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处理若干问题的浅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本文将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切入点,重点分析财税处理工作的相关问题,主要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田园,文学里的另一个神话是故乡,且经常和田园神话纠缠在一起。前一段时间,大家都在写“每个人的故乡都在沦陷”,感叹一份曾经的美好在渐渐消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乡村开始凋敝,这是事实。但是很多感叹不是为了哀婉这个,倒像在构建一个关于过去的田园神话。

用3课时完成实验Ⅲ。该实验的设计主要参考文献[1],目的是希望学生深刻理解大数定律的含义,同时通过概率实验来求出一些复杂积分的近似值。

一、会计准则下的融资租赁业务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认定融资租赁的性质方面,会计和法律等角度始终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在法律层面认定融资租赁,需要将合同作为重要的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租赁规定的要求,在租赁业务到期的情况下,要求向承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仍存在特殊的租赁资产情况,应当结合承租者的具体要求进行定制,具体表现在专用船舶等方面。如果租赁的期限相对较长,且自租赁业务开始日期确认资产使用寿命中占据大部分的比重,租赁的期限条件通常以所有权未转移为标准。作为承租人,具备了优先采购租赁财产的权利,而购买价格一般具有象征性,实际支付的价款都不高于租赁资产采购市场的公允价值。作为承租人,其在租赁当天最低的租赁付款额度现值与租赁当前所租赁的资产公允价值大致等同。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时候,仍然会将租赁合同作为主要的对象,进而对租赁性质做出相应的判断。

特别是在核算方面,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度与最初的直接费用,都是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的重要组成。而所谓的没有实现融资收益,即应该收取融资租赁款项却没有对剩余价值做出担保总和与当时价值的差值,租赁收入也被认定为分期。通常情况下,借方核算长期应收款项包括了没有对剩余价值的担保和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等,而贷方在核算方面则涵盖了银行存款、没有实现的融资收益以及融资租赁的资产。一旦租赁期限结束,而承租人决定采购租赁资产,那么出租人则需要将借方记为银行存款,贷方记为长期应收款。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参与到融资租赁的资产,其入账的价值需要以融资租赁当天其自身的公允价值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少的租赁付款额度现值为标准进行确定,要将两者当中的较小金额作为标准。在此基础上,要对没有确认融资费用的情况加以确定,与最低租赁付款金额、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差的价值等同。在会计分录方面,通常会将借方记为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者是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相关科目。而在贷方则记为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以及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如果没有根据具体期限而被认定成融资费用,需要遵循具体的利率法完成分摊目标,同时,保证成本在本期中的损益被纳入其中。如果是租赁资产的计提折旧,那么承租人在折旧方法中应保证与自有资产的一致性,同时,在折旧期限中,强调对资产使用时间与租赁期限的思考。如果处于优先选择权的条件下,作为承租人才支付采购金额,应将借方科目记为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方科目记为银行存款等。与此同时,要求把固定资产在融资租进固定资产的科目转入到与其相关的明细科目当中。

二、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处理问题分析

(一)营改增前后营业额与融资收益未实现方面

1.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在施行营改增之前,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实际所缴纳的营业税一定要严格遵循具体的要求与规定处理。其中,要对营业额加以确定,一般来讲,需结合实际的成本价款、残值以及价外费用等加以计算。特定期限营业额则是应该获取的所有价款在与价外费用计算总和的基础上,将实际成本减掉。若存在周期的限制,需要对营业额在期限之内分配的平均性加以考虑。而保险费用、增值税、采购原价格、借款利息以及消费税等都是实际成本所包含的内容。当企业上缴营业税的时候,基数指的就是在当期租金当中所含利息和所需承担银行借款利息的差值,在计算的过程中,将税率确定为5%。在分录方面,要求将借方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贷方则记为应交税费。对于确认利息的收入,可以将借方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并把贷方记为利息收入。

3.在增值税缴纳额度计算的过程中,作为融资租赁企业,要求所承担银行及借款的利息在增值税领域中实现价税的有效分离。与此同时,根据分离以后的价格部分,将借方记为财务费用。而根据分离以后的税额部分,将借方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综合考虑所需承担的银行价款利息,将贷方记为银行存款。

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是信息时代的新兴技术之一,最早不是我国研究开发的,而是由国外研究进行开发的。其主要仪器设备是三维激光扫描仪,结合激光测距的基本原理,采用伺服马达设备及扫描进,按照既定目标要求对有关的行业进行扫描和定位,进而根据流程获得纹理信息及三维坐标,最终充分体现出三维场景。

2.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所有涵盖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应遵循相应的规定对增值税进行缴纳。而针对应收客户而言,在其月租金当中涵盖了利息,必须在客户实际收取月租金的过程中,根据当期月租金实际收入中的利息金额,将借方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而贷方则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者是利息收入等。

综合考虑营改增制度的实施要求,对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其销售额度与所获取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总和基础上将借款利息、保险费用和安装费用等支出扣除等同。另外,企业必须经过商务部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同,才能够成为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人。由此可见,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来讲,在实践过程中所需缴纳的银行借款利息也可以在实际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在此基础上,开展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求银行借款利息要满足价税分离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把税额纳入到应交税费的会计科目当中完成抵扣。

(二)售后回租业务方面

在我国有关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收问题方面,对于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过程中,承租人对于标的物的转让并不属于销售的行为,所以作为承租人就难以为出租人开具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综合考虑营改增制度要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整个范围中,售后回租的出租房,在索要可以触类型的资产或者是可移动资产的本金,一定要获取承租方开具的相应的发票。若无法获取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凭证,出租方是不允许对本金进项税进行抵扣处理的。由此可见,作为售后回租出租方,应当获得发票,并将其作为抵扣的凭据。在理论层面分析,增值税开具要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同时,要及时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售后回租无法体现销售行为的本质,所以,中庸的方法就是在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过程中,开具增值税的零税率发票并交由出租方,将其作为抵扣的凭据。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融资租赁业务和财务处理仍然和税务制度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未来的发展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处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6(21).

[2]范义敏,李素英.“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及财税处理[J].现代企业,2017(08).

[3]赵恩波,樊锐.全面“营改增”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影响分析[J].财经界,2016(30).

[4]曹志鹏,唐春花.“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财税处理探析——基于出租方的视角[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7).

[5]栗艳玲.营改增新政下有形动产直租业务财税处理探析[J].商业会计,2015(05).

[6]王坤.存在担保余值条款的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处理探讨——基于承租人视角[J].商业会计,2015(17).

 
战燕燕
《会计师》 2018年第08期
《会计师》2018年第08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