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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有限合法化研究及建议

更新时间:2009-03-28

①参见杨军:《代孕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学位论文。

一、代孕问题之产生、症结

(一)问题产生缘由

1.传统伦理观念考量

孟子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自我国西周时起就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其中“七出”之首便是“无子”。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子嗣传递、血源承续之事十分看重,并且这种观点一直影响到了近现代社会。加上重男轻女思想的推波助澜,使得在一些思想落后的贫困地区一度出现了丈夫、公婆殴打虐待生不出孩子的儿媳的恶性事件。即便是在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高的发达地区,夫妻婚后因不孕不育无法生育后代而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直接离婚的例子也绝不在少数。所以代孕问题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传统伦理观念的重压。

2.现代社会环境所迫

“精细管理、以人为本”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是成功企业发展的基石!它既代表着企业管理工作领域的一种发展趋势,也代表了现代成功企业在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每一个企业,要在充分认清自身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确立自己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并与此相适应地提出企业“精细管理、以人为本”的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切切实实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贯彻落实“精细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稳步推进企业持续、稳定、全面、健康地向前发展。

在大城市工作生活的年轻人由于城市环境污染、工作压力太大、生活节奏紊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孕不育的情况变得更加频发,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药物治疗解决,但治不好却又实在想要孩子的父母们似乎就只能通过代孕寻求解决之道了。国际妇产科联合会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达到适育年龄的夫妇不孕不育的几率每年都在上升,全球约有五千万到八千万人不能正常生育[1]

变形后的“代孕”是指以代孕为名号,而实质上实行卖淫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雇主与所谓“代孕母亲”见面之后,不以怀孕为目的而直接进行性交易。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须以组织卖淫罪、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等进行严肃处理。

(二)问题存在症结

1.对亲子关系的挑战

虽然代孕问题脱胎自传统血源继承观念,但其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挑战也不容小觑。这主要体现在父母子女的关系上。例如1992年纽约州水牛城,已经年过半百的Holaur为无法生育却又渴望孩子的儿子和媳妇代孕生下一名男婴。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美国加州,按照年龄同样可以当奶奶的Ruby,冒着风险替自己的女儿代孕生下了自己的“孙子”。这些代孕案例尽管较为极端,但却真切反应了代孕带来的伦理冲击。

2.权利主体混乱

在自然界,几乎所有动物都把一出生睁眼看见的雌性生物叫作母亲,代孕出生的孩子恰巧从孕育到出生也是在代孕母亲体内完成的,所以孩子理所当然地应把代孕母亲等同于亲生母亲看待,代孕母亲也理应享有亲生母亲的所有权利。但事实上,代孕母亲却未必是孩子真正的母亲,不享有亲权所包含的监护权、抚养权等权利,这种现状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混乱,易引发纠纷。最为著名的案例发生在1985年,Rechard和他的妻子Simo通过代孕生下了一名女婴Tersa。后来Rechard和Simo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双方都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与此同时代孕母亲也向法院起诉,诉请缘由是她无法逃避良心谴责而放任小Tersa在这样一个时刻可能分崩析离的家庭中受苦。而令人震惊的是,就在法院判决Simo败诉之后,她居然因难以忍受判决结果而杀死了Rechard并锒铛入狱。可见,代孕带来的权利主体混乱很容易导致冲突矛盾的产生。

由上文可知,如果全面否定代孕行为,代孕的需求得不到解决,地下代孕市场就会如野草般“春风吹又生”。唯有使得代孕合法化,为需求者提供正常的途径解决问题,才能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彻底瓦解地下代孕市场。但是,代孕合法化也并不是指放开所有关于代孕的行业监管,必须通过有限度的政府调控和法律管制,使代孕发挥出科学技术本身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代孕起到的正向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代孕不仅会对亲子关系和享有权利产生影响,还可能会影响夫妻关系,成为家庭不和的导火索。崔史二人系高中同学,虽然婚后因病未能生育,但夫妻二人感情尚可。嗣后为了生育孩子,史某与相某(代孕母亲)进行了自然受孕并成功诞下一子,交由崔某、史某共同抚育。但是,由于史某在相某产后初期与其关系融洽,时常将孩子的照片和生活视频发给相某,崔某心生不满,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史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参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巩民初字第1526号。。原本和睦的家庭因为代孕而支离破碎,实在令人扼腕。

二、国内外关于代孕的现状

(一)美国代孕问题的现状

代孕在美国由来已久,《圣经》记载,Abraham的妻子Sara不能生育,由侍女为其生子[2]。在美国,每年至少有超过数万名以上的婴儿通过代孕方式降生[3]。由于联邦制的特殊性,有超过25个州允许部分代孕行为,剩下的州则否认代孕合法并绝对禁止有偿代孕。

1999年,犹他州的公民M.R.和J.R.,因无法生育后代,遂与未婚成年女子W.K.J.签订代孕协议,通过试管授精的方式向后者子宫内植入受精卵,孩子的出生证明上也将M.R.和J.R.登记为父母。同时,W.K.J.允诺一旦孩子出生,她将自愿放弃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考虑到W.K.J.的付出,M.R.和J.R.夫妻俩同意支付由怀孕和分娩引起的一系列的合法费用,并且承诺即使是孩子存在基因缺陷或先天不正常时,也愿意接受孩子。达成协议后不久,夫妻俩的受精卵被植入W.K.J的子宫,孩子也于2000年1月降生。

然而,犹他州生命记录和数据办公室却拒绝将M.R.和J.R.登记为孩子的父母,而是将W.K.J.登记为孩子的母亲,父亲一栏则为空缺。愤怒的J.R.将该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宣布Utah Code Ann.§76-7-204(1999)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正是该法案不允许任何个人、机构、研究所或中间商订立代孕协议*See J.R. v. UTAH Cite as 261 F.Supp.2d 1268 (D.Utah 2002)。

实际上,正如夫妻俩争辩的那样,生儿育女、繁衍后代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绝对禁止代孕,剥夺其做父母亲的权利显得近乎残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人生育和组建家庭的权利产生之基础根植于本国的历史文化之中,个人所作出的与生育、组建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决定应和个人隐私一样受到同等对待。最终,法院判决认可了J.R.和M.R.的父母身份。

无独有偶,南卡罗莱纳州有两对夫妻也遇到了“孩子身世”的难题。 John和Jane是夫妻,Frank和Mary也是夫妻,并且Jane和Mary之间是姐妹关系。2001年,Frank和Mary在一家代孕机构将自己的受精卵移植进Jane的子宫内,由姐姐Jane代孕为妹妹生子。双方约定Frank夫妇拥有出生后的孩子的全部监护权。但是当地民政部门却以Jane和Mary的姐妹关系为由,认定孩子的母亲是代孕母Jane。为此,Frank夫妇提起诉讼,同时姐姐Jane也作出了承认妹妹、妹夫是孩子的父母的宣言,最终法院认定Frank和Mary是孩子法律和基因上的父母*See MID-SOUTH INS.CO.v.DOE Cite as 274 F.Supp.2d 757 (D.S.C.2003)。。此外,Stiver v. Parker案、Sandoval v. St. Johns Regional Medical Center案也都支持了代孕行为的合法化。由此可见,尽管中西方的法律体制不同,但西方法院认定代孕合法的依据往往是从亲情人伦和保护孩子、保障父母人权的角度出发。

(二)我国代孕问题的现状

自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以来,高龄孕妇数量呈井喷式增加。全国九千万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家庭中,35岁以上的女性占比达到了六成,40岁以上的也超过一半。不少“高龄”女性渴望怀孕生子,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孕不育问题实际上已成为想生育二孩家庭的最大阻碍[4]

对此,各方呈现出不同观点。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回应“代孕合法化”时表示,国家将继续严厉打击代孕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参见光明网:“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代孕合法化?”,http://guancha.gmw.cn/2017-02/16/content_2373771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16日。。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倾向于反对代孕合法化,理由是代孕严重破坏了公序良俗,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罪魁祸首。薛军教授也认为,在代孕过程中,即便精子和卵子都来源于委托方自己,但孩子由另一个女性分娩的事实也可能让某些人产生亲子关系错乱的感觉。代孕者可能对胎儿产生母子情结,在孩子出生后不愿放弃,造成归属权的争夺。朱晓峰副教授认为在有偿代孕场合,代孕协议双方以受托方通过子宫提供生育服务为标的,并以一定之金钱为对价,属于对人的尊严的严重违反[5]。但是,王一方教授却主张伦理不应该成为代孕技术的负担,而应成为促进技术有序发展的工具[4]

NAFLD是指除外酒精和其他明确的损肝因素所致的肝细胞内脂肪过度沉积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病理综合征[4]。国内外大量研究提示,脂肪肝与肥胖、糖耐量减低、糖尿病、血脂异常及胰岛素抵抗(IR)等因素密切相关[5-6]。

另外,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以吴某诉刘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闵少民初学第2号。因保护隐私需要使用化名。最为典型:刘某、杨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刘甲。刘甲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吴某未生育。罗陈二人购买他人卵子,由刘甲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出资委托他人代孕,育得二子并随刘甲、吴某生活。嗣后刘甲因病死亡,吴某携儿女共同生活至今。刘某、杨某遂提起监护权之诉,要求吴某将孩子交由刘某、杨某抚养。

现行观念下,大众接受代孕的最大障碍是亲子关系难以确定。要想真正理清亲子关系,必须了解代孕技术的核心内涵。从授精方式层面分类,代孕技术分为人工、体外和自然授精。其中体外授精是现今代孕技术的主流,即将在试管中形成的受精卵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内,代孕母亲只是负责妊娠和生育,并不用提供自己的卵子。而自然授精是指丈夫与代孕母亲通过直接性行为的方式完成授精受孕,此种方式因为伦理和协约的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多见。

(三)其他国家代孕问题的现状

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在英国,使得英国在代孕立法方面始终走在世界前沿。最为著名的要数1985年的Cotton案,一位英国妇女与一对美国夫妇商定由前者为其代孕,孩子出生后由后者付酬。依据当时的英国法律,代孕是违法行为。但法官仍然遵循自由心证,判决美国夫妇是孩子的父母。随着《代孕协议法》《人类授精与胚胎法》*尽管该法承认了无偿代孕,但第30条仍然规定只有经过法院发布亲权令之后,委托夫妻和代孕所生子女之间才能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而且该法对当事人的资格、权利义务等方面均进行了限制。的相继出台,现今的英国终于允许无偿代孕,但仍然禁止有偿代孕[6]。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也和英国持相同态度。庆幸的是,新世纪伊始澳洲进行了修法,使得基因父母也可以成为代孕出生的孩子的父母。

但是,这其中印度却是例外。2008年,数据统计全印度共有约350家代孕诊所。2012年,该产业创造了23亿美元的年收益[7]。这一状况直到2015年才被打破。印度加入尼泊尔、泰国的队伍,立法禁止女性为外国人代孕,本国人也将受到限制。然而,这却迫使代孕母亲们被送往非洲等更贫穷的地区。

基于熵权法的我国公共图书馆发展水平评价及其趋势研究 ………………………………………………………… 邵艳红(2/37)

日本对于代孕也趋持保守态度。日本没有明确禁止代孕的法律,但日本妇产科学会以安全和伦理存在问题为由否定了代孕的合法性。在著名的向井亚纪案中,高田与向井夫妇委托美国女子代孕生下一对双胞胎,并经内华达州法院认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在回国申报孩子户口时遇到障碍。日本最高法院认为代孕协议虽在美国合法,但外国判决在日本国内申请执行时,不能违反日本本国法律及公序良俗。对此,日本法学界、医学界和伦理学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仍无定论[8]

三、代孕有限合法化的必要性

3.家庭不和的导火索

(一)保障生育权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亦规定公民具有生育权。1968年《德黑兰宣言》第16条也指明:“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9]从繁衍的重要性角度上讲,生育权远远超越了某些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不孕不育的夫妻享有生育权,而代孕母亲其实也是在行使她自己的生育权,生育权的行使不应过分强调受精卵的来源。但有一点必须注意,一切违背女性意愿、强迫女性代孕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危及生命健康,而且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对其进行严惩。笔者坚决反对打着代孕的幌子纯粹将女性作为“生产工具”使用,反对将女性身体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商品化”。众所周知,法律不倡导人放弃生命权,而且生育权对于身体的运用、对于健康的损害远没有自杀那么严重,所以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代孕母亲对于自身身体的处分是可以被大众观念所接受的,并不会违反法律的倡导性义务。唯当女性出于完全自愿选择代孕时,不应视为对代孕母亲人格尊严的侵犯,而应受到保护。

(二)保护双方的权利

由于目前我国立法态度是全面禁止,而实际生活中由于市场需求,代孕常有发生,一旦出现违约情形,立法上的空白将会使司法机关难以迅速定纷止争。例如,美国曾经有一位叫Danis的代理孕母,在代孕数月后突发心脏病死亡,腹中胎儿未能幸免[10]。事后委托方如何向对方追责成为难题。

反之,从事代孕的妇女中,42%的人属于低收入人群或无业者,73%的人教育程度不超过高中文化[11]。这些女性为改善经济条件不得不投入代孕行业,而黑中介为了赚钱往往欺骗急切想要孩子的不育父母,甚至虐待殴打代孕女性,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绑架年轻女性当作生育工具的犯罪行为。代孕女性的合法权益岌岌可危,又急需保护。所以必须完善立法,打击采用暴力威胁等强迫女性代孕的犯罪行为,对委托方和受托方予以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提高居民生活幸福指数

居民生活是否幸福决定了社会是否稳定。无子带来的社会压力让很多父母总感觉低人一等,即便是自身拥有高学历、高收入,也不能给他们带来拥有属于自己的孩子所比拟的幸福感。另一方面,收养子女也往往是迫于无奈的下策。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会有地下代孕行业的产生[3]。如果让代孕有限合法化,既可以弥补收养等制度的不足,也可以提高居民生活幸福指数,增加社会稳定性。

(四)维持人口红利,减少人口贩卖

许多学者反对代孕的理由是代孕有悖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其实不然。计划生育的初衷在于倡导人们晚婚晚育,有计划地生育后代,而不是不生育后代。多年来计划生育的实施和不孕不育的存在,虽然人口数量减少了,但人口红利却下降得更多。由于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的下降会使得劳动力出现不足,经济发展速度滞缓。通过代孕,夫妻不仅可以生育自己的孩子,还能弥补上对应的人口红利缺口,起到人口调节的作用。

另外,拐卖儿童犯罪率不断攀高,而代孕帮助那些原本只能铤而走险收买儿童的家庭合法拥有了自己的孩子,降低了“市场需求”,因此能够有效减少拐卖儿童犯罪发生。

四、代孕有限合法性的具体建议及措施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代孕问题涉及到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诸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将代孕立法体系化才可能详尽地规定好这一问题,减少遗漏。

1.民法方面

3.刑法方面

目前民法总则已正式实施,而未来民法典中的婚姻法编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和财产问题的规定。因此将代孕协议等民事方面的法条纳入婚姻法编是再恰当不过的。

(1)从代孕技术分类确定亲子关系

纵观我国《婚姻法》,未曾见有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明确表述。在现有政策、法律规定下,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以代孕方式出生的孩子,其法律母亲为代孕者,法律父亲应为刘甲。对此,上海一中院少年庭课题组解释,代孕子女由代孕母亲抚养是自然的,也是比较符合人性的选择。但现实中更多情况是,代孕成功后代孕子女已经“交付”委托夫妻共同生活,代孕母亲自己又或为“履行约定”、或为逃避处罚和谴责而“隐身”,难以查找*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课题组:“完全代孕情形下亲权问题审判对策探究”。。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图,其子女范围可扩大解释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吴某与孩子共同生活多年,且吴某已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故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判决书中也强调将吴某与两名孩子之间认定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代表法院对非法代孕行为予以认可。这里上海一中院对于亲子关系处理和代孕行为判定的态度与北京三中院在单×与李×抚养费纠纷案*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4127号。中的处理非常相似。所以,我国法院否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并非完全因为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公序良俗,而是很大程度上源于现行法的约束。并且代孕行为的违法并不影响代孕子女在法律上获得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确定监护权时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报告。

所以受精卵的来源将直接决定孩子与父母的基因上的血缘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处理时主要依据代孕协议的约定和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确定孩子的法律父母,由法律父母享有孩子的监护权,并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详细记载基因父母和法律父母的姓名,以便将孩子的血缘对社会进行公示,防止出现近亲结婚的现象。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允许代孕母亲享有一部分的探望权。

(2)适格的委托方和受托方

首先,委托方必须是已经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来无子女者能够出具医院开出的生育不能证明,丧失所有子女者能够出具医院开出的生育高风险证明,以此来杜绝那种纯粹为躲避妊娠痛苦或保持身材的情形。其次,受托方必须是年满2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性,能够出具医院开出的身体健康、适宜生育的证明,出于完全真实自愿方能订立代孕协议。

(3)代孕协议

为检验银行信任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影响,本文选取贷款申请被接受的企业数据为样本,进行广义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结构方程回归权重详见表5所示。

代孕协议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委托服务合同。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要受到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委托方有提供受精卵和支付报酬的义务,接受小孩的权利。受托方有给付小孩的义务,接受报酬的权利。如此一来,乍一看好像将“小孩商品化”了,但委托方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将小孩“买来使用”,而是出于父母爱护养护后代之意将小孩接入自己家庭中抚养,这与“小孩商品化”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由于代孕协议极其特殊的性质,委托方不能随意要求受托方在代孕期间中止代孕活动。委托方如果在协议期间死亡,而受托方又不愿意收养的,小孩可由政府统一送养。如果出现难产等情况,因为婴儿在未出生时不享有生命权,且合同订立亦不得有害于合同主体的生命,那么优先要保护受托方的生命。受托方不能二次生育形成违约的,除了应得补偿外,多余费用应退还给委托方。另外,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在早期检测到婴儿是否存在先天残疾等情况并及时处理,所以“先天残疾婴儿是否构成违约”的情况大可不必担心。

综上,代孕协议的内容不能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法律要对协议能够约定的内容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定。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

代孕当事人除了委、受托人双方之外,当受托人已婚时,即代孕母亲的丈夫的权益也要受到保护。尤其是其丈夫不知妻子进行代孕时,有权请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要求离婚,并且对代孕出生的孩子享有拒绝抚养权。但已经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的除外。

[1]梅春英,黎丽.代孕母亲不能承受的伦理之重[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行政法方面

(1)开放受管制的商业性代孕

现实中委托方直接找到愿意无偿代孕的女性其实是较为困难的,信息成本也较高。笔者尝试以“代孕中介”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共出现了1 320 000条搜索结果。可见多数人会选择上网查询中介信息。

作者是科学研究的主体,通过对发文作者及其合作网络的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反映该领域研究的核心作者群及合作关系。本文将获取的文献数据导入CiteSpace V中,选择网络节点(node types)为Author,以关键路径(pathfinder)算法,数据抽取对象为Top50,设置时间区间(time slicing)的值为1,生成了作者共引聚类知识图谱(如图3)。

所以,开放受管制的商业性代孕是有必要的。该管制体现为代孕中介机构必须首先从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取得相应的资质,缴纳一定数额的事故保证金,并有较高的注册资本的限制,才能取得工商部门下发的营业执照。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也不宜过高,防止不法分子攫取暴利。

(2)对实施代孕的医院进行管控

作为代孕技术实施地,能够出具前述身体状况证明的医院必须由政府限定和把控,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相关检测技术到位,减少取精取卵和胚胎移植时可能产生的危害,而且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黑医院开假证明的情况发生,保护委受托双方的利益。同时,医院和户籍管理部门要做好代孕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工作。

3)省级基础测绘的DLG数据是地理国情要素数据、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基础数据,可作为图形要素的参考及属性数据的补充。

(1)防范和打击变形后的“代孕”

实际上,有代孕需求的人群不仅包含不孕不育的父母,还包括因各种原因失去孩子的中老年父母亲以及希望有后代的同性恋者,甚至是不愿忍受妊娠疼痛或者为了保持身材而转“借”他人之腹的年轻女性。我国现阶段平均每年新增失独家庭超过七万个,至少有两百万中老年父母因为子女的离世而不得不承担着无比巨大的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的压力。他们的孩子因天灾人祸而英年早逝,父母们又年事已高,再行生育的风险极大,而且对新生儿的智力成长也不利,老来孤单寂寞的内心很可能催使他们寻求代孕技术的帮助。同性恋者因为性别相同自然无法生育,但同性恋者私下通过代孕生子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所以,现代社会环境也会迫使上述一部分人群进行代孕。

(2)建议设立非法代孕罪等新罪名

非法代孕罪指违反代孕相关法规,私自进行代孕或者组织、强迫他人代孕的行为,建议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非法采集、买卖精子、卵子等人类胚胎、遗传基因物质的,以及不按医疗规定非法使用上述人类基因物质的,应设以非法采集、买卖人类基因物质罪和扰乱人类遗传基因罪处理。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立上述犯罪。

(二)加强教育和宣传

每个人对于事物的评判因为个人好恶不同而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偏见,这些偏见集聚起来不仅会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司法判断产生影响,而且会在不经意间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比如对代孕女性和孩子的冷嘲热讽、欺凌等。而公序良俗是一个随着社会前进发展而不断改进的框架,人们对事物认知和态度的变化会影响和决定公序良俗的演进。通过普及医疗知识,让大众逐渐摆脱对代孕的歧视和偏见,也有利于孩子在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中成长。

以60例接受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治疗的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患者(入选时间为2017年1月—2018年1月)为例,患者知情此研究,且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采用抽签方式对患者随机分组,分成每组各30例患者的护理组和对照组。护理组中,男性患者占比60%,例数为18例,女性患者占比40%,例数为12例,年龄62~84岁,平均年龄为(71.2±3.4)岁;对照组中,男性患者占比56.7%,例数为17例,女性患者占比43.3%,例数为13例,年龄61~83岁,平均年龄为(72.1±2.8)岁。本研究中两组患者的基线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比性良好。

五、结语

“结婚生子,天经地义。”随着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观的涌现和科学的不断进步,代孕技术的出现使得很多渴望拥有自己血缘的孩子的家庭梦想成真,而长久以来的法律禁止不仅使得地下代孕猖獗,而且费用奇高。唯有通过代孕的有限合法化,完善相关立法,发挥道德与法律的互促作用,对非法代孕进行打击,对代孕当事人予以保护,方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冷清秋和白秀珠各属一类。清秋是小门小户里出来的小家碧玉,识情懂理,倒比白秀珠这样的大家出身养成的刁蛮性情更招人喜爱,这也是吸引了金燕西的最大原因。她名字起的冷清,性情也不是热烈之人,理性比感性要占更大比例。金燕西则是个十足的感性人物,在他的人生里,情爱是首要大事。两人一个极现实,一个太罗曼蒂克,恋爱时固然能热烈,婚姻却难以长久。白秀珠与金燕西却是相似的人。同样良好的出身使他们不必考虑生活中的其他琐事,只要专心注重爱情就好。一个可以全心全意追求女子,一个可以耗费几年完成对负心人的报复,实则是一类人。

参考文献:

压铆螺母的型号众多、结构相同,若每次分析时都重新建立模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因此,本文运用APDL参数化设计语言建立压铆螺母的参数化模型。通过设置相应的参数值,可迅速自动生成所需的分析模型,大大缩短了设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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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小水电技术方面,引进了农用电磁阀、箱式整装小水电站、中小水电无人值班、新型高效风力提水等小水电技术和设备;研发了电机绝缘技术、水轮机磨蚀防护技术等,并在多个工程中进行成功运用;不仅促进了我国农村小水电建设在设备防护、监测及管理水平的提升,而且促进了我国农村小水电建设中对风能、太阳能等洁净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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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止水帷幕时因故施工停止超过12h后,必须在帷幕冷缝的外侧补打一组或两组桩,形成封盖作用。为保险起见,还可在冷缝外侧采取施工高压注浆的方法对外侧的地下水形成阻断,以保证帷幕的止水效果,复合地基的桩身检测,通常采用抽芯检测和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两种,测量钻杆长度,测量钻头高度(只从法兰盘量到钻头叶片)通常为0.7m;测量钻机导向架的高度,了解钻机导向架的规格参数,通常为6.4m一节,每节分为8段,每段80cm;测量位于底盘上的龙门架距离地面高度,通常为1.2m;计算钻孔深度,即有效桩长+地表到桩顶的送桩深度;在钻机主导向架上设置深度标记。

结构力学(一)核心课程建设通过不断的摸索,构建理论与实践开放的实践教学体系;同时在教学过程中以提升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提升教学方法与手段、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及师资建设为手段,以充分保障实践环节的实施。最终实现培养出有较强团队协作能力,足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学生。同时为他们后续的专业学习和未来的岗位需求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探索一条符合卓越工程师培养需求的实践化改革之路。

[15]何德功.日本:代孕生子的是是非非[N].环球,2006-11-16.

[16]任欢,姚建龙.拐卖儿童犯罪为何多发[N].光明日报,2017-02-13.

 
曹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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