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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早期正义观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

更新时间:2009-03-28

17—18世纪兴起的自由主义通常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它以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为前提,以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为基本价值和社会正义的基本准则。由这种基本价值出发,古典自由主义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制度,谋划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世俗化蓝图。在经济上,古典自由主义主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的神圣地位,强调公平竞争和程序正义。在政治上,古典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权利优越于公共性的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国家不是高居于个人之上的专制机构,而是个人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的产物。在当时诸多社会政治思潮中,古典自由主义引领了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和广泛的影响。马克思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介入古典自由主义的,他对待古典自由主义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从亲近和接受古典自由主义开始,经出离和批判古典自由主义,到后来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创立,马克思彻底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及其所代表的启蒙传统。限于篇幅和主旨等原因,我们以正义为线索,具体探讨一下马克思亲近、出离自由主义的具体进程,以及在这一进程中,马克思是如何创立自己的正义理论的。

一、马克思早期正义观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亲近和接受

在《德法年鉴》时期之前,青年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基本上持亲近和接受的态度。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受康德、费希特、卢梭、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比较大,推崇自我意识、个人自由与权利,强调国家与法的正义性。《德法年鉴》时期之前的马克思之所以崇奉自由主义传统,与他的家庭环境和社会背景密切相关。马克思出生在一个中产阶级家庭,他的父亲亨利希·马克思具有明显的自由主义倾向,熟知18世纪法国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对马克思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马克思的岳父路德维希·冯·威斯特华伦也阅读过法国自由主义的作品,马克思一直都对他的岳父怀着十分尊敬和感戴的心情,并把自己的博士论文题献给他,马克思受他的影响也比较大。影响马克思比较大的还有特利尔中学校长,而他是康德式自由主义的信徒。除了家庭环境之外,马克思所在的社会环境对他也有较大影响。莱茵省是德国经济和政治最发达的地区,在拿破仑战争时期被整体划归法国管辖,莱茵省受到法国自由主义的重要影响。马克思一生都坚决反对奴役和专制制度,捍卫人的自由,是自由主义启蒙传统的继承者和推进者。受家庭氛围和学校教育的影响,中学时代马克思的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他追求的是个人的自由与崇高。1839年,马克思开始与青年黑格尔派交往,表达了对青年黑格尔派自我意识哲学的一定程度的认同,其根本原因在于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哲学与自由主义的内在关联性。自我意识在政治哲学上的表现就是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重视和对自由主义正义制度的呼唤。

这要求艺术家总要在既有艺术经验范围之外提供一些“彻底的新东西”出来。所谓“彻底的新东西”,意味着其不能被既有的创作原则所统摄,甚至是对传统的彻底决裂。这些新经验扩充了人类直感经验范围,同时这个扩大了的范围又成为了新的超越和突破的对象。这是对艺术概念,尤其是当代艺术概念最纯粹和最狭义的理解,否定这一点就完全无法整体把握当代艺术脉络。也正因为当代艺术创作的目标就是定位于打破固有和习惯性的理解方式,当代艺术品常表现得“令人费解”,但这正是凸显其创新本质的内在要求。

博士论文时期的马克思研究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理论,并不限于认识论方面的探索,更重要的是借此表达了自己对个体自由和平等的推崇,在马克思的勾勒之下,一幅自由主义式的正义图景脱颖而出。当然,马克思此时并不满足于重申自由主义正义的理念或口号,而是要在“定在”中践行这些理念,从而蕴含着马克思开始从社会现实层面超越自由主义传统的思想范畴,但是这种现实期望被他此时的思辨唯心主义所遮蔽。自我意识是马克思博士论文的主题,也是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根基,他正是从自我意识原则推导出自由平等这些基本正义理念的。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给予自我意识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一切天上的和地上的神。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这里的自我意识实际上是处于上升时期的资本主义所要求的个体理性和个体能动性在哲学上的表达,它与斯密对自由竞争的推崇、洛克对财产自由的论证、法国自由主义者对政治自由权利的呐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对伊壁鸠鲁的褒奖其根本原因在于他的自然哲学中蕴含着打破命运束缚的自主性、能动性的自由思想。

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理论证明了“自我意识的绝对性和自由,尽管这个自我意识只是在个别性的形式上来理解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原子偏斜不是受外力的作用才引起的偏斜,而是原子自身的性质,自身蕴含着自由的本性。原子偏斜蕴含着普遍的自由精神,这暗示着个人从此不再受必然和外在力量的支配,自己支配自己,但马克思同时也批评了伊壁鸠鲁的自由陷入了抽象,脱离了现实生活世界。倘若个别的自我意识不能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实现自身,实际上只是心灵的自我决定,马克思在当时已经明确地意识到不能抽象地谈论自由,不能仅在主观精神领域寻求自由的寓所,而应积极地面向世界,以哲学的实践精神改变世界。马克思已经开始在“定在”中思考自由问题,并没有像青年黑格尔派那样把自由完全限制在自我意识之中,但博士论文所透露的实践还只是精神的、哲学的实践。由于缺乏对社会历史的政治经济分析,马克思还不能把自由和自我意识看作与具体社会现实密切相关的概念。

原子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原子对另外一个原子的限制和规定,因为同样是原子,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有的只是形状、次序、位置与重量上的区别,这些属性上的区别不足以造成关系的不平等,犹如古典自由主义以原子式个人的平等为立论前提。原子之间的排斥喻指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个人之间的相互冲突,每个原子式的个人都是平等地自由的,都以自我为中心,都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因而产生利益冲突是必然的。如何调和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以致不在相互冲突中共同走向灭亡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面临的最现实的任务。马克思在为博士论文准备的《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中摘引了伊壁鸠鲁对正义的理解:“正义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在互相交往中,在任何地方为了不伤害和不受害而订立的契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从马克思对伊壁鸠鲁自我意识及其本性的肯定描述中,我们推断这也是马克思此时对正义的理解。正义是自我意识在社会领域的自觉运用,它来自人们之间订立的契约。总体来看,马克思博士论文期间的正义观属于自由主义的理性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延续到了《莱茵报》时期,但他在《莱茵报》从事编辑期间发现这种正义观在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上的软弱无力。

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一些转变。一方面,从事记者和编辑职业的马克思接触到不公平的社会现实,强调法、正义、理性与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的重要性,巩固了自己已有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念;另一方面,在物质利益难题面前,马克思发现自由主义的国家和法无能为力,这迫使他另辟蹊径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与在博士论文中一样,马克思此时也没有对正义的直接论述,而是把平等权利、普遍自由、理性国家等当作一项需要建构的正义事业,并以此对不平等的社会现实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为自己的家园而奋斗的讲求功利的智力,跟不顾自己的家园为正义事业而斗争的自由的智力当然是不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9页。可见,反对等级利益和特权,实现理性、自由、民主的国家是超越狭小地域的正义事业,而这一点和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基本目标是内在相通的。但马克思的思想已经开始发生转变,从哲学救赎转变为对现实生活问题的关注,在现实层面拓展了博士论文提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抽象观点。总体而言,在这一阶段由于没有对黑格尔法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进行深入的研究,马克思并没有发现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根本弊端,仍然运用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批判和改造不合理的社会现实,从而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

对于C-C键形成的自由旋转链,a≈1.5l,所以其均方末端距为h2≈2nl2,与自由旋转链结果一致,此时le=2a-l≈2l.

在《手稿》中,马克思抓住了引起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键:私有财产,认为市民社会不正义的根本原因即在于私有财产。因此,要解决自由主义和市民社会的正义问题必须扬弃私有财产,实行一种新的财产创制。马克思意识到了私有财产的政治本质即私有财产的压迫性,私有财产在马克思看来不仅不是自由的保障,反而是实现自由的障碍。对于自由主义而言,私有财产权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中心点,是自由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自由的实现依赖于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对于马克思而言,私有财产权是严重不公平的,它只是使社会中的少数人获得了保护,大多数人将会因此陷入经济上的不利地位,从而拉大了社会的经济差距。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问题是未来自由平等社会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未来正义社会的实现依赖于对私有财产权的废除。用更长远的世界历史眼光看,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自我扬弃将使私有财产权被一种更高级的财产权形式取代,即被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所取代。从《手稿》到《资本论》,马克思一直坚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共享财产权的利益,并期望在“未来共同体”阶段,所有人都能摆脱私有财产权和经济规律的控制。

3.老师所讲的导入新课艺术、课堂讲授艺术(特别是教师语言艺术)、组织教学艺术、课堂板书艺术、教学总结街艺术,对此感悟颇多,我认为一个好的优秀的一流的课堂应该具有一流的理念、一流的分析、一流的表达、一流的组织、、一流的课件即“五个一”,老师所讲授的教学内容应具备知识性、思想性、趣味性、逻辑性即“四性”,让我们的教育教学内容在学生那里入头、入脑、入心,最终促成重大转变:教材体系——(教育者)教学体系——(内化受教育者)价值体系——(外化)实践体系

循着市民社会决定法、权利的思路,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进一步揭露了自由主义权利的内在局限性。自由主义政治解放只是资产阶级的解放,只是让人获得了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巨大的不正义。相对于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教中人的境况而言,政治解放是迄今为止人的解放的最有成效的形式,但是它并非最后的形式。权利平等只是发生在与经济生活相分离的政治层面上,并通过这一点宣称市民社会成员之间是没有差别的,充满了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在马克思看来只是在抽象人格领域被维持的幻想。自由主义正义观所包含的自由平等价值成为不切实际的人道主义诉求,它掩盖了矛盾的社会现实,这种自由和平等不过是私有财产在观念层面的应用。所以,马克思认为世界历史还必须从政治解放过渡到人的解放,而人的解放是全体人的解放,它克服了政治解放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与社会、人权与公民权的分离,实现了二者的内在统一。通过人的解放,实质正义的社会获得了实现,每一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一小部分人的发展依赖于大多数弱势群体的不发展,一部分人的富裕建立在大多数人贫困的基础上。

总之,在《莱茵报》及其以前的时期,马克思接受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立场。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法和国家应该符合正义的理念,实现人的普遍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现实的法和国家又与正义理念截然相反,支配法与国家的实际力量是私人利益,强者的私人利益支配着法和国家,他们的利益就是正义的化身。面对这样一个苦恼的疑问,面对自由主义理念与现实的脱节,马克思不得不另辟路径。离开《莱茵报》之后,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阅读了大量历史、政治方面的文献。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历史的研究,马克思意识到自由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意识形态本质,它们代表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本性的认识,马克思开始对自由主义的自由、平等、权利、正义等基本价值进行诘问与批判。

二、马克思早期正义观对自由主义的出离与批判

在《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异化劳动来把握的私有财产有其特定的含义,它不是指整个私有财产,既不是以收取地租为收益的封建地产,又不是小商品经济中的市民所有的财产,而是作为资本家支配工人根据的私有财产。日本学者山之内靖认为这种取得统治地位的资本制私有财产“最终完成了商品生产的运动以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对立为轴心旋转的阶级社会的新构成——因此,地产在这种中心的构成中从属地被包括在资本的利益之中” [日]山之内靖:《受苦者的目光:早期马克思的复兴》,彭曦、汪丽影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4页。。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资本制私有财产作为客观的统治形式,作为同化一切阶级差异的力量消除了资本家和地主之间、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区别,整个社会的阶级结构日益简单,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的关系包含了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中整个人类的奴役关系,一切奴役关系从实质上来看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因此,马克思认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这一结论表明,马克思已不再抽象地谈论人的解放,而是将人的解放与私有财产的扬弃密切结合起来,二者走的是同一条道路。或者说,工人阶级的解放是扬弃私有财产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废除资本所有制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任务。

为利益左右和驱使的立法者把法变成纯粹私人利益的手段,不可能成为法的真正代表,这是与法的本质相悖的,因为法的本质在于正义、理性。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第一次感受到私人利益的巨大力量,在利益与法的较量中,利益占了绝对的上风。具有不法本能的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自私的,它不具备立法的资格,但它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对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私人利益在颁布法律而不是理性在颁布法律。利益和法之间的对立关系使马克思的内心开始不安,他通过把利益归为不法,把理性法看作正义的化身,使这一对立在观念层面得到暂时的解决。这种暂时的解决其实是暂时的搁置,由于没有深入到物质社会关系,所以不可能提出彻底解决的方案。根据吴晓明教授的观点,在当时的情况下,明确地揭示“利益”和“法”的对立,明确“应有”和“现有”分裂是绝对必要的,也是批判的和革命的,但同时也是有深刻局限性的,因为在单纯理性批判的范围内,或者说在理性、正义、法的范围内克服这种对立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马克思内心已有的自由主义和理性世界观已经出现了裂痕,但这种裂痕还没有完全冲破已有的政治立场,再度维持了博士论文期间的自由主义价值取向。

阐释学是一门指导文本理解和解释的学科,因此诠释活动诸如“视域融合”的开展是以文本为对象的。文本是书面语言的表现形式,诗(词)作为一种含有凝练性、跳跃性以及节奏韵律性的文学话语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文体,是对文学文本存在的基本形态和表现形式的确定。“以诗为词”作为一种“有意味的形式”,它置于苏轼的审美经验的基础之上。对“视域融合”视野下“以诗为词”的阐释,就是对文本本体的基本形态与表现形式的探究。这种探究是对文本阐释的一种深化与拓展,其有利于实现对文学审美价值的追求,可使阐释活动变成一种“有意义的裁判”。

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对自由主义权利的激进政治批判,说明了自由主义正义不是人类期望的正义,相反应该是一个被超越的对象。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产生于近代市民社会,它服务于市民社会,作为补救性方案其宗旨是为了克服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当代新自由主义实质上都把正义看作补救性正义。从逻辑上看,要超越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的局限性,实现实质正义,就必须超越现代市民社会的局限性。而要克服市民社会的局限性,就需要对市民社会进行彻底的研究,把握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而当时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比较成熟的理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为了对市民社会以及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赫斯和恩格斯的影响下,马克思开始研究古典政治经济学,这一研究的最初成果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在研究过程中,马克思通过对工人生活境况的分析发现了这样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社会矛盾,即“劳动者日益贫困化与现代世界中出现少数人暴富(政治经济学对此表示庆贺)相对立这个主要矛盾”,而这个矛盾被自由主义经济学“所承认、记录、接受甚至加以美化” [法]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48页。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确立了实现未来正义社会的主体力量:无产阶级。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揭示了无产阶级必须承担推翻现代社会的“绝对命令”,即推翻使人被压迫、被蔑视、被奴役的一切社会关系。这个任务只能由这样一个阶级来承担,这个阶级没有地位和权利,丧失了政治解放所带来的一切优越性,由此促使它进行彻底的革命以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解放。人的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身”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哲学成为现实意味着一个新型社会的建立,在这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呈现为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当这一点实现的时候,就不会再有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任何阶级,因为产生阶级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在后来的著作中,马克思不再如此强调从哲学方面理解无产阶级和人的解放之间的关系,但他此时做出的未来展望将是他后来进行理论创作和革命实践的指路明灯。

相比于博士论文时期,《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正义的思考取得了重要进展:马克思接触到了社会上严重不平等的状况,第一次站在了贫苦阶级的立场,表达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强烈关注,认为法之正义在于平等。每一个人无论贫富贵贱都同样被看作平等的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马克思肯定地引用了法国大革命的宣言:“人人平等,市民和农民平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2页。穷人的习惯法蕴含着理性法律的正义精神,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强调国家应该遵从穷人的习惯法,反对富人对穷人的掠夺。马克思指出林木盗窃法捍卫的是强者的私有财产,牺牲弱者的利益,替强者的利益辩护,因而违背了法的正义原则。林木盗窃法“‘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是一项公认的原则,而这种法理感和公平感同维护另外一些人的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正相对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页。。林木盗窃法维护的只是特定群体的利益,对林木所有者正义,对于弱势群体则是不正义的。马克思一生都代表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后来在《资本论》及其手稿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病理学诊断,也表现出马克思的这一独特视角,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无产阶级(弱势群体)的自由解放。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反思、批判、出离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关键阶段,完整地展现这一思想演进轨迹是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从表面上看针对的是黑格尔法哲学,而不是针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但由于黑格尔法哲学充满了对古典自由主义正义和权利理论的批判,因此马克思是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为跳板介入到了对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判。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得出了市民社会构成国家与法的基础这一关键结论。这一结论推进和拓展了《莱茵报》时期私人利益决定法的观点,因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观念,它不仅包括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私有财产、私有制、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等,私人利益只是市民社会经济方面的外在显现。马克思把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还原为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使权利观念超越了绝对的、抽象的、自然的性质,从而成为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观念。

三、马克思新正义观的确立

在《手稿》中,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建立在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呈现出严重的非正义,人与人之间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极端不平等的地位。从私有财产这一角度理解社会的非正义现象逼近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从社会生产出发理解正义的路径。尽管马克思在《形态》中已经开始从生产出发理解正义问题,但他此时对生产的理解还没有深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内在机制和具体运行的微观层面,因而还没有发现工人和资本家的不正义关系是如何在生产中产生的,而这一点是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病理学诊断才完成的。但《形态》已经开启了研究正义问题的新路径:即从生产出发理解正义问题,可以说马克思后来的著作对正义问题的研究都是在这一方法论的指引下进行的,这也是马克思超越古典自由主义正义和古典经济学正义的根本之点。从生产出发理解正义问题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不能抽象地谈论正义,正义是与生产、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等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正义必然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变革,正义是一个历史性的观念,不存在普遍的超历史的正义。

马克思认为一定的观念和意识产生自一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它们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因为它们从来都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从来都没有与产生它们的社会环境真正地分离过,它们本身就是这个环境的产物。“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页。这说明各种意识形态都不是独立的,而是在人类历史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产物,现实的物质生产和交往是诸种意识形态出现的前提,然而意识形态一旦形成也会对现实的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夸大这种影响或者脱离社会历史环境探讨意识的起源,就会把意识孤立化,把意识看作决定历史发展的独立的精神实体,因此也就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正义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当然也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产物,它必然也对生产关系起到一个反作用,这种反作用由于阶级立场的不同而呈现出维护和反抗的差别。从维护的角度看,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念维护的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从反抗角度看,被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念往往起到批判和变革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作用。但若把正义观念脱离社会生产的历史基础,就会像青年黑格尔派或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那样得出一个脱离历史过程的抽象结论:通过思想领域的变革解决社会现实中的非正义问题。

《形态》标志着作为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为理解正义提供了新的范式和方法论原则。“‘历史唯物主义’是把‘历史’作为解释原则或‘理论硬核’的唯物主义,而不是把‘历史’作为研究领域或解释对象的唯物主义。” 孙正聿:《历史的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新世界观》,《哲学研究》2007年第3期。历史构成了人的存在方式,社会现实绝不是某种固定的永恒不变的存在,而是通过个人的实践活动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呈现出一个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人的生存所依赖的条件不仅是客观存在的前提和被给予物,而且也是个人实践活动的产物。每一时代的人都是在前一时代遗留下来的物质生产条件(资本、生产力、社会交往)的基础上经营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他们要受这些生产条件的制约,如果无视这些客观生产条件,个人将无法生产和生活。既有的物质生产条件经常成为生活其下的人们发展的桎梏,但同时换个角度,它也是这一时代人们创造自己生产和生活的可能性前提。个人在这一前提下进行生产活动,他们活动的产物又会成为新的生产条件,新的生产条件又会开启新的生产活动。因此人类历史是一个不断自我更新的动态过程,生活于其中的人们随着“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的变化,也表现出不断变化的本性。

我们指出正义的历史性和依赖性,并不意味着我们采取一种相对主义正义观的立场。尽管正义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变革,我们仍然可以根据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标准评价以往社会的正义观念。共产主义的正义标准包括初级阶段的以劳动为基础的贡献原则和高级阶段的以自我实现为基础的需要原则,它们分别植根于相应的生产方式,代表了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立场。否则,我们将面临被迫接受当前已有的分配标准,从而丧失批判和革命的立场,不得不忍受当前的贫困、收入差距过大等社会的非正义。古典自由主义以抽象的人性为基础,论证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永恒正义性,其实质是没有看到生产的历史性以及生产对正义的决定性。由于没有看到生产的决定性和历史性,自由主义经济学坚持形而上学的方法论原则,把货币、分工、私有财产、信贷等经济范畴看作永恒不变的,不仅没有解释这些范畴是如何在历史境遇中产生的,反而根据这些范畴论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然性和永恒正义性。关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历史唯物主义构成了马克思正义的哲学基础,突破了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的唯心主义基础,这种唯心主义基础表现在本质先于存在的抽象人性论和本体论的思维方式。

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时刻注重知识内容与生活的结合,促进生活化教学模式的构建,实现教学活动的不断优化。生活指导式教学和生活实践式教学,是生活化教学的主要方式。生活指导式教学,就是教师在开展道德与法治教学的过程中,将生活中的小常识或者生活道理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帮助学生培养起基本的道德与法治意识。生活实践式教学,则是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引导学生通过直接参与生活的方式,掌握必要的生活技能。

在社会生产结构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处于核心地位。在《形态》中,马克思论述了历史上几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在这些分工和私人所有的结构中弱势群体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在这个阶段上分工很不发达,只限于在家庭自然分工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因此,社会结构只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1页。由于在家庭或部落中存在着自然形成的分工,产品的分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是不平等的,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丈夫或部落首领在经济结构中处于支配地位,妻子和孩子都被看作丈夫的奴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首先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1页。作为城市共同体或国家成员的公民共同享有支配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奴隶的权利,广大奴隶则处于社会结构的最下层。“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2页。这种所有制形式与前两种所有制形式一样,也是以共同体为基础,但不同的是与共同体对立的不是奴隶,而是受共同体约束相对较小的农奴,农奴具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活动空间,但在整个生产结构中,仍然处在社会的末端。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几种所有制形式都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正义,社会弱势群体都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为了能够使私有财产关系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将其“公平”地表现出来,一个拥有政治权力和强制手段的虚幻共同体——国家便应运而生。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是对他人活动条件支配的制度,经济上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政治上的国家权力联合起来,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统治阶级在社会结构中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一个阶级的发展以另外一个阶级的不发展为前提,这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是严重不正义的。超越资本主义国家这一抽象的共同体,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才可能获得充分的自由,人的个性才可能获得平等地实现。这个真正的共同体即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借用黑格尔的一个比喻来表达就是,居住在此一类型的共同体里就像居住在自己家里那样,人与人之间、人与共同体之间不再相互隔离,互为手段,而是在生命层面获得了内在统一,互为目的。

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确立突破了自由主义正义观的非历史特征和为资本主义辩护的意识形态功能,它不再以一种静止的、现成的模式去理解正义,而是把正义看作历史的、生成的。马克思把具体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与不同社会形态中被统治阶级受到的不公平对待关联起来,为思考正义提供一种新的范式,改变了从自然、人性寻找正义根基的研究范式。这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要从生产出发理解社会正义问题,社会不正义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生产正义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基础。在《形态》中,马克思的侧重点在于对一般历史过程的宏观研究,由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他并未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运行机制做出深层解释。尽管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压迫性,看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物化力量对无产阶级的支配和奴役,也看到了生产力的进步并没有使所有人受益,反而对大多数人来说成为奴役性的力量,但并未对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究竟是如何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做出具体说明。这一点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得到了深化和完成。

由表4可见,揉捻压力、次数、时间3个因素均影响卷曲形茶做形效果,其中,揉捻压力的影响最大,次数和时间的影响较小。由于3个因素的F值和P值均未达显著水平,说明,3者对总体品质的影响都不显著。

 
陈飞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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