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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剧署名问题探疑——从电视剧《芈月传》谈起

更新时间:2009-03-28

编剧署名纠纷频仍,对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颇为不利,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发生的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署名纠纷,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笔者仔细考量此案的来龙去脉及其一审判决,发现其中颇多疑点,试加逐一探析,进而对如何规范总编剧署名问题作初步研讨。

一、《芈月传》署名权纠纷探疑

疑点之一,在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署名中,为王小平署名“总编剧”真的“并未贬损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身份和对剧本的贡献”吗?

在同一部电视剧上只署“总编剧”与“原创编剧”,就标明了二者在创作这部作品中不同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制片方辩称:“总编剧通常是全程参与剧本的构思与创作”,“王小平从头至尾参与了《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创作的全过程,并且做了大量把握全局的统筹、指导工作,署名为总编剧名副其实”[1]。一审判决则分析认为:“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而原创编剧强调的是本源性、开创性,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均是肯定编剧对剧本的贡献,总编剧并未贬损蒋胜男作为原创编剧的身份和对剧本的贡献。”[1]首先,既然王小平作为总编剧“从头至尾参与了《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创作的全过程”,为其署名“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那就表明这位总编剧所“总”的范围包括从剧本原创至剧本修改的“全程”实践了。然而,遗憾的是,王小平是在蒋胜男完成原创剧本之后才被聘参与编剧实践的,就是说,王小平只可能成为剧本修改的总编剧,而如此笼而统之地署名为总编剧显然名不符实。其次,所谓总编剧,顾名思义,应该有一般的编剧与之对应才是,诸如《武媚娘传奇》总编剧潘朴之于胥悦等8位编剧,《毛泽东》总编剧黄晖之于叶剑等3位编剧,《神医喜来乐》总编剧周振天之于汪海林等4位编剧,等等。可是,从“庭审中表明的事实”来看,在蒋胜男的原创剧本完成之后,制片方虽然聘请过两位编剧,但是因为所提交的第1—5集剧本修改稿“未能通过”而很快离去[1]。可见,名为总编剧,实则只是一个“光杆儿司令”,应该实事求是地去掉这个“总”字。再次,制片方通过“编剧王小平、蒋胜男”的署名方式将王小平设定为第一编剧,同样是名实不符的。这是因为,从《芈月传》的蒋胜男剧本和王小平剧本的比对可以看到,两版剧本在故事立意、人物及人物关系、全剧大事件、大结构、分阶段核心事件上是相同的,这说明王小平在接手修改剧本后,对原创剧本并无大的改动,只是做了些局部的修改与调整。事实很清楚,蒋胜男是剧本的原创作者,王小平则是原创剧本的修改者。后者的这种工作在好莱坞被称之为“剧本医生”,我国著名编剧汪海林就曾做过这种剧本医生。他介绍说:“我曾经做过《红磨坊》、《圈子圈套》(后改名《魔方》)、《狄仁杰与武则天》等剧的剧本医生,都没有在编剧上署名,尽管其中有些戏是推翻性的改动。”他特别强调的是:“剧本医生做的工作再多,也要尊重原作,原作者始终是第一位的”[2]。当然,本案原告方并不反对王小平署名编剧,但至多名列第二编剧。

看来,王小平的总编剧署名并非与原创编剧无关,而是严重地贬损了蒋胜男的编剧身份和对剧本的贡献,侵害了蒋胜男的编剧署名权。

疑点之二,制片方真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获得决定为谁署名、如何署名的权利,进而随意为王小平署名总编剧吗?

人们也许会问,制片方如此不顾事实地为王小平署名总编剧,这究竟是从哪里获得的权利?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后告诉我们:“按照《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蒋胜男应依照花儿影视公司对该作品的时间和艺术质量的要求所提交的各项工作成果经修改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公司要求至满意,花儿影视公司有权在双方解除本合同之后或本合同继续履行时聘请其他创作人员在蒋胜男已完成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蒋胜男仍享有《芈月传》一剧在电视剧片头中编剧之一的署名权,但排序由花儿影视公司定。”[1]一审判决正是根据这种合同约定,认定制片方具有决定为谁署名及如何署名的权利,却忘了署名权是作者的法定权利(《著作权法》第15条),违反法定的合同约定是无效的。再请看一审判决书对“审理查明”事实的陈述:“2013年6月,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署《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星格拉公司将电视剧《芈月传》的剧本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相关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漫画、动画片等)的开发权和收益权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1]。我们看到,制片方(导演)通过种种约定像变魔术一样,正在卖出又买进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原创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我们更看到,这种买卖作者署名权的约定内容不仅未能引起一审判决应有的警觉,反而成为其认定制片方(导演)有权不顾事实地为王小平署名总编剧的根据。请注意,这种买卖行为正是发生在制片方(导演)“自主判定”原创剧本不符合要求并从此开始极力贬低原创贡献之后,及王小平应聘参与剧本修改之前;也许正是这种一面出卖一面贬低的自相矛盾的行为,才能使制片方(导演)在得利之余又为王小平赢得一束总编剧的光环吧。可是不知道为什么,一审判决竟然也随之陷入了这种以约定取代法定的泥潭,让人们再次见证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难度。

显然,代表作品且先于作品与公众见面的影视作品海报、片花也是“表明作品身份”的载体;制片方有义务在海报、片花上为编剧署名,否则便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当然,对总编剧概念及整个编剧署名的具体规范,主要的还是要通过建立具有“软法”性质的行业规则来实现。笔者建议,应尽快制定符合现实国情的编剧署名的行业规则,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好莱坞的《银幕认证手册》的规章*《银幕认证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的,对编剧署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其中对于共享编剧署名的人数、编剧写作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与原创剧本等都有严格的量化标准。在好莱坞,编剧署名纠纷都要由行业协会裁决,《银幕认证手册》便是在长期的裁决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

围绕“电视剧《芈月传》海报、片花上未署名行为是否侵害蒋胜男的署名权”问题,一审判决对署名权含义的理解与适用似是而非、令人生疑。(1)《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一审判决据此断言,只有作品才是署名权的载体,“离开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而在海报、片花上的署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1]。这种机械、刻板的理解显然是对署名权本意的误解。其实,署名权就是表明与维护作者身份的权利,其主要、基本的表现形式则是“在作品上署名”。在《著作权法》的相关表述中,并没有将作品作为署名权唯一载体的意思。如果作品是唯一的载体,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的“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表述又作何解释?再如,第13届上海电视节结束三天后,当主办方得知获最佳编剧奖的《暗算》的参赛报名表上编剧署名有错时,便马上纠正并重新赶制奖杯和获奖证书,以示对编剧署名权的尊重[3]。所有这些都说明,除作品外,还有“制品”、“参赛报名表”乃至“海报、片花”等其他署名权载体的存在。代表作品又先于作品与公众见面的“海报、片花”却不具有“表明作者身份”的功能,这怎么可能?张平教授说得好:片花与影视作品的关系是作品与其缩写本的关系,而海报与影视作品的关系就是作品与封面的关系,虽然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未对在海报、片花上为作品署名作出明确规定,但二者符合署名立法的本意,应予以规范[4]。这是笔者至今所见到的对“海报、片花” 作为署名权载体的最富创意的解读。(2)一审判决否定“海报、片花”可以作为署名权载体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影视行业亦不存在在海报、片花上为作者署名的行业惯例”[1]。然而,事实恰好相反,近十余年来,在一次次编剧维权行动的推动下,影视文学领域内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编剧著作权保护及其自我约束的行业共识。例如,2004年的《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维护电影编剧权益的声明》,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维护编剧的署名权。其中写道:“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发行VCD、DVD等产品封面广告,诸多有关影片的宣传,都不得忽视和有意抹掉编剧署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将被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5]又如,2008年3月25日《人民日报》发文《编剧讨薪记》,其中就披露了电影《马石山十勇士》海报上连会计的署名都写上了,就是没有资深编剧康丽雯的署名。报纸曝光后,侵权方立即重出海报更正,为编剧庄重署名[6]。在《编剧讨薪记》中,康丽雯叹道:“忽视我们的存在,在影视圈里似乎成了一种‘惯例’。”“如果费尽心血编剧的影片出来,而我们只是‘隐身人’,谁能保证还有长期创作的热情?”如此等等。然而,时至今日,在《芈月传》署名权案的审理中,一审判决却无视十余年来编剧维权中所形成的行业共识,竟然以不存在“行业惯例”为由为制片方的侵权行为开脱。这究竟是为什么呢?(3)一审判决还有一个奇怪的逻辑:制片方已经在电视剧片头等处为蒋胜男署名,“客观上足以使公众知悉蒋胜男的作者身份”,所以即使在海报、片花上不为其署名,也不构成侵权[1]。试问,既然在别处署名“客观上足以使公众知悉”各位作者的身份,那么,为何还要制作唯独不给编剧署名的海报、片花呢?难道导演等作者的知名度不如编剧高,还需要再署名才能被公众知悉吗?原来,一审判决是这样认为的:“海报、片花中通常会载明作品中最精彩、最引人关注的要素,比如强大的演员阵容、著名的导演、出品单位、精彩画面等,而编剧署名显然不构成海报、片花的必备要素。”[1]至此,人们不难发现,这种对海报、片花应有内容的津津乐道,与十年前康丽雯对忽视编剧存在的“惯例”的深深感叹恰成鲜明对照:说的都是编剧署名问题,但态度竟如此大相径庭!这又是为什么呢?

综上,编剧署名权是法定的权利,违反法定的约定属无效的约定;制片方只有依法为编剧正确署名的义务,而无随意为王小平署名总编剧的权利。

二、如何界定总编剧的内涵

署名权即表明和维护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在整个著作权体系中,署名权标记着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决定着著作权的归属,是其他著作权行使的前提。面对编剧署名乱象,应该如何进行规范?如此重大命题实非本文力所能及,这里仅就总编剧署名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这实在太伤自尊太没有面子了,赔了功夫和火药钱,没有丝毫的进账不说,还使他备受那班同样操枪溜坡的年轻伙计的嘲讽,一村人的揶揄,甚至还有家里人的埋怨,这叫他如何受得了。于是他一想就来气,每每在肚子里赌咒发誓:我就不信猫不吃生姜了,就是再闹它个两万五千里长征,跑到喜马拉雅山的山尖尖上,我也得瞄下只野鸡打住个兔子来,好让他们看看我三喜的枪法到底怎么样!

北京电影学院的著名编剧黄丹教授这样概括说:“什么叫总编剧,就是说这个片子的创作思路、想法都是他的,他来组织人创作甚至他还创作很大一部分。”[5]在黄丹教授看来,作为总编剧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提供剧本的整体创作思路、想法并组织剧本创作;二是“甚至他还创作剧本的很大一部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编剧则认为:“这样的职位一般是由创作中起主导作用和决策作用的人员来担任,此人做的工作很可能包括提出创意、寻找合适的编剧、协调各编剧之间以及编剧与资方之间的关系、主导创作过程、亲自创作样本集甚至创作一部分剧本(也有可能一集都不写)等”。这里也是从剧本创作的创意、主导与亲自创作剧本这两个方面,来阐释总编剧的“职位”即工作职责的;所不同的是,明确强调总编剧“也有可能一集都不写”。这种理解也可以从其自我感受中得到印证:“如果在‘总编剧’和‘编剧’中两者选其一,我肯定选‘编剧’,因为‘总编剧’有时候会让业内人士认为他(她)没亲自写剧本,只是负责策划和协调。”[9]看来,作为总编剧是否必须亲自参与剧本写作,尚需进一步考量与探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的马秀荣法官从比较的视角强调指出:“总编剧与编剧之间,除了创作所指向的客体是作品的系列整体还是部分作品的区别之外,法律本质上并无区别。”这里说的是总编剧与编剧之间的异同,强调的则是二者在法律上的同质:“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即创作剧本的公民是编剧。这就是说,总编剧应与编剧一样“集贡献点子与具体写作于一身”[5],是那些对剧本创作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所不同的,只是两者创作所指向的客体范围,即整体与部分的区别。

研究结果表明,将本实验粗提到的线粒体用缓冲液悬浮,加入到铺设好蔗糖密度梯度的超速水平离心管中,经超速水平离心后出现分层。处理1中分层不明显(图1),且重复性不高,3管均出现不同情况的分层,线粒体层聚集不明显,无法准确吸取线粒体层。处理2分层效果明显(图2),且3管分层均相同,可以看到明显的线粒体层,有利于线粒体的收集。实验结果说明处理2中改进的蔗糖密度梯度效果最佳。

[2]李秀平.名剧之诉[J].法律与生活,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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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总编剧(编剧)与导演:(1)导演与编剧同为影视作品的作者,虽然工作职责明显不同,但在剧本创作中却接触、交流最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合作关系。在“导演中心制”余威尚存的中国影视界,许多导演在主导着剧本的创作,成为剧本的评价者和最终验收者,他们的一些创意和修改意见也随之融入到剧本之中。在这种关系复杂而又强弱悬殊的情况下,导演若想侵占编剧的署名权几乎可以轻而易举。比如,他可以借势“任性”一回,为自己或自己的人戴上总编剧的桂冠,反正这是一个尚未规范的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其内涵中的任何要素与限定均应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因此,有必要对总编剧概念的内涵作出严格界定:一方面,总编剧要提供剧本的总体创意并主导该创意的具体艺术呈现,这是“总”的方面;另一方面,还要亲自写出累计不少于全剧十分之一的剧集,这同样是作为编剧(作者)的质的规定性。(2)导演侵害编剧署名权毕竟是影视界的个别现象,与编剧真诚合作的导演还是大有人在的。例如,当年著名导演谢晋请了两个编剧改编小说《芙蓉镇》。剧本出来后,谢晋自己从头到尾重新做了重大改编;可是影片播映时,编剧的名字依然是那两个作者。有人问谢晋为什么不署上自己的名字,谢晋回答说:“导演改动剧本,这是导演的职责。我不能改来改去,最后把自己的名字都挂在编剧上了。”[11]再如,著名导演张艺谋,在买下《山楂树之恋》小说的电影版权连带写好的剧本之后,又重新请编剧肖克凡写拍摄剧本。据肖克凡介绍说,“整个创作过程,张艺谋起的是主导作用,剧本是我们共同商讨出来的大纲,我只是增添细节。”[12]最后的署名:编剧是原来剧本的作者,拍摄剧本编剧是肖克凡。当然,如果导演在剧本创作中确实做出了实质性贡献,那么,导演合理分享编剧署名也是编导真诚合作、相互尊重的题中应有之义。比如,编剧李冯这样介绍影片《十面埋伏》的创作情景:“就剧本来说,确实是张艺谋在把握,一定的故事的框架实际上是他提供的,整个故事的发展方向也是他在把握的,写剧本实际上是把讨论结果作一个整理,不是给你一个题材凭你的想象随便写。它是明确的,甚至包括台词都确定了。”[13]影片最后的署名是:故事原创张艺谋、李冯、王斌;编剧:李冯、张艺谋、王斌。难怪业界有人称赞张艺谋这样处理署名权,“细化了大家在整个创作过程中的作用”[14]。堪称灵活准确、名实相符。质言之,谢晋、张艺谋两位导演的这种尊重编剧、实事求是的高度的职责意识,代表了我国影视界一代代导演德艺双馨的优良传统,应该成为相关法律法规创设的现实基础,而今天的法制建设也肩负着弘扬这种优良传统的神圣使命。

最后,总编剧与文学策划:(1)张艺谋电影的文学策划周晓枫对自己的岗位角色描述说:“主要是和剧本有关的工作。包括推荐小说,联系编剧,还有就是一起讨论剧本。”[15]在提供创意方面,总编剧与文学策划颇有些“类似”;区别是前者要进行剧本写作,后者则不必如此。可见,如果在总编剧的内涵中不设定“亲自写作剧本”的限制,总编剧也难以与文学策划界分开来;总编剧作为剧本的作者,“亲自写剧本”同样是其质的规定性。(2)在影视项目的运作中,一旦进入剧本讨论阶段,编、导、策三方所干的就基本上是一件事,即剧本创作。而且,这一过程是动态的,某些岗位角色的边界有时会变得模糊,从而增加了对其贡献评估的难度和角色认定的复杂性。比如说,剧本创作参与者们要做到哪些才可以署名总编剧?这就需要对总编剧的“总”的层面加以严格界定:所提供的应是总体的而非单一方面的创意;“主导”应是对具体艺术呈现的指导与推进,而非一般的参与或组织剧本讨论。举个眼前的实例,《平凡的世界》编剧署名争议尚无定论:剧本第一稿的编剧是夏蔚,第二稿编剧是葛水平,拍摄剧本编剧是温豪杰;最后的署名是“总编剧温豪杰编剧葛水平夏蔚单兰平”(后者是最初联系葛水平并参与剧本创作合同签字的人)。为此,葛水平对温豪杰署名总编剧提出质疑。那么,温豪杰的署名究竟是否合理合法?由于该剧本创作并非参与者统一的协同行为,而是三稿先后独立完成,所以,只能在与葛水平版本的比照中,看温豪杰版本是否在剧本的总体创意及其艺术呈现上有实质性改变,是否亲自写出了累积不少于剧本的十分之一剧集。

疑点之三,制片方真的可以不在“电视剧官方海报、片花” 上为蒋胜男署名吗?

最后,笔者建议:加大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研究的力度,在探索与争鸣中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的水准,为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基于CAS理论的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构建…………………………………… 陶许,陶怡,杨文娟,王玮(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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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科学化、规范化既是推动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体系建构的逻辑前提。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0]对于总编剧概念内涵的界定,不仅要反映和体现实践的需要,而且要规范、准确。依照属加种差的标准逻辑形式,总编剧应属于影视作品作者之一种;不妨将总编剧与其属概念下的编剧、导演等种概念进行比较并找出种差,试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准确、规范的界定。首先,总编剧与编剧:(1)总编剧是相对于一般编剧而来的,在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中,要有两个及以上的编剧,总编剧才有可能存在。像《芈月传》那样,在一个“原创编剧”(连改编编剧都没有)之上就堂而皇之地设置一个总编剧,其合理性与真实性又怎能不令人生疑?可以说,编剧是任何一部影视作品都必不可少的,而总编剧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因特殊需要才会出现。(2)在没有总编剧的剧本创作中,编剧要承担从总体创意(包括题材发掘、情节结构及人物设置等)到具体艺术呈现的全方位工作。然而,在由一位名副其实的总编剧主导的剧本创作中,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此时的总编剧会侧重于提出创意及构想,侧重于主导创意的艺术呈现;而其他(一般)编剧的工作则会更多地体现在具体的剧本写作之中,当然,具体的剧本写作也不乏创意的空间(这一点常常被人们所忽略)。可见,总编剧的存在与否,对整个剧本的创作格局影响很大;总编剧的名实相符与否,直接决定着对创作参与者贡献的评价。(3)这是否意味着总编剧就可以“不亲自写剧本”了呢?当然不是。所谓“侧重”与“更多”,既是对二者工作内容差异的强调,也是对其并非工作全部内容的限定。其实,就种属关系而言,在一部影视作品的剧本创作中,总编剧与一般编剧同属于编剧,都是剧本的作者,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那种认为总编剧“也可以一点不写剧本”的界定值得推敲。笔者认为,“亲自写剧本”应该是考量总编剧署名是否真实的必要条件之一。

[3]曾玉.上海电视节更正《暗算》编剧署名顺序,麦家在先[N].新闻晨报,2007-06-22.

[4]娄宁.署名又起纠纷,“芈月”再战法庭[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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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丰峰.浙江编剧不怕被封杀怒揭影视圈内欠稿费的三招[N].钱江晚报,2008-03-12.

随着长篇连续剧、系列剧的发展,总编剧的概念在影视剧的署名中开始出现并流行。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总编剧的概念,如不及时规范则极易被潜在侵权者利用。编剧是影视作品“三大主创”中最弱势的群体。对于编剧署名权的侵害,较原始的手法是“添加”或“偷换”,前者如电视剧《天涯歌女》编剧署名权纠纷案,一次竟然添加9位“编剧”*编剧陆寿均的电视剧本《天涯歌女》拍出来后,竟增加了9个编剧名字,后告到法院并获胜诉。[7];后者如张雅文诉赵冬苓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将“改编”偷换成“编剧”[2]。近年来,又增加了“降档”或“提档”的新招,前者是将真正的编剧降为“剧本创作”,以凸显侵权者的编剧身份*编剧李树型起诉张之亮侵犯其编剧署名权的官司(《墨攻》)一案,最终以李树型胜诉告终。[8];后者则是将侵权者提升为“总编剧”,高居于编剧之上。目前,总编剧署名日多,真假难辨,亟待规范。正如张平教授所指出:现有法律规定中只有“编剧”的概念和署名顺序处理原则,“总编剧”不是法律概念,需要进一步规制[4]

[8]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著作权维权状况述评[J].中国出版,2009,(3).

译文将隐喻处理成“正人君子”这一汉语四字成语,保留了对某些文人墨客虚伪做派的反讽,译文读者联想到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个伪君子的形象,却无法欣赏“asteep height”(险峻的高地)这一隐喻意象,无法体会原文作者寄托于此意象的反讽笔触。

[9]李夏至.谁的剧本谁的名?傻傻分不清[N].北京日报,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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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运水.天下编剧要注意——浅评《墨攻》的编剧署名权之争[J].艺术评论,2007,(1).

日子就这样一年一年过去,我也有了儿子,每当我也想用我的思想左右儿子,就会突然想到小时候跟母亲的交恶,于是我就开始说服自己,对儿子的态度就会温婉一些。可是再怎么样克制,也会有失控的情况,失控完我又会很伤心。

[12]仇宇浩.肖克凡编剧《山楂树》救场张艺谋[N].每日新报,2010-09-16.

如图1所示,基本的梯形单元由电阻电感串联支路(阻抗支路)以及电导电容并联支路(导纳支路)组成。对于不同参数和结构的变压器而言,模型的拓扑结构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高低压绕组侧的单元数目以及对应于具体元件参数的计算方法。

[13]张英等.《十面埋伏》编剧李冯:电影听张艺谋的,小说听自己的[N].南方周末,2004-09-20.

全区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为应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大胆探索,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动物防疫管理考核机制。

[14]陶辉.中国编剧的维权之痛[N].东方今报,2010-12-14.

O(对象),指事件的参与对象,包括参与事件的所有角色,这些角色的类型数目称为对象序列长度.对象可分别是动作的施动者(主体)和受动者(客体).主体是主导者,是事件的主角,有时是事件的制造者或期望事件的发生者.客体是事件中的被动者.

[15]东方文化观察.张艺谋电影文学策划周晓枫专访:我不想做“文坛淑女”[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a429b89d0101it78.html,2017-03-21.

 
吴小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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