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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首:《拜杜法案》是激励还是误导——基于乔纳森·科尔《大学之道——美国名校的崛起、不可或缺的地位、必须保护的理由》的分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拜杜法案》随着美国大学核心理念的变迁而诞生,其主旨在于促进美国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从而更好地实现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拜杜法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高校科技成果商业化、高校技术转移及其为我国建立相应法律制度的借鉴等方面。但事实上,《拜杜法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大学的核心价值观带来了冲击。乔纳森·科尔的《大学之道——美国名校的崛起、不可或缺的地位、必须保护的理由》对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总结,并认为核心价值观是成就美国研究型大学杰出地位的根本原因。通过对比可发现我国大学在核心价值观建设方面的不足。转型期的中国大学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核心价值,明确自身定位,坚守大学传统。

1 美国大学理念的历史变迁及乔纳森·科尔的大学之道

1.1 美国大学理念的历史变迁

早期的美国大学深受英国影响,校园里弥漫着剑桥、牛津似的古典气息。在那里,学者们信奉约翰·亨利·纽曼的理想,关注大学的教学使命。19世纪,美国人将目光转移到德国,此时的德国是高等教育最强的国家,德国大学关注大学的研究职能和纯理性的探索。借鉴德国大学模式,美国的第一所研究型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于1876年招生。该校的首任校长丹尼尔·科伊特·吉尔曼将研究的精神注入美国高等教育的血液。随后,研究型大学推动了新的发现,科学主义成为时尚。但在那个时代,研究者们关注的是基础研究对于知识的增长带来的贡献,而不是它的实用价值,更不屑与产业界为伍。人们开始批判大学所做的工作并没有什么实际的用途。1862年,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签署通过了由议员加斯汀·莫雷尔提出的《赠与土地设立学院以促进农业和机械制造工艺在各州和准州发展的法案》,即《莫雷尔法案》。“该法案允许国会无偿赠与联邦所有的土地给各州,藉此资助它们设立以应用教育为核心的农工学院,发展农业与机械制造工艺。”[1]自此,美国的研究型大学开始与社会互动,服务社会成为其重要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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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乔纳森·科尔的大学之道

曾任哥伦比亚大学教务长15年之久的乔纳森·科尔在他的《大学之道——美国名校的崛起、不可或缺的地位、必须保护的理由》一书中,将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核心价值观概括为以下12个要点:(1)普遍主义,即任人唯贤;(2)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3)创造新知识,即探索精神,支持新知识的创造;(4)思想的自由公开传播;(5)无私利性,即要求大学个体不能直接从其思想中获利;(6)自由探索与学术自由;(7)国际共同体,即知识、思想的交流没有国界;(8)同行评议制度;(9)为“共同”利益工作,即增进社会福利;(10)权威治校;(11)学术传承,即教育与培养下一代学生;(12)学术共同体的活力,即聘用和挖掘有才华的年轻学者和科学家。以上便是美国研究型大学捍卫和坚守的核心价值观,在其大学内部形成了强大的遵守这些公认的行为准则的气氛。乔纳森·科尔认为,核心价值观是真正成就美国研究型大学杰出地位的必须条件。

通过引发学生观念上的冲突来创设问题情境,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如学生初学“质量守恒定律”时,知道任何化学反应都遵守该定律,紧接着教师演示:验证碳酸钠与稀盐酸反应前后的质量,结果质量不守恒。教师进一步提出问题:该反应不遵守质量守恒定律吗?原因是什么?如何改进实验以符合质量守恒定律?又如,在教学“金属的化学性质”时,教师设置问题情境:钠与硫酸铜溶液反应会生成什么?学生几乎异口同声地回答:“生成铜和硫酸钠。”接着教师让学生观察演示实验:将适量钠投入硫酸铜溶液中。结果实验现象与学生实验前的答案形成认知冲突,学生迫不及待地想探个究竟。

2 《拜杜法案》的诞生及影响

2.1 《拜杜法案》诞生的背景

创造新知识造福于公共福利是美国研究型大学的使命,而开创性的发现需要资金的支持,于是联邦政府便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联邦政府资助美国研究型大学开展研究、探索新发现,其专利权归联邦政府所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制约了大学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再加上繁琐的法律规定,企业也很难从政府手中拿到专利转让权从而应用科研成果。极低的科研转化率造成了资源的浪费。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的经济发展受到来自日本、德国的挑战。虽然没有人会质疑美国的科研实力(这一时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便可以证明),但是美国的科技优势并没有成为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原因便是美国缺乏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上的制度激励。认识到这一制度缺陷之后,美国政府开始采取行动,以期改变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1980年12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由议员伯奇·拜耶(Birch Bayh)和罗伯特·杜尔(Robert Dole)联合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拜杜法案》。《拜杜法案》规定:“由联邦资助的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在此之前,“大学由联邦资助的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联邦政府;现在,这种知识产权归大学所有。”[2]

2.2 《拜杜法案》产生的影响

美国早期的研究型大学关注的是纯科学研究,学者们基于自身的兴趣进行研究,而不考虑该项研究可能带来的利益。大学教授不会因其从事的研究活动而增加收入,其回报只是同行的认可、更高的声望,可能还有晋升。“科学家和工程师从出售自己的想法获利这一概念显然有悖于传统的科学规范。”[2]《拜杜法案》的出台极大地鼓舞了美国研究型大学开展应用型研究并从中获利。虽然《拜杜法案》的初衷并非是想让大学蒙上“铜臭味”,但是其“在立法之时似乎低估了个人经济利益对高校科研人员心理上的影响以及产生的不良后果”[7]。《拜杜法案》允许大学基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赞助初创公司,并在公司中持股。科研人员可能出于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科研和教学任务,还有可能在决定学习和研究什么的问题上误导研究生,围绕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回报的问题设计学生的研究兴趣。其实“无私利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大学核心价值观之一,有的人觉得大学教授能够在“经济价值”和“教育价值”之间做出平衡。可是当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时,不知大学教授的判断是否还能保持客观?当然,大学教师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基于其做出的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属情理之中,然而人们反对的是只考虑一己私利从事科学研究的人,谁也不敢保证这样的人不会在大学中出现。私欲的满足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正是大学与其他营利性机构的不同。否则,大学与企业又有何区别?其次,美国的大学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公开交流思想的圣地,在那里大家无私地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以期推动后继的研究和其他相关研究。而《拜杜法案》的出台鼓励大学就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特别是独占专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大学思想自由公开传播的传统。研究发现,部分学者在完成商业转化之前,推迟发表重要的科研成果。为“共同”利益工作一直是美国高校秉持的理念,大学十分重视生产可以造福广大社会的知识,毫无疑问,推迟发表研究成果的做法背离了这一理念。大学将科研成果转让给企业,企业对其开发、生产相关产品。为了获取利益,抬高物价是企业的惯用伎俩,尤其是在医药领域的相关研究中经常出现此类问题。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还有可能对其产品进行垄断,从而获取更大的利润。带来的最终结果是公众福利没有增加,反而还要为此承受更大的经济负担。此外,《拜杜法案》还助长了商业化对美国大学的侵蚀,现在的美国大学似乎离自己的初衷渐行渐远。科研人员以入股方式进行利益分配,有些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直接将科研成果转让给自己所在的企业而不上报高校,占用学校资源,学生为其出于商业利益考虑的研究劳力,这样的做法难免有些过分。

2) 消极影响。在《拜杜法案》颁布的30多年中,越来越多的人对其提出质疑,认为它误导了美国大学的走向,破坏了思想公开自由传播、无私利性、自由探索与学术自由等被人们推崇的大学理念。甚至有人批评说:“大学不再是学术研究的圣地,而只是公司研究的实验室。”[6]

1) 积极影响。《拜杜法案》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大学的科学研究,大学可以就新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并将专利授予有兴趣将这一成果进行开发应用并推向市场的企业。大学向企业收取专利转让费,并将这笔收入应用到进一步的科研和教学当中。受到《拜杜法案》的鼓励,美国大学的专利数增长飞速,“从1980年的246件增加到2000年的3 109件”[3],且科研转化率极高,推动了经济、医疗水平和公共福利等的增长。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将《拜杜法案》评价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4]。不可否认,“《拜杜法案》是激励型法的典范。”[5]它的颁布促进了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尤其是在医疗方面的发现对减轻痛苦和挽救生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工程和计算机方面的发现催生出了新的产业,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带来了积极的变化。同时,科研成果的转化及新产业的建立,又推动了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发展,使某些高校更具竞争力。

3 审视大学核心价值观,坚守大学传统

面对一系列的质疑和拷问,需要重新审视大学的核心价值观。《拜杜法案》确实给美国的研究型大学带来了激励,但同时也产生了误导。从积极的方面来说,《拜杜法案》的颁布确实起到了激励的作用,美国高校专利数量的不断飙升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但是,《拜杜法案》的通过使研究型大学的研究方向向应用型研究倾斜,基础研究受到冷落,甚至“无人问津”。需要警惕的是,高校作为一种研究性机构,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高等院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应该以增进知识、学术研究、培养人才为首要目的。正如弗莱克斯纳在《现代大学论——英美德大学研究》一书中所言:“大学只能有限地服务社会。”《拜杜法案》授予大学自行制定内部收入分配政策的权力,除了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的研究机构外,剩余部分的收入应该再次投资大学的教育和科研使命,特别是关注那些不太可能获得专利的人文社科领域的研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具有远见卓识的大学管理者协调不合理的科研收入分配所造成的问题,如大学管理者可以引入机制使冲突透明化并制裁学术不端等违反道德的行为。“大学领导者鼓励创业行为是一回事;以牺牲研究质量或侵蚀核心价值观为代价来鼓励则是另一回事。”[2]虽然,美国大学的管理者、教师和研究生支持大学的核心价值观并表现出了极高的道德操守,但是只要有少数例外存在,就必须提高警惕,确保大学共同体的全部成员遵守这些理想行为的承诺。

二龙涛河下游干流河谷平原区地下水埋深1~4 m,富水性较好,单位涌水量为 0~10 m3/(h·m)。

中国社会的发展进入转型期,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的子系统之一,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历史悠久,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优良传统。《大学》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读书人追求的人生理想。清朝末年,落后的政治制度造成被动挨打的局面,随战争一起进来的还有西方近代文明的冲击,文化自卑开始萌芽。在西方文明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几次交锋之后,现代人基本上形成了客观理性的文化观,即辨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但是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对高校价值观影响颇深。个人主义可表现为尊重个性、尊重主体,也可表现为自私性与功利性,而后者与中国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不符。面对高校功利性问题,人们应该真正发挥我国大学传统、高校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用,使高校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成大学管理者、大学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在应用型研究与基础研究失衡的情况下,高校管理者应该看到基础研究的长远利益,做好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协调。做好制度安排,使科研成果的收入得到合理的分配,并使收入分配透明化。每个大学都有各自的办学传统和优势学科,大学应该明确自身定位,发挥自身优势,而不是一味地模仿先进与迎合市场。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虽然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只是大学服务社会职能的一个表现,大学应始终致力于完成增进知识、学术研究、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的使命。

参考文献

[1] 邵慧峰.从“康斯威星理念”到《拜杜法案》——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思想的法律化进程[J].文化学刊,2014(9):130-135.

[2] 乔纳森·R·科尔.大学之道[M].冯国平,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

[3] 李晓秋.美国《拜杜法案》的重思与变革[J].知识产权,2009(5):90-96.

[4] 单美玉,李彩霞,王戴尊,等.《拜杜法案》对美国大学基础研究的影响[J].技术与创新管理,2014(11):576-579.

[5] 付子堂,孟甜甜.激励型法的学理探究——以美国《拜杜法案》为切入点[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3):60-66.

[6] 张立娟.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思想及其实践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5.

[7] 岳林,唐素琴.对美国《拜杜法案》与中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再思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10):10-12.

 
窦海元
《教学研究》 2018年第02期
《教学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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