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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九大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行政审判体制机制的改革完善指明了方向,行政审判体制机制在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后得到了更好的完善,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同样也为行政审判体制机制的完善创造了条件。尤其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正式确立。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叫做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诉讼,也叫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审庭审结束前当事人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受理后,由审理行政案件的合议庭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并案审理、裁判的制度。

一、设立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意义

(一)对防止判决冲突有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保障是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威是使得司法权能够有效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基础。如果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不并案审理,而是适用分开审理的程序,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审理思路作用下,必然会出现对同一法律问题,审理民事争议的法官和审理行政争议法官所作裁判存在相互矛盾、冲突的情况,使得法院的判决缺乏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官审理思路不一样,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这就导致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中出现相互冲突的判决。例如高永善与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焦作市纺织集团公司及焦作市人民政府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一个纠纷,通过行政、民事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历经十年审理,前后出现了十八份裁判文书,严重暴露了我国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统一性缺乏保障的缺陷。因此,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中,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都交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进行审理,就会使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具有统一性,避免产生有冲突的判决,从而有利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有利于维护裁判的统一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

(二)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诉讼程序效益

将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分别交由不同审判部门处理,关联民事争议不能一揽子解决,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不利于实现诉讼程序效益。“诉讼效益指的是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函数比值大小问题。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从成本降低的角度看,要求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尽量缩短办案周期,简化诉讼程序;从收益提高的角度看,运用诉讼的主、客观合并的程序技术手段,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容纳更多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1]例如南宁的一起行政诉民事交叉的案例,充分实现了诉讼程序效益。2004年,南宁市兴宁区政府征用虎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虎邱村)的土地后出让给明东公司,三方于2007年在勘界内划分区域并形成三份大家都认可的《虎邱钢材市场项目用地内分图》(以下简称“《内分图》”),虎邱村依据该《内分图》新建商铺并开展经营活动。但至2010年,明东公司开始在虎邱村开展商住项目开发时,却以侵权为由将虎邱村告上法院,要求其拆除超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商铺围墙,并一审获得兴宁区法院的支持。虎邱村认为《内分图》与明东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政府在颁证前未组织正规合理的勘界程序,并非围墙不符合《内分图》的规划,于是对兴宁区政府提起要求撤销明东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诉讼,但被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而后虎邱村再提起上诉,广西区高院经过先后五次到现场实地进行勘察,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勘测四至,缜密研究后,由行政二审案件合议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达成双方均认可的协议,虎邱村撤回上诉,该案件经调解结案。最终,明东公司围墙得以如愿拆除,并能够改建虎邱村部分商铺,增设消防通道,虎邱村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并解决了多年未解决的排水问题,双方均达到满意的结果。该案件表明,实地勘察才能更了解案件全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设身处地为当事双方考虑,才能切实解决问题,虽然虎邱村的排水问题和拆除围墙建设消防通道问题原不是该案件需要解决的事项,但却与该案件密切相关,抓住重点不怕麻烦才能更好地处理问题。该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予以解决,以减少当事人讼累,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效益。

(三)有利于最终解决纠纷,促进行政审判的健康发展

在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中,如果仅靠彼此独立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解决问题,就会给当事人造成漫长而又沉重的诉讼负担。长此以往,民众会逐渐降低对行政诉讼和政府的公信力。如果在审理案件时简化一些程序、简化一些环节,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通过一个程序流程进行审理,就能够一并解决纠纷,不仅能够提高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相对人的公信力,还能更好地保障行政诉讼制度健康稳定发展。就好比到医院看病,我们所希望的都是少一些程序、多一些医生护士的关心关爱,因为我们希望看到的绝不是脑科医生说他需要这样,骨科医生说他需要那样,这么复杂的流程我们不明白也不想明白,我们要的是治愈的最终结果,只有二者合一情况下诊断书才不会出现冲突,才能让患者得到想要的温暖。同样,试想一下,如果行政诉讼的判决书与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出现分歧,作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民众,就会产生一种诉讼无门的情绪,程序的复杂性会把当事人带入诉讼的泥潭之中。实际上,行政争议的解决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因此,如果行政诉讼与审理民事争议能够有机结合,无论当事人选择什么性质的诉讼,都可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总之,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有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让民众体验到服务型政府并不是口号,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社会的指引作用。

二、处理行政民事交叉争议纠纷在两大法系中的理论与实践

郭 敏 男,1992年生于浙江东阳,现为浙江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包括可充电传感器网络、无线协助中继网络等.

(一)大陆法系

行政诉讼如果没有开始,那么就不会出现行政与民事相互交叉的情况,当事人就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诉讼已经开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民事诉讼需要以行政诉讼为依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开始的标志就是已经立案。

2.德国。根据德国的《行政法院法》第94条的规定,当一个案件的裁判是否能有效地作出,取决于是否存在另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时,或该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行政机关进行确认,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是可以中止诉讼的,直到另一个案件的审理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确认为止。当然,当事人主动申请一并审理行政民事交叉的案件并且符合诉讼集中原则的,法院可以同意该申请。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吴庚对于这个规定的具体适用有以下意见:如果行政诉讼的行政裁判的作出以一个民事争议的解决结果为依据,那么该行政诉讼一般应先中止审理;如果行政争议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该行政行为可能会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上有一定的影响,那么普通法院可以自行裁判该行政行为是否适合法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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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模式

1.美国。美国实行的是一元审判制度,其代表着英美法系模式的一种特色。这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普通法院审理所有类型的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所以在程序适用上都统一选择一般的诉讼程序。同样的,普通法院也一并审理行政民事交叉的争议纠纷。司法审查亦是法院处理行政诉讼的重要方式,国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权的处分可以说只是事实上的,其合法性如何要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来最终确定[5]

张绍凡就是我的天敌,这丫头片子从小就看不起我。虽然我们住在同一条街道,年纪相仿,从上幼儿园开始就是同学,但她一直都是老师宠爱、同学拥护的好班长。而我,却是大家眼中吊儿郎当、不学无术,还总调皮捣乱的坏孩子。

三、受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条件

(一)行政诉讼成立且该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

1.法国。法国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的审判系统,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所以出现这种不相同的审判制度有其独有的历史背景。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司法权被牢牢掌控在封建势力的手中,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慢慢在一些行政权中有所萌芽,利益的冲突也逐渐开始出现在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同样的矛盾也会逐渐升级。制宪会议代表着资产阶级的权益,在大革命胜利后,为了避免行政权受到法院的干扰,为了防止冲突的升级,通过控权将普通法院与行政诉讼的受理相分离。就这样,法国产生了相互独立的审判制度分别在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体现,现在的法国仍然实行这一制度。对于行政民事交叉的案件,法国是采用分开审理的方式来审理的。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纠纷,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纠纷,这就使得其中一个纠纷的裁判或者管辖要以另一个纠纷的裁判为前提。虽然主要诉讼不会以后面受理的纠纷为准,但是整个案件的裁判仍然需要以后面受理纠纷的处理为依据,法国称这种情况为附属问题。法国会采用以下原则去解决附属问题:第一,先决问题原则,受理诉讼争议的法院会根据这一原则将附属问题作为先决问题,主要诉讼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样也可以管辖附属问题;第二,审判前提原则,如果在审判中遇到的附属问题构成另一个诉讼争议解决的前提时,则将该附属问题交由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审判决定[3]

(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争议具有关联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处理涉及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就无法对民事争议作出一并裁判,就不会有附带处理民事争议的诉讼发生。可以提出一并解决申请的除了原、被告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也应包括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的申请,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而不能在第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如果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当事人申请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争议的关联性表现为:第一,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后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第二,作为行政行为基础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作为基础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这两种情形的实质是要求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有内在关联性。确立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许多行政争议涉及公民的民事权益,而将这两种性质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纠纷合并审理,不仅可以让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还能更加快速地解决纠纷。

在国外,在审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纠纷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分开审理方式,因为大陆法系国家设立了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当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或者其中一个争议是另一个争议的前提时,大陆法系国家就会中止审理后受理的那一个争议,待前一争议裁决后再据以解决整案[2]。二是采取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方式,整个案件也是同样的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多采用这样的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管辖范围在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中并没有明确界限。

四、完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针对现行《行政诉讼法》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受案范围窄,规定笼统,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操作的现状,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案件时,应结合审判实际,而不能完全照搬法律,有条件地扩大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应只限定在上述5种类型案件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只有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裁决的行政案件。,而应当从及时化解矛盾纷纷、提高审判质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考量,合理地选择诉讼程序。因此,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但是,也不能无限扩大该类案件受案范围。无限扩大会违反诉讼制度的内在规律,会混淆行政、民事诉讼各自的界限。此外,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摸索解决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方法,总结审判经验,细化案件类型,明确具体操作规定,使该制度不断完善,可以更好更高效化解行政民事争议纠纷。同时,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英国。英国同样也是实行一元审判体制的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救济方式:首先,可以向高等法院请求司法审查。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审查,让高等法院对其下级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的司法审查制度对英国的行政诉讼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出现行政民事交叉争议的案件时,普通法院可以一并审查行政争议,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就无需进行司法审查,也可以直接审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作为民事诉讼的抗辩事由。其次,英国的普通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发挥得淋漓尽致,要求每一个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在普通法上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一般诉讼程序。所以,公民可以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民事交叉的案件[6]。再次,可依据制定法提起上诉。依据制定法提起的上诉,法院不仅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审查该具体性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和适当。提起上诉的形式与请求司法审查的形式都可以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虽然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但也不会发生冲突,更加表明了英国在私权利的救济上比起公权力的权威更加重视。

2)译码单元:对AHB-Lite下发的地址和数据进行译码,并分派给相关的寄存器;将控制单元的处理的结果送回总线;译码单元包括数据输入寄存器和控制寄存器,控制寄存器主要控制加速核的工作模式和标志起始工作状态。

(一)管辖问题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是否需要该法院对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因为行政诉讼是主诉讼,民事诉讼是附带诉讼,因此只有对行政案件有管辖权方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该法院对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作出的判决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笔者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应当对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是,考虑到这项制度针对的是审理方式上的“一并审理”,并无改变管辖权的意图和效力,因此,原则上应当要求法院对相应民事争议也有司法管辖权。

(二)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应依主诉行政诉讼的规定,但并不是说民事诉讼时效就失效了。例如,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民事诉讼的起诉期限是3年,如果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已过,但还在民事诉讼3年的起诉期限内,在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将会成为证据,这对原告通过民事诉讼来推翻行政行为其可能性就很小。所以应该在行政诉讼期限内起诉,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

(三)审理规则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由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称谓、规则均不同,因此,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这就要求在一并审理过程中,行政诉讼适用自己的程序和要求,民事争议仍然要适用自己的程序和规则,不能相互混淆。如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举证,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被告不能提出反诉,而民事诉讼则依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等。特别是,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以此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因为民事诉讼是典型的主观诉讼,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一并审理”不意味着一并判决,由于相关联的民事争议属于独立的民事案件,只是为了便于当事人一起解决纠纷,才与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所以民事案件仍然适用属于自己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执行问题

行政判决的执行除人民法院之外还包括行政机关,而民事判决的执行仅限于人民法院。由于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要求分别裁判,即行政判决由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执行,民事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确立,可以梳理和修正之前审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能更好地保障人民法院审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更好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对涉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能得到最大的保护,更加高效地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审判的机制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黑背心在沙发上坐下了,泰森在床上躺下了,我在原地继续站着,他们都没有想搭理我的意思。无趣中,我走过去打开了电视机,电视正播放中国足球队与巴西队的比赛录像。我说:“嗨,足球赛呢!”他们没有反应,也没有望我。我又说:“这是今年三月份国足与巴西队的一场友谊赛,中国队2:0赢了呢!”他们不约而同地扭头瞟了我一眼,都没有吭声。我感到很没有面子,忙自我解嘲地笑笑说:“是的,是的,中国足球的确让人伤心透了,这次不过是侥幸赢了!中国队怎么能战胜巴西队呢,人家有罗纳尔多、罗马里奥,是世界足坛的头号劲旅呢!”

[参考文献]

[1]刘金友,奚玮.附带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8.

[2][3]王名扬.外国行政诉讼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381-385,590-592.

[4]吴庚.行政争讼法[M].台北:三民书局,1999:9-10.

[5]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2.

[6]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J].法商研究,2003(4).

 
陈贞臣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8年第01期
《经济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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