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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各文化区知识产权问题及中国对策

更新时间:2009-03-28

在“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今天,丝绸之路经济合作的核心已经从传统商品交换转变为世界经济主导模式的知识产权贸易。因此,如何在知识经济时代规避经济合作中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民族文化视域下古丝绸之路的文化区域界分

古丝绸之路穿越的文化区,所呈现的文化因素,是推动古丝路商贸繁盛的一个核心因素。这些文化因素在古丝绸之路时期,是推动各国之间开展商品贸易及交流的关键动力,发挥着经济交融和推动作用,成为造就古丝绸之路经济繁盛景象的重要因素。因此,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也应当寻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各民族文化区域中的文化元素。

从古丝绸之路的文化界定角度来说,它穿越了位于我国陕西和甘肃的“中原文化区”,跨越西藏与新疆的“少数民族文化区”,覆盖如今中亚五国的“多元文化区”,以及位于西亚的“波斯文化区”和佛教文化发源与输出地印度的“佛教文化区”[1]

古丝绸之路时期的“中原文化区”如今已经不再是儒家文化主导的文化形态,而是与当今资本主义文化不同的社会主义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区”也不再是仅仅以胡文化为表现形态,而呈现以藏传佛教文化和维族文化为代表的新型的少数民族文化;古丝绸之路时期的“多元文化区”是经过苏联解体巨变的中亚五国,多元文化并存的文化大繁荣的盛景在这个地区也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统中亚五国的伊斯兰文化 [2] 。古丝绸之路时期的“波斯文化区”,波斯文明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并强势传播而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成为历史的印记。更为奇特的景观是,产生于印度的佛教文化,如今在印度也正在走向衰落,反而表现为种姓制度的印度教文化和现代资本主义主流宗教文化——基督教文化,在印度逐渐盛行。

此外,还有“睡睡儿、抽抽儿、病病儿、歪歪儿、遭遭儿”等。这类单音节动词重叠儿化表示动作历时短、程度轻,同时也符合北京官话圆润的特点,这种单音节动词重叠儿化现象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见。

由于各民族文化区域所流传的文化因素已经发生了质的重大嬗变,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如今已无法借助于古时的文化基础。现有的推动跨国家跨文化和经济贸易的文化基础和元素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对产生于西方个人主义精神基础之上的知识产权新型经济制度[3],各文化区域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如何进行制度、文化的衔接与对话,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专门安排服务场地。把服务大厅(窗口)作为专门服务场地,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原则上设在村(社区)办公楼一楼,面积保证群众办事需求,并提供柜台式服务。同时,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管理制度、服务人员、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在大厅(窗口)上墙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古丝绸之路各民族文化区域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现状及问题

虽然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较统一的体系,但实践中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实效,却因为民族文化的差异,在制度构建和制度实效等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4]

(一)“中原文化区”、“少数民族文化区”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现状及问题

古丝绸之路上的“中原文化区”以及“少数民族文化区”,从地理范围上属于中国的西部地区,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实施的地域范围。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较为体系化的知识产权制度,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大基本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不仅各有一部单行法律,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还有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构成了多级一体类型齐全的法律体系。仅就著作权而言,除1部单行法律之外,还有4部行政法规、10部部门规章和2个司法解释,加入著作权类的国际条约7部。

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金融业带来了创新,也让金融面临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新的信息安全风险,和原来没有面临过的监管套利风险,从而威胁金融稳定。

根据上述分析,第一,知识产权外溢现象严重,说明印度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标准较低,无法有效吸引本国国民在国内申请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产业化程度低,无法使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第三,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严重,说明印度政府在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

从以上数据信息看,“中原文化区”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虽然不大理想,但基本能够与东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设处于同一节奏。在知识产权创造数量方面呈现持续上升趋势。但“少数民族文化区”的新疆和西藏,在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构建方面问题较为突出:第一,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不高;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第三,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程度不足,可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经济性挖掘不足。

(二)“多元文化区”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现状及问题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的统计数据显示,属于古丝绸之路“多元文化区”的中亚五国,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和加入国际条约数量均最多的国家是吉尔吉斯斯坦,表现为国内立法10部,加入国际条约20部;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国内知识产权立法3部,加入国际条约18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立法3部,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11部;塔吉克斯坦国内知识产权立法5部,加入国际条约16部;土库曼斯坦知识产权国内立法7部,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11部。

四百五十年间,风云激荡,范氏家族既非冠冕不替的簪缨世家,亦非富可敌国的江南豪族,在如此环境条件下,该家族依旧能够温和而不失气度地屹立在华夏国土,其诗文传承岿然独存,非有良好、醇厚的家族风尚何能如斯?可见,南通范氏一以贯之的“家风”是其家族踽踽独行而未被湮灭于浩瀚历史长河中的重要因素。

从数量上可以看出,中亚五国近年来积极加入各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知识产权的国际法构建效率远远高于国内法制的构建效率。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数量少,单行立法只涉及版权和专利。但该国参与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却相较国内立法偏多。迄今为止,共有18项约64.3%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该国生效,但TRIPS协议对该国不具法律效力。吉尔吉斯斯坦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数量多,基本包含了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迄今为止参与了20项约71.4%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塔吉克斯坦虽参与了16项约57.1%的国际条约,但国内对于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制度均无专门立法,也没有加入专利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专利法条约》。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虽涉及了版权、专利、商标等主要的知识产权,但上述法律颁布时间过早,至今为止鲜见法律修订与新法实施的痕迹。并且乌兹别克斯坦也没有加入TRIPS协定。土库曼斯坦国内知识产权单行立法数量多,内容涵盖各知识产权类型,但TRIPS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专利法条约》以及《马德里协定》该国均没有加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显示,土耳其专利申请以及授权量从2011年到2015年总体呈上升趋势,但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极少,2011年的授权量仅为893件,2012年为1 004件,2013年为1 211件,2014年为1 276件,2015年为1 723件。可以看出,土耳其的专利授权量虽然逐年递增,但增幅较小且增长缓慢,这说明土耳其国内的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不高,能够达到专利授权标准的申请技术体量偏小。

由上述分析可知,“多元文化区”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知识产权制度缺乏体系性和完整性,社会民众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尚有不足,政府在构建制度实施环境以及强化执法力度等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等方面,略显懈怠。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非常薄弱。第二,从知识产权制度在中亚五国的构建状况来看,各国的国际法构建状况明显都高于国内法构建的效率和水平,表现了明显的外源性立法特征。这一问题可以说明,中亚五国国内立法原生动力不足。第三,中亚五国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差异较大,呈现阶梯型变化,哈萨克斯坦的运用水平最高而土库曼斯坦相较其他四国最低。第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社会实效不理想。从专利和商标等数据所显示的状况来看,中亚各国虽已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并保持该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运行,但实效状况不佳,并未良好地发挥推动该区域各国内经济发展的作用。第五,知识产权拥有量偏小的情况下,“多元文化区”国家的知识产权经济仍未融入世界知识产权贸易的主流体系。这从各国并非TRIPS协议成员国的事实中可见一斑。

有研究表明[2],肺癌诊断中采取CT增强扫描与常规病理检查检验结果较为接近。本研究结果显示:比较CT增强扫描与常规病理检查检验结果差异不显著。与上述研究结果基本一致,提示肺癌诊断中采取CT增强扫描是可行的,对诊断率的提高可产生有利影响。有研究表明[3],肺癌诊断中采取CT增强扫描可借助血流参数进行鉴别。本研究结果显示:比较恶性组与良性组血流参数差异显著。与上述研究结果基本一致,提示肺癌诊断中采取CT增强扫描,通过鉴别血流参数可有效进行良恶性的识别。

(三)“波斯文化区”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现状及问题

土耳其在“波斯文化区”中较为特殊,是现今该区域内唯一的政教分离的国家。从土耳其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生效时间上看,土耳其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时间较早,其在1871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当前该国知识产权立法共5部,主要涉及专利、著作权、工业设计以及地理标志。土耳其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积极性高,至今已有18项约64.3%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同属“波斯文化区”的伊朗,其国内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共5部,且颁布时间也较早,该国《版权法》于1970年颁布,《书籍、期刊和录音制品翻译和复制法》于1973年颁布,至今未进行过任何修订,不能反映当前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虽然伊朗于2008年1月颁布了《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法》,但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较低的现状。伊朗现只参与了7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且没有加入TRIPS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以及《伯尔尼公约》等重要公约。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统计的知识产权的数据来分析,哈萨克斯坦在“多元文化区”国家中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均处于领先地位。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以及专利申请量都较少,且年际变化小。至于塔吉克斯坦以及土库曼斯坦,专利申请量、授权量都极少。例如,塔吉克斯坦2012—2013年连续两年境内申请人在境内获得的专利授权都只有1项,直到最新统计数据公布的2015年,塔吉克斯坦的境内专利申请量仍然仅为1项。中亚五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呈现出阶梯状变化。哈萨克斯坦居于“第一阵营”,商标申请、注册数量均最多;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紧随其后处于“第二阵营”;而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则在五国中排在最后。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相关数据,五国都相差不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亚五国专利、商标等主要知识产权数据存在着类似于“金字塔”般的阶梯变化,但相较于“中原文化区”的陕西、甘肃而言,即使处于“金字塔”最顶端的哈萨克斯坦,其专利、商标等申请数或授权数都偏少。

伊朗的专利申请自2011年开始每年都超过了1万件,但专利授权占专利申请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伊朗的专利授权数量从2011年的5 144件,下降至2013年的3 476件。截至2015年,又下降至2 936件,这与伊朗近年来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与专利授权量下降的时间相对应,伊朗的商标核准注册量在2013年突然下降至9 927件,一反常态的跌破了1万件,而在此之前和之后的相邻年份,商标核准注册量分别为14 107件和17 474件。

与专利授权数量相对,土耳其商标申请年均增长幅度大,土耳其的商标注册数量相对较高,2011年商标申请注册量突破10万件,2011—2013年商标注册数量每年以2万件的速度增长,2013年以后虽然增长放缓但商标年注册量仍然保持在8万余件以上。伊朗商标申请以及授权虽然在数量上保持了年均增长的态势,但相较于土耳其却很少。土耳其工业品与外观设计申请量在2013年超过了1万件,授权量在2015年也超过了1万件。伊朗的工业品与外观设计申请量保持年均小幅度增长,但授权量总体上呈现了下滑的趋势。

根据以上数据整理分析可知,就“波斯文化区”而言,除了土耳其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较为完备这一现状外,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设方面还有诸多问题:第一,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构建的重视程度不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系统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且保护意识薄弱。第二,国内立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主要的国际公约来说,其保护水平低于国际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这也是“波斯文化区”各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较少的原因。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不接轨,是知识产权授权量大幅小于申请量而无法获得保护的直接原因。

在西亚地区,也就是古丝绸之路时期的波斯文化区,目前盛行着伊斯兰文化,伊斯兰教国家大多属于政教合一国家,伊朗是该区域政教合一国家的典型代表。伊朗境内的专利申请人在本国的专利申请量,以及伊朗境内的专利申请人同期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都很少,说明伊朗国内对于知识产权授权的积极性并不高。伊朗虽有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但大多立法时间较早。且伊朗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屈指可数。这说明其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距离主流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无论从政府层面还是从民间层面,知识产权经济建设意图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因此,我国企业在对伊朗的经贸往来中,专利并不是最好的技术保护途径,一来缺少国际公约的约束其保护的力度较弱,二来技术公开后面临着侵权救济的困难。因此,建议我国企业在与伊朗的商贸活动中对自己的技术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构建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制度。对于现今仍然奉行政教合一的西亚国家而言,在短期内建立知识产权经济模式,以替代其现有的主导经济模式,由于高度市场化的需求,而困难重重。因此我国企业还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判定方面的法律标准的差异。

(四)“佛教文化区”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现状及问题

“佛教文化区”的代表性国家是印度,印度对于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该国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已经较为完善。印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起步时间早,该国于1928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1930年加入了《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但印度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积极性并不高,迄今为止只有9项约32.1%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该国产生法律效力。印度知识产权国内法的数量为7部,总体来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较高。

印度从2009年到2013年专利申请总数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但在三种专利申请方式中,本国人在境内申请的比重最低,这一数据在2009年大概只有同期外国人在境内申请量的四分之一。印度本国人到境外申请专利的数量逐年增多,2013年该数据几乎与同期本国人在境内申请专利的数量相当。截至2011年3月,印度专利局总共对37 334件专利申请予以了专利授权,但其中只有4 189件专利获得了商业性转化,商业化率仅为11.22%,也就是说将近90%的专利仅仅停留在授权阶段。而印度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与授权都逐年增长。另据数据显示,印度的软件盗版率高达75%,仅2012年印度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者由于商品假冒所遭受的损失高达1 190亿美元。

另外,陕西知识产权2014年案件数量达到1.8万余件,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甘肃2013年查处案件的涉案金额也达到5 178万元。同时,陕西2013年到2016年专利产品产值逐年大幅提升,自2010年突破1 000亿元以来始终处于千亿元以上的较高水平,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也自2012年的10.11亿元一直保持上升态势。甘肃技术合同成交金额逐年上涨,2013年达到了115.23亿元。从2013年到2016年,新疆专利申请数量虽然逐年增加,但相比较于陕西、甘肃而言,仍然基数较小。新疆公安机关自2013年至2015年虽每年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但这一数字相较于陕西、甘肃而言仍然较少。

民族文化差异视域下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贸易风险的中国预警对策

[1]刘进宝.东方学视野下的“丝绸之路”[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

(一)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区”的知识产权资源挖掘与利用,强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经历了多年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已经相对完善。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也相对较多,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已经形成。“少数民族文化区”比我国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与东部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相比,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多方面都较为落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文化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经济因素的影响[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全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呈现出东、中、西部地区逐级递减的趋势,具有显著的区域间不平衡。”[6] 相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其他省份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区”所在省份地理位置较为偏远、闭塞,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不健全。因此,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背景下,应当深刻挖掘“少数民族文化区”的技术资源和文化资源,特别是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等方面进行知识产权培育。推动知识产权贸易的市场化机制建设,以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在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独特文化内核的基础上努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为“少数民族文化区”招商引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特别是地处古丝绸之路“少数民族文化区”的西藏自治区,与同处此文化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比,知识产权的挖掘度较弱,这一点与西藏地区佛教文化中的反对私利等因素有一定关系。这一文化特征所形成的伦理观念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私利保护观念属于异种理性。这一差异导致西藏地区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却无法得到开发和利用[7],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还是运用、保护的水平都相对较弱,甚至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对于西藏在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商贸往来中的营商环境有着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导致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重要的知识产权跨国流失,甚至被他国利用反而侵害当地人民的权益。

因此,在新丝绸之路的经济往来中,我国应当在西藏地区范围内划定商业贸易的品类清单,对于保护程度较为脆弱的知识产权内容例如地理标志、传统知识以及生物遗传资源等,应当划定为禁止商贸往来的行业领域或者限制对外商贸往来的行业领域,以此途径来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区”中发展尚不均衡的知识产权经济。并且在贸易领域分类管理的同时,加强对西藏地区传统知识、生物遗传资源的海关执法保护[8],以防止地区性知识产权资源的侵害性流出。

(二)在“多元文化区”进行商贸活动应当首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预警机制

古丝绸之路经济带时期,中亚地区呈现多元文化交融的繁荣盛况,后被统一的伊斯兰教文化所代替,但无论是从伊斯兰教文化的兴盛程度,还是从伊斯兰教文化对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程度而言,“多元文化区”各国的状况都是不均质的。这种不均质导致中亚五国没有形成跨国的统一伊斯兰组织,进而无法催生伊斯兰共同体在“多元文化区”的诞生。因此,在不均质文化引导下,中亚五国“很难在宗教文化认同上整合整个中亚地区”[9]。所以,“多元文化区”的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无论从重视的态度还是制度构建的完备程度,以及实施保护的力度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也表现了极大的不同,呈现阶梯式的变化。其中位于“阶梯式”变化顶端的是哈萨克斯坦。该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在“多元文化区”处于最高水平,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也相对明显。但中亚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水平整体较低,知识产权意识较弱。因此,在“一带一路”的商贸活动中,与中亚国家进行经贸与文化交流,我国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在“多元文化区”国家内进行技术贸易或者技术投资,或者在中亚国家进行技术加工等知识产权产品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该国各项知识产权的法制状况和保护标准,并构建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10],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特别是,“多元文化区”中的各国知识产权国际法构建水平远远高于国内法构建水平的情况,足以说明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外源型立法。此种立法的动力来源大多是为了国际商贸交往的需要,而并非真正的国内经济发展需求。外源型知识产权立法会导致国内知识产权的文化认知与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之间存在诸多冲突与矛盾,甚至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内的实效低下,无论社会大众的认可度和执法保护力度都远远达不到立法追求的应然水平。

因此,我国企业在“多元文化区”进行商业贸易的时候,应当提前建立一系列的预警机制:第一,在商业贸易往来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的种类及形式选择。由于这一地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实效较低,因而在该地区各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意义较弱,对于技术性知识产权建议首先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防止技术外溢。第二,在商业贸易的合同谈判中重点加入知识产权担保条款及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条款。第三,在针对“多元文化区”的商业往来中注重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防止纠纷发生后损失无法获得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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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波斯文化区”国家的经贸合作中应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主,而慎重采用专利模式

波斯文化是古丝绸之路时期西亚地区盛行的主流文化,如今西亚地区国家众多,经济实力较强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反映较为强烈的代表性国家是土耳其和伊朗。目前西亚的诸多阿拉伯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普遍处于较低的水平,除此共通性之外,每个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又具有不同的特性。土耳其作为西亚地区唯一政教分离的“世俗化”国家,在专利授权方面采用了非常谨慎的法律态度,80%的专利申请都无法得到授权。这反映了在庞大的专利申请案例当中,绝大多数的专利申请都无法达到专利授权的技术新颖性等方面的要求。说明土耳其本土的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这一现象提示我国企业在土耳其进行知识产权经贸活动时,首先应当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意识,并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技术秘密的外泄,或者在该国积极申请专利授权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白耙齿菌固体发酵物对庆大霉素所致大鼠急性肾衰竭的改善作用研究 …………………………………… 李 昂等(13):1772

1.2.4 起病急、进展快、病情重: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很多器械检查已经可以在床旁进行,但对于重危患者有些检查还是无法在床旁施行而影响及时诊断,如CT、MRI、PET等。病情还可以限制某些检查,如凝血障碍的患者一般不宜在不能压迫止血的部位做组织活检。两肺广泛病变、肺功能明显降低且有低氧血症的患者,一般也不能做肺活组织检查。有些检查是需要耗费一定时间的,如果病情进展太快,也许在拿到检查结果时患者已经不幸去世了。

(四)与印度的经贸合作中应避免侵权执法力度不足而导致的技术扩散风险

印度是古丝绸之路时期佛教文化的主要输出地,形成了“佛教文化区”。佛教文化中的因果观和平等观具有较大的谦抑性和天然的包容性,从而导致印度知识产权人向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外溢的现象。但这种现象也有利于国外投资人在印度国内获得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以加强自身产品在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因此,在印度从事经贸活动,我国企业可以积极在印度国内申请专利授权,使自身的知识产品或服务得到印度的国内立法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力度较弱,政府推动救济制度实施的措施并不完善,体现了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不强。在民众内部也缺少自发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动力,说明知识产权文化尚未真正形成,行为自律意识较为薄弱,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猖獗。在印度从事商贸活动,我国企业须注意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防范,以提升知识产权的市场应对能力。可以利用中印双方共同签署的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同等待遇”等基本原则,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依据,要求依法处理侵权行为,避免因为国别歧视而出现侵权认定容易但执行困难等问题,使技术通过放纵侵权的行为被无形扩散[11]。除此之外,也要防止与印度商贸往来的过程中,TPP规则对中国企业造成的风险[12]

在实际市场环境下,不仅要知道单因素对利润的绝对影响,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以便于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见表7[1]。

参考文献

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国内外立法及知识产权创造的实证数据分析可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家基本都建立了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各民族文化区域存在着文化导向和因素的差异。这些文化因素的差异,导致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属于不同文化区域的各国,在接纳、对待以及构建和适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也使得各国知识产权经济的法治环境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问题。以民族文化为视角,处于同一文化区域的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方面的特征与问题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些问题在各国境内虽然分别被不同国家的文化所包容,但在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协调性经济合作模式中,便凸显跨国交流合作中的制度对接问题。我国作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倡导与推动主体,在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的经济交往中,应当结合各国所属的文化民族特征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问题,以各民族文化区域的文化差异性及其影响为参考,建立预警机制以防止贸易争端的发生,并保护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2][英]彼得·佛兰科潘.丝绸之路[M].邵旭东,孙芳,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J].中国法学,2013(4).

在中国已经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环境之下,就“中原文化区”的陕西和甘肃而言,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状况表现为良好的态势。而处于古丝绸之路“少数民族文化区”的新疆和西藏,却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强大趋势有所不同。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在近年来都增幅不大。西藏近年来的专利授权量甚至呈现逐年下滑的趋势。根据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6年,陕西的专利年申请量和授权量变一直持续增长,授权量从2013年的20 836件,一直增长到2015年的33 350件,而2016年前三个季度授权量总和为6 494件,与同期相比虽略有下滑,但总体数量仍在全国排名中相对较高。甘肃的专利授权量从2013年开始连续三年均以每年1 000余件的趋势增加。而处于古丝绸之路“少数民族文化区”的新疆和西藏,专利的年授权量体量较小,特别是西藏,从2013年至2016年,专利授权量始终没有超过200件。

[4]张长立, 高煜雄, 曹惠民.“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5(5).

[5]姚远,徐和平.缺失与构建:知识产权文化的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14(5).

[6]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发布[J].电子知识产权,2015(6).

[7]何蓉,黄玉烨.“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7(2).

[8]王淑敏.“一带一路”的贸易便利化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J].社会科学辑刊,2017(3).

本次实习在3周时间里强化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对《网页设计与制作》、《动态网站开发》和《.NET企业级应用开发》等课程的知识整合与能力提升具有极大促进作用。每组结合兴趣点自定义项目,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共同开发锻炼了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通过工作日报、工作汇报与成果展示等检验环节,5组都完成了预定目标。

[9]李超,曾向红.试论文化因素对中亚一体化的影响[J].俄罗斯研究,2014(2).

工具紧随调整画笔与渐变滤镜其后,是Camera Raw三大局部调整工具中最晚出现的一个,在Lightroom的调整照片模块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它。我们可以使用它对画面中的圆形局部来进行调整,和Camera Raw中的所有调整设置一样,其所有效果均以非破坏性操作的形式进行,可以随时编辑修改。

余热锅炉是利用燃气轮机做功后排出的尾气,对水进行加热产生蒸汽。根据不同的蒸汽参数,可以用来推动汽轮发电机,也可用于生产工艺中的加热,或是供生活取暖用。

[10]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J].人民论坛,2017(1).

[11]蔡琳.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贸易风险及应对[J].甘肃社会科学,2016(3).

[12]李洁琼.TPP知识产权规则与中国的选择 [J].政法论坛,2017(9).

 
蔡琳
《宁夏社会科学》 2018年第02期
《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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