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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改革进入转型期和攻坚期,利益分配不均、财富差距扩大等现实问题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冲击,导致底层矛盾多发,极端个人暴力犯罪案件是典型一例;另一方面,随着国际、国内对恐怖主义打击的强化,恐怖组织越来越趋向于碎片化,加之网络恐怖主义的蔓延,独狼式恐怖主义这一新的变种逐渐成为当前反恐难题。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尤其是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具有犯罪人数上的个体性、侵害目标上的无差别性以及思想根源上的极端性等诸多共同特点而容易导致认识上的混淆。笔者试图对两种不同犯罪做比较研究,整合出两者的共点,廓清两者的界分,以期能够更好地裨益两种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机制的针对性构建。

一、两罪的概念比较

概念是事物共同本质特点的抽象概括,因此明确事物的概念是研究该事物的前提和基础。理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两者做进一步对比研究。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1.极端暴力犯罪。一般认为,极端暴力犯罪是暴力犯罪的一种极端化表现形式,指犯罪人基于极端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以极端严重的暴力手段,制造强烈心里震撼,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反响的暴力犯罪。

遗传算法着重于全局最优解的搜索能力,具有随机搜索性、快速性、全局收敛性,但是容易陷入局部收敛得到次优解。蚁群算法有很好的并行性、启发性与正反馈机制;模拟退火算法局部搜索能力强,运行时间较短。改进的遗传算法结合了其他两种算法的优点,弥补了自身的不足。

2.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学者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虽然学术界目前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义与解释尚难归一,但透过这些概念的争鸣我们也能够归纳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若干基本特征,如由单个行为人实施、出于报复社会的犯罪动机、暴力指向不特定人数或人群、手段极其残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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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狼恐怖主义犯罪

1.独狼。20世纪90年代美国“白人至上主义者”阿历克斯·柯蒂斯鼓吹不惜任何手段将有色人种清除,并将采取单独行动的“白人至上分子”称为“独狼”。新世纪以来,美国本土面临越来越严重恐怖主义威胁,尤其难以防范的个体恐怖犯罪对美国安全造成巨大破坏,联邦执法机构也逐渐开始将发动这种恐怖袭击的单独个体称之为“独狼”。新世纪以来宗教极端主义以及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如环境或动物保护等议题的凸显,“独狼”概念也随之出现多样性演化,被赋予更多含义,如极端伊斯兰教主义者、党派激进分子、环境保护主义者等都可能成为“独狼”。

由表1可知,2001年至2014年我国75个严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地点集中于居民社区、学校、公交车等软目标上,其直接针对对象也是这些软目标场所里的人群。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对象相同,近年来我国境内独狼恐怖犯罪也主要以软目标为袭击重点,如2014年乌鲁木齐早市暴恐事件、喀什清真寺暴恐事件等。选择以软目标为犯罪对象,主要在于两种犯罪的犯罪人数均较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由单独个体实施的,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也多是一个人最多有一两个帮手实施的,个人实施犯罪面临犯罪能力不足的问题,因而要想追求最大的杀伤效果就要将目标锁定于公交车、学校等人员集中、防护和抵抗能力弱小的目标。

3.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关于具体何为独狼式恐怖主义,学术界也尚存争议。有学者认为独狼恐怖主义是“没有恐怖组织指挥、参与的个体独立发动的恐怖袭击”;也有学者从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动机出发,将其解释为通过袭击平民目标,引爆舆论关注,渲染社会恐怖情绪,造成社会压力,表达恐怖组织的政治诉求,达到威胁国家政权的目标的恐怖主义。[1]美国学者Jeffrey D.Simon在其《“独狼”式恐怖主义:了解它日益增长的威胁》中将独狼式恐怖主义定义为:单独个体或者获得一至两个助手以暴力手段扰乱政治、社会、宗教、金融等目标,进而制造恐怖气氛,扰乱正常生活。[2]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可以解释为以单独或得到一两个帮手的恐怖分子为主体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

二、两罪的分类比较

犯罪类型是指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犯罪做的分类,犯罪的法定分类则是指《刑法》根据犯罪所侵犯法益的不同性质对犯罪所做的分类。以不同标准对两种犯罪进行分类如下:

(一)两者都属于普通犯罪

就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而言,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出于政治和宗教等目的的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则通过实施恐怖活动企图制造领土和民族分裂,因此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同的是,独狼恐怖主义犯罪除了对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以外,还侵犯了国家的领土统一、完整以及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

1.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我国《刑法》中对于何为暴力犯罪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学者们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尝试将具有暴力性手段的犯罪进行归类,并将犯罪手段的“攻击性”理念蕴含其中,试图给出暴力犯罪的学理解释: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犯罪。[3]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可以理解为由个人实施的极端暴力犯罪,是暴力犯罪的形式之一。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未对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益造成侵害,因而不属于国事犯罪,是普通犯罪的一种。

2.对于独狼恐怖主义犯罪。虽然《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中规定的“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以及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中规定的“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与恐怖主义犯罪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外在行为具有相似性,符合分裂国家罪的行为特征,但由于我国《刑法》在第一百二十一条对恐怖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且为了应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需要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6种新的涉恐犯罪,因而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由于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属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一种,因而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也属于非国事犯罪的普通犯罪。

(二)是否确信犯

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确信犯的相关规定,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对于我们理解和区分两罪具有积极意义。确信犯,也称信仰犯,是由德国法学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所提出的法律用语,指基于道德、宗教、政治上的信仰而实行的犯罪。确信犯确信自己的行为是遵循其良心指引而做出的选择,由于受政治立场、宗教极端主义蒙蔽而坚信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具有正当性,实施确信犯罪行为的人就称之为确信犯罪者。根据古斯塔夫的分类标准,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犯罪人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而实施的暴力犯罪,不含政治、宗教极端主义等因素在内,因而不属于确信犯的归类范畴。相反,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是通过发动袭击宣扬其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主张,并因受极端思想的蛊惑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因而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确信犯。

(三)是否共同犯罪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明知自己的极端暴力行为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且出于泄愤、报复社会等极端动机而期待和积极追求这种侵害的发生。独狼恐怖主义则在宗教极端思想或者暴力恐怖思想的蛊惑下,为追求危害国家安全、制造民族和领土分裂的险恶目的,通过故意针对普通民众实施刀斧砍杀、驾车冲撞、引爆炸弹等残忍手段戕害无辜民众,并积极追求这种侵害带来的社会和心理恐慌。

三、两罪的构成要件比较

(一)两者的犯罪主体均为自然人

2.2 地塞米松组和对照组术后角膜水肿程度比较 地塞米松组术后1 d角膜水肿程度和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两组术后1周角膜水肿程度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二)两者犯罪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既然该罪是由单独个体实施的,显然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该罪既可以由单独个体实施,根据学界解释,该罪也可以由单独个体或者一两个帮手协助实施,因此,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只能是年满16周岁的单个自然人实施。虽然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可以由一至两名或者三名等若干少数人实施,但是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且根据199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由一个或若干个体共同实施的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

(三)两者犯罪客体有别

前苏联根据犯罪所侵犯法益是否为国家政权、社会制度与安全,将犯罪分为国事犯罪和普通犯罪。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10类,其中《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法益保护而言与前苏联刑法中的国事犯罪相同,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章规定之犯罪属于国事犯罪,第二章至第十章所规定的犯罪为普通犯罪。以此为标准,两种犯罪皆为普通犯罪。

(4)规范水事秩序,实施水权精细化管理,为水权落实和水权交易提供保障。通过农业初始水权登记,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水权制度,实现把农业用水初始水权配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强化用水计量,建立用水台帐,让用水户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的用水量,实现水权可计量。对节约的水权,鼓励开展交易,发挥水权的激励功能,探索双鸭山市、宁安市水权交易机制和平台建设,为全省水权试点工作推广提供技术支撑。

(四)两者犯罪客观方面相同

虽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动机不一致,前者主要是为发泄对社会不满以及个人遭遇等不良情绪,后者则出于分裂国家、制造民族隔阂或者达到某种宗教极端目的。但是一般层面上,两者在犯罪客观方面是一致的,都实施了如爆炸、砍杀、放火、绑架、驾车冲撞等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暴力行为。

四、两罪的其他共点

(一)都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残忍手段侵害社会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邱兴华极端暴力杀人案中,10名受害人被其用斧头、弯刀砍杀,甚至将某受害人器官烹煮,其残忍之极令人发指,完全丧失最低程度的人性怜悯。而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为达到其险恶政治或宗教目的,将滥杀无辜的矛头指向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如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发生的一起独狼暴力恐怖犯罪,造成31人死亡、94人受伤的惨剧,造成民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稳定。尤其在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媒体对于暴力和恐怖犯罪的迅速传播扩大了信息接受范围,引起对社会敌视人群以及潜在恐怖分子的模仿效应,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此外,恐怖主义犯罪还起到离间族群关系、制造族群隔阂的副作用,马赛诸塞州大学某研究机构表示由于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多是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发动的,因此在社区交往中居民开始越来越不信任穆斯林。[4]

(二)都以“软目标”为主要犯罪对象

软目标,是指商场、影视剧院、宗教场所等通常缺乏适当或足够安全保护或者一般安保措施难以防护的设施和资源。软目标一般聚集大量的人群,安保隐患多,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了不特定、无差别的犯罪对象。

 

表1 作案地点伤亡人数汇总表

  

资料来源:“冯卫国,王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及其防控机制研究——基于75个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

 

作案地点 死亡人数 百分比 受伤人数 百分比 伤亡总数 百分比居民社区 161 11.0 48 3.30 209 14.3学校 32 2.20 205 14.1 237 16.3公交车 110 7.50 393 27.0 503 34.5公共场所 139 9.50 157 10.8 296 20.3农村 133 9.10 80 5.50 213 14.6合计 575 39.4 883 60.6 1 458 100

2.恐怖主义犯罪。目前学术界关于恐怖主义的解释也有不同观点,如美国学者NetanyahuBejamn认为恐怖主义是“蓄意的、有组织的谋杀,用以威胁和残害无辜者,使其感到恐惧,以达到政治目的”。我国学者胡联合认为,所谓恐怖主义是指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政治目的。因而恐怖主义犯罪就是指出于极端政治或宗教等犯罪动机、以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为实施主体的、以制造社会恐惧为目的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两种暴力犯罪指向“软目标”其实也显示出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这两种暴力犯罪的指向皆非与行为人有利害关系的直接相关人,而是对与其没有明显的或直接的相关利益的无辜人群实施的无差别伤害,这也是两者与一般杀人案件或者故意伤害案件的区别所在。

(三)犯罪工具都具有易得性

犯罪动机是激发、促使和维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对犯罪动机的解释主要回答了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区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是作出两者非同一种犯罪的关键所在。

五、两罪的其他异点

(一)犯罪动机不同

有研究指出,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工具使用上,选择爆炸方式犯罪的有10例,占总数的13.3%;纵火11例,占14.7%;锐器等杀人伤人49例,占65.3%;选择开车撞人等其他方式的有5人,占6.6%。[5]可见其使用的犯罪工具都为刀具、助燃剂等日常易得或者自制爆炸装置等。对于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工具而言,使用汽车进行冲撞碾压、汽油、自制刀具等也是其主要特征。如2011年喀什美食街恐袭事件中,两名暴恐分子驾驶车辆冲撞群众并下车持刀砍杀路边群众;2014年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恐袭事件中,两名暴恐分子使用的是刀具和自治爆炸装置。刀具以及汽油都方便购买和携带,是最简单易得的作案工具。自制爆炸装置杀伤力大,符合行为人制造心理震撼的需求。驾驶汽车冲撞人群杀伤范围大,且方便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这两种犯罪中作案工具的选择都体现了相同的特征,即易得性、随意性、低成本性以及自制性。

MMC-HVDC输电线路双端非同步故障测距方法//杨亚超,黄纯,江亚群,刘鹏辉,汤涛//(16):148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动机主要是泄愤和报复社会。挫折—攻击理论作为西方犯罪心理学经典理论最先由美国心理学家罗森茨韦克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他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引发暴力犯罪。[6]追溯当前国内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人生经历不难发现,他们大多经受着人生种种挫折和打击,社会地位低微,物质生活困顿,甚至没有朋友和家庭来倾诉排解胸中块垒,对前途命运悲观失望,继而产生怨恨、愤怒等不良情绪,并在脆弱的个人意志下将这些遭遇的产生偏执、错误地归因于他人的阻挠与社会的不公。如“3·23”南平校园砍杀案犯罪人郑某某与同事关系不顺,辞职后长时间找不到新工作,感情屡遭挫折,在残忍地砍杀小学生的时候嘴里还不停喊道“有人不让我活,要将我逼疯,别人也别想活”,足见其发泄不满和报复社会的犯罪动机。

独狼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动机主要集中于极端的政治和宗教目的。学术界和立法部门在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的时候,大多对其出于政治和宗教目的做出强调。如一直处于反恐前沿的美国在2001年出台的《反恐工具法》中就有要求政府证明袭击的目的在于对政府行为施加影响或恐吓这一特殊规定。[7]宗教极端思想对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也起到推动作用,如法国讽刺漫画杂志社《查理周刊》因刊载讽刺伊斯兰教先知而遭遇袭击。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新疆地区三股势力的打击,在“迁徙圣战”宗教极端思想蛊惑下,由新疆地区外溢的极端分子也对内地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当前我国境内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大都以宗教为旗号,或带有狂热的宗教色彩,通过曲解宗教经典和教义,宣扬“圣战”等极端思想进而蛊惑信教群众。

(二)对安全的威胁层次不同

限于两种犯罪不同的动机,两者对于安全的威胁层次也存在差别:

(2)由l1⊥l2发现k1k2=-1是个难点,教学中您并没引导学生发现这个结论,比如,用几何画板动态演示两条互相垂直的直线斜率之间的关系,或者让学生计算两条直线倾斜角分别为30° 和120° ,60° 和150° ,45° 和135° 时,k1与k2的关系,由特殊猜想出一般的结论,然后再进行证明.您是开门见山,直接让学生寻找k1与k2的关系,这样做是不是为后面的教学多留一些时间?

1.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虽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通过对不特定人群实施残忍的极端暴力行为,对公众产生强烈的心理震撼,但是考虑到其犯罪动机为私人泄愤和报复社会,其社会危害也主要集中于制造社会恐慌、扰乱社会治安,对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及社会主义制度尚不构成直接威胁,因此与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威胁的安全层次相比仍然较低。

These little dumplings are so versatile you’ll find dozens of recipes for them,yet in Guangzhou,one version reigns supreme:Wonton noodles.(附图)(China Daily,2018-3-16)

2.独狼式恐怖主义犯罪威胁国家安全。“911”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强化打击,恐怖组织势力逐渐衰弱且趋向于碎片化,发动大规模的恐怖袭击变得越来越困难。但即便独狼恐怖主义犯罪是单独个体针对平民发动的袭击,但其杀伤力和制造威胁的能力却不容低估。以色列智库“国际反恐政策研究所”通过数据统计指出,仅在2010年到2013年,西方国家就发生29起“独狼式”恐怖袭击,造成290人伤亡。该报告同时指出,“独狼式”恐怖袭击不仅发生频次不断攀升,而且其覆盖的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扩大。我国新疆地区独狼恐怖主义犯罪近年也有抬头趋势,如乌鲁木齐南站“4·30”暴恐案件、2014年喀什清真寺暴恐案件等,且地域范围也呈现扩大之势,由限于新疆地区转而向内地蔓延,如北京金水桥“10·28”暴恐案件以及被提前破获的沈阳“6·12”伊吉拉特专案等。美国联邦调查局报告显示,“独狼式”恐怖袭击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快的恐怖主义形态。[8]首先,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因其政治上的反动性、宗教上的极端性以及制造民族分裂的目的性而最终指向国家安全。其次,巨大的杀伤效果对公众心理制造强烈震撼和恐慌,继而可能进一步动摇公众对政府提供安全服务能力的信心。因此,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相比,独狼恐怖主义犯罪对于国家安全的威胁层次更高。

参考文献:

[1]陈宪奎.为什么美国反恐体系不能阻止独狼袭击[N].学习中国,2016-06-22.

[2]Jeffrey D.Simon,Lone Wolf Terrorism:Understanding the Growing Threat,Prometheus Books,2013.

[3]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Terrorism and Security Survey”.U Mass Lowell Center for Public Opinion.http://www.uml.edu/docs/UML-CPO-Security-Terrorism-Poll-HIGHLIGHTS_tcm18-117555.pdf,2013.

[5]冯卫国,王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及其防控机制研究——基于75个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6).

[6]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7]SA Patriot Act,Pub.L.No.107-56,II5 Stat,296-342(2001).

[8]严帅.“独狼”恐怖主义现象及其治理探析[J].现代国际关系,2014,(5).

 
解晓彤,汪景涛
《警学研究》 2018年第02期
《警学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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