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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的法治政府保障评价问题初探

更新时间:2009-0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解决西部、中部和东部特定区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其公共资源共建共治共享等问题,制定和实施了多种有效的区域性发展政策。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长江经济带建设、“一带一路”倡议、自贸区建设等区域政策构成了中国区域战略发展的新趋势[1]。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为该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资源共建共治共享带来了重要的机遇,成为新常态下推动我国区域全面发展的又一个重大决策。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区域各级政府无疑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则直接决定了这一个国家重大战略目标能否最终实现。现阶段,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建设法治政府以及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保障作用

从政府自身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途径打破区域内政府间行政壁垒以及把三地政府间联动与合作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能够保障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获得协同发展。具体而言,无论是京津冀地区政府间实现政治资源的优势互补及彼此间沟通平台的共建共享,还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政策、制度间的对接和相容,抑或是由彼此协同合作带来的行政成本大量节约和行政效率大幅度提升等,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途径对之加以规范。所以说,从政府自身层面上看,建设法治型政府有助于加强政府间的联动与合作,对消除区域内存在的机制体制障碍意义重大,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一种所谓的政治性保障。

从政府外部看,政府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导者,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能够正确地引导其处理区域内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的行为,依法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同发展等提供更加有效的管理和更为优质的服务,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京津冀地区实现全方位的协同发展。有研究者认为,法治政府是指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2]。在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同发展过程中,区域地方政府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途径替代传统的“人治”,有助于解决该地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甚至是一些久未解决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此意义上,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一种所谓的社会性保障。

简言之,为了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这一战略的实现,关键在于大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建成能够从政府内部和政府外部两个方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坚持这种二分法,把政府作为一个独立单元,分别从政府内部和外部出发,考量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的保障作用,目的也是为了更加全面地把握法治政府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和作用机理。如果说以法治化手段加强政府间的内部联动与合作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属于政府政治效能的范畴,那么政府以法治化手段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则更多属于政府社会效能的范畴,两者共同助推这一国家重大战略的实现。

哈里超越性的思想与精神追求造就了他身上的狼性的同时,也暗示了如果不进行自我救赎,哈里将注定走上孤独的不归路。黑塞将“出洞穴者”的人一生中的孤独与灿烂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同时,也为所有的“荒原狼”和“出洞穴者”们开出了一剂良药。正如黑塞在1941年《荒原狼》瑞士版后记中说:“荒原狼的故事写的虽然是疾病和危机,但是,它描写的并不是毁灭,不是通向死亡的危机,恰恰相反,它描写的是治疗。”

二、评价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理念及其主要任务

北京作为首都,其人口规模过于庞大、非首都功能承载过多等问题,不利于首都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并且,北京市在交通、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诸多方面,与天津和河北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实际问题。作为直辖市的天津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如何根据自身特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承担起相应的管理与服务重任,以及如何提升自身的政治效能和社会效能,同样与北京和河北不同。而河北省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民生问题等方面滞后于北京和天津。就是说,由于京津冀地区发展基础存在着较大不同,在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这种评价的差异性。

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党和国家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问题制定了规划纲要和发展规划,明确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作为发展理念。这一发展理念意味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彻底摆脱过去那种粗放式的、资源大量浪费和环境遭受破坏的发展模式。京津冀三地政府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一发展理念指导下,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途径处理好区域内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领域的协同发展问题。在此意义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既为区域内法治政府保障评价指明了方向,也是区域内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协同发展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五大发展理念从总体上明确了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需要设置的主要变量。同时,在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中,也应充分考虑和体现这五大要素的特点及其内在的逻辑关联,即坚持以创新为手段、协调为内容、绿色为要求、开放为特征、共享为目的。

我们认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具体的问题。一是通过三地发展基础的比较分析,从总体上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中那些宏观性要素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理念,保证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变量既具有全局性,又不失针对性。二是找准京津冀三地发展基础中哪些相对微观的要素是影响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关键因素,并剔除那些次要要素,同样要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任务,保证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的指标具有完整性和独特性。三是从政府角度出发,发掘与法治政府政治效能和社会效能有关的构成要素,保证那些关联度高的要素能够成为主要变量和考核指标。总之,无论是基本原则和主要变量,还是主要的考核指标,既要满足对京津冀三地法治政府保障进行总体性评价,也要满足分别对三地法治政府保障进行专门性评价。反过来,构建差异性的法治政府保障评价模式,目的也是为了测量和发现京津冀三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同发展中各自承担角色的差异性,进而能够帮助他们进行准确的角色定位。

三、差异性和共性:京津冀地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问题分析

在内容设置上,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涉及基本原则、主要变量及考核指标等。笼统地看,京津冀协同发展理念决定了该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变量,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九大任务则决定了评价指标的大体范围。然而,在这些内容的选择上,既要保证主要变量和指标的完整性,同时也要考虑它们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区域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差异性问题

进一步讲,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不仅需要考量法治政府对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治效能,而且也需要评估法治政府对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社会效能。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则成为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中之重。京津冀协同发展理念及其主要任务,则为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从总体上为该体系的构建圈定了基本原则、主要变量和考核指标等。

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任务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需要完成九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主要涉及创新改革、现代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竞争、交通网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文化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修复、发展成果分享、区域整体改革等诸多方面。实际上,这九个方面的任务从总体上圈定了法治政府保障评价需要予以考量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京津冀协同发展所制定的这些重要任务从总体上为区域内法治政府保障评价划定了重要的考量要素,从而保证该评价体系构建及其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言之,就是要根据这九个方面的任务,结合区域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环境学等学科的专业理论和基本知识,从总体上为京津冀三地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指标体系划定范围。在后续的指标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需运用专业的设计方法,如通过咨询相关专家,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等方法,同时结合该主题蕴含的核心要义考量它们的信度和效度,通过精心筛选,最终确定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并赋予它们相应的权重。

(二)区域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共性问题

最后,建立奖惩和反馈机制。围绕法治政府对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评价结果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这种奖惩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将做得好的省市或相关地市的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帮助后进者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现不足,逐步提升其对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治效能和社会效能。由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复杂性,该评价体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对之建立必要的反馈机制,保证该评价体系能够得到不断地修改和完善。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不断深入,必然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所以该评价体系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于未来。这同样需要建立必要的反馈机制,保证这一评价体系能够得到不断补充和更新。

第二,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操作问题。现阶段,以法治政府保障评价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可能在操作层面上受到某些地方政府的抑制或阻碍。从经济人假设看,地方政府作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消除行政壁垒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利益损失,政府间联动与合作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并且提升社会效能也需要政府具备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智慧和能力。所以,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这种情况极有可能使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延缓自身法治建设的进程,或者在实际活动中并不遵照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标准。同时,以京津冀三地为一个整体性的评价对象,无论是这种保障评价体系的理论完善程度还是对其进行具体的操作,都是第一次。这同样也会增加京津冀地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另外,国内外经验借鉴缺乏,专业性评价机构缺少、成熟性技术指导不足,加之测评体系本身的复杂性,也大大地增加了这种测评体系的操作难度。

第三,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实践效果问题。从宏观上看,能否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同发展,是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实践效果如何的判断依据。这种宏观层面上的考量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的状况,但却难以从微观或社会生活层面上评判和把握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实践效果。近年来,学术界针对法治政府的实践效果问题进行了较多实证研究,进行了较多的经验总结并提出了诸多的改进建议。其中,大多数研究认为公众满意度是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实践效果的主要考量指标[3][4]。公众满意度是指公众在体验政府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对其需求、期望和目标得到满足程度的一种心理体验[5]。有鉴于此,从社会生活层面上看,公众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法治政府保障评价实践效果的反馈如何,反过来在很大程度上同样也能够说明这种评价体系是否符合公众的需要和期望。

四、构建京津冀地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的几点思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是一项系统的且十分复杂的工程。围绕法治政府的政治效能和社会效能,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理念、主要任务,以及京津冀地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差异性问题和共性问题,尝试对该地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构建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价值导向

从价值导向上看,法治政府保障评价既是为了推动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同发展,也是为了保证该地区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或者说,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以实现京津冀地区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为价值导向的。所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的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中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且通过“以评促建”,进一步保障他们能够充分地获得发展权和实现利益共享权。也就是说,在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的设计方案中需要充分地体现和反映这种共同利益的意涵或目标。

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充分体现法治意识。在设计方案中,不仅要考虑到法治型政府建设的内涵,而且还要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途径,以及以法治精神规范政府之间联动与合作,并引导政府管理和服务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同等诸多要素。另一方面,应充分反映公众意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区域内公众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所以在设计方案中,评价和估量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同发展,尤其是各领域中所引进或开发的一些重大项目,必须以符合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为导向,而不能以损害他们的共同利益为代价。同时,对那些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甚至是违法的发展要素,或者是对那些侵害公众共同利益的发展要素,在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的构建中要坚决予以剔除。

(二)具体要求

如果说价值导向是从总体上决定了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的目标和方向,那么具体要求则决定着该评价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具体问题。经过分析和研究发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构建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作为水利建设“三大会战”的起步之年,2013年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进一步加速,全年下达骨干水源工程投资计划53.17亿元,实际完成投资53.23亿元。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年内完成建设投资12.05亿元,大坝已经封顶。在建的36座中型水库全面完成年度建设目标,其中2座水库基本完工,4座水库基本完成大坝浇筑,其余30座水库均在汛前达到度汛高程。全年新增开工建设骨干水源工程25个。

首先,确定评价主体。评价主体作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裁判”,直接参与评价并决定着评价结果,对评价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作为京津冀地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评价主体,应当包括由三地联合所建立的评价机构,也包括在三地各自分别建立的评价机构。这既能够从总体上评价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法治政府保障程度,也能够对京津冀三个地方的法治政府保障进行分别评价,以解决前面所谈及的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差异性问题。同时,也应当让公众参与到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中来,把公众的满意度反馈到该评价体系之中。这既有助于解决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实践效果问题,反过来也有助于这种评价体系的修改和完善。

2)期货交易使苹果产地价格水涨船高,居高不下。期货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近年在我国苹果销售上风生水起,但期货交易不卖实物,它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指定地点交割的标准化合约进行交易,也就是指远期的货物(标准化合约)。说直白一点,就是买空卖空。但是,在期货合约签订过程中,市场分析报告会对成交价产生直接影响,而分析报告的产生大多是根据历年经验数据和当年生产现状、天气状况等得来的,有的分析师难免会因为脱离生产,凭主观臆断提供有违实际的报告,从而误导期货价格偏离实际,这种现象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现货交易产生极大影响。

其次,确立评价方式。通常情况下,采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从技术层面上解决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操作问题。定性评估能够从“质”上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法治政府保障评价问题,而定量评价则能够从“量”上揭示法治政府对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际效果。这两个方面的评价对真实地、科学地反映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的运用效果同等重要。有研究者认为,将考、评、议相结合,使绩效评估由指标考核、公众评估和内部评议组成[6]。也就是说,评价法治政府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保障作用,不仅要根据所收集的指标数据对之进行定量评价,而且也应当充分重视公众和相关专业人士对之进行的定性评估。

第一,法治精神与政府保障的结合问题。顾名思义,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下的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既要考虑到法治因素,又要考虑到政府保障因素。具体而言,这种结合首先涉及法治政府建设问题。当前,京津冀地区尤其是河北省有些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进程相对缓慢,政府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尚存,如何在依法治国理念指导下促使地方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次涉及到法治政府保障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间的衔接问题。在法治政府保障评价过程中需要把法治政府保障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就是说,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目标导向,如何提升法治政府的政治效能和社会效能,将是区域内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核心问题。最后是涉及到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复杂性问题。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目标导向下,区域内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构建需要从区域协同发展、法治政府建设、政府绩效等多个角度加以考量,加之前述的发展理念、主要任务及差异性评价等,这些都无疑增加了这种保障评价的复杂性。

(三)内容设置

如前所述,从法治角度考量政府对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的政治效能和社会效能,是推动这一国家战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发展基础不同所带来的法治政府保障评价的差异性问题,以及法治政府保障评价存在的共性问题等,需要在构建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过程中予以重点考虑。

一是与法治政府建设相关的内容选择。如前所述,法治政府建设是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变量,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研究者认为,“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7]。所以说,在内容设置上,应能够直接体现或间接反映那些具有法治思维、法治途径、法制一体化等表征的变量及指标。在内容上涵盖区域发展的核心问题,针对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的特定问题,制定专项立法[8]。也就是说,在主要变量和指标选择上应当围绕与法治政府建设相关的事项和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甄别和筛选。

三是与政治效能和社会效能相关的内容选择。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法治政府如何具体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问题。如前所述,法治政府的政治效能是从政府自身,即从消除区域行政壁垒和政府之间联动与合作这两个主要标量去进一步设计所属的具体指标。实质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途径规范政府之间的联动与合作,本身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法治政府的政治效能也应当是区域协同发展中的主要变量之一。同样,法治政府的社会效能主要是从法治政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这两个主要变量去进一步设计所属的具体指标。

二是与区域协同发展相关的内容选择。笼统地说,与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同发展的相关要素都应成为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依据题意,在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九大任务的同时,应着力从相互合作、共享平台、沟通协商、资源整合等角度,突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涵,进一步筛选那些贴近研究主题的变量和指标。例如,在经济领域中应当涉及重大项目合作、产业结构布局、生产要素分配与流动;在社会领域中应当涉及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在文化领域中应当涉及文化资源整合、文化旅游开发、文化继承与创新;在生态领域应涉及环境污染治理、环境开发与保护;等等。

四是与公众满意度相关的内容选择。如前所述,公众满意度不仅有助于解决评价体系的实践效果问题,同样也应当被纳为该评价体系的一种主要变量。在很大程度上,公众满意度既能体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追求,也是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状况在公众身上的一种集中反映。因此,在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体系中要体现公众的需求和期望,即在实现公众共同利益的价值导向下,针对他们所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困难,去设置相应的指标。公众满意度及其所属的指标体系同样也是该评价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理念、主要任务、差异性和共性问题,以及价值导向、具体要求和内容设置等,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该评价体系的变量和指标,所以在实际设计中应通盘考虑,统一规划,剔除那些可能重复的或无关紧要的变量和指标。

群落生物量按乔木层和灌草层分别调查。样地中的胸径(DBH)<3 cm 的乔木及乔木幼苗[24]和灌木统归为灌木,进行生物量和物种数测定。识别并登记20 m×20 m样方内树高(TH)≥1.2 m和胸径(DBH)≥3 cm的所有乔木物种。记录3类系统中1 m×1 m样方中草本的种类、多度以及次生林5 m×5 m灌木的种类、数量。草本、藤本和灌木生物量以全割法实测,取样鲜重(G鲜)后带回实验室,105℃杀青后,用电热烤箱在80℃下烘干至恒重,称干重(G干),得到样品含水量并计算样点生物量。乔木生物量采用公式[25]计算。生物量均只包括地上部分。

教师一方面要善于把学习的方法教给学生,如理解知识的最好途径,复习或巩固知识的方法;另一方面要让学生不断地总结自己的学习经验,学生之间开展学习方法和经验的交流,结合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使学生尽快掌握学习方法,适应新的学习内容和学习环境。

注释:

海兰望着青樱,眼中尽是赞许钦佩之意:“小主顾虑周全。”她欲言又止,似有什么话一时说不出口。青樱与她相处不是一两日了,便道:“有什么话,你尽管说就是。这里没有外人。”

①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总体要求中明确规定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七个方面的衡量标准,即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本文所提出的法治政府保障评价主要是为了具体考量如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而不是为了构建法治政府自身的评价体系,所以笔者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任务为评价依据,而不是以《纲要》总体要求为评价依据。为避免歧义,在此特作说明。

生物数学课程的每一章节结束后,都需要对重点概念或相关性质做出详细总结。诸如章节复习中必须具备连续性,而以知识结构图进行阐述则更为清晰,能够辅助学生梳理关键知识的关联程度,进而掌握运算法则,达到预期的知识呈现效果。以一元函数连续性的知识点为例,其知识结构图设计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杨龙.中国区域战略发展的新趋势[J].天津社会科学,2016(4).

[2]马怀德.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EB/OL].[2014 -10 -14].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 -10/14/c_1112824074.htm.

[3]陈磊.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实证研究——基于2014年广西的抽样调查[J].学术论坛,2016(5).

[4]郑方辉,何志强.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满意度测量及其实证研究——以2014年度广东省为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2).

[5]杨小军,宋心然,范晓东.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理论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1).

[6]盛明科,闫胜跃.加快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16(9).

[7]张瑞萍.京津冀法制一体化与协同立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6(4).

[8]刘文忠.区域合作的法律框架与方法[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6(3).

 
于亚杰
《理论与现代化》 2018年第02期
《理论与现代化》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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