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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一系列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中,网络刷单赫然在列。根据央视的报道,淘宝网、大众点评网等多个平台上的部分卖家均存在刷单现象。只要卖家支付商品的本金和刷客的佣金,作为对价,刷客们就会根据卖家提的要求完成刷单或者刷信誉的任务。2017年6月20日,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被判刑5年零9个月[1]。

外高桥保税区一经设立,就是开放度最高、自由贸易的功能性最强的保税区。当时,国务院确定外交桥保税区内:一是实行免关税、免许可证;二是允许外商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三是可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出口业务;四是区内企业外汇全额留成;五是各国货币流通;六是设立生产资料交易中心;七是对保税区内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可办理多次出入境护照,提供出入境方便。

诚然,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以往想象不到的便利,但也形成了滋生新型违法犯罪的土壤。网络刷单行为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随着“职业刷客”以及刷单产业链的出现,部分网络刷单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电商的正常运营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触犯法律,有必要运用各种手段加以遏制。

(2)明确工作职责,从单兵作战转变到团队协作,比如河海大学通过对“五老”队伍和受众的双向细分达到有的放矢的效果。首先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数据库,梳理出每位老同志的资源优势,如专业特长、人生阅历、工作经验等;其次,细分受众,通过对大学生、青年教师问卷调查、当面访谈等,了解受众的不同需求;最后,由关工委提供平台,针对性成立“学业成绩”“科研攻关”“心理咨询”“帮困助学”“职业规划”等小组,取代效率低下的“点对点”帮助模式,代之以“面对面”的高效帮助模式。

刷单行为的表现类型

何谓刷单,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有观点认为:“刷单行为,即网络虚构交易行为,是指刷单行为参与人通过伪造资金流和伪造物流等方式虚构交易流程,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刷单”一词更像是网络环境的产物,是对交易者在网络交易平台通过频繁交易实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目的这类行为笼统的一个称呼。活跃于各网络电子平台的网店经营者是刷单意向的发出者,也是受益者。综观当前盛行的各类刷单行为,根据其实现目的的差异主要分成以下几类。

一是提升信誉型正向刷单。这类刷单行为意图通过大批量的虚假交易或者虚假好评,造成一种网店浏览量或者商品销售量增加、商品质量好的假象,进而获得在网络电子平台上较为靠前的搜索排名,从而增加实际的商品浏览量和销售数,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淘宝刷单即为此类型。通常,此类刷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从各处理经济性状看(表4),KX9384 3种方式处理,1穴2株处理百粒重较高,为31.38 g,果穗大小均匀,因此,单穗粒重高,为142.24 g,是产量高的基础。西蒙6号覆膜处理粒重明显高于不覆膜处理,其他性状略优于不覆膜处理。

二是贬低信誉型反向刷单。与提升信誉型正向刷单针对自己店铺或商品相反,这类刷单多是网络卖家针对竞争对手的店铺或商品所采取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刷单行为降低竞争对手的搜索排名,或者恶评竞争对手的商品实现不正当竞争。例如,全国首例“淘宝刷单”入刑案。2013年9月,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智齿数汇公司)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同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佣并指使大学生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南京智齿数汇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共计1 500单,并给予好评后又退单。淘宝网发现南京智齿数汇公司淘宝店铺交易异常,认定其从事虚假交易刷销量,对其店铺做出商品搜索降权处罚。换言之,网友通过淘宝搜索“论文检测”,无法搜索到原本排名前三的该店铺,进而导致其订单交易额损失15万余元。此案就是典型的通过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刷单降低搜索降权从而实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当然,还有对竞争对手进行恶评误导消费者以损害竞争对手权益的情形。

三是欺诈平台套现刷单。与上述两类刷单行为意在提高自己信誉扩大自己销量或诋毁他人信誉降低他人销量不同,此类刷单行为主要目的在于直接获取财产性利益,多出现于O2O (Online To Offline)行业中。何谓O2O,即是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相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南、优惠信息、便利服务(预订、在线支付、地图等)和分享平台,而线下商户则专注于提供服务。目前O2O行业竞争激烈,一些线上平台为打开市场争抢用户,获得更多的市场占有份额,多采用向商户大量发放补贴、奖励的烧钱营销模式,而有些商户就会趁机通过注册多个账户、虚构交易订单等各种刷单方式来赚取补贴、奖励。比如,全国首例通过“滴滴刷单”软件进行刷单套现案。行为人常某得知通过领取滴滴打车优惠券的途径可以刷单赚钱,于是其购买刷单软件,学习刷单技术,在“滴滴出行”平台恶意注册司机和乘客账户获取滴滴公司发放的打车优惠券,然后虚构打车交易,再将领取的优惠券向其注册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从滴滴平台提取现金完成套现过程,短时间内就非法获利3万余元。其实,除了滴滴打车以外,其他许多O2O行业均普遍存在此类刷单现象。

第一步,网店经营者与刷客平台取得联系,并将自己的信息和具体要求发送给对方。第二步,刷客平台随之将卖家信息和要求转发给所辖刷客。第三步,刷客按照要求浏览特定商品、店铺并进行购买。当然在这一环节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刷单”,刷客们多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即并非一开始就直接进入指定店铺或购买指定商品,而是先故意浏览一下别的店铺或商品,甚至和卖家进行聊天咨询,在做足一系列功夫之后再转而浏览指定店铺或购买商品。第四步,卖家按流程向这些“刷客买家”发货(多为物流空包)。第五步,刷客确认收货,并且对商品做出好评,卖家支付约定报酬。通过刷客们的这类刷单行为,网络卖家自己店铺或商品的浏览量或购买量、好评数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店铺的信誉也随之提高,其搜索排名也相应提前,占据有利的销售位置,从而实现其扩大销量、提高信誉的目的。

刷单行为的风险分析

网络刷单的存在是多个主体利益交织的结果。网络经营平台、快递公司、消费者、监管者等在刷单行为的最终形成过程中都扮演着各自的“角色”。所以,对刷单行为的防范治理也需要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

(一)虚假宣传风险

提升信誉型正向刷单更多地存在这类风险。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的区别在于,线下交易中消费者可以很直观地看到想要购买的商品或者体验享受的服务,但线上交易却不能,消费者进行线上交易时更多地依靠网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图片、之前交易的数量多少、消费者的评论好坏等来间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而网络卖家通过刷单行为得以制造出大批量的虚假数据,如虚假浏览量、成交量、好评量等来蒙蔽、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其实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准则,涉嫌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誉诋毁风险

企业在公允价值计量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会计目标定位、风险、经营环境、市场价值等,如果公允价值计量不准确就会导致企业的经营业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些变动都会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会使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不稳定,因此,不同的企业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会出现不同的财务安全隐患,这会直接对企业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网络经营平台作为网络刷单的直接关系者,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防范治理刷单行为。在事前阶段,网络经营平台可从改进信用评价机制入手,转换当下的信誉值计算模型,完善当前的信用评价标准。比如,亚马逊为打击刷单行为采用人工智能系统,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消费者发表的评论,以及被用户标为有用的评论赋予更高的权重,并在突出位置显示,被认为精准的评论将被置顶,被用于进行商品评分。该系统通过对评价的精准性和客观性进行优化来降低刷单和虚假评论对消费者的影响和误导。在事中阶段,网络经营平台可以综合利用多种信息技术,加强对平台的数据流量分析,实时进行监控,及时避免刷单行为的出现。在事后阶段,对于被发现进行网络刷单的卖家或经营者,平台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同时可建立平台诚信档案,将发现的进行网络刷单的卖家拉入黑名单,限期内或永远不许其再入驻平台。

(三)财产侵犯风险

不同类型的刷单行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财产侵犯风险,毕竟商业属性是网络刷单的主要特征。有的刷单利用不真实的信息屏蔽公众对真实信息的获取和判断,误导消费者,令消费者蒙受损失;有的利用刷单作为网络卖家的把柄,向网络卖家进行敲诈勒索;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刷单,骗取在线平台的的优惠券、补贴等财产,使软件平台遭受财产损失。刷单行为本身的非正当性决定其在各个环节都可能给不同的行为主体造成财产损失。

贬低信誉型反向刷单则更多地存在此类风险。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及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贬低信誉型反向刷单行为普遍存在通过刷单对竞争对手进行毫无根据的恶评、诋毁,并且规模性地向外传播,从而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风险。

(四)市场秩序扰乱风险

刷单行为的大行其道,使消费者无法根据正确的信息进行交易,从而降低对网络购物的信任,使网络经营者竞相采取刷单的形式来提高店铺信誉,整体推广费用提高,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业态,使整体的网络经营秩序遭到破坏。对于个体而言,刷单行为可以使其在短时间内获益,但从长远来看,刷单行为不管是对个体还是整个市场来说,都是弊大于利。

网络刷单的法律责任

一般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承担的不利后果。网络刷单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违法所得以及具体情节,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不同[3]。

(一)民事责任

刷单行为类型的不同导致其侵害对象和责任承担的差异。对提升信誉型正向刷单和贬低信誉型反向刷单而言,这两类刷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都涵盖了电商平台、同行卖家和消费者。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卖家雇佣他人进行刷单的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违约。通常来说,网络商家在入驻某电商平台时都会和电商平台签订协议,约定好彼此的权利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商家规范就是其必须保证所发布的产品信息真实准确,不含任何夸大或虚假内容,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网络商家进行刷单行为时,必然违反其与电商平台签订的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同行卖家来说,卖家雇佣他人进行刷单,特别是贬低信誉型的反向刷单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誉。”所以,网络商家的刷单行为属于市场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卖家雇佣他人进行刷单的行为可能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20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不论是提升信誉型正向刷单还是贬低信誉型反向刷单,消费者所获悉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都不能得到保证,对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误导效应,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中速暖机结束,检查胀差、振动、汽缸温度等各参数无异常,高压内缸内壁温度大于200 ℃,汽缸热膨胀大于5 mm。选择升速率100 r/min2,机组过临界升速率自动变化为400 r/min2,升速至2000 r/min,高速暖机60 min。

对于欺诈平台套现刷单而言,尤其是在长期正常的平台运营过程中偶尔实施的欺诈平台刷单行为,可能构成民事违约。一般而言,线下商户在与线上平台合作时也会签订相应的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当部分商户偶尔进行刷单行为时,实际上也是违反其与线上平台签订的内部协议,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上文中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当前规制网络刷单行为行政责任的主要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当商家进行刷单行为时可能会面临工商监管部门停止刷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等处罚。

(三)刑事责任

当网络刷单行为涉案财产数额较大、情节恶劣时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是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某商家对同行商家采取贬低信誉型反向刷单行为,编造不实评价对同行商家进行诋毁,不仅损害同行商家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还造成一定标准的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出现的,就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二是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67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上文中提到的全国首例“淘宝刷单”入刑案,董某主观上以报复或获利为目的,客观上导致搜索降权,破坏削减电商生产经营规模,致使其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三是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现实中这种情况多出现于刷单组织者对购买刷单服务的网络商家的敲诈勒索。刷单者在完成刷单任务后有的会以向电商平台举报网络商家刷单、给予恶评等借口对网店经营者进行威胁,强行索要财物,如果所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达到相应的标准,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行为的,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2016年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敲诈勒索案,王某等人成立“刷单工作室”在完成商家的刷单任务之后,利用店主畏惧受到交易平台处罚的心理,要挟多名网店店主退款50次,共计获取人民币7 433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四是可能构成诈骗罪。多出现于欺诈平台套现刷单行为中。专门为了刷单恶意注册平台账号的人,或者原系正常运营的商户,后沦为长期恶意刷单的人,此类刷单人的刷单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3]。如澎湃新闻网所报道的田某一案,预先在订餐平台开设虚拟账户,通过平台APP下单完成“外卖交易”,骗取相应金额的订餐补贴,短短2个月时间内虚构50余家商铺,疯狂刷单400余万元,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

刷单行为的防范治理

网络刷单的盛行带来的风险层出不穷,法律责任不容小觑,如何进行防范和治理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只有网络经营中的各个主体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各种机制发挥好自己应有的作用,才能有效避免刷单行为的肆意盛行。

(一)发挥多元主体的防范治理作用

网络刷单是网络时代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与运营而产生的。随着其日益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网络刷单行为的现实风险不容忽视。

第一,由于北方地区存在较多重量极大的运输型车辆,例如卡车、运煤车等,同时因该地区对于车辆超载的情况查处力度不够,导致该区域内存在部分超载货车,而车辆在转弯、刹车等作用下因急速运动对公路路面产生的压力较大,导致路面荷载力、承载力无法对车辆压力进行分散,导致路面因碾压、重力的作用下出现翻浆现象;第二,由于设计人员本身缺乏对北方地区公路的设计经验,未能考虑到翻浆现象与公路荷载力之间的关系,仍旧按照正常公路对其荷载及承载力进行设计,同时并未对该地区的车流量、重量等加以考虑,导致公路整体设计荷载力低于实际使用需求,提升翻浆现象出现的概率。

消费者既是网购交易的受益者,又是刷单行为的受害者。作为最广大的消费群体,要提高网购信息甄别能力,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一味拘泥于好评和销量,也要关注中评和差评,避免落入刷单陷阱。对于网络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有充分的维权意识,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和网购平台举报、投诉、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面对当前网购日益盛行的新情况,监管部门也需顺应要求创新监管方法,提高互联网经济条件下对网络购物平台运行企业、网店经营者的监管水平[5]。事前,可以通过对网店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审查加强监督管理;事后,要及时对网络刷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加大刷单成本,进而从根本上遏制网络卖家通过刷单获利的可能性。

快递公司应禁止开设“代发空包”等类似快递业务,严查没有实物的空包裹,并禁止分拨网点代收;杜绝出售快递单等刷单炒信行为,加强内部自查。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内各邮政快递公司的监管,严惩代发空包的快递公司,同时对过期的快递单可组织交由保密局集中销毁,以避免个人信息外泄和快递单号交易行为。“发空包是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主要方式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讲,杜绝了发空包就杜绝了刷单行为。”[4]

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合成分厂在建立对标管理长效机制上还需加强提高,后期分厂将计划性组织开展对外对标学习,通过对外学习,找出目前分厂对标管理存在的不足,树标杆,找差距提升分厂对标管理工作。

(二)发挥多种机制的规范协调作用

对于网络刷单行为,需要将其置于社会全景控制的视角下,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防范治理。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税务部门获取信息不足,以及与传统征税方式不适应的特征,使中国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不完善,这也是导致电商可以逃避交税而进行虚假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6]。所以,亟须修改和完善中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电商的交税义务。同时,可通过确立电子发票制度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申领开具传递细节,从而从源头上遏制刷单行为。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方面可以着重做些文章,如可将刷单行为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一方面对守信群体加以激励;另一方面对失信群体进行惩罚,加大刷单行为的信用成本。同时,可采用网络、广播、报纸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使诚信观念深植人心,从源头上扼杀从事网络刷单的冲动行为。

完善技术治理手段。网络刷单的滋生得益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反过来,网络刷单的治理也需依赖更加完善的网络技术。电商平台应不断提高系统的安全技术水平,通过实名认证、技术防伪、安全审查等手段,构筑技术监控体系,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同时,还应提高对网络刷单行为调查取证的相关网络技术能力,这样能在刷单行为发生后及时对违法犯罪信息进行取证,提高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

影响溶滤作用的因素比较多,岩土中矿物盐类的溶解度,岩土的空隙,水的矿化度,水中CO2、O2等气体成分,水的流动状况等。含CO2、O2,温度较高,含盐量小,流动迅速的水,溶滤能力强,地下水的径流与交替强度是决定溶滤作用强度的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完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手段的威慑作用。目前国内对于刷单行为的立法仍处于空白地带,对刷单行为的处罚主要还是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法律位阶太低,难以收到理想效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存在着法律责任规定不能适应网络环境需要、对消费者保护乏力等缺陷,导致存在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依据欠缺等问题[7]。所以,需要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单行法,修改完善综合法中的相关网络安全条款,细化补充网络安全管理的司法解释和执法程序,构建网络安全法规体系,将网络刷单等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使得电子商务市场能有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可依。

同时,对于一些涉案财产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刷单行为,可通过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解决,但对于一些涉案数额较大、有组织的刷单行为,刑事手段可适当介入加以规制。“但是,刑法功能的发挥受制于其价值维持的需要,不能够深入到风险运作的内部去进行干预,因此无法调和刷单行为对网络经济发展的影响。在现实的情况下,刑法只有改变被动应对的局面,前置自己的警示措施,才能够避免刷单的风险转变为实际的社会危害。”[8]

参考文献

[1] 任震宇.遏制刷单炒信须多方发力[N].中国消费者报,2017-07-07.

[2] 倪明.刷单行为法律问题初探[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1):105.

[3] 阴建峰,刘雪丹.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知与行,2016,(8).

[4] 陆浩.应用商品监管码遏制刷单炒信行为初探[N].中国工商报,2017-03-21.

[5] 周文峰,谢刚.网络“刷单”引起的治安问题及其治理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1):103.

[6] 杨佳丽,杜凯彤.网络“刷单”现象的解决方案——如何对刷单进行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6).

[7] 郭振兰.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8] 张伦伦.“网店刷单”行为存在的潜在刑法风险[J].宜宾学院学报,2015,(4):95.

 
刘晓梅,刘行星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8年第02期
《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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