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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宗教法制化建设的挑战和应对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我国宗教法制化建设概况

我国的宗教法制化建设,正式开始于1982年。那一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文件首次提出要制定“宗教法规”的工作思路。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总结,党和政府逐渐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法制化方向,根据最新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地方宗教工作八字决:保护、管理、引导、服务”。[1]从我国整体宗教发展来看,信教人口已经达到三亿左右的规模。信教人口增速过快、五大官方宗教发展不均衡,宗教领域出现很多新问题,这些现象都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大力加强宗教法制化建设予以妥善解决。

(一)从管理主体来看,我国宗教法制化工作机制渐趋完善

我国当前宗教工作主要由各级统战部门和民委、民宗局负责,“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两级工作责任制”为主体的宗教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基本运转顺畅。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宗教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化,大多列入到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目前,我国乡镇和村两级的基层宗教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个别地区仍存在管理盲点。一些县区基层管理人员缺失且不完全具备执法资格,这些都给我国宗教法制化建设带来诸多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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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宗教团体来看,各级机构设立基本完备

目前我国宗教团体方面主要设有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和佛道教也有各自机构。基层一级的宗教团体参差不齐,县区一级的基层宗教团体状况相对较好,组织也比较齐全;但乡镇、村一级尤其是少数民族乡镇的基层宗教团体存在不少漏洞;个别地区甚至没有成立宗教团体,仅存在临时性管理组织,这些情况都给政府的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从管理客体来看,宗教法制化建设出现很多新问题

2.保证宗教法制化相关部门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目前,我国宗教管理部门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人员少,经费少。这严重削弱了宗教执法力量。尤其是我国很多基层部门拥有宗教事务执法权的工作人员占比甚至不到50%。不少县市整体宗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数量与该地区信众的比例达到1比数千人,信教人员数量与管理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衡,折射出的严重问题是我们的法制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存在诸多的缺口盲点。由于工作负担压力过重,很多宗教干部叫苦不迭,一些执法人员更是存在不愿管、不敢管的消极倦怠思想。另一方面,宗教法制化建设工作经费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这与经济大环境不无关系,不少省市在宗教法制化工作方面的财政拨款支出都出现了严重削弱的问题。

二、我国宗教法制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自《宗教事务条例》修订颁布以来,各级宗教管理者普遍反映现有的地方宗教法规条款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存在不足。部分条例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的规定少;规定的强制约束力不够,执行力度小。打击私设聚会点和非法传教活动取证难,处罚执行难,处罚力度不够,震慑作用有限,不能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参与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相关活动屡禁不绝。另外还有一些宗教管理部门在执行《宗教事务条例》过程中存在和其它部门配合生疏的弊端,法规规定的执法手段力度不够,部分条款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一)挑战之一:地方宗教政策法规亟待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我们要在宗教工作中积极践行群众路线。”[2]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长期以来,我们对宗教工作的本质属性认识不是十分到位,在一些重难点领域仍面临不少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大方面。

(二)挑战之二:宗教法制化管理队伍建设存在短板

1.职业道德素养。作为审计项目负责人,不仅需要强烈的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忠诚老实、客观公正、依法审计,维护审计的权威性、公证性和独立性,更重要的是要有大局观念和质量意识,要在审计组中树立威信和在被审计单位赢得良好的声誉。

(三)挑战之三:宗教反渗透法制化工作难度较大

本文根据现有文献的研究成果,探讨了上述提到的几个因素对等离子喷涂涂层吸波效果的影响,并展望了等离子喷涂制备吸波涂层未来的发展趋势。

三、推进新形势下宗教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一)切实加强宗教执法队伍建设

1.提高宗教执法人员数量和质量。我国当前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不少执法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管理执法经验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由于培训机会少,很多人属于专业之后匆匆上岗执法,导致在实际管理中出现很多矛盾和纠纷,很多时候不能自圆其说。同时,我们的管理编制存在严重缺口,执法人员数量明显不足。更重要的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能力短板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宗教法制化建设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外宗教组织大量潜入我国境内,宗教渗透现象也愈演愈烈。在渗透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境外反华势力为境内宗教组织提供活动经费;二是境外宗教组织直接派传教人员进入我国境内非法活动;三是通过培训等方式,确立传教代理人;四是通过冲击控制境内三自爱国宗教协会来对抗我国宗教政策。境外渗透的方法方式多种多样、无孔不入,而宗教管理部门由于自身的管理漏洞和管理力量有限,导致防范难度较大。另外,由于境外渗透的国际性和复杂性,在法制化管理方面也给各级地方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我国当前很多省市的宗教法制化管执法力量仍相对薄弱,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容易产生管理漏洞和监管死角。宗教无小事,宗教领域一旦出问题就将对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党的群众基础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削弱。另外,我们的宗教事务执法人员很多都不是科班出身,没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很多人仍然经常犯经验主义错误;一些主管单位对宗教管理工作编制把控比较死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的双重缺失,这些对我国宗教法制化建设的纵深发展带来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和社会经济大环境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城市文化精英和私营企业主加入信教人群,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五多”格局。21世纪以来,大学生甚至高中生初中生信教现象明显增多;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五大官方宗教逐渐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交流;地下教会和家庭教会在城乡迅速扩展,境外宗教渗透、网络宗教传播愈演愈烈,这些新问题都对我国的宗教法制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代艺术的意义》的作者,美国著名批评家约翰.拉塞尔(John Russell)曾说:“当艺术更新的时候,我们必须随之更新”[9]。“更新”意味着艺术边界的改变,也意味着艺术语言方式的变化,这是每个时代的艺术家都必须经历也应当去探索的创作过程。

1.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非法传教活动要严格整治绝不姑息。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宗教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祖国统一。基层非法传教活动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抬头严重威胁着基层社会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必须加以监管和整治,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二)加强党组织在宗教法制化建设工作方面的引领作用

3.加强宗教法制化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目前很多宗教管理部门的干部队伍仍存在明显短板,很多干部匆匆上马,并没有足够的管理经验也缺少宗教工作热情。出现很多避重就轻的问题,经常出现拍脑门决策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克服我们行政执法工作中简单粗暴的现象,杜绝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要让我们的基层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宗教代表人士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然而一些宗教干部对总书记的讲话指示置若罔闻,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出现很多庸政懒政的问题,给我们的宗教法制化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2.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妇联和共青团的作用。信教群众当中有很多是中老年妇女和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儿童。一些成年妇女虽然历经沧桑经验丰富,但也存在很多封建保守思想,很容易受到不良势力影响。而青少年儿童正处于发育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因此我们的妇联和共青团单位要努力做好这部分人群法制化宣传工作,积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和宗教观。

3.切实加强思想文化建设。一方面,我们要清醒的看到部分地区由于教育资源缺乏,很多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是存在明显差距的。这导致在精神生活空虚时,这些群众很容易选择宗教信仰来寻求心理安慰。另一方面,我们的党组织和文化单位没有及时的提供足够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设施机构来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今后,我们要不断强化思想文化建设,创造丰富的精神文化食粮,帮助广大群众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三)加强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1.加强对宗教代表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目前很多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将宗教法律与宗教政策混为一谈。很多基层群众分辨不出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分不清邪教和宗教、正信宗教和异端思想,更区分不了宗教与迷信的区别,导致很多人盲目信教。我们要继续强化对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方针政策宣传,让广大信教群众第一时间掌握党的最新的路线方针政策,少走弯路。

2.加强对宗教干部的培训工作。我们要充分发挥国家各级党校和高校的作用,利用好各类教育平台优势,做好宗教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各级党校、社会主义院、行政学院系统应增加统战类型班次和扩大轮训范围,尤其在宗教法制化课程的设计方面要加大力度。各级统战宗教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宗教法制化培训工作,正视不足和短板,早日建成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化管理人才智库。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宗教管理部门在处理宗教事务过程中虽较注重法律干预,但往往是“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具有世界性宗教背景的外来宗教在接受管理的同时,仍保持着较高的独立性。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正积极努力将其逐渐纳入法制轨道,并加强监管力度,弥补管理过程中执行力不足的弱点。我们应该继续坚持我党宗教工作基本政策方针,坚持引导属地宗教“中国化”的基本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报告以及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的新要求,促成并巩固我国宗教内部、宗教间、宗教与政治、宗教与社会整体的和谐状态,加强统战、宗教、公安、安全等相关单位在更广阔领域的合作交流,取长补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宗教法制化治理体系,深化和拓展文化统战、和谐统战工作。引导宗教界遏制负能量,积极释放正能量,共同实现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2]任杰、梁凌.中国的宗教政策[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73、95

 
宋天倚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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