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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完美——以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议论中心

更新时间:2009-03-28

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又有了一次修改这次修改的突出之点在于,仅仅修改了一个条文——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增加了一个条款——第2款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可谓是最小的一次修改虽然是最小的一次修改,却有其重大的意义——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肯定了检察机关经全国人大授权进行公益诉讼试点实践

本次修改反映了法律调整的适时性,即根据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及时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调整尽管只是增加一款,改动一个法条,也要及时进行修改予以补充这样的修改来得及时,是求实的态度

有一次扯闲篇时,吴小哥问,古家庄那两个水湾是不是还在?我说在啊,那个种着芦苇的水湾已经种了苘麻,到了夏天便开出黄色的小花,香味浓浓的,说不出的清香。吴小哥不愉快地问,咋会成了苘麻,我记得整个水湾都长着芦苇,夏天还有苇喳。

在法律规范的动态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在修改内容成熟时及时予以修改,而非等待一次性的打包式集中修改,无论是中修大修”。“打包式修改虽然在程序上简化了,但却增加了修改的难度,也必然影响修改的效率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内容其实都是可以适时增加或修正的有些制度至少在原则上已有定论例如,关于书证(文书)提出义务制度考虑到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则可以只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原则性条款,具体制度内容和程序可以交由民诉法司法解释完成现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许多规范已经是比较成熟,完全可以收获”、“采摘纳入民事诉讼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

国外法律适时性调整的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日本,除了1996年对民事诉讼法大规模的修改之外,1996年大修之后也曾多次进行过中修或小修法律是调整社会的机器,有需要应对的问题,要及时对法律规范予以修正调整是自然之理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的及时调整值得充分肯定,希望今后也常有这样的动作

在逻辑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条款,作为第55条的第二款应当是相对特殊的条款所谓特殊,是因为该款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因为原来的民诉法第55条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在本次修改之前,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存有争议当然,要明确授权,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并非只有修改民事诉讼法一条路,完全可以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来实现如此,便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为协调因为民诉法第55条已经原则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看到这些野生的,我连忙说,姐,现在能吃到纯野生的鲫鱼,真是福分啊!不料,姐姐有些忧伤地说,这可能是最后一次送野生鲫鱼给你们吃了,过不了几天,水库就要重新承包给其他人了,听说,他们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要用饲料养鱼了。那时,再也没有这活蹦乱跳,味道鲜美的野生鲫鱼了。

我们既然选择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这一路径,那么,就要考虑第55条第2款与第1款的协调问题第55条第1款将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限定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在表述上有,但理解上此为一种限制与第2款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上两款的表述有所差异第2款在表述上采用的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这种差异就可能导致人们在理解上产生疑义人们必然要问,“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公益侵权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包容或涵摄关系吗?学界对于环境和生态的关系素有争论有的认为环境应当包括生态,有的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自己的内涵如果认同涵摄关系,意味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相对于一般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要小一些,是一种限缩;如果认为不同,则会面临为何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范围上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这样的问题再者,如果认为不同,还面临着是否其他机关和团体不能对破坏生态环境以及食品药品领域中消费者公益侵权提起公益诉讼,而只能对其他公益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样的逻辑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争议和逻辑处理的困难,在公益诉讼的范围上,第2款的表述应当与第55条第1款的表述保持一致;要不就是对第55条第1款也进行修改,保持一致或形成涵摄关系至于应当如何理解,可以交给学术界和实践来完成我们要保证的是不能在逻辑上出现问题

法律修改毫无疑问应当是严肃的,即使只是改动一个条文或微调,也是不能随便而行,随欲为之尽管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这一大原则已经在政治上予以确定,但在立法修改方面,亦需要在规范细节表达方式上仔细认真推敲,程序上也应广泛地征求意见,使其修改符合立法以及法律调整的规律不可萝卜快了不洗泥”。就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而言,由于时间原因,似乎还有可以进一步斟酌之处

本次修改在原来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增加了第2款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本款规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意义重大我们注意到这一修改的内容在基本结构方面吸收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方案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被限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两个大的方面这一点是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保持一致的法条中对一些表述上的处理也很有意义例如将试点方案中比较学术化的表达——“适格主体调整为法律规定的主体,既通俗,同时涵盖面也更宽

在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范围予以限缩,即限制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而非一般消费者公共利益领域这一限缩规定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是检察机关自己的意思表示”。显然,这样的意思表示是基于检察机关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政策或策略考量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根据现在的自身的情形——应对公益诉讼的形式和条件的考量有意识地选择公益诉讼中最关切社会公共利益的两大领域——食品和药品中的违法行为,是审时度势之为这样的选择有利于集中检察机关的有限资源有效出击但是,政策选择是一回事,确认其权限是另一回事作为政策考量是司法者的作为,作为基本职能权限是立法者的作为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权限的规范似没有必要拷贝检察机关的政策考量,范围应当更大因为政策考量一定是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的作为因此,在具体的规定方面,只要与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一致即可,没有必要加以限缩至于检察机关如何作为,选择什么领域作为自己的重点,需要根据当时的形势情境和自身的条件是政策上予以考量的事情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今后在消费者公共领域中出现新的变化,需要检察机关就此提起公益诉讼,但又不在食品药品这两个领域,如何是好?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不存在权限界分问题基于我国的检察监督理论,所有公益领域的诉讼,检察机关都是可以提起的检察机关需要考虑的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或现实性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其可斟酌之处就在于,没有区分司法的政策考量与司法的职能权限考量这两者的关系将政策考虑等同于立法考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点办法关于范围的规定是一种政策考虑的结果,毕竟试点办法原则上是一种内部规则因为牵涉自身的条件和阶段性,对其范围作限缩性规定可以理解

检察机关在试点阶段,对其在提起公益诉讼态度是小心谨慎的这在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设置上即可看出例如,特别强调对于公益侵权行为的发现须是在履行职责中”。表达其对公益纠纷谨慎介入的姿态其实,一旦确定提起公益诉讼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也就没有必要再要求对于公益侵权行为的发现是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此规定,给人的感觉或在逻辑上似乎是检察机关的职权中并不包含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只是一种附带或捎带的事对发现公益侵权的信息来源作出限制给人一种造作和生硬的感觉(其实人们都知道信息主要源于告发)。就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虽然不是其主要职能,至少当下是如此,但这只是职能分工问题,而非职能内外的问题因此,这样的限制可能有画蛇添足之嫌

3.7 教育培训和社会推广问题 目前,我国多数假肢矫形器制造企业尚未接受“数字化设计”、“批量个性化生产”等先进制造理念,对3D打印这一新兴技术的战略意识认识不足。3D打印设备相对价格昂贵,企业购置3D打印设备的数量非常有限,应用范围狭窄。同时目前在国内假肢矫形器装配、康复工程等学科的课程体系中,缺乏与3D打印相关的专业教育,只停留在部分学生的课外兴趣研究层面,针对3D打印在假肢矫形器(康复辅具)方面的推广培训体系也尚未建立。

谈了这么多(如果展开,或许还有可议论之处,例如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候补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同样属于政策考量的问题法律对其规定也有可推敲的余地),可能给人一种故意挑刺的感觉,但立法规范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在法条的内容结构表述上,我们自然是要尽力追求严谨合理细致,甚至精致就笔者的祈愿而言,希望法律中的每个条文都像一件完美无瑕的工艺品,经得起任何推敲

 
张卫平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7年第02期
《民事程序法研究》2017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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