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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网络行动对海洋法制度带来的问题与争议——以塔林2.0为研究范本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塔林2.0的由来与研究背景

2014年开始,由北约授权的独立智库“网络合作防御卓越中心”(Cooperative Cyber Defense Centre of Excellence, CCDCOE)发起,迈克尔·施密特教授带领19位国际法专家共同编纂的《可适用于网络行动的国际法的塔林手册2.0版》(后称为“塔林2.0”),已于2016年3月底完成主要编纂工作,2017年2月份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首次出版。塔林2.0是2013年的《可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的塔林手册》(后称为塔林1.0)的姊妹篇和升级版。塔林1.0主要关注的是可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则,而塔林2.0则不仅涵盖了塔林1.0中的规则,对其作出小范围的修改,更多的关注适用于“低烈度”网络行动的平时国际法内容,也就是和平时期的网络空间的国际法规则。塔林2.0新增了15个领域的内容,包括国家主权、管辖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等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人权法、海洋法、外交法、空气空间法、外空法、国际电信法等特殊部门法在网络环境下的重新探讨;以及审慎义务、本身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网络行动等网络空间特殊规则……

《塔林手册》(包括1.0和2.0两版)作为一份由各国国际法专家合作编纂的全面深入分析战争与和平时期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如何适用的重要成果文件,尽管对国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从目前尚无生效的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的角度而言,无疑起到了填补规则缺失的作用。在未来达成有法律效力的网络空间国际法之前的这段时间,《塔林手册》对当前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的行为能够起到事实上的指引与示范作用。

塔林2.0专门设置了一节探讨可适用于网络行动的海洋法规则,从第45条至第54条总共10条。从规则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在公海、专属经济区、领海、毗连区、国际海峡、群岛水域等特定区域的网络行动;登临权的行使与网络行动;武装冲突时期领海范围内的网络行动;在领海对外国船只行使管辖权;海底通信电缆等相关规则。本文将以塔林2.0为研究范本,就其规则制定过程中,专家组探讨的有关网络行动对传统海洋法提出的新问题和争议作出分析研究。

二、塔林2.0中呈现的问题与争议

塔林2.0的国际专家组一致认为,传统国际海洋法的规则可以适用于从位于海洋范围的网络基础设施发出或经其实现的网络操作行动。这些网络操作行动可能源自海上的船舶或潜艇、位于海洋上空的飞行器、近海设施或者通过了海底通信电缆,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武装冲突时期。[1]

笔者将塔林2.0中海洋法部分的10条规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对应制度进行对照分析,发现从规则内涵上,塔林2.0基本上沿用了《公约》规则条文的立法内涵。所区别之处在于塔林2.0更关注在这些特定海域规则制度下出现的通过网络手段完成的行为或行动所带来的不同意义。网络行动为这些传统海洋法规则所带来的新挑战与问题正是塔林2.0的创新之处。经过细致的梳理与分析,笔者将这些新的问题与争议整理出来以供研究。

发达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 张 妍,潘国刚,朱子君(1.101)

1. 公海上的军事网络行动问题

根据塔林2.0第45条规则,公海上的网络操作行动只可发起用于和平的目的,依照国际法另有规定除外。[1] 塔林2.0的国际专家组认为,此规则可解释为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且一致同意军事网络行动本身不构成对此规则的违反。因为如果一项军事网络行动不违反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就不能被认为违反了“用于和平目的”的条款,而应将此类网络行动归属于《公约》第87条第一款中未完全列举的自由事项。因为《公约》第87条中“除其他外”一词就是要说明公海自由未完全列举出来,还有些具体自由事项未列入。自由的行使不仅要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而且要在国际法其他规则规定的条件下行使。[2]专家组将军事网络行动认定为行使公海自由或其他对公海的合法用途。

(5)该船舶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行使登临权的船舶属同一国籍。[1]

专家组特别指出在公海特定的地理范围内,某些军事行动(包括网络操作行动)构成违反条约承诺。例如《南极条约》规定禁止在南极范围内进行军事行动,那么在南极范围的公海从事军事行动也构成违反条约义务。

第45条规则中的“依照国际法另有规定除外”指的是特定的例外情形,如海战法规中允许国际武装冲突时期在公海上进行的网络操作行动,如果是在和平时期这类网络操作行动是被严格禁止的。在武装冲突时期,军事网络行动可以被用来支持封锁行动,或者利用网络行动攻击一艘正在试图突破封锁的船舶。

本文以福州马尾大桥为背景工程,针对大跨度空腹式钢-混凝土混合变截面连续梁桥的桥型新颖、设计与构造复杂、跨度大等特点[10-11],利用桥梁专用软件MIDAS/Civil进行数值模拟分析,以主跨钢箱梁长度为变化参数,探讨恒、活载比例分配以及恒、活载作用下主梁受力性能及变化规律,提出受力合理且相对经济的钢箱梁长度建议。

2. 登临权与“虚拟登临权”的问题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塔林2.0第46条规则就是关于网络行动与行使登临权问题的。根据其规定,军舰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船舶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船舶从事下列行为时,可不经船旗国同意登临在公海或某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该船舶:

塔林2.0中对领海内管辖权行使的规则体现在第50条。该条指出,沿海国对在其领海范围内利用网络操作行动从事的以下犯罪行为可登上该船舶行使执法管辖权:

(2)该船舶利用网络手段从事奴隶贩卖;

她已无声无息地独自度过了好多年,每每念及当初,都会做一番感叹,要是能够立刻化为化石就好了,就再也不用去承受生命中的那些遗憾所带来的苦痛。

(4)该船舶未表明国籍;

(3)该船舶利用网络手段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专家组有迎合部分国家在公海采取军事网络行动的倾向。关于公海的军事用途,《公约》只是说明用于和平目的,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如美国便认为根据“适当顾及”其它国家行使公海的权利的原则,美国军队拥有从事特遣部队演习、飞行、训练、军事演习以及火炮测试和发射等活动的自由。[2] 塔林2.0国际专家组在对军事网络行动合法性的论证主观性较强,将“军事网络行动”与“用于和平目的”作为并行不悖的概念实在难以让人信服。笔者认为,对在公海进行的军事网络行动应当进行一定的区分,通过一个各方均可接受的标准,将符合“用于和平目的”这一条件的军事网络行动列入许可范围,除此之外应当予以限定,赋予限定条件(如经过沿海各国同意等)。

此外,还有基于编辑树[16]和句法特征[17]的语义相似度计算方法,这些方法需要大量的人工进行特征工程的工作,同时还受到其它大量因素的影响(POS Taggers,Dependency Parsers等),在实际应用时受限较大。

对于上述规则,专家组补充,社交媒体可辅助查明被怀疑船舶是否从事上述可导致登临权行使的行为,构成合理依据。例如,被怀疑船舶上有人发布了一条推特消息,该消息表明他们将从事海盗行动的意图。这种网络行为足可构成行使登临权所需的“合理理由”的条件。

如何利用网络手段从事上述被禁止的行为,现代高科技网络技术很有可能被相关团体用来实施犯罪行为。以海盗为例,掌握相关技术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控制目标船只的电子航行系统,使其听命于犯罪团伙,根据其指令航行或停止移动,同时还可能切断受控船只与外界的联系,使其无法发出求救信号。一旦沿海国监测到海盗团伙的相关网络操作,就应有权怀疑其从事海盗行为,对其所在船只行使登临权阻止其行动。

当相关主体利用网络操作行动远程实施犯罪行为时,其犯罪行为的模式将不再局限于传统法律规制的犯罪行动模式,在过去需要通过实体行动完成的犯罪到现在可能只需要远程敲击键盘即可达成效果。此时,再利用传统法律去适用时就有可能出现法律未予规范之处。为了适应高科技手段给犯罪行动带来的新面貌,塔林2.0的专家组以编纂手册的方式制定出与此对应的法律规则方案,期望以这种“软法”的方式弥补传统国际法未尽的事项。

就“利用网络手段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这一项,有学者提出如果是利用其他的社交媒体的形式传播消息,如推特、脸书等,而不是广播的形式是否违反了此项规则。专家组不赞成将这条禁止规则进行如此延伸。主要原因在于制定此项规则的目的和宗旨在于使海上行驶的船舶依据国际电信法规则使用广播频率,以避免对航海或航空通讯信号造成干扰,危害安全。而发布社交媒体消息并不会造成这样的危害。

鉴于网络手段可能被用于隐藏船舶真实身份,提供假的身份自动识别系统,军舰或经授权的船舶一旦鉴别出该船舶使用网络手段隐藏起身份,即可据此行使登临权。

专家组对能否使用网络手段对有嫌疑的船舶行使“虚拟登临权”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所谓“虚拟登临权”也是网络技术发达的衍生品,即指军舰或经授权的船舶在有合理理由怀疑目标船舶存在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时,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查看目标船只相关信息,鉴别其国籍并检查其通信和网络基础设施等,从远程完成“登临”任务。有部分专家认为这种“虚拟登临”属于合理行使登临权的范围,且认为“虚拟登临”的侵入性比正常行使的登临权更弱,应当包含在登临权行使的合理范围内。此外,《公约》第110条并未限制行使登临权的手段和方式,利用网络手段进行“虚拟登临”不会损害登临权的立法本意。

燕尾段埋深为125~365 m之间,其中大跨加宽段最大开挖跨度21.01 m,开挖高度15.82 m,开挖面积达到267.9 m2。隧道大跨段采用三台阶法进行开挖,连拱段以中导洞超前,右洞全断面先行开挖,小净距段采用右洞全断面先行,左洞全断面再开挖。隧道燕尾段采用Ф42超前小导管支护,长度4 m,间距40 cm;径向注浆锚杆长度4 m,间距环向1.0 m,纵向1.0 m,;开挖后采用I22a型钢和I18型钢钢拱架网喷,钢拱架间距60 cm,喷射混凝土为C25合成纤维,厚度30 cm,二次衬砌为C35钢筋混凝土,厚度60 cm。

但另一部分专家的观点正相反,他们认为通过网络手段行使的“虚拟登临权”比现实登临权的侵入性要强,因为,在运用网络技术进行登临时将可能获取比传统登临所需要的多得多的信息,从这个意义看,“虚拟登临”的侵入性更强,会超出登临权行使所必要从而影响其合法性。此外,专家认为“虚拟登临”违背了登临权的文本意义,实质上并没有登临该船舶。

(2)罪行属于扰乱沿海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或扰乱领海的良好秩序;

笔者认为,在认清“虚拟登临”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后,并且在确定有可以把握执法“度”的网络技术之前,应谨慎采取“虚拟登临”的方式。

3. 专属经济区的军事网络行动问题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公约》第56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公约》第58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主要包括: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在行使这些自由的同时,其他国家需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塔林2.0第47条规则指出,一国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采取的网络操作行动必须适当顾及该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所采取的网络操作行动需是为了和平的目的,除依照国际法另有规定外。[1]

11月4日凌晨,福建泉州东港石化公司码头的运输船,在装卸作业时,因软管垫片老化、破损,导致6.97吨碳九产品漏入近海,造成水体污染。11月4日18时,泉港区已出动船舶100多艘次、人员600多人次,调集近600袋油毡进行吸附回收,碳九泄漏海域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截止11月8日17时,泉港区医院共接诊疑似受污染患者52名。供图/视觉中国

塔林2.0中关于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采取的网络行动的规范与传统国际海洋法基本是一致的。假如一国的网络行动干扰了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能源设施的运行,则该网络行动将归属于沿海国管辖权范围。

外国军舰有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自由航行的权利;但是,它在通过专属经济区时能否进行军事行动,特别是使用武器,进行操练、演习或武器试验,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部分专家指出,《公约》仅规定其他国家要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却未提“顾及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安全利益”。因此认为,外国有网络操作能力的军舰或军事飞行器在专属经济区内或通行时,可以自由航行和操作,而无需征得沿海国同意。

而有少部分专家则认为部分军事行动,尤其是涉及到情报功能的网络行动,在未经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出现在该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这些专家认为,《公约》规定的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其内涵也包括国家安全。

在这一问题上,大多数专家组的专家认为军事行动不会影响沿海国享有其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笔者并不认为此处大多数专家的观点具备合理性。一国的专属经济区是紧邻其领海的海洋区域,在此范围内的外国军事行动对沿海国安全存在较大威胁,如果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存在威胁,又何来不影响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一说呢?此处大多数专家的观点显然有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对出现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行动确有必要做一定区分,就如上述少部分专家所建议的那样,对于特定的军事网络行动需要征得沿海国同意。这样的做法更为妥当。

4. 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因为朋友圈不再是那个可以随时抒发心情的地方,就算实在想发,也要设置分组,认真思考,仔细筛选。如此麻烦,不如不发。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3]

塔林2.0第48条规则解释了领海范围内的网络行动规则。即船舶航行经过一国的领海范围时享有无害通过权,该船舶所从事的任何网络操作行动必须符合行使无害通过权所需满足的条件。[1] 专家组指出沿海国有权在特定范围暂停无害通过权,前提是这种暂停是为保护其安全所必需。但这种暂停必须无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外国船舶。例如一国为进行涉及网络操作行动的军事演习暂停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因为其他船舶的出现可能会引起网络安全风险。

为了对可能致使其通过“非无害”的情形做详细分析,塔林2.0的专家组举出了八种导致“非无害”的情形:

管理员可以查看和修改个人信息,包括工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部门、电话、住址等。 可以修改个人登录密码。可以退出系统功能。

(1)对沿海国用网络手段进行非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使用或试验网络驱动的武器,该武器影响范围不局限于该船舶自身及其系统范围内;

(3)采取用于收集信息的网络行动危害沿海国的安全;

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个社会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以来,已把一个积贫积弱的旧中国建设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着13亿人口的执政党,是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的思想文化建设,直接关系着全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方向,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4)通过网络手段散布的消息影响到沿海国的安全;

(5)飞行器或其他军事设备的发射、启动、着陆等,包括那些从事或有能力从事网络操作行动的设备;

(6)研究与调查活动,包括那些通过网络或网络手段促成的;

(7)意图干扰沿海国通信系统或其他设备与装置的网络操作行动;

大学生的自主学习实际上是人格的自我完善和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过程,是个体终身发展的基础。大学生的自身发展必须建立在自主性的基础上。自主性是现代人应具备的道德特征,是人的主体性最核心的规定,通过自主学习能够发展培养人的自主性。[1]

类比思维不仅是数学问题探索中常用的一种数学思维方法,也是解决实际问题常用的一种方法。除此之外,数学中常用的直觉思维、类比思维、归纳思维、发散思维等思维方式贯穿于概率统计教学的始末。在教学过程中,应将上述的思维方法融入到课程内容教学中,通过思维方法的学习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必要的方法论,促进学生思维与应用能力的培养。

(8)及其他与通过领海无直接关系的网络行动。

专家组认为上述列举并未穷尽,还有一些间接行动也可能构成对沿海国的安全威胁,也使其通过“非无害”,并举出例子:向已被沿海国切断通信网络的叛乱分子提供无线接入,也构成对沿海国安全的危害,从而导致其无法行使无害通过权。

另外,如果一国船舶在途径沿海国领海时进行了针对第三国或者位于第三国范围的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操作行动,是否构成对沿海国“有害”?大多数专家认为,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不得从事影响沿海国安全、良好秩序的网络行动,包括危害沿海国与第三国关系及其对第三国义务的行动。如果一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通过时用网络手段攻击了第三国,那么其行为危害了沿海国与他国的外交关系,因此这样的通过“非无害”。

但仍有少部分学者认为这样的网络攻击行动与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无关,至于是否会影响该沿海国与他国的关系则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包括网络行动的性质、公开的程度、当事国间现有的关系状态等等。

综合本组病例,我们认为晚期甲状腺癌需尽量保留1~2枚甲状旁腺,以保证术后甲状旁腺功能正常。目前还可以使用纳米碳负显影,或者术中甲状旁腺检测,但是对于累及喉气管和食管的晚期肿瘤,实现的可能性不大,此种情况下以保护对侧远离肿瘤的甲状旁腺为首要任务。

专家们所讨论的船舶途径一国领海时实施针对第三国的网络行动的情形,可以说是一种假设的现象,现实中是否会出现尚未可知。若单就这样的假定情况来分析该行动是否影响无害通过权的行使的确会产生争议。就笔者来看,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的问题,单纯根据这一假设,来认定其行动影响沿海国与第三国的关系,理由是不充分的。更不用说对沿海国安全、或良好秩序造成危害。因此,笔者同意少部分学者的观点,这类行动的后果取决于多重现实因素的综合考量。

5. 在领海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后果”的理解

(1)该船舶利用网络手段从事海盗;

国际海洋法制度中的登临权,是主权国家行使的一种海上管辖权,是沿海国官员有确定理由怀疑外国船舶有违法行为或违法企图时,接近和登临外国船舶的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或(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虚拟登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在当今网络如此发达的社会,通过网络手段行使执法职能并不鲜见。但就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运用网络技术的人很难把握控制通过网络技术进行执法行为的“度”。正如上述专家所指出的问题,虽然“虚拟登临”确实对行使登临职能有帮助,但这种网络方式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也会埋下隐患。假如行使登临权的国家别有用心,在“虚拟登临”的同时进行情报收集活动或窃取机密等与执法行为无关的行动,就有可能对被检查船舶及其所属部门造成巨大损失或危害。

(3)经船长或船旗国请求沿海国官方的协助;

(4)为取缔毒品走私所必需。[1]

可见塔林2.0中该条的规定大体上沿用了《公约》中的规则。区别可能仅在于从事这些罪行的手段包括了网络行动在内。就这条规则,专家组对第一款中的“后果”是否必须是有一定规模的后果产生了意见的分歧。有较少一部分专家认为,罪行的后果如果足够微小可能并不足以导致沿海国刑事执法管辖的适用。然而大多数的专家主张任何违反沿海国法律的犯罪行为都足以导致沿海国刑事管辖权的适用,而不论其后果的严重性。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此处多数专家的观点更合理。此条规则的立法意图是为了指出沿海国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那么一旦外国船舶从事的行为依照沿海国法律构成犯罪,且其后果及于沿海国,沿海国就可以对该犯罪行动行使刑事管辖权。这与该犯罪行动产生的后果严重性无关。不需要等到罪行的后果达到怎样特定的严重程度才导致刑事管辖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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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考与启示

塔林2.0关于海洋法的部分主要编纂了可适用于网络行动的海洋法规则,通过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这些规则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塔林2.0对海洋法规则的编纂是不完整的。无论是基于何种因素的考量,从规则的数量与涉及的内容都可以看出,塔林2.0中列举的海洋法规则并不是所有可能涉及到网络行动的规则,规则的内容与结构都是不完整的。笔者分析,出现这种现象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专家组对于可适用于网络行动的海洋法规则还存在诸多分歧,所以只列出能够获得各方认同的规则;另一方面,除了存有分歧的规则外,可能还有可适用于网络行动的规则,但专家组认为这部分规则在对传统的物理行动的适用和对网络行动的适用上并无太大区别,没有必要再单独列出来,只将有必要在网络环境下重述的规则编入塔林2.0。

其次,塔林2.0中的海洋法规则基本沿袭了国际海洋法的制度内涵。虽然在语言表述、行为模式等方面,针对网络行动的海洋法规则与传统的海洋法规则相比还是有所出入,但塔林2.0针对网络行动编纂的海洋法规则从本质上沿袭继承了传统海洋法规则的制度设计和立法宗旨与目的、规则的内涵。这样编纂的规则既可以保持其权威与合理性,同时又兼具对网络行动特殊性的细微调整,更有利于手册中规则被国际社会接受。

再次,塔林2.0编纂的规则在表述上呈现出明显的原则性,这种原则性不是说没有阐明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反,手册的规则在这方面是不缺的),而是体现为对涉及规则具体适用等细节问题不作深究。之所以会有这个特点,原因应在于当前各国就适用于网络空间行动的国际法规则的立场大体上一致,即各国都同意现有的国际法规则(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但对于现有国际法规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问题,各方存在不同意见。这种分歧体现在网络空间的规则拟定过程中就表现为,各方都承认应该适用的规则有哪些,但如何将这些规则在网络行动的特定行为模式和环境下重新表述、体现其规范的价值才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因此,塔林2.0在争议尚未解决之前对规则做了原则性表述的处理。

最后,塔林2.0规则的国际软法属性明显。这个特点不仅体现在海洋法规则上,也是贯穿在整个手册的规则中。塔林2.0作为国际法专家编纂的手册,从形式上看,应归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的“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那么,这种以学者学说的形式编纂的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手册是不是网络空间的国际软法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首先,从国际软法的基本概念来判断,塔林2.0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些军事专家拟定的规则对未来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且对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所以它们作为网络空间国际软法的属性应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在当前网络空间国际硬法严重缺位的前提下,网络空间的国际软法挑起了为网络空间行为活动制定基本原则或规则的大梁。结合当前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软法发展状况,全球范围内仅有塔林2.0中对网络空间有可能涉及的国际法规则做了最全面深入的阐释。无论是对现有的国家实践,还是对未来网络空间国际硬法规则的确立,塔林2.0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对塔林2.0中的海洋法规则的分析过程中,笔者还得出了几点启示:

第一,塔林2.0本身存在着深厚的西方背景,其所载之规则有对西方立场和做法的倾向性。这一点笔者在第二部分分析时也已指明。塔林2.0是北约主导出台的,且其国际专家组的成员多数来自西方国家,无论从其人员构成还是规则内容的体现来看,都有着极其明显的西方背景。

第二,塔林2.0作为国际软法,其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以及能否在未来转化成“硬法”尚未可知。就笔者来看,塔林2.0所具备的浓厚的西方色彩使其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中立性,那么其所载的规则能否得到广大国际社会的承认与认同还需要时间来验证。

第三,中国等新兴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国际规则构建中还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塔林2.0的国际专家组中纳入了来自中国的专家,就这一点来看还是值得肯定的。但即便如此,中国等新兴国家的立场在专家组意见中还是体现为“少数声音”。未来,中国及其他新兴国家还应争取发挥更大的影响和作用。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深入渗透到全世界的方方面面,结合这类高科技技术带来的巨大变化对传统的国际法规则进行适当发展或调整将极为必要。在网络空间的国际法规则正式出台以前,如本文主题这样发展适用于网络行动的各个部门法(如外交法、海洋法、外空法等)将是必经之路。在发展相关规则的过程中,我国需防止一些国家利用其政治、外交,甚至是学术影响力左右国际法规则发展的方向。在未来的网络行为规则构建过程中,中国需从多方面着手抢占塑造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在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

参考文献:

[1] Michael N. Schmitt ed. Tallinn Manual 2.0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Cyber Operations [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232-246.

[2] 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6: 153-154.

[3] 邵津. 国际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130.

 
居梦
《科学经济社会》 2018年第01期
《科学经济社会》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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