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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欺诈案件侦查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我国的投资市场以散户为主,而大部分的散户对于证券行业缺乏专业性的认识,极易受虚假信息蛊惑或受证券从业人员诱导而上当受骗。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类等证券交易欺诈犯罪不容忽视。随着欺诈行为人所采用的欺诈手段越来越高明,侦查人员侦办此类案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笔者希望通过理论研究,能为侦查机关有效打击证券交易欺诈犯罪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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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欺诈犯罪概述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这里的“编造”与“传播”必须同时具备既主观编造了涉及证券的信息又对该信息进行了散播的条件。传播的形式多样,如撰写股评文章,贿买股评人员或在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及利用有较大影响力的超级牛散、股市精英等在股市分析中散播虚假信息,发行人故意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向社会公告的文件中发布虚假信息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虚假信息一定是会影响到或可能影响到证券的交易。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不等于重大的信息或事件,重大事件=事件影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一定要坚持个案分析。事件或信息不在于大小,只要足够影响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对证券交易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就符合该罪中的“虚假信息”。另外,影响证券交易不能简单等同于影响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交易应包含集合竞价成交量、全天成交量、当日换手率等多方面考量。[1]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主体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等特殊身份,行为主体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可以是自己编造的,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后故意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另外,行为主体因职权便利,往往通过虚假的证券交易记录证券交易记录是一种重要的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投资者判断股市行情,作出投资选择时的重要参考,如证券交易所每日成交的证券的名称、价格、数量、收盘价、最新成交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量及有关统计分析指标等。以干扰投资者的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主体若向不特定投资者提供自己编造的虚假证券信息,影响证券交易及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是否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犯罪,应区分其主观故意,若存在诱骗投资者投资其主观意向的股票,那么这种行为应构成两罪的想象竞合。[2]

二、证券交易欺诈犯罪的特点

(一)证券交易欺诈是一种以操纵信息的手段进行的证券犯罪

信息是投资者作出投资选择的重要参考,而证券交易欺诈就是人为地制造某种足以让投资者觉得掌握了有利于自己的信息优势,而最后实施了错误的投资选择。在证券交易欺诈犯罪中,投资者是在虚假证券信息或者在专业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诱导下作出了不利于自身的投资选择,导致了损失或者预期利益的落空。

(二)证券交易欺诈手段狡猾,隐蔽性强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侧重于制造某证券的内幕信息,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散播,以虚构的内幕消息干扰投资者的判断。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犯罪中,行为人更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在证券市场以欺诈的手段推销证券,或者将自己持有的品质不良的股票卖给投资者,又诱骗投资者卖出品质优良的股票给自己,运用各种手段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记录,诱导投资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投资选择等。证券从业人员基于自身的专业性和对证券交易业务的熟悉,同时犯罪场所就是工作场所,行为人完全有条件选择最不易发现的欺诈手段,也可以将所采用的材料、数据等进行事后篡改,销毁操作记录,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3]

1.从审查虚假信息的来源入手,展开侦查。证券交易欺诈案件往往是“从事到人”的案件,即虚假信息已经造成了股市的变化和股民的损失,侦查人员所要做的就是找到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查处犯罪。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可能是股市“号外”之类的自制印刷品,也可能借助当地的证券报、日报、晚报等报刊或杂志,也可能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或传播,当然也存在投资者的口头传播。虽然传播的途径或形式多样,但无论行为人的手段多么高明,总会留下一定的物证、书证,总会有一定的证人对其有印象。从调查该印刷品,广告的发放者、张贴者入手,层层紧逼,找出幕后犯罪行为人即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者。

(三)证券交易欺诈对象的特殊性

2.知情人的举报,发现证券欺诈线索。证券欺诈的对象是证券市场中的众多投资者,在经历股市波动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中,有些较为敏感的投资者就会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的证券欺诈行为,便向侦查机关报案。另外,在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采取更改交易记录等手段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其不正常的业务行为极易被同事或单位监管人员发现,单位的检举也是获取证券欺诈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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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欺诈案件的侦查

(一)证券交易欺诈案件的线索来源

3.从反常行为表现和控制赃款赃物入手,开展侦查。在证券欺诈犯罪中,犯罪人使用虚构的证券信息或虚假的证券交易记录在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获取巨额非法经济收益后,必然会出现经济方面异于往常的表现,侦查人员要及时发现异常,调查其“暴富”的缘由并注意控制赃款赃物。为了更好地控制赃款赃物,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犯罪人可能进行挥霍或者销赃的金融部门、娱乐场所、商场、酒店等发出协查通报,高度注意相关可疑的人员并及时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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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欺诈案件中,受害人有着一定的经济能力且一般不具备专业的证券方面的知识,他们往往具备被害人“盲点症”,“盲点症”即被害人基于利欲的目的,表现出很多愚蠢的特征,有些被周围其他人所怀疑的行为,被害人会表现得完全信赖。尽管犯罪人所实施的诱骗投资者投资的手段拙劣,所虚构的信息极易识别,但基于“贪便宜”的心理,被害人往往很难分辨。在证券交易欺诈案件中,尤其是证券从业人员欺诈特定投资者的案件中,行为人与受害者通常有较长时间的接触,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锁定犯罪嫌疑人。在证券交易欺诈案件中,被害人不特定,他们是受害者,也可能是相应虚假信息的传播者即充当了虚假信息的传播媒介。

(二)证券交易欺诈案件的侦查途径

迎接新知青的联欢会在天色擦黑的时候开始了。篝火燃起处,传来手风琴和二胡的声音,有人唱样板戏,笑声使北大荒的原野显得更加空旷。

在证券欺诈犯罪中,询问受害人被诱骗进行投资的详细过程,掌握犯罪人的欺诈手段;询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大量抛售或买进股票造成股票价格波动等用以证明犯罪人进行证券欺诈符合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或者判断是否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是否构成证券欺诈犯罪;若受害人与犯罪人存在接触,询问受害人关于犯罪人的外貌、言谈举止等特点,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特征。

1.证券监管人员发现证券交易异常。证券监管人员往往实时监测证券交易的变化,一旦发现异常的股票交易状况,监管人员会立即寻找股价突然上涨或下降的原因以对股价和成交量的突变作出解释。监管人员如果未能从已经公开的信息中查找到原因,也未了解到任何关于该股票的内幕信息即将出台,便有理由怀疑该异常突变可能是有人散布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进行交易所致。

四、证券交易欺诈案件的取证措施

(一)询问证人获得证人证言

需要收集的物证、书证有:证明犯罪嫌疑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各种书证、物证,例如各种小册子、传单、有关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消息等。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中,由于证券行业的特点,必然会涉及到许多投资者的指令、交易单据、账目、发表的虚假的咨询意见、对投资者进行过量交易的记录、残缺的交易记录等,这些都可以成为指认犯罪的有利证据。还要注意收集证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资料、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以证明行为主体的特殊身份。

(二)询问受害人

2.从审查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情况入手,展开侦查。证券从业人员诱骗投资者交易是一种利用职权便利而进行的犯罪活动,而且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在选择诱骗投资者交易案件的侦查途径时,可以证券人员的业务审查为切入点,揭露证券从业人员欺诈投资者的犯罪事实。当证券人员经手实务业务太多,难以全面审查时,可以从其佣金调查入手,单位时间里为投资者办理的委托交易量越大,佣金就越多,这往往成为证券从业人员对投资者进行不当投资劝诱的动因。此外,在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审查中,要注意收集可疑的交易记录,看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注意查明证券人员所提交的交易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重要的记录被销毁的可能。[4]

(三)收集物证、书证

通过证人要了解的问题主要有:编造虚假信息的时间,传播的途径和方式,有无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情况,有无利用自营业务损害投资者利益,有无为自己利益作虚假咨询意见等等。对于持有不同态度的证人,应当采用适当的询问方法,也应当注意辨别其证言的真伪。

压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摧毁意志,也能激发斗志。作为一名校长,在学校实际管理中总会遇到许多压力,比如安全压力、升学压力等等。如何处理好这些压力,让它在学校发展中起到作用?我认为,在压力面前要提前筹谋,寻找科学稳妥的方式才能化压力为动力。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

对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需要侧重问清的是:犯罪的目的,如何编造的,怎样传播的,自己是否获利,获利的数额等。对于诱骗投资者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进行,同时针对其专业性强的特点,必要时可取得证券部门专家的帮助。要根据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件中犯罪人实施诈骗的手段是否高明、是否熟练等大致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初犯,深挖其余罪,不能仅局限在该罪行。[6]

五、证券交易欺诈案件的侦查启示

(一)侦查机关应建立好类案犯罪信息档案库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件与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可能存在关联,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案件与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可能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可以将证券交易欺诈案件、传播虚假信息案件、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案件信息进行归类存档,建立类案档案库。在侦破证券欺诈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中编造虚假信息的手法、传播的途径选择、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的手段等,与档案库中可能存在关联的案件进行比对,若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侦查人员可以进行串并案分析,以获取更多的线索。

(二)转变侦查人员老套的侦查模式和侦查思路

传统侦查中基于简单的“人—事”关系而产生的“由人到事”或“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和侦查思路,在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犯罪中并不十分适用,该犯罪中行为人即证券从业相关人员更多的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无纸化证券交易操作,更多的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留在计算机系统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极易被人为地篡改或者损毁,特别是在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还具备合法身份和职权便利,侦查人员更要注意通过拷贝、打印、拍照等方法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和备份。[7]

证券行业的巨额利益使得证券犯罪络绎不绝,无论是行为人编造并传播虚假的证券信息还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证券投资欺诈,因其对象是证券市场中以谋求利益心态为主的投资者,所以成功率一直较高。证券欺诈案件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证券市场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但随着欺诈手段越来越高明和隐蔽,其案件侦破的难度增大,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钱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客观方面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邓小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客观方面的特征[J].武汉商学院学报,2005,19(3).

[3][4]魏智彬.证券犯罪认定与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

[5]徐立根.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6]刘志华.证券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7]操宏均,胡西泽.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

 
王贤德,孙航
《警学研究》 2018年第02期
《警学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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