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老龄犯罪治理反思:在刑罚和预防之间

更新时间:2009-03-28

根据全国老龄办2014年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计本世纪中期,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0%以上。可以说,21世纪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在此背景下,老龄人犯罪问题引发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学者们纷纷抛出治理老龄犯罪的理论和方法。他们究竟在谈论些什么?谈论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老龄犯罪的真实情况?在对存量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将其放置实践层面检视,对老龄犯罪治理问题进行问题化思考,无疑对我们今后更好地治理老龄犯罪大有裨益。

老龄犯罪治理我们到底谈了些什么

(一)一个核心概念

老龄犯罪治理从什么是老龄人犯罪开始谈起。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分别从广义和狭义角度对老龄犯罪概念进行了界定。广义说从行为主体出发,认为老龄犯罪是指所有60岁以上老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说着眼于行为特征,认为老龄犯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1]。日本学界通常又把老龄犯罪称为高龄者犯罪。对于多少才算是高龄?学者们看法并不一致。例如,大谷实教授认为从犯罪统计上看,高龄至少是60周岁以上,但在日本也有学者认为高龄犯罪至少是65周岁以上[2]。英美学者对老龄犯罪概念分歧也体现在对老龄的年龄界定上,例如斯科尔和科宾认为65周岁的老龄界限过高,55岁才是区分老龄人犯罪的合理标准[3]。我国学者康树华教授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对老龄人的界定作为参考,提出老龄犯罪中的老龄应以60周岁以上比较合适[4]。可见,目前学界对老年人犯罪概念的分歧并不大,差别仅仅在于到底多少年龄才能称得上是“老龄”?在此基础上,学者们进一步归纳了老龄犯罪的特征:从犯罪率看,老龄犯罪率低但呈上升趋势。从犯罪主体看,呈现“三高三低”的特点,即初犯比例高、农村老年人犯罪比例高、单独犯罪率高,犯罪主体文化水平低、女性比例低、共同犯罪率低。从案件类型看,老龄犯罪类型多样化。其中,老龄犯罪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占有很大比例。从犯罪心理看,老龄犯罪呈现孤独寂寞型、猜疑被害型和贪得无厌型。从侵害对象上看, 老龄犯罪中的被害人多是弱势群体,等等[5]。总而言之,老年人犯罪概念将纷繁复杂的老年人犯罪现象抽象概念化,为老年人犯罪治理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便利;而对老龄人犯罪特征的归纳,也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老龄犯罪的外在共性。

(二)两种治理思路

现有对老龄犯罪治理思路的研究可归结为两种:一是社会预防,二是刑罚威慑。治理思路分殊的背后,其实是人们对老龄犯罪原因的不同看法所致。如果人们认为导致老龄犯罪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原因,比如老无所养的贫困、老无所爱的遗弃,特别是社会上某些不公正现象对老年人的心理刺激而诱发老龄犯罪,那么,解铃还须系铃人,社会就应尽最大可能改善老年人的生存条件,让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伴,因而治理老龄犯罪,社会预防是关键。正如菲利指出的那样:“事实上,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6]相反,如果人们认为造成老龄犯罪的原因是老年人个人原因,比如老年人自身性格敏感多疑、情绪不稳定等等,明知自己实施某种行为将面临道义上的责难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足以说明他的主观恶性明显,通过潜在或现实的刑罚恶害迫使老年人自由意志行为合乎刑法的规定就有必要,从而使老年人意识到哪怕再想犯罪,但只要考虑到因此可能面临的刑罚痛苦就会退缩,以减少犯罪。

想想看,未来你不需要去学校上学,只要坐在家里戴上VR眼镜,就可以畅游在知识的海洋,不会有老师枯燥的讲解让你昏昏欲睡,你可以潜入古墓拜访木乃伊,你可以到罗马斗兽场目睹角斗士的殊死拼搏,你可以在长平战场上体验一回被活埋的滋味……

近年,对老龄犯罪社会预防的代表性成果是郭晓红博士的《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该文提出了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促进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和恰当解决独身老人“老来有伴”问题等社会预防措施[7]。除此之外,也有学者提出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老龄人物质生活保障体系,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对贫困老龄人口精准扶贫等建议[8]。相较而言,对老龄犯罪刑罚威慑的治理就相对保守,除我国刑法总则个别条文对老龄犯罪有特殊处遇规定以外,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均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老年人,其与普通人犯罪在犯罪标准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立法者没有、也不会放弃对老龄犯罪的刑罚威慑,其中既有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的法理考虑,也有用刑罚治理老龄犯罪方便高效的功利心理。笔者同时注意到,当前对老龄犯罪治理的刑罚威慑和轻罪慎刑的恤老思想是辩证统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提出:“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蔡燕南同志提出“对老龄人犯罪适用死刑应遵循‘阶梯化’标准”[9]。此外,还有学者言从我国“矜老恤幼”的刑事法律传统,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人道主义,刑罚目的等方面提出了构建“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老年人犯罪刑事政策[10],对老龄人犯罪的刑罚执行场所、内容和方式给予特殊处遇[11]。王震博士从老龄犯罪概念出发,提出老龄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应为65周岁以上等老龄犯罪刑罚威慑的特殊处遇[12]。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老年法庭”,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同时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司法救助[13]

当然,上述分类仅是结合常见老龄犯罪原因的初步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来的个别化社会预防路径也不是面面俱到,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唤起人们对老龄犯罪个别化社会预防思路的重视。其实,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通过整体的社会预防带动个别化的社会预防,用个别化的社会预防促进整体的社会预防,两者在互动、承认、竞争的过程中促进老龄犯罪社会预防的公共性、建构性和开放性,从而提升国家对老龄犯罪治理的实际效果。

面向实践的反思真问题还是假迎合

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目前对老龄犯罪治理的存量见解是否有价值以及有多大的价值,不仅需要从理论上逻辑自洽的论证,更需要面向实践的经验反思。

(一)从63个老龄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切入

首先,老龄犯罪中刑种选择之考虑。除了现有对老年人犯罪多适用拘役、管制刑以外,对老年人实施的贪利性犯罪,应当严格限制对其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尽量避免对老年人生存状况雪上加霜。此外,对老年人犯罪适用长期徒刑也应通盘考虑,否则容易出现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老年人就已去世的情况。对此,可考虑借鉴域外限制超长徒刑刑期的做法,例如,蒙古国现行刑法典第52—3和53—4条规定“犯罪时55周岁以上的妇女和60周岁以上的男子不适用15年以上的徒刑,60周岁以上的人不得适用死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这固然值得肯定,但为什么刑法不干脆废除对这类老年人犯罪的死刑呢?人们或许担心放开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规定,一旦老年人犯罪行为达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该怎么办?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一方面,他们年老体衰,生命就快到终点了,再从肉体上去消灭他们,这既不人道又显多余,还会加深公众对刑罚不人道的印象;另一方面,达到一定年龄上限的老年人犯罪废除死刑也符合国际刑法发展的趋势,诸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均有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

其一,空虚失落型老年人的个别化社会预防。实践中,少数老年人从工作岗位上退休后,不能很好地适应自己身份角色的变化,经常陷入莫名的心理空虚失落感,对因此可能犯罪或者刑满释放的老年人要强调“充权”式的社会预防。所谓“充权”,是指增加老年弱势群体的权力和社会参与度,并增强其面对并解决问题能力的机制,比如相关部门可成立“老年人余热发挥台”,让老年人依法参加诸如交通违章纠违、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等等工作,使他们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身存在感。

(二)老龄犯罪治理的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是连接老龄犯罪治理理论和实践的纽带,它肇始于对老龄犯罪治理实践的现象化观察,形成于对老龄犯罪治理理论及其做法的反思性思考,目的是为老龄犯罪治理提供知识性的建议。

1.老龄犯罪的特殊性真有那么大吗?

正如前文所述,现有老龄犯罪治理研究特别强调老龄犯罪现象的特殊性,形成了从老年人犯罪概念到处遇措施等系列研究成果,老龄犯罪学呼之欲出。诚然,老龄犯罪的确有其特殊性,但对于其特殊性是否有必要过于夸大则是存疑的。首先,就犯罪原因而言,所谓邻里和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在其他人群中同样普遍存在。据统计,世界上70%的犯罪都是发生在熟人社会中。至于选取的老龄犯罪案例样本中描述的老年人贪利、过失和法制意识淡薄的犯罪原因同样适用于其他普通人群。其次,就犯罪特征而言,所谓的老龄犯罪初犯比例高、单独犯罪率高、案件类型多样化、犯罪心理贪得无厌、猜疑被害、犯罪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等等特征难道不也是其他人群犯罪中所共有的吗?普通人犯罪难道共同犯罪占多数比例吗?普通人犯罪的案件类型就不广泛吗?贪得无厌和猜疑被害不也是许多人犯罪的共同诱因吗?可见,老年人犯罪特征实在没有必要为了归纳而归纳其特殊性,否则就给人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最后,就犯罪对策而言,老年人犯罪所谓的刑罚威慑和社会预防的治理对策同样适用于其他人群的犯罪,也没有表现出多大治理对策的不同,即便是所谓老年人犯罪刑罚宽缓化,也只不过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老年人犯罪治理场域的延伸而已。概言之,老龄犯罪的特殊性确实没有那么显著,夸大老龄个性而忽视犯罪共性的研究终将老龄犯罪治理引向歧途。可行的做法是在犯罪学普遍规律指引下,认真对待老龄人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真正“特殊性”并解决之。例如,样本杨某放火案中的杨某年逾八旬,认为子女不孝,自己生活无着落,采用放火烧山的办法引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关注。从该案传递出来的“特殊性”就是老龄犯罪研究要关注的家庭赡养问题,与此相类似的特殊性还包括老年人的认识辨认能力降低、特殊预防价值变小和经济能力普遍弱化,等等。老龄犯罪研究只有真正关注这些真“特殊性”,才谈得上是对老龄犯罪的善治,否则,诸如老年人在“老有所养”无望后走向“牢有所养”的新闻就会不时爆出[14]

利用医院HIS系统调取我院2016年6-8月,年龄≥65岁的老年住院患者病历,通过查阅病历,记录患者姓名、病历号、性别、年龄、临床诊断、住院时间、用药时间、用药记录等情况。其中无死亡病例,无住院时间<72 h 病例,无 2 次及以上住院病例。

工资、节日费以及带薪休假等都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福利,正是有了这些福利待遇,员工才能合理的对自己工作之余的生活进行合理的安排,进而合理的分配自己的工作与休息的时间,除了实现自我价值,在精神上与物质上都得到较大满足,有效的平衡和协调了员工工作与生活的时间与情绪。

2.老龄犯罪治理之刑罚威慑问题反思

3.老龄犯罪治理之社会预防问题反思

其次,老龄犯罪中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有必要吗?有学者仿照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提出对老年人犯罪也设置相应刑事责任年龄。这种提法看起来蛮有道理[16],但仔细分析,若老年人犯罪区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实在没有必要。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必然涉及年龄具体“界分”点的难题。众所周知,现行立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分”是立法者根据所属国人口、历史、文化、政治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经验假定的结果,并不是经过科学论证的结果。就好比前述对多少岁才能称之为老龄一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随着社会变迁,人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老龄犯罪刑事责任具体年龄的“界分”并不轻松,甚至是无解,它总是会让一部分人难以满意。另一方面,即便不设置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裁判中还是会考虑“老年人”这一特殊量刑情节的,前述样本中法院对只要年满60周岁老年人就会酌情从轻处罚已足以说明问题。再说,老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还易引发公众对老龄犯罪立法的道德诘难:难道达到一定岁数的老年人就可以无法无天犯罪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公众无论如何在道德情感上难以接受这一点。因此,现有立法对老年人犯罪的从轻、减轻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相对完善,不宜就老龄犯罪再规定其他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代之以司法机关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自由裁量权才是正解的方法。

最后,老龄犯罪中刑罚轻缓化是治本之策吗?刑罚轻缓化历来都是老龄犯罪刑罚威慑治理的一体两面。司法实践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轻缓化亦十分认可,它不仅使老年人免(少)受牢狱之灾,还契合了刑罚个别化的行刑原理。正如贝卡利亚所言:“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17]然而,刑罚轻缓化就是治理老龄犯罪的万能钥匙吗?显然不是!其一,刑罚轻缓化只能对已经实施犯罪的老年人科处刑罚,对潜在犯罪的老年人的预防则是鞭长莫及。刑罚越严厉,它对公众的一般预防效果越大,轻缓刑罚对潜在犯罪的老年人发挥一般预防的功效是有限的。其二,刑罚轻缓化本质上仍然是刑罚,其效力仅限于对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法规范评价,并不关心犯罪行为以外的事情,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犯罪都是在社会中的犯罪,正如马克思所言:“犯罪,即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由纯粹的任性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方式。”[18]也就是说,脱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来讨论刑罚轻缓化以根治老龄犯罪,无异于缘木求鱼。这就回答了为什么我们对有些老年人哪怕判处了最轻缓的刑罚,他还是会再次选择犯罪的原因。前述统计样本中的王家宝、陈雪松盗窃案就是例证,两人屡次轻判,屡次再犯,陷入轻判和再犯的犯罪恶性循环中。可见,单纯的刑罚轻缓化是远远不够的。它充其量只能算是对老龄犯罪的治标之策,无法解决老龄犯罪的根源性问题。

首先,老年人贪利犯罪中大量适用罚金刑有必要吗?正如前述样本分析指出的那样,当前罚金刑广泛地适用于老年人贪利犯罪,虽然它的确对老年人犯罪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总体来说还是弊大于利。要知道,许多老年人之所以实施诸如盗窃、诈骗等贪利性犯罪,主要还是因为自身经济贫困所致。对其科处罚金刑,表面上看是惩罚了他,但从另外层面看也加速了他的经济贫困状况。为了解决生计问题,许多老年人不得不再一次以身犯险——犯罪。以前述样本中的王春才盗窃案为例,自2010年以来,他曾先后因盗窃罪8次入狱,法院每次都会对其判处罚金,但每次缴纳罚金后他还是再次实施盗窃。虽然我们不能说王春才每次再盗窃都是由罚金刑导致的,但毫无疑问,频繁的罚金恶化了他的生存状况。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无非是为了“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5]。司法机关对老年人贪利犯罪大量适用罚金刑的背后,其实还是国家公权力以罚代刑的懒政思维在作怪。这不仅增加了国家对老龄犯罪治理的司法成本,也不利于老年人重返社会,少数老年人甚至还会因此变得更加仇恨社会,这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首先,老龄犯罪治理的社会预防过于宽泛和理想化。当前对老龄犯罪治理提出的社会预防措施,比如完善老龄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等等,这些提法均有其道理,但问题在于当我们听完这些建议后却陷入行动上的集体迷茫。因为无论是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还是所谓精神赡养问题,它们并非一拍脑袋就能实现。相反,这些措施与建议都是宏大并复杂的社会改革工程。例如,如何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依靠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还依赖其他社会条件的成就甚至是老龄犯罪本身得到控制才可能实现之。再如,“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更是空洞无物,老年人需要什么样的精神赡养?谁来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当社会大多数公众都还在为生计奔波的时候,所谓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靠谁实现?当部分老年人物质赡养都不能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所谓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如何实现?如果老龄犯罪治理的社会预防仅是热衷于提出了什么样的预防措施,而不关心这个措施能不能实施?靠谁实施?如何实施?实施的效果怎么样?那么听起来再美好的社会预防措施也只不过是个空洞的口号,公众并不能从这些研究中汲取到哪怕一丁点儿的智慧。不仅如此,还会直接造成我国对老龄犯罪治理的社会预防水平长期停滞不前。前述统计样本中老年人因为贫困、赡养等问题而犯罪的数量之多亦从侧面佐证了当下老龄犯罪治理之社会预防的无能为力。

其次,老龄犯罪治理的社会预防忽视个别化预防。现有对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措施,例如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老年人自我价值实现,等等,它们都是面向所有老年人群体的整体性社会预防。然而,我们知道社会预防是否有效果最终还是体现在一个个具体老年人行为的实质改善上。也就是说,如果社会预防不是落实到某一具体类型老年人的个别化社会预防,许多社会预防措施实施起来就会缺乏主体针对性和措施精准性,社会预防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例如,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的预防,有些老年人并不缺乏道德法律的教育,而是面临物质的贫穷,国家就是再怎么实施再教育也是于事无补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应当在坚持整体社会预防的同时,特别强调对主体的个别化社会预防,尤其是对刑满释放后老年人的特殊社会预防问题。当前我们的社会预防资源对刑满释放的老年人的投入尤为稀少,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对这类老年人犯罪个别化预防的极端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是再犯罪的高风险人群。

拨云见雾老龄犯罪治理路径前瞻

老龄犯罪治理既在刑法之内,更在刑法之外。刑罚威慑和社会预防的综合治理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世界其他国家治理老龄犯罪的通行做法。然而,囿于社会资源、分配政策和政府能力等因素限制,老龄犯罪社会预防治理实际被弱化,综合治理主要还是依靠刑罚威慑治理。鉴于此,老龄犯罪治理的可行路径应是以个别化的社会预防为基础,辅以精准的刑罚威慑手段,即通过个别化的综合治理实现对老龄犯罪治理效果的渐进性改善。

(一)老龄犯罪中刑罚何以“真”威慑

老龄犯罪的司法裁判文书信息量极其丰富,不仅包括老年人自身情况、犯罪案由还有法院裁判时认定的犯罪情节和裁判结果等内容,以其为研究素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老龄犯罪情况并检讨对其治理的功过得失。鉴于此,笔者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老年人犯罪”、“2017年”为搜索关键词,截至2017年8月20日,总共检索出94份老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扣除裁判重复上网和老龄人是受害人的裁判文书31份,实际符合要求的裁判文书样本量是63份。这些样本覆盖了不同省市地区且均是2017年最新上传的人民法院判决数据,因而样本来源具有相对广泛性、完整性和新颖性,能较好地反映当前我国老龄犯罪的实际情况。

其次,老龄犯罪中刑罚适用之考虑。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可适当区分法定犯罪和自然犯罪,司法机关对老年人实施的法定犯罪可较自然犯罪酌情从轻处罚。例如,前述统计样本中,司法机关对老年人实施滥伐林木行为,只要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一般不宜判处实刑。总之,司法机关在处遇老年人犯罪过程中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宽就宽,在法律的框架内能适用缓刑就不适用实刑,能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就不适用刑罚惩戒,对依法应当判处实刑的老年人犯罪,尽量减少因为刑罚的实际恶害给老年人重返社会造成的二次伤害。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还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老年人犯罪减轻处罚。

最后,老龄犯罪中刑罚执行之考虑。对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等刑罚执行方式的老年人,负责社区矫正机构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例如,提供适合老年人的技能培训、公益劳动及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矫治安排等。对适用监禁刑的老年人,要充分考虑其生理机能的特殊性,对其尽量归类关押、就地关押,改造过程中可以自愿劳动,而不应强迫其参与劳动,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罪犯可以依法转为监外执行,例如,1968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56条第2款规定,年满60岁的男犯人和年满55岁的女犯人,服刑期间不要求劳动。自愿劳动的,可以准许

②张掖市、敦煌市、武威市作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的成效,初步揭示出了我国北方缺水地区巨大的节水潜力,所形成的“总量控制、水权明晰、以水定产、定额管理、公众参与、监管有力、水权流转、城乡一体”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思路和方式方法得到充分认可,河西内陆河流域全部19个县(区)列入省级试点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老龄犯罪中个别化社会预防的倡导

所谓老龄犯罪中个别化的社会预防,是指在对老龄犯罪进行整体社会预防的同时,特别对潜在可能犯罪或者刑满释放的老年人予以个别化的社会预防。前者是对特定老龄主体可能犯罪事先干预的社会预防,减少整体社会预防在预防对象上的盲目性;后者将社会预防放在老年人接受完刑罚惩戒之后,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并防止再次犯罪。

首先,就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看。根据对样本信息的统计,60—64岁的老年人有5人,65—69岁的老年人有23人,70—74岁的老年人有8人,75—79岁的老年人有22人,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5人。其次,就老龄犯罪的类型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11例,占比17.4%,其中交通肇事案件4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19例,占比30.1%,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5例;侵犯财产犯罪有13例,占比20.6%,其中盗窃案件8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20例,占比31.7%,其中毒品案件9例。再次,就老年人犯罪的案由看,属于邻里或者家庭内部纠纷引发老年人犯罪的有20例,占比31.7%。其他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比较分散,有的是基于贪利,比如盗窃或者诈骗罪;有的是基于主观过失,比如交通肇事犯罪;还有的是因为法制意识淡薄,比如滥伐林木罪。最后,就老年人犯罪的判罚看,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刑的有19例。这些案例中的老年人犯罪基本上都有致死(重伤)、造成财产损失特别巨大或者累犯等从重情节。实际上,大多数老年人犯罪都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在所统计的63个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样本中,适用缓刑的老年人多达29例,占比46%,另外还有2例老年人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从裁判文书的样本数据来看,基本上只要行为人年满60周岁,均能被法院认定是老年人并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老年人犯罪适用实刑总体上的确偏轻缓,但对老年人犯罪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却较多,特别是对老年人贪利性犯罪,几乎无一例外地适用罚金刑。在统计样本中的8例老年人犯盗窃案件中,就有7例适用了罚金刑,罚金数额从1 000元到6 000元不等。在孟顺祥盗窃案中,法院干脆只对其判处罚金1 000元了事

[5]李应敏.老年人犯罪呈现五大问题应予重视[J].人民检察,2015(5):75.

其三,法制观念淡薄型老年人的个别化社会预防。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由于受教育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因此可能犯罪或者刑满释放的老年人应实施再教育的社会预防,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不定时向其手机推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比如砍伐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等;对那些文化水平更低甚至是文盲的老年人,可鼓励他们多观看《今日说法》等普法宣传节目,或者是利用社区开展非正规教育活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到社区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讲工作,帮助对目标老年人的法制启蒙。

其四,人格扭曲型老年人的个别化社会预防。随着年龄的衰老,老年人自身免疫力、视听感官等身体机能都会逐渐减退,容易产生错听、错记、妄想和误解等认知反应,老年人的性格也容易变得敏感孤僻和任性固执,容易冲动,缺乏宽容与克制,对因此可能犯罪或者刑满释放的老年人要给予心理干预的社会预防,所在社区的村/居委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每一位精神怪异的老年人建立专人档案,随时掌握他们的体质、生理、心理及其精神状态,并配备专门的心理咨询人员上门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工作,刑罚执行机关在对老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被释放的老年人存在人格扭曲倾向的,应及时告知他所在社区的村/居委会,以便后者跟踪处理。

其五,邻里家庭矛盾型老年人的个别化社会预防。正如前文统计样本分析所揭示的那样,许多老年人犯罪是由邻里或者家庭矛盾激化而引起的,例如,因邻里打牌口角纠纷致死的黄开学故意伤害案,因子女赡养纠纷引发的杨石兰放火案,等等。对因此可能犯罪或者刑满释放的老年人要加强对其邻里和家庭和谐关系的社会预防。一方面,老年人所在社区的村/居委会要践行群众路线,加强群众工作,及时掌握和识别老年人家庭或者邻里之间潜在的纠纷矛盾,做好对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劝解工作,对属于纠纷对方过错的,比如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要对子女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协助老年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引导老年人群体多参与以社区为支点的文化娱乐活动,比如跳坝坝舞、参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讲坛,等等,使老年人在娱乐互动中实现邻里友善,在教育熏陶中做到家庭和睦。

由上所述我们看到,学者们从老年人犯罪概念到老龄人犯罪的法规范设计,从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威慑到社会预防,从作为犯罪人的老年人到作为受害人的老年人的关注……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言说唤起公众对老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总的看,现有老年犯罪研究不仅体现了对老年犯罪治理的“问题意识”,更凸显了对老龄犯罪治理的“方法意识”。可以说,老龄犯罪治理的学科意识正在悄然形成。

老年人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惩治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无法解决在刑法领域的投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治理,我们大可不必急于夸大它的特殊性,无论是刑罚威慑、社会预防甚或是所谓的综合治理,它们都有其可取之处。问题在于,刑罚如何真威慑?社会预防如何避免空泛化?综合治理怎样避免“综合征”?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了对老年人犯罪个别化的综合治理方法,即将刑罚真威慑和个别化的社会预防相结合。本文的提出并非研究的结束,而是一种新的开始,期待为当下老龄犯罪治理提供新的可能路径。

糯福乡有“绿色宝石”之美誉,绿色、生态、民族、边疆是糯福的鲜明特点。全乡辖9个村民委员会,91个村民小组,有国土面积879.67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1/10,是澜沧县国土面积第三大乡。耕地52147亩,其中:水田14185亩,旱地37692亩。

注释

①国际上通常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②《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老年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④参见(2017)津0101刑初192号判决书。

习主席深刻把握世情国情军情的变化,从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的高度,统一富国和强军两个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围绕这一兴国之举、强军之策,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大决策。这是对我们党长期探索实践军民两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重要思想的继承发展,是对新时代经济建设和国防与军队建设融合式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贯彻落实好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深下去实起来,当前尤为重要的是把握好“四力”。

⑤参见(2017)鄂0323刑初106号判决书。

⑥老龄犯罪真“特殊性”判断不能是基于想象或者个别化的“特殊”,比如,不能因为司法实践中有个别老年人性犯罪,就推定它是老龄犯罪的普遍问题并将其上升到老龄犯罪真“特殊性”来加以研究。

⑦例如,近年来,随着校园欺凌等现象见诸报端,许多人提出要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2 新西兰白兔减压病模型大体标本观察结果 采用 500 kPa 暴露 60 min 后以 200 kPa/min匀速减压方案造模的 25 只新西兰白兔中,7 只动物在观测周期 24 h 内死亡。解剖观察大体标本,死亡动物气泡负荷均过大,静脉系统(皮下静脉、肠系膜静脉、膀胱静脉、胃静脉、肾静脉、冠状静脉、脊髓静脉、下腔静脉)内可见大量气泡和泡沫状血(图1)。

3.3 提高脂溶性姜黄素的生物利用度 曾晓会等[24]对姜黄素微囊进行大鼠体内动力学研究,取15只健康大鼠,并对其进行浓度为58.6 mg/kg的姜黄素微囊制剂灌胃给药,结果显示姜黄素微囊的峰浓度提高为2.66 mg/L,分别是姜黄素混悬液和脂质体的5.78和5.02倍;药时曲线下面积为5.92 mg/(h·L),分别为姜黄素混悬液和脂质体的7.6倍和8.4倍。可见,与混悬液和脂质体相比,姜黄素微囊的生物利用度和血药浓度提高更为明显。

⑧参见(2016)浙0328刑初237号判决书。

⑨法国《新刑法典》第131—13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多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的经验充分表明,对农村河道搞集中式、突击式的疏浚,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一是河道淤泥得不到及时疏浚,导致河道引、排、蓄等功能大幅度减弱及水环境恶化;二是短时间内需要清除的淤泥量过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过于集中,影响其他农村水利工程的实施;三是淤泥堆放和处理难,外运成本较大,就近堆放又对粮田的正常作业造成影响。

⑩参见(2017)黔2702刑初57号判决书。

参见(2017)云0321刑初43号判决书。

参考文献

[1] 施奈德.犯罪学[M].吴鑫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58.

[2]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83.

[3] D.Shichor, and S. Kobrin. Criminal Behavior Among the Elderly[J].The Gerontologist,18 (2):213-218.

[4]康树华,石芳.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J].南都学坛,2004(1):86.

多发性骨髓瘤发病率已超过急性白血病,多见于40~70岁,特别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发病率逐渐升高。

其二,生活贫困型老年人的个别化社会预防。当前,我国贫困形势仍然严峻。截至2014年,我国尚有8962万贫困人口。在生存压力面前没有人会关心法律的尊严,当有人要为面包去犯罪时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在犯罪。实践中,老年人因贫困而犯罪的案例有很多,对因此可能犯罪或刑满释放的老年人要特别注重“精准扶贫”的社会预防。对上述贫困老年人口应建档立卡,摸清贫困底数,强化驻村帮扶,政府不仅要设立专项资金帮助他们资金脱贫,关心那些因贫犯罪的老年人在其刑满释放后的生活脱贫问题,而且还要突出产业扶贫,通过输血和造血双管齐下的老年人扶贫攻坚,切实控制老年人因贫致罪的发生率。

[6]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84.

[7]郭晓红.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00-105.

[8]吴多辰.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J].法学杂志,2003(1):73-74.

[9]蔡燕南.对老年人犯罪适用死刑应遵循“阶梯化标准”[N].检察日报,2017-04-12.

根据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不同区域对不同水质水的需求差异,后续工程建设需注意将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分管道输配,扩大再生污水回用水量,修建一定规模的再生水输配水管道系统,逐渐形成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多套管网供水系统[9],以实现优水优用,合理利用优质水资源,为保障沿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0]张开俊.构建“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老年人犯罪刑事政策[J].广西大学学报,2010(5):72-74.

[11]徐光华.老年人犯罪立法的宽容度度衡[J].求索,2010(2):140.

[12]王震,沙云飞,顾静薇.老年人犯罪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关联性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2(7):159.

[13]晋森.老年人维权,尽量快审快结[N].齐鲁晚报,2015-02-08.

[14]杨洋.湖南老人为养老故意抢劫,称敬老院不如监狱[N].中国周刊,2012-07-13.

[15]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凤,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2-55.

[16]孙廷然.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5):80-81.

术前意识状态是预后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有无意识的障碍和他们的程度,可以直接反映脑实质受损的情况。我们提倡尽快手术,及时清除血肿对脑组织的压力[3]。术前脑出现脑疝的预后较差,死亡率也大大增加,因为颅内压力极高导致不良结局,在脑疝发生前寻求早期手术和改善患者是很重要的,能够有效提高患者预后和提高生存质量。

时间回到2000年7月,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在汕头查案时在所住宾馆意外身亡,一同被烧毁的还有案卷材料。调查一年无果,高层震怒。次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批示,成立“8·15”专案组,郑少东担任专案组副组长。此案中,与人合伙经营码头的连卓钊虽非主脑,却已深度卷入。据连卓钊供述,2002年初,郑少东向其承诺帮助解除调查。

[17]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74.

[18]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09.

 
王群
《宁夏社会科学》 2018年第02期
《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02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