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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法治中国——“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术语解读

更新时间:2009-03-28

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分析罗马强大的原因时曾指出:“在像罗马和拉栖代孟这样的共和国里,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由于恐惧或由于理智,而是由于热爱法律;因此不可能有比这样的共和国更加强大有力的了,因为那时除了一个好政府的贤明之外,还要加上一个派别所能拥有的全部力量。”[1]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使全民遵守法律、热爱法律,是一个国家得以强大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主要目标,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正本清源、废除传统人治思想,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依法治国的前提:废除旧的“人治”法统

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文明以儒家思想为正统。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孔子不赞同法家单纯以刑罚作为统治的手段,而更强调用道德和礼教来治理国家。在孔子所处的时代,礼制日趋衰微,人们只知礼的形式,而不知礼的内涵。所以孔子提出为仁就要“克己复礼”。那么,由谁来恢复周礼,以德教化人民呢?这就是孔子心目中的仁人、君子。这样的仁人君子能够顺天而为,也就能够治国安邦平天下。譬如他称赞尧说:“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2]102儒家所提倡的这种以德配天、内圣外王的统治思想,自汉代以来被确立为正统,并成为中国历朝历代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论根基。

君主专制制度并非一无可取,如果儒家所期待的仁人能够当政,那么权力集中在这样的明君手中会更好地造福于民,整个国家也自然会政治昌明。这种政治理想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提出的“哲学家王”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一旦君主不能修身养德,就会堕落成为柏拉图口中的“僭主”[3],这样的君主制度也就会蜕变成为极权统治。在中国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夏桀、商纣、秦嬴政等都是暴君的典型。

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发展来看,自15、16世纪以来,西欧封建制度逐渐让位于资本主义制度,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也被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度所取代。早在17、18世纪,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就开始批判君主专制制度,呼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教科书知识一般是已经成熟且具有权威性,但由于其周期较长,而当前医学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许多新理念、新技术不断涌现,这些知识在已经成形的教科书中是空缺的。传统教育模式在当今医疗护理仪器设备快速更新,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不断涌现,医院分科越来越细的背景下已显得僵化[2]。目前基础护理学实训教学内容仍以传统的15项基本技能操作为主,教学因学时、人力、场地限制,完全依附于教材,造成学生对医学新技术缺乏了解,教学与临床脱节,导致学生走上临床后难以适应。

法律的制定、实施体现公正原则,是决定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而立法、执法、司法的公正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推进公正司法。”[4]94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努力铲除封建主义人治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儒家思想的束缚,人民普遍存在领袖崇拜的封建主义观念,党和国家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也偶尔出现了一言堂、个人独断专行的作风,这就使我们的法治建设道路产生一些波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总结历史教训,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新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方针,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的篇章。

二、依法治国的必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手段。如果不将这一工作贯彻下去,依法治国的理念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当代中国,由于贫富差距仍然存在,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党的内部也出现了诸多违法乱纪现象。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当务之急就是推进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之力,以法律为本,规范社会行为、约束个人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都需要有组织地来进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障各项法律实施落到实处。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虽然处于领导地位,但并不游离于法律之外,党既带领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实施宪法法律,也必须保证自身的活动在宪法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4]96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否则就会削弱党的领导,使国家和人民陷入灾难。有人别具用心地抛出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把党和法治对立了起来,我们必须认识到,党的领导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那么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呢?

(一)五个“必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指导思想

建设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让人民群众办事更方便、更顺畅,很多法律事务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

第二,要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在法治进程中必然牵涉到权力的使用。对权力的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4]92对权力的监督必须全面深入、行之有效,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我国可以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对权力监督制约的相关措施,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力监督体制。

第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国情,适用于别国的法律体系,不一定适用于中国。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结合当前新形势下所面临的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建设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要深入群众,了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使法治工作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是要因循守旧,闭关自守,而要充分吸收世界各国的法治文明成果,既不照搬照抄,也不一概拒斥,而是要博采众长,真正确立起适合中国现状的、行之有效的法治体系。

第四,必须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治国的根本,道德教化对国家治理亦有重要作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从而净化社会风气,培养道德公民。这将会对法治建设起到辅弼和促进作用。

第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意味着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公平、平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适用于这一国的所有国民和相关组织、团体。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人治社会,君主、领袖的意志能够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而在法治社会,所有人,包括国家管理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分别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了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对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等都作出了明文规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以宪法为根本纲领,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法治建设必须以人民为中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原则。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核心,法律的实施也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三,要健全法治保障体系。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相应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因此,必须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供各种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只有各项制度成熟完善,才能保障依宪立法,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必须改革完善阻碍依法治国原则的各种体制机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还需全民的拥护,必须切实提高国民法治观念,使对法律的遵守和维护深入人心,养成守法、护法的社会习惯。

第四,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承担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重任,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全国人民依法治国,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

概而言之,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以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前提。这一法治体系的建立,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当前实际出发。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法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同时还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使党纪与国法相联系、相协调。

三、依法治国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正义的概念是一个现代概念。按照中国传统的字义来理解,“正义”一词主要指对经书的注疏。20世纪以来,随着西学渐进,中国人开始用“正义”一词来对应翻译英文中的“justice”一词。“正义”也就被理解为包含了“正当的”“合理的”“公正的”含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毛泽东在《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一文中谈道:“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都攻不破的。”[5]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一个社会制度能够被公平有效地管理,那么它的价值就得到了体现,这样的社会就是正义的[6]。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与资本主义制度相比,这一制度有其优越性,这样的制度如果能够被公平有效地管理,它就更能够彰显社会的正义。

进入新时代,面对当前社会矛盾和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社会主义旗帜不动摇,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并将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联系起来。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远见卓识。

JME有独特的脑电图表现,发作期为双侧对称爆发中-高幅16~20 Hz多棘波,额、中央区波幅最高,其后为幅度不等的1-3 Hz不规则慢波。发作间期则表现为弥漫性4~6 Hz棘慢波综合。合并失神发作时还可见3 Hz棘慢波成分,15%~40%患者有明显的局灶性脑电图异常,表现为单侧棘慢波或单侧棘慢波起源发展为弥漫棘慢波[21]。除弥漫性痫样放电外,15%~40%的患者可出现局灶性异常,常常导致对JME的误诊。69.6%的JME患者出现脑电图异常[22],EEG正常不能排除JME。

中频电炉的温度控制核心采用的方式多样,常见的方式有基于PLC、FGPG、ARM、单片机、采用现场总线方式结合温控器[3-4]。本文所采用的方式为MSP430单片机的5438A为控制核心设计中频电炉温控模块。通过K型热电阻读取中频电炉的炉温。通过ModBus总线协议与上位机通信,通过ModBus总线获得中频炉工作的设定温度,同时将采用到的温度值发送给上位机进行显示。根据误差与误差的变化率通过模糊PID控制算法现场整定PID参数并通过PID预算获得对应的输出值,通过DA转换将数字信号转换为模拟量控制V-F变化电炉(见图1)。

(1)采用焦虑自评表(SAS)对两组进行评分[4]。评分表包含20个条目,4级评分,中国常模的结果为:SAS标准分的分界值是50分,50~59分为轻度焦虑,60~69分为中度焦虑,70分以上为重度焦虑,评定时间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

(5)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参数和装药量应遵守DL/T5389-200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第8章规定的要求。

当前,我国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导致出现了一些重大社会案件,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执法、司法体制还不健全。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首先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一改革必须要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正中立,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扰这一权力的公正行使,必须要约束司法权力,保障一个有效、畅通的权力运行机制,必须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使整个司法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推进司法公正还必须要改进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司法人员要切记法律所处理的是人事财物等纠纷,既要执法公正,又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众的疾苦和法律诉求。在法律之内要严格办事,在法律之外,要通晓民情,对于困难群众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切实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意味着司法必须公开透明。只有公开,才能树立公信力。对于司法的依据、司法程序、工作流程和结果都要公开进行,杜绝对司法权力的干预以及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醒各级领导干部要在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中体现模范带头作用。他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来实现[4]98。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了解法律,做到守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高官因腐败问题纷纷落马,这也反映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真正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1 综合干预对控制居家老年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有重要的作用 对居家老年糖尿病患者开展综合干预,不但增进糖尿病患者健康知识,也增强患者对自身疾病的认识。通过对糖尿病患者相关医学知识的讲座,让患者及时了解糖尿病发生的相关因素,通过对患者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疾病与饮食、运动等有密切的关系,指导患者懂得合理饮食,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注重适宜的体育活动,能有效地降低血糖,增强自我保健能力。表1显示,综合干预后患者群体糖尿病相关医学知识合格率显著提高,自我保健能力显著增强。

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方针,这一方针的实现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民族的前途。摆脱“人治”的旧思维,树立全民守法的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的实现,既需要我们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改革制度机制,不断完善法律制定、监督和保障体系,也需要党和国家干部转变作风,懂法守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树立模范带头作用,带领社会各界民众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制度的保障和观念的更新下,司法公正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奠定了扎实基础,最终必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M].婉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29.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53.

[3]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59.

[4]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4.

[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32-133.

[6]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55.

 
骆长捷
《理论与现代化》 2018年第02期
《理论与现代化》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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