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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疆企业投资中亚的探讨——基于组织合法性视角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引言

由于地域毗邻的巨大优势,中国与中亚之间的贸易往来历史久远,而由于中亚地区在独立前侧重于重工业的发展,对于经济复苏过程中消费品需求很强烈。从1992年开始中国同中亚五国迅速建立了外交关系,新疆与中亚之间的贸易关系也建立起来,最开始基于一些消费品的出口,此后经历了较为严重的俄罗斯金融危机,贸易关系出现过冰点。而在新时期,随着上海合作组织的建立,与中亚的贸易关系逐渐恢复。在“新丝绸之路”大背景下,最开始基于资源性投资,而后又开始投资核能、光能、电站等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家电纺织等轻工业也陆续开始投资。这种投资方式都有利于中国与东亚各国实现产业结构的改善升级。新疆作为毗邻中亚的省份,在投资中亚的过程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由新疆海关网站统计数据可得,2017年度哈萨克斯坦为新疆最大的贸易伙伴,主要的贸易对象依然集中在中亚地区。1~5月,新疆对哈萨克斯坦贸易额为225.9亿元人民币,增长75.7%,占进出口总份额的41.3%。其中,新疆对哈出口202.3亿元,增长78.1%,占出口总值的42.9%;自哈进口23.6亿元,增长57.6%,占进口总值的31.1%;对吉尔吉斯斯坦贸易额为107亿元,增长32.3%,占进出口总值的19.6%。由年报可知,新疆在服装鞋帽等对外投资占得比重较大,新疆最开始也是由一些国有企业主导中亚地区投资,后又有一些民营企业进驻,例如“野马”“三宝”“隆博”等民营企业在中亚地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投资方式上,由最开始的贸易方式进驻,逐步发展到投资进入方式,譬如独资合资的方式再加上工程承包的形式等,新疆在投资中亚的条件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甘薯又名地瓜、山芋、番薯等,是旋花科一年生或多年生草本块根植物。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甘薯生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75.3%。我们日常食用的部分,就是甘薯的块根。

二、新疆投资中亚的优势及现状

(一)投资中亚优势

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对外开放策略,积极与周边国家实行贸易,而后又从1999年开始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新疆地区的发展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15年,国家领导人正式提出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新疆作为古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在新时期也必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交通优势上,新疆的公路设施建设远远超过其他西部地区,在总里程数方面远超过西藏青海等临近省份。新疆铁路基础设施建设也迅猛发展,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与内地联系日益紧密。2016年完成国际道路运输客运量63.8万人次、货运量319.32万吨。由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4年,新疆地区铁路运营里程达到0.55万千米,而总长度达2.71万千米,在临近省份属于佼佼者。新疆的铁路建设贯穿中国东部,中部以及中亚等地区,使新疆地区成为重要的第二亚欧大陆桥段。在航空运输方面,目前新疆地区拥有航线128条,其中拥有国内航线114条,拥有国际航线14条,新疆拥有全国最多的支线机场数量,连接着国内70多个城市,在国际航线方面,连通阿塞拜疆、中亚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地区,就实际距离来说,乌鲁木齐机场据中亚和欧洲地区的航空距离约是内地地区的1/2,作为桥头堡,其优势相较于一些大城市来说便利得多。在政策方面的优势,中央政府和新疆自治区政府给予了很多新疆对外贸易出口投资方面的政策支持,在资金上给予适度倾斜,在出口政策以及外汇方面也有适度倾斜,在产业支持、纳税调整方面也给予了很多政策优惠。而新疆地区也有众多的发展平台,例如亚欧博览会、喀什对外贸易洽谈会等,为新疆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二)投资中亚现状

新疆对中亚的投资开始起源于小额贸易,初期由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而后民营企业投资发展迅猛。而今,这些民营企业已成为贸易发展的主力,初期主要以贸易为主,现逐渐发展到贸易方式结合投资诸如独资合资以及特许专利转让、技术积极合作等方式。例如“三宝”“野马”等最初也是通过贸易的方式进入市场。中亚食品研究中心等小额贸易也逐渐在中亚立足脚跟。新疆企业投资中亚的方式逐步过渡到投资方式,由新疆发改委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对外投资企业达到550多家,涉及到了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亚仍为其投资的核心区。特变电工、隆博等企业也积极进行相关投资方式进入,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东风,一些民营企业也积极进行相关投资。再一种方式是大型基础设施的投资合作,相关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协作等方式。例如特变电工在中亚多个地区建设电网的工程,新疆北新路桥集团投资建设铁路等基础设施等。

三、组织合法性视角探讨新疆投资中亚面临问题

合法性是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指的是组织领域的成员遵循相应的制度规制,用必要的行为证明行为符合相应价值观的评判和既定规范。学者们对于合法性的定义也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

对于规范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整个企业来讲,应遵循相关的规范规制的要求,从而获得东道国在价值观以及相关方面的认同感。但是在中亚相关制度方面与中国的企业存在一些隔阂,对于中国的企业想要进入中亚还是存在一些困难。

在企业进入东道国过程中所遵循的规范合法性意味着某些价值观或者规范的一致性,这些规范合法性意味着某些规范或者标准与东道国之间具有某些认知上的一致性。在与中亚各国签订BIT的过程中,会出现工作许可方面的问题。另外,在进入这些东道国国家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环保方面的规范要求,企业必须遵循相关的排污政策,环保准入规则的要求。例如哈萨克斯坦提出的“绿色经济”政策,对环保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规范与规定,哈萨克斯坦相继出台的《环保法典》等,相继对环保问题做出了规定。不仅使企业准入成本提高,也无形中为外资进入增加了一定障碍。还有对于制度环境方面的不稳定性,例如政治文化方面的动荡,在满足合法性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改善其投资准入的规则,给企业在投资东道国方面增加了很多壁垒。

(一)从管制合法性角度探讨的投资中亚现状与问题

企业难做往往不是因为市场问题,而是因为自身基础问题。所谓基础问题,无非是从业者的技术能力与产品的质量保证。我相信也希望,今后行业中可以不断涌现出像安莱汽车研究院一样的企业,为大家提供“经过鉴定的产品”与“经过训练的人才”。

CFG桩复合地基变形计算,首先按照JGJ 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第7.1.7条和7.1.8条确定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和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再按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式(5.3.5)的有关规定计算复合地基变形。

(二)从规范合法性角度探讨的投资中亚现状与问题

合法性最先是由韦伯提出的,强调在一个组织成员需要遵从规则获取利益相关者的认同,相继建立了一个获取组织合法性的过程。而后Par⁃sons(1960)将其引入到组织的研究,认为合法性是在一个制度大环境中满足价值观一致,认同感相符的一种假设或假定。Hybels(1995)则认为合法性是在一个动态过程中不断变换认知的过程,是与价值观的一种双向反映关系。而Such⁃man(1995)的观点是普遍认可的,指在一个规范价值信念所定义的制度大环境中,行为具有一致认可性。而在Scott(1995)的研究中,将合法性划分为管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这一观念结合其他不同领域仍为学者研究采用。

在管制合法性方面对中亚投资涉及到的问题可划分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某些行业与部门的准入有成文的禁止或者限制,例如对于一些基础设施,例如农田、电力设施或者铁路别国进行投资会有所限制。中亚在一些重点行业,能源方面包括石油天然气,金融方面包括银行等,在准入方面要求较严苛。例如乌兹别克斯坦不允许他国建设机场、发电设备和铁路等基础设施。在农田的租期方面,中亚许多国家对此有所限制。二是对投资方面的限制。其中一方面是对投资合资方面的限制,例如哈萨克斯坦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对股权比例做出了限制,有关新闻传媒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电子通信等实体,持股比例不超过49%,而对于建筑行业,规定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规定只允许合资的方式进入。另外如哈萨克斯坦制定的《许可和通知法》对不同的投资活动做出了不同的限制。另一方面,中亚五国对于股权转让方面也有较多限制,对于想采取并购的国家来说,限制较多。对反垄断审查以及审核审批制较为严格,一个国家想在另一个国家立足,满足相关法律规章是必要的。

株型优美矮小、适宜室内栽培观赏的植物,如虎舌红、金线莲、橙黄玉凤花、白肋翻唇兰(Hetaeria cristata)、钳唇兰(Erythrodes blumei)、叉序草、绶草(Spiranthes sinensis)、紫金牛、铜锤玉带草等,具有极其美观的观赏部位且体量较小,适宜室内栽培。

管制合法性指的是制度性的规则法律等的要求,新疆企业在投资中亚市场的过程中就要去遵守相关制度法律的规定。中国在中亚投资方面,对于管制合法性的遵从应满足中亚国家相关准入条约的制定。这些条约大致分为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条约规制。对于全球性条约,在对中亚地区投资准入这一方面主要是关乎WTO相关准入条款,对于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都作为WTO成员国,在条约方面也是必然要遵守的。而关乎区域性条约,主要条约涉及到《能源宪章条约》,中亚地区因为能源丰富,吸引很多外资进驻,此条约限定了能源贸易方面的问题。中亚等国同意为签订此条约的提供国家最多的优惠,由于中国不是此条款的受益方,在准入方面受到了一些限制。最后一个是双边条约,中国与中亚投资者签订了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双边条约,也称BIT。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条约均为1992年签订的,与塔吉克斯坦的条约是于1993年签订的,与乌兹别克斯坦的双边条约虽然也是在1992年签订,但在2011年更新了条款内容。在中亚五国从苏联独立时就签订了相关的条约,劣势在于初期对于投资者的保障程度较低。

(三)从认知合法性角度探讨投资中亚的现状与问题

对于文化方面,中国企业与中亚存在着某些不一致,企业在投资中亚的过程中,要满足东道国管理者投资者以及某些消费者文化认知方面的需求。中亚五国属于多民族地区,存在着众多民族以及文化,在这片地区繁衍着130多个民族,在文化方面具有多样性。由于中亚处于亚欧大陆板块的核心地带,其处于多种文化的交接地带,存在着各种文化过渡,例如伊斯兰文化、波斯文化、印度文化以及中华传统文化等众多文化交接。在中亚的众多文化中,伊斯兰文化是属于主导地位的,而对于中亚地区的众多文化方面其某些价值观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企业想强势进入显得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从宗教方面,中亚五国存在与中国不同的宗教信仰,例如主要以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信仰为主,而信仰的人口中,以伊斯兰穆斯林信仰的人数最多,在宗教信仰方面与中国存在差异。在某些表达方式以及沟通习惯方面,中亚人的表达一般比较直接,情绪比较奔放,而中国人一般比较含蓄,对于某些习惯风俗解读方面也存在区别。

对于认知合法性存在的问题,可大致划分为如下几类:一是语言沟通方面存在障碍,语言是文化的符号,在中国企业进驻中亚的进程中会存在差异,不同的语言在不同的情境中表现出的差异较为明显,而理解中亚东道国的语言,也是跨越文化认知性方面的一个障碍。二是价值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中亚五国来说,一些价值观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中国的文化是以人为本的,受以往文化的影响,对于地位层级以及权威方面的敬重相对比较明显,而中亚的文化进程中信奉真主的权威至高无上,在这些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容易导致某些文化方面的认知障碍,在文化认知方面存在的障碍无疑会导致企业投资进入中亚市场存在某些问题。三是沟通方式的差异,中国人向来谦虚内敛,对于某些表达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而有些时候表情动作语言都会存在深意,这一方面相较于中亚文化差异较大,中亚文化表达直接,喜好用肢体语言等来表明。这种差异会带来很多方面的误解与隔阂,中国企业在投资中亚的进程中应尤为注意这一方面的问题。四是在处事模式上,中国比较注重人情,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人情较为重要,比较注重各方面人际关系的结交,而在中亚文化里面,整体环境比较务实,对于某些文化认知显得比较功利主义,不太擅长打人情牌,对于企业经营方面,想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网络,对于在中亚地区会显得相对来说比较困难。

四、新疆企业投资中亚进程中的应对策略

第一,从管制合法性角度来探究企业的相关应对措施,中国应竭力促成加入《国际能源宪章条约》,因为中亚五国都是其中的成员国,对于能源方面限制会相对来说较小,更利于中国企业投资中亚过程中的适应性,对外来投资者给予优惠,更利于中国企业的产业转移与积极投资。中国在2001年的时候成为了该条约的首要成员观察国,中国在2015年就已经签署了《能源宪章宣言》,这是由宪章条约的某些成员国家签署的,中国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具备优势。在其他法律方面,国内法律应创造较为宽松的企业投资环境,建设良好的大后方,为企业进驻中亚投资做出贡献。

第二,从规范合法性探究企业的相关应对措施。中国企业应该了解与中亚企业在投资环境过程中的价值观取向方面的不一致,积极融入到中亚国家的制度环境中,在这个过程中开始会面临许多问题,中国企业应该学会积极应对。

第三,从认知合法性角度探究企业的相关应对措施。企业要积极了解中亚各国的文化状况,积极融入到中亚各国文化管理的进程中,要多方面建立储备人才,积极为融入到相关环境打通渠道,或者建立一些中介代理机构,为尽早融入当地文化提供便利。各企业尽力而为,全面考虑各个方面,为投资中亚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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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
《经济论坛》 2018年第04期
《经济论坛》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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