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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义理论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应用与创新

更新时间:2009-03-28

国家主义是以崇尚国家至上和推崇国家权威为核心特征,强调国家和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为主要特色的理论范式。在我国(本文仅限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大陆地区),不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还是改革开放后的现代化事业发展,政府均发挥了强有力的主导作用。这种国家主义指导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构成了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宏观制度环境。但是,社会组织的兴起本身就是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利益分化等制度变迁的外部表现,在此条件下,国家主义发展模式会受到怎样的挑战,可以借助社会组织的发展实践进行探究。尊重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原始诉求,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释放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发挥政府主导性的积极价值,需要保证国家权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社会组织发展为契机探究国家主义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家主义理论的梳理与介绍

国家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流派,其兴起可追溯至1806年,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发表数篇《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以激发德国的国家主义精神,这被认为是国家主义被提出的标志。而作为一种理论思想,其发展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柏拉图等古希腊先哲强调国家(城邦)是最高的善,国家(城邦)优于公民而存在;西塞罗则将国家视为促使人类通往自然良序的有效工具。作为国家学说的理论集成,国家主义思想在经历西方古代城邦主义国家观、神学国家观和城市国家观之后,于16世纪末形成了国家主义的国家观[1]。不论是一种理论流派还是一种理论思想,国家主义均将国家视为人类最高的群体组织形式和最优的问题解决机制。以国家主义对国家权威和政府作用的强调为主线,可将其内容归纳为主权建构思想、政权建设思想和政府管理思想三个方面。

第一,主权建构思想以民族国家建设为主线,对内谋求最高统治权、对外追求独立自主权、在国际竞争中寻求国际地位。在民族国家建设中,国家主义的主权建构思想包括:在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时,以个人对国家的认同等合法性为诉求,建构国家认同;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以中央政府对地方势力、宗教势力和其他社会力量的控制为目标,建构国家秩序;在处理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关系中,以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为基础寻求民族独立和国际地位,建构国家力量。

(1) 合金钢板Q345。Q345即常说的16 Mn钢,一般其成本比普通Q235钢板高5%,耐磨性能比普通钢板略有提高,但抗砸性能较好。对于溜槽直接抗砸的部位,建议采用该衬板:如余吾煤业井底煤仓螺旋溜槽出口的耐磨格栅,五阳煤矿地面生产系统的矸石仓漏斗段的抗砸格栅等都使用该材料,在较低成本情况下取得了较好的抗砸效果。

1.3.2 考试成绩比较。1)理论知识考核:包括主观题(血液与肿瘤疾病病例分析60分)和客观题(血液与肿瘤疾病基础知识40分);2)实践技能考核:病例分析,学生针对一名血液疾病SP进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给出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及治疗方案等(50分);对学生的临床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打分(20分);血液与肿瘤疾病常见检查操作考核(血常规检查、血细胞涂片、骨髓穿刺操作、骨髓片的结果分析等)(30分)。

第三,在实践上,社会组织发展对政府的能力要求。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模式建构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同关系模式的形成主要源于将社会组织的发展预期定位于“接近体制”还是“形成压力”[27],前者需要政府的有序吸纳,而后者需要政府的秩序考量。两种不同的发展预期对提升政府能力的导向必然有所差异,对国家主义的图景假想也必然不同。以“应对压力”为主导,政府能力的提升只能是威权体制的不断加码;以“接纳社会”为导向,政府能力的提升则是善治规划的持续优化。国家主义强调国家权威和政府作用,但并不排斥社会力量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因此,如何以最优规划实现社会有序发展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创新的概念来自于熊彼特,他认为以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实现发展的创新概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采用新的产品或产品的新特性、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的市场、掠取或控制材料的新的供应来源和实现新的组织等[31];而借用熊彼特的创新概念,理论创新即对概念要素和应用条件的重新组合,既包括理论要素内部的重新组合,也包括应对外部挑战的增量整合。具体到本文的国家主义理论创新,就是对国家主义理论体系中部分概念进行重新解读和组合,以及面对社会组织发展而进行的新回应,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成果,本文主要进行以下探索:

第三,多元治理格局的地位赋值。在治理主体多元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理想模型下,国家首先承担起元治理的价值功能。在多元权威并存的治理体系中,国家既是该治理格局的治理主体,也是保证国家制度完整和社会凝聚力的责任承担者;不同于至高无上、控制一切的治理逻辑,政府更多地承担制度设计、远景规划和行动协调的任务[14]。其次要求国家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处于控制地位。在国家主义模式下,社会组织的成立、社会组织的行动以及社会组织同政府的协商等均遵循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力干预逻辑,社会组织的发展被严格控制在政府的规制范围之内。最后要求政府在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中承担秩序责任。在多元治理格局下,治理主体间的资源交换、协商谈判和行动协调等均遵循地位平等原则,但是政府是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这要求国家承担必要的秩序责任,以避免多元治理格局下的“国家空心化”和多元利益格局下的秩序失范等风险。

国家主义理论范式以强调国家权威和政府作用为基础假说,伴随着历史背景的变迁,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也会被不断调整。在国家学说的发展中,既有国家作用被无限扩大而使国家主义蜕化为法西斯主义[15],也有国家作用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而使国家学说成为“逝去的范式”[16]。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国家主义既构成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同时也是其发展的动力特征。但是,对国家地位和政府作用的定位差异不仅会对国家主义理论的适用性形成观点分歧,而且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实践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发展实践对国家主义模式也形成了一定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国家主义理论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应用

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发展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国家主导和政府控制等特征,如诸多社会组织属于官办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官民二重性”特征等。也就是说,国家主义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和意识形态,既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背后的理论逻辑,也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典型特征。根据国内外学者的既有成果,国家主义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应用,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研究论题:

第一,作为制度环境的图式假设。首先,在国家政权图示假设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家建设借鉴苏联经验,政治整合方面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即“通过各种政治组织和机构辐射到每一个居民的复杂的政治体系和一个大大扩展了的国家政权体系”[8]和社会整合方面的单位体制,即“一种全面而深刻的归属关系……(单位对职工)既全面控制又全面照料,(职工对单位)既全面服务又全面依赖的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9],造成了国家对社会的全面覆盖,社会组织发展面临制度空间不足和行动空间缺失等困境。伴随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尽管有了一定程度的释放,但是国家主义的路径依赖依旧影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其次,在威权政治图示假设中,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我国奉行赶超战略的发展模式,要求政府将施政精力集中于经济发展速度和政治统治秩序,社会组织的发展被严格控制在围绕国家任务而设定的秩序范围之内,社会组织发展的自主性空间受到挤压。最后,在规划治理图示假设中,国家治理的中轴逻辑呈现规划性政治特征,即“按照权威机构的目标来设置、分配和使用权利以保证该目标的实现,所有其他主体的权利的性质和地位取决于它对于该目标的功能”[10]。社会组织能否获得其发展所需的合法资格和发展资源取决于政治精英的统治需要和政治体制的吸纳规划。

第二,国家机构运行的实践要求。国家主义推崇国家利益和国家理性,强调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首先,一般认为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行为体,而社会组织则代表特定群体或特定阶层的利益。在社会组织运行中,“不管社会组织是通过介入或提供政府没有提供的服务来模糊地倡导公共政策,还是明确地迫使政府改变政策,社会组织可以经常挑战政府决策而不需要考虑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复杂性”[11]。其次,在国家主义理论范式下,社会力量的增长会带来对国家能力的限制,影响其达成目标的行动能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组织载体,其发展可能带来的“挤占政府传统空间、代替政府功能和影响政府社会整合能力”[12]等是否会带来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紧张,成为国家主义对政府能力的现实考虑。最后,政府是国家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如何克服社会组织在我国面临的“信任文化和社会支持的缺失、(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治理精神的不足”[13]等制度限制,从而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这是政府面对社会组织发展必须应对的问题,也是国家主义对国家机构主导制度变迁的必然要求。

第三,政府管理思想以现代化为发展方向,追求经济社会秩序的理性化。以韦伯官僚制理论为基础,现代化的政府管理思想认为,传统管理的模糊性阻碍了社会秩序的“可计算性”特征,现代政府管理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官僚制组织的进步;建立在劳动分工和专业资格基础上的科层制是完成特定任务的最理性系统,也是现代社会经济秩序管理的基础[3]。依赖于官僚制逻辑的政府管理思想追求政府管理的“科层制任务专门化”,同时追求经济社会管理的理性化秩序。

三、社会组织发展对国家主义理论范式的挑战

国家主义是国家学说的理论集成,强调政治统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形成了政治资源向官僚系统和中央政府集中的配置倾向和依赖于政府作用和官僚制逻辑解决公共问题的指导思维。当然,其理论范式也有其固有的不足,对此,不同的理论学派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学说对国家主义的批判来自于公共权力异化现象,即以国家政权为首的特殊公共权力机关,“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4],国家自主性会让步于官僚集团的特殊利益,而国家则成为实现该集团特殊利益的工具。制度主义学派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国家主义模式存在政治与经济对立的“国家悖论”问题,“出于统治的需要,一种经济上低效的制度安排在政治上却可能是合理的”[5]。公共选择学派则以“政府失灵”现象质疑国家主义,即“政府行为并非永远代表公共利益;政府行为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决策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官员的监督常常是无效的”[6],也就是国家行为并非总是导向善的结果;公共治理理论则强调“解决好公共问题的关键不限于政府”[7],对政府行为的单一化模式提出了质疑。

第一,在理论场,关于社会组织发展模式的竞争性假设。在关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模式的理论假设中,国家主义主要受到了来自自由主义和法团主义的挑战。其中,自由主义模式(也称多元主义模式)以公民社会理论为基础,将社会组织视为公民社会发展的组织载体,一方面将社会组织发展的状况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程度的衡量指标,另一方面将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或自治性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核心要求,排斥来自于政府的干预,该模式发展到极致即为无政府主义。法团主义模式(也称合作主义模式)是一种利益分析模式,该模式以国家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威机制,而将社会组织视为特殊利益的代表系统,社会组织以国家承认为前提,作为国家与个人的中介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协商和互动。

孤岛采油厂通过选设“班组舆情疏导员”,加强自我教育法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实践应用,充分激发了干部员工以油为业的使命感、以厂为荣的自豪感、以队为家的责任感,为孤岛采油厂科学和谐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

在社会组织发展模式分析中,自由主义模式的合法性来源于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事实,即我国在从“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的转型中出现了社会自治空间[17],但是却忽略了我国社会转型和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政府主导作用,“国家与社会对立”的逻辑前提和“大社会—小政府”的理想模式难以适应我国国情;法团主义模式的合法性来自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官方性”与“民间性”比例不合理[18]等事实,但是其将社会组织预设为利益集团的倾向往往低估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以及容易忽视民办性或草根性社会组织“爆炸式增长”的事实。与此同时,自由主义模式和法团主义模式对国家主义模式的质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国家主义视为国家权威绝对化或者“国家强位”极致化的发展模式,而认为国家主义排斥社会组织等非国家因素的公共参与;另一方面则质疑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关系,或认为政府过度干预社会组织的发展,或认为政府对“官办”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亲疏有别。如上文所述,国家主义以强调国家权威和政府作用为核心特征,在社会组织发展中既表现为社会组织发展模式的制度环境,同时要求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承担秩序保障、制度变迁和有效赋权等职能。相比于自由主义模式和法团主义模式,国家主义模式更能概括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特征和路径规律,但是国家权威极端化和政府作用越界性等风险的存在启示我们对国家主义模式进行修正和创新。

第二,在研究域,关于社会组织发展中对国家反应的认知。关于社会组织发展中对国家反应的认知,学界给出了“发展与控制的动态博弈”[19]和“控制与赋权并重的混合型策略”[20]等结论,其中,控制是指以政府偏好为指向,国家具有暴力潜能的倾向或者以秩序为旨归,政府确保社会组织遵守现有政治和法律体制;发展代表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功能依赖,而赋权则代表了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推动。在国家主义的发展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国家行动难题,一方面表现为控制偏好下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威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发展战略和赋权措施下国家行为的目标偏离。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控制从本意上讲是出于政治秩序的需要,但是以威权政体为假设,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会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所提供公共物品而进行“分类控制”[21];以社会组织组织身份为结果标准,国家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控制会使二者之间的合作性关系和合同性关系演变为延伸性关系和操纵性关系与逐步吞并性关系[22]。这些都会对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形成威胁。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战略和赋权措施是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为目标的支持性举措,但是发展战略的制度模糊和发展过程中的政府选择则可能会造成国家行为的目标偏离,如在地方政府发展社会组织过程中因上级政府的“模糊发包”授权模式而出现工具性制度逻辑,从而出现有选择性的发展社会组织[23];在项目制治理中,制度安排上的政府选择和过程监控以及分化性控制等会造成社会组织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和整体性破碎等[24]

国家本身就是个极其复杂的组织概念,而当牵涉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时,学术分歧会更为突出。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研究中,对于国家反应的认知差异从根本上讲是学者对国家定义的差异。以理性选择为视角定义国家,其分析往往是对“那些握有权力的理性自利的人的激励因素和诱因进行分析”,来自于“罪犯的比喻”和“固定匪帮模型”的国家往往被视为权力的攫取者和统治者利益最优化的实现机制[25],因此,国家控制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分析也沿着共容利益或强化市场型政府等思路展开;以权力视角定义国家,国家则被视为“权力的场域,其标志是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26],而保障政治秩序的关键在于高度强权的自主性组织——国家,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构成中心—边缘关系,社会组织处于政府的支配和整合之下;以契约论定义国家,国家权力来自于社会权利的让渡,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二者处于对立状态,因此,政府作用与社会组织自主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但不论何种国家定义,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国家既包含有政治秩序保障职能,也包含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职能,如何避免两种不同职能的冲突和不协调成为国家主义模式的发展挑战。

(1)上级部门提升管理能力。管理部门应选拔有经验和专业水平的管理人员加强对石门桂花村景区和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与其他景区进行交流沟通,汲取对方好的管理经验,根据石门桂花村的特点,制定出一套方案。成立专门的小组,选定组长,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加强石门桂花村管理的各项事宜;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安保部门,加强景区巡逻保卫工作,有效减少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政权建设思想以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建设为重点,强调国家或中央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绝对优先位序。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看,政府是社会权力让渡的组织载体和权力主体。所谓国家自主性,是指国家应该以公共利益为约束,需要实现国家对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种特殊利益的超越;而国家能力则是指国家机构执行政策或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以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为指向的政权建设思想强调国家主体地位和国家免受社会力量制约以及提升国家“资源汲取、行政管理和暴力控制”[2]等方面的能力。

社会组织发展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社会组织的比较功能优势和社会组织对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与政府一刀切的运作方式相比,社会组织在不同领域的丰富经验有助于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28],而政府“治理盲区”的存在需要社会组织弥补其治理公共事务的不足[29]。在国家主义发展模式下,如何在公共领域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治理合力,这就需要政府“能力权威”的合理运用和社会组织“技术权威”的有效激发。然而,与一般意义上秩序控制、资源汲取和行政管理等政府能力不同的是,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政府既要有承担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的变迁能力,也需要有承担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能力,同时还要避免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过多干预,这成为社会组织发展对政府的能力要求。

四、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国家主义理论创新

相比于自由主义模式的政府作用最小化和法团主义模式对体制外社会组织的忽视,国家主义模式更符合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律特征,也更加适合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发展导向。如何以社会组织发展为契机实现国家主义的理论创新,既是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诉求,也关乎国家主义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理论指导价值。在国家主义发展中,以国家自主性理论为基础,形成了新国家主义学派,即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强调国家自主性,又认为国家并不必然反对社会,二者构成“共生互动”关系[30]。具体到社会组织发展场域,就是既保证国家权威和政府作用,又能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的“强政府—强社会”发展模式,这就需要对国家主义进行理论创新。

系统的实施方案是必要的全局性文件。但是在团队实施先期中,须以顺畅达意为原则,不要过分拘泥于还未稳定、有待商榷、须和服务对象沟通的部分,留出后续更新的空间,以短小精悍的操作文档,确保各流程快速动转,力争使得BIM成果保持最佳时效。

第一,对既有概念的重新解读。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国家权威和社会自主之间的张力是主要矛盾,片面强调前者会导致威权政体的不断加码,而片面强调后者则会导致自由主义的理想化倾向。但是,这对矛盾的化解并非“国家强位”与“社会强位”之间的简单对立,而是寻求二者间的治理合力。在国家主义理论发展中,理论创新主要来自于对国家属性和公共权力两个概念的重新解读。

首先是对国家性质的属性区分。在国家属性的界说中,马克思认为,“国家既是阶级压迫的机关,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管理机构的客观要求,是控制社会冲突,使社会有序发展的客观力量”,也就是说国家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等双重属性[32],前者表现为统治阶级以国家为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后者则表现为统治集团以国家为公共服务的“管理机构”。国家的秩序权威属于政治统治范畴,而对社会组织活力的激发属于社会管理序列,混淆国家的双重属性难以消解国家权威和社会自主之间的张力。其次是对公共权力的类型划分。在迈克尔·曼看来,国家权力可以划分为专制性权力(权威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弥散性权力)。其中,专制性权力是“国家可以不与公民社会进行制度化协商而开展的活动”,强调“(社会)对集团命令和制度意志的有意识服从”;基础性权力是“国家在其统治领域内渗透公民社会并有效实施其政治决策的能力”,“分布于整个人口之中”[33]。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简单解读为政府向社会的权力让渡容易形成“国家空心化”的担忧,而认识到国家权力让渡的仅为弥散性权力,则可化解权力分配中国家与社会此消彼长的忧虑。以对国家属性和公共权力的重新解读为基础,对政治行为进行“社会化处理”[34]应该成为国家主义发展的新方向。

第二,对既有要素的分解整合。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国家既要“自居于社会之上”进行秩序控制,又需要同社会组织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互动合作;既需要吸收新的社会力量进入政治体制,又需要避免“行政吸纳社会”[35]而侵蚀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如何在这些双向需求下寻求均衡,以实现国家主导和社会自主等双重目标,必须避免对政府等理论要素的“混元性”解读,而应该认识到政府组织是个角色复合型要素,而政府过程则是个环节组合型机制,进行国家主义理论创新需要对政府组织和政府过程进行分解整合。

对内,为物资需求单位提供移动办公条件,实现物资供应全流程业务结算单据电子化,完成到货验收单、投运单、质保单的线上远程生成、审批,实现数据结构化,减少单据审核量,提升验审效率和准确性;对外,实现供应商线上确认、支付申请,预警和通知功能,提升服务质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减少业务办理次数。

首先是对政府组织的角色分解。政府组织的角色可以区分为“作为政治实体、作为社会实体和作为组织实体等”[36]。其中,政府的优先位序主要表现在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对社会控制和政治秩序的权力垄断;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导地位表现在作为社会实体的政府在社会动员和社会服务中的地位高序;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地位平等表现在作为组织实体的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同社会组织平等地进行资源交换和合作互动。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功能期待,将国家主义中的国家权威和政府作用简单地解读为“国家强位”或“威权政体”并不能对政府行动形成有效指导。其次是对政治体制进行过程赋权。根据朱光磊教授的观点,政府过程包括意见表达、意见综合、决策和施政四个核心环节和政务信息传输和监督等两个辅助性环节[37]。在国家主义发展模式下,以过程思维对社会组织发展进行赋权需要从政府过程的不同环节提供相应的制度化建设,如意见环节的协商民主和代议民主路径、施政环节的购买服务和项目管理路径、信息传输和政府监督环节的民主行政和阳光政务路径等[38],以过程赋权保证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

用多田氏法计算出血量。核出血有190例血,有18例出血量为15~30毫升,154例30~60毫升出血量、18例60毫升以上出血量,其中141例进入脑室;丘脑出血132例,其中28例出血容量15~30ml,90例31~60ml,60ml以上者14例,有17例进入心室;14例小脑出血,出血量15~30毫升者有11例,31~60毫升患者有3例,破入脑室8例;皮层下出血14例,出血的量为30~60毫升。

第三,对既有场域的分化扩展。在现有的发展格局下,社会组织的发展障碍除去自身的能力不足外,其行动空间的不足以及合作治理中的责任模糊同样不容忽视。在威权政体假设下,国家排斥社会力量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而形成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挤出效应;在理性选择假设下,国家对社会力量的吸纳仅仅是一种工具性的利用而非主体性的认同。而摆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面前的困难是在保障国家权威的同时实现社会组织的发展,为此,就需要寻求社会组织的行动空间和探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责任分担。

首先是进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场域分化。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行动空间和作用领域为划分标准,将行为场域划分为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等,并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域分别定位在国家领域和公共领域,并寻求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相应场域的实际贡献[39];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运行逻辑为划分依据,将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划为第一部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部门划为第二部门、而以志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的部门划为第三部门[40],并为公共问题的解决提供三种不同的逻辑场域,最终寻求三种治理逻辑的治理合力。不论是行为场域的分化还是逻辑场域的区分,均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空间定位。其次是进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责任分担。根据汉斯·兰克对责任归因的研究,责任可以划分为“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责任;任务与角色赋予的责任;普遍的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等四种责任类型[41]。以“任务与角色”划分政府的制度责任和秩序责任,以“行为及后果”划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供给责任等,并以此为基础来区分“义务性国家任务”和“任意性国家任务”[42],在义务性国家任务中确定政府的“不可转移责任”,在任意性国家义务中寻找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可转移责任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从而形成社会组织的行动空间和行为场域[43]

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国家主义理论创新不仅包括社会组织发展实践带来的理论探索,也包括既有研究成果的重新解读和重新组合以及引入其他理论视角进行的嵌入整合,但最终形成的国家主义理论创新是以保证国家权威和政府作用的前提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同时又避免国家权威极端化和政府作用绝对化的理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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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通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8年第01期
《经济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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