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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网络民意的基本理论

(一)网络民意的内涵分析

民意首先表现为现代国家中公众对于社会客观情况或社会问题所表达的主观愿望与利益诉求,而主观意识的表现离不开客观载体的支撑,正是基于网络技术基础,民意的表达才形成了网络民意。公众通过网络平台来发表自己的评论意见时,可以充分地反映其对客观世界的看法。上海交通大学的谢耘耕教授认为,网络民意是现实中的民意在网络上的延伸,只是部分民意的体现[1]。但在网络普及化的当下和传播快速的特点下,网络民意对于客观活动的影响力却不容小觑,从2010年“药家鑫案”的出现到2016年“快播案”的产生,都一时间在网络上被推向风口浪尖,引发网络热议,进而汇集成主流意识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网络民意一方面作为中介帮助人们更直观地认识客观事件的同时,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水军”的盛行也日益凸显了其“锋锐”的消极影响,因而对其所表达的观点意见的参考性也同时被打上了问号。

(二)网络民意的特点解析

事物的特点决定了其发展的轨迹,网络民意的自身特征同样促成了它的兴起,而当下新型的网络载体赋予了民意完全不同于传统载体的显著特征。

1.传播成本较低,言论自由。新型网络媒介的应运而生,显著地降低了人们进入信息“公共空间”的门槛,网络言论的高度开放性如今已深远地影响了人们信息交流的方式——从传统的单方面输入输出转变为多元化的信息交换,每个人都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都是网络言论的参与者。低成本、高效率的言论及传播渠道,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地参与到事件的讨论中来,每个人都享有平等自由地抒发自己想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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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SPSS 19.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n,%)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主体身份隐匿,真假难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为达到“畅所欲言”的效果,网络主体大多选择采用了匿名制,正是由于网名身份的隐匿性,主体的责任感降低,言论更加大胆,导致两个极端:一是无比忠实于自己内心进行客观地陈述,另则大胆编造谎言、谣言博取大众的眼球[2]。每个人对话语权的享有,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网络信息的零散化、多元化,再加上主体身份的隐匿性,无法准确的认知网络主体的利益导向,最终造就了网络民意真实性难以辨别的特性。

3.网络意识多元,发展难控。“把关人”的消失,地域、环境等天然屏障的不复存在,基数庞大的网络主体发表着各式的网络言论,多样的观点汇集在网络媒介之中,逐步形成多元的意识形态,网络言论常常具有个体化倾向,具有个人情绪化思想,随着网络的传播扩散,在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之间容易形成意识合流,相比于传统媒介信息交换的滞后性,由群体意识合流演变为网络民意的效率要高得多。然而,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的言论思想难免会对具有强烈地域性的传统伦理思想产生一定的冲击,另外,基数庞大并高效传播的网络民意,不论是在其萌芽或是传播阶段都是难以控制和把握的。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表现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干扰阻碍

网络民意对司法活动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于其司法裁判所做的合理化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往往构成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部分,但由于网络民意的业余性可能在网络民众的认可性上会有所欠缺。王利明教授认为,“在任何社会,司法公正都要反映民意,因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公众对是与非、善与恶都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判断,如果司法的公意完全背离,则很难说是完全公正的”[4]。加强司法裁判活动的说理部分,一方面使得网络民众充分理解裁判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司法权威,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更能正确地引导网络公众客观对待受网络民意影响的司法案件;另一方面,在保持司法裁判的独立行使、不受干扰的前提下,在裁判思维中甄别吸收在民主监督中有助于促进司法完善的部分网络民意。法律的适用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并不是简单的套用法条,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综合考量法律、情理、人性以及道德良知、价值指引等多种因素,从而使得出的结论既能符合法的形式,又能符合法的精神[1]

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对于非理性民意的规范表达上。虽然目前对于网络言论的行政立法的数量已初具规模,但造法主体的多样性很大程度上导致“各自为政”的现象产生,各主体往往会从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角度出发,对其的干预进行制度设计,进而在规范的内容上出现重复规定,导致行政规范无法全面覆盖以及出现干预空白。再由于各部门间工作环节和侧重点不同,甚至在制度设计中出现相冲突的规定,导致立法效果与行政执法效果之间出现断层。在网络民意迅猛发展的今天,没有专门统一的立法加以规范、干预,会对司法活动的稳定和发展构成极大的隐患。另外,出于网络民意多元、广泛等特征的考虑,有必要制定一部纲领性的统一法典在其干预方面做出统筹和规划,再由其他基数庞大分散的行政立法在干预细节方面做出深入的规制。统一的网络言论行政规制法,在防止零散立法间互相重复、相互冲突以及保障规范的统一性前提上,对网络民意非理性表达的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为达到对网络言论的规范效果,行政的干预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进行适时更新,即在互联网进步带来立法干预内容变化的同时,行政立法应当做出相应前瞻性的修改或者废止失去相应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对于现实干预效果较强的行政立法规范上升其的法律位阶,形成与网络言论发展相配套的规范体系。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民主监督

1.网络民意民主监督司法成立的条件。现阶段下的网络民意所承载的监督司法的职能的实现,更多的是要求应以维持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完善为目的。2016年1月7日和8日海淀法院连续两天快播涉黄案进行全程微博庭审直播,据统计累计百余万人、最高达4万人同时在线观看庭审直播,并在直播后迅速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反差表现更是引发了网络公众的强烈关注,最终发展为网络民意一边倒式地支持辩护人意见。虽然在整个网络民意介入后可以发现我国司法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还有待提高的问题,相较于“药家鑫案”的激进民意,网络民众对于客观事实的看法已有所改良,但一边倒式的认可与支持对于案件的判决仍造成一定的压力,因普通的网络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正义追求更倾向于内心道德评价,而缺乏正确理解法律的能力与了解案件事实的条件,因而网络民意的监督介入将影响司法判决最终偏离公正。只有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才是司法裁判活动进行应当考虑的因素,其他因素不得影响责任区分与定罪量刑。

[1]王兵.网络民意对刑事司法审判的影响[D].海南大学,2011.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活动的矛盾焦点分析

(一)网络民意的非理性与司法的严密性的矛盾

快播案之所以相较于药家鑫案在网络言论的杂乱性方面有了较好的改善,与其采用直播方式将庭审过程全面公开有着直接关系。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而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司法活动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司法的公信力也自然有所回升,充分公开司法活动的信息获取渠道,将网络民意中的片面信息转向全面化,这样一来片面化的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也自然得以化解,同时网络民意的关注焦点也将逐步由定罪量刑转向司法裁判说理部分的民主监督上来。

(二)网络民意的业余性与司法的专业性的矛盾

从药家鑫案的“仇官心理”到快播案的“盲目崇拜”,网络公众对于法治的认知相较于经过专业法科培训的人员来说更加朴素,因而网络民意对于正义价值的评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心的道德评价因素。道德与法律在价值评价方面虽有很大程度的重合面,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区别,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某个行为不必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但并不排除将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的可能性,而网络民意怀着破坏公众道德期望的谴责要求施以法律上的制裁,也凸显出其业余性的特点。在司法方面,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不得超出法律的界限行使司法权,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照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的标准进行。司法权的专业性同样体现在其专有性上,具有排他性。

参考文献:

(三)网络民意的片面性与司法的全面性的矛盾

从药家鑫案的“舆论嘈杂”到快播案的“一边倒倾向”,看似是网络民意的杂乱性的改善,却在另一方面体现出了网络民意的片面性。集虚拟、多元、难控等特征于一身的网络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主流民意很可能控制了多数人的主观意识,而主流意见往往又体现着情绪化、非理性化的特点。网络信息的碎片化和无序化在媒体舆论的鼓吹之下往往更容易在不明整体事实真相的民众中产生群情激奋,带动着其他不明所以的公众形成一部分网络民意力量,虽其不一定代表主流民意,但多元的片面网络民意足以对司法活动造成相当大的冲击。在司法方面,不仅要求对事实真相的全面认定,而且要保障相关法律规范的全面适用,不得让片面的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消极影响。

四、网络民意对司法消极影响的化解对策

(一)规范网络民众的非理性表达

在我国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要求司法裁判活动的进行不受各项权力、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权利以及社会舆论的干扰。然而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在新浪微博上,有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活动,倡导网民在官方判决出来前,进行投票表决,要求在4个选项中单选其一:“药家鑫自首,认错态度,疑似精神病,不死刑”“、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死缓”、“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相信法院,法院最后判决一定是对的”。这个投票活动到4月15日结束,参与投票的人数为62 942,大多数网民选择了“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3]。很显然,宣判前的微博投票活动是有悖于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的,是对审判独立的干扰,但我国“不受干扰”的司法环境更多的是由法官自己承担,国家并不为法官提供。我国追求“稳定”的政府绩效观念以及执政理念下,网络民意的作用必然会对行政权力产生较强的社会压力,进而间接对司法裁判施加压力,直至上世纪80年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仍作为判词引入司法裁判文书中,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一直以来都含有民意这一隐性因素的考量,当前的法院系统也仍以尊重民意作为司法的考评机制,使得司法的裁判无法完全地忠于法律评价,而在网络民意形成的舆论重压下不得不受其左右。

(二)加强司法活动中的说理部分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干扰与阻碍在程度上主要体现为网络民意形成舆论上的重压对司法裁判活动的客观独立性产生冲击。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开车撞人后,为逃避责任而持刀连续捅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一时间在网络上引起了一波舆论热议,而后媒体舆论更是鼓吹药家鑫的“官二代背景”、“军方背景”,在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日益显著的今天,网络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媒介平台,且具有身份的隐匿性,便自然地成为愤慨或不满者非理性和情绪化表达的空间,并经高效的传播,在仇富仇官、埋怨社会不公氛围下生存的群体中短期内便形成群体合意,进一步激起公众的“仇官”心理,再次在网络中掀起了一片讨论的波澜。伴随着“羊群效应”*也称“从众效应”:是个人的观念或行为由于真实的或想象的群体的影响或压力,而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在网络中愈演愈烈,舆论挟持着网络民意向着极端化发展,在社会中导致了“群体极化”现象的产生,从而带着偏见看待“药家鑫杀人案”,网络民意表现的声讨之声也将“药家鑫案”推向了风口浪尖,最终在两审判决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后的一年时间里,有关媒体从业者才披露了药家鑫的真正家室背景仅为普通人家,整个舆论热议过程存在太多误读,当热议趋于平静后民众与学界才回归到理性的思考。在案件的反思过程中,质疑的焦点之一便在于药家鑫的极刑判处是否是受到愤慨一时的网络民意的影响。

(三)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设

从药家鑫案的“民意极化”到快播案的“一边倒”式的网络民意,很显然网络公众的盲目的从众心理造就了网络民意的非理性特点。网络信息多元化的同时也造成了网络信息的碎片化和无序化,然而信息泛滥的环境下,哗众取宠、标新立异的信息往往会得到高效的传播。互联网推动下的眼球经济*依靠吸引公众注意力获取经济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在现代强大的媒体社会的推波助澜之下,眼球经济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都要活跃。时代,不乏网络服务商基于对利益的追逐,借助夺人眼球的煽动性标题来赚取网站的浏览点击率,而对传播内容不进行严谨地把关,甚至捏造虚假信息进行故意炒作。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谈到的,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人们常常对于符合自身兴趣倾向和利益需求的信息进行吸收,个人思想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形成群体合意后渐渐导致非理性和情绪化,最终走向偏执和专横。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所说的当人们聚集到一起时,他们的情感思路都会走向同一方向,生成一种集体心理,这使得每个人的个性消退,他们会因为某种狂躁的感情而聚在一起,而风暴过后,他们就会恢复成恭顺而安静的公民。群体中的人们失去了自我的概念,更多地表现为集体从众的意识。在司法方面则要求有严密的逻辑架构,即以法律依据为大前提,以客观事实为小前提,以此得出定罪量刑的结论。网络民意非理性的特点固然是对司法严密性的冲击。

Huaiyuan county east lane unstable slope stability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measures LIN Sheng(57)

2.网络民意民主监督司法的限制。司法活动的网络民意监督应以司法的客观公正性与否为主线,而不得越线干涉司法裁判的实质性内容。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当下,网络民意聚集的事物也呈现出多样化,进而需要通畅的途径进行表达,网络也无疑成为最佳之选。民众对于公平正义有着最为简朴的道德期待,当对某个个体遭遇产生共鸣,便会不由地产生为自身正义争辩的意愿,而结合自身的经验、社会价值观对司法裁判发表意见,忽略法律的准确适用。故笔者认为,网络民意民主监督司法的限制方面应具体作用于司法的腐败问题或是司法的整体客观公正上。另外,对于网络民意监督自身存在的无强制性、弱保障性等限制,也应当给予尊重和重视以及合理的监督保障机制。

[2]袁建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现在英藏敦煌文献汉文部分已编目至13900号,其中前7000号相对比较完整,后7000号大抵为残片,还有20余号木刻品另行编号,同时在非汉文部分也夹杂了100多号汉文文献,如此汉文部分总计可达14000号左右。

[3]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J].当代传播,2011,(5).

“坚持让数据多跑路,让患者少跑路,努力实现院内流程‘最多跑一次’,看病就医少跑一次。”马胜林这样理解公立医院的“最多跑一次”。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1.

葛局长当时真的不怕。人在激动的时候,什么都不怕。但冷静之后,就越想越怕了。葛局长记得他钻进车子时,许沁站在他的车窗外,慵懒地说,葛局长您再考虑考虑吧,这几天请给我个回话。哦,时间有点紧,税务那边催着呢,麻烦葛局长快点。

 
吴明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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