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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院校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路径反思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一)国家实现全面发展,依法治国的需要

从党的十八大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以来,举国上下都在不遗余力地努力推进法治建设。作为专门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法学人才的各法学院校自然应不辱使命,勇于担责,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更多优秀法学人才。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其中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法学专业的学生只有经过系统的实践环节的学习和锻炼,才能更好适应将来继续研究和从事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然而,我国法律本科教育阶段的实践教学一直得不到足够重视,尤其在地方院校更为突出。因此,我们有必要呼吁法学院校关注法律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完善实践教学各环节的规划与落实,努力将我们法律本科学生培养成为理论基础厚实,法务操作能力强,法律素养高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为全面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学院校求得生存,获得发展的需要

我国有600多所高等院校相继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除了少数一流政法院校能够根据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人才培养上“不拘一格”,其他多数院校,尤其是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相互之间总是模仿、复制,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的设计非常相似,很少考虑学院本专业培养人才的定位以及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吻合,使得学校教学与市场脱节,教学模式存在很大缺陷。2012年,教育部在高校专业目录上,首次将法学专业列为控制布点,一方面控制法学专业的任意扩张;另一方面对不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落后的院校敲响了警钟,以防该院法学专业不合格而失去招生办学的资格。同时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文(教高[2011]10号),强调要重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并就如何培养提出了若干意见,为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纲领性指导。[1](P123~124)我国各省纷纷启动了相关培养计划的项目,该项目启动为各院校法学专业(尤其是地方本科院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预示着法学专业会在全国和省级层面上来一次大洗牌,实现新的资源整合,实行优胜劣汰。地方本科院校只有积极进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创新法学人才为目标,才能在挑战中顶住压力,求得继续发展壮大的机遇。

健身俱乐部的男女会员比例分别为得知23.2%和76.8%。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男性会员在潜意识里认为健身操是只有女性的练习,男会员多半倾向于器械练习或球类项目。通过调查得知:25-45岁的会员是参加锻炼的主要群体,这一年龄段的会员大多数已经成家立业,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他们意识到只有拥有强壮健康的身体才能更好的工作。另外健身健美锻炼也有助于消除工作中的压力、缓解不良情绪,这些都是他们参加健身锻炼的动力。

(三)提高学生就业水平,增强就业能力的需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的调查数据分析显示: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在所有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二,2009届—2011届毕业生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均是倒数第一,远低于当年平均就业率。[2](P130~131)今年,教育部亮红牌的专业中,还是有法学专业,且位列第二。在人们的心目中,这个一直被认为是能进公检法部门工作的“好专业”,当前面临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局面。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毕业证”不是“职业准入证”,要想进入“专业对口”单位入职,如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的,则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而这个考试的过关率只有30%左右,另外进入公检法部门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再加上还有许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会跻身该行业,法科学生要想从事对口专业工作确实难度很大。社会其他领域也只对“复合型法律人才”伸出橄榄枝,而我们许多法科毕业生达不到要求。因此,要想改变法科学生就业水平低,就业难的尴尬局面,应当结合就业市场需求,加强对法科学生开展应用、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就业素质。

二、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高校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学人才的主要渠道。一方面,法科学生的各种能力的获取需要通过本科阶段的教育和培养;另一方面,学生对专业的认知、社会环境的认识以及自身职业规划的确定都是在大学阶段形成的。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目标,地方院校开始重视并逐渐采用各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然而近几年的实践教学效果收效甚微,具体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

法学实践教学应坚决贯彻“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教学理念。为国家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的研究型法学人才,固然是法学院校的教学目标,但同时还需要向各法律实践部门输送大量拥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也是法学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据调查,受教育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影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并没有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专业素养的目的。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在制定实践教学任务时,选择的案例材料缺乏典型性,疑难性,有些教师为了减少工作量,还专门选择一些审判过程和结果都已经清楚的案例作为素材,这样学生在实践教学中还是像学习理论知识一样,按照教师的既定思路和方法寻找答案,这样导致很多学生只掌握某个具体实践问题的解决办法,对于类似实践问题还是束手无策的教学效果,学生既没有形成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习惯,也不具备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3](P97~100)

(二)缺乏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3.2.4 管道护理 术后为患者进行管道护理,对引流液的颜色和性状进行观察分析,留置导管管期间,每天为患者进行尿道口清洁和消毒,叮嘱患者家属每天为患者进行两次会阴清洁,保持尿道口洁净,一周后可以拔除尿管。

(三)缺乏健全的实践教学保障体系

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突出实践技能培养的同时不能偏废理论层次的提高。首先,法学院校可以通过课内理论学习与课外专题讲座相结合,着力夯实理论基础,提升理论层次。法学院校应当定期邀请校外法学名家开展专题讲座,并使之固定化。同时要求学生听完讲座后,要针对讲座内容展开研究并形成自己的研究报告,加深学生对该领域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探讨。这样既开拓了学生的法学视野,接触了学科前沿,同时,又强化了学生对课堂理论知识点学习的系统化理解,提升了学生理性思辨能力与品质。这将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将课内实践技能的训练和课外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注重学生自觉、主动参与课外实践能力和品质的培养。采用多种方式培养学生的主动实践能力,如开展“五个一”教学实践育人工程,即包括每周一言(法律名言)、每月一案、每季一辩、每年一赛和法律在线咨询服务等系统化育人实践。大一学生利用团日活动或班会时间,开展每周每人一句名言活动,这些名言必须是与法学相关的,另外,每个月大一学生还应开展一次案例分析专题讨论活动。大二和大三的学生主要开展每季一辩、每年一赛的实践活动,通过辩论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思维。大三学生通过两年的专业学习,已经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可以做好法律在线咨询服务。最后,加强校园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学生参与校外志愿服务能力和品质。将专业技能培养与社会志愿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参与法制宣传(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宣传活动”、宪法宣传日活动、新法宣传等)“送法下乡”和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等,让实践能力的锻炼和强化不仅在校内课堂,还扩大到广阔的社会大环境之中,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例,复杂的状况,使学生能够自主解决问题,促进实践能力得到有效锻炼和提升。

三、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路径的完善

(一)转变教学理念,改进实践教学方法

充足的师资力量是保障实践教学效果的前提。实践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高,一方面要求教师要能精通理论,从学术的角度指导实践;另一方面又要求实践教师掌握熟练、规范的法律执业事务能力,另外,为提高实践指导效果,还需要实践教师投入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对实践活动进行周密的设计和部署。[7](P53~54)为了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学校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参与实践教学,减少其理论课的课时,并对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工作量的核算上要增加课时数和核算系数。为了扩大实践教师队伍,解决实践教师短缺问题,学校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走出去”是指着力培养一批年轻骨干教师,鼓励他们在社会上兼职律师和仲裁员,切实提升他们的实践水平,为学校的实践教学服务;“请进来”即是聘请法官、检察官、知名律师深入实践课堂或作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兼职指导老师。同时学校对实践教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报销,从而更好地调动教师实践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3)优化吹扫时间,合理统筹。停工期间,合理优化了吹扫用汽量,自身装置用汽尽量保持平稳,另外尽可能的错开和催化、焦化等装置的用汽高峰。

(二)注重自主实践,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保证,离不开健全的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建立。目前地方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在师资力量、教材编著,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中都存在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问题。首先,在师资力量上,高校对人才引进考量的标准主要是学历和职称,使得大多数法学师资主要来源于各大院校,有的是刚念完博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有的是从其他法学院所引进的在职在编教师或研究人员。他们虽具备完善的法学理论知识,但实践教学经历或经验却很少,而那些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虽也很希望有机会到法学院校传授他们的实践经验或承担一些实践课程的教学,但由于受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只能偶尔为之,这和地方院校对实践教学人才的渴求是极不相称的。其次,地方院校的实践教学没有和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成熟经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成文的实践教学规范要求,更没有可参考的实践教材,而是按照自己的一套做法去组织实践教学,许多教师教学都是按照自己的经验摸索开展。这样很难保证能够培养出具有过硬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法学人才。再者,法学实践教学缺乏层次性、阶段性的教学方法和手段。[4](P83~84)很多地方院校没有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在不同年级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层次,由浅入深地设计法学实践教学活动,这就使得许多实践教学活动是“走过场”,实践教学环节是流于形式,没有遵循法学教学规律和法学教学目标,实践教学效果收效甚微。最后,法学实践教学缺乏对学生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除了大四年级的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有学分制,其他实践教学活动基本没有建立评估体系。[5](P102~108)有些实践活动之后什么也不作要求,有的通过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或一篇实习报告作为评价依据,评价标准是老师的“印象指标”,考核结果都能顺利通过。学生没有压力也就失去了动力,实践能力根本无法得以提高。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中西方历代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十分重视并强调法学要学以致用,理论和实践要紧密联系,反对远离现实的书本论。但地方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始终令人堪忧,缺乏构建科学有效、协调统一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实践教学中过于强调学生实践技能本身的训练,忽视学生理性思辨能力和品质的培养。实践教学中,教师往往选择的案例是经加工且焦点问题突出的,表面上看学生很快就能把握案情的重点,但实际上却失掉了在复杂情形中提炼焦点和重点的能力,无从培养学生的理性思辨能力和品质。二是,偏重课内实践教学氛围的营造,忽略了学生主动参加课外实践的兴趣与能力的培养。目前虽然关注到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但仅偏重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法律实践方式,这样难免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辅助教学的位置上,而且课堂实践教学中受到锻炼的学生人数较少,绝大多数学生没有融入到实践活动中,甚至沦为旁观者的情况。如果能够有效引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依托于丰富的课外实践,锤炼学生专业技能,可以更有效解决课内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三是,注重在校园内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忽略学生参与校外志愿服务能力的提升。社会是个大熔炉,学生只有深入社会,多方了解各种形形色色的疑难案例,将来步入社会才能真正具有解决各种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局限于在校园内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等到学生步入工作岗位会发现很多问题和自己曾经面对的大相径庭,无所适从。

(三)巩固实践教学成果,健全实践教学保障体系

教师在实践教学中一定要转变教学理念,从要学生学会法律知识到要学生会学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自主实践的学习能力;实践教学中不只是教会学生学会分析几个案例,而是要教会学生分析类似案例的方法。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要懂得如何引导学生去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对于复杂的案件,教师的分析要超越法律本身,要以实现法律价值为目标,教会学生如何从纷繁复杂的利益纠纷中寻找法律的公平正义,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诊所这门实践课程学习难度不小,教师在实践教学中要不断启发学生去思考案件中的各个可变因素,引导学生如何朝着正确的思路上去分析案情,要求学生尽量提出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再反向推断,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6](P57~58)只有调动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培养我们的学生养成多角度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

尊重教学规律,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是取得实践教学效果的根本保障。针对法学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差异,实践教学环节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的教学规律来设计实践教学活动。在第一学年主要开设基础性实践教学课程,如组织学生参加庭审观摩和社会性调查的实践课,让学生初步接触法律案件,了解基本的法律程序。第二学年主要开设专业技能性实践课程,如组织学生听专业学术讲座,参与案例教学讨论、安排适量的专题辩论活动和法律专题讨论等实践课,增强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证能力。[4](P83~84)第三和第四学年主要开设综合性实践教学课程,诸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调查取证、各种文书写作和专业实习等实践课,使学生在掌握了法律专业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在教师的引导下能够掌握案件调查取证的程序,熟悉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具备法律调解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客观公正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是取得实践教学效果的动力。实践教学效果评价一方面是针对实践教师。对于实践教师的评价可以从量化上去制定标准,如教师参加实践教学的次数越多,实践教学工作投入就越多,然后再结合学期期末学生对实践教师教学的综合评价等级来衡量该教师的实践教学效果的层次;实践教学效果评价另一方面则针对学生。显然学生实践能力大小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如何评价?首先,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当针对不同的实践课程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其次,实行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过程性考核范围和评价标准,加大过程性考核的比重;最后,建立学生的自评和学生之间的互评机制。最终将教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评与自评、互评相结合,对学生的实践课程成绩作 出评 定等 级。 [8](P120~124)总 之 ,只 有建 立一 个具有可量化性、可实施性、客观公正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才能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起到较好的督促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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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法学院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实践教学规范要求,落实到教师日常的实践教学活动中,使教师在实践教学中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为切实培养法科学生实践技能和法学思辨能力提供依据。

[参 考 文 献]

[1] 杜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J].教育与职业,2014(23).

[2] 蔡虹.基于就业考量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思路[J].才智,2015(28).

[3] 韩宏伟.法律思维如何型塑——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反思[J].高教研究,2015(4).

[4] 邓佑文,李长江.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理性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07(11).

[5] 李喆.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研究[J].法学杂志,2014(9).

[6] 贺巍.浅析法律诊所模式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6(26).

[7] 杨烁.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刍议[J].市场周刊,2013(7).

[8] 汤轶群.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改革[J].中华学院女子学院学报,2014(6).

 
董素,任宪龙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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