉嫌犯罪的,则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加以纠正;若该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则应当及时向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犯罪线索。

很遗憾,梅赛德斯-AMG G 63 先型特别版的四个轮圈上配备的是四条来自固特异的EAGLE F1轮胎。虽然其尺寸达到了22英寸的水平,但明显更擅长在公路上发挥抓地力的这四条轮胎却让我们三人有了些许的担心。红山军马场的积雪到底深度如何?穿越的路面到底有多泥泞?585马力、850牛·米的最大输出到底会给这四条轮胎带来怎样的结局?怀揣着这些疑问,我们开始了最初,也是最为轻松的一段高速巡航里程。

除了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等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作为检察机关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若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可以通过诉讼救济的,检察机关还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国有单位通报,督促并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10]

(三)加强多维度合力监督

对虚假诉讼的防范与监督并非检察机关一家之责,而需要各职能机关的相互配合,形成综合防控和治理机制,加强监督和打击合力。

1.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离不开法院的配合。诉讼活动最主要的参与主体之一就是法院,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虚假诉讼当事人或单方或双方,有的甚至与法院审判人员相勾结,利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为其非法利益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因此,这要求检察院与法院联手,既要加强合作,建立互联互通的日常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所机关不同的工作职能;又要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相关情况信息共享,使得检察机关对已发生过的虚假诉讼的案情、案件特征、涉案人员等情况详细掌握,从而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2.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离不开公安机关的配合。由于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虚假诉讼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这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联手打击虚假诉讼提出了新要求。若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借助公安侦查部门的侦查手段及时发现更多线索,强化对虚假诉讼的刑事制裁。

3.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离不开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在一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中,由于受损害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缺少具体的受害主体提供线索和证据,因此需要借助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帮助检察机关深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全面做好案情研判,及时打击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

【参 考 文 献】

[1]侯存海,周江涛.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监督路径[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4):58-63.

[2][3]姜晓妍,周坤,刘望.民事诉讼中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7(13):60-63.

[4][10]王雄飞.论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0):60-68.

[5]林越坚,胡金龙.民事检察监督与虚假诉讼之防治——以温州地区虚假诉讼案件调查为样本 [J].人民检察,2014(14):30-33.

[6]李文革,林斌.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其完善——基于虚假诉讼的分析[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7-82.

[7][8]何秉群,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难点与对策——以河北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开展情况为例[J].河北法学,2017(4):193-200.

[9]彭智刚,过琳.防止虚假诉讼之道——以检察监督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6(14):56-59.

赵楚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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