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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控制和选择性执行:十八大以来中国政社关系观察

更新时间:2009-03-28

引言

政社关系改革是中国治道变革*治道变革理论是毛寿龙教授提出来用于分析人类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应当是从无限政府、人治政府、专制政府和集权政府的传统治道的制度平台走向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和分权政府的构成的现代治道的制度平台。详见毛寿龙:《现代治道与治道变革》,《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86-92页。中重要且可行的领域。走向有限政府的治道变革成绩突出,但已进入深水区。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市场在消费品的配置领域作用突出,但在生产资料的配置中,还远没有发挥决定性作用。走向民主治理的治道变革可行空间狭窄。走向分权的治道变革遇到了集权和中央财政独大的问题。而政社关系改革相对容易,没有像市场性改革那样遭遇国企的做大做强,也没有像民主治理的改革受到意识形态的禁锢。唯一的不利因素是对公民社会的误解。因此,政社关系改革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治道变革的一个突出领域。即使如此,十八大以来的改革也并非一帆风顺,表现出了两个选择性的特征,一是领域的选择性放开和激励,二是放开和监管的选择性执行。本文从放开激励和监管控制两个角度回顾十八大以来的政社关系改革实践,并思考未来的方向。

中国政社关系是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宏大研究主题。法团主义和公民社会是用来描述和解释中国政社关系的两大竞争性理论。*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基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159-176页。中国的政社关系实践纷繁复杂,这两种理论应当说都抓住了部分现实的特征,因此各自都能够找到证明自己的论据。例如,持法团主义观点的研究者强调,中国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年检及评估等都是国家有效控制社会组织的工具,因此中国政社关系是国家主导社会的格局。*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55-175页。持公民社会观点的研究者发现,中国社会的体制变革、公共空间和集体行动证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是一条走向公民社会的康庄大道。*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39-44页。除了这两大竞争性理论之外,还有一部分研究采用折中或分类的办法,提出了“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Frolic,B.M,“State-Led Civil Society,” In Brook, T&B. M. Frolic(eds.),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rmonk, New York: M.E. Sharpe,1997, pp. 46-67.和“分类控制体系”*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73-89页。等概念。既有的研究试图用这些概念去总结出可以用来描画中国政社关系的理论模型,然而随着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现实实践中的政社关系又有了新的变化。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新的实践。同时,既有的文献多数从政策及文件角度去探讨解读政社关系,其实中国的许多政策只是具有宣示的意义,政策实施会因为执行者等原因而产生变形。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政策文本的研究中跳出来,将政策执行也纳入到分析框架之中,从而可以实现对政社关系改革的全方位透视。为了便于聚焦,我们主要从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角度探讨政社关系。本文将从开放与控制、政策执行与不执行两个视角,对2016年的政社关系改革实践进行观察,并思考未来政社关系改革的走向。

CCOS技术的基本原理如图1所示。根据测量所得的面型误差,在计算机的控制下,用一个相对比加工零件小得多的小磨头(通常小于工件直径的1/4),通过改变抛光小磨头的加工轨迹、运动速度和压力,控制抛光驻留时间,对工件表面进行抛光,从而控制抛光磨头在工件表面不同加工区域的材料去除量,减小面型误差,同时得到预期的抛光表面[6]。

一、政社关系中的开放、控制与政策执行

中国的政社关系受到两大力量的影响。一方面是在党政可控范围内对社会力量的开放和激励;另一方面则是对那些对党政构成潜在挑战的社会力量的严密控制。对社会采取开放激励的动因是因为社会组织等力量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对美国等36个国家分析统计,社会组织的平均就业人口占经济活动人口的5%,占服务行业就业的10%,占公共部门就业的27%,社会组织总支出占这些国家GDP的5.4%。如果将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加起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那么其经济规模将位列世界第七大经济体。*顾朝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国社会组织》2014年第8期,第8-10页。因此,如何进一步解放社会领域的生产力,长期以来是中国政社关系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但是,社会组织对党政的挑战表面上是组织对组织的挑战,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力量对另一种权力力量的挑战,即不断增长的社会权力力量对政党的权力力量的挑战。*林尚立:《两种社会建构:中国共产党与非政府组织》,《中国非营利评论》2007年第2期,第129-136页。因此,如何加强对社会领域的监督控制,防范执政风险的出现,又是党和政府在政社关系改革中优先关注的政策议题。长期以来,中国政社关系的政策也就主要围绕着这两大焦点出台和实施。只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两个方向的侧重点和落实效果有所差异。十八大以来政社关系改革方面出台的政策文件和实施情况基本上也反映了上述诉求。从政策文件的主题来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开放促进发展和强化监督控制的两大类。通过对政策文本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多数政策文件都同时体现了“两手抓”的精神。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詹成付:《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中国社会组织》2016年第23期,第13-27页。

现实的问题是,政策的出台并不等于政策的实施。有些促进政社开放的改革政策可能得到了落实,也可能得不到落实。同样,有些对社会组织进行控制的政策可能得到了落实,也可能得不到落实。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中国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政策执行变形、受阻乃至停滞等阻滞现象。*丁煌:《我国现阶段政策执行阻滞及其防治对策的制度分析》,《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28-39页。作为中国公共政策的领域之一的政社关系改革的政策,同样面临着执行阻滞的问题。例如,面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党和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试图严格控制,登记注册的双重管理政策得到了严格执行,但从1998年开始推出的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政策,但这个政策的实际效果比较有限。例如某市社团、中介组织150多家,但到2004年为止,仅有9家建立了党的组织,组建率仅为5.88%。*蒲胜宇:《社团及中介组织党建工作亟待加强》,《中国监察》2004年第3期,第47页。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把政社关系方面的政策及其执行大体上划分为四类。详细情况参见表1所示。

 

1 政社关系的政策方向与执行

  

开放控制执行顺利有效开放控制有效执行阻滞无效开放控制无效

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看,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这一开放激励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实。由于直接登记改变了原来双重登记的办法,从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审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成了民政部门直接审批。这不仅是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程序的变化,更意味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配置的变化。由原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为社会组织提供信用担保,变成了只有民政部门一家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的情况。在这样的程序变化之后,也就意味着民政部门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加大。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在很多时候会出于责任和风险规避的考虑,而选择性地不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或者采用变通性的办法去落实这一开放性政策。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通常采用的办法是提高准入门槛以及开办资金额度等办法让申请直接登记的组织望而却步,或者是民政部门协调寻找一个部门作为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形式上没有了业务主管部门,但是实际上还是存在的。

二、领域的选择性放开

新农村综合自助服务区划分为“五区一管”,五区分别为加油充电区、汽车作业区、农贸交易区、生活服务区、临时停车区,一管是指综合存储配送管理。

(一)直接登记突破了双重管理体制

很多地方政府较早开始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到2012年,十八届二中全会将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在直接登记方面,广州市走在前列,2012年1月1日起,广州市放开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等8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广州市民政局在《关于实施“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社会创新观察项目的工作方案》中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全面铺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上海2014年4月出台了《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2016年两办出台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依法申请登记。

宝宝的需求主要是“让自己快乐”,但有些妈妈太急躁、没耐心;有些妈妈工作忙、没时间;有些妈妈不了解宝宝的特点,不能放开手脚陪宝宝玩。于是宝宝不会玩、经常没事可做,很难适应环境的变化,这就产生了精神上的无路可走。如何给宝宝创造可走的路,让他长期处在正面情绪下,每天有想做的事、做事有信心?这也是妈妈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从十八届二中、三中和两办的文件来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出现了一个从开放到逐步收缩的趋势。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的是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但是到两办出台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时,对直接登记加上了“稳妥”这个修饰词,“需要注意的是‘稳妥’前面没有‘积极’二字,不是‘积极稳妥’,仅仅是‘稳妥’而已。”*詹成付:《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中国社会组织》2016年第23期,第13-27页。 该意见对科技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又做出了具体列举式的限定,这既可以看作是对四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范围的限定,这意味着列举的范围之外的都不在直接登记之列。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出台的社会组织领域的根本大法《慈善法》,也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做出了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同时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法中没有出现业务主管单位,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就意味着没有双重管理。*王名:《学习慈善法建构新体制》,《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6年第6期,第21-25页。这说明,《慈善法》与两办文件在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规定方面有所出入。

从政策取向的角度来看,有些政策是对社会组织实行开放激励的政策,而有些政策的取向是对社会组织进行控制监管的。总体上来看,政社关系改革的政策,都可以分成这两大类。当然,某些具体的政策文件,部分内容涉及是对社会领域的开放激励,部分内容是对社会领域的监管控制。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讲,有些政社关系的政策执行顺利,有些政社关系的政策执行不顺利,遇到阻滞。这样,我们就可以从政策方向是开放还是控制,政策执行是顺利还是阻滞两个角度把政社关系的改革实践划分为四个类型,当政社关系改革的政策方向是开放激励而且得到了顺利执行,就形成了有效开放的改革;当政策方向是开放激励,但是执行不力,遭遇到了政策执行阻滞,就形成了无效开放的改革;当政策方向是控制监管而且政策执行顺利,就形成了有效控制的实践;当政策方向是控制监管但执行不力,执行遇到阻滞时,就形成了控制无效的实践。

放开和促进发展是十八大以来政社关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从实践来看,放开和促进发展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以及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等方面。

(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3综上所述,鲁山是一个半农半商的地区,农业是该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小麦则是鲁山最重要的粮食作物,因此小麦产量的高低,影响着临夏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在小麦生产当中,影响其生长发育的因素很多,而播种量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本试验通过探究不同播种量对小麦生长发育的影响,发现在试验设定的播种量内,小麦的出苗期均一致,但播种量过大时会推迟小麦的抽穗期和成熟期;播种量对小麦株高的影响不大,而对穗长、分蘖数和穗粒数有一定影响;在播种量为 240 kg/hm2时,小麦的产量最高,达6 528 kg/hm2,因此得出:播种量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提高小麦产量,而确定最合适的播种量,有利于提高小麦产量。

(三)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政社关系改革中选择性强化控制,主要表现在社会组织党建的全覆盖、社会组织监督的强化和社区居委会人员的行政收编等方面。 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分开改革的同时,党建的全覆盖又被作为一项政策加紧推行。党建全覆盖是要建设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体系,是加强对非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党的领导的直接体现。全覆盖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全覆盖,一是党的工作全覆盖。社会组织党建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为了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全覆盖,有些地方将此植入登记、年检、评估等环节中。例如,四川省成都市将党建工作嵌入社会组织孵化、登记、年检、评估、变更全过程。*佚名:《成都推进社会组织的党建措施:“六位一体”》,《学会》2016年第7期,第24-25页。有些地方为了推动这个意见的实施,将成立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在中国,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都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过度地强调社会组织党建,甚至把党组织建设作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就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如果过多地强调社会组织党建,用党的建设替代社会组织的工作,那么也就可能出现一手推动政社分开的改革,另一手又在推动“党社合一”的工作的局面。

总之,教师要利用一切方法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只有学生产生了问题,才能在问题的引领下积极学习,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习能力,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也是政社关系改革的内容之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缩小政府的干预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政府的服务能力。在缩小政府干预范围的同时,也就意味着的社会组织作用空间的增大。因此,购买服务可以看做是对社会组织开放激励的政策体现。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2016年财政部和民政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鼓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2016年政社关系改革实践一个典型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2015年出台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提出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机构分离、职能分离、次产财务分离、人员分离、党建外事等分离。2015年11月,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公布试点名单148家,2016年6月,又推出脱钩试点名单144家。地方也出台政策方案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例如,江西省印发了《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明确自2018年起,取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湖南省2016年推出第一批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共1012家。陕西省2016年脱钩试点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共147家。脱钩改革是实现政社关系变革的重要方面,将行业协会商会从政府控制之下解放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独立发展。

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证明责任分配.........................................................................何培育 蒋启蒙 07.48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北京市从2010年就设立了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连续六年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总计投入4.2亿元,2016年向社会组织购买500项服务,涵盖社会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边门服务、社会治理服务、社会建设决策咨询5大类30个方向。*中国新闻网:2016年北京市政府将购买500项社会服务, http://auto.chinanews.com/df/2016/01-08/7707826.shtml,2017-10-08.温州市在2013年出台的《政府职能转移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购买服务和政府转移职能结合起来,截止2016年,已梳理出252项职能进行转移,转移职能单位达到50个,全市共有41家单位216项印发了工作实施方案,有22家单位已与社会组织签订了职能转移工作协议141个。*张晨:《温州打造政府职能转移“第五张清单” 单位达50个》,《温州商报》2016年8月4日。 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都是对社会组织进行开放和激励的政策内容。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是将政府原来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让渡作用的空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将政府要承担的职能事项交给社会组织去操办,也扩展了社会组织的业务空间。伴随作用发挥空间的扩展,社会组织的收入也会相应地增加。

三、执行中选择性地强化控制

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主要是科协系统推动的一项重要改革,而购买服务则主要是民政部门和各地社会工作委员会及社会办推动的一项工作。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向学会转移决策咨询、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201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科协系统深化改革方案》指出,学会要自觉围绕政府确需转移、学会有能力承接的科技评估、团体标准研制、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科技奖励提名等,积极争取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2016年,中国科协推出60多项试点工作,依据有关政府的正式文件、函件、通知、规划等,对承担职能的学会给予10万元—60万元的资助。各个地方在中国科协的推动下,积极落实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年初,各省级科协已经协调指导710多个所属地方学会,承接转移职能或委托任务1500多项。吉林省科协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委托,协同所属学会承担了全省轻工、机械、电子等10余个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已评定1100人。*中国科协:王春法同志在地方科协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上的讲话,http://www.cast.org.cn/n17040442/n17176526/n17176560/n17176606/17345234.html,2017-10-08.

政社关系开放的改革中,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选择性执行。转移职能是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因此多数政策会遭到政府的软抵抗或应付性的执行。例如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王春法在总结转移职能的总结中就提到,“承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上热下凉”现象明显,在省级科协和省级学会层面,工作推进还处在“温热”阶段,试点任务不同程度存在“缩水”情况,至于在市县级科协层面,工作推进基本上还处于“冰凉”状态,大部分市县级科协还在等待观望,整体上呈现工作停滞、推进不力的局面。*中国科协:王春法同志在地方科协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上的讲话,http://www.cast.org.cn/n17040442/n17176526/n17176560/n17176606/17345234.html,2017-10-08.但对于购买服务而言就大不一样了,因为在购买服务中,社会组织不仅不会与政府机关争夺权力,反而会帮政府承担责任,同时政府机关和官员个人还有通过虚假购买、内部购买等方式进行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可能性。*陈建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管理研究——以北京市为例》,《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第115-119页。购买服务这个开放性的政策得到了比较顺利的执行。

中国政社关系的发展方向,一方面是放开激励,另一方面是监管控制。政府的目标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但从上面对政策和实践的观察,我们可以知道,从领域的角度来看,政治无涉、意识形态无涉、国际无涉的领域是选择性放开和激励的领域,相反的领域则是选择性收紧和管控的领域。即使有放开激励的政策方向,但是由于官僚体制保守和不愿意承担风险的原因,多数官员会选择性地强化监管的执行,而不是放开激励。尽管有一手抓放开促进的改革政策,但即使如此,对政府及官员个人而言,执行直接登记就可能面临着风险,因此一般会选择“稳妥”。

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方面。在年检、评估这两大抓手的基础上,随着直接登记文件的出台、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松动以及《慈善法》的出台实施,很多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都在琢磨如何加强监督。《慈善法》同样也体现了抓监督控制的一手,在慈善监督方面采取了“收紧” 的立法倾向。*张继青:《<慈善法>放与收的维度界定》,《学习论坛》2016年第11期,第70-73页。正是由于给予了更多的开放空间,因此另一方面也就要慈善组织承担更加大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要公开组织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要接受监督检查、评估、投诉举报等。与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同时推进的是监管体系的建设,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从内部治理、资产和财务、服务和业务、税收和收费、信用体系等方面全面地强化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求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综合监管将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双随机抽查*民政部已经于2017年1月3日发布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检查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等。、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及各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督考核等六条途径实现。例如,在这个背景下,XX市政府出台了《XX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办法》。该办法称“社会组织行政约谈(以下简称行政约谈),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建议、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执行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警示、劝诫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其不当行为,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的行政监管模式”。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政策执行,例如中国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连续公布13批“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名单,截止2016年10月9日共公布了1287家社团名单。同时,加强了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例如对萧军研究会等组织做出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但是在加强监管、推进党建等方面却没有什么风险,而只会表现得更加先进。因此,即使出台的政策文件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现实的政策执行实践可能是一手硬,一手软。那就是放开、促进发展会失之于软,而监管和党建这一手会失之于硬。

四、未来改革的方向

未来的政社关系改革方向应当是基于政社职能划分基础上,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监管,同时政社关系的改革要坚守法治的底线。

一是基于社会事务属性推动政社职能分开。政社关系改革说到底是政社职能关系的调整。从根本上而言,要走向有限政府,就需要将那些排他性较高、减损性较高的事物,从政府的控制和干预中解放出来。仅涉及到行业和会员利益的共益和互益性事情,应该交给行业和会员性的社会共同体去自治。将社会事物的治理落实到最小的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去,从而形成财政平衡、自我监管的自主治理,形成基于职能的分类治理格局,也是多中心的治理格局。将那些操作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强的公共服务的生产性活动交给社会服务机构去承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生产环节委托出去。政府自身将其精力聚焦于需求偏好的反映、决策安排、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绩效评价和纠纷冲突的处理。要承认和尊重公共服务的专业性要求,将其生产交给最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去操作,从而形成政社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合作治理格局。这些都需要要求政府及官员转变理念。

二是基于组织属性分类监管。社会组织虽然一般都被看作是公共部门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属于私人性的机构,和企业一样,都属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监管等方面要按照对待私人组织的办法对待社会组织,而不是一刀切地按照对待行政机关的办法对待所有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内部的事务应当是自治的,内部的治理结构等都属于自治的范畴,政府不应该随意干预,选择什么样的治理结构,社会组织应当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同时,社会组织党建应当作为政治领导,不能对社会组织的专业业务领域形成干扰。

三是尊重法治底线,全面落实《慈善法》。人都是有冲动的,但法治这个基本规范的底线不能破。社区居委会的人员有做公务员、获得编制和待遇的冲动,党政有控制社区的冲动。离退休的领导干部有进入社会组织,继续发挥余热的冲动。但不能为了满足冲动而突破法治的底线。

同时,《慈善法》作为社会组织领域的根本大法,在直接登记等方面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后续的政策文件等应当尊重和落实《慈善法》的精神。例如,慈善法实施后,最先遇到的任务就是慈善组织的认定。申请为慈善组织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是一个权衡判断的过程。在《慈善法》公布之前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需要做出决策,是否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这其实就是考虑获得慈善组织的资格所能得到的好处及承担的责任,对于本组织意味着什么,这是需要进行权衡判断的。对于优惠政策预期及落实情况的判断,需要社会组织具有比较好的预见能力,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层层落实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因此,需要针对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基金会开展是否申请为慈善组织的咨询服务活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是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难得机遇,但是作为政府机构应当立足于服务他们的自由选择,要少一些“一次认定、过期不候”及“一朝认定、终身不改”的做法,给予他们权衡选择的机会。更不能为了获得慈善组织发展的态势和数量,而机械、盲目和形式化地推动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本文花岗岩球面波实验中的信号采样频率S为50 M·s-1,扣除边界反射波影响后测试的有效持续时间为50~60 μs,L约为2 500。按照傅里叶理论分析,频率的分辨率近似为

总而言之,十八大以来政社关系改革应当说是非常活跃的。既有大量的法规政策出台,也有大量的政策实践;对社会组织既有开放和激励的方面,也有加强控制的方面。但是从实施的角度而言,由于受到官僚体制的理性选择的影响,开放和控制政策执行都呈现出了选择性执行的情况。

 
陈建国
《兰州学刊》 2018年第05期
《兰州学刊》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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