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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商标的负效用及矫正

更新时间:2009-03-28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为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来源的准确信息,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效率。但是,最近的研究揭示药品商标却在发挥相反的作用。药品商标会诱导消费者人为区分品牌药(原研药)与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从而导致患者过度支出甚至部分贫困患者因无钱医治而死亡。因此我们可以说药品商标增加了消费者的疑惑,降低了药品市场的效率。

一、学术争论:交织于制度演进中

(一)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它和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商标定义也是基本一致的。这一基本定义揭示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即一种帮助消费者识别或者确认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可视性标志。考察商标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有助于科学把握商标的定义,客观评价商标的功能,深刻理解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指导原则。

商标产生发展的过程也是商标定义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的过程。早在远古时期,原始部落将某种动物或自然物用来做本氏族的徽号或标志,这种用以区别不同氏族的图腾,可以看作是商标的萌芽。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未有商品生产之前,在器物上的文字、图形标记(如古代宝剑上刻有干将、莫邪二字),仅仅表示的是物品的制作者或所有人的标记。而当有了商品生产,出现了商品交换,用在商品上以示区别的标记(如“白兔捣药”店铺商标),才是应运而生的商标[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对商标的认知和运用达到了新的高度,商标的潜在价值不断被挖掘,商标的其他功能不断被开发,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商标法律制度也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发展和完善。

78.80 %的大学生选用“温顺的兔子”“乐观的猴子”来描述自己的性格,其共同点是:性格平和、易相处,属于积极情感隐喻。21.20%的大学生描述自己性格是,强调易怒、难相处的特点,属于消极类情感隐喻。

1946年,美国国会颁布的《The Lanham Act》所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广告标语,商标名称以及产品包装并不为商标法所保护,这个限制是由于普通法要求一个商标只能为一个特定商品所有。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限制背后的普遍理解是,消费者不能仅仅依靠标语、商标名称、产品包装来确定特定产品的来源,因此这些特性并不值得商标法保护[2]。然而,美国法院、专利商标局乃至国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将商标保护对象延及至标语、商标名称和商业外观。药品的大小、形状、颜色是典型的商业外观形式,它们自然可以获得保护。

(二)商标保护的学术争战

商标保护的传统观念主要有如下两点:商标能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困惑和确保生产商始终保证商品的质量。商标能够帮助消费者快速找到具体产品,消除选择多样化的市场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惑。在“Scandia Down Corp.诉Euroquilt,Inc.”一案中法官Easter-brook这样阐述,“易于识别的商标使消费者在搜寻他们想要的东西时所花费成本降低”。学者J.Thomas Mc Carthy指出消费者相信同一商标下的商品质量应该是一样的。从而商标不仅是一个产品来源的符号,而且是某种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的符号。如果标记有某种商标的商品质量出现大幅度的变化,则表明该商标具有欺诈性[3]

商标保护的争论中心在于是生产商还是消费者最终控制了商标价值,我们究竟是具有不可思议理性的消费者?还是被产品生产商操纵需求和思想的牺牲品?一些法学家认为商标法提高了市场经济效率。Richard Posner和William Landes是最早提出商标法经济模型的学者,他们认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够鼓励产品生产商努力保持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此外,他们警告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商标保护,模仿者便会通过搭便车获取原商标持有人取得的商标信誉并且“最终摧毁体现在商标上的信息资本”[4]。Landes和Posner解释说对于理性消费者而言,两种药品有着完全相同的化学成分并不能说明两者质量也是相同的,消费者关注的并不是产品的配方或成分,而是最终产成品,他们愿意为按照某种既定流程制造出来的商标产品支付溢价,商标能使消费者在节省搜索时间和金钱成本的前提下得到想要的质量。

问题解决第三课时的教学我主要采用四人小组合作模式,让学生自己去探索讨论,体会如何按比例分配,从而掌握知识。我的设计流程如下:

与Landes和Posner的理性消费者固有的信任观点相反,还有一些法律学者怀疑商标能够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他们认为生产商有足够的能力通过品牌广告和销售促进等手段来培育消费者偏好,商标保护有效阻扰了正常竞争并且通过人为区隔产品为生产商带来垄断性回报。尽管这一观点并不占主导地位,但自20世纪早期,随着行为经济学的兴起这一观点受到追棒[5]经济学家Edward Chamberlin在1933年出版的《垄断竞争理论》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商标法反竞争功效研究,他解释说,强有力的商标保护使生产商实现产品差异化,并说服消费者相信有且仅有它的品牌能够满足其需求,进而在不同市场实现垄断[6]。Frank Schechter也认同人为产品差异化的重要性,他主张商标保护的价值在于它的销售力量。他解释说,这种销售力量不仅源自产品使用功效,而且还源自产品的独特性,消费者常常出于自身心理需求追求这种独特性[7]。二十世纪中后期,一些研究商标法律制度的学者开始提出商标是财产而非垄断工具的观点,他们争辩说商标的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两个具有竞争性商品不同来源,今天美国法院大多数都会支持Landes和Posner有关商标保护的经济分析。在商标法的反竞争效果研究领域,一些学者认为消费者是受害者,另外一些学者则对消费者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持十分谨慎态度,但是所有这些学者都承认增强商标保护形成人为产品差异化降低了市场效率。

同时,品牌药企还受益于习惯性购买行为,在受专利保护的独家销售期间,消费者这种习惯性购买行为被慢慢培育起来。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有助于说明这一点:1989年,阿斯利康制药公司推出一种新的治疗胃食管反流疾病的专利药物,其通用名称叫做奥美拉唑,专有名称叫做Prilosec,该专利药物有一个紫色的商品外观,阿斯利康公司大力宣传这种“紫丸”,当许多患者找到医生时,他们甚至不记得该药名称,只记得该药的颜色。尽管所有的药丸都印有一个识别代码,许多患者还是依赖药品的形状和颜色来识别它们。2001年面对专利药物到期,阿斯利康公司将建立在Prilosec商标和商业外观基础之上的商誉有效移转到新的专利药物Nexium(通用名称为埃索奥美拉挫)上。阿斯利康公司将Nexium定位为一种改进药物,对于胃食管反流病患者而言,Nexium比Prilosec见效更快,但这一优点似乎更多是因为有较高的剂量。Nexium仍然沿用紫色,并被称为“新紫丸”,其销售定价比Prilosec的仿制药更贵。虽然Prilosec在专利到期以后销售急剧下降,但Nexium重拾了Prilosec的市场份额[13]。在制药行业,阿斯利康公司的操作方式变得越来越普遍,品牌药物制造商经常依靠药物的商业外观来垄断药物市场。

(3)采集精度的协调。由于前期地理国情普查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使用的数据源(主要是DOM数据)不尽相同和采集方法的不同等因素,使得地理国情数据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平面采集位置存在一定偏差。要实现生产数据库的构建,就必须完全处理偏差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为低精度向高精度靠;低分辨率向高分辨率靠。同时,后续更新生产必须使用相同的数据源。

二、现实困惑:痴迷品牌导致大量医疗费用无谓损失

原研药企业已经花费数十亿美元给他们的产品做广告,以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够通过它们的名字、颜色、形状来识别药品。流行药品的商标及其外观包装已经深入我们文化意识和日常词汇中。同时美国药费增长率(10.3%)远远超过社会保障费用的年增长率(2.5%),一些老年人甚至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地[9]

[7]Frank I.Schechter,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 Protection,40 HARV.L.REV.813,830-31(1927).

(一)药品名称及外观设计

参考文献: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和专利商标局一起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药品名称和后续的商标,以确保药品专有名称既不误导消费者,又不迷惑消费者。在美国,对于一个给定的专利药物,原研药企业都会确保它的专有名称以及外观设计(大小、形状、颜色)均能够获得商标保护。一旦专利到期,大量仿制药进入同类市场,专利药的商标和外观设计成为竞争的重要手段。首先,医生大多数通过商标来查阅药品,而不管通用配方的可获得性;其次,由于处方药在销售给消费者之前会在药店进行再包装,一种药物的独特颜色和形状将成为影响消费者偏好的重要手段,诸如蓝色象征肌肉(伟哥是蓝色的),紫色被形容为有吸引力且有尊严的(阿斯利康是紫色的)。原研药企业精心选择药品的商业外观一如商品名称,以便它们能够成为药物“个性”的重要组成。商品名称和外观设计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作用将促使原研药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药品的命名和外观设计[10]

(二)仿制药与品牌药是等价的吗

如前面章节所讨论,商标学者认为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在于它们能够帮助消费者区别同类产品的不同来源,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和认知困惑。因此要为制药行业商标保护正当性辩护,就必须证明仿制药与品牌药实际上或者可能是不同的,但是所有证据都表明,它们是相同的。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是美国关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基本法。该法禁止销售那些需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或未获得相应报告的,或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药品替代法律 (State Drug Product Selection Laws)允许或者要求药剂师在医生处方没有明确指定哪一厂商药品时,使用疗效相同成本更低的仿制药代替原研药,只要仿制药获得FDA授予的和品牌药具有生物等效代码和治疗等效代码AB rating即可。

当前的问题不是评判患者的非理性购买行为是否是一种错误,而是这种非理性购买行为是否值得法律干预,如果法律干预是必要的,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干预才是得当的?一些国家通过强制性的仿制药替代法律,为消费者从品牌药切换到仿制药创设更好机会。还有一些国家通过经济手段来促进仿制药的使用。在这些国家中,对于患者花费更昂贵的价钱购买品牌药而拒绝使用具有同等疗效的仿制药的行为,商业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最常见的做法是对于超出仿制药价格的费用不予报销。

FDA在对比治疗心血管疾病、癫痫、精神疾病、哮喘、神经系统疾病、皮肤病的药物时,大量临床案例都发现仿制药和其对应的品牌药一样安全有效。当然,也有一些医疗保健专家认为,有必要区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的仿制药和品牌药。他们认为即使两者之间具有生物等效性,但由于仿制药是用劣等材料制造的,从而难以达到品牌药的效用。虽然近年来药品质量问题报道频见报端,这些有质量问题的药品既有来自仿制药企业,也有来自品牌药企业,而且许多品牌药企业同时也在制造仿制药品。在这种情况下,一味指责仿制药的质量问题似乎有些不公平,患者对仿制药的不信任并不源自对仿制药质量的合理关注,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仿制药是完全独立的一类药。

(三)制药市场人为产品差异化

在法理层面上,制药公司无疑会反对这样的一种标记制度。它们会辩称自己对药品商标拥有财产权,政府不应该采取法律剥夺它们的财产权利。但是,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都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而当前制药行业的药品商标功能已经扭曲并伤害到广大患者利益,动摇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政府应该监管误导性或者欺骗性的商业标记或广告言论。此外,不同于专利和著作权,商标所形成的商誉不能独立于与之相连接的产品和服务之外,商标持有人并不能仅因为其标记被国家商标局注册而享有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与其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和累计商誉并存的。新的药品标记制度不仅能够区分特定药物来源而且仍然能够培育制造商商誉,因此,对《商标法》的前瞻性修订并不会损害品牌制药企业利益。同时,一些国家可能会辩称禁止使用药品商标和商业外观的规则违反TRIPS协议有关商标规定。依据TRIPS协定第20条之规定,“在贸易中使用商标不得被无理阻碍”,然而我们不能孤立和片面地解读该条款的规定。协定第8条同时指出,成员国可以修订其国内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的营养与健康。

品牌制药公司使用商标和商业外观来定义他们的产品。正如Schechter所说,“现代商标的价值在于它的销售力,这种销售力取决于它能否抓住公众心理,这不仅因为它所标记的商品有优势,而且因为该商标本身的独特性和奇异性”。作为一个特定药物市场的先行者,在面对大量仿制药企进入该市场之前,品牌药制造商能够让消费者熟知它们的商标和包装并且建立起相当程度的品牌忠诚。2004年原研药制造商大约花费了574亿美元在促销活动上,而在2008年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广告(direct-to-consumer,简称DTC)总额就达到47亿美元,这些努力得到理想回报:平均每一美元的DTC支出导致额外4.2美元的销售。这些品牌药企业也花费大量费用向医生和医院推广自己的产品[12]。这些促销努力设计不是为了告知商品信息,而是为了说服和影响购买决策,这些劝导活动导致基于所谓的独特性认知的非理性决策。

然而,商标法不是用来保护品牌所具有的优势,商标制度的演进历程表明,法律保护商标是为了确保消费者不上当受骗,商标的目的是发挥信息作用。因此,营销学者和广告专家有关品牌心理效应的研究一定程度上佐证了Chamberlin和Schechter等学者对商标法经济模型批判观点。本研究也支持这种论点:药品商标是低效的。原研药物商标对消费者的心理影响会诱使其丧失理智。因为这些商标的使用与传播,会让患者相信,只有品牌药物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药品商标会加剧而非降低消费者困惑[8]

此外,价格也在影响品牌药和仿制药之间的消费者分化,价格成为患者感知药物质量的信息符号,这是因为大多数市场上,商品和服务价格经常与质量相关。然而,在制药市场,仿制药之所以比品牌药便宜许多,根本原因在于仿制药生产商不承担品牌药在研发、推广上的巨额费用,消费者却无视这种内在差异而片面地依靠仿制药和品牌药之间的价格差异来推断两者之间的质量差异。2008年的一项成本—疗效关联性测试中,在受试者被分为两组:一组被告知他们的疼痛治疗药物费用为2.5美元,另一组被告知药物费只有0.1美元,在历经一系列不同层级的电击之后,被告知花费0.1美元的那组患者疼痛缓解感知程度要低于被告知花费2.5美元的那组患者。这个研究结果有助于解释高成本医疗疗法的普及[14]

最后,与购买服装、家具等商品不同,患者购买药物必须更多依靠药品营销信号和他们的医生意见才能更大程度上收集到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因为他们在购买之前不能观察或理解一种药物的功能特性,从而他们的购买理性更容易受到操纵。相对于产品功能特性更易感知的行业广告而言,医药广告对消费者有更强大的说服力,更易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药物之间的转换也比其他类型产品不同版本之间的转换阻力更大,困难更多。

将泄漏点设为补给浓度边界。根据污染情形分析,氟化物初始浓度设为100 mg/l,模拟期为20 a,以50 d为时间步长,共模拟了144个应力期。利用MODFLOW 和MT3D 软件,联合运行水流和水质模型,得到氟化物扩散预报结果(见图4~8,图中1C:100,1—代表情景1,FHW—分别代表氟化物浓度(mg/l),100—代表时间),各图分别给出了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底泄漏发生100 d、1 000 d、5 000 d、7 200 d后的预测结果。预测情景图坐标网格为每格1 000 m。

三、规制行动:法理正当性和先行者经验借鉴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在作业中的反馈信息,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调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及教学方法。

完全禁止药品商标的做法或许过于激进,药品通用名称加制造商名称的标记是一种新的选择。药品通用名称区分不同类型药品,制造商名称区分药品不同来源。在这种标记制度下,药品商标包括商业外观、广告标语等都将被禁止使用,品牌药与仿制药在药丸外观、形状、颜色上都将相同,而且药丸的外包装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唯一不同的是外包装上制造商名称,但是该制造商名称不得做突出显示。这样的一种标记制度设计,既能够消除药品商标和外观人工分化的负面效应,又能满足患者识别药物来源的需求。此外考虑到前文论及的即便是生物等效性的药品,不同厂家生产的药物可能存在的制造质量差异,制造商名称标记使患者在购买劣质药品以后能够追溯到相应厂家,而购买优质药品的经历则会强化他们的重复购买行为。这种标记制度将迫使《商标法》做出相应修订。

尽管同类仿制药与品牌药之间具有毋容置疑的等价性,但相比较而言患者与医生明显更偏爱品牌药。来自美国医疗照顾福利计划(Medicare)的最新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一些成年人仍然认为品牌药要优于仿制药,而且这种偏好是基于非理性而非信息不对称。该研究揭示一个有趣的现实:整体上受访者支持美国应该更多使用仿制药,而个体上受访者却很难接受自己的建议[11],研究证实消费者区分仿制药和品牌药并无药效上的依据。此外,还有一些研究揭示品牌制药公司为使原研药进入医院处方名单而与医生进行私下交易。从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医生受广告和促销诱导开出低成本效益的药物,当医生开具更多品牌药处方的时候,病人就愈发相信这些药物更加有效,医生和患者之间的非理性可能会交互强化。

在实践层面上,印度政府健康管理部门在2012年就出台法律禁止医药产品上使用商标,理由是这会对仿制药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印度官方并不同意全面禁止,但是这一做法仍然相当超前。而更早在1977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也曾建议“给予医药产品商标一种近似专利权一样的有限生命,因为药品商标的永久性权利的社会成本太大”,然而美国国会议员并未采纳这一建议。类似的为了公共健康利益考量的商标禁令还发生在澳大利亚,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推出烟草平装法案规定,禁止烟草包装上出现商标。从而,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上,对药品商标修订做法是合理可行的,它将有效降低医疗保健成本,同时确保所有人能够获得适当的药物治疗。

这样让学生体会狐狸的狡猾和老虎的愚笨:狐狸开始紧张,眼珠骨碌碌一转想办法,虚张声势,扯着嗓子借老天爷吓老虎,借老虎的威风吓跑百兽,多么狡猾。老虎开始愣住了,半信半疑,后来的信以为真,多么愚笨。

四、结 语

药品商标和商业外观既不能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又不能达到商标保护的核心目标,并且还会带来负面影响。通过人工分化品牌药与仿制药,使得商标和商业外观不能减少反而增加患者困惑,导致他们以为品牌药和仿制药是不同的产品。这种认知混乱,既妨碍了药品市场的竞争,又提高了患者的医疗保健费用。使用通用名称加制造商名称的商业标记制度将大大减少药品广告相关的负面心理暗示,同时又能使患者查明药物来源。可以这样说,这种标记制度既对美国这种原研药研发能力较强的国家患者有利,也对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患者有利,同时还有利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仿制药行业的发展。

每一种药物都有三个独立的名称:化学名称、通用(非专有)名称、商品(专有)名称。例如泰诺是一种商品名称,其化学名称是N-(4-羟基苯基)乙酰胺,通用名称是对乙酰氨基酚。化学名称描述了药物的化学成分,现实生活中医生和药剂师很少使用这个名称;通用名称是一个国家医药管理最高机构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与国际通用的药品名称相一致,由医学上重要的“茎”和化学上显著的“根”组成,它直接联接着某一特定的药物类别,同种药品的通用名称一定是相同的,同其他产品通用名称一样,药品通用名称不符合商标保护资格要求;商品名称是制药企业给它们的药品起的专有名称,并经过注册,享有专有权。通用名称主要用于描述药品功能或结构,商品名称则主要用以区分不同药品来源。在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生产厂家推出了多个商品名称。

[1]孙英伟.商标起源考—以中国古代标记符号为对象[J].知识产权,2011,5(3):80-87.

[2]Glynn S.Lunney,Jr.,Trademark Monopolies,48 EMORY L.J.367,374(1999).

[3]Mark Mc Kenna,The Normative Foundations of Trademark Law,82 NOTRE DAME L.REV.1839(2007)).

[4]William M.Landes&Richard A.Posner,Trademark Law:An Economic Perspective,30 J.L.&Econ.265,266(1987).

[5]Christine Jolls et al.,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50 STAN.L.REV.1471(1998).

[6]Edward Chamberlin,the Theory of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M]London:Cambridge Univ Pr(1933).

师父在一身树洞的老柳树下摇着头,一个在妓院里长大的孩子,弄点石灰包、小匕首、辣椒水什么的玩玩就行了,还要找师父学拳,学拳就好好学,自己好歹也算长安城里教拳的一个名师,一个少林罗汉拳学好了,两只铁锤舞得有模有样,就受益终身,搞不好就进羽林军中给那些王子皇孙当差了,偏又弄这乱七八糟的王八拳,唉!

[8]Roger Feldman&F′elix Lobo,Competition in Prescription Drug Markets:the Roles of Trademarks,Advertising,and Generic Names,14 EUR.J.HEALTH ECON.668(2012).

[9]Julie M.Donohue,Marisa Cevasco&Meredith B.Rosenthal,A Decade of Direct-to-Consumer Advertising of Prescription Drugs,357 NEWENG.J.MED.673,673(2007).

师:每一股风都是一种力量,母亲的鼓励使我们有创作的灵感和源泉,但同时也容易让我们骄傲自满。父亲的严厉批评给我们警告和提醒,让我们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容易挫伤我们的积极性和自信心。所以,当母亲的表扬让我们骄傲自满时,需要父亲的批评警醒我们;当父亲的批评让我们灰心失望时,需要母亲的鼓励让我们坚持下去。我们需要两种力量来平衡,所以作者在文中写道:“我谨慎地把握住我生活的小船,使它不被哪一股风刮倒。”你们是如何谨慎地把握生活的小船,使它不被风刮倒的呢?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拿起笔写一写吧。

[10]Jeremy A.Greene&Aaron S.Kesselheim,Why Do the Same Drugs Look Different?Pills,Trade Dress,and Public Health,365 NEW ENG.J.MED.83,86(2011).

[11]Generic Drugs:Questions and Answers,FDA,[DB/OL]http://www.fda.gov/drugs/resourcesforyou/consumers/questionsanswers/ucm100100.html.

[12]Barbara M Davit et al.,Comparing Generic and Innovator Drugs:A Review of 12 Years of Bioequivalence Data from the United Stat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43 ANNALSPHARMACOTHERAPY 1583(2004).

一要加强《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养殖户和畜产品经营者知法守法;二要与畜牧业养殖业主、贩运户、经营户、畜产品加工企业、屠宰场、活畜禽及畜禽产品交易市场业主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增强相关人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三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着力构建兽药、饲料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兽药、饲料、生鲜乳等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三无”饲料的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13]Signe H.Naeve,Heart Pills Are Red,Viagra Is Blue...When Does Pill Color Become Functional?An Analysis of Utilitarian and Aesthetic Functionality and Their Unintended Side Effects in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27 SANTA CLARA COMPUTER&HIGH TECH.L.J.299,325(2011).

[14]Alfred B.Engelberg,The Case for Standardizing the Appearance of Bioequivalent Medications,17 J.MANAGED CARE PHARMACY,321,322(2011).

在实施5A模式管理后,两组患者的自我行为管理评分较干预前均有升高,观察组患者的评分在干预后第1个月、3个月、6个月时较对照组有明显优势,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王优飞,胡允银,张蒙娟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02期
《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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