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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更新时间:2016-07-05

在发展变迁中,我国依据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发展特点和需求,不断优化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工作。现阶段,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中央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之间存在一些问题。从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金融传统领域,还是新兴金融领域,都迫切需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以促进我国金融业以更稳健、更有效和更有保障的状态发展。

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期间,济宁坚持城乡统筹上下联动、四级联创一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城区森林网络、环城森林、森林村镇、山区森林生态屏障、湿地生态环境、森林健康体系、林业产业体系、森林文化旅游体系、森林管护能力、科技支撑体系等10项重点建设任务,以及“水韵圣城森林济宁”大绿化行动。今年10月成功创建为国家森林城市,邹城市、曲阜市成功创建为县级国家森林城市,市级以上森林公园16处,其中国家级3处,初步形成区域化森林城市群。

一、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

我国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经历了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循环发展过程。

自1949年建国之后到1978年,为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的金融体系也呈现中央高度集中的特征。当时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所有具体银行业务;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实体。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金融体制改革真正开始。改革开放初期,金融管理体制是地方和中央两条线结合的管理。但此时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其实际更多履行的是为地方融资服务的职能,导致其经常依靠政治影响力和地缘优势,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性与商业性的不足,针对中央的金融制度实施策略性行为,以争夺更多的金融资源。这种行为不仅造成金融混乱、通货膨胀等负面效应,而且削弱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六)欠发达地区金融监管工作人才基础落后。当前,很多地方高度重视金融人才工作,为了促进金融业科学发展,制定了金融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优化金融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壮大以高层次金融人才为重点的金融人才队伍。但是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西部地区金融人才整体水平仍有很大差距,表现在总量不足、结构不优、高端金融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匮乏等问题还很严重,不利于金融监管总体水平的提高。

倾力打造了“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重要思想”“党建”“哈佛管理”“中欧在线MBA”“油气技术”“直播大讲堂”“国学精粹”“太极健身”等专题模块课程,汇聚了国内外众多知名专家教授。其中,“治国理政”和“党建”课程269 门,“哈佛管理”课程230 门,“中欧在线MBA”课程88 门,“油气技术”527 门,“国学与健身”等近100 门。

(一)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一是按照金融条块监管相结合原则,建立“中央为主,地方补充,规则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体系。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整体性金融风险,负责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防范所监管行业的金融风险;通过推动国家立法,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责任和一定的管理权限,由地方政府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三是探索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分担机制,及时有效实施风险救助。

我们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上,要 “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3]54。全党上下必须遵守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尤其是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和行动上的一致。”[3]157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把握方向、统揽大局、统筹全局,为实现我们的总任务、总布局、总目标而矢志奋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而矢志奋斗。”[3]53-56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中央统一原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的要求。近期,多个省市的金融相关部门仿效山东改革样本,正在陆续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例如,2017年10月深圳市决定在市金融办加挂地方金融局牌子,对当前相对分散的地方金融监管进行整合,进一步分离发展和监管职能,补齐监管短板,切实履行好中央交由地方负责的各类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类担保公司、交易场所等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

(一)金融事权过于集中在中央,不能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这种地域的差异性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亟须差异化的金融政策,以满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但国家统一制定的金融政策不可能充分考虑各个地方金融差异化需求,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存在时间和空间分布上的不一致性,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不实际,难以适应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现行运转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国家层面,地方基本没有金融监管权力,只具有事实上的监管责任。大一统的金融管理体制在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优势,但是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央政策的传导和推进。例如,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很明确的,但是到了地方,由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虽然利率可以上浮,但是上浮的收益不一定能完全覆盖贷款成本和违约风险,因此,尽管政策鼓励,但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在中央政策的落实和推动方面,地方政府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例如改善地方融资环境、建立担保机制等,而这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金融事权。

二、当前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多重困境

随着金融创新突飞猛进,金融市场迅猛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层出不穷,金融管理的范围不断拓展,当前地方金融监管的压力和难度正在不断增加。未来,中央可能赋予地方监管职能,地方金融办将承担更多审批、监管和担责的职能,与“一行三局”形成错位监管和补充,固牢监管篱笆。

(二)地方政府“办金融”与“管金融”存在利益冲突。金融资源作为地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地方政府内在具有主导金融资源配置的强烈动机,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目标往往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不同,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很少考虑。为了实现自身的目标,地方政府必然要对当地金融业进行干预。虽然地方政府对具体金融业务的直接干预与以往相比明显减少,但隐性干预现象仍然存在。首先,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出台奖励办法,对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量和创新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当地方政府的目标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存在较大差异时,“一行三会”履行金融监管、金融稳定的职责将面临一些挑战。其次,对于部分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任免,也彰显了地方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可以通过组织关系任免来影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继而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施加影响。最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其行政权力和政治影响,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如财政性存款、重大项目金融服务、财政性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对金融机构进行“诱导性”干预,间接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这种隐性干预一定程度地削弱了国家金融宏观措施的作用,也容易积累金融风险。

(四)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过于分散,且在管理过程中缺乏协调机制。地方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分散于不同的监管部门,造成监管机构多头管理,职责界定不清晰等问题。例如,金融办承担培育发展地方新型金融机构的任务,但是不同的民间金融业态,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和监管在财政厅,典当、融资租赁等金融企业的设立管理在商务厅,还有大量未经审批即可在工商注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金融中介服务公司、融资咨询公司等。加之随着大量新型金融业态的涌现,其管理部口无法及时明确,更加造成管理主体的分散,很容易造成监管独立性与专业性降低。另外,地方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缺乏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发现问题,此类问题的存在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地方金融各监管部门间也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做不到信息及时沟通与协调,监管力量合力不足,不利于地方金融业的统筹发展。三是各区县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一行三局”仅人民银行在县域保持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银监在县域设立了办事处,证监、保监均未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县级政府金融监管力量更加薄弱,难以适应地方金融监管需要。

(三)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不清晰,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一是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职责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况。例如,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3〕15号)明确“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但“银监会作为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这就导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与省、市、县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交叉,容易造成地方金融管理与监管政策的冲突。二是在某些涉及资金融通的新兴领域又存在管理盲区。例如,P2P网贷是新金融业态,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国务院于2015年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银监会是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但是银监会并没有真正挑起P2P监管的担子,各级银监局也没有担起监管责任,而是把责任推向了地方政府,特别是金融办。从目前来看,对P2P平台监管分工不明确,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盲区。

(五)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中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金融立法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金融法规按照金融统一管理体制制定,但尚未赋予地方金融监管权力和金融立法权,也几乎没有涉及到地方金融监管问题。多数省区在开展地方金融管理时,大部分都是依据由国家层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也有不少结合地区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这样的地方性法规相对依然较少,且其法律效力不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很难作为地方执法的依据。目前,很多省市虽然获得鼓励金融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但地方金融立法权仍然没有完全突破,中央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仅是简单的行政分权,地方金融依法监管仍然处于盲区。

这阶段发生的种种金融乱象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凸显也直接导致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央将金融监管权回收,以弱化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干预。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以及1997年底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对金融的监管,形成了统一的中央垂直管理体系。垂直管理模式确立了中央在金融领域的主导话语权,规范了地方金融秩序,但也因此形成了金融抑制的环境,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也关注不足,而且地方金融乱象的根源也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后,中央又陆续将一些金融管理职责交由地方政府承担,初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双层金融管理体制。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路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要处理好中央监管和地方管理的关系,具体包括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的基层创新。具体有以下一些思路:

2002年,上海市金融办率先成立,随后北京、广东等经济金融发达省市也纷纷成立地方金融办,到目前全国有31个省市自治区、240多个地级市成立地方金融办。金融办的设立标志着地方金融管理有了实体部门和具体抓手。但地方金融办一般定位为服务、规划、协调机构,实际不享有金融监管职权,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2013年,山东省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须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并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一行三局”监管职责以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2016年,《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为实现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和风险全覆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一是研究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日常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强化制度约束。二是推动建立具有实质意义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地方探索建立由“一行三局”和金融办共同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协调合作,突出功能监管,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防止监管套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质效。三是整合和充实各金融监管部门县域金融监管力量,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县支行的资源优势,探索采取委托监管、代理监管、信息提供、工作协调等多种模式,强化对县域的金融管理与服务。

(三)加强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一是理顺管理框架,针对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现状,建议将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管理的日常部门,由金融办加强对商务、经信委、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二是树立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并重的管理理念。秉承适度管理理念,鼓励开展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产品创新。三是在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可以更多发挥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

由此可见,对成功老化的研究,已从医学的角度过渡到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多元视角,成功老化至少可以体现在生理、心理和社会活动3个层面。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将从身体活动对老年人生理、心理及社会活动的影响3个方面进行梳理,并整合其总体作用功效,探讨身体活动对成功老化的促进作用。

本文采用单点交叉的方法[19]。在传统的单点交叉方法中,切割点位置在染色体中的位边界上;而本文切割点位置在最小聚类单元的边界上。例如图4中,算法在P1,P2,,P8中随机选择了P3作为切割点位置,对父代染色体进行交叉运算。

(四)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工作者实施培训,提高其监管技能和专业化水平,保证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跟上金融市场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选派干部与被监管目标实施沟通和交流,深入研究和分析被监管目标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以此为基础有效增强监管经验。同时,也可以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引用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优质干部,以此优化所在区域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效率和质量。

常兆春
《北方金融》 2018年第3期
《北方金融》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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