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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标准主要差异性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国家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调查”)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也是《森林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检验全省五年来造林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的重要手段。1978年~2018年,福建省共开展了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每次清查前均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前五次清查均称技术规定,此后改为操作细则,本文统称操作细则)。福建省于1978年开展第一次“一类调查”。此后,按照原国家林业部要求,每五年开展一次复查,主要任务是查清全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分析森林资源消长动态,掌握变化规律,预测变化趋势,以更好地制定和调整林业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最近一次清查于2018年开展,为第九次清查。每次开展“一类清查”前,福建省均在原国家林业部下发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操作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对前期的操作细则进行修改、充实与完善。因此,各期“一类清查”操作细则既保持相对稳定,又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为理清脉络,掌握规律,增进理解,对福建省的九期“一类调查”操作细则的异同点进行分析比较,以便科学精准地搞好此项工作。

1 操作细则差异

1.1 精度要求

在调查精度上,第一次“一类清查”共有三项内容,分别为有林地面积精度达95%以上,人工林面积精度达90%以上和森林蓄积量精度达90%以上。第二次“一类清查”在此基础上,增加两项精度要求,即总生长量精度达85%以上和总消耗量精度达80%以上。第三、四次“一类清查”精度要求与前期保持不变。第五次清查时,增加固定样地复位率达95%以上和样木复位率达90%以上。第六次清查中,增加了遥感目视判读样地项目,要求综合正判率达85%以上。第七次清查时,将前期“固定样地复位率达95%以上,样木复位率达90%以上”修改为“样地复位率不低于98%,样木复位率不低于95%”。第八次清查中,将活立木蓄积精度从前期的90%以上修改为95%以上,活立木生长量精度85%以上修改为90%以上。删去遥感目视判读样地正判率的精度要求。第九次与上期一致。总体来说,调查精度从第一次清查的三项增加到第九次的七项,且对各类精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1.2 允许误差

1.2.1 检尺株数

选取各地级市工业的废水、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工业的固体废物利用率、烟尘去除量5个指标,记x1、x2、x3、x4、x5,数据均来源《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6》。

第一次清查中,仅毛竹株数有精度要求。第二次清查,增加对胸径8 cm以上及以下树木检尺的精度要求。第三、四次清查,在此基础上细化了不同胸径范围的检尺株数精度要求,胸径在16 cm以上的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第五次清查中,检尺株数不允许产生误差的胸径值从16 cm以上降至8 cm以上,对样地内样木株数达50株以上时检尺株数的允许误差从2株增加至3株。第六次清查中,样木检尺要求与前期相同,但对毛竹的检尺株数,分别按50株以下,50~100株及100以上三个档次规定了允许误差。第七次清查,将“小于8 cm的应检尺株数,50株以下的允许误差2株,50株以上的允许误差3株”修改为“小于8 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且最多不超过3株”。第八、九次清查,本款与上期保持不变。总体而言,历次清查对毛竹株数的允许误差变化不大,但对样地内应检样木株数的允许误差,则越来越严。

研究发现,粉丝社群内部管理非常严格,如明文规定禁止发表不良言论、禁止互相攻击等,但是,粉丝社群内部的矛盾关系却或隐或显地在日常中表现出来。尤其在各类粉丝属性出现和发展壮大之后,粉丝群体内部的分崩离析就更为明显。具体来说,在TF boys的粉丝社群中有“凯唯”“源唯”“千唯”三类唯粉群体;凯源CP、千凯CP、千源CP三类CP粉群体;还有取名为“四叶草”的团粉。基于此,粉丝社群内部大致存在着以下四组不同的冲突关系:

 

1 第一九次一类调查检尺株数精度要求

  

期次允许误差第一次毛竹株数允许误差±2%。第二次胸径8cm以上(含8cm)的应检尺株数无误,8cm以下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2株以上的误差。毛竹株数允许误差±2%。第三、四次胸径小于8cm的应检尺树木,其总株数在50株以下的允许误差2株,50株以上的允许误差4株。胸径在8~16cm的应检尺树木,总株数在50株以下的允许误差1株,50株以上的允许误差2株。胸径大于16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毛竹株数允许误差±2%。第五次胸径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50株以下的允许误差2株,50株以上的允许误差3株。毛竹株数允许误差±2%。第六次胸径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50株以下的允许误差2株,50株以上的允许误差3株。毛竹50株以下允许误差2株,50~100株允许误差3株,100株以上允许误差3%。第七~九次胸径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且最多不超过3株。毛竹50株以下允许误差2株;50~100株允许误差3株;100株以上允许误差3%。

1.4.1 类型划分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人民以及各领域企业对于数据的要求相继增高,若仅依靠Hadoop技术,将无法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的需求。与此同时,数据的发展趋势也开始发生改变,逐渐走向种类多、规模化以及结构复杂的形式,为使数据系统能够更好地应对当下趋势,许多新型研究成果相继出现,其中最为著名的为谷歌全球级分布式数据库。

1978年第一次开展“一类调查”时,胸径测量允许误差以30 cm为界,要求“胸径30 cm以下的±0.1 cm,30 cm以上的±0.2 cm”。从第二次清查起,胸径测量的允许误差改为以20 cm为界,“胸径大于或等于20 cm的树木,误差不大于1.5%,胸径小于20 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0.3cm”。此后,胸径测量的允许误差不再发生变化。

3.市场监管应注重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一个期货期指的定价、估算以及波动情况是需要严密精细的计算以及长时间跟踪调查的,这是金融衍生产品自身的特性,对于消费者来讲他们并不能及时掌握一手信息、也没有能力对错综复杂的信息做出精准判断。因此在金融衍生产品领域,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值得突出强调的。

第一次“一类调查”对树高测量精度未做规定。第二次清查时,要求该项目误差应小于2%。第三次清查中,要求“树高10 m以下的树木,误差不大于0.5m;10~20 m的,误差不大于5%;20 m以上的,误差不大于1 m”。第四次清查与上期保持一致。第五次清查中,将该允许误差修改为“树高10 m以下的树木,误差小于3%;树高10 m以上误差应小于5%”。可见,对树高在10 m以下样木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为严格。此后,对树高测量的允许误差不再做出新规定。

1.2.3 树高测量

“应声虫”现象也被称为“yesman”现象[8],所谓“应声虫”主要是指针对上级的应声。在委托代理模型中,代理人或具有代理人资格的那部分中间阶层,为了得到上一级的认可,不顾实际情况作决策,对委托人不负责任。“地方政府往往会隐蔽行为,在政策的制定、决策的执行、方案的选取等方面不是真正从当地的实际出发,而是看上级政府眼色行事,满足上级主观偏好,表现出一种讨好取巧的代理人机会主义倾向。”[9]

基于上述分析,从简洁而又全面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城乡一体化”的涵义可解释为:在特定区域内(多是行政区域),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以城市为中心、小城镇为纽带、乡村为基础,通过城乡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相互协作,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以实现这个区域内城乡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的过程,并最终形成该区域内持续发展、共同繁荣的城乡关系。

1.2.4 其他项目

从第三次“一类调查”起,增加了郁闭度测定误差应小于0.1的规定。第四次及第五次清查本款保持不变。第六次清查中新增灌木层、草本层盖度误差小于10%的规定。第七次清查时规定植被总覆盖度测定误差应小于10%。此外,第六次清查时因新增遥感目视判读调查,规定综合正判率应达到85%以上。第七次清查中,增加了地类、龄组、郁闭度、湿地类型、沙化类型正判率的相关要求。第八次清查时,对苗圃地、非林地、耕地、郁闭度、沙化类型等正判率进一步予以修改或细化。同时,新增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等正判率规定。第九次清查中,样地调查外的辅助调查技术与前期略有不同,即取消遥感目视样地判读,新增了平板电脑应用及GPS定位技术。

1.3 郁闭度

郁闭度是划分地类的重要依据。在前四次“一类调查”中,地类划分标准均未发生改变。1998年第五次清查时,将有林地郁闭度需达0.3以上(含0.3)降至0.2以上(含0.2),这是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此后,地类划分标准一直沿用至今。在郁闭度级划分上,前四期清查的规定为:疏(0.10~0.30);中(0.31~0.70);密(0.71以上)。自第五次清查起改为:疏(0.20~0.39);中(0.40~0.69);密(0.70~1.0)。再者,第七次清查中,新增了毛竹林密度分级标准,分别为:疏(≤1 200株/hm2)、中(1 200~3 100株/ hm2)、较密(3 000~3 000株/hm2)、密(>3 000株/hm2),之后保持不变。此外,前六期清查郁闭度精确值均为0.1。从第七次起,改为精确至0.01。

1.4 地类

1.2.2 胸径测量

前四次“一类调查”,地类中的林地划分为6个二级地类,未划分三级地类。第五次清查新增三级地类14个。第六次清查三级地类增加至17个。第七、八次清查二级地类改为8个,三级地类调整为16个。第九次清查,分别将二级、三级地类调整为8个、13个。二级地类从最初的6个增加至8个;三级地类从无到有,数量不断变化,最多时曾达17个,分类渐趋科学。如第五次清查中,二级地类“无立木林地”细分为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这种分类最大的问题是把未成林造林地当成无立木林地。

(7)检测防暴车转向性能。结合利用汽车转向盘的转向力测试仪与BQDC100-8型机动车流动检测线,来检测防暴车的转向性能。

1.4.2 分类标准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各个领域不断进行结构性调整,经济发展逐渐进入到改革关键期和发展深水区,各项改革内容稳步有序地推进。在这一背景下,国家连续出台并持续修订了众多会计制度。会计法律法规是会计工作的主要理论依据,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会计制度作出适当调整,需要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能够快速适应新知识新理论,掌握新的工作要求,更好的适应当前经济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5)无林地

有林地是林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森林覆盖率的重要因子之一。第一次~第四次清查的二级地类有林地,第五次清查曾改为森林,第六次~第八次清查又改回有林地,第九次清查则改为乔木林地。在第五次清查中,二级地类森林细分为针叶林、阔叶林、针阔混交林、竹林4个三级地类,这种分类方法显然不科学。第六次清查二级地类有林地细分为林分、经济林和竹林3个三级地类。其中林分特指特用林、防护林、商品林和薪炭林四个林种。第六次清查本款与前期保持一致。第七次清查中,林分的概念不再保留,而是将有林地划分为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其中乔木林包括正常生长的乔木或经人工栽培而矮化的乔木。第八次清查本款保持不变。第九次清查有林地细分为乔木林地和竹林地,将红树林归入乔木林地。

(2)疏林地

在第一次“一类调查”中,疏林地指“郁闭度在0.1~0.3的中、成熟龄组的林地”。同时规定幼龄林、经济林和竹林不划疏林地。第二次~第四次清查,改为“郁闭度0.1~0.3的森林”,该定义把疏林地当成森林显然不妥。第五次清查之后,本款改为“由乔木树种组成,郁闭度0.1~0.19的林地”。不难看出,修改后的定义更为科学严谨。

(3)未成林造林地

本定义主要根据造林存活率或每公顷株数来确定。第一次“一类调查”,未成林造林地指造林后3年内,成活率达合理造林株数50%以上,尚未郁闭,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第二次~第四次清查,改为成活率达合理造林株数41%以上即可。第五、六次清查,指造林后不满3年(含3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年(含5年)、保存株数大于等于合理造林株数80%、有成林希望的林地。第七次清查再次提高了造林保存率数值,要求达85%以上。第八次清查在前期基础上新增一个必须满足的条件,即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 000株/hm2以上。第九次清查又新增两条:即人工造林不到成林年限、造林地成活率41%~85%的待补植人工造林地,以及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标准、保存率41%~85%的待补植造林地。总体而言,对未成林造林地的定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将成活率改为保存率;二是提高成活或保存株数百分比;三是将待补植造林地纳入未成林造林地范畴。

第一次到第四次“一类调查”,林种始终分为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和竹林六大类。第五次清查,将林种类别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兼用林三大类。其中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生态公益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竹林为商品林。这是首次也是唯一一次提出了界于商品林和生态林之间的兼用林概念。第六次清查,把竹林归入有林地范畴,同时将其从林种中剔除。第七次清查,进一步将以生产竹材和竹笋的竹林分别归入用材林和经济林两个林种,这也是首次把竹林划分为两个以上的林种。第八次清查以后,将竹林划分为用材林、防护林和特用林3种。其余林种均保持不变。

前四次“一类调查”,均要求灌木林地的覆盖度必须达50%以上。从第五次清查开始,本款修改为覆盖度达30%以上的林地。第五次清查,灌木林地根据乔木生长范围分为乔内灌和乔外灌两类。第六次清查,灌木林地进一步划分为灌木薪炭林、国家规定乔外灌、省规定乔外灌、乔内灌四类。第七次清查,该地类划分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其它灌木林地两类。第八次清查与前期保持不变。第九次清查将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变更为特殊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变更为一般灌木林地。从历次“一类调查”灌木林地定义变化情况看,最初只是将覆盖率从50%降到30%,随后主要根据乔木生长范围、海拔对其进行细化,并衍生出多种三级地类。

(1)有林地(乔木林地)

第一次到第三次“一类调查”,二级地类无林地均包括宜林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3个三级地类。第四次清查,新增宜林沙荒地1个三级地类。第五次清查,又新增可封育成林荒山荒地、林中林缘空地、暂未利用的荒山荒地3个三级地类,使三级地类总数达7种之多。第六次清查,将前期可封育成林荒山荒地和林中林缘空地,改为预备造林地和天然更新林地。2008年开展第七次清查时,取消无林地,取而代之的是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2个二级地类。其中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3个三级地类,宜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3个三级地类。第八次清查本款保持不变。第九次清查,将无立木林地统称为迹地,宜林地分为造林失败地、规划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3个三级地类。可以看出,从第四次“一类调查”开始,无林地的二级或三级地类划分每次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而且从2008年开始,无林地的概念已不再保留。

1.5 林种及亚林种

(4)灌木林地

从亚林种划分情况看,第一次到第四次“一类调查”均将森林分为19个亚林种,类目基本一致。第五次清查,特种用途林增加自然保护林亚林种,用材林分为短轮伐期用材林、一般用材林,将经济林中的特种经济林细分为药材林、饮料林、调(香)料林、工业经济(原料)林四类,加上兼用林亚林种,亚林种数量多达26个。第六次清查,删去前期竹林的2个亚林种和兼用林,亚林种数量下降为23种。第七次清查,在防护林林种中新增以防火、防虫、防雪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的其它防护林,用材林中新增速生丰产用材林,同时将饮料林、调(香)料林、工业经济(原料)林归并为食用原料林,亚林种总数量仍为23个。第八、九次清查,亚林种划分与前期保持一致。

1.6 森林类别

在历次“一类调查”中,均未给森林类别直接下定义。森林类别实际上是为了满足森林分类经营的需要,将林种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一级林种,再细分为若干二级及三级林种。在前三次“一类调查”中,均未划分一级林种。1998年开展第五次“一类调查”时,首次将林种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三大类,福建省也于2001年开展了全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第六次清查,将林种划分为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两大类。第七次清查,将森林和林地根据生态区位和经营目的不同划分为生态经营区和商品经营区。第八次及第九次清查,将其修改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生态公益林根据其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划分事权等级,同时根据其区位重要性和环境脆弱性划分保护等级。第七次清查,按事权等级将生态公益林划分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以及市、县级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类,第八次~第九次清查,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与保护等级不断进行修改与完善(表2)。从第七次清查开始,商品林按经营状况评定经营等级,分为“好、中、差”三级,且始终保持不变。

 

2 第八次第九次清查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

  

期次事权等级保护等级第八次第九次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三级

1.7 土壤

前四次“一类调查”均未针对土壤制定专门的条款。第五次清查,新增了土壤类型、土层厚度等调查因子,将土壤分为9个土类。第六次清查新增新积土与菜园土2个土类,土类达11个。第七次清查,去掉新积土、菜园土,新增沼泽土,土类变成10个。第八次清查,土类保持10个不变,只是在土类上按铁铝、岩成、水成、盐碱和高山划分了5个土纲。第九次清查,土壤分为铁铝、淋溶、初育、半水成、水成、盐碱和人为7个土纲,增加了黄棕壤、草甸土、林灌草甸土、海滨盐土4个土类,去掉盐土,总土类达13个。从第七次清查开始,新增了腐殖质厚度、枯枝落叶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侵蚀程度分类的规定。第八次清查保持不变。第九次清查,删去土壤侵蚀内容,其余维持不变。可见,调查期限越近,土壤的分类越细,要求也越高。

1.8 树种()划分

第一、二次“一类调查”,树种组均划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木麻黄四大类。第三、四次清查,将阔叶树细分为珍贵树种、木荷、栲树、石栎、拟赤杨和其他阔叶树6类,树种组共计9类。第五、六次清查,阔叶树类增加桉树树种组,树种组总数达10类。第七次清查,设针叶树、阔叶树两个树种类,针叶树类包括珍稀针叶树、杉木、马尾松3个树种组;阔叶树类包括珍稀阔叶树、硬阔叶树、软阔叶树、木麻黄、桉树5个树种组,共计8个树种组。第八次清查在此基础上,新增竹类、红树林与经济林3个树种类,树种组达11个。第九次清查,将树种类划分为乔木、竹、红树林、经济林、灌木五大类,其中乔木树种细分为针叶树和阔叶树两大类,删去珍稀针叶树组和珍稀阔叶树组,其他均保留,共9个树种组。即树种组的划分表现为树种类不断细化,树种组有分有合,数量有增有减的态势,其中变化最大是阔叶树部分。之所以删除了珍贵树种组,主要是考虑其面积太小,几乎没有样地落入其间。

1.9 龄组划分

第一次“一类调查”时,龄组分为幼龄林、中龄林与成熟林3种。第二次清查,将龄组细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5种,较初查增加了“近熟林”和“过熟林”2个龄组。第三、第四次清查,龄组划分基本维持不变,但新增了部分树种组的龄组划分。第五次清查,龄组的划分与前期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即划分龄组时,充分考虑到森林类别的差异,按生态公益林、一般用材林和兼用林、短轮伐期用材林、薪炭林四大类,分别规定龄组及龄级划分标准。第六次清查,取消兼用林龄组划分,新增短伐期用材林龄组及龄级划分规定。第七次清查,新增毛竹及经济林年龄分级标准。第八次及第九次清查继续维持这种格局。纵观历次“一类调查”,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开展的第五次清查,该次清查中首次针对各森林类别提出相应的龄组划分规则,并一直沿用至今。

1.10 森林灾害与森林健康

第一次“一类调查”,森林灾害仅有病虫害名称及危害程度记载一项内容。第二次至第五次清查,增加了森林火灾调查。但前五次清查均未将森林灾害列入操作细则范畴,仅在样地调查部分予以简要说明。从第六次清查开始,根据危害程度及受害林木株数占林木总株数的百分比,将森林病虫害划分为无、轻、中、重4个等级。第七次清查,新增森林火灾、气候灾害(风、雪、冻、水、旱)和其它灾害等级评定标准,并提出森林健康等级评定标准,即根据林木生长发育、外表特征及受灾情况综合评定森林健康状况,分为健康、亚健康、中健康和不健康4个等级。第八次清查中,将森林灾害类型中的冻害类型删除,其余类型保持不变。第九次清查本款与前期相同。

1.11 权属

权属包括林权与山权。第一次“一类调查”时,权属不论林权、山权,笼统分为国家所有、国社合作与集体所有3种。第二次清查,林权新增个人和未定2个权属,山权未做规定。第三次清查,林权同上期,并规定山权分为国家、集体、未定3种。第四次清查,林权改国社合作为国乡合作,其余条款不变。第五次清查,权属再次不分林权与山权,分为国有、集体、其它3种。第六次清查时,山权分为国有、集体2种。同时,这时期由于福建省已开展了林权改革,实行分山到户,多数林农拥有林权证,因此林权分成国有、集体、个人及其它四类。第七~九次清查中,林权及山权均未发生变化。综上所述,第一次及第五次清查把山权与林权混为一谈显然不妥。2003年林权中初次出现个人所有,这与当年福建省实行林权制度改革有关。

1.12 起源

前四次“一类调查”将林木起源分为天然和人工2个类别。第五次清查新增飞机播种类别。第六次与前期保持一致。第七次清查将飞机播种划入人工,分为天然和人工2大类,再细分成7小类,其中天然起源分为纯天然、人工促进、萌生3种,人工起源分为植苗、直播、飞播、萌生4种。其中天然林采伐后萌生的定为天然,人工林采伐后萌生的定为人工。第八、九次清查维持这种分类。

1.13 天然更新等级

第二次“一类调查”首次对天然更新等级评定做出规定,即通过每公顷株数确定天然更新等级。第三、四次清查该等级划分标准不变。第五次清查,本款修改为根据更新幼树高度、每公顷株数和分布状况等综合评定。在评定天然更新等级时,只要样地内每公顷株数能满足其中一个高度级区间,就可确定天然更新等级,从而提升了定级的准确性。之后各期清查评定标准不再变化(表3)。

 

3 天然更新等级评定标准 /hm2

  

等级单位面积株数(第2~4次)幼苗高度级(第5~9次)<30 cm30~49 cm≥50 cm良好>3 000≥5 000≥3 000≥2 500中等1 000~3 0003 001~4 9991 001~2 999501~2 499不良<1 000<3 000<1 000<500

1.14 森林覆盖率

第一次“一类调查”中森林覆盖率计算公式为有林地面积和灌木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第二次到第四次森林覆盖率公式分子中增加了林网和四旁树面积。第七、八次清查又将其删去。从第七次清查开始,新增林木绿化率计算公式,把有林地、灌木林地及四旁树三者面积之和与土地面积的比值定义为林木绿化率。第九次清查计算公式与前期略有不同,这是由于地类划分产生变化所导致的,其本质仍保持不变。值得一提的是,森林覆盖率是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第四次及第五次清查,均未对其计算公式做出规定(表4、表5)。再者,由于多期技术规程中森林覆盖率计算公式与原森林法有冲突,加上历次计算公式一变再变,导致全省各地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是否把非林地上的四旁树或森林计入产生歧义。

心血管疾病主要是指由血液粘稠、动脉粥样化、高脂血症或者高血压等疾病所致的心脏及全身组织发生缺血性或出血性的疾病,具有发病率高、致残率和致死率高的特点,临床主要以心悸、胸痛、头痛和恶心呕吐等为特征,严重危害着患者的生命健康[1]。本次研究主要分析将社区公共卫生护理干预应用于心血管疾病的护理中,并观察其应用效果,现报告如下。

 

4 森林覆盖率计算

  

期数森林覆盖率计算公式1(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2~4(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林网和四旁树面积)/土地总面积×100%7、8(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9(乔木林面积+竹林面积+特殊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5 林地绿化率计算

  

期数林木绿化率计算公式7、8(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面积)/土地总面积×100%9(乔木林面积+竹林面积+灌木林面积+四旁树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1.15 采伐管理类型

第一次到第五次五期“一类调查”均未规定采伐管理类型。第六次清查新增采伐管理类型,包括“林业部门管理树木、铁路公路管理树木、城镇管理树木、农村居民树木”四类。第七、八次清查保持不变。第九次清查修改为“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林木和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林木”。

2 其它新增标准

1978年至2018年所开展的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每期均在前期操作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或增加,以更好地满足决策需要。部分新增标准前文已做介绍,其余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在第二次清查时,新增可及度、地形划分标准(包括地形地貌、坡度、坡向、坡位)。第五次清查时,新增了样地有无特殊对待、样地复位标准和样木复位标准。第六次清查时,新增地类变化原因(包括人为因素、灾害因素和自然因素3个类型)、林层结构(单层林和复层林)。第七次清查时,新增植被类型(自然植被分为5个植被型组、16个植被型,栽培植被分为3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群落结构(分为完整结构、较完整结构、简单结构3类)、乔木树种结构(分为针叶纯林、阔叶纯林、针叶相对纯林、阔叶相对纯林、针叶混交林、针阔混交林、阔叶混交林7类)、自然度(5级)、地类面积等级(共7级)。第八次清查时,新增森林抚育类型(中幼龄林的抚育措施包括透光伐、生态疏伐、生长伐、卫生伐、修枝和割灌6类)。第九次清查中,乔木林抚育在前期森林抚育的基础上,新增定株、补植、其它3类,同时本期新增竹林抚育措施(包括劈山、垦复、施肥和其它)。

1.良好的企业文化将在企业上下形成高度的认同感,有利于内部沟通、配合与协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系统化的企业文化,所具体表达的是一种极为成熟的相互欣赏和积极的理念,这也将成为弥补和优化企业制度的内容。所以当企业真正地形成了独立且系统的文化体系之后,将使整个企业上下形成一致的认同感,这就为调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3 结语

福建省自1978年第一次开展“一类调查”,至今已历经九次,前后历时四十年。在数代务林人的共同努力下,技术标准总体表现为内容从简到繁,条款不断细化、深化、优化。最近一次技术标准已涵盖了林业多学科、多领域、大尺度的内容,成为林业工作者一部内容全面、涵盖面广、简易适用的工具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即“使得非婚生子女与父亲、母亲之间成立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之法律要件”⑥,其父、母可被称为“生父”“生母”。以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志为标准,认领可分为以下两类:(1)任意认领,即生父或生母自行承认非婚生子女系自己的子女。(2)强制认领,即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判决生父或生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具有亲子关系。以主体为标准,认领还可分为生父的认领、生母的认领。自“二战”结束之后至21世纪初期,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荷兰等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全面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九次“一类调查”期间,福建省先后开展了林业三定、消灭荒山、林权制度改革、大造林等多项重大林业工作,根据省情、林情,对技术标准适时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每次制定技术标准前,既注重与国家林业局、国土部门及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也重视与国际相关条款的接轨,因此,升级版的技术标准更加具有科学性、时效性与合理性。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是一项艰苦、业务性强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政治觉悟强、业务水平高、身体条件好。福建省每次开展“一类调查”时,均采取以老带幼的组织形式,即要求调查工组必须至少有一位同志有过“一类”或“二类”调查的经历。年老的调查队员经验丰富,但多数学习能力不足,往往凭经验处事,这也导致调查过程中容易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因此,对历次操作细则中的技术标准进行系统比较分析,有助于增进理解,理清脉络。

参考文献

[1]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福建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初查).1978.6.

[2]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福建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一次复查技术规定.1983.7.

[3]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福建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复查技术规定.1988.6.

[4]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福建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三次复查技术规定.1993.4.

[5]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四次复查技术规定.1998.3.

[6]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操作细则.2003.3.

[7]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六次复查操作细则.2008.3.

[8] 福建省林业厅.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福建省森林资源清查操作细则.2013.3.

[9] 福建省林业厅.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福建省清查操作细则.2018.2.

 
方晓敏,陈信旺,施恭明,郑惠成,张珍珠,陈怡,薛来华,周奇,夏咛
《林业勘察设计》 2018年第04期
《林业勘察设计》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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