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1955—1956年人民司法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保障

更新时间:2009-03-28

学术界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颇多。其中,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速度问题(1),有研究者以为,是中央自上而下的推动促使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并迅速完成。(2)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同时发现:在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到来到迅速完成的过程中,人民司法发挥重要保障作用。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10月11日,根据报告,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到来。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出《关于加强司法工作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必须积极行动起来,迎接这一革命运动高潮的到来,并努力为这伟大运动服务”。至1956年5月,“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1]。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出《关于司法工作对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顺利发展的指示》,强调农村地区人民法院“必须以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高潮的顺利发展作为首要的任务”。年底,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完成。人民司法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审判与调解上。

一、审 判

1955—1956年,农村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据安徽省公安厅统计,1955年1月至11月底,全省共发生破坏农业合作化刑事案件1582件,其中,造谣污蔑、歪曲政策、挑拨离间、破坏团结997件,盗窃213件,有意乱记工分、搞错账目、乘机贪污157件,破坏生产115件,残害耕畜24件,纵火48件,凶杀、暗害、放毒6件,组织假互助组、假合作社22件。举例看,肥西县高刘区有人说:“要想吃苦,参加互助组;要想受累,参加合作社;要想吃粗糠,办集体农庄。”岳西县汤池区储××挑拨中、贫农关系,对中农说:“你样样都有,和他们(贫农)合作你吃亏。”对贫农说:“要不是你帮助他们 (中农),他们哪有得吃。”该县方××偷去社内大米290余斤。无为县杭××放火烧掉社员房屋5间及家具,损失达1500多元。濉溪县李××杀伤社长。怀宁县康××将农药水倒入水塘,“企图毒死社员”。 [2]

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主要依靠审判手段。就是在党委领导下,“法院与有关部门如公安、检察、政府配合,运用审判活动来处理案件”[3]。“农村法院,必须依据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运用审判武器,严厉打击破坏合作化的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人。”[4]以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为主要打击对象,是因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农村大规模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是一场极复杂、极尖锐的阶级斗争,原来的地主、富农中的许多反动分子和各种反革命分子,必然要采取各种形式的破坏活动,来破坏和阻挠这个运动”[2],“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破坏活动是严重的”[5]。总之,“正确运用审判职能,及时惩办潜藏在农村破坏农业合作化的各种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人是农村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6]

审判前,人民法院先摸底调查。例如,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沙沟乡地、富分子和反革命分子进行摸底调查,该乡包括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首、顽人员,兵痞,流氓等各类反革命分子有170人”[7]。宿县人民法院对五星农业社摸底调查,该社有地主44户,富农34户,反革命分子20人。[8]霍山县人民法院对佛子岭乡摸底调查,该乡有地主37户,富农18户,反革命分子61名。[9]经调查,这些人“破坏农业合作化有一般规律”。“在互助合作组织建立初期,他们制造散播谣言,歪曲党的政策,打击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的以小恩小惠拉拢落后社员不在社内干活,使其与组、社对立;有的则以借钱、请酒方式煽动社员退社,甚至唆使其偷窃社内财物。在互助合作组织壮大起来后,用两面派手法,混入合作组织,从内部进行破坏。其破坏方法:有的利用劳动机会,破坏生产,残害耕畜;有的进行挑拨离间,制造分裂;有的里应外合,拉拢威胁落后分子,诬告社干;有的组织假社、组,投机剥削,偷漏国税;有的利用会计职务,贪污腐化或故意弄错账目,使社员不满;有的打击积极分子,排挤贫农入社。 ”[5]

接着,人民法院组成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通知案件发生所在区委,约定审判日期,并由区委选定审判地点、布置法庭、通知当地陪审员、找辩护人、组织附近群众参加旁听。量刑意见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将研究意见授意给审判员,并给以两三年刑期灵活的可变动范围,以便吸收陪审员意见合议决定。人民法院人员一般提前一天到案件发生所在乡,给陪审员阅卷和让辩护人看资料做准备。人民法院人员有时到乡后还召开党团员会,阐明各项审判制度和进行程序,防止审判变为批斗会,并布置人员协助维持法庭秩序等。 [10]

注释:

根据安徽省的统计数据,1955年7月至1956 年 5 月,潜山县审判 27 件[12];1955 年 7 月至 1956 年 4 月,枞阳县审判 2 件[15];1955 年 10月至 1956年 5月,六安县审判 7件[11];1955年 7月至 1956 年 4 月,东流县审判 11 件[16];1955 年1月至 1956年 3月, 阜阳县审判 37件[17];1955年 7月至 1956年 4月,桐城县审判 13件[18];1955年7月至1956年1月, 黟县审判15件[19];1955年1月至11月, 太和县审判27件[20];1955年 1月至 12月,凤阳县审判5件[21];1955年 1月至 12月,阜南县审判 48件[4];1955年 1月至 11月,至德县审判 8 件[22];1955 年 7 月至 11 月,庐江县审判 12件 [23];1955年 8月至 1956年 3月,宁国县审判 16件 [24];1955年 10月至 1956年 6月,望江县审判 17 件[25];1955 年 10 月至 1956 年5 月,太湖县审判 14 件[25];1955 年 11 月至 1956年 8月, 繁昌县审判 24件 [26];1955年 9月至1956 年 6 月,无为县审判 16 件[26]

公开审判效果明显,起到震慑效果。经过公开审判,“增强了社内团结,巩固社的组织,改进了社干工作作风,社员表态今后不再听坏人挑拨而上当,保证今后不闹意见,团结生产,有社员自我反省,承认自己曾经所犯的错误,并保证改正错误”[11],“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健康发展”[22]。凤台县人民法院审判反革命分子陆××,“吸收附近农业社代表旁听,这些代表回去后在社员大会上进行传达和座谈,提高了社员的政治警惕性,巩固了农业社”[5]。桐城县河圩农业社,自廖××案件审判后,“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显著提高,原来要求退社的8户社员也不再退社了”[18]。 至德县通过处理徐××破坏农业合作化案件,“纯洁了社内组织,发挥了社员们空前未有的生产积极性,超额完成社内各项生产计划,以实际成功范例影响周围群众,纷纷要求入社”[22]。有的农业社甚至 “用棒打也没人要退社了”[21],而且,单干户纷纷申请入社。[13]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破坏农业合作化刑事案件中存在一种偏向,就是审判扩大化,即将一般农民特别是有历史污点的人的“落后言行”定性为破坏农业合作化。“有些县人民法院为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对一些没有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轻率地作为典型案件处理,以致发生偏差。 ”[27]特别是,“有历史污点的人,其落后言行,往往被定性为破坏农业合作化言行而遭到审判”[16],“有的将历史上有若干污点的人进行严厉打击”[28]。 东流县陈××曾当过3个月伪保长,以后一直安分守己,其在办农业社时,“说些怪话”,结果被扣上“蓄意破坏互助合作”的帽子,判处 5 年徒刑。 [16]阜阳县王××当过伪兵,加入农业社后因对评工记分不满,要求退社,结果被判处徒刑2年。[17]舒城县王××当过伪保长,并系国民党员,在农业合作化中说过一些中农入社吃亏的言论,结果被判刑8年。[29]即使一些历史干净的农民,其有些言行也被定性为破坏农业合作化。太和县农民王××,“因在并村办社时怕吃亏说了几句落后话,竟以破坏办社罪名,判刑3个月”[5]。 宿松县农民金××、刘××夫妻二人入农业社不久,要求退社未获社长批准,便私自将已经入社自家土地上的庄稼收割,结果以破坏合作社罪名被判处徒刑 2 年。 [27]望江县农民余××说:“不要与党团员一块互助,不自由,开会又多。”结果被判刑6个月。[30]审判扩大化更加震慑了农民。“在入社问题上,不少本来犹豫不决或持观望态度的农民,生怕被扣上‘破坏合作化’的帽子,不敢再耽误,纷纷要求入社。”[23]

二、调 解

1955—1956年,农村民事纠纷繁多。其中,“农民内部发生的一些民事纠纷,严重地影响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5]。这些纠纷“有的是关于生产资料方面的问题,如社、组之间或社、组与单干户之间的山林、水利、土地、农具等纠纷;有的是关于社、组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如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农具丢失,生产管理不善、劳力使用不均、评工记分不合理、劳动果实分配不公以及由于社员觉悟水平不高,不爱护公共财物而引起的其他方面的纠纷”[5]。“这些纠纷往往使社与社之间,社与单干户之间或在社员相互间闹意见分歧,彼此猜疑,引起争吵斗殴或造成社员思想混乱,影响合作组织的巩固。”[5]

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民事纠纷,主要依靠调解手段。当时,乡设有调解委员会,“乡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法院有力助手”[28],农业社设有调解小组,生产队设调解员。枞阳全县设立81个乡调解委员会、585个调解小组和4000多名调解员。[15]乡调解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正副主任1至3人,调解小组在农业社设立,根据社的大小由3至10名调解员组成,这些调解员再分工负责生产队的调解工作。[6]“乡调解委员多数由农业社社长兼任,调解员由农业社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委员或生产队长兼任。”[31]这些调解组织由县人民法院具体指导工作[32],乡调解委员会一般每月向县人民法院汇报一次工作。[31]“运用和发挥农村调解组织的力量,及时处理有关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纠纷,是人民法院推动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的重要措施。基层法院必须加强对各地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使其积极为农业合作化服务。 ”[5]一般地,“在建社、转社、并社时以及主要社干中发生纠纷,应由乡调解委员会会同乡党政领导共同调处;社与社之间,社员相互间,社员与非社员间发生婚姻、家务、债务、吵架等纠纷,均应由调解小组调处;社内的财务、生产、评工记分、评发农贷、耕畜农具折价,以及由于不爱护公共财物而引起的纷争,应由社务委员会调处,调解小组协助”[5]

人民法院指导调解工作有两种方式。一是组织召开调解工作会议,讲解政策法令,培训业务技能,传授、交流调解经验。潜山县10个月内,召开51次全县调解工作会议,“研究调解工作如何为农业合作化服务的问题”。[12]六安县一次集中训练298个乡调解委员会主任,“学习农业合作化政策法令”。 [11]这些会议的召开,“使不少调解组织及时就地解决了大批有关农业合作化的纠纷”[27]。二是利用人民法院就地办案的机会,审判人员对所在地乡、社调解工作给予具体帮助,排解困难,以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5]“每个审判人员就地办案时要主动帮助调解员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指导调解方法,使其正确调解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民事纠纷。”[33]在审判人员帮助下,“调解组织积极主动解决社内纠纷”[3],从而 “发挥了调解组织为农业合作化服务的作用”[18]

[25]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我区地、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P].合肥: 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65-31,1957-1-26.

根据安徽省的统计数据,1955年7月至1956 年 5 月,枞阳县调解 923 件[15];1956 年 1 月至6月,六安县淠东农业社调解163件[11];1955年10月至1956年6月,六安县四望乡调解348件[11];1955年1月至11月,六安县丁沙沟乡调解164 件[11];1955 年 5 月至 1956 年 2 月,东流县调解 1297 件[16];1955 年 1 月至 12 月,阜阳县 161个乡调解 6363 件[17];1955 年 1 月至 12 月,桐城县 102个乡调解 765件[18];1955年 1月至 12月,阜南县调解 2013件 [4];1955年1月至10月,肥西县调解 8491 件[14];1955 年 1 月至 12 月,至德县调解 6261 件[22];1955 年 7 月至 11 月,庐江县调解 532件 [23];1955年 10月至 1956年 6月,望江县调解 4658件 [25];1955年 10月至 1956年 5月,太湖县调解 2506 件[25];1955 年 11 月至 1956年8月, 繁昌县调解4156件 [26];1955年9月至1956 年 6 月,无为县调解 2963 件[26]

展览期间,中国代表团成员又专程在日本东京、横滨、名古屋、京都等地对横滨美术馆、国立新美术馆、东艺大美术馆、箱根雕刻之森公园、箱根美术馆、Forever现代美术馆和FARET立川公共艺术、金阁寺、白鸟庭院等处建筑、雕塑及城市雕塑、公共环境与景观设计、人文艺术等进行了近距离的参观考察……

经由调解,不少民事纠纷得以排解,“农业合作化后一些新起的纠纷被调解组织化解”[11],“在合作化运动中调解工作的作用很大”[31]。枞阳县农民江××申请入社,其妻怕入社后不自由,影响生活,坚决反对,因而夫妻不和闹分家,乡调解委员会主动到江家召开家庭会议,说明走合作化道路的好处,解除女方思想顾虑,夫妻都同意入社,和好如初,并带动了几户等待观望的单干农民入社。[28]桐城县城南区胜利社与神塘社为争12亩荒地发生纠纷,乡调解委员会介入,顺利化解矛盾。该县包圩社社员汪××之妻要退社,提出:不退社就离婚,不离婚就拿命拼了。调解员深入了解情况,“发现汪妻是受富农挑唆,于是向汪妻揭穿了富农的诡计,结果夫妻和好如初,也不再要求退社”。[18]炳辉县两个农业社因水利发生纠纷,双方闹到要打架,后经调解员调解,化解矛盾,合理解决问题。[37]潜山县新乡调解主任储××解决农业社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后,“女社员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合作社更加巩固”[12]。 总之,“广泛运用调解组织,是解决社员内部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很多纠纷都是由调解委员会解决的,从而保障了农业合作化的顺利进行。”[37]

ABS树脂中橡胶相接枝SAN是改善相容性、提高橡胶相增韧效率的重要手段,其中接枝SAN的结构对增韧作用有很大影响,涉及到接枝率、接枝效率、接枝层厚度、接枝聚合物组成、接枝位置等多个参数。

除审判和调解外,人民法院还“加强法律宣传,进行法律演讲或做报告的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律教育”[39],“广泛进行法律演讲以教育广大社员”[27]。例如,六安县人民法院半年时间内,正副院长利用县有线广播电台向全县公民作关于保障农业合作化的报告3次,向区乡干部作报告7次,审判人员深入农业社或利用开会机会向社员和乡干部作报告36次,出过黑板报24期,为报社写过报道稿13件。[11]“这些宣传也促进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巩固了农业生产合作社。”[40]

审判遵循公开原则,即就地审判、组织群众旁听、张贴布告。六安县人民法院在8起破坏农业合作化案件的公开审判中,组织到庭旁听群众3512人,张贴大字布告 5000多份。[11]潜山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14个破坏农业合作化案件中,组织旁听群众2500余人,张贴布告1000余份。[12]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3起破坏农业合作化案件,组织5000多名群众旁听,张贴布告6000多份。[13]歙县公开审判4起破坏农业合作化案件,组织7013名群众旁听,散发布告8000余份。[10]总之,“公开审判要做到大张旗鼓”[14]

(1)按照毛泽东最初的设想,农业合作化运动“大约需要三个五年计划,就是大约十五年左右的时间(从1953年算起,到1967年基本完成,加上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则为18年)”。(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06页)但实际上,仅至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2)逢先知、金冲及认为,毛泽东的“个人意志”对合作化高潮的实现起了推动作用。(参见逢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薄一波回忆说:“我国农业合作化高潮基本上是靠1955年的 ‘三个会议一部书’(5月17日15个省自治区书记会议、7月31日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国农业合作化高潮》一书)发动起来的。”(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杜润生则提出:“不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子恢和中央农工部,提出的规划都带有随意性”,并将之“硬强加于全国”,从而推动合作化高潮到来。(参见《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四小”整治方案,全面规范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经营。在城区三峡物流园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检验检测站和准入关口,有效落实食品批发市场准入准出制度。开展“护学”“护蕾”行动,全面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开展专项整治80多项,开展“你点我检·食品安全快检日”活动。严控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指导企业理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清单,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能力和综合素质。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监管,认真贯彻实施GSP认证。组织开展药品零售分级分类管理。

参考文献:

[1]黄道霞.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350.

[2]安徽省公安厅党组.关于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保卫工作的意见[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003-1-138-61,1955-11-26.

不过,各地调解工作的开展并不平衡。有的县人民法院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未能普遍联系、具体掌握情况和帮助乡调解委员会进行工作”,结果 “乡调解委员会全部力量未运用起来,部分调解委员对工作不闻不问,致使调解工作遭受损失”。[38]而且,当时农村民事纠纷繁多,“经由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还显得太少”[36]。肥西县馆驿农业社半年时间内发生各种民事纠纷930多件,可经由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仅有184件,其余多数纠纷是由农业社干部解决的。[36]

[3]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有关农业合作化的案件和纠纷的综合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151,1956-9-7.

[4]阜南县人民法院.1955年为农业互助合作服务的报告 [P].合肥: 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89,1955-12-25.

[5]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处理有关农业合作化案件和纠纷的初步检查总结 [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179,1956-1-26.

合拢过程中外部因素主要为温降效应。在浇筑过程中外界气温与合拢温度的温差,会引起拱体收缩、膨胀。不论是拱体膨胀还是拱体收缩都会在超静定拱中产生次内力。如果温度降低时,拱内产生拉力,拱顶处产生正弯矩,拱脚处产生负弯矩;此时对拱顶、拱脚等控制截面非常不利。因此,为了减少温降效应的影响,肋拱合拢时温度以15℃左右为宜。2018年5月20日对上游肋拱进行合拢,合拢时外部气温为16.9℃;5月28日对下游肋拱进行合拢,合拢时外部气温为15.7℃。在合拢过程中随时对外界气温进行监测,对相邻的混凝土进行洒水降温。

[6]太湖县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农业合作生产工作的措施 [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130,1956-6-18.

对故事的需要和喜爱几乎是人的天性,但是撇开小人儿的确喜欢听这一点,做父母的,有没有想过自己为什么要给宝宝讲故事呢?

教学前教师要明确受众特点,适当运用教学方法,合理设置教学目标。根据不同学习者的注意特点来安排知识密度,借助科学、系统的方法来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效率。对于复杂性内容可以采用直观教学的方法来帮助学生理解,对于需要记忆的内容可以运用感知规律来促进知识的有效获取[4]。

浙江工业大学的禹鑫燚、苏州大学的王振华等人先后提出了一种利用气缸进行轴向柔顺控制的主动恒力法兰,如图8所示[9-12];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的Erlbacher等提出了一种气动式力控末端执行器,以重力信号和压力信号作为反馈信号,结合所测姿态和接触力信息,利用气缸实现轴向的精确恒力控制;美国德州PushCorp、奥地利FerRobotics、ATI和RAD等公司对气动式主动恒力控制末端操作器进行了商品化,形成了系列产品,但该类操作器仅具有径向或轴向的单自由度柔顺控制功能,如图9至图11所示[13-15]。

[9]霍山县人民法院.关于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服务摸底工作情况的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113,1955-12-30.

[10]歙县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及时打击反革命分子的审判工作简报[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113,1955-12-25.

[11]六安县人民法院.关于为农业合作化服务的报告[P].合肥: 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51,1956-7-7.

[12]潜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有关农业合作化案件的初步总结[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42,1956-5-25.

由于朱熹等人之推重揄扬,随着理学之终于成为正统,随着笼罩在范仲淹等身上的光环越来越明亮,其他重要的历史人物原有的光辉被遮蔽。直至今天,人们对于诸多历史事件的解释,也大多人云亦云,不屑于去寻找历史的真相。伟人不容许有一点错误,伟人的对手,就自然成了反面人物;伟人的朋友都是君子,伟人的对手都在小人之列。这样一种线性思维方式不仅往往成为大众的思维逻辑,不少学者也一样难以摆脱此一思维方式之严重桎梏。

[13]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三件反革命分子破坏农业合作化的案件总结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187,1956-2-20.

[14]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镇反及为农业合作化服务等工作总结报告 [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116,1956-12-19.

[15]枞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有关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48,1956-5-24.

[16]东流县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有关互助合作案件的初步总结[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57,1956-5-24.

[17]阜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有关农业合作化的案件和纠纷的总结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64,1956-5-16.

[18]桐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有关农业合作化案件和纠纷的总结[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70,1956-5-21.

[19]黟县人民法院.对处理有关破坏农业互助合作案件的总结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182,1956-1-25.

[20]太和县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检查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63,1956-1-30.

“岡”内部构件“山”常异写作“”“止”等,所以“岡”字又作、。《龙龛手鉴·冂部》:“冈:音古郎反。”表明三者系音义相同而形体不同的异体字。又构件“”与构件“亡”形似而讹,故“岡”字又作“罔”,与表“捕捉鱼鸟之工具”的“罔”字形成同形字。写本文献中“岡”、“罔”两字多混用,历代字书常将两字收录在一起以示区分,如《佩觿》卷中:“岡罔:上古郎翻,山脊;下亡郎翻,欺也。”《增广字学举隅·卷一·两字辨似》:“岡罔:上音刚,山脊;下忘,上声,无也,诬也。”

[21]凤阳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五年处理农业生产合作社案件的专题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85,1955-12-8.

[22]至德县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互助合作案件的总结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108,1955-12-27.

[23]庐江县人民法院.检查有关破坏农业互助合作案件的审判工作总结[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131,1955-12-30.

[24]宁国县人民法院.关于为农业合作化服务问题的发言 [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1-52-242,1956-3-20.

[8]宿县人民法院.湖沟区浍北乡五星农业社摸底调查工作总结[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9-145,1956-6-26.

基层调解员调解纠纷方法灵活多样,并不固定。一旦纠纷发生,调解员先要深入事件中,摸清实际情况,搜集证据,特别要搞清当事人的思想底细,“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着手调解”[34]。 然后,采用“什么样锁用什么样钥匙开”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纠纷产生的根源来解决,有的须个别谈话,有的须召开家庭会议,有的须大会解决。总之,解决问题要灵活,不能呆板”[35]。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对当事人进行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远景教育”[36]。此外,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往往还要与其他力量配合。例如,与生产队干部配合,利用做活时在场边、田头或晚间评工分时调解,尽量做到不占用生产时间。[36]与乡妇女联合会干部配合,特别在解决一些家庭纠纷时,妇女干部参与调解,“会比男调解员调解效果好”。与当事人亲戚朋友配合,交待调解方法、政策法令后,让当事人亲朋参与调解,“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4]

晌午,我到知青大院去还郝浮萍的自行车,她说,那个秃头刚走,他是来道歉的,还留下二十块钱,说是营养费。我说,既然伤得不重,就饶了他吧。郝浮萍面带难色,说,田青青已经去了公社,这事恐怕盖不住了。我知道秃头来道歉并赔钱,这肯定是赵世奎的点子。一旦这事捅到上边,必将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26]芜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敌情活动及当前社会情况的综合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65-118,1957-1-20.

[27]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检查处理有关破坏农业合作化案件的情况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156,1956-8-23.

[7]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沙沟乡地、富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入社情况的摸底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9-133,1956-4-27.

[28]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区司法工作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服务的情况及今后意见[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101,1955-12-17.

[29]舒城县梅河人民法庭.对王烈愈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案件的总结 [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85,1956-3-19.

[30]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处理有关破坏农业合作化案件的检查总结[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189,1956-2-19.

[31]怀宁县人民法院.关于大塅乡调解委员会在合作化运动中如何规划和如何为合作化服务的总结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53-80,1955-12-27.

[32]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4 年 1-9 月)[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56.

[33]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渔光高级社的情况调查总结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9-166,1956-6-30.

[34]太湖县大石乡调解委员会.大石乡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39-189,1956-6-28.

众所周知,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应一个学校最为关注的,更何况这时的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定型的关键时期,学校应该通过多方面了解学生对学生进行整体评价。通过大数据学校方面可以很好地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生活情况。如果发现学生有心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及时做出相应的措施,给予正确的指引,防止意外的发生。

[35]太湖县龙湾乡调解委员会.龙湾乡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39-181,1956-6-28.

将已经成立的资金管理方案和内控制度执行下去,能够将企业资金会计控制的相关内容根据资金管理计划实施到相关资金运作中。

[36]肥西县人民法院.关于馆驿乡馆驿农业社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汇报[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39-122,1956-8-12.

[37]滁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何为农业合作化服务的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98,1955-12-16.

[38]宿松县凉亭人民法庭.对凉亭区太阳高级社调委会工作情况的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39-27,1956-4-4.

[39]太湖县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农业合作生产工作的措施[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158-130,1956-6-18.

[40]芜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镇反审判工作和为农业合作化服务情况的报告[P].合肥:安徽省档案馆藏,J101-2-22-124,1955-12-16.

在闽东这咫尺之地,因为银冶,皇上、朝臣,地方官吏,矿主、矿工,乡绅、百姓各色人等,聚焦白银,或认其为已定之事而振振有词,或为民请命陈情呼吁,或绞尽脑汁不择手段欲从中渔利等等,各种利益链交织,可谓层深面广,在此名利场上,各种角色,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皆为银来。狂热的白银追逐,催生了闽东左近区域丰富多彩的白银文化。

 
赵胜
《江淮论坛》 2018年第02期
《江淮论坛》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