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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建设

更新时间:2009-03-28

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是治理理论与区域公共事务属性相结合,解决区域棘手性社会问题的需要和分权化的政府单位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上无能为力的一种新区域公共治理模式。美国学者斯蒂冯妮·波斯特认为,所有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无论是正式合作、还是非正式合作,实际上都是一种制度性集体行动——通过一组共同起作用的制度来实现共享的政策目标[1](p45)。制度性集体行动是制度性和结构性“碎片化”地方政府联合的“黏合剂”,能够产生“统治制度”的集体行动方式,使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之间、同级地方政府之间和不同地方政府单位之间达成合作,解决分权化政府单位不可能解决的区域外部性问题或者说溢出性问题。治理的艺术首先在于治理规则的建立,共同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共同生活”的基础。在当下地方政府间形式各样、如火如荼的区域合作实践中,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通过制度权威建设促成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一体化行动。因为地方政府间在区域合作治理的过程中,仍存在各自为政、貌合神离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不是缺少制度规范,而是制度权威不强。制度如果没有权威或者权威不强,那么制度就形同虚设、执行效率不高。所以,在推进与深化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的进程中,必须切实关注和关切制度运作的有效性,通过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区域合作治理制度体系,增强制度运作的有效性,重构制度权威就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释义

制度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现象,调整与规范着人类社会关系,推动着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具有基础性价值。人类社会任何一个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制度,如果没有或缺乏一定的制度,也就无所谓共同体,更谈不上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可以说,制度是理解人类社会变迁和人类合作行为的一把钥匙。但是,在关于制度是什么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解释和无穷无尽的争论,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制度内涵的论述,我们可以将制度本质界定为:制度是以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现实状况为基础,由生活在一定地域或领域中的人们所设计与建立的一系列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正式规则(如法律、政令等)和非正式规则(如道德、习惯等)。通过为人们提供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规则,旨在规范与约束社会活动过程中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某种特定要求,以达到维护秩序和实现价值的目的。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基于共同面临的区域公共事务或区域公共问题,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协议而创设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旨在协调合作中的关系和规范合作中的行为,以实现区域共同治理和共同发展为目标的区域治理制度。

在灌注桩浇筑完混凝土28 d后进行桩基检测,其中对3根采用支盘工艺的单桩承载力做了全数检测,其高应变检测数据见表1。

忘不了那一次,我正用黑板刷擦去黑板上写的字,一名刚刚睡醒的学生抬起头大声喊道:“你擦轻点嘛!”她的声音回荡在狭长而又安静的教室,周围的同学一下子都笑了起来。我站在那里不知所措,我错了吗?黑板刷“啪”地一声落到了地上。

制度权威是衡量制度发挥功用和制度运行效能的重要标尺,是人们对制度规则及规范等客体性要素的尊重和服从,或对特定场域中一整套整合行为模式的认可,是社会权威关系的形式之一。反映了人们内在心理上对制度的认同和外在行为上对制度的服从,体现了人类社会活动一定场域中的社会关系和组织规范的要求,实现了制度所承载的维护秩序和实现价值的一种状态。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是指以法律、法规作为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基本准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区域合作行为的共同准则,不是任何单个或少数地方政府意志的表达,而是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现实要求相吻合的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是由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共同参与制定、熟悉和知晓的法律、规章等制度规则,不是地方政府间通过行政首长会议、区域合作论坛等达成的“行政协议”等制度规范;二是区域合作行为的标准化,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它能够使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所理解、认同和服从。尽管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协议”等,但其制度权威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形成的制度权威。

二、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作用

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既要遵循制度权威建设内在逻辑和基本原则,又要紧密结合区域合作治理现实状况和从实际出发探寻制度权威建设的有效路径。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制度权威建构的逻辑起点和首要原则。“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0](p3)制度自身具备合法性是制度权威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制度合法性源于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制度正当性事关权利与义务、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与正义,是制度权威形成的重要根源;制度合理性关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运作的有效性,是增强制度权威的关键。作为一套旨在解决区域公共事务与促进区域共同发展、消除分歧与达成共识、化解矛盾与冲突,实现区域共同治理与区域共同发展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制度正当性是指制度在价值上要实现国家利益、区域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机融合,地方政府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平正义;制度合理性是指制度在设计上要符合原则具体明确、执行上简便易行、监督上约束有力等科学合理要求,体现区域合作制度性集体行动的公共价值和公共理性。

(一)制度权威有助于形成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的规范化秩序

制度权威悬浮是指既有制度规范未被有效遵守和贯彻执行。在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对区域合作制度的选择性执行、变通执行、表里不一等。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自利行为选择。在区域合作治理结构体系中,地方政府作为主要行动者和付诸实施者,承担着实现国家利益、区域利益和地方利益多重利益角色。这种多重利益角色要求在国家、区域与地方之间构建起一套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的制度联系结构,即地方政府既要在区域合作治理体系中遵循制度规则以保障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实现,又要通过制度规则实施实现地方利益。但是在实际的区域合作治理体系中,地方政府往往不是从整个区域发展内在要求出发来展开协调与合作,而是按照自身发展内在逻辑和实际需求,基于理性人角色发挥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行为往往突破制度限制与约束;另一方面是制度实施环境约束。制度权威不仅依赖于行为者对制度的广泛认同,而且取决于行为者对制度的遵守和执行程度。从行为者角度来看,制度实施的相关保障与激励机制是制度有效遵守和贯彻执行的关键。但在我国地方政府间以行政协议所形成的区域合作制度体系中,大都没有建立完备的行政协议履行的保障、监督、纠纷解决以及违约责任机制,由此导致行政协议的缔约机关消极不履行甚至公然违约的现象屡见不鲜[9](p184)。在这样的制度实施环境下,由于缺乏保障与惩戒机制造成地方政府漠视制度权威,刺激了地方政府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行动逻辑,很难保证区域合作制度被有效遵守和贯彻落实。

(二)制度权威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指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等因素所导致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执行成本、外部决策成本等交易成本的总和[5](p27-54)。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同样面临着信息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对合作利益认识的信息成本;围绕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担、权力共享与责任共担进行反复协商讨论所产生的合作方案达成一致的谈判成本;由于合作协议的不完善、执行环境的不可预见性、执行者的理性选择及“搭便车”行为所产生的加强监督执行的执行成本;作为地方政府谈判代理人的行政官员存在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所产生的代理人与委托人意愿偏差的代理成本。交易成本是影响制度性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区域合作的有效开展需要降低交易成本[6](p40)。具有权威性的制度通过明确信息公开标准及范围、强制信息公开,促成信息共享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供磋商谈判的具体规则和框架,规范与约束谈判行为可以降低谈判成本;形成科学规范、公平正义、运转有效的制度运行机制,增强行动者承诺可以降低执行成本;实现选择性激励机制的惩罚和奖励作用,提升行政官员责任感、使命感、义务感可以降低代理成本。

(三)制度权威有助于整合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资源要素

步入后工业社会和信息化社会,随着我国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权力下放和地方政府自主权力增加,地方政府“自我意识”和“本位意识”增强,由“执行性政府”转向“竞争性政府”,其追赶超越的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和利益博弈能力不断提高。承载着不同利益需求和行动目标的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治理中大都致力于寻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受“理性选择”行为影响和资源要素有限制约,极力隐瞒对自身不利信息或放大对自身有利信息和优先选择将区域治理的各种资源要素投入到本辖区内部,造成区域治理资源要素配置离散化倾向和碎片化问题,难以实现区域治理资源要素协同效应与聚合效应,降低了区域治理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效应。具有权威的制度体系通过明确与确认区域利益统一性和公共性,规范区域合作治理中地方政府追求自我利益的选择性信息发布行为,约束地方政府主体福利或利益最大化效用的资源投放方式,经过特定制度化程序把地方个体偏好转化为区域共同偏好,对整合、调整与优化区域合作治理中各种资源要素配置,构建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互补与共享的资源运行、调配和使用机制,增强资源聚合与协同效应,实现资源节约与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四)制度权威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浪潮下,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从封闭转向开放,从竞争走向合作,区域合作范围不断扩展和深度不断延伸,已成为治理区域公共问题和解决区域公共事务,推动区域一体化和促进区域平衡发展的有效治理方式。但初期以“行政协议”为纽带的区域首长联席会议、区域合作发展论坛等制度形式建立起来的合作,制度权威性不足、约束力不强,缺乏稳定性。随着区域合作深入发展,利益关系复杂和利益纷争增多,合作共识往往难以达成,导致区域合作走向“短命”。推动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仍然离不开制度权威。一方面,制度权威能够增强地方政府对合作未来的预期,降低合作前景的不确定性。在区域合作中,地方政府的疑虑有一部分来自对合作未来不确定性的焦虑,这种焦虑心态往往导致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成为“一锤子买卖”。制度权威能够打消地方政府对区域合作前景的疑虑、增强对区域合作未来的预知,强化合作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制度权威能够最大可能地消解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利益矛盾与冲突,维护区域合作稳定与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是影响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关系的关键和核心要素,而具有权威的制度能够提供权威性利益分配方案化解利益矛盾与冲突、消除不公平感,通过利益契合促进合作关系紧密和利益共识达成推动区域合作深入发展。

三、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缺失

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制度权威碎片化是指由于权力分散,利益缺乏协调与整合,制度设计注重部门、地方权力和利益,不同主体制定的制度规范缺乏内在一致性和统一性,“制度之间彼此分割与独立、无法有效整合引发制度性的利益割裂,造成制度之间相互冲突,运行低效或目标偏离等低效能治理现象。”[8](p82)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科层制政府组织结构影响。传统政府组织结构是按照官僚制理论建立起来的,过分强调纵向层级节制和横向职责分工,轻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造成政府组织、部门之间行政壁垒森严,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盛行,导致政府职能割裂和功能裂解,出现条块分割管理现象。各个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手段,围绕区域合作治理出现众多“文件打架”。二是属地化行政管理体制影响。我国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实行以中央指导、地方管理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具有较大权力和权威。这就造成在具有外部性和关联性区域公共事务上,区域内每个地方政府都具有管辖权和独立权威。而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治理规则制定过程中往往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利用自身拥有权力和权威左右或影响区域治理规则制定过程,造成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规则往往难以协调。三是我国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问题导向和问题驱动特点较强,缺乏长远规划和整体治理思路。这就造成在制度设计与安排上出现“临时性”与“前瞻性不足”问题,导致制度设计前后目标不一致、缺乏连续性,无法实现制度之间无缝对接,引发制度之间矛盾与冲突,造成制度性利益裂痕。

(一)制度权威失灵

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制度权威核心目标是保证既有制度安排能够有效贯彻实施,以相对稳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来应对与解决复杂的区域合作问题,降低区域合作成本、促进区域合作稳定发展。但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现实角度来看,我国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中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往往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为导向和中心,主要通过以“行政协议”为纽带的区域首长联席会议、区域合作发展论坛等更加灵活的制度体系和富有弹性的制度框架来解决区域合作中的具体问题。尽管以“行政协议”为纽带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了地方政府间沟通与交流的重要平台,推动地方政府就区域合作的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合作协议容易达成,但这种制度安排只适用于问题明确具体和合作关系简单的区域合作,难以解决更为复杂的区域问题和复杂层级关系情形下的区域合作[7](p40)。因为以“行政协议”为纽带的联席会议等制度规范化程度较低、约束力不足、权威性不强,缺乏稳定性和长远规划,问题一旦解决就意味着合作终止。随着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深入发展,合作内容日趋复杂、风险日益加大、交易成本迅速提高,具有不同发展水平,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层级地方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加,现有制度规范大多无法有效解决区域合作中深层次问题和协调复杂化府际关系。

(二)制度权威碎片

随着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兴起,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之间,围绕区域合作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制度权威形成与增强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区域合作内容复杂化和形式多样化的今天,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仍存在以下问题。

美国对台政策必然要适应这种中美关系变化的节奏。美国承担不起因台湾问题而导致中美关系破裂的代价,“台独”势力和美国亲台派狂妄的“弃中”论与“美台建交”论永远没有实现的可能。随着美国中期选举的结束和修复中美贸易关系的需要,台湾问题在特朗普的对华日程表上的重要性会相应下降。

(三)制度权威悬浮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体系。”[3](p4-5)就其功能而言,制度约束着人们行为;就其作用而言,制度保障着人类活动秩序。“社会公正、合理的前提在于所有社会成员独立于不同个体之外的、客观公正的标准—即制度,并赋予它权威。”[4](p53)在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不仅面临着区域公共事务性质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而且面对着区域内各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和治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这就增加了区域合作治理复杂性和加大了区域合作治理难度,面对区域公共事务成因的复杂性和治理权责边界的模糊性,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的内在秩序——合作共赢价值理念往往难以自觉生成,由外而内的制度权威就成为影响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秩序变局的重要基石。因为制度权威能够使制度产生“普遍承认”的合法性,增强行为主体对制度引导、规范和控制作用的认同和服从。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面临着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即在地方政府权力分散和责任分割情况下,由于区域公共事务存在外部性及共有产权等问题,单个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理性选择行为无法达成集体最优结果的情形,而制度权威能够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强有力规范与约束和为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提供规范化制度框架,可以确保合作治理中成员的行为选择更符合集体利益,从而防止制度性集体行动陷入非理性困境所引发的秩序失范,确保合作治理秩序化。

4) 计算各级指标评价值.将综合评价向量与测度阀值合成,做单值化处理W=M·U,从而得到工程测量实验室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值.

四、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重构

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目的是要运用制度去引导、规范和控制区域内各地方政府行为,以有效治理区域公共问题与解决区域公共事务和最大限度地增进区域公共利益与实现区域共同发展[2](p5)。尽管制度是区域内各地方政府进入合作治理的规则空间,也是合作治理行为的发生场域,但区域内各地方政府是否愿意服从制度的引导、规范和控制,合作治理的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制度权威。

(一)制度权威重构的基本原则

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政府于1996年开始在粮食主产区集中连片地建设“稳定高产”的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

强制性原则。尽管制度认同是制度权威建构的关键,但制度认同并不能解决制度权威建构中的所有问题。从行为者角度来看,一项制度若想落地生根、得到有效遵守和有效实施,除了制度自身具备合法性、获得执行者认同之外,还需要引入制度权威建构的激励机制。激励包括奖励与惩罚两个向度、具备工具理性特点,关注的是制度规则等规范性要素能否得到有效遵守和贯彻落实,是实现制度权威的重要手段。在集体行动过程中“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1](p11)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是一个典型的集体行动,其合作行动过程同样存在着集体行动的逻辑,作为“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和对地方政府及官员考核以行政区划内政绩为主的影响下,一般不会主动寻求与增进区域利益最大化,相反,其行为往往突破制度规则的限制与约束。因而,同样需要通过激励机制——奖励与惩罚外部力量来规范与约束地方政府行为。

认同性原则。合法性只是制度权威建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制度权威形成的充分条件。实践中许多具备合法性的制度并未能被有效遵守和贯彻落实,其中一个十分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未能获得其运行场域内人们的认同。制度认同是指一定场域内的人们对制度所承载的价值规范、权利义务规则的认可。制度认同意味着人们心理上对制度价值的归属和行动上对制度规则的服从,已经成为制度权威建构的关键因素。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作为一项制度性集体行动,制度能否获得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认同是制度权威形成和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认同是指制度是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经过充分讨论与协商达成的合作共识,制度所承载的价值理念和规范要求是被地方政府所熟知、接受和认可的。制度认同既是制度被地方政府广泛认可并获得制度执行可行性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地方政府对制度认同从工具理性权威到价值理性权威转变、从外生型强制服从到内生型自觉服从转变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权威重构的路径选择

增加制度供给,提高制度质量。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建构,要求增加有效适应与满足区域合作治理需求的制度供给。制度有效执行是以高质量制度为基本前提的。对政策的“不服从还可能产生于法律的含糊不清,规定不具体或冲突的政策标准。”[12](p147)“制度实施的不完全还来自制度本身的不完善。”[13](p139)我国区域合作的快速发展致使区域规则制定滞后,即地方政府间以问题为导向的区域合作:一方面,原有制度具有临时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原有制度又无法适应区域合作发展新要求。这种制度设计的临时规则与现实矛盾、制度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冲突在一定意义上造成制度不被遵守的境况,从而影响到制度权威的确立。因而,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供给要做好长远规划,加快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创新制度供给方式,用适应当前及未来区域合作发展要求的新的制度形式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另外,制度供给中要注意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效兼容。加快制定《区域合作章程》《区域合作公约》《区域合作条例》等相关法规为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提供制度规范和基本架构,使其成为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基本准则和为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临时性协议制定提供指南,从而使制度的稳定性、刚性与区域治理的适应性、灵活性有效兼容,建立起在法律法规框架与约束范围内灵活多样的合作治理制度体系。

优化权责关系,完善制度设计。制度权威的形成离不开权力结构调整和责任关系优化,为增强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需要从政府间权力结构调整和责任关系优化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以完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加强地方政府间权责关系优化与整合。消解地方政府间行政壁垒和打破行政区划边界,破除权力分散和责任分割,促进权力共享和责任共担,构建区域合作的整体性治理模式。应紧紧围绕区域共同治理和区域共同发展这个目标,以合作共赢为理念、利益融合为着力点,优化与整合地方政府间权责关系,逐步建立起权力结构合理、责任分工明确、行动协调一致、行为统一规范的区域合作治理制度体系,为增强区域合作治理的制度化转型奠定权威基础。另一方面是理顺中央、部门、地方之间权责关系。明确中央、部门、地方三者在区域治理中各自权力与责任,避免三者之间由于权责关系不清所带来制度设计上的相互冲突与打架。区域合作有效开展离不开中央政府统筹规划与指导协调,维护中央制度权威和贯彻落实好中央顶层制度设计是区域合作制度设计的基本前提。所以,增强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首先要在中央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形成卓有成效、高效严格的制度规范,保证区域合作治理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法律法规制度优先,为部门与地方制度设计提供基本准则和框架,避免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投机行为。同时也要加强部门和地方制度设计与创新,以中央顶层制度设计为准则和框架,整合与完善部门制度设计和地方制度设计,实现中央制度、部门制度、地方制度之间协调一致、无缝对接。

开放平等参与,增进制度认同。“共同体的治理不仅要由共同体的结构及特点决定,而且也受到参与治理的各方对合法政治秩序所遵循原则看法的影响……治理的核心在于不同主体不尽相同的喜好通过治理所涉及的内容和手段体现到治理的制度规则和措施当中,共同体内部的各种利益能够转化为统一的行动,获得各个成员的同意和认同。”[14](p312-313)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实质上是地方政府间围绕权力分享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与成本共担,在积极互动和利益博弈中寻求合作共识。制度提供了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框架和规定了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区域合作制度必须获得各个地方政府的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讲,重构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的制度权威,制度必须体现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合理的利益诉求,是区域内地方政府共同参与、协商讨论的结果,同时,还要承认区域内各地方政府权力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治理能力和资源禀赋差异,在充分考虑和兼顾各地方政府合理利益诉求基础上,建立一个地位和身份平等、权利和机会均等的开放性参与制度和区域合作民主协商的有效表达机制。这种制度化框架内的平等参与和协商讨论,能够在制度设置不能平衡和不能满足各方利益需求的情况下,传播一种通过多元民主参与、充分对话与交流、深入谈判与协商交往过程中讨论区域公共问题的价值观,有助于疏导情绪、消弭分歧、化解矛盾、寻求共识,减少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机会,在真实表达利益诉求和尊重各方意愿过程中培育和增强制度权威认同基础。

正确激励引导,抑制投机行为。制度权威的建立还离不开其外部力量——激励的引导作用。“激励是一个人的需求和它所引起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希望达到的目标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15](p225)激励依据强化方向不同分为奖励和惩罚。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对人行为的影响都是通过对行为复制和修改而实现的。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作为制度执行手段和方法,奖励和惩罚的实质作用并不在于使制度目标群体得到什么或失去什么,而是要对他们的需要和满足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他们的行为方向[16](p424-425)。区域合作治理中地方政府基于“经济人”理性选择,出现“搭便车”投机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如果激励引导作用缺失,反过来刺激了地方政府制度执行投机行为。因而,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制度权威的建设,还必须利用诱因、正确激励引导。一方面通过奖励,如提高经济预期收益、给予政策优惠等经济或政治奖励使地方政府需求得到满足,利益得以实现,从而引起对其正确执行行为复制;另一方面通过惩罚,如给予经济上罚款、政治上责任追究等惩罚措施剥夺地方政府一定资源,导致其利益丧失,造成或保持其资源匮乏状态,促使修改其错误执行行为。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正确的激励可以有效地抑制地方政府投机行为,进而有助于提高制度执行效率。

2、110KV高压断路器在合与分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异常现象,而异常现象数据和故障都要经过分析,对故障及时处理,才能确定由于断路器灭弧室的热膨胀出现气缸抱死,导致 110KV断路器合分的过程中发生异常。

健全实施条件,增强服务保障。制度权威的形成还依赖于其运行所需的相关实施条件的服务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相关实施条件来保障制度运转的效率和消除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路径依赖”。这与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制度有效实施的诉求高度契合和制度权威的保障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对区域合作治理中旧有制度习以为常、墨守成规,对新制度缺乏认真学习、研究理解,制度执行过程中沟通协调、监督控制缺失等都会导致制度无法有效执行,进而影响到制度权威。为此,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治理中制度有效执行和制度权威保障都需要健全制度实施的保障条件。其一,加强制度学习。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途径和手段促进地方政府制度认知,增强制度认同,消除路径依赖,防治制度执行出现阻滞。其二,必要的制度资源。无论制度本身设计与制定多么理想与完善,如果缺乏必要的用于制度执行的资源,制度执行的结果也不能达到制度规定的要求。从制度有效实施角度来看,制度实施所需要的资源主要包括财力资源、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等。其三、正确的沟通协调。区域合作制度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误解与分歧、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通过有效地沟通与协调以弥合意见分歧,减少矛盾冲突,增进彼此之间了解与合作。其四、有效的监督控制。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认知缺陷和理性选择,容易导致产生制度执行表面化、缺失、替换等制度失真不良现象。为此,需要建立制度执行统一标准,构建上级政府监督、地方政府之间相互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介监督等完善的监督系统,加强对地方政府制度执行的有效监督控制,确保制度贯彻落实。以上这些条件同时并存、协同复合,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着制度有效实施和保障着制度权威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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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
《理论月刊》 2018年第05期
《理论月刊》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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