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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所见居延地区的人口构成

更新时间:2016-07-05

“居延地区”是一个历史概念,汉代曾在张掖郡下设居延县。本文所说的“居延地区”大致相当于从今天的酒泉市金塔县鼎新镇至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的黑河下游这段区域。20世纪在该地区出土的六万多枚河西汉简有非常丰富的居延地区人口史料。通过对河西汉简人口史料的梳理,笔者认为汉代居延地区的人口主要由六部分构成。

一、实边移民

西汉元狩二年(前121),汉武帝通过两次河西之战,将河西地区纳入了西汉王朝的统治范围,并将降服的四万多匈奴移出河西,置“五属国”以处。此时的河西地区基本上处于人口真空状态。为了巩固河西边防,经略西域,西汉王朝做出了移民实边的战略决策。

史料记载,西汉王朝曾于元狩三年(前120)、元狩四年(前119)、元狩五年(前118)、元鼎六年(前111),从中原地区向河西走廊大规模移民 [1]

关于向河西移民的数量,《汉书·平淮传》记载:太初元年(前104),“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齐陈骏认为:“河西则指武帝所设四郡,即使以四个地域平均分配,河西亦应有田卒十五万人。”[2]《史记·大宛列传》:“汉武帝太初三年(前102),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从上面三次有数字记载的移民来看,“西汉前期向河西的移民不下四十万”[3],居延地区作为防御北匈奴的军事要地,移民的数量自然也不会少。

西汉王朝对移民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抚政策。移民迁徙有专门的使者护送,由内地到西部的沿途,各地郡县提供交通工具和充足的食品供应。到了迁移地以后,就赐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分发已经建好的住房、家用器具,给予农具,借给犁、耕牛、籽种、口粮,让他们安心开垦荒地,种植粮食。史称“……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先为室屋,具田器……赐高爵,复其家”,一般移民开始都“复其家”,就是“勿收租”“除算赋”。

(1)建始二年三月戊子朔乙巳,氐池长延寿移过所,遣传舍佐普就,为诏送徒<徙>民敦煌郡。乘轺车一乘,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长,令史临,佐光。四月己亥过,西。(IDXT0210①:63)

此简有具体的时间,为西汉成帝建始二年。建始二年为公元前31年。氐池,为汉张掖郡属县。过所指所经过之所,后成为通关文牒的专称。

此简出自甲渠候官。简中“寿王谏”当为人名,此人身份为“私属奴”,即私奴。

五凤为汉宣帝年号,五凤二年是公元前56年。武安,属汉魏郡隶县。简中所记为五凤二年五月,武安县左尉德调奉命护送一批魏郡武安县的役卒至张掖郡戍田,从事屯田劳作。此简出自肩水金关,应该是这批人员出入关时的记录。这批魏郡武安戍田卒是到居延地区的屯田区从事农业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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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河西地区的移民大多是在政府组织下进行的。当移徙到河西的人员到达目的地后,首先要向所在县着籍,再按国家相关政策,提供居住之所,并分配田地、农具等基本生产工具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根据汉简反映的情况,这些被迁往边地的民众需向当地官府缴纳赋税并定期服劳役。他们都属于政府直接控制下的编户齐民。

此外,河西移民中还有不少人是自发从内郡迁徙到河西地区的。这些零散的移民其行为有各种原由,或为生活所迫而背井离乡,或至边塞投亲靠友,或远居边地避祸自保,或故土难返而扎根边地等。随着汉王朝对河西地区的深入开发,河西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松风触耳轻飞过,娇红剌眼当机悟。 红冷下枝头,风吹何处收? 此中本无色,色向空中得。 秃顶一髯翁,倏然破色空。[3]112

二、少数民族

在先秦至西汉初期,先后在河西地区生活的人群主要是各个游牧民族。从现有考古成果和史料来看,较早在河西走廊西部地区生活的族群是羌、戎等,后来又先后有乌孙、月氏、匈奴等民族在此游牧。

居延边塞作为西汉王朝在西北河西走廊边郡设置的重要军事要塞,除移徙大量的内郡人至居延地区成为居延县的户籍民外,还从全国各地征发戍卒至居延边塞服役。这些戍卒也是居延地区人口的主体部分之一。从汉简中我们亦可见有从内地输送戍卒至边塞的文书记录。如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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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以羌人为主体的人口大量东迁造成河西走廊的地理真空[4]101-104。也就在这个时候,月氏、乌孙两个民族乘机大量迁入河西,填补了这一真空地带,完成了河西人口主体的历史性转变。月氏、乌孙迁入河西地区后,月氏在酒泉、张掖、武威一带游牧,乌孙则在玉门以西至敦煌、瓜州一带游牧。《史记·大宛列传》记载,月氏“行国也,随畜移徙,与匈奴同俗。控弦者可一二十万”。其种群规模还是比较大的。相对月氏来讲,乌孙人口较少。《史记·大宛列传》记载乌孙的生活方式是“随畜”;《汉书·西域传下》也说乌孙“不田作种树,随畜逐水草”。秦朝初年,月氏攻杀乌孙王难兜靡。乌孙西迁依附匈奴,月氏占领了整个河西走廊。公元前3世纪前后,匈奴逐渐强盛起来,但还不能和月氏抗衡。为了搞好和月氏的关系,匈奴头曼单于将太子冒顿送给月氏作人质。公元前203年前后,月氏被匈奴打败,大部分迁至天山一带。公元前174年,匈奴攻杀月氏王,大部分月氏人西迁到中亚。公元1世纪,月氏人建立了著名的贵霜王国,成为中亚地区的强大国家,并创造了犍陀罗佛像艺术,史称大月氏。而留居于张掖、酒泉祁连山一带的小部分月氏人依附羌人,史称小月氏。后来小月氏人中的多数迁到河湟地区,称为“湟中月氏胡”,少部分留在张掖地区,与汉族杂居,依附于汉朝,称为“义从胡”,逐步融合于羌、汉等民族。月氏战败西迁后,匈奴占领了整个河西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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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濮阳邑里田平见胡戍卒周正无。青马里徐寿□□□□黑状长粗能书如牒。敢言之(822)

此简“田平”和“周正无”为人名。简中所言“胡戍卒”正是特别标明戍卒周正无为胡人。此简出自敦煌马圈湾,可知周正无是居住在敦煌地区的胡人。西汉后期及东汉初的居延地区,也生活着数量不少的胡人。这些胡人中有不少人以骑士身份服役于汉朝军队,称“胡骑”[5]。如下简所记:

(4)以食斥候胡骑二人五月尽……(182.7)

此简为一份提供给胡骑五月至某月的禀食记录。简文中“斥候胡骑”指在居延边塞服役,专司侦伺敌人踪迹的胡人骑兵。此简出自居延大湾遗址(A35),所记录的胡骑当属于肩水都尉府管辖。有关胡骑的记载还见如下简文:

(5)□输状佰胡骑泉行六里(187.15)

(6)吏十一人、民四人、徒五人、囚十人、胡骑……轺车□/(72EJC:156)

上二简分别出自甲渠候官和肩水金关。简中所记载的“胡骑”都属于居延边塞的骑士。简(5)中的“泉”为胡骑名字。记有胡骑姓氏的亦可见载下简:

(7)胡骑苑氏(竹简)(73EJT37:979)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简文所记或为出入关人员名籍登记。简为竹质,较为特别,此胡骑姓苑氏。

居延汉简载有“小月氏”和“柳羌人”。如下简:

河西归汉后,尽管匈奴主体移出河西,但由于河西地域辽阔,还有一部分匈奴人游牧在水草丰美的河西地区边缘。在河西汉塞有一些胡人亦成为西汉王朝屯戍吏卒。如简文:

(8)□/小月氏柳羌人 (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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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简出自地湾(A33),地湾属汉肩水候官所在地。故此简所记载的人员很可能属肩水候官所管理。柳羌人应是羌种一支,小月氏是指据河西走廊南山生活的月氏遗种。至于此简中的小月氏人和柳羌人的关系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小月氏和柳羌人是两个不同的种属,一种是小月氏已经羌化为柳羌人。由于简残文缺,二者皆不能证实。

(9)甲渠言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者(EPF2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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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延地区生活有卢水胡。如简载:

(10)死罪屋阑游徼当禄里张彭祖。以胡刀自贼,刺颈各一所,以辜立死。元康二年三月甲午械系。属国各在破胡受卢水男子翁□当告(73EJT30:6)

(11)捕缚卢水男子因籍田都当故属国千人辛君,大奴宜马…… (73EJT30:144)

上举三简分别出自甲渠候官和肩水金关遗址。简中“卢水”指世居卢水的少数民族,西汉时期内附汉王朝。卢水即古弱水流域,其大致位置应属于古弱水中游,流经今河西走廊张掖平原地区。

三、官私奴婢

两汉时期,奴婢分官、私两类。为抵御北方匈奴等游牧民族侵挠,巩固塞防,汉王朝在北方边郡起障城、塞垣,同时征发数以万计的役卒赴边戍守。此外,为补充劳动力的不足,除大量罪徒谪边外,还将大量的奴婢输入边塞从事各种杂役劳作。

从汉简记载来看,在居延地区有数量不少的官私奴婢。官奴婢在河西边塞的驿置机构和各级屯戍系统中从事各种劳役。如敦煌悬泉置作为河西走廊西段一个重要的大型驿置机构,除有大量的吏卒人员服役外,也有为数不少的官奴婢在悬泉置从事各种劳役杂作。如悬泉汉简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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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食鼓下官奴庆等十五人、迎护羌使者…… (Ⅰ0116②:7)

此简记录了悬泉置给十五名官奴提供饮食。在居延汉简中亦可见居延地区的各级官府中有官奴婢的记录。如下简文:

(13)肩水金关,居延令印,十月壬寅官奴李□以。奴马□ (073EJT6:5A)

五凤为汉宣帝年号,五凤三年三月丁丑朔癸卯,癸卯为三月二十七日,公元前55年5月16日。所谓禀名籍是指发放食粮等物的花名册。此简是玉门候官的士吏向都尉府上报四月中吏之妻子、子女和私从者的廪食名籍。

第一枚简为一李姓官奴十月壬寅日出入肩水金关时的登记录副。第二枚简记载了由官府提供给官奴婢以布、絮等生活数据。

私奴婢是由私人蓄养以供使唤的奴仆。《汉书·五行志》:“今陛下弃万乘之至贵,……置私田于民间,畜私奴车马于北宫。”私奴婢在河西边塞的数量亦不少。如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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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候长刑凤。毋服兰,弓椟敝……二斗榼少一,私奴在部(EPT59:440)

此简出自甲渠候官。作为边塞部的负责人候长刑凤有一定经济基础,故私养有奴婢。从简文“私奴在部”可知,候长刑凤部署所办公时亦可将私奴带至部中服侍。私人奴婢作为私人的私有财产要被官府严格登记造册。如简文:

(16)候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大婢一人二万,轺车二乘直万,用马五匹直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服牛二六千,宅一区万,田五顷五万,凡訾直十五万。(37.35)

此简为候长礼忠的财产申报文书。其中礼忠的财产中有“小奴二人”和“大婢一人”。据申报材料可知,“小奴”价值为一万五千,“大婢”价值为二万。由礼忠家所有的奴婢价钱可知,在河西地区只有家境殷实的家庭才可能畜养得起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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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莽时期将奴婢改称为私属。《汉书·王莽传》载始建国元年,“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是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钱市买。讹言大钱当罢,莫肯挟。莽患之,复下书:‘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王莽禁止私奴买卖与当时社会性质相抵牾,民间私买私卖奴婢的需求仍在进行,由此获罪者的数量巨大。居延汉简中属新莽时期的简中即称私奴婢为“私属”,如简载:

(17)□/骑司马顺以秩次行都尉……

私属奴寿王谏杀人,已□□/(EPT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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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凤二年五月壬子朔辛巳,武安左尉德调为郡送戍田卒张掖郡(73EJT37:1099A)

四、从者

在河西边塞还有数量不少的私从者,这些私从者多来自河西边郡,受边塞士吏雇佣,从事杂役劳作。汉简所记,带私从者的有士、书吏、骑士、外塞吏、候长等。私从者的食粮、装备等生活数据大都由雇主负责,私从者除了为雇主干活外,还在官府从事田作和各种杂役,官府也会给他们一定的廪食。从者在居延边塞数量不少。从者受雇于各级官吏和赀家等,有一定经济基础,主要从事随行服侍、驾牛马车等。从者属于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有一定人身自由。

(18)募从者始昌里公乘成次,年卅八,长七尺四寸□/(73EJT37:695)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简言“募”指从者为某人所雇。成次其爵为公乘,年龄三十八岁,高七尺四寸。

晚上,罗四强跟罗爹爹一起过来拿轮椅。阿东已经把轮椅擦得干干净净。罗四强让罗爹爹坐上轮椅,试着推了几下。他从未推过,拐弯抹角,竟是不熟练。阿里原本在看电视,见罗爹爹坐在轮椅上,忙上前说:“我要推罗爹爹。”

(19)私从者茂陵嘉平里丘丑,羊二头,头二百九十。案害从臧五百以上真臧已具主(788)

茂陵为武帝置,莽曰宣城。治今陕西兴平市东北。丘丑为私从者,为茂陵嘉平里人。从简文记载可知,丘丑虽为私从者,但丘丑亦有两头羊的私产。

(20)始建国二年桼月尽三年二月,候舍私从者、私属禀致(358)

此简时代属新莽始建国时期。简中的“私属”即私奴婢之称。候舍指供候官之候日常生活起居之所。私从者和私属随侍左右,供差遣驱使。

从居延汉简记载来看,私从者中既有居延县籍人,也有非居延县本地人,从外郡随官吏到达居延地区。如下简记载:

(21)地节三年正月戊午朔辛酉,居延军候世谓过所,遣私从者河内郡温里左通私市张掖郡中,谒移过(73EJT24:267A)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为出入关的登记,时代为西汉宣帝时期,地节三年为公元前67年。从此简记载可知,居延军候世的私从者左通为河内郡温里人。左通被军候派至张掖郡中购买私人物品。

居延汉简记载表明,在河西边塞,随吏之私从者亦可从各级机构中获得相应的配粮。如下简记载:

(22)出麦七石八斗□□以食吏、吏私从者二人,六月尽八月(303.9)

此简出自大湾(A35),为汉代肩水都尉府治所。简文是对某吏及其私从者三个月食用麦的记录。再如敦煌汉简记载:

(23)五凤三年三月丁丑朔癸卯,士吏带敢言之,候官谨移吏妻、子、私从者四月禀名籍一编。敢言之(998)

(14)教诸谨与行丞事司马庄、主官掾并,杂物、赋,官奴婢用布絮如牒。纟、絮布余一斤 (73EJF3:433+274)

(24)故居延尉丞王卿、妻宣君、宣君子小女君至、吏十四人、私从者(73EJT1:12)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为出入关记录。简中所记出入肩水金关“吏十四人,私从者”指十四名官吏及其私从者。

五、屯戍吏卒

夏、商、西周时期,河西走廊以西地区的主体民族是羌族。羌族主要以游牧为主,兼农业种植。河西地区的考古研究证明夏、商、西周时期的经济形态以种植业为主,兼营畜牧业。气象学研究表明,距今4000年以后,西北地区经历了长达持续数百年之久的气候寒冷期。西周后期到春秋时期,河西地区气温持续降低,生产环境进一步恶化。由于气温条件已不能满足当时的主要农作物——粟类作物生长的需要,羌人开始大规模地向气候相对温暖的中原或东南部地区迁移[4]101-104

(25)所送卒名:程诩、李褒、孙克、廉宪、黄钦、张丰、杜嘉、董□、黄辅、韩尊友(73EJT23:900A)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简言“所送卒名”表明此简文为一份与戍卒相关的花名册。其所护送的戍卒计十名。这些戍卒应是从某地统一送至居延地区服役。这些戍卒在途经肩水金关时为关卒所记录。

除本人服役外,在河西屯戍士卒中,还有庸卒,受雇于人,代人戍边。如简文:

(26)上党郡五凤四年,戍卒壶关修成里阎备,庸同县同里韩眉中。县官衣橐(1068)

此简出自敦煌马圈湾。此简是一枚封检。“”即用以表示封检。此封检所封送之物为县官分发给赴边服役戍卒的官衣,统一装在衣橐中。壶关为上党郡属县,治今山西长治市北。修成里为里名。庸即取庸代戍。戍卒阎备是庸同县里的韩眉中。从此简文记载来看,取庸代戍的制度在汉时确曾执行过[6]。在执行“过更”“践更”这一制度时,取庸代戍者多为同郡县之人。

居延边塞有应募的戍卒。《汉书·苏武传》载武帝天汉初年,“(苏)武与副中郎将张胜及假吏常惠等募士斥候百余人俱”。师古注曰:“募人以充士卒,及在道为斥候者。”《汉书·宣帝纪》:“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及应募佽飞射士,……诣金城。”这些应募士是从自由民中招募而来的士卒。在居延边塞,亦有应募戍边者。如下简文载:

(27)□/建平五年十二月丙寅朔乙亥,诚北候长充□言□官下诏……募谨募戍卒庸魏□等□□□□名□□/(224.18+137.3)

此简出自甲渠候官。简由两残简缀合而成。部分简文模糊不清,难以释读。建平,西汉哀帝刘欣年号。简所记建平五年即元寿元年(前2年)。简文为甲渠候官诚北部候长充的上报文书。文书中提及“募戍卒”“庸”等,证明在西汉末期居延地区仍通过募、庸的形式征发士卒戍边服役。

河西边塞候望系统的士卒在汉简里被称为“戍卒”“隧卒”或“候望卒”。屯田系统的戍卒在汉简里称“田卒”或“戍田卒”。从汉简记载来看,河西边塞的屯戍吏卒从各郡国征发,而其中以敦煌、张掖郡籍的戍卒为多,这种现象表明官府在征派服役之人时采取的是就近原则。

从汉简吏卒廪名籍和出入关符等记载来看,部分屯戍吏卒还携带家属,戍卒的家属成员有妻子、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旁系亲戚等,这些人员也是居延地区人口构成的一个重要来源。如下简记载:

(28)橐他通望隧长成裦建平三年五月家属符。妻大女觻得当富里成虞年廿六,子小女侯年一岁,弟妇孟君年十五,弟妇君始年廿四,小女护恽年二岁,弟妇君给年廿二 (73EJT3:89)

(29)橐他勇士隧长井临建平元年家属符。兄妻屋兰宜众里井君任年廿一,子小男习年七岁,兄妻君之年廿三,子大男义年十,子小男冯一岁。车一两,用□(右侧刻齿)(73EJT6:42)

从此二简记载来看,两位隧长的家庭规模大,成员多,其家庭关系亦较为复杂。通望隧长成裦的家庭包括他自己在内共有七人,成裦的妻子、女儿,成裦的三位“弟妇”及一位侄女。勇士隧长井临的家庭成员为井临的嫂子井君任及侄子,井临的另一个嫂子君之及两个侄子。

六、徙边罪徒

居延边塞戍守役使者除了赴边的戍卒外,还有大量的罪徒徙边减罪。徙边罪徒到达居延边塞后被登记造册,分派于各级机构和烽隧中,从事各种杂役劳作。其具体刑名见诸河西汉简者主要有如下几类:

(30)居延髡钳徒大男王外□/(73EJT37:260)

(31)望幸苑髡钳釱左右止大奴冯宣,年廿七八岁,中壮,发长五六寸,青黑色,毋须,衣皁袍白布,履白革舄,持剑,亡。(40.1)

(32)□/□居延所命髡钳釱左止洛都毌崔□□/(117.32)

(33)乃三月壬戌玉门官大奴髡钳曹百破虏治罢都护事司马丘长钱(789)

髡钳为汉代刑罚一种。谓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史记·季布栾布列传》:“乃髠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髡钳”为五岁刑,简例中的“髡钳釱左右止(趾)”为钳左右脚趾。

(34)□□□□戊戌,令积蒲,八人,完为城旦(1812)

(35)髡钳城旦舂九百石,直钱六万(EPT56:37)

(36)右止城旦舂以下及复作品书到言所 (EPT56:281)

“城旦”为四岁刑。完,即不加肉刑。《汉书·惠帝纪》:“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孟康曰:“完者,谓不加肉刑、髡剃也。”简例中为不加肉刑,故称“完为城旦”。髡钳城旦舂,四岁刑。《汉旧仪》:“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右止城旦舂”谓钳右趾城旦舂刑。

(37)居延鬼新徒大男王武,闰月壬戌出(37.1)

(38)鬼新萧登故为甲渠守尉。坐以县官事欧笞戍卒尚勃,爵减。元延二十一月丁亥论。故觻得安汉里,正月辛酉入(73EJT3:53)

“鬼新”即“鬼薪”,为三岁刑。《汉旧仪》载:“(鬼薪),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从简文可知,鬼薪徒亦戍边。萧登为觻得安汉里人氏,原为甲渠守尉,因为官府之事欧笞了戍卒尚勃,经审定后夺去其爵,定罪为鬼新。此二简均出自肩水金关。从简文记载知,鬼新徒大男王武原是居延籍人,他在闰月壬戌日由北向南出金关;鬼新萧登是觻得县人,故他的路线是由南向北进入金关。由此二简亦可得知,在居延地区的罪徒,如果手续齐备,仍然可以活动,进出关口。

(39)捕律:亡入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鄣逢(烽)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绛而贼杀之,皆要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 (983)

(40)司寇大男杨广年廿五,黑□/(73EJT37:545)

“司寇”为二岁刑。敦煌汉简例“司寇”刑出现于简文《捕律》中,并不是刑徒名籍,但可推测“司寇”徒亦当在戍边之列。耐,剃除颊须,古代的一种轻刑。《说文·而部》:“耏,罪不至髡也……耐,或从寸,诸法度字从寸。”徐锴《系传》:“但鬀其颊毛而已。”《汉书·高帝纪下》:“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颜师古注引应劭曰:“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故曰耏。古耐字从彡,发肤之意也。杜林以为法度字皆从寸,后改如是。”

(41)……山觻得二人送囚昭武……□四月旦见徒复作三百七十九人……卅八人署厨传舍狱城郭官府……六十人付肩水部,部遣吏迎受 (34.9+34.8A)

(42)居延复作大男王建 (37.33)

(43)夫以主领徒复作为职,居延茭徒髡钳城旦大男厮殷署作府中寺舍(560.2A)

复作为一岁刑。犯者不服刑具,刑期一年,其中男子主要是戍边罚作。《汉书·宣帝纪》:“使女徒复作淮阳赵征卿、渭城胡组更乳养。”颜师古注引李奇曰:“复作者,女徒也。谓轻罪,男子守边一岁,女子软弱不任守,复令作于官,亦一岁,故谓之复作徒也。”又引孟康曰:“复音服,谓弛刑徙也,有赦令诏书去其钳釱赭衣。更犯事,不从徒加,与民为例,故当复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名为复作也。”《汉旧仪》:“男卫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汉简中所见“复作”,大都为男子。从简文可知,复作徒罚作的地点为边塞机构的厨、传舍、监狱、城郭、府中、寺舍等,所从事的均是杂务,如修筑城郭、伐取茭草等。复作徒在居延地区数量较大,从简文记载可知者一次就有三百七十九名复作被送往居延边塞。送达的复作需由接收部门专人负责迎受。

(44)□居延甲渠候官永光元年四月施刑徒□/(EPT5:46)

(45)城北施刑皇丰三月食三斛(EPT59:544)

(46)□/□□□见吏、施刑臈用肉致斤 (EPF22:203)

(47)□/弛刑五人,前令弛刑受(72ECC:53)

(48)施刑屯士沛郡山仓县蔡里赵延年 (EPT58:3)

(49)……□□玉门屯田吏高年豤

田七顷给□刑十七人(2434)

施刑,即“弛刑”,罪徒名。汉简中亦称作“弛刑徒”“施刑徒”。《汉书·宣帝纪》:“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及应募佽飞射士……诣金城。”颜师古注:“李奇曰:‘弛,废也。谓若今徒解钳釱赭衣,置任输作也。’……弛刑,李说是也。若今徒囚但不枷锁而责保散役之耳。”《汉书·赵充国传》:“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后汉书·光武帝纪》:“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刑屯北边。”在汉简的记载中,在登记的“施刑”名籍上,一般只有其籍贯而没有爵名,也就是说“施刑”是被剥夺了爵名的。“施刑”被发配到边塞后,从事屯田戍务之类的劳作,如上引简中“施刑屯士”应该就是从事屯田耕垦。张鹤泉《略论汉代的弛刑徒》认为,弛刑徒在边地屯戌,其衣食主要都是由国家供给。但在口粮的供应标准上弛刑和一般按更役制征发来的戍卒并不相同。弛刑徒在口粮标准上要比一般戍卒少三斗三升。而且在居延汉简的戍卒名册中可以看到一般戍卒大都有爵位,但弛刑徒却没有爵位。这些都证明弛刑徒的地位比一般戍卒低下。可知弛刑徒是由国家赦免而去掉刑具的刑徒。在其服役时,对其管制放松了,在行动上有了自由,比原来的刑徒地位有了提高,但弛刑徒仍然是属于刑徒的一种,还是罪人奴隶。在汉代,弛刑徒仍为国家所役使,主要被用来服劳役、充兵和屯戍[7]。这些罪徒所从事的杂役多是劳动量大、持续时间长的体力活,但在粮食供应上较普通戍卒的月口粮要少三斗三升,这也是对罪徒的一种惩戒方式。

(50)城仓库、延水、居延农、甲渠、殄北、卅井候官督蓬……及省卒、徒缮治城郭、坞辟。令丞、候、尉史遂等,三老(EPT57:15)

简文“省卒、徒缮治城郭、坞辟”指省卒和罪徒一起从事修缮城郭和坞壁的劳作。

(51)□/当修治凡章用积徒四万四千(EPT56:185)

此简是对罪徒在某一时期内集中参与障城修筑的劳作统计簿。修治,修理整治。《汉书·宣帝纪》:“郡国宫馆,勿复修治。”章,通“鄣”,为边塞之上起防御之用的小城堡。积徒,所有罪徒参与劳作的累计总天数。

(52)二里五十步可作橿格,下广丈二尺,上广八尺,高丈二尺,积卌六万八千尺。人功百五十六尺,用积徒三千人,人受袤尺三寸(EPT58:36)

(53)□/四尺,下广丈二尺,深四尺,积卅二万一千卌八尺,秩程土并出人功四百卌一尺六寸,用积徒七百廿七人,人受 (EPT58:37)

(54)□/用积徒千一十三人少半人,率亭廿六人大半人 (EPT58:39)

(55)□/积徒万七千一百八十八大半人,率亭四百五十二人少半人(EPT58:40)

上引简文均属于徒治障隧簿,对罪徒所参与治障和隧的劳动量和平均劳作量进行的详细统计。从这些简文可以看出,居延汉塞的障亭和塞垣等防御设施工程的修筑大量使用的劳动力是罪徒。

七、流民

流民是因避难而流亡他乡谋求生路的百姓。史籍和汉简记载表明,汉代朝廷从内地招徕流民迁徙到河西地区,其安置政策也比较吸引众多流民。如《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二年,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

(56)□/言流民三月三日发觻得至表□/(EPT59:623)

此简出自居延甲渠候官。简上下端残,具体时期不详。揣其简意应是张掖郡县某机构遣吏负责将流民发送至张掖郡觻得县和酒泉郡表是县。

(57)□/□佐徐谭收流民酒泉……□/兼属 武、书佐 良 □/月 辛 丑 出(73EJT23:7A/B)

(58)……三月辛酉朔丙子。□□敢言之,遣西乡佐憙收流民张掖、金城、陇西郡中,与从者昌里 (73EJT37:935)

此二简出自肩水金关。简文所记分别为某佐徐谭被安排至酒泉接收流民,其具体时期不清楚,简中只记载了某月辛丑日途经肩水金关。据简文记载徐谭是出肩水金关至酒泉,则此次接收流民的机构很可能是肩水金关北边的居延县府。另一枚简所记为西乡佐憙受遣至张掖、金城、陇西郡中接收流民。憙是途经肩水金关至张掖诸郡,则此次接收流民的官府也应该是居延县府。按西汉昭帝之后,三月辛酉朔计有昭帝元凤三年(前78年)、元帝初元年二年(前47年)两个时期,未知此简属哪一个时期。

(59)建平三年九月戊申朔戊申,居延令强、守丞宫移过所县道津关,遣亭长杜武收流民(73EJT37:303)此简出自肩水金关。建平,西汉哀帝刘欣年号。建平三年为公元4年。此简为出入关登记。居延县令强和守丞宫在建平三年九月戊申日联合发文,派遣亭长杜武到某地接收流民。

(60)□/□成、居延守丞武移过所县道津关,收流民张掖、武威郡中。遣茂陵修礼里男子公乘陈客,年廿五□□□□(73EJT37:693)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简文为出入关登记。依汉代公文例辞,成当为居延令,与守丞武联合发文,派遣公乘陈客到张掖郡和武威郡中接收流民。与前例73EJT23:7A、73EJT37:303中居延县令所遣去接收流民者为亭长、属佐和西乡佐不同,此次所派遣接收流民者为茂陵的普通庶民。

因各种原因脱离原籍而逃亡的人员在西北边塞地区数量亦不少。其中一类脱离原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史籍中称之为“亡命”。《史记·张耳列传》载:“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关于“亡命”《索隐》注引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崔浩曰:“亡,无也。命,名也。逃匿则削除名籍,故以逃为亡命。”《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为亡命弃市罪诈捕命者以除罪。”裴骃《集解》引晋灼曰:“亡命者当弃市,而王藏之,诈捕不命者而言命,以脱命者之罪。”汉简所见亡人既有普通民众,也有官吏、戍卒,还有逃亡的刑徒等。

(61)斗伤人,亡。(231.97)

(62)居延部终更已事未罢,坐伤人。亡命。今闻命籍在顿丘邑狱,愿自诣。它如爰书。七月甲辰入(73EJT37:776A)

杀人、斗殴致人死伤、盗窃潜逃是其逃亡的常见原因。因与人争斗而伤人潜逃,这是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避祸反应。第二枚简具体文义不详,其中所言的顿丘为东郡属县。某人因伤人坐罪,犯事后亡命。所谓“命籍”即指名籍。

(63)通长生先以亡人命者兰渡关津□□□□□/(73EJT25:193)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简中通长生为人名。通长生的身份属于亡人命,即脱离了原著籍之人。他私自偷越关津渡口。在汉代出入关津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乡处提出获取出入关传的申请,由县乡核实其身份,其中一条就有“户籍臧(藏)乡官”的要求。通长生为“亡人命”身份,自然不能取得出关证明,故只能“兰渡关津”了。

汉简里有不少逐捕搜索亡人的官府文书,由此推断,两汉时期从内地逃亡至河西边塞的亡命之徒当不在少数。有的往往因一人犯法而株连家人,其家属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举家逃亡。如简文载:

(64)建平三年五月庚戌朔己未,治书侍御史听天、侍御史望,使移部刺史、郡大守、诸侯相□……男子欣相赐、茂陵女子纪姣皆有罪,疑殊死以上,与家属俱亡。章所及奸能当穷竟□/(EPT43·31)

此简有明确纪年,建平三年五月庚戌朔己未,己未为五月初十,公元前4年7月3日。治书侍御史,官名。选明习法律者充任,复核疑案,平决刑狱。亦称持书侍御史。汉宣帝斋居决事,命侍御史二人治书,后专设此官。此简为朝廷下发全国的追捕诏书。亡逃罪犯携家属举家潜逃。

注释:

①有学者指出:“早在西汉中后期,河西即已形成为西北的一个重要农业经济区。”参见吴廷桢、郭厚安的《河西开发研究》。

②大湾是当年肩水都尉府所在地,在金关西南9 000多米处,北纬 40°31′56",东经 99°50′53"。今有外城、内城和障城遗址,长350米,宽250米。1930年,贝格曼在此发掘汉简1500多枚(见《居延汉简甲乙编》)。

③地湾(A33)在金关以南 500米处,北纬 40°35′1",东经99°55′47",遗址尚存。此地是肩水候官的驻地。1930年,西北科学考查团成员贝格曼在此发掘汉简2 000多枚(见《居延汉简甲乙编》)。1986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又在此发掘汉简700多枚(现藏甘肃简牍博物馆,尚未发表)。

④有关卢水胡的族属在学界争议较大,迄无定论,在这里我们不拟展开讨论。具体可参胡小鹏、安梅梅的《“秦胡”研究评说》(《敦煌研究》2005年第1期)一文相关讨论。此外,张德芳的《居延新简集释[七]》中亦参引有《“秦胡”研究评说》一文的相关总结,并有阐述。

⑤简文“奴马□”原释文作“奴□”,此据简影拟补。

⑥简文“韩尊友”原释文作“榦尊友”。按,河西汉简中释“韩”之字其字形与“榦”更为接近。改释为“韩”字,是因为作姓氏时韩字更符合文意。

⑦此简纪年超长,当即“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张德芳《悬泉汉简中若干纪年问题考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编《简牍学研究》第四辑认为,悬泉汉简中有建平五年纪年简二十七枚,但无元寿元年简,所记当为公元前2年之事。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建平五、六年纪年简,普遍没有月朔记载,有的只有干支。李学勤《论汉简、钱范所见纪年超长现象》(《湖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又在张德芳先生文章的基础上指出,当地实际没有使用元寿元年纪年,只是到所谓建平六年正月以后,才使用了元寿二年纪年。肖从礼《金关汉简所见新旧年号并用现象举隅》(《鲁东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则认为,西北边塞在整整一年内都没有接到改元诏书,与常理不合。一种可能是汉哀帝在建平五年的下半年甚至年底才决定改“建平”为“元寿”。之所以改为“元寿”,我们推测这和哀帝身有残疾,健康状况在建平五年年底恶化有关。……为祈哀帝能延年益寿,遂于建平五年下半年某月临时改元为“元寿”。尽管如此,哀帝还是于第二年六月病死于未央宫。《汉书》中所书元寿元年各月份是作者根据建平五年的改元诏书统一改定的结果。按,从汉简记载来看,河西地区实际上是使用元寿元年简号的,如简“元寿元年八月廿五日”(846A)、“[元]寿元年一月庚申”(1083)、“元寿元年”(73EJT30:177)等简,这也说明朝廷的改元诏书实际上是颁布到了河西边塞的。

⑧上二简中之“釱”,《合校》作“钛”。按,当作“釱”是。又,《合校》117.32号简文释文作“鈇”。史语所新释文则释作“釱”(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一○九,台北市南港区加斌有限公司,2014年)。按,从字形上看,117.32号简上此字确作“鈇”字。《说文》:“鈇,莝斫刀也。”引申作斩断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这里我们暂从史语所新释文,将117.32号简上此字作“釱”字。

,原释文作“谳”,二字字异义一,指议罪;判定。《汉书·景帝纪》:“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顏师古注:“谳,平议也。”

⑩寺舍,此指官舍。《管子·度地》:“官府寺舍及州中当缮治者,给卒财足。”《后汉书·马援传》:“晓道长归守寺舍,良怖急者,可牀下伏。”李贤注:“寺舍,官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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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子今.两汉军队中的“胡骑”[J].中国史研究,2007(3):23-33.

[6]朱绍侯.对居延敦煌汉简中庸的性质浅议[J].中国史研究,1990(2):5-12.

[7]张鹤泉.略论汉代的弛刑徒[J].东北师大学报,1984(4):106-111.

张宏伟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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