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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视角下的立法现代化问题

更新时间:2009-03-28

①2015年我国修改《立法法》,赋予更多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行使需要一定的规范和指引以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希望可以提供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蔡飞等[12-14]发现,在缺氧条件下,血府逐瘀汤含药血清可以增加人微血管内皮株(HMEC-1)细胞活性,增加内皮细胞迁移、黏附和血管腔形成能力。在非缺氧条件下,血府逐瘀汤含药血清可以促进血管数量的增加。同时不同浓度含药血清均可影响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bFGF)的转录水平和浓度,通过对内皮细胞的多环节干预调节,促进血管新生。研究发现不同浓度含药血清可以下调EphB4和EphrinB2基因表达,其促血管新生机制与EphB4/EphrinB2密切相关。

同时,由于当前土木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差异给土木工程的施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建设难度的提升给土木工程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正在不遗余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选择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常态模式,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立法作为法治现代化的逻辑起点,理应得到重要关注,立法不仅仅是程序上的运作过程,更重要的是它对社会生活做出制度性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社会和影响社会的进程,同时它也关乎着法治的质量与水准,从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法治现代化的发展状况。此外,我国还在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对立法也提出了新的需求与要求,那就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范围内如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这不仅需要在法律体系内的协调,同时还要关注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我国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更多地方立法权,如何推进立法现代化显得更为迫切。所以我们不应该单纯从法律层面来看待立法,而是把其放在整个社会运行中,放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多地把它看作一种理性上的基于社会效益考虑的价值选择与抉择判断。

对PM2.5进行组分分析,如图3所示。结果表明,本站点环境PM2.5中,水溶性离子所占比重最大,且NO3->SO42->NH4+> Cl- > K+ > Na+ >Ca2+ > Mg2+,其中二次无机离子SNA共占总离子浓度的81.5%,这表明了大气二次污染较为严重。

一、法治现代化的简要解析

法治现代化意味着由传统人治转向法治的模式,如同与现代化一般,其有着丰富的内涵和所指。立法作为法治现代化系统性工程的一部分,后者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立法的大致范围,也为其提供了方向性导引,尤其是在价值选择方面。所以只有在充分理解了法治现代化理论内涵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对于立法的现代化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与判断。

根据 García-Morales (2006) 的观点[13], 将战略柔性划分为资源柔性和协调柔性,本文将协调柔性和资源柔性划分为以下几个维度。

3.法律规范的的科学化

法治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普遍认为法治现代化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上的构建,更是一种价值上的选择和判断。这种价值上的变迁也是现在法治区别于传统法制的根本标志,现代法治注重对人的尊重,把人的权利保护作为首要的价值优先性方向,把人的发展与完善看作法治进步的根本目的,实现人们普遍追求的公平正义。所以说,法治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就是,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1]164。不与自由、平等、权利相联系的法治,乃是徒有虚名而已[2]387

(3)热再生修补。该技术通过使用加热设备对路面进行就地热再生修补,可较好地解决接缝问题,同时提高施工质量,修补成本较低,经济效益较好。

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模式。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3],是一种常态化的社会调控手段。这主要是相对于传统的人治而言,也被称为依法治国或法治国,主张法律至上,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的统治,而不可超越法律之上。国家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合法合理行使公众所赋予的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独立得到保障,司法过程的程序化,司法活动趋近客观中立,使社会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在社会中,公民有普遍的法律意识,把法律作为自身行为的准则,使法律成为现代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调整器[1]226。这时的法治更多强调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使法治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推动社会的进步,注重法律的效益性。

二、立法概念释义

立法是对权利资源、权力资源以及其他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4]53。立法是一种目的性活动,是在国家层面对社会生活作出制度性的安排,其本质上是对社会利益的安排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关乎分配正义的领域。这种分配涉及资源以及现实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其核心在于如何对不同的利益诉求基于何种理由作出理性上价值上的认定。同时,立法作为一种专门性的活动,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4]60。这其中涉及立法的权限、立法的公开性、立法技术以及立法所呈现的不同形态等问题,是立法活动区别于其他法律活动的重要标志,也是立法活动都必须慎重对待的组成部分,立法目的能否得以最终实现,离不开立法过程中每个部分的科学协调。

据了解,为加快“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我国河湖生态水利的技术创新能力与产业竞争力,构建行业全新的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在水生态保护行业内处于领军地位、具有显著影响力的几家核心企业成立了“中国水生态技术联盟”。该联盟成立以来,已经在北京、山东、江西等地开展了一系列科技推广和技术交流活动。

三、立法现代化的简要分析

立法现代化是建立在立法的实质分析之上,同时又必须考虑到法治现代化的要求。立法不仅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一部分,具有推进法治进程的意义追求,同时又必须考虑其作为分配正义的重要形式,如何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获取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立法问题意识的现代化

1.社会视角下的立法需求

随着我国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必将成为可供选择项之下的常态治理模式,那么法治现代化的理念必将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必定建立在立法现代化的基础之上,同时前者又为后者提供方向性指引和价值判断的准则。对立法质量的要求,对良法之治的追求都要求在立法过程必须遵循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途径,使法律创制在法治原则下,在公民的积极参与中,成为一种理性的表达。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是法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新一轮的深化改革。

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次序、步骤和方法[9]。我国的立法程序大致分为四个步骤,依次是: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我国的立法虽然有程序上的保障,可是在具体操作中却没有实现应有的目标,有很多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执行。在提出法案过程中,一方面进一步扩大提案权的主体,使我国的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利,使立法资源的来源渠道更加丰富,也更加能够反映社会的需要。另外需要进一步提高法案的规范化,不仅要有法案的名称与提出人员的来源,还要明确说明法案的提出理由、法案的目的与宗旨以及其中主要条款内容等关乎法案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相关因素。在法案审议过程中,我国法案审议时间较短,使得参与人员没有足够表达自己意见的时间,法案的审议大多是整体上泛议,而不是逐条审议,这就不可能进行深入有效的争论,也不能充分显露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立法所能表达的利益诉求,使立法审议流于形式。所以我国一定要加强立法审议过程的严肃性与实效性,使各方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最终实现多数意志下的统一。还有就是三审程序的有序进行,我国一些情况下在三审的时候竟然出现了以往审议中从未出现的条款,自然也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讨论,所以说审次进行要做出合理的、可操作性的安排。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表决程序,在未来的表决程序中虽说很难做到逐条表决,但也应对一些重要的关键的条款进行单独表决,以增加法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2.立法的局限性认识

立法局限性所探讨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的边界何在。法律只能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现象作出调整,对于其他的社会问题在国家治理层面应该由其他社会规则来补充,尤其在行业自律性很高、行业习惯发展相当成熟的领域。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公法与私法体系,在私法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干预大多仅限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历史的经验一次次证明,法律(包括立法)只是社会调整方式的一种,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作出的规定,其他的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也有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另外,立法是有限理性的产物,受到立法者理性和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即立法者不可能考虑到立法过程中的所有情况与问题而做出全面的规定,难免会出现漏洞甚至矛盾之处。同时立法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受到现实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此外,法律内在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动之间存在明显的张力,尤其是在今天社会变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立法的滞后性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显现出来。对于立法局限性的清楚认识,可以有效地防止立法活动盲目性和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立法思想的现代化

这种指导思想的提取是基于对立法的实质性认识以及立足于法治现代化的视角之下。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在于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制度化、法制化[2]68。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立法活动的重要指向,立法作为一种利益分配和协调的方式,尤其是在权利多元化的当下,如何能够使权利与义务得到合理安排显得尤为重要,这必定涉及各方的利益诉求,也就必须允许公民对切乎自身利益的立法活动发表意见,这就是立法的民主化要求;这种民主化的要求还在于立法者具有有限理性的客观现实,需要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如何对立法过程中各种价值选择作出合理的取舍,使其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立法的质量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接受,立法能够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这就是立法的科学性要求。立法作为国家治理的方式,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自然会对立法的科学性提出高要求。立法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的一部分,所以说立法必须符合法治化的要求,那就是立法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服从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恣意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必须明确的是任何立法活动都不得与宪法规定相冲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尤其是关于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概况大致而言,立法的法治化主要体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化、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程序的法定性[5]。所以说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原则要求。

四、立法现代化的具体展开

(一)立法体制的合理化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4]157。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整个立法体制的核心[2]227。从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我国是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是指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6]。合理有效的立法体制,与一国的国情密切相关,尤其是一国的政体、国体和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就是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以及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

就中央与地方而言,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多民族大一统国家,人口众多,各地区文化、经济发展不平衡,一方面既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促进全国市场的公平竞争,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同时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给地方留出足够的自主性。中央立法具有自己的特点,那就是针对一国最基本、带全局性的社会问题,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等方面。中央立法着眼于全国范围内作出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以及某种情况下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很多情况下需要地方根据地域内的实际情况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以及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全国性立法必将呈现下降趋势。由于新经济模式的不断涌现,一时无法对此发展的趋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全面的掌握,这迫使中央立法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其结果就是地方立法先行实验。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且地理环境不同,风土人情也存在很大差异,仅仅依靠具有普遍性的中央立法显然不能满足地方性的需求。在我国新一轮的深化改革背景下,为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的积极性,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限符合现实的需求,也是探索中央与地方立法互动关系的必经阶段,所以在现有的情势下我国应该对中央立法作出专属性规定,而给予地方立法充足的空间。也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极大地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虽然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但出于长远的考虑,这种具有探索意义的立法活动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可见,中央和地方立法体制的探索是一个历时性的实践性过程。

就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而言,近代的分权学说把立法权垄断为一种议会的特有权力,行政机关仅仅具有执行法律的义务,不享有立法权,其法理基础在于立法权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就是表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只能把这种权力赋予国家的代议机关。即使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上的立法权,但其实,其立法职权来自于全国人大以宪法形式的授予[6]。更多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在现实生活中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没有固有的立法职权。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而相关的事项。该法第八十条对规章也作出了相同意义上的规定。所以说任何时候权力机关都是立法中的主导者,规定着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只能是限制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下为履行自己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范围内。

比较难琢磨的,是司机自己持械干架的事。三个小伙子自恃人多,想坐霸王车,又出言不逊,该受教训。司机够胆识,一对三,值得肯定。而且,直道而行,不顾自己的安危,出手犀利,于法或有出入,情理上却站得住脚。然而,打了一架,自己受伤的医疗费不赀,休养一年,付出的成本(学费)可以说是极其可观。时过境迁,他已经想清楚:如果重新再来,不值得为15元的车资大动干戈,让自己和别人都涉险。

(二)立法的民主化

参考文献:

(三)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的科学性着眼于立法的质量,尤其是法律内容的质量,使其能够反映客观规律,适应社会的社会需要,能够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合理有效的安排,最终能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

1.立法行为的必要性

即立法的当为性,也被称为立法决策,是指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基于对相关因素的考量与判断,作出是否采取立法的形式来对某一领域进行调整的决定。立法决策往往意味着立法项目的正式启动,从实质上来看也是对某个领域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出新的安排,与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息息相关,所以说必须慎重对待立法决策,否则就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浪费社会资源。立法决策必须尊重社会现实,立足于国情,反映一定的社会需要,做到因时制宜,使立法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注重其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当今社会变动剧烈,新经济模式不断涌现的情形下,很多领域处于法律调控的空白区域,导致许多应有的权利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又必须看到,许多领域发展还不成熟,发展趋势还不明朗,仓促立法很有可能适得其反,所以说立法决策如何做到科学性至关重要。这就需要科学有效的立法决策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立法前的评估工作。立法前的评估不仅有实地考察、专题调研、问卷调查、召开讨论会座谈会,更重要的是,上述各种方法是收集材料和意见,而将各种素材和意见辨析、分类、量化,运用影响分析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评估法律制度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评估法律的成本和收益[8]。立法前的评估应充分认识到立法的各种约束条件,就其必要性和协调性作出科学的论证。

2.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车子呜呜发动。身侧那人还是举着盒子挡住刘雁衡,刘雁衡暗想,今天真是碰上怪事了,一瞥眼间,看到对方穿着一双小巧的马靴,这才放下心来,用右手食指在盒子上啪啪弹了两下:“小姐,请开门。”

法治现代化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广泛探讨的对象,虽然各位学者众说纷纭,但就根本而言还是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共识性认识。对法治现代化的内涵解析离不开对法治的解读,我们可以从法治的内在分析中提取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意旨。

综上可言,立法是一种具备外在程序性和内在目的性的活动,这种混合性也决定了立法活动中程序参与性以及目的的科学性构造,内在目的性决定了外在程序性的方向性和选择可能性,这种方向性是指程序性的选择必须服务于目的的实现,必须有利于分配正义的现实需要。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组成部分,是立法结果最直观的表现,立法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在于每一条的法律规范本身的科学性与否。首先要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10]71。法律语言的选择既要考虑到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专业表达需要,同时又要顾及法律适用者的接受能力,所以说应尽量避免法律术语的不确定性和晦涩性而使其达到可理解性和明确性的标准,这既可以促进法的适用,也能发挥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再者应保障单个规范具有内在合理的价值判断。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也就是“价值判断”,任何法律规范后面都隐藏着特定的目的与目标[10]61,307。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每一条法律规范所要达到的目的,所要保护的法益,溯于何种的价值选择,使其符合公平正义的实质要求。同时这种价值的选择应当保障外在与内在的协调,所谓内在的协调就是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层次分明,没有表达的重复,各个规范之间形成价值关联和谐并存的统一体,这就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使各个法律规范处于合理有序的适当位置。外在的协调性是着眼于整个现有的法律体系,使单个法律规范与其他已经存在的法律文件在内容和价值选择上不出现冲突现象,这需要法律制定者明确制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各自不同的立法目的。

五、结语

立法总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进行,中国立法必定是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和社会需求出发,换言之立法活动受到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就经济来看,中国经济正从传统的劳力型、资源型模式向环境友好型、技术密集型转变,新经济模式逐渐形成,网络经济发展迅速,注重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在政治上,中国是一个传统上的大一统国家,如何既能保证中央的权威性又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当下中国的社会更是急剧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大体上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社会,社会纠纷易发多发,权利冲突时有发生,社会秩序面临新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个人所能掌控的领域越来越少,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反而在巨大的社会进步面前显得更加弱小,只能借助于他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如企业)才能得以生存,不可否认的是个人在社会越发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些都是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能否对以上问题作出合理性的安排,涉及立法的科学性问题。

立法的民主化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民意。民主的真正价值不是消灭差异,而是基于差异,通过自由、平等和公平的利益表达、冲突和交涉,整合成妥协或者调和意义上的多数意志[7]。立法中的民主首先体现在立法主体的民主性,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充分代表民意的法定机关,在我国就是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其成员应该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代表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再者体现为立法主体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就是要保证每位代表不因其身份、财产、文化、地位,甚至情感的“毫厘”差异而能平等、真实、充分和有效地代表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7]。在法律创制过程中,应当保证每个代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认真考虑不同的利益诉求。另外,立法中的民主化最为重要的体现便是立法参与制度[2]219,这种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行政立法尤为关键。这要求我们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公开立法、社会立法,使广大民众参加立法讨论,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一方面可以将法律草案送交相关的专业机构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另一方面要面向社会,做好社会反馈意见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同时,必须对所收集到的意见认真对待,使程序的民主落到实处,实现实质上的民主。

观察组8例心电图异常,异常率为22.85%(8/35),对照组17例心电图异常,异常率48.57%(17/3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14.407,P=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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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沙群岛分为永乐群岛和宣德群岛,西侧为永乐群岛,东侧为宣德群岛。西沙邮轮停靠的旅游点跟自然环境紧密相关,大多是露出水面面积较大的岛屿,这些岛屿具备必要且稳定的停靠条件。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岛屿旅游活动条件,目前西沙群岛开放旅游的岛屿仅有三座,分别为全富岛、银屿岛和鸭公岛。“长乐公主”邮轮与“南海之梦”邮轮行程安排相似,整理“南海之梦”邮轮的行程安排如下表1所示。

 
张厚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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