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网络互助计划在中国: 发展概观与性质厘定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和高风险社会的降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潜藏于自己生活之中的风险,并寄望于通过互联网这一纽带为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保障。网络互助计划即在此种背景下于我国酝酿、萌芽,以不可思议的速度拓展其影响范围。2011年,首家以 “互保”之名成立的 “互保公社”标志着网络互助开始由 “乌托邦式的空想”走向 “有规则意识的创新实践”。此后,众多规模更大、涉及范围更广的 “网络互助计划”应运而生,造就了网络互助行业的勃兴之势。截至2017年6月,各网络互助平台中会员数在10万人以上的有18家,在100万人以上的有7家。 数据来源:互助之家 “行业数据”,http://www.imhuzhu.com/3429.html,2017年6月17日访问。这些网络互助所涵摄的范围极广,不仅包含传统的大病互助、健康互助,甚至拓展到了大学生手机屏幕碎裂等情形。

在“双一流”建设中,行业特色型大学考核教师绩效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学科和专业实施差异化考核。基础理论教学与行业专业教学差异很大,科学研究的成果与应用也不相同。对于行业专业教学,教师要强调行业特色,将最新的行业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实现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特别是对进入“双一流”建设行列的优势学科的教师,要有别于其他专业的教师,提高考核标准,鼓励一流学科的教师依托雄厚的科研实力和学术团队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培养具有国际水准的行业精英。

网络互助行业的迅速发展甚至 “野蛮生长”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针对网络互助计划“类保险化”的特质,监管机构出于 “防范风险、稳定保险市场”的考量,对其与保险产品进行了严格界分。与之紧密关联,行业层面将网络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自我区隔,转而向公益化方向发展,而保险监管机构似乎也对此乐见其成。 截至2017年5月,会员人数排名前8的网络互助平台中有6个成立或者挂靠公益基金会。参见慧保天下:《监管出手引导网络互助,或将集体转型为公益组织》,载搜狐网,资料来源:https://465408.kuaizhan.com/23/35/p3772096412ef9d,2017年6月17日访问。然而,网络互助平台于刚性监管规则的压力之下选择的公益化定位是否契合网络互助计划的本质则值得深思。宜引起充分注意的是,“网络互助计划”并非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人们对实践中兴起的一类 “依托互联网平台而形成的会员间互助保障模式”所做的生活化概括。因此,当我们试图对网络互助计划进行定性时,就必须充分把握其在运营上的原理与特点,而不能仅仅以监管层面的意志为转移。建立在对网络互助计划发展状况进行系统梳理的前提下,本文的核心内容是结合相互保险的基本理论准确厘定网络互助计划的性质,并基于此对其进一步发展提出设想。

一、 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模式

在资本的强势介入下,网络互助计划于2016年迎来了发展机遇期,平台数量和各平台会员人数均有显著增长,运营内容也日益丰富。在被称为 “网络互助元年”的2016年渐行渐远之际,在持续涌入的资本回归理性之时,网络互助行业的运营模式也趋向定型化。检视自身的运作机理,各网络互助平台普遍将其项下的网络互助计划定位为 “基于会员间受规则约束的、可持续性的单项捐赠行为而形成的互助社群”,将平台本身定位为 “互助社群的设计师、召集人和管理者”。 各网络互助平台普遍在其官网首页上方或者 “关于我们”处对自身及其项下的网络互助计划进行定位。在网络互助计划的定位上,出现频次较高的词语是会员 (10次)、互助 (10次)、社群或群体或人群 (10次)、单项捐赠 (9次,“大树互助”强调受助人和捐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与公平性,故不使用 “单项捐赠”一词)、公约或约束或规则或协议 (6次)、可持续 (5次);在对自身的定位上,出现频次较高的词语是互助社群 (10次)、管理 (10次)、发起或召集或组织 (7次)、设计或安排 (6次)。展言之,所谓网络互助计划,即网络互助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对可能面临同质风险的群体进行信息撮合,促使其加入平台成为会员并在平台公约的拘束下于会员彼此间达成互助协议。当协议中载明的特定事项发生时,会员有义务通过分摊一定数量金钱的方式对特定人予以帮助。本文选取了10个最具代表性的网络互助平台, 本文所选取的网络互助平台包括众托帮、轻松互助、水滴互助、壁虎互助、夸克联盟、17互助、e互助、康爱公社、大树互助、校友互助。基于 “蓄水池”效应,网络互助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故本文选择代表性平台时也将平台的会员人数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兼采纳成立时间、辐射的群体范围等因素。本文选取的代表性平台中前7家会员人数在百万以上 (截至2017年5月),康爱公社是最早成立的网络互助平台,而大树互助和校友互助是较早的限定互助群体范围的平台。资料来源:互助之家 “行业数据”,http://www.imhuzhu.com/3429.html,2017年6月17日访问。分别从产品运作和会员治理两个方面对其运营模式进行梳理。

(一)网络互助计划的产品运作

1.产品设计。整体而言,不同网络平台项下的网络互助计划产品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 “同质性”。首先,在网络互助计划的细分产品上,绝大部分互助计划均指向受助人人身,尤以大病医疗互助、人身意外互助最为常见。其次,在网络互助计划的费用缴纳上,“事前预存+事后分摊”模式占据主流, 在平台章程或互助计划条款中明确表明采用 “事前预存+事后分摊”模式的网络互助平台包括众托帮、水滴互助、夸克联盟、17互助、e互助、校友互助等。而壁虎互助在 《会员公约》中强调其项下的互助计划同时包含两种模式,但从其官网和官微上可查找到的互助计划却均仅采用了 “事前预存+事后分摊”模式。 “事前无须预存+事后分摊”的模式也有一定市场。 在平台章程或互助计划条款中明确表明采用 “事前无须预存+事后分摊”模式的网络互助平台包括大树互助和康爱公社。两种模式的共性在于均需在某一会员的互助申请审核通过后分摊一定数额的金钱。两种模式的差异在于会员加入某项互助计划是否需要预缴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参与事后分摊的保障,在第一种模式下会员需要预缴的资金为9元到90元不等,而第二种模式下会员在加入互助计划时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平台均强调加入某项互助计划的会员每次需分摊的金额不超过9元,但对于会员每年需要分摊的金额总数则缺乏明确、直接、易于公众知悉的提示。透过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的季度运营报告等公开披露的信息,可以窥见在抗癌互助计划等最为常见的网络互助计划中,中青年会员年均需缴纳的费用在80元到120元之间,老年会员需缴纳的费用在300元到400元之间; 前述10家网络互助平台中均未在其官网首页、公约章程或者官网上载明的互助计划条款中提示会员每年可能需要分摊的金额总数。不过,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在其公开发布的运营报告、官微上介绍的分摊规则中对此项金额进行了测算。对此,可参见e互助官网 “公示中心”部分,资料来源:http://www.ehuzhu.com/ehuzhu2/choujianghongbao/common.do?vm=plan/plan-web-view-information-center0&newsType=10216,2017年6月17日访问。也可参见大树互助官微“中青年抗癌互助计划”,资料来源:http://wx.hubaotx.com/new/item.php?id=1,2017年6月17日访问。最后,在网络互助计划的条款设计上,绝大部分网络互助计划的条款均包含准入与退出条件、互助范围、互助条件、互助标准、计费标准、互助金申请与退出条件、争议解决、免责条款等内容。

2.资金保障。毋庸置疑,保障资金的充足和可持续是网络互助计划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正因为如此,各网络互助平台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均重点强调其资金的充足性,以凸显其具有较为稳定的发起互助并聚合互助金的能力,进而吸引会员加入。由于网络互助平台并非互助金的给付者,其互助金的给付完全依赖于会员的分摊,故对会员事前预存或者事后分摊的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就显得尤为关键。事实上,保证互助金的给付过程公开、透明,使得真正需要帮助的会员得到及时、足额的互助金给付正是平台对会员的主要义务。在资金的管理上,前述绝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均将互助金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平台并未建立自有或者自管的资金池,即与会员的互助金进行 “自我隔离”。 其中,大树互助未将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而是强调平台有对会员充值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权利。参见大树互助官网 “会员公约”部分,资料来源:http://www.hubaotx.com/pc/item.php?id=3,2017年6月17日访问。而在资金的使用上,前述所有网络互助平台均在其会员公约、章程或者网络互助计划条款中规定了较为清晰和严格的互助金申请程序,并对拟发放互助金的事项和受助者的个人情况进行公示, 对此,最具代表性的可参见17互助官网 “信息公示”中 “资金公示”部分,资料来源:https://www.yiqihuzhu.com/module/information.html,2017年6月17日访问。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引入第三方公估机构、专业律师团队分别对互助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二次审定。 对此,最具代表性的可参见校友互助官网首页,资料来源:http://www.xyhuzhu.com/web/order/join,2017年6月17日访问。此外,针对信息公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应用了区块链技术。 对此,最具代表性的可参见众托帮官网 “区块链公示”部分,资料来源:http://www.zhongtuobang.com/blockchain,2017年6月17日访问。

与网络互助计划 “公益说”的主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支持网络互助计划属于 “保险”的声音主要来自行业内部。姑且不论网络互助计划发展早期的 “类保险化”特质,即使在保监会针对网络互助计划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行为进行风险提示前后,仍有部分业内研究者将网络互助归入中国特色的相互保险的范畴。这种主张强调,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在业务内容和产生条件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在本质上也同为通过 “众筹”管理风险的形式,两者差异似乎仅在于是否取得相互保险牌照而已。 刘欣琦、耿艳艳、孔祥:《借产品之优,起相互之风——我国相互保险发展展望》,载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一般研究报告》,第9页。然而,这种主张虽考虑了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模式,但并未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与相互保险的基本理论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说服力有限。

(二)网络互助计划的会员治理

1.会员准入与退出。从会员的准入条件上看,各网络互助计划呈现出较强的一致性。首先,在会员准入的身份条件上,存在理论上不限定会员身份的全民互助计划,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互助计划对会员的年龄、从事的职业甚至感情状态进行限制。其次,在会员准入的人身条件上,前述指向受助人人身的大病医疗互助计划均要求会员在加入时身体健康,非残疾人士且未患过特定重大疾病。再次,在会员准入的时间条件上,指向受助人人身的大病医疗互助计划普遍会规定一段30天至365天不等的等待期, 对此,最具代表性的可参见17互助官网 “信息公示”中 “互助公约”部分,资料来源:https://s1.yiqihuzhu.com/www/public/pdf/convention-project-7.pdf,2017年6月17日访问。以防止会员带病加入计划,有效降低道德风险。最后,在会员准入的其他条件上,主要包括认同并遵守平台及特定互助计划的章程或者条款、不存在骗取互助金等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最具代表性的可参见康爱公社官网 “基本规则”部分,资料来源:https://www.kags.com/home/rules2016,2017年6月17日访问。从前述各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营理念中可以推知,这种宣誓性和兜底性的条款意在维系网络互助计划的社群性和会员间的向心力。从会员的退出条件上看,会员退出包括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形式。就自愿退出而言,所有的网络互助计划均强调会员可以随时退出且无须缴纳任何费用,会员退出时账户内的剩余金额将会得到退还。 最具代表性的可参见壁虎互助官网 “公约章程”部分,资料来源:https://www.bihubao.com/index.php/Home/Index/constitution.html,2017年6月17日访问。就强制退出而言,会员只要有一次不履行互助义务即视为自动退出该项互助计划。 其中,众托帮互助平台的规则最为宽松。按照其规定,会员因账户余额小于0元而未能履行互助义务时,会员资格中断,如果会员在30日内补足余额,则可在补足余额的30日内恢复会员权利;只有在30日内未补足余额的,才彻底失去会员资格。该规定类似于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确立的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对此,可参见众托帮官微 “大病医疗互助 (中青版)”,资料来源:https://wx.zhongtuobang.com/product/view?s=prod&fID=11111039&id=1,2017年6月17日访问。同时,部分网络互助计划也规定,当会员账户内的金额小于一定数额或者小于一定数额达到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退出该项互助计划。 其中,17互助规定会员账户余额小于0元则立即失去会员资格,夸克联盟和壁虎互助规定会员账户余额小于3元则立即失去会员资格;而水滴互助的规定与众托帮的规定类似,会员账户余额小于1元后,会员资格中断,于15天未能补足的,才彻底失去会员资格。对此,可分别参见夸克联盟官微 “夸克大病互助基金 (中青年版),资料来源:http://www.quarkers.com/Home/Event,2017年6月17日访问;水滴互助官微,资料来源:https://www.shuidihuzhu.com/sd/list/young?channel=wx_h5,2017年6月17日访问。

与保监会监管不同,行业自律监管的着力点是防控并化解各网络互助计划运营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点,保障网络互助计划参与人的权利得到实现。由此出发,方能不断吸引公众加入互助计划,推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但显而易见的是,《公约》在对网络互助计划的定位和具体的自律监管规则构建上均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方面,在网络互助计划定位上,《公约》仅强调网络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自我区隔,并未阐明其与保险产品的 “异质性”,更未从正面说明网络互助计划的丰富内涵;另一方面,在自律监管规则的具体构建上,《公约》仅通过两个条文粗略框定了网络互助平台的行为界限,而缺乏精确、周延、可操作性强的行为指引。更加重要的是,无责任的规范乃无牙之老虎,《公约》中虽单列了 “自律公约的执行”一章,但却将其作用的发挥寄望于签署单位的 “充分尊重和自觉履行”,约束力显著不足。一言以蔽之,网络互助行业的自律监管指向的问题虽更贴近网络互助计划参与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内容,但囿于自身有限的影响范围和拘束效果,其向监管机构 “表决心”的宣誓意义要远大于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的实际意义。

Simulation on Trunk-Branch Route Network for Ports Sharing Berth Resources……

二、 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进程

为一种业态乃至经济模式披上 “新技术”抑或 “新思维”的外衣并不能使其脱离规则的约束。 [美]凯斯·R.桑斯坦著,钟瑞华译:《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45-5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事实上,自网络互助行业初步形成规模时,其在财务稳定性和实际给付能力两方面暴露的缺陷即为部分业内人士所察觉,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其所存在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担忧。 李晓林:《网络互助平台风险不容忽视》,载 《中国保险报》,2016-11-07(001)。就法律风险而言,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和侵犯网络互助计划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是最为突出的三个方面。显而易见,上述风险的存在和加剧将倒逼监管机构作出回应。此后,在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政策所形成的激励约束机制下,行业内部也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以指引行业的发展方向与监管层面的价值导向相适应。下文将从保监会的监管与行业的自律监管两个方面对网络互助行业的监管进程进行述评。

(一)保监会监管

随着医改深入,取消大医院普通门诊、开药门诊,逐渐成为业界强烈呼声。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2017年11月,宁波一院也走出这一步,取消已经运行了几十年的大内科普通门诊。

应当承认,在网络互助行业逐步形成规模效应但内部良莠不齐的背景下,保监会上述监管举措兼具坚决查处违规平台的 “霹雳手段”与坚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菩萨心肠”,对整治网络互助行业沉疴具有无可争议的积极作用。但2015年末至今,保监会对网络互助行业展开监管的直接目的一以贯之,即 “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界限,防范消费误导”。显然,这一监管目的决定了保监会监管以 “避免互助平台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为重心,以 “规范网络互助计划的宣传方式和产品设计”为主要手段,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具体而言,保监会的监管措施仅止于让网络互助计划参与人认识到网络互助计划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但对如何从源头上化解这种风险却缺乏作为。 金雪儿:《试析网络互助的监管逻辑——评网络互助专项整治计划》,载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官微,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TnuwS4zcSS7MBIuY2JuPg,2017年10月15日访问。以前述网络互助计划运营主体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为例,其核心并不在于网络互助平台是否向会员明确告知其所提供的风险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出于增强用户黏性的角度,所有平台均会在产品运作和会员治理两个方面竭力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事实上,这种风险的症结在于部分网络互助计划给予会员的风险保障预期远高于运营主体的资金条件和内部治理水平所能达到的程度,不能为会员提供稳定、可持续的受助机会。显然,保监会的上述监管举措无助于这种风险得到有效治理。

承前所述,相互保险在我国范围内仍然如同一株刚刚破土而出的树苗。不过,将视野置于广阔的海外,相互保险已并非一个新生事物。作为历史最悠久、地位最重要的保险形式之一,相互保险肇始于英国,在20世纪中叶成为当时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Wright,Janet;Virginia Wadsley;Janice Artandi(1994).The History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utual Insurance Companies,A Century of Commitment,1895-1995.Indianapolis,IN: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utual Insurance Companies.pp.1-5.且时至今日仍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因此,我们在把握相互保险的概念时也必须追本溯源,以国外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范为依托审视相互保险的内涵,而不能简单照搬 《试行办法》中的定义。换言之,将网络互助计划排除在我国法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之外不等于否决了其被纳入相互保险范畴的可能性。下文将从相互保险的核心意涵和组织形式出发,继续对网络互助计划的定性进行探讨。

对于LVQ神经网络而言,同样是在400个样本中选择300个进行网络训练,100个作为测试样本,输入依然是27维特征向量,输出为10个种类的文字,迭代次数设置1 000,学习率设置0.01,训练目标最小误差设置0.06,根据以上主要参数进行LVQ神经网络的构建、训练和识别。

(二)自律监管

客观而言,保监会针对网络互助行业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为其规范发展提供了外在动力,也促成了网络互助行业自律监管从无到有的转变。2016年12月16日,9家网络互助平台共同签署了 《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 郎万彬:《首届网络互助高峰论坛召开——众托帮乔克发言:风险可控才能实现真正互助》,载环球网,资料来源:http://china.huanqiu.com/citynews/2016-12/9841853.html?qq-pf-to=pcqq.c2c,2016年6月17日访问。该 《公约》分四章,共计十个条文,分别从宣传规范和经营行为规范两个维度对各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规制,构成了网络互助行业自律监管的主要内容。在宣传规范上,《公约》主要参照前述调查表中重点提示的四个方面,为网络互助平台的宣传行为画定了红线;而在经营行为规范上,《公约》分别从互助计划合理性、会员数据真实性、平台数据安全性、互助事件真实性、互助资金安全性和互助平台退出机制六个方面设计了网络互助计划的规范化发展路径。具体而言,可以用产品、机制、信息三个关键词概括网络互助行业对自身经营行为的监管。首先,在产品设计上,合理安排各网络互助计划的内容,尤其是对互助金上限、互助金确定标准、互助范围、互助金分摊规则等可能引起争议的事项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把控风险;其次,在机制构建上,设立并不断优化平台治理机制、互助事件第三方核查机制、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互助金申领机制、平台退出机制等,用科学合理的程序降低风险;最后,在信息处理上,既要不断推进会员数据、互助事件、资金流向等各项关键信息的公示,利用可公开信息的持续披露消解风险,又要高度重视会员信息的安全保护。

2.会员权利与义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是网络互助平台公约章程以及各网络互助计划条款中规定的核心内容,它包含会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和会员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就会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言,网络互助计划着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和公平性,而这正是吸引会员持续加入的关键因素。具体而言,加入互助计划的会员在其他会员发生互助计划条款中载明的特定事项时必须履行帮助他人的义务,由此才能取得自己发生特定事项时获得他人帮助的权利,一次不履行义务即丧失会员权利。进一步来讲,新近推出的部分网络互助计划通过年龄、身份、身体健康状况等准入条件将加入的会员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保证会员间发生危险概率的大体相当,而根本目的则是为了保证会员间权利与义务对等。此外,部分网络互助计划还根据会员年龄、会员加入时间、会员历史贡献、会员任务完成情况等为不同会员设定了不同的互助金额,只有一部分会员才能享有最高互助金额。 对此,最具代表性的可参见康爱公社官网 “基本规则”部分,资料来源:https://www.kags.com/home/rules2016,2017年6月17日访问。而就会员和平台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言,网络互助计划着重强调会员对平台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平台对会员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而这正是互助计划得以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会员必须诚实守信,接受会员公约章程、计划条款的约束,如实告知自己的年龄、职业、身体健康状况等与加入互助计划有关的重要信息,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骗取互助金;相对应地,平台基于与会员的协议完成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互助基金、审核互助申请、公示互助信息、划扣捐助会员分摊的金额、向受助会员发放互助金等事项,其也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互助事项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同时对互助计划存续期间关涉会员权利的重大事项予以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披露。 对此,最具代表性的可参见17互助官网 “信息公示”中 “资金公示”部分,资料来源:https://www.yiqihuzhu.com/module/information.html,2017年6月17日访问。此外,为进一步彰显互助平台的社群性,增强用户黏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成立了会员代表大会,强调会员具有参与平台事务、监督与批评平台建设的权利。 互助之家:《众托帮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共议网络互助未来》,资料来源:http://www.imhuzhu.com/3402.html,2017年6月17日访问。

三、 网络互助计划的性质阐释

承前所述,我国网络互助行业的运营模式已趋于稳定,但理论和实务中对于其法律性质为何却未有定论。监管层面从保险业经营主体必须经保监会依法核准的角度出发,以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不具有保险业的经营资质为由否认了其属于保险的可能性。基于此背景下,行业层面接受了监管机构为其选定的 “公益”属性,但对于其本质如何却 “欲语还休”。简言之,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试图为网络互助计划创设一个既不触碰监管红线又契合其运营模式的定位—— “按照契约规则集聚会员的信息撮合平台”。 李海博:《关于网络互助的监管建议》,载财新网,资料来源:http://opinion.caixin.com/2016-05-06/100940611.html,2017年7月5日访问。但此种模棱两可的论述不仅难以取信普通公众,更无法说服监管机构。由上所述,只有从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状况出发,借鉴国内外关于相互保险的相关理论,才能准确厘定网络互助计划的性质,助力网络互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网络互助计划不属于公益行为

追本溯源,首次明确发出网络计划属于 “公益”或者 “慈善”的声音来自监管层面。这种主张认为,民间互助行为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通过互联网纽带促使更多非双务有偿的自愿捐助的达成,对于扶危济困、弘扬公益慈善精神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作用。 慧保天下:《互联网保险变奏第一波:监管出手引导网络互助,或将集体转型为公益组织》,载搜狐网,资料来源:https://465408.kuaizhan.com/23/35/p3772096412ef9d,2017年6月17日访问。自保监会针对网络互助计划的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后,这种严格依循现行法的主张逐渐占据了主流,且有为行业所接受的趋向。然而,这种主张忽视了网络互助计划在运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基本样态,过度抑制了资本的逐利天性,无助于网络互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何为公益?所谓 “公”强调的是 “公共”“共同”“不偏私”,而所谓 “益”强调的是 “收益”“增长” “补助”。 参见 《辞海》,730页、775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从表面的文义上看,公益指的是 “社会的公共利益” “对公众有益的事”,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对网络互助计划来讲,其包含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平台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两个层面。在前一个层面上,会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会员之间的 “赠予”在一定意义上是有条件赠予。具体而言,会员之间的 “捐赠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单向的、自愿的、无偿的,从客观上也的确是对公众有益的,但其实质上却是双向的、受强制契约约束的、有条件的,会员进行 “捐赠”的主观目的也是为了 “自利”而非 “利他”。在网络互助计划中,会员的 “捐赠行为”是其加入计划时所签订的契约对其课以的义务,会员只有在履行了该项义务的前提下才能维系会员身份,进而于契约规定的事项发生时享有申请互助金的权利。换言之,在会员与会员的关系层面,网络互助计划实质上就是会员以日常 “捐赠”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对价,换取特定风险发生时其他会员 “捐赠”自己的权利。当然,由于网络互助计划运营过程中会员加入和退出是即时的,互助事件发生时 “自愿”参与分摊的会员人数也有一定波动,故会员不能获得确定风险保障。但从前述对网络互助计划运营模式的梳理中不难窥见,网络互助计划运营主体始终致力于从互助规则构建、互助事件审核、互助资金管理使用三方面着手降低互助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会员拥有的互助金请求权得到落实。一言以蔽之,将网络互助计划定性为公益忽视了会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有失周延。

1.2.4.1 改变培训方式,提高护患双方对跌倒的认知水平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方式对既往跌倒案例进行系统学习,提高护士对意外跌倒的预见能力,积极发现高危患者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防止跌倒的发生;除常规健康教育外,科内定期召开公休会,组织患者及陪护人员系统学习跌倒的危害、高危因素及预防措施等,提高患者认知水平和陪护者照护能力,对危重症患者建议采用多人换岗陪护,从而促进患者安全。改变以往主要依靠口头教育的方式,采用防跌倒手册、组织观看视频等多形式的沟通培训达到良好的效果。

倘若将网络互助计划定性为公益在会员与会员的关系层面尚可用现代公益的 “双向参与”和 “形式创新”来解释, 杨朝清:《社会保障需要更多抗癌公社》,载 《光明日报》,2012-07-23(02)。那么将视角转到平台与会员的关系层面,此种定性将不得不面对资本趋利性的拷问。前已述及,当下我国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有相当数量的网络互助平台引入了外部投资者,于此条件下转型为公益组织显然缺乏内在动力和可操作性。实践中,近来发展迅速的部分网络互助平台从不讳言自身的商业化企图,个别平台更是在其官网明确指出 “我们伸出援手,但我们不是公益”。 参见互助之家:“网络互助的2017年:基金会、大病众筹、医疗健康和保险化”,载互助之家官网,资料来源:http://www.imhuzhu.com/3427.html,2017年7月5日访问。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017年以后,部分已取得公益牌照的网络互助平台开始在其推出的部分网络互助计划中对会员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 其中,最具典型的是夸克联盟于2017年4月推出的 “夸克联盟抗癌互助基金”,其在互助规则中明确规定会员需预缴90元方可加入该互助计划,平台每年收取的管理费为30元,到期未缴将失去互助资格。此后,夸克联盟的 “夸克大病互助基金 (中青年50万版)”、轻松互助的 “百万终身大病互助行动”、抗癌公社的 “霍去病医疗互助社”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则。对此,可参见夸克联盟官微,资料来源:http://m.quarkers.com/Quark/Plan/12,2017年8月12日访问。其他平台也在其公约章程中保留了在可预见的未来向会员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 其中,最具典型的是壁虎互助在其项下三个互助计划的章程中均强调 “平台可向会员收取合理的运营管理费用,试运行期间该项费用由平台补贴,试运行期限为2年”。对此,可参见官网 “公约章程”部分,资料来源:https://www.bihubao.com/index.php/Home/Index/constitution.html,2017年6月17日访问。此外,部分网络互助平台也开始逐步利用运营网络互助计划过程中集聚的海量会员资源,探索建立平台广告、线上商城等颇具盈利空间的运营模式。 夸克联盟:《夸克的牛人们: [夸克之家]邀你速来入驻!》,载夸克联盟官微,资料来源:http://m.quarkers.com/Home/Index,2017年8月12日访问。综上所述,网络互助计划虽然蕴含了 “同舟共济”的公益理念,但其在运营模式以及运营主体的主观目的上均与公益存在显著差异,故将网络互助计划定性为公益缺乏理论上的周延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仅仅反映了其表征而已,不能契合其本质。

(二)网络互助计划不属于我国法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

结论:当今社会是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社会,柔性管理也是当前社会人力资源发展的新趋势,掌握了柔性管理的科学方法,就是掌握了人才的需求,及时满足人才的需求,才能更好的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创新能力,对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企业不断发展,柔性管理方式将在企业经济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相互保险的核心意涵。相互保险的核心意涵是法律和经济上的 “相互原则”,它与股份保险的最主要区别是人员因素重于资本投入。 刘燕:《相互保险与股份保险比较》,载 《中国金融》,2016(24)。相互原则在法律上并无一个完全确定的指向,对它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按照广义的解释,相互原则侧重于强调相互保险组织会员的作用及会员彼此间的关系。作为面临同质风险的人们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基于 “互助”观念形成的制度安排,在相互保险中会员通过保险费的缴纳和追加实现对风险的团体承担。 Braun,A.,Schmeiser,H.and Rymaszewski,P.,2015.Stock vs.mutual insurers:Who should and who does charge more?.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42(3),p.875.此外,所有会员通常会共同参与相互保险组织的治理,影响组织意向的形成,并有权获得盈余分配。 方国春:《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与价值》,载 《保险研究》,2015(7)。而按照狭义的解释,相互原则仅适用于表示会员与相互保险组织的关系。具体而言,这种关系包含社团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两个层面。[德]D.法尼著,张庆洪、陆新等译:《保险企业管理学》,13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从法律条文出发,前一层面的关系显然重于后一层面,因为会员资格能且仅能通过 “建立保险关系”来取得。 德国 《保险监督法》第20条对会员与相互保险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释。该条文指出:“发起协议及章程应包括对发起会员资格的规定。取得会员资格的要求是与相互保险组织建立保险关系。”See German 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Part III,Section 20,2016.但在实践中,保险消费者进行自主决策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往往是某一保险产品的 “价格—收益”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在消费者决定为某一款确定的保险保障支付对价时,其才会成为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从这一视角出发,后一层面的关系理应重于前一层面。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兴起和政策的逐步开放,国内正掀起一股 “相互保险热”的旋风。2015年1月,由保监会出台的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正式实施,首次赋予了相互保险组织的合法性,为相互保险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作为规范相互保险行业发展的依据和指针,《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和相互保险组织的概念进行了厘清。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三类相互保险组织及其设立条件,勾勒出了我国法规范意义上的 “相互保险”的全貌。具体而言,依据 《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成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必须满足“拥有500个以上的一般发起会员” “1亿元以上的初始运营资金”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备专业任职资格的董监高”等条件。此外,虽然 《试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成立专业性或者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在资金条件和内部治理条件已经有了极大的放宽,但在基本的监管思路上与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乃是一脉相承的。而由前文所述不难发现,对于网络互助计划这一新兴事物而言,在运营资金和内部治理条件两个方面上均不具备 《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设立相互保险组织 (尤其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的要件。一方面,在资金条件上,设立一般相互制保险组织需要有不低于1亿元的实缴货币资金作为初始运营资金,这显然是足以令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望而却步的门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显示,前述10家网络互助平台中,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有9家,超过1 000万元的有6家。同时,仅有众托帮的运营主体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壁虎互助的运营主体北京必互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了1亿元,两者的注册资本分别为10 000万元人民币和31 648.7314万元人民币,且均并非实缴。另一方面,在内部治理条件上,当下虽有少数网络互助平台出于保障会员权利的考虑成立了会员代表大会,但其具体职权内容和日常运作状况尚处于非公开阶段,更未有平台在其官网上对其拥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进行说明。因此,现阶段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在专业性上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治理体系也不够完整和有效,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无法达到 《试行办法》所载明的监管要求,自然不属于我国法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保监会针对网络互助计划所采取的上述监管措施虽然有助于防范消费误导,但却使得对其的监管陷入真空状态。事实上,从网络互助计划参与人的视角出发,其重点关注的绝非是网络互助计划被冠以 “公益”抑或 “保险”之名,而在于网络互助计划运营过程中其会员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是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可以为自己以及网络互助平台提供行为指引。而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对加入网络互助计划的会员而言,假使其与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就互助金的申领条件、互助范围、不予互助的情形等问题产生争议,似乎只有与运营主体协商解决或者提起诉讼两种途径。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依照 《保险法》《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规定,网络互助计划因不属于商业保险而只能作为无名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对其利益的特殊保护。 从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情况看,目前尚无有关网络互助计划的纠纷。但在与网络互助计划同为类保险组织的船东互保协会、渔业互保协会纠纷中,法院均持有 “互助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故不适用于 《保险法》,涉案保赔合同应作为无名合同适用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立场。参见 “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28号;“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与孙立美、孙福英等保险纠纷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烟民申字第248号。综上所述,保监会针对网络互助行业的 “重拳出击”更像是一场旨在净化互联网保险市场环境的 “整风运动”,其在彰显保险产品优越性方面的作用可能要远大于维护网络互助计划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本身。

保监会对网络互助行业的关注由来已久,且立场鲜明。从2015年下半年起,保监会就多次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答记者问、约谈、严禁保险机构与相关网络互助组织开展业务合作或提供增信支持等方式表达了对网络互助计划这一新生事物的 “不鼓励”态度。 在此阶段,保监会针对网络互助计划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关于 “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举行的答记者问活动为 “就 ‘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然而,保监会针对网络互助计划的一系列重拳在很大程度上被资本的力量消解,并未取得预期的收效。鉴于此,2016年11月3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再次就网络互助平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指出已对部分网络互助平台负责人进行重点约谈并通报了监管意见 中国保监会:《就网络互助平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载保监会官网,资料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48925.htm,2017年6月17日访问。。2016年12月26日,保监会下发了 《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了包括排查分类、限期整改、查处、总结评估在内的四个步骤。从 “网络互助平台基本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中可以窥见,保监会针对网络互助平台的监管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否宣称其日常运作乃至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处于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第二,是否违规使用保险术语,甚至混淆保险产品与网络互助计划的区别;第三,是否收取保险费并建立资金池;第四,是否向社会公众承诺刚性的赔偿给付责任或者提供确定的高额保障。其中,后两个方面是保监会此次整治行动的重中之重。

(三)相互保险的核心意涵与组织形式

李娟(1980-),女,汉族,安徽芜湖无为人,大专,会计师,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研究方向:关于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方向及实务操作。

有观点认为,随着相互保险组织业务范围的扩张和会员数量的迅速增长,有关相互保险中会员彼此间会形成保持多方面联系的 “共同体关系”的假定已经变得不切实际,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相互原则更具价值。[德]D.法尼著,张庆洪、陆新等译:《保险企业管理学》,130-131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应当承认,此种观点充分考虑了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变迁历程和会员的经济理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值得注意的是,相互保险组织的 “社团性”日益减弱、会员 “搭便车”心理不断增长所导致的管理效率低下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相互保险组织转制的重要原因。 孙立娟、李萤蕾:《日本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演变及其原因分析》,载 《现代日本经济》,2013(2)。由此可见,密切会员间的关系对维系相互保险组织的 “相互性”至关重要,且互联网的普及也为会员的联络和沟通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一言以蔽之,我们应兼采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全面理解相互原则,并基于此确定相互保险及相互保险组织的定义。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人群,以 “互助共济”“分摊风险”为目的自愿联合,通过 “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方式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 刘燕、李敏:《相互保险在中国:理念、特征与挑战》,载尹田主编:《保险法前沿》 (第4辑),54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2.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作为相互原则运用于保险业经营所形成的特殊组织,相互保险组织是指以 “互助”而非 “资本”为核心,不存在股东或者股本投入,由被保险人为自己办理保险,具有一定合作性质的企业组织。 刘燕、李敏:《中国引入相互保险面临的挑战》,载 《中国保险》,2015(12)。根据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提出的相互制社团的定义,凡能够体现相互原则、致力于满足会员的保险保障需求并以其利润提升会员服务的合法组织均可纳入相互保险组织的范畴。 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著,必互相互保险筹备组译:《认识相互保险实用手册》(中文版),8页。前已充分阐明,相互原则可以从会员彼此之间关系和会员与组织关系两个视角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对于相互原则的不同理解造就了形式丰富的相互保险组织。当然,“万变不离其宗”,从前述相互原则的基本内涵出发,相互保险组织分享了以下共性: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The ICMIF Global Manifesto 2015:Protecting lives and livelihoods,资料来源:http://www.icmif.org/publications/other/icmif-global-manifesto-2015-protecting-lives-andlivelihoods,2017年8月12日访问。第一,它们的运营是为了服务于会员的利益,利润留存于运营中或者返还给会员。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调盈利并非相互保险组织的唯一目标或者主要目标并不等同于否认其追求利润的管理原则。相反,拥有恰当且平衡的运营者、会员、客户以及公众利益分享机制正是相互保险组织的核心特征,也是其保持可持续性和长期运营能力的关键所在。 Faye Lageu,The regulatory challenge for mutuals:“balance”,资料来源:http://www.icmif.org/blog/regulatory-challenge-mutuals,2017年8月12日访问。第二,它们采用民主的管理方式,允许会员参与组织管理运营,且其重要决策往往反映会员 “集体且自由”的意志。Izak Smit,Leading the community of members in a mutual,2017年8月12日访问。第三,它们归属于特定人群,但也可以为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提供服务。

依据上述定义,世界范围内能确定近40种相互保险组织。但一般认为,相互保险组织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交互保险社和保险合作社等四种组织形式,且尤以前两种组织形式最为普遍。 贾林青:《保险法》,31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其中,相互保险公司指的是由有相同保险保障需要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 (保单持有人),以缴纳保费的方式形成初始运营资金并成为公司所有权人,同时又作为被保险人彼此之间通过公司接受保险保障的法人组织。 方国春:《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的逻辑与价值》,载 《保险研究》,2015(7)。相互保险公司的初始运营资金允许来自保单持有人以外的主体,且其可以承接非会员保单。 方国春:《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与配置研究》,载 《保险研究》,2016(8)。而相互保险社是指同一行业的人群出于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考量,自愿结合形成的非法人集体组织。 张君:《论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载 《保险研究》,2002(5)。作为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相互保险社的运营较为简单,没有精细和周延的治理结构,通常仅设立一个专职或兼职受领薪金的负责人处理业务并管理社内事务。 石东洋、袁冰、陈枕:《相互保险公司的种类及特性》,载 《福建法学》,2013(3)。与相互保险公司存有显著差异的是,相互保险社没有股本,运营资金全部来源于社员 (保单持有人)缴纳的分担金,且其也不能承接非会员保单。由此可见,我国法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在组织形式上主要限于相互保险公司。实践中,虽然截至目前保监会批准开业的三家相互保险组织均以 “相互保险社”命名,但从其已经公示的相互保险社章程来看,三家相互保险组织对自身的定位均是企业法人,强调其初始运营资金全部来自主要发起会员借款,且可以承接非会员业务,这也完全契合相互保险公司的特征。 例如,我国第一家获批的众惠相互保险社在其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本社初始运营资金全部以初始运营资金借款形式筹集。”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本社在接受会员保单的同时,也可以接受非会员保单,但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网络互助计划属于广义的相互保险

1.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模式能够满足相互原则的基本要求。从网络互助计划运营主体的基本运营模式来看,其符合上述相互保险组织的第一和第三个特征自不待言。应当承认,现阶段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无论在运营理念、产品设计还是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上,均竭力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并致力于会员利益的最大化。即使是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对会员收取管理费并探索周边盈利空间的行为,也可以从维持公司财务能力并追求积极财务表现等方面解释。而对于第二个特征,当下各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均意识到了会员民主管理的必要性并采取了行动,但这种行动往往缺乏精细的章程指引和有操作性的实施步骤,对其实际运营的作用仅止于 “锦上添花”。事实上,作为从会员彼此间关系层面理解相互原则的一种组织形式,能否通过会员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维系其 “共同体关系”,恰恰是网络互助计划能否被纳入相互保险范畴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整体上看,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营模式和发展趋向符合相互保险组织的共性特征,可以作为广义的相互保险而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过,就现状而言,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必须从下列几方面对其运营行为进行持续优化,以不脱离相互原则所能涵摄的语义范围:第一,完善会员制度,允许并积极引导会员参与计划的管理,确保重大决策体现会员的集体意志。第二,在会员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健康有序的治理结构。第三,改进网络互助计划条款内容,合理借鉴国外相互保险的 “等待期制度”等先进的设计,通过精细且富有可操作性的互助条款有效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第四,高度重视网络互助计划的社团性特征,构建并维系会员彼此之间的 “共同体关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应注重用户规模与用户质量的适当平衡,充分关注用户的成本认知和接受情况,做好长期可持续的信用建设。需要指出的是,倘若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主体缺乏在面向全民的运营过程中有效保证互助计划的社团性的能力,则主动将自身限制在特定的行业或者区域范围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赵绰翔、郑苏晋:《相互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吗?》,载 《清华金融评论》,2015(7)。第五,筹集必要的初始运营资金或最小资本公积金。虽然前文已阐明网络互助计划无须遵循相互保险公司的资金要求,但具备适当资金条件仍是保证其偿付能力的重要举措。

2.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模式较为契合交互保险的组织形式。基于网络互助计划属于广义相互保险的判断,自然产生其归属于何种相互保险形式的追问。有学者认为,网络互助计划类似于美国法上的交互保险。 常鑫:《大陆相互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载尹田主编:《保险法前沿》(第4辑),77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一般认为,交互保险是由有同质风险的会员共同签订 “某一会员的风险由其他会员作为联合承保人共同承担”的协议,进而于会员间实现分散风险目的的组织。Norgaard,R.L.,1964.What is a Reciprocal?.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31(1),p.59.在交互保险组织中,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会员申请入会需缴纳一笔费用以便用于对其他会员的赔偿金和组织的管理费用。为实现日常运营与管理,交互保险组织往往会委托一个代理人,依据交互保险协议其代理可以是永久的或者有固定期限的。同时,为确保代理人的行为与会员的集体利益一致,交互保险组织通常会成立一个由部分会员组成的决策委员会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把控组织的发展方向。Haskel,M.A.,2003.Legal Relationship among a Reciprocal Insurer's Subscribers,Advisory Committee and Attorney-in-Fact,The NY City L.Rev.,6,p.35.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对交互保险组织的监管以会员权益保障为核心,分别从最小资本公积金的设定、交互保险协议的必备条款、会员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方面着手。Haskel,M.A.,2003.Legal Relationship among a Reciprocal Insurer's Subscribers,Advisory Committee and Attorney-in-Fact,The NY City L.Rev.,6,p.35.

基层警务工作要提高自身的智能化治理水平。智能化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专业性方案。[3]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将所属行政区域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成若干个网格状的单元,各网格责任主体及其成员在实地走访、调查或借助社会治理电子网络平台了解、采集网格内所有居民住户基本情况及其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向其所在辖区内的居民和住户提供更为专业和日常化的服务。

我们认为,从网络互助计划运营主体、互助契约内容、互助金来源等角度观察,网络互助计划和交互保险均具有高度契合性。 金雪儿:《网络互助的性质定位与监管对策——以e互助为例》,载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官微,资料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6QZkkQCJu0P10a0SBdp9cg,2017年10月15日访问。无论是网络互助平台抑或交互保险组织的实际代理人均非保险人,也不是互助金来源主体,其仅仅是这种相互保险形式的日常运营者。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当前的网络互助计划运营模式下,是先有 “平台”而后有 “会员”,故网络互助计划运营主体所发挥的作用和拥有的权限也更大,往往会在参与信息撮合的同时影响互助契约的内容。不过,这并不影响网络互助计划性质上属于交互保险这一结论的得出,只是对网络互助平台的监管应参照美国对有永久代理权的交互保险组织实际代理人的监管,在力度上予以适当加强。

综上所述,网络互助计划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相互保险已不言自明。当下,保监会强制性地将网络互助计划排除在保险市场以外,使得网络互助计划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表现形式长期不能统一。事实上,无论是网络互助计划的性质不清、定位不明,还是在实践中衍生出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非法集资、侵犯网络互助计划参与人合法权益等法律风险,皆可归因于此种不统一。一言以蔽之,从尊重网络互助计划的经济实质、强化网络互助计划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两个视角出发,宜将网络互助计划纳入保险业的监管范畴。

 
刘天宇,朱文浩
《金融法苑》 2018年第01期
《金融法苑》2018年第01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