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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文种研究现状综述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研究背景

请示是法定公文的一种。

“请示”,历史悠久。具有请示功能的文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其发展及使用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体制的影响。夏朝,由于年代久远,资料不足,对其文书情况难以作出论述;商朝,出现了专门向商王汇报事情,并带有请示功能的文书;西周时期,“书”作为“诸侯、大臣向统治者请示、汇报工作”[1]6的文书,出现并被固定下来。春秋战国至秦汉,虽然有类似请示的文书,但种类相对单一,且总体上以上报、陈述类文书居多,比如秦汉时期的“表”,“表的陈乞、劝请功能与请示有相似之处”[2]。魏晋南北朝时期,除了沿用秦汉时期的“表”,还出现了“牒”,“牒,用于下级官府呈上级官府”[1]29。到了隋唐,在“表”和“牒”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辞”,“辞,用作下级官府向上级官府汇报、请示”[1]34,使用范围相对广泛。宋代的“申状”和“白札子”也具有请示功能,其中“申状是内外官府上呈于中书省、尚书省、三司,御史台上呈于中书省、枢密院等,用作请示、报告、建言、陈事”[3]44,而“白札子,用于执政议论政事时官员向宰相上呈的文章”[1]211;此时,具有请示功能的文书内部根据请示汇报的不同对象而出现细化。辽金元时期,在沿用隋唐的“牒”和宋代的“申状”的基础上,还出现了“照详”,其功能类似于“牒”和“申状”。明朝时期,具有请示相关功能的上行文书的种类有所增加,如“奏本”“题本”“呈状”等,其中“题本是下级官府向天子上陈或请示有关政务、军事等事项”[3]48。为了提高公务处理速度,此时的上行文书有了公私之别,而“奏本”和“题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对公请示还是对私请示。明朝时期,“申状”被继续沿用,此外还出现了“呈状”,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呈状”被划分为不同的小类,如“咨呈用于六部上行五军都督府、布阵使司上行六部,牒呈用于千户所、兵马指挥所司上行府、州等”[3]49。到了清朝,具有请示功能的上行文书种类更加丰富。“题本”和“奏折”是就某些事情专门向皇帝请示时使用的文种;“申文”“呈文”“详文”“禀文”“验文”“状文”等也都具有请示、汇报的功能,除“禀文”外,其他文种都是由前代的“申状”“题本”等演变而来的;“京外官衙上中央各部院用咨,上顺天府用呈;凡受札之衙门来问用咨呈;详文、禀文类似于请示”[1]208-228。至此,与“请示”有相似功能的文种经过历朝历代的使用和发展,数量得到了增加,功用也得到了细化,但具有请示相似功能的文种种类繁多,尚处于不稳定状态。

到了近代,具有请示功能的上行文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依旧处于不稳定状态,请示作为文种名称并未出现。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公文程式条例》,在其所列出的正式公文文种中未出现请示。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制定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规定,“请示用于请示上级答复问题”,请示作为正式公文名称首次出现。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51年《暂行办法》”),其中只规定了“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报告”。1957年10月,国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一次正式设立请示这一公文文种,并对请示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求性的文书。凡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要求审核批示的时候,应当用请示行文。”之后,历次发布的党政公文处理规定均设有请示,请示成为法定公文文种至今已逾60年。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2012年《条例》”)对请示的界定、行文规则及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该规定是党政机关使用并处理“请示”文种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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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自1957年10月《意见(稿)》正式设立请示文种至今,请示作为一种独特的上行文种被各级各类组织广泛使用;而学界真正开始重视请示文种的研究是在20世纪80年代。1983年,《公文写作是一门科学》[4]中首次提及上行文请示,截至2017年12月,“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收录有关公文文种“请示”的文章608篇,另外,相关公文著作、全国大学专科院校的公文写作教材等都涉及请示文种的论述。总之,学界关于请示文种的研究成果丰富,但相对分散,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且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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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请示与相似文种的比较研究

(2)带有教材性质的著述

早在1984年,艾继松便在《请示与报告的区别》[5]一文中对请示与报告展开对比论述,虽然篇幅短小,未从文种的历史源头、行文关系、行文要求、行文方法、现行运用等方面作详细对比,但文章的论述与实际工作经验相结合,对请示文种的深层次研究具有启发意义和参考价值。之后,此类文章出现井喷式增长,如《谈谈我们处理请示、报告的做法和体会》[6]、《老生为何常谈?——对请示和报告混淆原因初探》[7]、《略谈“报告”与“请示”》[8]、《一种容易混同于“请示”的“报告”》[9]、《“请求”与“报告”辨析》[10]、《略论“请示”与“报告”的区分》[11]、《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及其混用原因的初探》[12]、《报告和请示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兼驳两种错误观点》[13]、《报告与请示的区别》[14]、《“请示”与“报告”的联系和区别》[15]、《关于请求上级机关批转应用“请示”还是“报告”的评述》[16]、《报告与请示文种的历史演变及其现行运用》[17]等。其中,单独从历史源头对请示与报告作比较研究的文章主要以各个时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法规条例为依据,如杨素华的《“请示”是如何从“报告”中剥离出来的?》[18]一文对请示与报告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对规范请示文种的使用及进一步开展研究具有参考价值。此外,从行文关系、行文要求、行文方法、现行运用等方面对请示与报告作比较研究的文章也相对较多。郜锦强在《“请示”“报告”的写法及区别初探——应用写作探索之二》[19]中结合国务院办公厅于1981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公文工作实际,对请示与报告从行文关系、行文要求、写作方法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潘连根在《请示与报告的区别》[20]中重点围绕两个文种的行文目的、行文关系进行对比;何坦野在《“报告”与“请示”的内在界定》[21]中围绕行文要求进行研究;王新立在《论请示与报告之异同》[22]中从行文目的、行文方法出发比较请示与报告的异同;等等。此类文章数量较多,请示与报告的联系与区别在各类比较研究中逐渐明朗化、清晰化。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依旧沿用1993年《办法》对请示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此时,学术界开始关注请示与请批函、请示与意见、请示与通知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比如栾照钧在《函能否代行请示、批复和通知——关于函的正确行文》[23]中以函为主体,结合实例对四个文种进行比较研究,他认为,“函代请示”“函代批复”“函代通知”均是有条件的,即函的行文和受文双方应限于非隶属关系。张冠英在《例谈请批函与请示的规范使用》[24]中则结合基层公文处理工作中的规范之例及较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对请批函和请示的规范使用发表看法。韩高峰在《请示、报告与意见之源流辨析》[25]中则以请示与报告的对比研究为基础,增加了对意见文种的研究,并对三个文种的渊源及其“共存一体”和“混存多体”的使用现状进行介绍。此外还有《浅析上行意见与批转性请示的异同》[26]、《略谈请示与请批函的区别》[27]、《刍议“请示”与“请批函”的区别》[28]等。此类文章数量较多,且主要围绕文种间的历史渊源、行文关系、行文要求等进行比较和论述。

请示与相似文种的比较研究还包括对请示文种的文体渊源及类型的研究,重点是对请示的前世今生进行梳理,以全面了解请示。这对理清请示与相似文种的异同及规范使用请示文种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如今,这方面的研究已具体系和规模,其中颇有建树的是南京师范大学的胡元德先生,他在《古代公文文体流变述论》[3]中对报请类公文的发展变迁进行梳理和论述,使请示与相似文种的比较研究更加深刻,尤其使请示与报告两文种的联系和区别更加清晰明朗。

带有教材性质的著述是指该类著述并非以成为高等院校的教学用书为编写目的,而是旨在指导读者,提升读者的公文写作水平。比如徐秋英的《公文写作与逻辑》[31]、夏海波的《公文写作与处理》[32],此类著述相对于专门教材而言,更加灵活,更有作者的个人特色,因此对请示写作方法的论述比专门教材更有深度,但也存在表述不当的瑕疵。

2.关于请示写作方法研究

(1)专门教材

关于请示写作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请示的标题、正文、结语、结构、行文关系、注意事项等方面,且多出现在教材类著述中。涉及请示的教材类著述主要分为两类——专门教材和带有教材性质的著述,此外也有围绕请示的写作方法进行论述的单篇论文。总体而言,学术界对请示写作方法的研究呈现出“散”和“杂”的特征。

众多公文写作教材都会涉及请示,此类教材不乏优秀之作,李欣的《公文文书写作概述》[29]、朱悦雄的《公文写作教程》[30]便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但是由于公文写作教材侧重于公文写作初学者的需求,因此对请示文种的论述相对基本而且宽泛,缺乏研究深度;甚至还有一些教材对请示的标题、正文、结语等的写作在表述上存在错误。

请示与相似文种的比较研究或从历史角度或从现实因素去分析请示与报告、请批函、意见等文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且主要根据文种的历史源头、行文关系、行文要求、行文方法、现行运用等具体情况展开对比。其中关于请示与报告两类文种异同及误用的比较研究篇数较多,且主要集中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直至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1993年《办法》”),对请示文种作出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之后,有关请示与报告的比较研究继续进行,请示与请批函、意见、通知等文种的比较研究开始逐渐增多。

生物砂堤技术适用于集水面积50 km2以下,年降水量1 500 mm以下,沟道比降在15‰以下侵蚀沟中的河沟和冲沟。

对请示例文所进行的评析研究主要包括对请示的病例和范例进行评析。通过分析评改请示病例,纠正请示在文种选择、标题拟制、篇章结构、语言表达、格式布局方面的不足;通过赏析优秀的请示范文,进一步规范和巩固请示的写法和用法。比如王志刚[47]分析了某教材中所谓的范文;方玉军[48]分析了一篇例文在发文字号、标题拟制、正文结构和主题词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正确的修改意见。此类评析文章对请示的写作及其规范化应用虽具有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但对病文的评改也存在不全面甚至错讹的地方。此类文章的作者多是以工作经验为基础,并结合各个时期党和国家对公文的具体规定对所选例文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例文的评析研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选取例文的标准有待规范,评析的质量有待提高。

2012年《条例》对请示等文种作出明确规定,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和公文处理的参照标准,学术界对于请示与相似文种的比较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并在“请示与报告的历史渊源”“请示和函的行文要求”等问题上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不过,请示和相似文种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依然存在错用、误用等现象;与此同时,学术界对于请示和相似文种的比较研究依然在深入。

杭州市是全国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先行试点城市之一,在《试点意见》出台以后,按照要求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形成了以专业调解组织为主要载体、多种形式为补充的律师全面参与调解工作的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

单篇论文比如张保忠的《“请示”的特征、例析与写作要领》[33]、岳海翔的《“请示”写作的八项注意》[34]等,对请示的标题、正文、结语、行文对象等进行了详尽论述,观点新颖。此类文章的作者中有公文写作的一线工作者,也有从事公文写作教学的教师,等等,但由于写作群体的复杂性、认知程度的差异性,研究水平参差不齐。

(3)单篇文章

3.关于请示答复方式的比较研究

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或罗列答复请示的常用文种,或对答复请示的常用文种进行比较研究,或对请示答复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探究,研究成果丰富。崔裕生[35]认为,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只能用批复,不能用函复。刘心爽[36]认为,在一定情况下,请示可以用函来答复。这两种观点其实都是正确的,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王凯[37]总结归纳了三种上级机关答复请示事项所采用的方式:批复、函答和通知,并提出随着公文文种的更新,批转下级机关请示的通知会逐渐淡出公文请示的答复方式。叶建英、孙旭东[38]则肯定了通知答复请示的合理性,并提出可以用意见来答复请示。此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对四种答复请示的文种及其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如章建文[39]、潘峰[40]、王洪泉[41]、林阳地[42]、安忻[43]、苏武荣[44]等。 其间,也不乏研究者对答复请示文种的种类及使用问题进行论战。比如刘心爽[36]借用不同时期的例文辅助说明,可以用“批复”“函”“通知”答复请示;而彭海河[45]则认为刘心爽的某些说法尚欠准确甚或可能引发误导,并提出,答复请示使用何文种应该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考察。这些论战中的某些观点虽存在不足,但是通过争论,关于答复请示应该用什么文种逐渐清晰明朗。2017年,陈燕在《关于答复请示的几种书面方式》[46]中对请示的四种书面答复方式进行总结归纳,分别是:以批复答复请示、以通知答复请示、以函答复请示、以意见答复请示,并对不同文种的使用条件及注意事项作出论述。

4.关于请示例文的评析研究

相对与初中,小学数学课堂。教师讲得慢、细,练得多。直观性强;而初中教师讲得精,练得少,抽象性也比较强。小学生是以机械记忆、直观形象思维为主。因此,进入初中后,我们必须结合学生的特点,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出发,快速地改进教法,搞好教学方法上的过渡。

5.关于请示语言的研究

对请示语言的研究多见于教材或专著,单篇论文较少,而且研究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1987年,彭树楷、刘雨樵在《公文语言》[49]中第一次系统地研究了公文的语言,并对公文语言的特点、要求、修辞等进行了完整的论述,在“各种公文文体的语言要求”一章中则对请示的语言要求单独进行阐述。王怀志的《党政军机关公文语言》[50]则从公文语言的重要性、公文语言的要求、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等方面进行阐述。此外,对公文语言进行研究的单篇论文则有施新的《浅议文言词语在公文语言中的运用》[51]、潘峰的《公文语言的抽象层次——析公文语言中的“死线抽象”现象》[52]等。相比较而言,单篇论文中与请示关系密切的、时效性较强的,应该是葸婷婷的硕士学位论文《报请性党政公文的语言应用研究》[53]。此文以前人的研究为基础,单独地、有针对性地选取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请示与报告的语言要求、结构特征、句法、句式要求、修辞要求,并提出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在词汇、短语、句式、修辞四个方面的语言应用特点,弥补了请示语言研究方面的空白。

三、结语

目前,学术界对于请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解决了与请示文种相关的焦点问题,如“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和联系”“请示的写作要求”“请示的答复方式”“请示的语言特征”。这些研究对请示的规范化使用具有促进作用,但在公文实践中,请示文种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从学术发展及创新的角度来说,请示文种的研究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均有待进一步开拓。

一是加强对请示规范化界定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对于请示的认识和研究都是基于各个时期党和国家出台的法规条例,尚缺乏学理层面的科学严谨的界定。相对于其他法定公文文种,请示内部独特的“因求关系”是决定请示特征及类型的本质原因,因此,要把握请示的内核对其进行界定,找出请示区别于其他公文文种的本质,而不是停留在对不同文种特征、类型等的表层辨析上。

二是加强请示语言的针对性研究。目前学术界对请示语言的研究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请示作为独特的上行公文文种之一,为了满足其内部特殊的“因求关系”,其语言相对于其他文种呈现出不同特征;只有把握好请示语言的特征和要求,才有助于请示问题的解决。有关研究可以将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门户网站上的请示例文作为语料,建立语料库,分析并研究请示的语言特征和要求,以指导请示的写作和应用。

三是加强对请示答复方式类型选择的主导性研究。学术界对请示类型的归纳多依据各个时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答复请示的文种使用问题,也是依据法规对相应文种的规定,即何文种具备何功能可以满足答复请示的何要求,就用何文种。然而,请示的事前性决定了请示对答复文种的选择具有主动权和主导性,因此可以对“不同答复文种所对应的请示类型”进行逆向思考和研究,以促进请示文种及其答复文种的规范化使用。

④埃米尔·瑙莫夫(Emile Naoumoff),7岁起跟随布朗热学习,曾与斯特拉文斯基、伯恩斯坦、罗斯特罗波维奇、马友友和洛杉矶爱乐、美国国家交响等合作。现任印第安那大学音乐学院钢琴与室内乐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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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娟
《秘书》 2018年第02期
《秘书》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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