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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中的专利池构建

更新时间:2009-03-28

全球能源互联网是指“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通道)、以输送清洁能源为主的全球互联的坚强智能电网。”[1]作为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形式,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于2016年3月29日成立。关于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后续的发展模式与组织形态,引起了广泛关注。而专利池作为一项在国内外产业界已逐渐走向成熟的运营模式,在技术标准和专利运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的成立必将在能源领域催生大量的新科技、新技术、新专利,甚至在行业的现行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层面上形成全新挑战。那么,现代专利池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中能否有效适用?在该组织中构建专利池又与普通专利池之间有何差异?在具体运营模式的选择上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将重点讨论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中构建专利池的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对西药药剂进行合理地西药管理,可减少重复用药、滥用抗生素、联合用药不当、给药方法不当,促进西药药剂合理应用,为临床治疗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英文名称:Global Energy Interconnection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GEIDCO)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由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发起成立,是中国在能源领域发起成立的首个国际组织,也是全球能源互联网的首个合作、协调组织。它由致力于推动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等自愿组成,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推动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电力需求,实现联合国提出的‘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服务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首批会员涵盖五大洲,包括个人、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与院校、企业等共80家,覆盖能源、电力、科技、环保、金融等领域。

(二)专利池

关于专利池的概念,不同学者看法虽有差异,但也大致趋同。综合各种说法,笔者认为,专利池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形成的专利集合体或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在这个集合体中,成员可以实现专利的横向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现代专利池一般出现于某一高新专业技术领域,若干掌握行业高精尖专利技术的个体以此为基础形成联合。最早的专利池是组建于1856年的美国缝纫机联盟,其已经具备了现代专利池制度的雏形;之后,专利池制度在美国获得快速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专利池出现在美国市场。但是随着专利池的不断发展壮大,由此带来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受到巨大非议,直到20世纪初,美国法院在若干案件中做出了对专利池发展的不利判决,由此专利池发展陷入低谷[2]

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产业分工不断细化以及日渐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出现,到20世纪90年代,专利池制度再次兴起。应该说,现代专利池的发展有其深刻的时代原因。首先,现代科技产品精细化、复杂化程度显现,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专利灌丛”现象使得众多专利间互相形成障碍的危险性大增;其次,现代科技产业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专注于某一领域,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频繁,这也加速了专利池的形成;再次,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增加了形成专利壁垒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专利池,市场个体之间的各自为战,不可能实现各专利技术间的智慧碰撞,更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的要求。

二、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专利池的可行性分析

(一)组织成员科研力量雄厚

通过统计可知,台湾地区流行音乐盛行不 衰的同时,中国大陆的流行音乐也在迅猛发展, 优秀歌手不断涌现。但是,两岸流行音乐的受众 在审美日趋多元化,追求新的歌曲作品及演唱 形式的同时,又都有很深的怀旧情结。

总之,没有爱的班级不是健康的班级。在班级管理过程中,只有融入爱,将班级中的每一位学生都视如己出,才有助于感化学生,让学生感受到班级的温暖,并在班级的影响下形成健康的心态,茁壮成成。因此,身为高中教师,我们也需要时刻关注班级中学生的状态,针对那些可能会出现问题的学生,要及时用爱感化他们,让他们感受到教师对自己的爱,从而更积极地融入班级,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争取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二)专利池的组建可有效实现优势共享

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中,涉及众多的专利技术,而这些专利往往归属于不同的组织成员,甚至一项产品或课题都会涉及数个专利权人,这无疑为相关科研技术的发展和升级增设了专利壁垒。如果每一项专利技术都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专门许可,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成员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相关专利的找寻与谈判,这种合作方式的成本之大可想而知。而一旦组织内专利池构建完成,众多核心专利技术就能实现集聚效应,组织成员之间就可以基于组织章程或者许可协议等形式实现专利的横向交叉许可,扫除了专利壁垒,节省了合作成本。同时,通过分析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成员构成可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形成的协同创新组织形式,优势在于各有所长,劣势也在于各有所短,因此,通过专利池的构建可以为各成员提供良好的合作平台,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也符合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的业务范围。

青海的矿藏丰富,许多矿物含量居全国之冠,著称于世界。2017年在青海钻获的高温干热岩体,实现了我国在高效清洁低碳能源上的重大突破。青海省的太阳能资源、风力资源和水电资源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绿色能源建设也是走在全国的前列。

(三)专利池与组织宗旨相符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宣言》中提到组织“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赢”,可以说,“合作”是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的主旋律,而技术合作就是这个主旋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前文中关于专利池的相关介绍可知,专利池的兴起是因“合作”而致。两者在宗旨和价值观念上的契合,正是将专利池制度移植到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的连接点。此外,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宗旨立意宏大,是为全人类谋福利的伟大事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吸收更多志同道合的组织成员共同实现组织目标。构建专利池的诸多优势恰恰可以吸引其他非会员组织或潜在合作伙伴的关注,利于组织宗旨的最终实现。

三、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中的专利池构建模式选择

(一)增设专利池管理局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建议对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专利池成员进行分类别管理,对不同专利技术进行模块化管理。具体来讲,所谓专利池的模块化是指进入或拟进入专利池的所有专利都被划分到不同的模块,每个专利对应的只有一个模块[5]。首先,根据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关于建设“风能基地”和“太阳能基地”的战略构想,可将专利池中的专利技术分为“风能模块”和“太阳能模块”。其次,将组织成员分为A、B、C三类:A类为至少掌握一项模块核心专利技术的组织成员;B类为至少掌握一个模块非核心专利技术的组织成员;C类为不具备科研能力的组织成员,此类组织会员不参加专利池的构建。在该制度具体运行过程中,不同模块相互独立,如专利池外第三人只针对某模块专利技术申请许可,则收取的专利许可费用只在该模块成员中进行分配;不同类别成员对所在专利池模块的贡献度不同,自然在决定组织内部重大事项时的话语权以及在专利许可费用的分配比例上有所体现。至于不同模块、不同类别的成员该享有怎样的权利、负有怎样的义务,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协商确定,本文不再具体论述。

  

图1 现有合作组织结构示意图

专利池管理局的隶属关系应当处于会员大会与理事会的管理之下,与经济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局、发展局、秘书局、各地办公室处于同一位级。专利池管理局的权力来源是专利池成员的授权,具体的授权过程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完成。同时,为了提高管理过程的稳定性和高效性,本文认为专利池管理局应当选择“一站式”打包授权,即原则上享有处理专利池事务应当享有的一切权限,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内管理组织日常事务、对专利池专利进行评估、处理成员间的专利纠纷等,对外代表专利池成员进行专利谈判、参加诉讼、专利许可、收取专利许可费等。当然,在签订相关授权协议时,专利池成员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的授权,如对外单独许可专利的权利等。相应的,专利池管理局可以下设秘书处、专家评估处、争端解决处、专利许可处等具体职能部门,部门具体职能如表1所示。

 

表1 专利池管理局下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秘书处 负责专利池成员协议管理、合同备案、经费管理、成员联络等日常管理专家评估处由权威专家组成,负责专利筛选、跟踪、评估等技术性工作通过协调、调解等形式对成员间的专利争端进行内部解决,对外代表专利池成员进行专利仲裁、诉讼等工作专利许可处负责对内、对外管理专利池专利许可,收取专利许可费等工作争端解决处

(二)选择开放式的专利池的运作技术标准

根据是否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将专利池运作技术标准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模式,前者如GSMMotorola专利联盟,后者如MPEG-2专利联盟。开放式专利池除能够实现内部成员间专利的相互交叉许可外,还能够对专利池之外的第三方进行专利许可,而封闭式专利池则只能够进行内部成员间的专利许可,无法对专利池之外的第三方进行专利许可。开放性专利池的最大特征在于通过对所有必要专利权人开放,不断扩大联盟内必要专利的数量,达到推广技术标准的应用;而封闭式专利池的最大特征在于试图通过拒绝对外许可的方式将竞争者排除在市场之外,以此获得竞争优势[4]。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曾在《组织章程》中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全球能源互联网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因此,开放式专利池的运作技术标准是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专利池的必然选择。

而由开放式专利池带来的谁有权对外许可的问题,上文中已经提及由专利池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由专利许可处具体实施,但并不排除专利池成员对外单独许可专利的行为。针对对外专利许可费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签订专利池合作协议之初就应由各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协商,根据对外许可专利的贡献程度来合理分配对外专利许可费用,并由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由此带来的不必要纠纷。除此之外,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利许可费用,作为组织经费的来源之一。

(三)实施分类化、模块化管理制度

在成立环节,必须就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专利池章程、组织框架、合作模式等基本问题达成共识。在这一环节,标准制定是下一阶段专利池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7]。专家评估处应该主要负责这一环节,在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哪些专利技术可以进入专利池,并完成不同成员、不同专利的类别与模块划分工作。之后,再根据专利入池情况多方协商并签署合作协议。

专利是专利池的核心内容,专利池的构建必须有足够“量”和“质”的专利作为基础。而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的成员中,囊括了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为代表的优秀科研机构,以清华大学、山东大学等为代表的国内知名高校,它们在电力科技和新能源科研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大量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所必须的专利技术,这构成了专利池建设的核心要素。同时,组织成员中还包括了国家电网公司、中国西电集团公司等知名电力企业和产品制造商,以“产学研”一体化为主要特点的成员组成结构已基本形成。

专利池从开始筹备到构建完成后的日常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需要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专业管理。在专利池发展历史中,形成了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由内部成员通过集中授权的方式由专利池中的一个或几个成员行使管理职能。这一模式多应用于专利技术相对特定、内部成员关系密切的小型专利池;另一种是单独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在成员授权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这一模式多应用于专利技术分散、成员较多的大型专利池[3]。结合成员数量、电力专利技术的复杂程度,第二种专利池治理模式应当是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的最好选择,即在现有合作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下增设专利池管理局。

经比较,MR术前检查诊断正确例数为80例,正确率为88.9%(80/90);良性诊断符合率为100.0%(85/85),良恶性鉴别准确率为97.8%(88/90)。

(四)具体构建环节的严格把控

借鉴关于专利池建立过程的相关研究成果[6],笔者认为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专利池的构建可以分为发起环节、成立环节以及管理环节。

在发起环节,由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推动并发布公告,对相关问题与各组织成员进行沟通并征求其意见。

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会员中,除了有科研院所、高校、知名企业等在能源领域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会员外,还有像金融机构、咨询机构等不具有科研能力的会员,两者的运营方式和扮演的组织角色完全不同。这也是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中构建专利池与其它专利池之间的差别所在。同时,即使在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会员中,不同会员享有的专利技术所偏重的方向也会有较大差异,或在专利技术的数量和质量上差距较大。所以,如果只是笼统的将组织所有会员或所有专利技术都归入到专利池中,必将引起管理秩序的混乱,比如可能会在专利许可费用的分配问题上出现争执。

计算形态、遗传和地理3个距离系数矩阵间的相关性发现,缺齿蓑藓的形态变异有一定的遗传背景(r = 0.159, n = 106, P < 0.2),地理因素对形态分化(r = 0.309, n = 106, P < 0.01)和遗传分化(r = 0.251, n = 106, P < 0.01)均产生了极显著影响。

在管理环节,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专利池管理局以及各职能部门就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管理工作,此处不再具体赘述。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成员和专利的评估工作不仅仅只存在于专利池成立阶段,它应当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包括明确的专利入池和退出机制。

[1]徐涛.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意义与内涵[J].风能产业,2016(2):32.

参考文献:

[2]詹映,朱雪忠.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1):92.

[3]卢思,赵涛.浅析专利池的构成要素[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1):25.

[4]陈欣.专利联盟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D].华中科技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76.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丞相…………………………………………………………………………………………甄 鹏(3.33)

[5]丁飞.浅论专利池的模块化、分级化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2(6):7.

[6]王翔.我国专利池设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18-20.

[7]刘朝.上下通达:标准制定与专利池管理的结构性矛盾与调和[J].科技与法律,2008(4):86.

 
张希华,李冰祥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02期
《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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