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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美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监管的发展及现状

(一)美国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互联网的兴起对众筹、证券监管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互联网也降低了商业互动的成本,削弱了中介占支配地位的市场局面,从而使得众筹市场得以蓬勃发展。

对两组的超敏CRP、LP(a)与D二聚体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同时以冠脉造影检查的结果作为金标准,评估50例冠心病患者不同方法诊断的准确率,并对其作出比较。

众筹最早期的概念其实是奖励众筹,其中最著名的网站是美国的KickstarterAbout,KICKSTARTER,https://www.kickstarter.com/about(lastvisitedFeb.28,2018).,该网站旨在通过众筹帮助一些导演、艺术家、发明家等完成他们提出的有创意的项目,这种项目的资金支持者获得的可能是一本书、一张CD或电子游戏。类似于为创业者找投资者的投资银行家,Kickstarter根据项目所募集资金数额收取费用。Kickstarter明确表示项目发起人有义务为完成其资助项目做出足够有诚意的努力。如果他们不能这样做,他们有义务退还这笔钱。目前,还没有关于Kickstarter项目投资人不满意的报道,也没有一个法庭案件试图强制执行这项义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仅记录了一个未能履行的Kickstarter项目。See Edmund W.Kitch,“Crowd funding and an Innovator's Accessto Capital”,21Geo.MasonL.Rev.887(2014).自2009年4月28日推出以来,有1400万人支持了创意项目,35亿美元已经承诺,139649个项目已经成功获得资助。SeeAbout,supranote1.同样明确的是,Kickstarter规定,项目不得提供债务或股权。从本质上讲,这只是一种获得融资的手段,以便为特定用途提供资金,或者在Kickstarter和其他奖励型众筹网站的情况下,将产品推向市场。

随着奖励众筹模式的成功,人们开始探索通过众筹资助更大的项目——从房地产开发业务扩张到初创企业的早期融资。与上述模型相比,这一概念被称为股权众筹(或者在债务方面,债务众筹),从公众中获得资金以换取股权或债务头寸。这与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相违背,但为了拥有稳健的股权众筹市场,美国修法《就业法案》从法律上改变了私人证券产品的准入要求和禁止规定。

1) 文中所用摇臂式铁钻工回转机构的设计方法,包括回转机构的静载荷和动载荷的分析及结构的强度校核方法。

(二)美国互联网众筹监管规则的发展

1.1933年《证券法案》。黑色星期二之后的经济大萧条使得美国《证券法案》应运而生,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来自猖獗欺诈的高危风险,美国监管者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严格监控。大萧条之前美国证券市场监管宽松,新兴中产阶级将所有资产全部倒入其中,大量的欺诈加剧了市场的颓势。1933年《证券法案》是对美国证券监管必要的改进,防止未来发生这样的灾难。1933年《证券法案》要求进行证券众筹的人首先必须准备一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有效的登记表,一份复杂的披露文件,并且禁止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证券市场逐渐形成了如证券真实和充分披露等基本原则。

1933年《证券法案》几乎要求每种情况都需要披露,仅存的两条豁免是A条例和D条例。自1936年就存在的A条例所达到豁免的要求过于繁琐,因其成本收益比不值得进行,导致几乎无法实现。1982年为小企业发展应运而生的D条例,很快成为证券交易的标准豁免条例。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通过D条例募集的资金接近2500亿美元,而2009年至2012年期间仅有19项符合A条例豁免规定的募集资金,总共筹集约7500万美元。See Keith F.Higgins,Dir.,Div.of Corporate Fin.,Keynote Addressat the 2014 Angel Capital Association Summit(Mar.28,2014).与股权众筹相关的是,D条例也划分出一类投资者被称为“合格投资者”。经认可的投资者是年收入至少为20万美元或净值至少为100万美元的个人投资者。See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Regulation D,17C.F.R.§230.501.“合格投资者”享受通过D条例豁免证券法案的披露要求,但在此前提下就需要足够的财富来替代披露的硬性要求。

2.《就业法案》。关于股权众筹最新的立法就是2012年奥巴马签署成为法律的 《就业法案》,立法是通过允许创业公司更多地获得资本来帮助刺激就业增长,于2015年《就业法案》第三章签署实施,《就业法案》终于全部到位,其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实际影响将在随后的几年中显现出来。

《就业法案》第二章以曾经D条例不允许的方式更广泛地公开发行证券,并包含了股权众筹的可能,也就是说《就业法案》的颁布为股权众筹奠定了合法地位的基础。曾经1933证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或者陷入巨大风险,其中一项保护措施是广泛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第二章虽然打开了公募之门,但也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参与其中,所以,这仅能帮助中小企业从很小一部分美国人手里获取资金。因此后续章节对合格投资者概念的确认至关重要。

1.2肺部基础疾病:老年组中慢性阻塞性肺病者82例(87.3%),肺弥漫性纤维化疾病6例,肺囊肿4例,肺脓肿2例。中青年组特发性气胸42例(80.7%),慢性阻塞性肺病8例,肺囊肿2例。

冻猪皮→解冻→清洗→煮制→去毛→分切整形→泡制→调味→添加乳酸链球菌素、茶多酚及植酸→真空包装→贮藏。

(一)英国互联网众筹发展的历史。英国互联网众筹市场也是相当活跃。自1997年以来,英国艺术家就利用互联网通过捐赠资助项目。今天,英国同样拥有像美国Kickstarter这样的互联网众筹平台——EBCI平台,并正在努力保持其竞争力。Abundance Generation是EBCI其中之一,专注于英国的可持续能源项目的平台。秉持着“民主金融”模式,Abundance Generation已经资助了多达140万英镑的项目。英国的很多行业已经加入了一系列项目,以期用众筹进一步扩大其商业和文化范围。

在当前美国《就业法案》股权众筹监管框架下,小的初创企业更适合第三章的股权众筹规则,而处于资本扩张期的的企业则更适合A+条例。

(三)《就业法案》对当前股权众筹监管的影响。《就业法案》的公布允许股权众筹合法开展与相对扩大实施,可见,相较之前美国监管采取了对股权众筹适当放松监管的策略,对此美国理论实务界褒贬不一。

1.赞同意见。证券众筹尤其是非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众筹得到美国理论实务界的支持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非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众筹,又有学者成为“零售众筹”See Andrew Schwartz,“Inclusive Crowdfunding”,2016 Utah L.Rev.661(2016).,其具有认可众筹(《就业法案》第二章)所不具有的包容性。零售众筹为证券市场提供了一个高度包容的视野,所有美国人都可以被邀请投资创业公司和其他企业。正如零售众筹其中的一个基本而明确的目标就是打破“合格投资者”和其他人的差别待遇。零售众筹体现的是一种包容经济,打破精英主义价值,促进整个经济市场良性发展。

当Rc=15,N=1 000时,算法在满足不同的覆盖百分比的情况下,覆盖子集的数量随节点的通信半径Rs的变化情况如图5所示。从图5可以看出:当0.8≤p时,k值会伴随Rs的增大而增大,这是由于Rs的增大使得节点的覆盖面积增大,冗余节点增多,从而可以构成更多的覆盖集;当p≤0.8时,k值和Rs的取值关系不明显,这是由于受约束性条件影响,传感器感知半径增大所造成的覆盖面积增大所带来的覆盖集增加的效应降低。

二是证券众筹虽然不是万能药,但在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在农村地区开展商业活动方面可以发挥真正的作用。See Andrew A.Schwartz,“RuralCrowdfunding”,13 U.C.DavisBus.L.J.283(2013).美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这种差距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企业家一直缺乏风险资本,阻碍了农村地区创造财富和创造就业机会的初创公司的发展。证券众筹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大量投资者出售证券,而每个投资者只需投入少量的美元,这使得农村企业家可以向全国范围内的投资者展示,从而为他们长期缺乏资本的公司提供资金。

2.反对意见。但美国理论实务界的不赞同呼声也很高,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就业法案》目前的形式还不足以建立有希望的股权众筹市场,并且很有可能只会有助于进一步加剧已经分化的社会,并使投资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根据现行 《水闸设计规范》,用Excel软件分析得到陆中湾水闸消能计算成果(见表2)。下游水位1.5 m是指水闸外海多年平均低潮位,水闸消能计算时消力池末端水深根据外海多年平均低潮位1.5 m及相对应的流量推求得到。最终确定陆中湾水闸消力池深度为1.5 m,池长为11 m(水平段,不包括斜坡段),能保证在不同工况下消力池内都能产生淹没式水跃,而不是远离式或临界式水跃,从而达到相对理想的消能效果。由计算知,在各种工况下,消能率的变化范围是19.1%~54.8%。

众筹从基于捐赠的平台发展为如今的投资工具,前者用来为公众传播他们认为的善意和支持的想法,后者被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用于筹集资金,成为投机工具。这改变了民众对众筹的内涵的看法以及对资金的期待。当众筹被视为基于捐赠时,这笔钱就没有任何资金回报的期望。但是现在众筹将被用作投资,那些把钱投入到项目中的人希望获得投资回报。这种投资理念很难吸引寻求简单捐赠的人,但将吸引更广阔的利己投资者市场。

一是对于初创企业的股权众筹来说,风险性非常高。See supra note 6.不被认可的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像风险投资公司和天使投资者一样有风险对冲的保障举措,他们一旦失败,就满盘皆输,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市场稳定。

二是互联网股权众筹同时也会吸引证券交易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试图阻止的投资组织——那些像造成1929年股市崩盘的银色经纪人。See Sharon Yamen;Yoel Goldfeder,“Equity Crowdfunding– AWolfin Sheep's Clothing:The Implications of Crowdfunding Legislation under the JOBSAct”,11 Int'l L.&Mgm t.Rev.41(2015).然而,现在这些经纪人将在互联网上有更广泛的存在,他们入侵社交媒体,并向潜在投资者的个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进行宣传,易引发大量欺诈行为。

化合物 3A04:质谱 ESI/MS(negative mode),m/z 180,[M-H]-。 1H NMR(500 MHz,CDCl3,TMS),δ为7.22~7.25(m,2H),7.00(t,J=9.0 Hz,2H),5.84(br.s,1H,NH),4.39(d,J=6.0Hz,2H),2.24(q,J=7.5Hz,2H),1.17(t,J=7.5 Hz,3H)。

三是《就业法案》第三章虽然提供了较为充足的保护,但数额较小的欺诈仍然很难得到救济,原因在于高额的律师费会远多于救济所得,从而变相剥夺了私人诉权。See supra note 6.

二、英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监管的发展及现状

《就业法案》第四章是对A条例的修改,那么第三章则建立了一条全新的众筹豁免规则。第三章规定了门户网站(第三方平台)必须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核,并在提供任何股权众筹投资之前,向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注册。门户网站需要对投资者进行相关教育,加强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沟通,确保投资人不超过最大投资限额。如果出现更糟糕的情况,门户网站仍将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重大错误陈述或遗漏承担责任,为投资者提供一项针对发行人和门户网站的私人诉讼权利。作为对这些义务的交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允许门户网站在同一类别的证券中持有股份,这只是作为向门户网站投入的补偿而不是现金支付,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现金流。See Zachary Ballas,“Equity Crowdfunding-The JobsAct(Almost)to the Rescue”,25 Cardozo J.Int'l&Comp.L.317(2017).

回顾性分析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间上海长海医院术前行MRI检查、术后经病理证实的14例胰腺导管腺癌患者的DWI资料。其中男性7例,女性7例,年龄44~73岁,平均59岁。肿瘤位于胰头部9例、胰体尾部5例,肿瘤最长径1.0~8.0 cm,平均2.9 cm。

(二)英国互联网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发展

1.《金融服务法案》。英国证券发行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FCA前身)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法案》(FSMA)的指导进行管理。根据《金融服务法案》规定除非得到该法授权或豁免,任何投资邀请都是受监管的活动。这些法规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类似,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豁免的个人向公众提供产品。FSMA没有具体考虑EBCI,但其规定已经宽松地适应众筹。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经认可的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的豁免。豁免优惠涉及金融行业内具有一定收入水平或地位的个人根据豁免条款,可以根据豁免类别进行投资的人数和股权投资总额也是有限的。但EBI平台在英国必须获得FSA批准,平台必须证明潜在投资者在使用该平台或进行投资前符合豁免资格。除了围绕证券的监管计划外,英国对于个人投资者购买初创企业新股有特定的税收减免计划。种子企业投资计划(SEIS)为高风险小公司的投资提供税收减免,旨在帮助小型初创公司股权众筹。

但学术界对于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模糊性颇有微词。《金融服务法案》并未明确FSA如何将投资者和投资对象联系起来,对此英国几乎没有判例法可参考。

生长发育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了解增长的速度有时比绝对身高更为重要,更容易发现问题。如果儿童每年的增长速度低于正常应有增长值的70%,或生长曲线逐渐变平,都需要找医生查原因。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的监管认知与态度从限定到承认规范,也一路在向着良性监管目标前进。前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征求意见稿《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将股权众筹的监管思路划分为私募发行的监管思路,很显然与股权众筹的特质有所矛盾,理论实务界不赞同之声沸起,但这份草案至今也未通过实施。终于在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的公开发行方式得到监管部门确定承认。随后在同年8月中国证监会再出新规,“对未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的股权众筹明令禁止”参见陈晨.股权众筹的金融法规制与刑法审视[J].东方法学,2015(06).

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审慎监管和银行、信贷、保险等主要的投资公司;金融行为监管局则负责监督英国金融服务公司和金融市场的行为,以及作为未经PRA授权公司的审慎监管机构。任何一个在英国提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服务的英国注册组织都将被这两个机构监管。

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主要是限制投资人群,而英国的监管措施是对比美国在限制投资人群的范围内扩大。2013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确认投资型众筹平台(包含P2P平台)一样受到监管。不过,FCA新规确实延伸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Se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to Crowdfunding (and Similar Activities),Consultation Paper 13/13,4 (Oct.2013),availableat 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s/consultation-papers/cp13-13-fca%E2%80%99s-regulatoryapproach-crowdfunding-and-similar(lastvisitedMarch19,2018).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其次,英国严格规定了寻求资金的公司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招股说明书并获得批准;并且必须提前公布招股说明书,准确披露信息、投资目标、组织结构和风险因素,招股说明书还必须说明经理刑事处罚情况。关于招股说明书,FCA新规也存有豁免规定,如投资额多达500万欧元时所涉不合格投资者少于150人的或者均为合格投资者不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投资额不超过10万欧元的也不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

第三,新法规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一个更大但受限制的人群。FCA担心投资会接触到不成熟的投资者,因此限制了投资者可能会获得的投资。平台只能与认证为合格投资者的零售客户,被认证为高净值投资者的零售客户,确认他们已收到投资建议的零售客户,以及不会投资超过其净投资组合10%的零售客户进行直接沟通。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最后一类,增加了认证的限制投资者。根据这些新规定,平台可以接受任何投资者的捐款,只要这些投资者以书面证明他们的投资额不会超过其十二个月内净资产的10%。

《就业法案》第四章的改变在于使不合格的投资者也能够参与到证券投资之中,因为法案对“合格投资者”(即允许投资于适用A+条例产品的投资者)的定义范围的扩大,包括未经授权的投资者——尽管投资有特定的最高限额,允许资格不符合的投资者进入市场,但同时设立低投资限制用来减少他们的风险。

FCA新法规有两个方面的变化,首先,规定了监管平台如何提供有关投资的信息,具体包括需要披露所涉及的风险,平台负责确保只有授权投资者参与投资;其次,新法规将投资者的定义扩展到传统认证/自我认证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之外,最终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也提供了更多的可用资金。See Garry A.Gabison,“Equity Crowdfunding:All Regulatedbut Not Equal”,13 De Paul Bus.&Comm.L.J.359(2015).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监管的现状

股权众筹虽然在国内不像P2P平台一样 “飞入寻常百姓家”,但依旧是互联网与金融资本结合的热门产品,在给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带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给整个监管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家无法直接感受到手表平时所承受的力,有一个数据可供参考,玩过山车时的重力加速度是6G,但人在挥手时,戴在手上的手表会受到8G的重力加速度;轻轻拍手时大约有10G,热烈鼓掌时就会达到80G。平时我们应该不会想到手表居然要经受这么大的冲击吧。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

透视美学(Perspectivism)这一概念源自尼采,也是尼采最重要的哲学思想之一。尼采认为,人们通过自身视角解读世界,一切思想和观点的产生来自于某一独特视角。而这也意味着多重视角下对事物的解读是多元的,对真理和价值的判断也是多样性的。透视美学意在揭示——不存在绝对正确的思想和观点。

基于英国的EBCI平台还包括Crowdcube等。Crowdcube经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并作为开放论坛运营。投资者可以查看项目,创意点和其他生态系统。Microcosom是其更值得注意的项目之一,这是一个以兴趣为基础的社交网络平台,在第一轮众筹中以10%的股权获得了5万英镑的收入,在第二轮众筹中以5%的股权获得了10万英镑。

股权众筹与公开发行证券非常相似,都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回馈于公众股份。参见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法商研究,2015(06).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由此可以看出股权众筹与公开发行证券,都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宣传,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特征,股权众筹在网络上发布项目公开筹集资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使股权众筹资金募集方为了符合不超过二百人的要求,而将每一个项目的投资规定在二百人之内,但仍然无法隐藏其本质并非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参见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法商研究,2015(06).此时面临的问题是,股权众筹是否受到与公开发行证券同样的监管呢?

2.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新规。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统一受到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监管的局面在2013年4月落下帷幕。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英国政府看到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决定重新调整废止金融服务管理局,并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与审慎监管局(PRA)替代其行使监管职能。

首先,截至2014年4月,互联网金融中介平台必须获得许可才能准入。中介平台将产生两种合规成本,包含了授权花费和提交前六到九个月的合规工作成本。FCA新规为中介平台带来额外的合规成本来限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并要求中介平台必须有合规负责人。

虽然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大框架上为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地位做出铺垫,但其本质上处于较低的法律位阶,且在高法律位阶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也未得到明确的肯定,因此法律规制方面仍处于不够明确的地位与状态。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行为仍然有可能触碰 “准入风险型犯罪”和“异化风险型犯罪”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法商研究,2015(06).。可能触及的“准入风险型犯罪”是指在未获得准入资格而进入股权众筹领域时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触及的“异化型风险犯罪”包括最初目的就是以股权众筹之名行欺诈之实,还包括最初目的是进行股权众筹,但过程当中实施犯罪活动这两种,所可能触及到的刑法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等。因此,在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不明确的背景下,不乏一些投机之人利用股权众筹的灰色地带去触碰刑法的高压线。

四、英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监管经验借鉴的启示

根据世界银行关于众筹的预测,称中国会在2025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众筹投资方,为这个预计达960亿美金的市场贡献近一半的资金(459亿~501亿美金)。 AboutWorldBank, “Crowdfunding’sPotentialfortheDevelopingWorld”,https://www.infodev.org/infodev-files/wb_crowdfundingreport-v12.pdf(lastvisitedMar.6,2018).除了应当在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确立股权众筹模式的合法地位外,与中国如火如荼的众筹发展趋势相对应的国内监管也仍存在一些问题。美国的众筹发展时间较早,虽然《就业法案》的实际施行效果如何不能确定,但为了构建中国良性众筹综合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其中值得肯定的部分仍可以为我国监管迅猛发展的股权众筹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Vc含量: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具体方法:取5 g蓝莓于离心管中,加入50 mL 0.1 mol/L的盐酸,均质1 min,离心5 min(4000 r/min),过滤,后定容至100 mL,用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流速为1 mL/min。

(一)设立投资者分类准入模式。为完善监管体制,法律的支持不能缺位,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思路可以在坚持保护投资者从严监管的同时,设立合格投资者标准线与确定不合格投资者的投资上限。

股权众筹是全球众筹领域近年来增长最快的一种众筹模式,美国《就业法案》股权众筹对于众筹新增的豁免条款对不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进行放宽,英国扩大投资者范围,允许创业公司以众筹方式向一般公众进行股权融资。这些转变是因为在银行借贷较难的情况下,股权众筹有利于吸引更多资金,对更多被看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增添助力。

英美的众筹新规,在法律上对众筹进行规范,目的是激励就业与经济的增长,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促进其长期健康发展。我们也可以借鉴其股权众筹分类监管这种模式进行规范参见李朵,徐波.基于国际经验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研究[J].浙江金融,2015(06).,除允许“合格投资者”其参与股权投资,对于不合格投资者也可以在投资最高额限度内进行投资,规范分类监管,可以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

(二)确立中介平台、融资方的标准。在更多中小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时,更需要关注的是投资者保护问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有较大的帮助,但同时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也会导致投资者低估了项目的风险。因此,除了在投资者准入制度上着力外,也应当在准入、信息披露几个方面规范中介平台与融资方,以避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柠檬效应。

1.严格准入标准。进入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的三方,除了投资者外,还包括融资公司和中介平台。鉴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案件高频发生,在放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标准后,应当严格把关中介平台的准入资格审核,以期避免近年来高频发生的平台与融资方为共犯的情况。

2.严格披露标准。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融资方在准入、融资过程中的披露应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中介平台除了应当审慎审核信息外,也同时应当严格自身的披露标准,包括提示风险、披露信息。融资方的披露信息应当受到中介平台与监管机构双重监管。参见龚映清,蓝海平.美国SEC众筹新规及其监管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14(09).

3.加强投资者教育。由于中小投资者本身专业程度可能不高,除了政府官方组织的宣传教育外,美国股权众筹模式新规的中介平台教育也值得在国内加强完善。中介平台也同样承担投资者教育的相关义务,让中小投资者更多地了解相关专业知识,更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精益生产强调流程化生产,将不同系列的产品分为不同的价值流,使每个价值流都连续流动起来。在精益组织中,部门之间的隔阂会被消除,部门将被重新整合,负责同一个价值流的不同部门的人员被组合在一起,形成专门的价值流小组,实现价值流的连续流动。在流程化生产建立的过程中,传统的组织结构对流程化生产会产生很大的阻碍,使得价值流难以顺利而连续的流动,影响精益生产的实施。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是整个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基石,为了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必须加快整个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是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等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账户;二是监管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设立互联网金融信息信用平台,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时可以了解该平台与融资方的信用风险,中介平台在融资项目准入时也可以了解融资企业和融资方主要成员的信用风险。

五、结语

股权众筹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带来新的生机,促进就业,促进整体经济市场的发展,但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引发的投资者保护、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等问题也亟待解决。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依赖于本国的经济环境与制度背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案件数量的剧增,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在股权众筹的初期急速发展的阶段,我国监管制度必然应当偏向从严,以防止投机者搅乱金融经济市场,但通过观察和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变迁轨迹和较为成熟的经验,客观地分析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以保护投资者严格监管控制股权众筹为主的同时,注重促进就业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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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柳
《北方金融》 2018年第3期
《北方金融》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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