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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入职门槛研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认识

更新时间:2009-03-28

我国网约车行业是2012年出现的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新兴行业,该行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得益于“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广义上的网约车包括出租车、专车、顺风车和快车,而2016年7月27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仅指专车。网约车行业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差别在于乘客可以通过约车软件设置出发地与目的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根据约车软件反馈的信息接送乘客。《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网约车行业开始监管,政府想通过设定市场准入条件来更好的实现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的目的。所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指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

一、《办法》第14条的规定

《办法》第14条是政府对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的资格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无暴力犯罪记录;(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自2016年7月27日出台以来,各个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以及对出租车行业、私家车在网约车市场中的地位等的相关指导文件。以上海市为例,为规范网约车市场,促进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健康持续发展,共出台《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三个规范文件。以目前网约车市场反馈信息发现,《办法》第14条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新增多条禁止从业的规定,加之第14条第四款授予地方政府可以自主规定符合当地的禁止从业的条件,使得有资格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人群范围大幅缩减。

《办法》第14条的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该法条表述的恰当与否以及部分地方政府管理网约车实施细则中关于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资格之规定是否合法合理,这些都将是对《办法》的评估和为今后该《办法》的修改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营建合法合理、健康有序的网约车市场环境。

二、对《办法》第14条的整体认识

(一)该条严格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的原因

第14条中限定条件的目的在于保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素质都是较高的。但疑问在于,第14条较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增设了许多新的限制条件,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普通机动车驾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领条件的差异之大究竟为何?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三:

SWOT Analysis and Counter Measures of Electric Power Design Enterprises Participating in PPP Projects TIAN Jie(141)

一是约车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网约车行业依托于“互联网+”和共享经济,行业入行门槛较低,导致大量非专业人员涌入。目前该行业本身缺少行业道德规范,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在政府未有效管理的情况下,仅依赖于市场经济的调解,逐利的本能将会刺激着各种擦边球行为的出现。比如加价费,又称为小费,是乘客自愿在某一特殊时间段或地点为尽快出行而额外赋予网约车司机的费用,或是因网约车司机服务周到而给予的小费。本是提升乘车体验,促进市场配置资源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机乱加价、部分加价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价格机制,有些甚至触及我国《价格法》和政府有关规定。

本项规定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的人群终生排除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行业之外。仅有一次犯罪记录便禁止其终生从事网约车驾驶员服务,在情理上有重刑罚治轻行为之嫌,较之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条件中规定满足一定的时间条件后仍可以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如该条第五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的规定,也剥夺了某些以驾驶为生的有犯罪记录的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不应一刀切式的全部排除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行业之外。

肝癌是临床上比较常见的恶性肿瘤,手术是其主要治疗方式,但肝癌患者进行术前全麻诱导时,可能会出现胃内容物反流、误吸等咽喉保护性放射被抑制的情况,可引起窒息或者死亡[1]。相关研究称[2],在肝癌手术全麻气管插管过程中,给予患者安全性高、效果优的肌松药对维持患者呼吸道松弛状态、降低患者应激反应并促进手术更加顺利的进行十分重要。罗库溴铵是一种新型非去极化甾体类肌松药物,该药麻醉起效时间较短,在腹部全麻气管插管手术中应用日益广泛[3]。因此,本研究将谈论新型药物罗库溴铵对肝癌手术全麻气管插管术患者肌松效果及血流动力学的影响,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二是大众对新鲜事物的刻意关注与经济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是人类的天性。网约车是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新鲜事物,大众会对这类事物刻意的加以关注,众多约车软件通过广告宣传和优惠活动促进了网约车行业的推广和兴盛。每个人都具有理性,其行为动机就是的做出让自己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在网约车市场上,约车软件通过首单免费、首单减免、发放优惠券和充值返赠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的人群使用,这种经济诱因会使人选择约车软件,在相同的行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优惠为网约车行业培育了一定的顾客基础,占有一定的交通出行市场份额。

以上三点使得网约车服务在公众视野中聚焦,对严格管理规范的需求便显得极为必要。在网约车行业暴露严重问题后,制定严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无疑是管理部门对问题的正常反应,但《办法》第14条的颁布和地方政府的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出台却显得过于严苛,部分城市几近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垄断在根本上是对网约车行业的破坏,会将网约车行业变为第二个“出租车行业”。我们应当正确认识网约车行业发展遇到的困境,对网约车行业的未来充满信心。新技术的推广运用与既有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磨合是一种正常现象,但不能因噎废食地绝对禁止新技术的运用。

三是媒体对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的片面报道。新闻媒体为迎合市场需求,吸引读者增加阅读量,有时会刻意去捕捉大众感兴趣的新闻。网约车这一新鲜事物,容易在普通大众中形成热点,当然一些针对网约车报道的案件后果也被过分的为新闻媒体所关注,以2016年5月2日深圳顺风车乘客遇害事件为例,24岁的女乘客搭乘网约车被网约车驾驶员杀害,该新闻被国内主要媒体如人民网、新华网等报道,随即被其他众多网络及论坛大量转发引起广泛关注。在此案件发生之前,黑车杀害乘客的案件也有发生,但并未像本案件这样有如此大规模报道和影响。

在树型拓扑结构中,由于上游的节点需要承担下游节点数据的转发工作,负载大于下游节点。而且由于网络分布不均,会导致上游节点负载失衡,部分上游节点负载过重进而过早失效。本文采用构建基于最小跳数的能耗均衡树来解决同跳节点负载不均衡问题。

大肠癌是消化道常见恶性肿瘤之一,全球发病率居第3位[1]。为有效提高大肠癌生存率,卫生部颁布的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版)[2]已将术后化疗列入了晚期或转移性结肠癌的辅助治疗原则,且术后化疗为1个疗程连续6次用药的方案。面对连续多次化疗的化疗方案,患者不仅会担心化疗反应和不良反应,也会产生负性心理状态并发生累积效应,严重影响患者治疗和康复效果。本文通过对结肠癌术后连续多次入院化疗患者的焦虑状况进行连续评估,旨在了解患者在1个疗程内每次接受化疗前的焦虑状况,从而为结肠癌术后化疗患者的心理评估及护理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西起第一行(对照):羊粪肥200 kg、尿素4 kg、复合肥14 kg,尿素2.5 kg、复合肥2.2 kg。

(二)第14条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嫌疑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开始对网约车进行管理,将网约车纳入客运监管体系,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和公司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政府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赋予申请人从事网络约车服务的行为,因此,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资格设定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第14、15、16条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办法》是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性质上应是部门规章。显然,《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没有权限设定行政许可的。

2016年12月21日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并无户籍和车辆牌照的严格规定,仅要求车龄为1年以内的新车,驾驶员需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按该规定,车辆车龄需在2年以内,驾驶员要求拥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

网约车立法应多做原则性规定,法律原则能够保证静止的成文法能够适应我们这个不断流变的现实社会。对网约车公司进行细化规范,在强调政府转变职能的当下,应尊重市场的自主性,在避免市场调节失灵的前提下,给与企业更大的自主活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地位。

这种于法无据的暂行办法、管理细则将难以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正确的做法应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或以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政府管理网约车市场是深化改革的一个体现,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交通部等部委只有依据上位法去设定一些执行性的行政许可。

三、第14条规定之“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的法条表述合法合理研究

(一)合法性基础

本项规定使用措辞为“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存在两种解释,一是有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这两类罪名记录的驾驶员不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另一种解释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的驾驶员不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第二种解释中禁止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群将明显扩大,在司法实践中易理解为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的行为和危险驾驶的行为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仍属于本项之规定“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显然若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必然包含在内,法律适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法律解释问题。这种法条表述的不严谨导致司法实践标准的不统一。

《办法》的核心精神在于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发展 “互联网+”产业,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因此我们应当按照第一种解释去处理实践中的问题,将禁止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员范围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以便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积极从事互联网+传统出租车行业,提升人民群众出行体验。同时《决定》要求高质量立法,立法语言应当追求严谨,避免同一表述多种解释的出现,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这样更加有利于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二)合理性基础

网约车行业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模式导致其获利较低,而网约车凭借入职门槛低,不受出租车监管体系的约束,再加之其人性化服务,使得传统出租车行业面临着网约车行业的严重挤压,导致两者矛盾急速加深。2015年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不同于以往的出租车罢运,在旧矛盾——份子钱和新矛盾——约车软件的双重挤压下,2015年年初,沈阳、南京、济南、长春、成都、南昌等多市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2015年1月4日辽宁省沈阳市数千辆出租车罢运、1月8日、9日的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铁南站发生部分出租车罢运,1月12日至13日山东省济南市部分出租车停运、1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出租车开双闪支持罢运、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出租车罢运、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出租车罢运。。其他的一些如泄露乘客个人信息、驾驶安全问题、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均是网约车行业日益凸显的问题。

四、第14条规定之“(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合法合理性研究

(一)合法性基础

《办法》中第14条第四款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这一行政许可权授予地方政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并且,《办法》是2016年7月14日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显然不属于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之例外。所以该暂行办法授予地方政府设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行政许可权利明显违背了立法法,应属无效。

(二)合理性基础

通过观察比较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实施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可以发现大部分地区带有地域保护色彩。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并且同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八条和第九条是关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的规定,明确要求“人车”均须北京户口,并且车辆所有人还须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拥有北京市户籍的人数为1 345.2万人,而年末常住人口是2 171万人,也就是存在约826万人没有资格从事网约车服务,2015年北京的出租车为68 284辆,公共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运营数和轨道交通运营数)为28 311辆,私人汽车拥有量为439.33万辆,以2016年第三期摇号为例,摇号池总数量是9 917 981,总摇号人数270.7万,如果摇号次数在24次之内,那么该次摇到的概率为1‰。北京市本地车牌的获取难度如此之大,而实施细则却要求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必须是本地车辆,很难说这种要求是合理之举。在北京拥有本地户籍和本地牌照车辆的人数在户籍制度和摇号几率极低的情形下,无疑提高了网约车入行门槛,这种规定与《办法》的精神要旨即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背道而驰。

有限干预原则要求国家依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的、适度的决策、管理、调控和指导,有限干预原则是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的双重回应。干预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规制对市场作用的界限:若市场自身能够有效运行,无需政府干预;若干预成本超出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损失,政府也无需干预,因为这时干预没有效率。政府对市场经济生活的干预应明确权力的界限,并以谨慎态度对待。

自2006年加入阿里巴巴以来,曾鸣一直被业界视作阿里的“军师”——他出色完成了阿里总参谋长的使命,深度参与了阿里历次重大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此次,曾鸣携新著《智能商业》,权威披露阿里内部运营秘诀,详解未来商业大趋势。围绕书中提出的重要理念“智能商业”,《中国经济周刊》对曾鸣进行了专访。

从目前地方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或是一些网约车管理征询意见稿来看,关于从事网约车的限制主要在人和车两方面。对人的限制有户籍、居住证以及学历的要求。对车的限制有车辆牌照、车辆价格、车辆轴距、车辆排量等。《办法》中第14条第四款将设定权授予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容易滥用行政权将本地网约车市场以户籍、车辆牌照等条件行政垄断。部分城市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尤以一线城市为甚,在户籍、车辆牌照难以取得的条件下,仍以户籍、车辆牌照为网约车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这对大多数人来说是设置了很高的准入门槛,地方政府以地方性政府规章不当的干预了市场,排除了潜在的进入者,在实质上形成了行政垄断。

五、建议

(一)严格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资格设定应当严格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征询社会大众,尤其是目前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人群意见,实质上是保证立法的征询、论证听证程序。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政府对网约车管理方面的立法必须依法进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设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据上位法的授权方能进行执法性的行政许可设定。

目前《办法》是由交通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是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这种层级的立法明显偏低,对旧法中一些阻碍网约车发展的条款显得无力。对此,今后关于此项的立法活动应提高立法层级,至少也是国务院以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以保证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

可以这样说,韦伯充分认识到并肯定了儒教中所具有的理性主义或理性精神。不过我们必须清楚,这只是儒教的一面,韦伯也显然注意到了儒教的另一面,因为韦伯明确指出,即便儒学再经过理性的熏陶和洗礼,即便儒教再有理性的精神传统,但在儒教中仍存在有巫术的遗痕,也就是有古老信仰的传统。用张光直的话来说,就是与上古保持着“连续性”;而用韦伯的话说,就是:“我们必须提醒自己,巫术在正统的儒教里有被认可的地位,并且也自有传统主义的影响力。”[注][德]韦伯:《中国的宗教 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3、284页。

《办法》第14条的规定是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部门规章违法设定了从事网约车服务行政许可的条款,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依据而增加公民义务,减少公民权利等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违背了《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和“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的要求。

(二)政府管理应遵循比例原则和有限干预原则

政府管理应遵循比例原则和有限干预原则。比例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意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手段和目的必须相对称,措施不得超过目的所要求的限度,应尽可能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对于给予从事网约车驾驶员资格的行政行为,严格遵循比例原则显得尤为必要。政府须衡量采取何种手段来保障网约车行业秩序和社会发展需求,《办法》第14条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管理细则中关于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资格的限定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违背了比例原则,用严格限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资格的手段很难实现规范网约车市场、促进网约车行业发展的目的。政府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资格管理,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一刀切式的列入终生禁止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名单很难说是合理之举。可以借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这类记录进行时间限定,满足一定时限后即恢复资格。

上海市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份文件并正式实施。上海市对网约车的管理在驾驶员户籍上严格要求拥有上海市户籍,而对车辆的要求则较为宽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拥有上海市户籍的人数为1 442.97万人,而年末常住人口是2 415万人,约972万人没有资格从事网约车服务。

坚持有限干预原则意味着肯定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尊重市场规则。例如,管理网约车行业的模式可以采取混合式管理,即政府与企业共同管理,既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又发挥企业的市场优势。对《办法》中规定的无犯罪记录的要求,代之以由约车平台公布驾驶员信息,满足乘客的知情权,由乘客决定是否选择该驾驶员。在这种模式下,可以警惕政府成为“一把手”,企业无话可说的情况,政府的调控在网约车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极有可能导致权力寻租、腐败孳生,导致政府本身的堕落。随着政府的进一步简政放权,对社会开放的公共领域,共享经济将会有效分担政府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并且会提升公民的生活水准,因此政府应当在比例原则和有限干预原则的指导下,征询社会大众的意见、了解其需求并通过正当的程序制定执法规范,以便网约车行业在政府的监管下有序健康发展。

(三)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应具有宽容性

政府和社会应当对网约车秉持宽容之心,对网约车行业对驾驶员、车辆以及约车平台应放宽准入条件,这有利于紧握“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机遇,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满足群众出行需求,落实以人为本的改革目标。

地方政府和传统出租车行业须保持宽容之心,不能情绪化的抵抗排斥网约车行业。地方政府应对网约车行业提供支持和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监管,通过各种手段使得网约车行业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协调,避免发生暴力对抗,尝试将传统出租车行业纳入网约车行业以便于公共交通领域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机遇下取得长足发展。

六、对网约车行业管理的前景展望

“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为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网约车行业作为这种背景下出现的新型产业,可谓朝阳产业,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但这不能成为阻止其发展或扼杀其存在的理由,政府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其监管作用。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在立法层面上促进网约车市场的活力,给予更大范围的人群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资格,允许私家车满足一定条件后进入网约车市场。政府严格执法保障网约车市场的秩序,应当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特别是地方政府不能用户籍、车辆牌照等条件人为的垄断当地网约车市场。

对网约车行业的法律规制既是应对新技术运用对法律制度挑战的一个局部写照,也体现出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调控能力,其成功与否将映射出国家对新技术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型是否可能。而若缺乏正当性的私法理论基础,公权力主体将无法获得关于治理对象的系统性知识,原初意图再好的治理努力都将成为徒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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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蒋海峰成家后,水仙芝还没有走出失恋的阴影。凄风苦雨,一晃就年过三十了,她还守着玉体,不肯嫁人。最让她痛苦的是,蒋海峰娶了紫云,而紫云的工作也在定远县,不过是一个普通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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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应该说是这样的,多亏了‘应予扣除额’这一栏下面那十一项保留条款,否则我每年都得当乞丐,去讨钱供奉这个可恨的该死的敲诈勒索的,专制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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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也是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性力量,互联网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特点包括如下三点:

 
姜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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