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价值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先秦法家思想的源起与流变

先秦法家诞生于“大动荡,大变革”的春秋战国时期。面对“礼崩乐坏”的动荡局面,诸子百家纷纷提出救世之策。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克己复礼”的政治目标,道家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治国策略,墨家则主张“兼爱非攻,节俭尚贤”的政治理想。在“循古”与“变古”之间,法家提出“不循今,不法古”,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以缓和社会矛盾,力倡“明刑尚法、信赏必罚”,“法治”、“革新”等思想。在众多的学术纷争之中,影响最深远的是儒家与法家。儒家主张通过恢复周礼,运用道德来平息战乱的烟火;而法家则主张直面现实,运用法律制度来规制社会生活,保障国家秩序的井然。于是,李悝、吴起、申不害等人纷纷在诸侯国进行变法,其中商鞅在秦孝公的欣赏和认可下,以实行强有力的变革措施来使秦国迅速摆脱贫穷,实现了富国强兵的政治愿望,为建立统一的国家做了贡献,将法家思想在历史上推向了巅峰。

最后,他们约定,暂不对外公布协议内容,对孩子保密,直到他考取大学。在此期间,两人遵照协议,互不干涉互不打探对方生活,中断夫妻间的各种义务和权利,每月孩子回来的周末,两人依旧行使为人父母的各项职能。原则上不分家,进出自由。

在春秋、战国之前,并没有所谓的“法家”之称。法家的诞生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邓析,晋国的赵盾、赵鞅、叔向等先驱人物。其中管仲在论述君主治国时提道:“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管子·任法》。。但是由于他们并没有彻底地否定“礼治”,只是在各国实践,而没有提出系统的理论,因此不能称之为具有学术派别的法家。到了战国前期和中期,社会上涌现了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作为法制思想的实践者。他们总结春秋战国的立法经验,崇尚以法治国,在法学理论、立法、司法实践活动方面均提出精到见解,使法家思想的形成初具体系,从而成为法家思想的创始人物。到了战国末期,韩国贵族韩非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融为一体,提出了“法、势、术”三者合一的观点,从而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二、先秦法家思想的核心主张

在我国的法律思想史上,最早提出“以法治国”思想的是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他在《管子·明法》里提道:“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战国时期,商鞅也提出:“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来强调“法治”的作用。梳理再三,先秦法家的核心主张有以下几点:

1.1.1 秸秆机械还田 秸秆直接还田是当前扬州市乃至江苏省秸秆综合利用最主要的途径。2016年,扬州市实现稻麦秸秆还田206.59万t,还田面积30.1万hm2,还田率达66.57%。秸秆还田区域主要集中在宝应、江都、高邮3县(市、区),还田量分别达总量的39.96%、21.2%和20.49%。

1.“不循今,不法古”的法治精神。在面对春秋战国“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动荡变革情况时,法家强调直面现实,坚持与时俱进的创新思维,反对“礼治”、“德治”,运用“法治”来顺应历史潮流的变化。商鞅认为社会是向前进步的,治国之术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在论证实行法治时,他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进而强调“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无独有偶,韩非将人类社会分为:“上古(钻木取火)、中古(夏禹治水)、近古(殷周时期)、当今(战国末期)”四个世道,进而提出上古追求贤德,中世寻求智慧,今天应当追逐权力的观点,强调不同时期应该有不同的政治目标和治国方略,即遵从“世异则事异”的法治理念。法与时移、变法革新是法家的变法观。

2.“任法去私、事断从法”的法治观念。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满足社会上部分人的“私欲”,而是追求民众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论证法治的实现途径上,法家认为,首先要制定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强调“任法去私”,达到用法律来对公共利益维护的目的。如韩非所言:“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子·有度》。。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商鞅认为法治的具体内容是达到“壹赏”、“壹刑”、“壹教”。所谓“壹赏”,即将法令作为赏罚的唯一标准,鼓励人们积极建立军功;“壹刑”指“事断于法”,即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不论贫穷贵贱、亲疏远近,实现在法令面前的一视同仁;“壹教”是指在教育上树立统一的法治观念,对民众思想进行专制统一。

3.“信赏必罚,严刑峻法”的刑罚论。在法律的制定标准和执行方面,法家主张通过实行严格的赏罚机制来实现“以法治国”。管仲主张赏罚得当,强调“赏罚之制,无逾于民,则人归亲于上矣”*《管子·臣君上》。。在坚信“好利恶害”的人性恶论驱使下,法家强调必须制定赏罚分明的刑罚标准和措施。如商鞅所说:“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在这一点上,韩非也表示:“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此外,在执法方面,法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并且强调“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韩非子·饬令》。,他主张在施行刑罚时,重视对轻罪的严厉惩处,用峻法来威吓人们的言行,以此达到消灭重罪的目的。

三、先秦法家思想的利弊分析

(一)先秦法家思想的进步性

3.片面依赖法律的调整,忽视道德的力量。与儒家主张的“以德治国”相比,法家过分夸大法律在国家运行中的作用,认为治理国家只需要依靠法律,而忽视了道德在社会调整中的柔性力量。孔子主张“德治”,要“以德服人”、“以德去刑”,强调“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韩非认为:儒生凭借仁义进行说教,宣扬先王之道,穿着讲究,道貌岸然,满口花言巧语,使人们质疑国家法律[3]。在对“德治”进行抨击的基础上,韩非强调“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认为国君只须操纵法律,以法度治民,使民众不逾矩,就可以实现国家稳定,而不需要依靠道德。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我们应当重视法律,但也不能忽视道德的力量。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社会秩序的保障;道德则是法律调整的重要补充。法和道德的深层次,即观念层次是融为一体的,只是通过立法活动之后才分开,成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4]。只有将法律同道德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地调整社会生活,共同维护国家秩序的和谐。

回顾性分析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96例晚期HCC患者,纳入标准:①均符合《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5-6]的诊断标准,有影像学上可测量的肿瘤病灶,经穿刺病理学明确诊断;②TNM分期Ⅲ~Ⅳ期;③Child-Pugh 分级 A ~B级;④精神正常,体能状况评分(KPS)>60分;⑤预计生存期>3个月;⑥病历资料完整,签署知情同意书。分为对照组45例与研究组51例,对照组男性26例,女性19例,年龄39~68岁,平均年龄(45.47±8.50)岁;研究组男性31例,女性20例,年龄41~67岁,平均年龄(46.05±9.19)岁。两组性别、年龄等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以法治国、惟法权衡”的法治理念。在法家关于法律的思想中,最大的进步性就在于其强调坚持“以法治国,惟法权衡”的思想。与现代民主法治的观念相比,尽管法家仍然是在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但是突破长期被人们奉为神祗的“礼治”,以法令的形式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准和依据,在两千多年之前确实是一个重大进步。法家“事断从法,任法去私”的法治理念,无论是从法律规范上,还是法律制定上,都是对国家立法权、国家利益进行法治的诠释。

3.“不别亲疏、一断于法”的执法精神。法家是首先提出打破执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级制度的学派。商鞅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俗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太子犯法案,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因太子是未来的国君,不能处刑,于是就对太子太傅公子虔行刑,并且对太子的老师公孙贾施行了墨刑。又过了几年,太子太傅又触犯了法令,商鞅于是就处他割鼻的刑罚。与社会上长期遵循的“刑不上大夫”传统相比,法家的严峻的执法思想树立了法律的绝对权威,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此外,管子更提出:“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他要求无论贵贱、亲疏、君臣,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先秦法家思想的弊端

2.“轻罪重罚、以刑消刑”的极端刑罚观。与其他学派不同,法家主张实行“严刑厉法、轻罪重处”的思想。《法经》开篇就说:“《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七国考·魏刑法》。。杀一个人就要被株连其家族和妻子的家族,杀两个人,他母亲的家族也要被株连,即实行处刑连坐的惩罚方式。商鞅认为,使用刑罚来惩治民众就会树立威严,民众因为害怕而不会去作奸犯科,没有犯罪行为就会使国家安宁。韩非也强调通过对轻罪的处罚来杜绝犯重罪的可能,以此来达到消除刑罚的目的。法家极端严酷的“重刑”思想,加速了秦朝的灭亡,使民众怨声载道。在这一点上,韩非还强调“重刑止奸”、“法莫如重而必”、“峭其法而严其刑”,这种“重刑治民”“轻罪重罚”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造成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封建王朝更替时期,统治者对民众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压榨,使百姓苦不堪言。

1.绝对“立法工具主义”的政治目的论。在对法的功能认识上,法家认为法律是国家运行的有效工具。商鞅认为只要制定的法律可以富国强兵,就可以运用一切法令来统治民众。法律应该有自己内在的含义和运行机制,然而法家思想却带着浓厚的“立法功利主义”色彩,即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摆脱贫困,走上富国强兵的道路,在极端的“立法工具主义”动因之下,法律沦为统治者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从而失去法律本身的内在机制。正如德国学者Robert Heuser所说:“法家(legisten)并不是‘法律家’(Juristen)。整个法家著作都是在探讨怎样博取统治者的信任,怎样在一个国家内争得安全、幸福和权力,为何要首先用法律来治国。他们不会去探讨那些纯法律问题(这与古罗马正好相反,古罗马很早就有法律和正义、公法和私法的讨论)”*[德]何意志(Heuser. R.)著《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李中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1.“法与时移、变法革新”的变法观。在战国以前,“禹汤文武周公之道”被诸侯国国君长期奉为治国的唯一指南。法家作为新兴的学派,他们不拘泥于古代的礼治,提倡新形势需要新策略。他们放眼国家机器的运行,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仅限于诸侯国君的几亩土地之上。在论证法家思想的进步性上,冯友兰先生曾说:“大概是出自占压倒多数农业人口的思维之故,中国人有尊重过去经验的传统。从孔子时代,多数思想家就诉诸古代权威,作为自己学说的根据”[1]。孔子依托于周公,墨子假借于大禹,孟子回到了舜,道家追溯的更远,以伏羲和神农氏为理论源泉。唯有法家,积极主张变法图强,坚持与时俱进的变法观念。在这一点上,“冷若冰霜之老、韩,就比侠肝义胆之墨、孟,更能直面惨淡的人生”[2]

2.建立统一立法权,保障立法机关的权威。在法律制定方面,法家认为“法自一出”,即强调建立统一的立法权。商鞅也主张“壹法、壹刑、壹教”的法治内容。为了保障法治的权威性,应当重视国家立法权的统一,有效地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如修订的《立法法》中提到“实现严格的税收法定政策,确保设税权回归全国人大”,这一举措正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即保障了法治国家的统一立法权,从根本上防止了政策代替法律、行政干预立法现象所产生的危害。尽管法家是在极力维护君主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在制定机构上,法家主张“法令由一出”,即为了保障法令的统一性,制法的权柄应当仅归于国家。这与新《立法法》提出的要加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有着共通之处。他们都强调要重视法令制定的统一性,维护立法机关的绝对权威。

四、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1.坚持审判量刑以法律为准绳。先秦时期是我国文明史的开端,司法审判制度可追溯到原始氏族部落时期的“大刑用甲兵”。从最初以血缘亲疏为纽带的夏商时期,他们信奉神明裁判,利用神兽裁决。及至商朝,通过祭祀、占卜探询出的神意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然而,春秋战国时,随着宗法制的废除,伴随诸侯国的改革,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逐渐发生了变化。法家主张惟法而治,“大君任法而不弗躬,则事断于法”*《慎子》。,强调审判量刑皆参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废除宗法等级司法制度,打破了等级制的“刑不上大夫”司法传统,也粉碎了神权旨意裁决的神话。司法从“君权神授”的神坛走向“缘法而治”的制度,有效地推动了古代法治观念的进步。维护司法裁判,坚持审判量刑以法律为准绳,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不断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立法的价值

由于实训项目的开展贴近行业实践,校企合作刚好为学生提供了参与企业实际项目的机会,并受到来自企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指导,增强了课程内容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从学生参与项目的过程中,考量和挖掘人才。在实践教学的有力助推下,生命科学学院获批教育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项目1项,填补了学院在该类项目上的空白,也为校企合作的纵深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4.君权至上,制法的权柄仍归于统治者。尽管法家宣扬“唯法治国”的思想,主张法令是治理国家的唯一标准。但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法家思想又不可避免地将制法的权柄归属于君主。商鞅强调:“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这种关于法治必然性的原因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则是把民众放在了君主的对立面,认为人们生来就有喜欢和厌恶的东西,而君主恰恰可以利用这一点来统治百姓。这种观点将君主凌驾于百姓之上,实际上是在鼓吹君主的权力。这样一来,对国君才智与贤德的要求就变得十分重要。亚里士多德认为:“由大智大德的贤王明君来统治国家当然是最理想不过的了”,但是他又悲观地指出,这样的人物是非常稀罕的。法家关于法治的要求,需要一个君主的绝对无私。无论是对待他的仇人还是亲友,都要做到一视同仁。一个仅有中等智力的人是绝对不能承担这样的责任,唯有圣人才能完成。

(二)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司法的价值

马克思曾说,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必然受制于经济发展的状况。法治作为当代世界最向往的国家运行模式,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结果,是实现社会进步和构建和谐秩序的理想目标。基于此,从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方面进行几点阐释。

2.树立真正的司法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在落实法律的实施方面,法家主张“事断从法、刑无差别”。管子强调:“凡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威众”*《管子》。。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其严格的规定,更在于它的严厉执行。及至韩非,他进一步将“刑无差等”的思想发展为“法不阿贵”,把矛头直接指向贵族的羽翼,将执法的力度不断扩大。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韩非又强调“君主专制”、“集权”的思想。他极力维护的是君主在用刑方面的无等级,而非现代意义上西方“人人生而平等”的法治观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家思想由于其极端的功利主义,势在维护君主的绝对利益,意在实现诸侯国的富国强兵。因此,在法律的实际执行方面,无法做到真正的人人平等。在当今社会,对先秦法家思想执法方面的反思,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的实施,更好地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立法应当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前文指出,法家在面对激流勇进的社会动荡时,主张积极地变法,并且认为进行革新是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韩非也主张:“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韩非意在强调法律应当顺应国家的变化,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纵观当今法治建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日新月异,而立法也须与时俱进。2016年年底以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环境税法》、民法典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维护网络安全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不断填补立法空白,推动良法之治的实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三)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执法的价值

1.避免制刑过于严厉,实行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历代学者在评析法家思想时,毫无例外都会提到法家严酷的刑罚,也将秦朝的灭亡归于实施了法家思想的“君主专制”“严刑峻法”等一系列的重刑酷吏,这也是历朝历代批驳法家的重要原因。许多研究先秦思想的学者在谈到韩非时,都是作为负面教材引以为戒,严刑、暴政、刻薄寡恩、专制、集权等言论出现在对韩非思想的评论上,韩非在笔下“完全是一种法西斯式的理论”,读起来“不愉快”、“愈读愈不愉快”,只有糟粕,毫无借鉴可言*转引自郭春莲:《韩非法律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6页。。现代法治国家,应当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在制定刑法上表现为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为遏制日益膨胀的公权力对人民权利的危害,习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国家机关应该正当行使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不能超越其本身的职权范围。在制定刑罚时,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落实法律的执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纵观法家思想的法治精神,最值得借鉴的应是树立法律的权威,不畏权贵的执法精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将制定的法律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效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大阻力。在法律的执行方面,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提到“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要求“行政首长出庭”,不得不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大进步。长期以来,行政机关作为比较强势的主体,往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危害公民的私权利。法律对行政机关公权力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对行政机关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定纷止争的方案中,司法作为最后一道救

济屏障,应当秉承严格执法,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

(四)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守法的价值

1.树立正确的犯罪预防观,培养民众的法治信仰。在犯罪预防方面,法家强调“轻罪重罚、重刑止奸”,通过“以刑去刑”来达到威吓民众的作用,使民众因为忌惮而不敢触碰法律。然而,从现代意义上法治的眼光来看,法家的这种犯罪预防观念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我们只有敬畏法律、相信法律,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捍卫法律。这种“重刑止奸”的思想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反而会加深人们对法律的厌恶。诚如老子所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们只有真正树立了对法治的信仰,才能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守法律,从而推动法治国家的实现。如康德所言:“那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两件东西,是天上的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律”。

2.注重全民普法意识,推动司法队伍改革。在推行“法治”方面,商鞅为了取缔反对实行法令的言论,他提出“以法为教”的主张,达到“任法去私”,用法律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他在中央(秦国宫殿)和地方(郡县)分别设置法官,地方的法官归中央管辖,并且对这些法官实行统一的培训,要求他们能够准确的熟记和传播法律,不允许随意变化法律条文,即“有敢缀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此外,要求法律文字要通俗易懂,使民众能够明确知晓法律,强调“愚知遍能知之”,最终达到“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自治也”*《商君书·定分》。的效果。可见,商鞅强调的“以吏为师”是为了通过对法律的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最终达到全民知法守法的结果。法律人的专业素质和优秀品质直接关系到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他们是沟通法律与人民的桥梁,是正义与道德的捍卫者。在司法改革的今天,只有培养专业良好、素质精良的专业司法队伍,才能更好地宣传法律、践行法律。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38.

[2]易中天.先秦诸子百家争鸣[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9:175.

520 Mediating role of regulatory emotional self-efficacy between psychological quality and depression in graduate students of military medical college

针对有过量掺杂不良成分的胶凝材料,在进行常规的粉料流动性能检测时,一般很难检测出不合格的性能指标,但其应用于混凝土中往往会产生强度及耐久性能不良的问题,所以必须采用其他辅助方式对其性能进行判定。

[3]王亚军.法家思想小史[M].合肥:安微人民出版社,2014:57.

式(2)中,r为质子的偏转半径, p为质子的动量, q为质子电荷, B为磁感应强度, m为质子的质量。

[4]严存生.西方法哲学问题史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270.

现如今,各个高校都意识到实验仪器在实验课程中的重要地位,所以,都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购买实验设备,最大化的保障各个专业的实验教学。但是,高校购置的实验设备往往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因此,对于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也有更高的要求。只有科学地管理实验设备,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实验的进行,最大化地发挥这些仪器的功能,体现它的价值。

 
徐楠芝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