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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意义范畴与本体论框架——兼对Noema的形而上学身份的解释*

更新时间:2009-03-28

1 引言

从《逻辑研究》到《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学》,胡塞尔一直将逻辑学看作一门科学论,一门关于所有科学的内在论证结构的学科。并且,如果科学是对关于世界的诸区域的本质认知,那么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显然也是世界的某种本质结构。本文认为,胡塞尔对逻辑学学科身份的这般理解中,一方面与数学家和逻辑学家的柏拉图主义信仰相反,另一方面又指示着某种逻辑学与本体论的关系的理解。而这个理解与一门意向相关项意义的理论紧密相关。在这一系列论题(逻辑学身份、逻辑与世界的关系、意向相关项意义的解释)中,本文认为存在着一个说明的线索,即部分-整体理论的分析。因此,本文将从部分论的角度分步骤地对这些论题进行递进地说明,并将逻辑学和意义理论融贯起来,本文希望最后澄清胡塞尔对逻辑学与意义理论的理解。

2 逻辑与世界: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

我们知道,广义上的现代逻辑研究兴起于19世纪的数学基础研究中,尤其是受弗雷格、戴德金、康托和希尔伯特的引导,它的研究成果是某种公理化的形式理论,并以此作为数学的基础而被现代数学接受。这类奠基数学的形式理论中存在着一种另类的对象。例如“无穷”,它不同于传统数学中的潜无穷概念。如希尔伯特指出:“在微积分中,我们只把无穷大和无穷小当作极限概念,当作函数的自变量趋向的某个值,即当作潜无穷。但这不是真的无穷。例如,当我们把数1,2,3,4,...的总体本身看作一个完整的统一体,或者当我们把一个区间的点集看作已完成的(诸对象之)总体时,我们就得到了真正的无穷。这种无穷被称为实无穷。弗雷格和戴德金,这两位最以其数学基础研究而著名的数学家,互相独立地用实无穷为独立于直观与经验的算术提供了基础。”([5],第188页)不同于极限概念将无穷当作自变量的值所趋向的潜在的、在自变量定义域上与自变量取值同一等级上的值,集合论则相反,例如它将自然数的无穷当作与其中的自然数元素不同等级上的存在。换言之,在广义上的现代逻辑中的无穷是存在的对象,并且具有不同的等级和构造。例如,自然数整体与0和1区间中所有点的整体的差异就标示着两种不同阶的无穷,并且我们可以用自然数集整体作为最小基数的无穷构造出更多具有不同逻辑特征的高阶无穷,进而用它们来重新表达全部数学。显然,这样的形式理论中的无穷或抽象对象(逻辑符号等)预设着柏拉图式的世界。

虽然有一些哲学家和数学家反对在数学研究中使用柏拉图式概念,并主张限制相应数学研究。但是这并未被现代数学的实践接受,希尔伯特说:“请记住我们是数学家,并且作为数学家我们过去时常处于困境,而依靠观念性原理的天才方法,我们已从这些困境中得到了解救。”([5],第195页)放弃掉已知的真理当然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希尔伯特因此批评:“外尔和布劳维尔的所作所为归根结底是在步克罗内克的后尘:他们要将一切他们感到麻烦的东西扫地出门,并且以克罗内克的方式建立起禁止这些东西的独裁统治,试图以此为数学奠定基础。”([18],第i页)换言之,数学知识是先天的,我们无法接受直觉主义,将已知为真却无法给出构造性证明的数学真理排除出数学知识,除非我们承认数学知识可能不是先天知识的全部。

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民主法制”到“依法治国”,从“精神文明”到“文化强国”,从调整社会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从植树造林到“生态文明”,从“一国两制”到香港、澳门回归,从“革命与战争”到“和平与发展”,神州大地处处涌动着改革的大潮,开放的窗口迎接着八面来风。

综上,奠基数学的形式理论似乎面临着一个二难,或者我们接受柏拉图主义,并承认心灵具有通达柏拉图世界的能力,或者我们放弃掉无法证明的真理。显然,后者是错的,如胡塞尔认为:“如果哲学家反对‘数学化’的逻辑学理论,并且不想把他暂时的养子转交给亲生母亲,那么超出其自然权限的不是数学家,而是哲学家。”([19],第252页。下文以Hua18/19卷边码标识。)即使某个人可能会同时具有哲学家和数学家的双重身份,但哲学与数学逻辑是有分工的,哲学家并不是要随意建立某种解释的形而上学然后去规范或更改具体数学或科学,相反形而上学的研究必须是描述性的,因此判定具体数学合法性的只是数学本身。而另一方面,柏拉图主义的选项更会衍生诸多哲学困境。但是,对这个二难选择我们似乎又没有第三个选项。

事实上,胡塞尔对逻辑学的哲学解释给我们提供了在柏拉图主义和直觉主义之外的第三个选项。Barry Smith指出:“对于胡塞尔及其前辈鲍尔扎诺而言,逻辑学是一门科学论(Wissenschaftslehre)。然而,相比鲍尔扎诺完全根据柏拉图主义将科学论理解为外在于时空的命题集,胡塞尔则为一种重视科学理论如何与认知主体的某类行为相关这个论题的科学论辩护。”([11],第276页)科学是对世界中某区域的知识或认知,我们在知识或认知中拥有该区域的真理、明见性和论证1胡塞尔的知识概念即柏拉图对知识的JTB定义,胡塞尔举例说:“‘我知道,毕达哥拉斯定理是真的——我可以证明这个定理’;后一句话当然也可能是这样的:‘——但我忘了如何证明它’。”(LU A13/B13),因此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也是一种关于世界的认知成就,它的观念内容并不外在于时空。然而胡塞尔强调,科学虽然源于知识或对世界的认知,但并不等同于知识,它是诸独立知识的系统化,并且“科学(系统)的本质中包含着论证关系的统一,在这种关系中,随着个别的认知一同,各个论证本身也获得了一个系统的统一,而随着各个论证一起,那种被我们称为理论的更高论证复合体也获得了一个系统的统一。科学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绝然知识……系统形式在我们看来是知识观念的最纯粹体现。”(Hua18 A15/B15)这种对跨区域和跨科学的形式系统的研究就是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它一方面并不是表达着柏拉图世界的事态和对象,而只是关于世界的科学知识的内在结构。另一方面,逻辑学(及其对应的形式本体论)又是对科学本质的描述性研究而非解释性研究,胡塞尔说:“科学所拥有的系统性并不是由我们发明的,而只是为我们在实事中找到、发现而已。”(Hua18 A15/B15)因此它并不能脱离科学(以及数学)来建立逻辑系统并以其解释强行更改科学,相反它只能描述性的基于科学和关于世界的认知来建立逻辑系统。

①这项研究得到澳大利亚研究署(Australia Research Council)和儿童乐益会(中国)的支持,特此致谢。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部分-整体关系显然具有特殊的本体论地位。以它作为工具可以帮我们更好的刻画和理解其它形式本体论范畴,如上例中的类这个范畴。而意义范畴的语法学和对象范畴的本体论具有对应性,因此部分-整体理论同样对应地也在意义范畴理论及意义范畴与意义的关系中具有普遍有效性,它们同样刻画了形式逻辑的先天规律。因此,形式逻辑与形式本体论的对应性并不体现在各自范畴的一一对应(D.W.Smith对胡塞尔范畴对应不齐的评论是错的),而是在部分论中体现了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的双面同体的结构同一性。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得到了本文的主题。即:胡塞尔意义上的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是否能既去掉柏拉图世界的假设(Ad hoc hypothesis),又不会废除已获得的数学成就或放弃形式理论的普遍有效性呢?胡塞尔对意识领域的现象学描述是否与这个论题相关,以及如若相关、它如何解释这个难问题呢?

3 意义概念的争议:弗雷格式解释与哥德尔式解释

另外,在具体分析这个论题前,我们也必须提及胡塞尔学中相反的观点。胡塞尔将逻辑形式称为意义范畴,逻辑学是关于意义范畴的规律的科学,因此逻辑学的学科性质与意义概念或意向相关项概念的解释密切相关。在David Woodruff Smith和Ronald McIntyre为代表的对Noema概念的“西岸解读”中本文的论题是不成立的。我们知道,西岸解读源自1969年Dagfinn Følledal的论文《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4],第680-687页),该文中Følledal从弗雷格意义理论的角度用了12个论题刻画了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他认为意向相关项是一个抽象的内涵实体,并且不在空间中存在,而行为通过意向相关项指向空间中的对象。我们知道,在Følledal前,胡塞尔的学生Aron Gurwitsch从格式塔理论讨论过意向相关项概念,但与Gurwitsch视角对立、Følledal使这个问题成为了胡塞尔研究中的核心论题,也使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与意义理论受到了非现象学家的关注。此后Følledal的学生D.W.Smith和McIntyre通过一系列研究发展了他的观点,其中他们1982年的合著《胡塞尔和意向性》是西岸解释的代表作,他们同样认为意向相关项是中介(mediators of intention)([13],第156页)并作为观念实体区别于时空中的对象,他们问到:“现在转向本体论基础,我们会问,一个行为的内容(即意义)是什么样的实体?”([13],第115页),他们的回答是:“一个行为的实项内容和意向内容(即意义)都不同于一个行为的对象。……实项内容是行为的构成部分并且只能作为行为的部分而存在。……作为观念实体的意向内容则独立于行为而存在。”([13],第117页)换言之,作为胡塞尔标准解释的西岸学派认为,意向相关项/意义:一方面是对象认知实现的中介并且区别于时空对象;另一方面区别于实项内容并由此不是意识领域的此在。因此,意向相关项/意义“广义上是柏拉图式实体”([13],第117页)。而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概念:“它(逻辑学)最初在《逻辑研究》中被定义,并且被称作是纯粹的意义形式理论(Formenlehre der Bedeutungen)或纯粹的逻辑语法。这个纯粹的判断形式理论是第一阶的形式逻辑学科。”([7],第44页。下文以Hua17卷边码标识。)逻辑学就是处理意义范畴的形式科学,因此,意义或意向相关项的解释与逻辑学密切相关。而在西岸解读下,逻辑学是柏拉图主义的,而这是与胡塞尔逻辑学的科学论身份矛盾。

除了从弗雷格角度看胡塞尔意义理论的西岸解释,从哥德尔角度看胡塞尔本质直观理论的解释,也会将胡塞尔的逻辑哲学(以及相对应的形式本体论)界定为柏拉图主义。这种哥德尔式理解虽然没有形成学派和争论,但也是比较常见的。

此外,胡塞尔也强调,自由变更是将变更保持在手中的(Im-Griff-behalten),它是在一个整体之中测试出依赖整体的非独立部分,并将之当作不变项或常项。若在一个整体在变更中,我们不保证该整体始终在手中的状态,那整体也随时变化,我们就无法获得整体的变更连续统中的不变项了。即,在变更中我们必须将一个整体始终保持在手中,否则我们无法得到本质形式。([6],第413-414页)

本文认为,通过对意义、意义范畴,以及与处理意义范畴的形式理论对应的形式本体论的分析,将会表明胡塞尔的逻辑理论的本质,也会厘清关于意向相关项争论(Gurwitsch-Føllesdal Debate)中的一些议题。

4 意义范畴及其法则以及与形式本体论的对应性

在《逻辑研究》中,作为现代逻辑学基础的一阶逻辑被胡塞尔称为意义范畴(Bedeutungskategorien)的理论(后文将说明意义2正如倪梁康教授和Dermot Moran的胡塞尔词典里均指出胡塞尔术语中意义(Sinn)是对涵义(Bedeutung)的推广,意思相同,因此由于Sinn更为广义,本文便将Sinn和Bedeutung均写作“意义”。或意向相关项与意义范畴的关系),它的主要内容是定义原始的意义范畴以及奠基于原始意义范畴的推理规律并建立公理化理论。胡塞尔对逻辑学的这种理解在他的一生中没有变化,只是术语有所变化。在《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学》中,胡塞尔将意义范畴理论又称为命题的分析学(apophantische Analytik,借用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后分析篇》的名称),其中胡塞尔所用的命题(Apophansis)不仅指命题联结词所辖的命题变元,而且也包括命题内部的谓词结构,如胡塞尔指出:“规定着判断‘Sist p’(在此p即性质,S即其Ousia)的形式是元形式,从中可导出诸特殊判断(Besonderungen)和变样判断(Modifikationen)。……基础形式Sistp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句法)操作,即对一个可规定的主词S的限制(例如量化限制或模态化限制)。”(Hua17 45-46)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将形式逻辑的体系划分为三个阶层,如上,虽然《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学》中形式逻辑的名称有所变化,但三个阶层的体系划分依旧没有变化。

她以为是赵炎回来了,可一楼的大厅里却没有一个人影,她走到大门前,从镂花门窗向外张望,冷冽的月光下,一个熟悉的影子悄然隐匿在夜色里。

胡塞尔将逻辑学划分为三个阶层,初阶的逻辑研究是界定原始的意义范畴,亦即定义原始的逻辑符号的句法操作规则,其中包括主词形式、谓词形式、函数形式、合取联结词形式、析取联结词形式、量化形式等逻辑符号的操作规则。(Hua18 B243)这些原始形式是构造性的,通过对它们的操作我们便可以构成逻辑学的基本形式及其变样。胡塞尔称初阶逻辑研究为意义范畴的语法学,它是《第四逻辑研究》的主题。进一步,第二阶层的研究主题是通过逻辑语法学获得的合式符号串的推导规则,它只是句法的而并不涉及真值,胡塞尔将之称为推理逻辑学(Konsequenzlogik)。它的基本问题就是“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在哪一种关系中,任意判断本身的纯粹形式在一个判断统一体中是可能的?”(Hua17 57)亦即,它讨论诸命题的复合体是一致的还是矛盾的。换言之,这个阶层的研究主题是界定推理规则(亦称变形规则,一般都包括分离规则)。而第三阶层的研究主题是从公理化角度研究第二阶层研究所得的有效推理(定理和引理)并使之构成完全的演绎系统以及研究演绎系统的元逻辑问题。三个阶层的逻辑研究具有各自的主题,但其中语法学是基础。它通过划分合式符号串和无意义的符号串来界定逻辑符号的操作规则,换言之,意义范畴语法是通过排除无意义(Unsinn)来界定意义范畴的。Crosson早在1962年就指出:胡塞尔《第四逻辑研究》中分析的两类无意义(Unsinn und Widersinn)就是后来卡尔纳普在构造逻辑系统时提出的形成规则与变形规则。([2],第261页)

在亚里士多德本体论中,诸范畴并非是离散的,但又不是统一于一个更高的范畴。如布伦塔诺指出,诸范畴同名异义的(即诸范畴之上没有共享的更高范畴)被称为On,但其中统一关系并非是偶然的关系,而是非偶然性的类比之统一(unityof analogy)。([1],第58页)在亚里士多德研究中,类比的统一剥去同质不同量的程度的类比(比例)与不同质中偶然的类比后,类比的统一被定义与同一项(horos)的in关系;这个项即第一的On,在《范畴篇》中指第一Ousia,而在《形而上学》中则被进一步分析为质形论(Hylomorphism)中作为本质(to ti en einai)的形式。亚里士多德相对于十范畴的最大可能性划分同时提出了范畴的最小可能性划分:谓述(predicated of)和在……之中(in),前者区分了范畴种属,后者区分了Ousia和其它范畴。B.Smith指出相比于谓述这个逻辑学标准,亚里士多德专门研究和推广了本体论的in标准,他(Physics.210a14-24)给出了八种“在……之中”的模式(modes of being in),例如其中in有能力表达种属关系以及形式-质料关系,事实上in标准就是对部分-整体关系的刻画。4亚里士多德语境中in指非独立的依赖性关系(part of),而整体部分被亚里士多德作为字面理解。([13],第18页)

与关于意义范畴的分析学对应,形式本体论也具有相应的三个阶层。因为每一种意义范畴都有与之对应的对象范畴,换言之形式逻辑与形式本体论的对应性根据在于意义范畴与对象范畴的相关性。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67节给出了一组本体论范畴,即“对象、事态、单一性、复多性、数、关系、联结等等”,此外在第三逻辑研究11节给出了更为详细的列表“某物、单一性、对象、性质、关系、联结、复多性、数、序列、序数、整体、部分、数值等等”,后来这个范畴表在《观念1》和《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学》中又有进一步的重述或修正。

5 部分论:形式本体论诸范畴的类比的统一性及其本质

5.1 对胡塞尔形式本体论结构的一些不同评论

然而,现象学家们对胡塞尔的本体论范畴表存在一些不同理解。D.W.Smith指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即胡塞尔的本体论工作没有如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一样给出一个完整的范畴系统,并因此胡塞尔给出的意义范畴和对象范畴不完全对应。([17],第133页)他进一步指出:“胡塞尔没有(像康德一样)在一个系统的图示中呈现他的范畴系统;也没有提供支配诸范畴的体系结构。”([17],第149页)D.W.Smith认为这反映了胡塞尔哲学中世界的超越性和知识的不完全性及认知的开放性,因为总有新的范畴将进入人类知识中并可能改变人类的本体论。D.W.Smith在诸多研究([15],第332页;[16],第264页;[17],第150页)中给出了有些许差异的本体论范畴体系图示,然而仅是其中对部分论的定位和理解就表明了他对形式本体论的误解。相反,Willard认为相比于作为二阶本体论范畴的性质,因素(Moment)则是一阶的本体论范畴。([14],第168-169页)因此,部分-整体与形式本体论的其它范畴有本质差异。Mohanty在讨论部分-整体理论的应用中,指出部分-整体理论使得范畴奠基于更具体对象中。([9],第120页)换言之,部分-整体是其它范畴的框架,“支配”着诸范畴的形式关系。与D.W.Smith相反,B.Smith说:“形式本体论诸范畴,如对象、事态、单一性、复多性等等都不是一个任意概念。就像形式逻辑中的概念,形式本体论的这些概念以非任意的、受法则制约的方式可以构成复杂的结构。”([11],第295页)而形式本体论框架(部分-整体关系)就是内在于诸范畴之中的底层本体。例如胡塞尔举例,是-判断(Ist-Urteil)(xP)和具有-判断(Hat-Urteil)(xy)的不同就是作为底层本体的部分结构的不同,或形式本体论框架不同。([6],第262页)

由于汉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任务重,涉及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各方用水权益和各部门利益,为完善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需要建立汉江流域由各省参加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作体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商协调解决汉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重大事宜。

5.2 对形式本体论范畴的部分论界定:一个例证

事实上,当代的本体论研究中,例如N.Goodman对事态的研究借助了部分-整体理论,而研究部分-整体范畴的部分论(mereology)则更为底层和单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整体关系不同于形式本体论范畴中的“关系”范畴,后者是控制的是个体,而部分-整体关系则控制的是诸范畴。例如,性质就是一个非独立的部分,这决定了它在本体论系统中的操作方式。当然这个例子是简单的,复杂的例子如Roderick Milton Chisholm用胡塞尔部分论来消除忒修斯船难题和身份同一性难题,以及Stanisław Leśniewski3值得提及的是,Leśniewski是胡塞尔和迈农的同学、布伦塔诺的学生Kazimierz Twardowski建立的波兰-华沙逻辑学派的成员,他与其同学卢卡西维茨和其唯一的博士生塔斯基并称为波兰逻辑学派三巨头,其哲学与逻辑研究是对布伦塔诺学派中亚里士多德主义本体论的形式化发展。他们同样研究意义和意识问题,这种研究主题我们也能在Anton Marty、迈农及其学生和胡塞尔的工作中发现,因此从学术史的角度我们似乎也可感受到形式本体论在现象学中的重要性。而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之后对这个论题专门发展的现象学家并不多。曾用部分-整体分析消除罗素悖论。([12],第56-57页)这一节我们重构Leśniewski对罗素悖论的分析,以此展示部分论对高阶本体论范畴(如实体和性质、类和集合等)的分析功能。

在集合论中,根据概括原则任意性质P都可以概括为一个集合,该集合是所有具有P性质的个体的集合,而任意集合又可以被看作元素以构造更高阶集合,因此当一个集合等价于罗素悖论所定义的性质就会产生悖论。对此,Leśniewski根据一个类中元素的部分-整体关系,即其元素中是否包括其它元素重叠部分(Underlap)与合并整体(Sum),将类分为集合类(collectiveclass)和分配类(distributiveclass),以此分析罗素悖论所定义的性质的集合论特征,进而否定了悖论的产生条件,悖论产生于我们对类和集合的定义的不合理。具体而言(1-6):

人们惊诧地望着我们这伙青年仪仗队,谈论着,品评着——旅客们一个个拿着东西从汽车上下来,像外国首脑检阅三军仪仗队,一律行注目礼从我们眼前走过。我敢说,在我们这儿,这是最隆重的礼遇 。

1) Leśniewski认为罗素悖论中涉及的类概念要进一步分析。L区分了两种类:即collective class(C)和 distributive class(D)。

如上所述,如果不限于狭义的实在概念,而从有效性和被给予性角度看,我们认为,范畴当然是被给予的,因此是广义实在的,否则任何事态都不可能被给予。然而,它们被给予于柏拉图世界么?显然不是,它们只是在一个整体中被给予和发挥有效性。5虽然胡塞尔也使用柏拉图理念来形容作为本质的因素。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一种修辞,而不是对其本体论的认真刻画。我们认为,胡塞尔本体论不需要预设柏拉图世界。意义范畴不能独立于意义而被给予,意义范畴是意义中的一个非独立的因素。传统的实在概念只是单子式的,单子内部的结构是黑箱,因此我们必须预设范畴的另一个世界。

3) 例如,关于C和D,Leśniewski给出了一个例子:一个线段AB,被分为三段ACCDDB

 

如果将线段看作点的类,在(D)的意义上,若ADCB这两个类组成的新类称为M,那么ABCD这两个类都不是M的元素。在(C)的意义上,ADCB构成的新类M等值于都是AB这个类,并且类M包含CDADCBAB为其元素。

4.1) 在C类中,每一个类都是自身的一个元素,因此没有一个不是自身元素的类。罗素悖论依赖于这样一个类的存在,因为当这样一个类作为子类组成新类才会出现悖论。即在C的意义上,对于一个类的类,不可能存在这样一个子类,它不是自身的元素,因此罗素悖论所依赖的这个类的类不存在。

4.2) 在D类中,一个“自身是其元素的类”只能有一种情况,即它只包含它自己这一个元素,它是一个单元素集。例如,在D意义上,ADCB组成的类M:{AD,CB}。若M这个类以自身为元素只能是{{AD,CB}},显然“自身是其元素的类”只能是一个单元素类。因此,对于所有的D类,一个不包含其自身为元素的“类的类”存在,前提是它至少有两个子类作为元素而不能是单元素集,而所有不包含自身为其元素的D类显然不是一个单元素集,因此这个类的类绝不是以其自身为元素。没有罗素悖论发生。

5) 由4.1和4.2可知,精确分析过类之后,我们发现类不会产生罗素悖论。

6) 因此罗素悖论基于对类的模糊理解。

2.2 下载频次 54篇高被引论文的总下载频次为45 839次,单篇最高下载频次为4 194次(对应的被引频次为104次),单篇最低下载频次为81次(对应的被引频次为20次),平均下载频次为849次∕篇。其中,下载频次>2 000次的论文有3篇,500次<下载频次≤2 000次的论文有26篇,100次<下载频次≤500次的论文有23篇,下载频次≤100次的论文有2篇。

5.3 形式本体论的框架和本质:部分

除了研究意义范畴及其规律的分析学,胡塞尔认为广义的逻辑学还具有本体论的面向,形式本体论和形式逻辑在作为科学论的逻辑学中具有对应性。事实上,在形式逻辑与形式本体论的初创者亚里士多德那里,同样存在这个对应性。具体而言,在亚里士多德的工作中,本体论是一门研究诸范畴及其特征与结构的学说(以及进一步包括对Ousia范畴内部形式质料统一体的分析),而形式逻辑则朴素的表现为研究三段论推理的分析学,然而这两种学说基本被包含在亚里士多德的一个文本中。例如Kneale夫妇在其著名逻辑史研究中的疑惑正是本体论与逻辑学对应性的历史事实的反证:“在编者的所有决定中,把《范畴篇》包含在《工具论》里的这个决定是最难理解的。所有其它篇都是根据《修辞学》里所指出的作为逻辑论证特征的普遍性标准直接地或间接地与对论证的考证(分析学)有关,但是《范畴篇》里的许多理论必须看成是形而上学的而非逻辑学的。”([8],第25页)

肩袖分层撕裂修复的患者术后应佩戴外展包6周,期间可以早期行患肢钟摆运动,防止关节粘连,促进腱骨愈合。术后6周开始部分被动关节活动,术后8周开始部分主动关节活动,术后3个月开始等张强度锻炼,术后6个月开始逐渐恢复到伤前运动水平[5]。

本文认为亚里士多德提出“类比统一”意在指,本体论的诸范畴不是被外在的打包统一,而是它们内部具有一种必然性的框架:(1)将诸范畴统摄在一个结构中。(2)该框架渗透在每个一范畴的种属树之中(参Met.1093b18)。(3)Ousia范畴内部的框架就是范畴理论的底层分析中呈现出的Form(非独立部分)的结构理论。而胡塞尔对非独立的部分概念及其规律的部分学研究就是对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本质形式(to ti en einai)的刻画。

综上,形式本体论中诸范畴及其内部种属类比的统一于部分-整体框架,并且内在于诸范畴,非独立的部分是其底层本质。比较历史,我们认为胡塞尔的因素(Moment)概念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Form)概念同一。

6 部分的本体论特征

6.1 非独立部分的存在方式

胡塞尔对非独立部分的描述是在显象区域进行的,基于对质素(Hyle)的描述,但描述的部分学理论不限制在现象学区域内,而是跨区域的先天理论。(见Hua19 B1219,B1225)现象学区域只是在知识起源上先于其它区域的部分论研究,并且现象学还原后的区域能够保证对部分-整体框架描述的纯粹性,因此胡塞尔只是在知识论的而非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称现象学区域为原区域(Ursprungsgebiet)。

另有研究显示,CgA在NEN细胞的胞质中表达不一致,在某些器官或组织,例如肺、直肠、阑尾等不表达[10],因此在2013年的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络(NCCN)指南中将其列为诊断NEN的3类证据[11]。而SCGN在直肠、阑尾等部位的NEN中表达,在肺NEN中也呈阳性表达,阳性表达率几乎达到100%。本研究结果显示,在胃和胰腺NEN,SCGN和CgA均高表达,但在肠道NEN中9例SCGN阳性,而CgA均呈阴性表达,提示SCGN联合CgA诊断GEP-NEN可更好地提高检出率。

部分只能在广义的对象概念上被界定为对象的可区分的部分,广义的对象指一切在现象学区域中的所与(Givens)。例如红的、圆的、空间构形的因素都是一个整体的部分。在部分概念中存在一个基本区别,即独立部分与非独立部分的区分,现象学家简称为块片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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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正是以这个部分论的基本区分所刻画的非独立部分作为本质形式来研究意义范畴和意义的。例如胡塞尔举例,我看着我手旁的纸,我发现这是张白纸,在我的判断行为中的事态是“这张纸是白色的”,转写为德语Das Papier ist weiß.它的意义不变,或者我没有判断而只是表象它,称它为白纸(weißes Papier);然而我此时我看到的似乎只有白色(Weiß)和纸(Papier)。在我的意识中,似乎有某些没有看到的东西同样被给予了。通过反思我们发现,白纸(weißes Papier)不等于白色(Weiß)和纸(Papier),因为在这个称谓行为中存在形容词白的(weiß)及其变化(-es)的形式,如果没有这些范畴的功能,我就不会看见白纸(weißes Papier);同样,陈述中的事态也不等于白色(weiß)和纸(Papier),它被(ist)所整体化并构成了新的对象(即事态)。因此胡塞尔将这个例子专门转写为:“白的,这就是说,是白的纸。(weißes,d.h.weiß seiendes Papier)”其中专门将诸范畴的同名异义者(seiend)凸显出来,以显示是本体论范畴使这个复杂对象得以可能,即它是使白色(weiß)变为白色的(weißes)之根据。另外,现象学分析出的这个结果并不只适用于事态和复杂对象,同样纸也一样,在其中隐含着非独立的部分,也就是其它补充整体的诸形式、诸范畴。(Hua19 B2130-131)

显然,这些范畴并不是被反思构成的,而是同样在原初直观中存在的或发挥着形式的有效性的,否则原初直观的意向相关项不可能被给予。而这个例子中的这些范畴不同于白色(weiß)和纸(Papier),这些意义范畴是事态或复杂对象中的因素,不能独立于作为整体的事态或对象而存在,即意义范畴不能独立于意向相关项/意义而存在。事实上,经过了现象学还原后,因为对象概念广义化了,实在概念也同样的广义化了,因此我们可以用有效性或被给予(亦即是否作为一个行为中的所与)来界定实在性。回到本文第二节处提到的论题,胡塞尔的逻辑理论是否是柏拉图主义的?具体而言,意义范畴和对象范畴是否具有实在性?它们如果不是物理宇宙中的实在,那是否需要预设另一个世界作为这些实在的家园?

2) D的定义是:某物x是distributive class A的元素当且仅当xA。这种类转写为性质时,该性质可以分配给它的所有元素,但拒绝其中元素的重叠部分及合并整体属于它或具有该性质。C的定义是:某物x是collective class A的元素不必然得出xA。只有其中的诸元素的合并整体具有这个类自身的性质。

综合不同类型的步进式直线压电驱动器来看,从性能上,行走式压电驱动器与推动式压电驱动器输出驱动力较大,速度较慢,驱动频率较低,步距可在大范围内调整,而摩擦惯性式压电驱动器输出驱动力较小,但速度快,频率高。

虽然在原初直观中,非独立的部分无法自身被给予,只有整体才能自身被给予。而块片与因素的区分可以通过“自身是否是一个整体”得到:非独立部分无法自身是一个整体,而独立的部分自身实际上就是一个整体。但是,因素可以以两种方式被给予:在一个整体之中被给予;另外,还可以通过本质直观、作为一个二阶对象而被给予。

文言文一直都是高中生语文学习的一个重难点问题,对于要打破白话文这一语言规则的文言文,有很多学生对其都是避而远之的态度。久而久之,学生的文言文基础也得不到有效的夯实与提升,在考试中可想而知,应该是能蒙则蒙了。那么,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就采用“多元互动”式合作学习的教学方法来帮助高中生攻克文言文这一疑难杂症。

6.2 本质直观:变更与不可分离性

我们用被给予来描述部分-整体的存在方式,但并不是说我们主张用被给予方式来描述部分-整体的存在方式。例如我们不认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是可以自为的被给予的,而一个非独立的部分则无法自为的被给予。自为的被给予与否不同于自身作为一个整体与否。胡塞尔专门批评了用被给予方式区分和描述部分-整体的形而上学身份,例如将块片看作自为的表象,而将因素看为自为的注意。(Hua19 B1237-239)

一个部分自身能否作为一个整体,它关联着块片与因素的不同变更情况以及分离性。我们知道本质形式的显现与变更操作相关,本质是变更中的不变项。独立对象的变化(Veränderung)在时间连续统的持续它者化(Anderswerden)中永远有一个它者(Anderssein),非独立对象则是在变更(Variation)中保持固定内涵和同一性,它者和时间与非独立对象不相关。([6],第419页)

语文的备考,如同建造一幢大厦,在画图纸和起楼房的辩证关系中,谁都清楚图纸的重要意义——它是梦想照进现实前的关键环节,它时刻提醒我们不忘初心,我们需要怎样的大厦,我们需要夯实一个怎样的地基,我们需要设计怎样的内部格局,我们想给它穿上怎样的衣帽……这一些都是在施工前必须想清楚的,并且在施工的过程中还得时刻惦记着自己最初的设想,否则一栋大厦可能建着建着就成宝塔、成亭台了——而且还很可能是烂尾收场。

如何理解不变项(Invariante)?需要注意的是:与变项(Variante)相对,不变项或常项恰恰不是对任意对象整体进行变化中的不变者。例如,我们自由想象马头,并且变化甚至取消它的背景,那么马头仍旧独立存在,因为它本身原来就是一个独立的部分,或者说是整体中的一个整体。相反,我们自由想象影子和形状,当我们取消掉形状时,影子也随之取消。因此,在整体变化中,作为本质的不变项恰恰不是无条件的存在。胡塞尔称这是因素的不可分离性,而马头则是可以分离的、独立的存在,它是一个块片,而这个块片没有固定内涵,因为它不要求“这个变化在作用上必然地依赖于那些与它共存的‘显现’的变化”。(Hua19 B1231)胡塞尔提出的本质变更方法中不变项是指内涵,而不是指对象。例如在背景的变化和取消中,马头似乎是保持同一的不变者,但正因为它没有固定的依赖于一个整体而存在,因此它的内涵是不固定的。例如,马头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在任意整体背景之中,因此它的内涵随着背景的变化而变化,其内涵是语境依赖的,在宗教仪式上它可能是祭品,在博物馆中它可能是艺术品。再例如,马头是不依赖其它对象而存在的整体,它因此不依赖于质,它的材质是石膏时它的内涵就可能是雕塑,它在一个橡木盾上它的内涵可能就是图腾。换言之,可分离性导致块片无法定义,而因素则因为其恒常关联于某个整体而具有固定的定义,它只有处于该整体中的内涵。因此,变更中的不变项或常项不等于变化中的不变者。胡塞尔对分离性的定义是:“对其它内容的依赖性并不奠基于内容本身的‘本性’中,并不奠基于它的观念本质中。”(Hua19 B1236)相反,对于因素而言,它不可能不在一个整体中发挥其有效性,而这个逻辑的不可能性正是必然性的体现。胡塞尔说:“禁止别样存在的恰恰是规律,这就是说,它不仅是在此地和此时是这样的,而且完全是这样的,在规律性的普遍性中是这样的。”(Hua19 B1240)

Mohanty在其最新研究中指出:“胡塞尔明确拒绝他在《逻辑研究》第一版中持有的早期意义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意义是一个共相,意向此意义的诸行为(即意指行为)是该共相的例示,这与红性被特殊的红色色块所例示的方式非常相似。在所有个例中,意指行为都不是一个个体因素(individualmoment)。一个同一的意义并没有个体因素作为其外延。”([10],第239页)此外,Mohanty在2008年的研究中也表明:“如胡塞尔的描述,由于一般对象是实在的因素——就像红性是此在的红色色块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因素一样——实在存在与观念存在间的区分便消除了这个论题(上文reality和objectivity的区分)。一个此在的实在个体的所有部分仍是一个个体。这种对胡塞尔关于某种抽象理论的反驳的解释被很多经验论者所持有。”([9],第113页)换言之,意义范畴、意义与意指行为的例示关系与柏拉图解释正相反。因此,通过对形式本体论中部分论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厘清胡塞尔是否是柏拉图主义这个问题。Mohanty在谈到部分论的应用时也提及了这个论题,即“范畴对象奠基于简单对象中。”([9],第120页)奠基是部分论中整体与部分的一种关系,范畴对象奠基于简单对象等价于范畴对象是简单对象的依赖性因素。因此,范畴对象并不是独立于简单对象的另一种对象。

6.3 非独立部分的法则

刻画非独立部分的形而上学特征是分析部分-整体规律并建立部分-整体法则体系的基础工作。胡塞尔并未专题研究部分论系统,但是给出了基础的定理,这些奠基规律或许可以作为公理而成为进一步系统研究的起点,并且这项研究为意义范畴的分析学与对象范畴的本体论提供了共享的本质形式。

7 意义范畴、意义与对象:对Noema的形而上学身份的部分-整体解释

7.1 弗雷格式Noema解释对Noema形而上学身份的误解

如上文所述,部分论作为本体论框架也是意义范畴理论的本质形式,因此我们第五节中对非独立部分的形而上学特征的描述可以用来解释意义范畴以及意义概念。以此,来进一步回应第二节中提到的关于意义或意向相关项概念的争议。

在胡塞尔的术语中,意义是意识行为的质料,它是行为的意向内容,决定着行为的意向性。与质料相对,质性则指行为的意指方式。例如,我陈述……或我想象……等行为的差异就是意指方式的差异;而我想象一瓶红色墨水或我想象一瓶黑色墨水则是质料的差异。在胡塞尔看来,一切行为都含有质料或意义,因此一切行为都是携有意义的意指行为。胡塞尔将意义从语言行为中推广到了直观行为中,例如感知的意向内容也就是感知的意义。

屏蔽技术是抑制电磁场干扰的重要措施,正确的屏蔽阻止干扰进入设备内部。在悬浮控制器试验样机中,控制电路板安装在未密闭的机笼里。在株洲中低速磁浮试验线运行试验过程中,靠近牵引变流器的两个悬浮控制器受到很大的干扰,系统出现突然死机重启现象。经过分析和试验认为,机笼没有很好地屏蔽电磁干扰,导致悬浮控制 CPU (中央处理器)复位,引起系统故障。通过改进机笼结构,增强屏蔽功能,系统受干扰死机重启故障消失。在长沙磁浮快线悬浮控制器中,采用完全封闭的控制板卡机笼,未出现过因电磁干扰引起的 CPU 复位故障。

在胡塞尔举的“白纸/这张纸是白的”例子中,“白纸”或“这张纸是白的”就是一个意义,它们的区别是意指方式的不同,前者是称谓行为,后者是陈述行为。而在现象学分析中显示出来的“-es”、“ist”则是意义范畴。由此可见,意义范畴和意义的关系是种类和例示的关系。例如,这张纸是白的、这瓶钢笔水是红的、今天天气可能是下雨的等等都是“ist”的例示。但同样可见,ist并不能独立的被给予。B.Smith说:“意义可以在特殊类型的反思行为中成为我们的对象,并且正是这类行为构成了逻辑学。当我们把作为种类的意义视为某种特殊的代理对象(proxyobject)(例如‘观念个体’),并且以数学家研究数或几何图形性质的方式研究这些对象的性质时,逻辑学便得以产生。”([11],第284页)因此,意义范畴只是在反思中专题化的伪对象,并不是原初直观中的独立对象。意指行为是意义范畴的例示,而意义范畴是行为内容(即质料)的因素。例如,在这个特殊的反思行为中,它的意向对象是意义范畴,但作为一个行为,它仍有一个意义作为其质料。又因为行为的意义和意义范畴可以是一般的或特殊的,因此这个特殊的反思行为的事态有四种情况,即以下四个例子:苏格拉底是一个人;2是一个偶数;凡人都是有死的;所有解析函数都是可微的。可见,这个特殊的反思行为是一个复杂的高阶行为,它与个体行为有本质差异。胡塞尔批评概念实在论混淆了种类(意义范畴)的实在性和对象性,因此无论高阶行为多么复杂,它都没有设定意向对象的实在性,意义范畴并不是柏拉图主义解释下的理念。

意义概念,在胡塞尔《观念1》研究中扩展为了意向相关项概念,意向相关项包含行为特征(设定和模态)、意向相关项的意义和极三个部分。围绕意向相关项意义的解释,现象学家产生了一些争议。如前文所述,D.W.Smith和McIntyre认为意向相关项意义是内在行为指向外在对象的中介,并且它的本质(即意义范畴)存在于弗雷格所谓的第三世界。但是,这种解释或者忽视了意义与对象的部分论结构,也颠倒了意义与意义范畴的部分论结构。意义的问题,不是要么在内在世界、要么在外在世界的二元选择。因为,意义和对象问题不仅属于语言学的意义理论,而是一个本体论论题。

首先,意义与对象并不是离散的,而是具有着奠基关系,否则意义与对象的绝缘就无法说明为何意义决定着行为的意向性。其次,我们无法想象独立于任何对象的意义,或依赖于意义的对象。例如,我们说作为种类的意义(意义范畴)可以被不同的行为共享,正是因为意义范畴是一个因素,它不能独立于本质地所属的例示整体。因此,任意行为都必然含有它应该例示的意义范畴。同样,具有不同意义的行为可以意向同一个对象,也是因为意义是对象的非独立部分。反之,颠倒意义与对象的部分论结构,就会得出一个意义对应不同对象的错误结论。总之,从部分论的角度看,对(意向相关项)意义的西岸解读会造成很多混乱,并只能诉诸没有本体论根据的预设。

7.2 Drummond在Gurwitsch格式塔解释批评中对Noema形而上学身份的再误解

Drummond指出在Gurwitsch对胡塞尔意向性理论的改造中,首先Gurwitsch拒绝了质素材料(hyleticdata)概念,并且他认为感知显象、感知意向相关项以及感知对象是等阶的。感知对象是在某种条件下显象组合成的同一性格式塔。([3],第149页)并且这种同一性并不是行为的构成结果,又因为对象是某种条件下作为感知相关项的显象的格式塔,因此感知对象并不是超越意向相关项的。Gurwitsch的格式塔解释一方面认为Noema实际就是感知显象,意义具有格式塔整体中的显象结构,并不是第三世界的抽象实体。这种格式塔解释受到了西岸解释的一系列批评。另一方面,Gurwitsch拒绝质素材料的概念,而这点使他受到了Drummond根据发生现象学的批评。对Gurwitsch格式塔解释的批评使Drummond拒绝部分-整体理论来分析意向相关项和对象的同一性的构成问题,但本文认为这也使他误解了意向相关项的形而上学身份。

胡塞尔认为质素是意向行为的材料,它为意向相关项意义提供基底,而Gurwitsch通过拒绝质素概念进而反对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的平行论。因为他认为一切意识内容都是有意义的,换言之,一切意识内容都是格式塔整体的某个部分,对象并不是行为赋予质料以意义的构成结果。格式塔理论关于对象同一性的构成问题的解释否定意向性行为的作用。Drummond因此批评:“部分-整体分析只处理直接所与,或它只处理包括直接被给予性和视域被给予性的整体,但是部分-整体分析对所与的处理抽离了被给予性的时间方式。”([3],第150页)Drummond认为部分-整体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而它不能用于感知过程的发生分析,他说:“行为时间性的再次引入本质地区分了杂多中的同一性分析与部分-整体分析,并因此从根本上改变了后者,使部分-整体分析不能专门用于知觉分析中。”([3],第151页)具体而言,Drummond批评部分-整体分析中,感知对象只是感知显象的格式塔整体,因此取消了对象的超越性。并且,在感知经验中,被给予的只是有限的显象,而我们无法在感知经验中周延地把握所有部分,Drummond认为在格式塔解释下对象无法被充分把握,而在动态发生分析中,从空泛到充实的过程则可以说明超越对象被给予的可能性。

本文认为,Drummond对部分-整体理论的批评存在误解并产生了新误解。事实上,在东西岸解释对格式塔理论的批评中导致的对部分-整体理论的这种误解或许源于Gurwitsch本人对部分-整体理论的误解。我们认为,无论是Gurwitsch,还是反对Gurwitsch的Drummond批评,他们都将部分论结构当作感知意义的特殊结构,而该结构为格式塔理论所描述。然而,我们认为部分-整体框架并不完全等同于格式塔结构。虽然格式塔结构在解释感知意义和对象的关系上是有效的,但它无法解释无对象的表象。例如,“圆的方”和“黑的白”,这些表达是有意义的,然而根据格式塔理论,它们的部分组合无法构成一个格式塔整体。因此根据格式塔理论,该表达中并未包含任何意向相关项。然而实际并非如此,我们能理解这类表达,换言之,它们的意义能够作为行为的意向相关项。根据部分论分析,“圆的方”是一种非独立部分和独立部分的有效构成,即一个性质和个体的有效构成,它具有一个统一的意义,能够成为意识的意向相关项。相反,“一个圆的或者”则是无意义的,格式塔理论无法解释无意义与悖谬的区别,而根据部分论分析,它们的区别在于其部分结构是否符合部分-整体的框架和法则。由此可见,部分-整体的格式塔理论不等于部分-整体的本体论理论。

本文认为,部分论结构是形式本体论的框架,它适用于对一切形式本体论范畴的分析,因此不是表象的区域本体。换言之,意识行为的内时间性结构也符合非独立部分-独立部分的框架,被动性领域中的原初联想规则就是部分-整体结构框架;而在意向相关项中,可规定的X与意义也具有部分论框架。在先验还原后,我们将看到意义的非独立特征,意向相关项因此是超越对象的非独立部分。虽然现象学还原反对自然主义态度,但意义并不是反自然主义的内在物,因为它不是一个可作为整体的独立部分,相反它是超越对象的非独立部分,意义无法自身作为一个整体。如果放弃部分论的分析,就会忽视意向相关项的非独立特征,而将它当作动态发生构造中的独立块片。所以,Drummond对部分-整体分析的拒绝似乎可能导致对意向相关项的形而上学身份(即因素)的误解(即块片)。

7.3 理解Noema概念的部分论方向

正如B.Smith对“意向相关项-逻辑学-本体论”论题的总结:“作为观念对象或抽象对象的意义概念并没有以脱离具体的语言使用行为的方式而悬于虚空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的语言意义理论就像他的逻辑理论因此是非柏拉图主义的。然而胡塞尔确实承认,特定的语境和表达中被给予的意义是由特殊行为做出的这一观点是不当的。因为意义可以被交流。它们可以被不同时空中的不同主体认识。因此,理论上它们不仅是作为具体经验的实项部分或因素的人类意识之物。那么,意义是什么?”([11],第281-282页)也正如胡塞尔的矛盾,一方面他打比方说:即使天使具有与我们不同的计算方法,但也不可能具有不同的数学原理和定理;另一方面却又打比方说:意义范畴不是那种若不在“世界”的某处实存就会在一个天国中或在上帝的精神中实存的对象,因为这种形而上学的假设是荒谬的。

本文认为部分-整体理论的刻画与解释,可以使我们对B.Smith和胡塞尔指出的上述二难问题找到一条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1]F.Brentano,1975,OntheSeveralSensesofBeinginAristotle,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 Press.

[2]F.J.Crosson,1962,“Formal logic and formal ontology in Husserl’s phenomenology”,Notre Dame Journal of Formal Logic,3(4):259-269.

[3]J.J.Drummond,1990,Husserlian Intentionality and Non-Foundational Realism:Noema and Object,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4]D.Følledal,1969,“Husserl’s notion of noema”,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66(20):680-687.

[5]D.Hilbert,1983,“On the infinite”,in P.Benacerraf and H.Putnam(eds.),Philosophy of Mathematics:Selected Readings,pp.183-20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E.Husserl,1939,ErfahrungundUrteil:UntersuchungenzurGenealogiederLogik,Prag:Academia Verlagsbuchhandlung.

[7]E.Husserl,1974,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Versuch einer Kritik der logischenVernunft,The Hague,Netherlands:Martinus Nijhoff.

[8]W.Kneale and M.Kneale,1962,The Development of Log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9]J.N.Mohanty,2008,ThePhilosophyofEdmundHusserl:AHistoricalDevelopment.New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0]J.N.Mohanty,2011,Edmund Husserl’s Freiburg Years:1916-1938,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1]B.Smith,2000,“Logic and formal ontology”,Manuscrito,23(2):275-323.

[12]B.Smith and K.Mulligan,1982,“Pieces of a theory”,in B.Smith(ed.),Parts and Moments:Studies on Logic and Formal Ontology,München:Philosophia Verlag.

[13]D.W.Smith and R.McIntyre,1982,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A Study of Mind,Meaning,and Language,Dordrecht and Boston: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4]D.Willard,2003,“The theory of wholes and parts and Husserl’s explication of the possibility of knowledge in the logical investigations”,in D.Fisette(ed.),Husserl’s Logical Investigations Reconsidered,pp.163-182,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5]D.W.Woodruff,1995,“Mind and body”,in B.Smith and D.W.Smith(eds.),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sser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6]D.W.Woodruff,2004,Mind World:Essays in Phenomenology and Ontolog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7]D.W.Woodruff,2013,Husserl:2nd Revised edition,Routledge.

[18]郝兆宽,杨跃,集合论:对无穷的探索,2014年,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胡塞尔(著),倪梁康(译),逻辑研究,2015年,北京:商务印书馆。

 
毛家骥
《逻辑学研究》 2018年第02期
《逻辑学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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