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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网络视角下P2P网贷信用风险向社会风险演化的机制与路径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引言

P2P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是一种将互联网与借贷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网络信贷公司这一中介平台提供的信息发布和交易机会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近年来,P2P网贷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在我国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正逐步成为创新实体经济和改进民生的新金融力量。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1月,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为1906家,累计成交量达到了64421.4亿元。P2P网贷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而社会网络作为新型的网络关系,涵盖大量的用户信息,在建立群组联系的同时也可以识别信用风险。但随着平台规模壮大、模式不断创新,其对实体经济和正规金融的影响也日趋复杂。尤其是P2P网贷市场中信用过度扩张,以及行业野蛮式成长初期盲目追求畸高的收益率,使得P2P网贷投资风险来源复杂,不断发酵,扰乱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近年来,我国P2P网贷市场问题频出,不少平台由于恶性竞争导致过度负债与资产质量下降的问题愈发严重,引发了一段时期内的“倒闭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P2P网贷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已高达4110家,其中“跑路”平台数量占28.39%,这些恶性事件不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损,并且在社会经济不同领域快速传染信用风险,继而导致金融体系失衡,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基于社会网络分析P2P网贷信用风险的成因,探究P2P网贷信用风险的传染渠道,厘清P2P网贷信用风险向社会风险演化的传导路径,对于利用社会网络建立信用风险缓释机制、有效化解P2P网贷社会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文献综述

“社会网络”是指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因为互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体系,它在经济学领域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研究发现,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关系能较真实地反映出借款人的资信背景,处于社会关系网中的信贷主体不仅是单个风险因子,也是圈内的风险源(Viswanathan,2009)。此外,一些学者从信息不对称角度考察了社会网络与P2P网贷之间的联系。研究认为,而社会网络快捷传播和熟人圈子的特性可以形成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利于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问题。首先,群组形成的社会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修复线上借贷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道德风险(傅一帆,2015)。其次,来自社会网络内部的成员监督可以促使借款人明确偿还动机,从而降低风险( Ghatak,1999)。最后,若借款人发生未按时还款等违约行为,社会网络中的其他成员可以对其形成约束,实施一定的社会制裁( Karlan&Morduch,2010)。

另一方面,P2P网贷信用风险在P2P网贷风险的组成中尤为重要。关于P2P网贷信用风险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第一是P2P网贷信用风险中存在的羊群效应。Pope和Sydnor等(2011)发现P2P网贷中出借人易受其他出借人行为的影响,容易出现从众现象。如果人群内部彼此较为熟悉,能有效降低借款人违约率(Freedman&Jin,2008)。第二是信用风险的传染,信用风险在初级阶段的影响力并不大,但在信用链条中经过积累、传染、演化会最终爆发,将对金融体系甚至社会造成巨大冲击。(吴炳辉、何建敏,2014)。此外影响范围和实际破坏程度是衡量风险传染效果的主要维度,高社会资本会导致融资风险网络过于密集,形成风险增殖和加速传染 (吴宝等,2011)。

P2P网贷信用风险生成机理

1.借款人信用风险

P2P网贷的参与主体主要有借款人、投资者以及平台本身。在P2P网贷的信用链条中,最容易发生信用风险的节点就是借款人。借款人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与借款人相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主要成因。目前P2P网贷大致分为抵押和信用贷款两类,信用贷款一般由P2P网贷平台收集借款人信用信息并审核,分析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量化评价其违约风险。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尚未与央行征信管理系统对接,大数据积累不足,平台在借助大数据资源和信息处理技术开展业务方面仍有欠缺。另外社会网络的动态性和跨区域性也加大了平台对于借款人信用评级的难度。现阶段P2P网贷平台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事前逆向选择,平台对于借款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惩罚措施不到位,也加大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该研究分别使用普通的SVM和PSO-SVM算法对经过预处理和主成分分析后的烟叶近红外光谱数据进行分类研究,并主要通过使用分类正确数和分类正确率衡量2种算法的性能。其中对于数据集1,每个等级分别选取39个样本(总计117个样本)作为训练样本,剩余的90个样本则作为测试样本;而对于数据集2,每个等级分别选取25个样本(总计100个样本)作为训练样本,剩余的100个样本则作为测试样本。

3.事后建立有效的互联网违约约束机制和催收机制。引入社交网络的违约约束机制,可以减少借款人的贷后道德风险。当借款人恶意违约时,P2P网贷平台可以发布黑名单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使借款人承担道德舆论的制裁。另一方面,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平台可以通过催收部门根据借款人的社交关系对借款人施压,使借款人承担声誉受损的压力。

经过P2P网贷市场中的风险累积,以及向第三方金融机构渗透,P2P网贷信用风险逐渐演化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大面积崩盘性倒塌,行业违规运作普遍,诈骗情势猖獗,资金黑洞深,社会涉及面广,其造成的财富幻灭以及威胁社会稳定的风险已引起地方政府和金融主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目前平台跑路、烂账、破产仍是P2P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一轮信用风险引发的平台倒闭危机随时会触发,行业透明度缺乏和频发的平台问题事件极有可能会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信用体系彻底停摆,这将成为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一些P2P网贷平台老板挟裹资金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元,许多家庭为之破碎,更有老年人被骗走大半辈子的积蓄。少数P2P网贷平台以投资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专盯防范能力差的老年人,以兜售保健品为名义,博得老年人信任,为他们设计所谓的高回报理财产品,而当平台圈钱到一定规模时就卷款走人。这种“野猫式”影子银行的野蛮生长已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现象,而是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其本质是金融改革不深入、宽松货币条件下优质金融资产供应不足,资产荒伴随着全社会强烈的投资需求。一旦P2P网贷平台运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或破产,出借人的经济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在较长的发展时期内仍不能建立健全P2P网贷市场的监管预警机制和法律体系,P2P网贷信用风险经过传染、累积到一定程度会危及正规金融体系,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2.事中强化社会网络的监督作用。以借款人信用数据库为基础,平台可以通过线上网络实时监督借款人的网络活动,此外平台还可以引入社会网络成员间的监督,以此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减少事中的道德风险。

3.P2P网贷信用风险向社会风险的传导机制

在P2P网贷信用链条内,各个主体与参与的第三方机构之间联系较为紧密,信用风险会通过各个风险节点进行传导,在具体的社会网络中,借款者、投资者、平台以及第三方合作机构之间存在着“互利、共赢”的关系,信用风险会在各个环节传导并且相互影响。当借款者恶意透支信用不按时还款时,平台的投资者极有可能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一旦大面积违约集体爆发会对网贷平台产生重创,引发其破产或跑路,恶化整体行业生态,使借款人和平台之间的信用风险传染到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的信用环节上。而P2P网贷参与主体和业务模式的多样化、“跨行业、跨区域”的特征,进一步加剧了潜在信用风险的传染速度。此外,为增强P2P网贷平台借贷资金的安全性,过度的相互担保使得P2P网贷与实体金融的联系通道愈发紧密,这也造成了P2P网贷信用风险的快速传播。如果作为托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一旦发生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或经营难以为继,也必然会影响P2P网贷平台的正常运营。

P2P网贷信用风险向社会风险演化的过程

P2P网贷信用风险转变为社会风险要经历三个演化过程:首先是P2P网贷市场中信用风险的逐步累积,当信用风险累积到P2P网贷市场无法消化时,向第三方金融机构传染和渗透;最后一阶段是信用风险脱离控制继而引发金融危机,转化为社会风险,进而引发社会危机。

(一)演化第一阶段:P2P网贷信用风险的累积效应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特别是P2P网贷行业发展初期监管的空白,必然导致信用风险在资本逐利的过程中得不到及时控制和阻断,继而产生风险累积效应。信用风险的累积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近年来全国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频发,结合问题平台的运营方式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庞氏骗局,平台以P2P投资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这种平台往往以过高的利率吸引投资者。第二种平台则是由于经营者缺乏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运营能力,经营不善导致入不敷出,平台无法续存。还有一些平台简单地采用高利息的策略,以期留住投资者,但也相应地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业务模式存在较大缺陷,最终选择提前跑路。目前,我国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日趋严格,监管的强化叠加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形成了明显的行业洗牌态势。在当前国内金融体系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基本的借贷融资开始回到正规的银行体系,原来利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资金面相对宽松时过度扩张的部分P2P网贷平台,自然面临更大风险。

(二)演化第二阶段: P2P网贷信用风险向第三方机构渗透

现阶段部分P2P网贷平台为了分散平台自担的信用风险,往往会选择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打造包括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机构共同参与的生态链。此外一些P2P网贷平台也与第三方评级公司、担保公司、抵押公司合作,而本金担保也增加了对平台信用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作为对接借款人和贷款人资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的客户群体涵盖面广泛,社会网络关系复杂,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很高。在支付市场的同质化竞争下,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拓展延伸服务领域提升市场地位,在以支付安全为前提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例如信用消费、担保支付等业务,自身也承担了较大的来自付款方的信用风险。特别是近年来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屡见不鲜,一旦这类企业的交易资金由金融机构托管,平台本身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将向第三方机构外溢,风险叠加之后的影响范围和破坏力度将会成倍放大。

波兹曼认为电视有自己的“教育哲学”,并且归结出三条戒律:不能有前提条件,不能令人困惑,应该像躲避瘟神一样地避开阐释。[2]改版后的《百家讲坛》将观众想象成好动的儿童,他们没有耐心,很难专心致志,于是特别挖掘和训练了一批“奶妈”式的主讲人。通过对孔庆东解读鲁迅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孔氏”解读的固定套路。

(三)演化第三阶段: P2P网贷信用风险引发社会风险

除了借款人和投资者的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首先是平台运营风险。P2P网贷平台能否健康运营与其信息技术和平台风险内控都密不可分。目前P2P网贷市场中平台对于自身风险内控重视程度不够高,只有少数平台引入了风险防范制度,这也给风险的进一步扩散留下了隐患。其次是投资资金的安全问题。P2P网贷平台资金流量庞大,部分平台会提取适当比例的备用金,导致大量资金的沉淀,目前仅有不到一半的平台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再加上P2P网贷平台外部监管缺失,沉淀资金的实际控制者大多是平台本身,如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存在资金风险。最后是信息网络安全问题。P2P网贷服务基于开放的互联网为基础,由于目前网络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导致平台易受攻击使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信息遭到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

阻断P2P网贷信用风险向社会风险演化的对策

(一)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对策

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依赖于外部环境,包括行业监管、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市场物资匮乏、劳动力成本低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巨大需求创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奇迹。随着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的减弱,中美贸易战的升级,各种不确定性增加,靠单纯的投资驱动、要素拉动的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2018年4月,国内大型通迅设备制造商中兴通迅由于遭受美国政府的核心芯片禁运,生产经营活动遭受重创,深深地给中国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业敲响了警钟。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

2.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

(二)降低P2P网贷平台风险的对策

1.完善P2P网贷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要健全平台的准入机制,门槛设置不宜过高,使其有效发挥普惠金融的作用。同时加强数据分析,设立预警系统。建立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于问题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托管,保障平台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农民工返乡创业集群推动乡村振兴的机理是通过地域根植性的专业化,形成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依托核心创业集群做大做强产业规模,不断驱动农民创业能力提升和聚集发展乡村创业人才,培育乡村创业文化,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等组织,最终以产业为核心带动乡村人才、文化、组织振兴。

实施习近平总书记“长江大保护”战略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进一步修复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的生态功能;坚持上下游、左右岸、江河湖泊、干支流有机统一的空间布局,把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放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全面布局、科学规划、系统保护、重点修复。大保护必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拯救濒危物种,尤其要强化长江流域鱼类和珍稀特有水生物种保护,严格渔业资源管理,禁止非法捕捞,加大增殖放流力度,促进珍稀特有物种种群的自然恢复,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2.加强平台风控体系建设。P2P网贷平台应充分利用已掌握的数据资源,提升大数据风控能力,保护平台及借贷主体的利益,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分系统。积极引导P2P网贷平台对接银行存管,降低平台自身触碰出借人资金的可能性。

(三)优化P2P网贷外部环境。

1.事前实施有效的网络征信与评级。首先P2P网贷平台要对借款人的信息采集进行事前的量化管理,采集分析借款人的社交网络信用数据,建立信息更新机制。其次,平台可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展开合作,借助数据库技术充分整理分析采集到的信息,提高平台对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效率。

1.健全P2P网贷外部监管体系。在央行的领导下,由银监会主导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重视市场所有参与者的权益。在平台的准入、运营和退出三个阶段,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和平台不同主体有针对性地确立监管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律监管层面,通过立法规范P2P网贷平台运营的合法性,规定平台不得利用用户的信息进行非法盈利活动。

2.完善征信体系。目前的信用评估主要依赖于借款人提供的信用信息,而缺乏对大数据的信息的提供。征信过程中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社会失信成本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平台信用评估能力,也制约了平台的发展。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央行征信系统应当主动与P2P网贷平台对接,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征信管理范畴,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征信体系,解决P2P网贷平台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加强信息监管,在客观真实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同时,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江苏大学财经学院金融系,江苏 镇江 212013)

(2)煤泥全部浮选时的销售收入。当煤泥全部浮选时,浮选精煤灰分在8.5%以下时,浮选精煤产率以20%计(由于损耗,实际精煤回收率要低于理论回收率),每年可生产浮选精煤约5万t,浮选尾煤20万t。以精煤平均价格1 200元/t计算,则浮选精煤可实现销售收入6 000万元,煤泥价格以140元/t计,尾煤可实现销售收入2 800万元。即浮选后煤泥总销售收入8 800万元。

参考文献

处置程序:①安排现场由安全员监护,跟班队长组织处理;②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落实;③队长或书记在值班室组织处理;④安监处必要时安排副科级以上人员在调度台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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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柯
《金融经济》 2018年第08期
《金融经济》2018年第08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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